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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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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 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严格管理,谨慎决策

资金运作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增值,有可能面临风险。要切实管理运作好国债,有效规避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要高度重视,对国债的购买途径、管理方式应进行严格把关,成立国债管理决策领导小组,委派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制订国债管理和监控制度,进行集体决策,将决策事项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得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买国债。当地各级领导在国债管理上要切实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要清正廉洁,不能与证券公司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理财及回购业务,不能进行任何违规操作,不能接受任何承诺和回报。中心领导要排一切干扰,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以保证职工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思想高度,集体谨慎决策。为确保购买国债的资金实现安全运作,在决定受托方前,管理中心应对各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规模、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内部控制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选择信用好、实力雄厚、作风稳健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防范受托机构信用与经营风险。一般应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选择合作对象。

二、科学分析,合理选择

目前,债券市场存在中介风险,如:卖空、挪用、质押、破产等现象,给管理中心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需要加强国债业务知识学习,合理地选择国债投资方式。国债目前从记账方式上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凭证式国债具有收益固定、稳定的特点,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流通。管理中心购买后,如需变现,可提前兑取,但需承担一定的损失。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且可以上市交易,不仅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得到价格变化所带来的资本利得。但是记账式国债卖出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要面临债券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选择购买凭证式国债,资金安全不易被挪用,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选购凭证式国债。但凭证式国债流动性差,如果提前兑付,将要承担预期收益损失的风险。相比之下,记账式国债也并非不可为,市场资金充裕时,在国债发行市场竞价购入附息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择机以高价售出,可以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收益性。所以,记账式国债作为中短期的投资产品,它在高流动性下所具有的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优于凭证式国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银市场行间债券市场购入国债将面临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应当避免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入国债。

三、专家把关,降低风险

为了合理规避资金风险、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中心可以聘请国家债券专家为中心的国债运作把关,并聘请律师为国债运作程序实施监督,按国家证监会要求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严格确定双方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国债管理上,凭证式国债,明确两名工作人员通过租赁银行保管箱进行妥善保管;记账式凭证,明确与证券公司部存在理财、回购、带来购买关系。

科学地选择期限、利率。随时注意货币市场中短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买卖情况,注意有可能导致利率变化的因素,权衡和分析国债利率与定期存款利率的差别,最大限度处理好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与保值增值的关系。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运用情况,在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尽可能测算精确,以不提前兑付为前提,确保预期收益率的实现。对于记账式国债,应选择收益率水平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或与之相近的中长期国债,同时关注货币市场利率变化以及国债二级市场价格涨跌情况,择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售出以获取差价收益。此外,为减轻通货膨胀风险,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应避免购买长期债券。

四、牢记程序,规范有序

对购买的国债,实行专人管理,设置电脑台账,建立备查簿,加强账务管理。为保证资金的安全,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必须在委托协议上明确规定资金的划拨以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通知书为准,资金只能进出指定的专户。委托商业银行在国债发行市场竞购记账式国债时,应在对市场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权衡和分析竞购国债的各项成本和预期收益,确定竞标价格期间,逐次下达委托指令,并加强跟踪与监督,确保受托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操作,竞购成功后,定期或不定期对账,通过电话查询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上的库存国债,查实资金余额,防止受托机构挪作他用。

五、建立机制,接受监督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

在深入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引起高度的重视,缴存范围正在扩大,缴存比例正在提高,使用效率正在加强,缴存人员流动幅度逐渐加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1对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几点认识

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对现有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通过采取电子扫描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对现在库藏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将纸质档案转化为影像,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连接建成健全的电子档案数据库,以供有关人员通过局域网、专网利用计算机对档案实现自动化查阅、检索、从而既有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又能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档发〔2005〕1号)、《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国档发〔2002〕8号)等文件要求,把“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现有档案的数字化进程”列为机关政府、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建立数字综合档案室、实现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势在必行。

1.1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是适应时展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档案作为原生的信息资源,其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出来。逐步掌握信息技术为住房公积金档案工作服务,节约档案利用的空间和时间,最完整的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最大化实现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的最优,是顺应改革潮流,适应时展,为住房公积金档案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的新举措和新要求。

1.2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是依法管理档案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档案馆(室)应当依法保管包括电子文件在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信息资源。住房公积金档案作为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一种信息资源,更应当依法建立数字档案馆(室),并以数字档案馆(室)为依托,使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源真正成为应长期保存的最终集结地。

1.3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需要

成立数字档案室可将住房公积金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文件及时接收进馆,与库房档案实现数字整合,大大丰富馆藏档案资源,方便利用。建设住房公积金数字档案馆(室),规范住房公积金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正是众多技术手段中最行之有效的措施。

1.4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共享档案信息资源的需要

通过办公平台,逐渐实现办公自动化系统与住房公积金档案系统的无缝链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行集中采集、归档,统一管理,统一提供利用,做到数据规范、安全保密、资源共享,使查阅者可以随时通过软件根据权限调阅、查询住房公积金档案资料,社会公众也可通过互联网访问专用网站查阅部分公开非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资料,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资料信息资源共享。

1.5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是节约管理成本的需要

电子文件相对于纸质文件,其保管条件、运作成本要求较低。2015年,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释放年终目标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成千上万的缴存档案、支取档案、贷款档案,以及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档案,人事档案等等。

1.6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对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比分散管理更有利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安全性,有效地防止电子信息的外泄。同时,保管的安全系数进一步增强,可防止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单据的遗失、损毁。

2实现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几点思考

就目前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而言,实现信息化首先要实现既有档案的数字化。要按照规范要求分门别类,采用现代化信息处理手段,以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突出特色为方针,以文档一体化、归档文件双轨制为原则,逐步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电子化处理,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数据库、现行文件数据库,通过数据接口和档案馆档案管理系统挂接,用先进的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提供安全、高效的管理和利用,实现真正的住房公积金档案资源共享。

2.1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需要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在数字化过程中,首先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以及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等国家法规和行业规定,就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言,还要遵循《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管理办法。

2.2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确定档案信息化的对象,即要对所有住房公积金档案文献进行确认,将属于归档范围而且属于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在工作中社会利用价值高的档案资料列入信息化加工的范围。

2.3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对于大量住房公积金档案的作息化加工工作,如果由外包服务商进行加工,必须要求其有合理的加工工序设置,必须有成熟的生产管理机制,必须有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还必须有严格培训、经验丰富的生产、管理队伍,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密资质和措施。②在对住房公积金档案信息化加工前,要严格做好档案的有关交接手续,以档案的原始归档号(盒号)为档案标识,作为记录、核对的依据,与外包服务商做好记录台账,相互签字认可,同一批次接收的档案,要同一批次归还,对有破损的档案,要有记录和双方的签字认可。③在对住房公积金档案信息化加工的过程中,要按照《档案著录规则》的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档案中的目录内容。包括确定档案目录的著录项、字段长度和内容要求。如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案卷题名、文件名、责任者、起止页号和页数等,应进行修改。④在对住房公积金档案扫描之前,根据档案管理情况,尽量避免去除装订物,确实影响扫描工作需要拆除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必须先进行专业技术修复,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原件应先进行相应处理(压平或烫平等)后再进行扫描。⑤在对住房公积金档案扫描过程中,要进行全过程监控,认真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交接登记表单,登记扫描的页数,核对每份文件的实际扫描页数与档案整理时填写的文件页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注明具体原因和处理方法。遇有漏扫、重张,图像黑边、偏斜、折角、不清晰等情况,及时进行重扫或补扫。对扫描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应遵循不影响可懂度,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进行去污处理。⑥扫描工作完成后,拆除过装订物的档案应按档案保管的规范要求重新装订。恢复装订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保证装订牢固,案卷整齐,卷内材料不松动,脱落,保持与原案卷一致。⑦随机抽取样本,以质量标准为依据,检验产品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任务,返回至相应工序,重新加工。质量合格的任务则可以转换格式,制成成品挂接到档案管理软件中。

3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经济效益分析

3.1直接效益

通过对住房公积金档案信息化加工过程,加强对珍贵、重要档案的保护,可以极大地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在互联网和政务专网上进行开放住房公积金档案目录的网上查询,逐步实现网上开放档案信息原文的有偿查询,实现增值服务。

3.2间接效益

对住房公积金档案信息化加工,有利于将档案信息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是档案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档案数字化的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是实现7×24小时的实时在线,全系统任何角落的使用者都可以访问自己所需的档案资料,提高了查询速度;二是实现住房公积金档案信息资源的在线接收为各立档单位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住房公积金档案信息内容更加全面完整,不仅包含档案目录信息,也完整包含了具体的信息内容,利用者不需要再查阅纸质档案,大大延长了住房公积金档案的保存期限,间接经济效益非常巨大。总之,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住房公积金综合数字档案馆(室)、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是住房公积金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必将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积极的服务。

作者:李永爱 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柳林县管理部

参考文献: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及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建设、开发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街道、社区组织要配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所属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单位,负责市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在市、县(区)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及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其他非住宅,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按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并由代收单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业主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每平方米造价×5%。其中,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砖混结构暂按800元计算,框架结构按1000元计算,以后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成本变化,由市建设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原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按原规定进行管理;破产、改制企业集资房所提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要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新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开发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凡普通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廉租房、与住宅小区关联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组织协助督办,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业主收缴,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批次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房改房和破产、改制企业的集资房的业主,未提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也要按照本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资金的30%时,应当按照首期交存标准续筹维修资金。并将续筹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的规定存入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房改房和破产、改制企业的集资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参照普通商品房首期资金不足30%时,也要按本条规定向业主续筹。

第十四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破产改制企业提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该企业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业主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交存凭证或结余资金凭证,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受让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有关交款凭证或结余资金凭证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八条同一幢房屋尚未出售的住宅,建设单位在保修期满之日,按标准足额垫付尚未出售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售出后,建设单位向购买住宅的产权人收取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产权人凭购房合同在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更名手续。

第三章使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负担人和受益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同一幢楼、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属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列支,费用分摊到户。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分摊到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并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使用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维修而无人牵头组织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或直接组织代为维修,费用从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

(三)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物业服务企业;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五)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工程决算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维修工程付款凭证报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放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备案通知书一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凭“备案通知书”和业主委员会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七)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工程决算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维修工程付款凭证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存储利息参照住房公积金利息计息结转;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取得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算等手续。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分摊、结存等情况。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九条因房屋拆迁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诉管理、查询、对账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的投诉、查询。

第三十二条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三条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县(区)建设(房地产)和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政府责成市建设局、财政局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5篇

养老保险迁移成本是指纳入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在变换工作单位或转入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其养老金权益转移到另一个计划项目或城市时,价值在转移中 缩水[1]。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是导致养老保险迁移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不仅给参保职工带来巨大的迁移成本,而且对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人口迁移具有阻碍作用。尽管许多学者都注意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会带来迁移成本,并意识到迁移的规模和范围与迁移成本和闲暇的减少所带来的效用下降成反比。但是,几乎没有人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导致的迁移成本对迁移行为的影响,这主要源于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数据不易获取。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所引起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如何影响参保职工的迁移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由于自然实验方法能够有效解决政策评价过程中的内部和外部有效性问题,因而近年来在公共政策评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苏州工业园区与区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正好形成了一项自然实验。1994 年初,中国政府 《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决定和新加坡政府合作成立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1997 年,在借鉴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政发 〔1997〕24 号,以下简称 第24 号文) ,决定在苏州工业园区建立以完全积累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的养老金制度并不是单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是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保障为一体的公积金制度。该公积金设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其中个人账户设有养老账户和普通账户,且两者是可以混合使用的。该公积金设立了 A、B、C 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A 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保障六类社会保障项目,个人账户设有养老专户、医疗专户和普通专户,公共统筹账户设有社会统筹、大病 ( 含生育) 统筹、工伤项目; B 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社会保障项目,个人账户设有养老专户、医疗专户和特别专户,公共统筹账户设有社会统筹、大病 ( 含生育) 统筹、工伤项目; C 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个人账户设有养老专户和特别专户,公共统筹账户设有社会统筹、大病统筹、工伤项目。这三类保障计划主要在参保人群、账户用途、入账比例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参保人群。A 类保障计划针对园区内的城镇职工; B 类保障计划针对园区外的城镇职工;C 类保障计划针对园区外的自谋职业者、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职工等。

第二,账户用途。B类、C 类制度下的普通账户称作 特别账户,与 A 类普通账户相比,它只能用于养老支出与医疗支出,无法用于购房支出。当 B 类、C 类制度下医疗账户的存储额不足以支付大病支出时,则可借用特别账户,而退休时,特别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养老账户以用于支付养老金。

第三,入账比例。A 类制度下,个人账户中养老账户和普通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2%、34% -36%,合计36% -38%。B 类制度下,个人账户中养老账户和普通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 11%、15% -16%,合计26% -27%。C 类制度下,个人账户中养老账户和特别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8%、14%,合计22%。而园区外实施的是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园区内与园区外实施完全不同的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这一自然实验有利于本文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对个体迁移行为产生的影响。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以下简称 《社会保险法》) 审议通过,其中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011 年,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颁布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 社会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 苏园管 〔2011〕15 号,以下简称 第15 号文) ,决定将完全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取消原公积金 A类计划,原 A 类计划人员原则上参加公积金甲类计划。取消原公积金 B、C 类综合保障计划,原 B、C 类计划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择参加公积金甲类计划或乙类计划。与旧制度相比,记 A 类个人账户中的 普通账户为 住房账户,其入账比例为 16%,其余部分转入 养老统筹账户 撤销B、C 类的 特别账户,其资金转入 养老统筹账户。制度改革以后,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情况。这样一来,园区内与园区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差距明显缩小,这有利于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减小对个体迁移行为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从制度因素的角度,大量学者研究了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影响,认为户籍制度是影响迁移决策和决定迁移类型的重要因素。在劳动力从迁移地转移出去的过程中,户籍制度主要表现为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巨大的收入差距激励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 迁移者在迁入地居住下来的过程中,户籍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生活成本的巨大差距阻碍农村流动人口转化为城市的产业工人。还有学者研究农村地权改革对农村居民迁移决定的影响。但是作为增大迁移成本的重要因素,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对迁移行为的影响则缺乏研究。本文将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独特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自然实验,深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对迁移行为的影响。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国内外很多学者研究了迁移行为的经济动因。系斯塔德 ( Sjaastad) 指出心理成本是迁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于更换工作和生活环境而需要的在心理上进行的调整,被认为是影响劳动力流动的重要障碍; 博尔哈斯 ( Borjas) 提出潜在的迁移者可以通过计算预期的收益净现值来分析迁移的成本和收入,以进行迁移决策; 赵耀辉认为如果劳动力的迁移使潜在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流动就会发生,否则就不会发生; 谌新民对劳动力迁移经济因素的研究,着重分析了流迁人口的迁移成本,认为导致迁移成本偏高的主要因素是现行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等; 李立宏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我国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之一; 许抄军和凯南( Kennan) 等人发现地区间人均收入差距对劳动力迁移有显著的影响; 肖群鹰、刘慧君研究发现,迁出和迁入省份间的预期收入、产业结构、迁移成本差异,以及是否处于同一经济带,对中国省际劳动力迁移有显著影响; 戎建提出迁移回报率的计算方法,认为较高的迁移回报率是吸引农民选择迁移和流动到城市的重要因素[16]。经济因素是劳动力迁移的基本动因,参保职工在追求新的就业机会和较高收入的过程中支付了较高的迁移成本,本文在对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偏高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将如何影响迁移行为。从人口学特征的角度,一些学者研究年龄、教育水平、性别对迁移行为的影响。有研究发现迁移倾向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严善平发现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迁移人口中的 64.6%都集中在 15 -34岁的青壮年层。由于不同区域间教育的回报差异明显,这将对具有不同教育水平的人的迁移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一些学者提出,受教育年限越高越容易发生迁移; 张为民等人认为流动就业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并未出现流动性越强受教育水平越高的情况; 朱农发现男性和女性之间的迁移倾向有着结构性的不同; 刘娟、黄蕙玲指出,迁移人口的性别比在各个地区是不平衡的,对于某些地区来说,迁入的女性人口比例高于男性人口。这意味着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间,迁移的选择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本文将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苏州工业园区这一特殊区域迁移行为的选择性。文章中,迁移系指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居住地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接续的行为。下面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自然实验数据,构建迁移行为选择模型,以解释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影响迁移行为的过程。通过构建养老保险迁移成本精算模型,结合苏州工业园区 2006 -2011 年迁移人员的管理数据,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对迁移行为的影响。

三、迁移行为选择过程

这里首先基于苏州工业园区独特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理论模型来解释迁移决策的过程,然后构建保险迁移行为选择模型以对迁移倾向进行深入分析。

1. 理论模型本文根据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 公积金) 转移管理规定》,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构建养老保险迁移成本精算模型,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个体迁移行为的过程。

2. 选择模型在样本层次上,我们无法观测到迁移倾向本身但可以观测到迁移行为。迁移选择行为总共有四种: 园区选择迁出行为、园区选择留下行为、区外迁入园区行为、区外选择留下行为。

四、养老保险迁移成本测算

1. 精算假设与参数估计

根据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1978 年为基期,调整2006 年全国在岗职工月实际平均工资,得到2006 年全国在岗职工月实际平均工资为 342.75 元。本文使用的管理数据从 2006 年开始,在此假设个人月初始缴费水平工资等于2006 年全国在岗职工月实际平均工资。园区规定从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入园区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 ( 含5 年) 以上,且必须连续缴费满5 年以上。假定这些个体在25 岁时参保60 岁退休,迁移时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满足制度规定。若制度变革前年轻参保职工普通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购房支出时,则可借用养老账户的资金;若普通账户仍有结余的,其结余的资金在参保职工退休时可全部转入养老账户用于支付养老金。如果用 个人养老账户的存储额为标准来计算参保职工的养老金收入,其金额会远远低于参保职工实际获得的养老金收入,因此按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从园区用人单位向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流动的人员,根据会员公积金月缴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的本息和,扣除已入账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后的部分,从其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本文假定苏州工业园区制度变革前养老金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总额,等于按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总额,减去已入账的公积金社会统筹额。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 公积金) 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24 号文和第15 号文,本研究取值如下。区外个人账户的入账比例 c1= c7= 8% ,社会统筹账户的缴费比例 c2= 20% 。变革前后区内社会统筹账户的缴费比例 c3分别为2.5% 和15% 。变革后个人账户入账比例c5= 8% 。养老金统筹账户可转移的金额占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和的比例 c6和 c8变革前后仍为0 和12% 。根据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会员2006 年7 月1 日起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比例为: 参加A 计划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 B 计划为13%; C 计划为11% ( 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 2006 年7 月1 日前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比例分别为12%、10%和8% 。综合平均参保年限差异和各计划扣除比例差异因素,统一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比例 c4= 11. 5% 。第15 号文规定养老金基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以同期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准,以1997 -2010 年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实际利率为基准,在剔除通胀因素后,经过算术平均法测得其结果为 I = 2.28% 。综合以上因素,2010 年以前 ( 即完全积累制模式下) 工资的年均增长率以1997 -2010 年实际工资增长率为依据 ( 其中工资的 实际增长率 = 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增长率 - 当年的通货膨胀率) ,经过算术平均法测算,其结果是园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年均增长率 g = 8.23% 。

2. 精算结果

测算苏州工业园区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前后不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迁移行为的养老金损失比例,衡量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具体数据如表1 所示。精算结果显示,养老保险迁移成本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养老保险迁移成本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而减小。第二,变革前迁入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几乎等于迁出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可见园区内与园区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对迁入和迁出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的影响程度相当。第三,变革后迁出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小于迁入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可见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小时,对迁入和迁出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的影响程度不一。第四,变革后发生迁移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明显小于变革前发生迁移行为的养老保险迁移成本。

五、迁移行为描述性统计分析

结合苏州工业园区2006 -2011 年迁移人口的管理数据,描述迁移行为的选择性特征。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颁布第15 号文,决定将公积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于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因此,通过比较这个时间点前后发生迁移行为的人口特征变化,可以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迁移行为的影响。从发生迁移行为的人口总数特征来看,2011 年7 月1 日以前迁入人口总数为60255 人,稍大于迁出人口总数的59285 人,2011 年7 月1 日以后迁出人口总数为14706 人,远大于迁入人口总数的7004人。2011 年下半年发生迁移行为的人口总数较 2011 年上半年提高了 70.19%。可以发现,园区与区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时,对迁入行为和迁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具有相同的阻力; 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小时,对迁入行为的阻碍作用大于对迁出行为的阻碍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减小使得发生迁移行为的人口总数大量增加,对迁移行为具有更小的阻碍作用。从发生迁移行为参保人的性别特征来看,变革前,男性发生迁入行为的人口总数略大于发生迁出行为的人口总数,女性发生迁入行为的人口总数略小于发生迁出行为的人口总数。变革后,男性发生迁入行为的人口总数小于发生迁出行为的人口总数,女性发生迁入行为的人口总数远小于发生迁出行为的人口总数。

六、迁移选择行为模型的实证分析

上述分析提供了园区参保人员迁移行为特征的简单概貌,下面通过二值因变量模型确证这些因素的显著性。对苏州工业园区2006 -2011 年迁移人口的管理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表 3 反映了迁移行为的选择模型,表4 反映了变革前后迁移行为的特征。

七、结论和政策建议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6篇

新成立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执行会计制度的选择、银行账户的设置、人员待遇的解决、资产配置、支出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管理跟踪以及预决算的公开,以一个工作流程的形式进行了概括,使财务工作做到了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执制度必严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

新成立单位;事业单位;参公单位;财务工作

一个新成立的单位工作纷繁复杂,财务部门作为重要保障部门,如何有条不紊地开展好相关工作,为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及时周到的财会服务,值得认真思考。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选择执行的会计制度

作为新成立的单位,对财务人员来说,首先要查阅“三定方案”批文,该批文是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文,批文显示该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规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资料,是单位资产的配置标准、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以及专项项目经费核定的基础依据,关系到单位开展工作所需资金来源的渠道,也是财务人员选择执行会计制度的依据。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请开设银行账户

根据廊财库〔2014〕31号《廊坊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财政部门与市级预算单位发生财政资金缴拨关系时,只能选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的银行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的要求,经财政局批准,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时应提供“三定方案”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财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经批准的廊坊市市级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申报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去批准银行开设账户。

三、办理调入人员的工资

首先分析本单位调入人员的组成情况,这关系到预算编审中心核定新增人员的工资发放,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列入市级预算,既市直间预算人员调动,原则工资关系在调入年度不再变动,在编报下年度预算时再调整,市直间非预算人员及非市直间人员调动,追加到新增单位预算,需要向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提供单位“三定方案”、人社局的干部介绍信、编卡、计划卡、工资审批卡、单位间工资关系转移单及其他资料,并将预算编审中心复核后的资料报国库支付中心一份,同时向国库支付中心指定工资银行报送工资表。

四、办理“三险一金”关系的调入

去医保中心、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关系调入工作,需携带新增单位“三定方案”、人社局开具的干部介绍信、编卡、计划卡、单位间关系转移单、增减人员变动表及其他资料,为单位调入人员办理调入手续及缴纳费用。

五、为新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提供政策指导及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按照廊财办〔2012〕39号《廊坊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廊政办〔2012〕92号《廊坊市市级党政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资产配置标准和配置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配置标准是根据廊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单位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该标准为上限标准及最低使用年限,不是必配标准,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原则,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执行。

六、严格把控支出管理,尤其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支出管理。

新成立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对于达到结算起点的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廊财库〔2012〕17号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卡支出管理,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实施公务卡制度的市级预算单位,更要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支出作为管控的重点。关于出国经费的支出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出国经费数额,如有特殊需要,要严格按照廊财外〔2014〕5号《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关于公务用车和运行维护费的支出管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廊坊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购置公务用车,并按照廊财采〔2013〕2号文规定采取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按照廊财采〔2014〕4号进行定点维修,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加油、维修,防止在购置、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为国家节约了能源,降低了成本。

关于会议费的支出管理,应严格按照廊财行〔2014〕40《廊坊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上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编报预算时,要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单位支付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现金结算。关于培训费支出管理,应严格按照廊财行〔2014〕41号《廊坊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执行,将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编制预算时,应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培训费由组织培训的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关于差旅费的支出管理,要严格按照廊财行〔2014〕42号《廊坊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执行,建立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规定,对部门结余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交回财政统筹管理。

八、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工作

按照廊财绩〔2015〕2号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预算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当项目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要及时将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

九、做好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

按照廊财预〔2014〕20号《廊坊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除部门,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尤其是“三公”经费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公开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7篇

安全高效的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为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资金供给的增量来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企业、个人、政府负担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社保基金成立9年多以来的权益累计投资收益2448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9.75%,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7.74个百分点。其中,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849亿元投资收益率16.1%。虽然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增加明显,但由于其投资结构中逐步降低了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提高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使投资的风险程度也随之相应提高。另外,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到205年,我国6O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5亿和3.36亿,分别占总人口的32.79%,和24.49%,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银发危机”将使社保基金面临巨大的支付压力。因此,如何在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防控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使基金以较强的流动性、较高的收益性追随经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是目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社保基金所面临的投资难题

合理的投资模式是寻求一组收益率高且稳定性好的投资组合。社保基金投资原则主要是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而这“三性”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投资难题。借助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Krugman)在分析国际金融政策目标上的“三角形”假说来分析“三性”之间的矛盾。可见,社保基金投资若要保持安全性、流动性,就必须放弃收益性,即只能投资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高安全性、低收益性领域,如2003年年我国社保基金刚入市时的选择。如果要实现收益性、流动性,就必须放弃安全性,即倾向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等高收益率、高风险性领域。若要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就只能放弃流动性,即只能投资于国债等高信用领域。

三、不同投资渠道的风险程度分析

我国社保基金采取在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动作和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其主要投资渠道按风险程度不同可分为安全型投资和风险型投资两种,安全型投资包括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风险型投资主要投资购买股票、企业债券、实业投资等方式。图2是不同投资渠道收益率与风险性的相互关系:从图上可以看出:社保基金所投资的产品中,其风险性与收益率呈正相关的关系。风险性越大,收益率越高。

(1)银行存款。在物价稳定的前提下,投资于银行存款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利息收入,是实现保值增值的最安全途径。但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根据费雪方程式,名义利率i、实际利率r与通货膨胀率j之间的关系为r=(i-j)/(r+j)。即在实际利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呈同步上升或同步下降趋势。图3是我国2007-2009年年存款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的比较。由上图可知,在2007年、2008年,通货膨胀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此时,投资于银行存款的社保基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为了冲抵物价上涨的影响,确保基金的实际购买力超过同期物价的增长速度,需要通过合理的投资运营,以获取高于通货膨胀谐振收益率,进而增强社会保障的给付能力。

(2)政府债券与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主要由国库券及地主政府债券构成,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金边债券”,但其收益性低于以企业信用为担保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风险程度不同,社保基金购买企业债券需要考虑违约风险。另外,企业债券属约定投资回报型基金,其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虽然企业债券的安全性与流动性比国债差,但就长期而言,待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情况下,更理性的作法是选择一些高盈利能力和高信用的企业进行投资。

(3)抵押贷款与信托基金。抵押贷款收益率相对较高,并且由于有抵押财产作为保障,其投资风险性相对较小。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分化散投资,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4)实业投资。目前,我国实业投资领域主要为中央直管企业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实业投资的风险程度主要是取决于流动变现能力及到期能否及时偿付。投资于基础设施、能源工业、交通运输等的社保基金都具有金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流动变现能力。另外,一旦实业投资项目不能顺利运营,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甚至出现到期无力偿付的风险。

(5)股票。股票是收益率最高、风险性最大的投资途径,股票投资收益权的不确定性主要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2009年,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的22.7%来自股票收入,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4,131.74亿元,占资产总额的53%。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分析

我国社保基金自2003年进入二级市场以来,在成为金融市场重要资金来源的同时,也面临很高的投资风险。作为资金量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保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联动效应。并且,由于我国社会基金的营运管理体系不够健全,这种投资风险有被进一步放大的可能性。根据风险的可分散程度,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资本市场固有的投资风险,其是所有投资者所面临的共同性风险,是无法通过投资组合进行规避的,其传导路径是通过社会政治、经济等大环境的变动引发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绩效。主要包括:一是经济周期风险。经济周期是无规律且难以预测的,其变动过重主要分为衰退、萧条、复苏和繁荣四个阶段。资本市场是反映宏观经济周期的晴雨表。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经济增长的联动效果。资本市场会跟随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而出现不同幅度的波动,社保基金不管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其投资回报率都与经济环境紧密相联,特别是个人账户型养老基金的收益同步于宏观经济变动。二是利率波动风险。利率主要受货币供需状况、物价水平、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当给定证券收益率时,证券价格与市场利率成反比例的关系。当利率上升使经济主体的预期收益率下降时,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面临低于最低投资收益率要求的风险。市场利率的变化必然会造成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稳定性。三是通货膨胀风险。资本市场中投入的资本和收益都是以货币进行衡量的,单位货币的贬值必然会使入市的本金和收益变相缩水。社保基金的积累与投资都具有长期性,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其实际购买力便会产生下降的可能性。如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当物价上涨而银行存款利率无法同比增长时,就会消弱其原有的购买力。四是汇率风险。汇率受各国外汇管制及财政、货币等因素影响。投资于海外市场的社保基金,在承担资本市场固有风险的同时,也要承担货币汇兑过程中的损失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引起单只股票价格变动,且可以通过分散或组合投资进行规避的风险。当社保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生经营财务风险时就会产生投资收益下降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或财务诈骗等事件的披露,便会直观地反映在其公允价格的变动上,引发股价大幅下跌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社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风险。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南方基金、博时基金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其运营风险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几种:一是管理水平风险。即由于投资管理者的业务水平或心理素质、经验等因素而引起的投资风险。一旦管理者在市场时机、仓位控制、行业分布和个股(券)选择方面出现失误,其投资决策无法跟随大盘走势进行量力操作,就会使基金存在潜在的资产风险。虽然,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一般高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2009年,基金投资收益率最高的银华基金,其加权收益率为93%,比市场平均水平高出23个百分点。然而,将社保基金交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仍然存在减值风险。2009年,华夏银行精选基金等号称“基金中的基金”占据了“到期部分负收益产品”亏损榜前8位,其中华夏银行的创盈7号平安基金信件理财计划产品亏损率高达43.72%。二是委托风险。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是直接投资相接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间接投资采取委托———的运营模式。作为委托人的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受托人的社保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的一个共同的信用约束链条,进而无法避免各委托方或方发生违约风险。受托人可能利用在投资动态方面的信息优势,来为已谋利,如采取暗箱操作的‘老鼠仓’行为,从而使社保基金发生损失。三是信用环境风险。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能为社保基金投资提供信用保障,进而减少其信托成本,提高收益。资本市场是社保基金的重要投资场所,我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①政府失信风险,如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运用审批或者指标控制等方式允许一些资信不良的公司上市,对操纵股份机构、损害股民利益的机构投资者没能进行合理的制裁等。②上市公司的失信风险,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采用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一些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影响利润的投资行为,以及因为经济担保的债务纠纷而导致清算的风险。③中介机构失信风险,券商、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伪并没有严格审核;财经频道、股市专栏等新闻媒体与恶意操纵股价的庄家勾结,有意发表虚假信息。

五、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防控对策

我国正处在社会保障体制的转轨时期,在资本市场处在不断规范与完善的背景下,要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关键是要合理防控投资风险,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发达国家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已先行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对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经验较为丰富。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保基金营运方式主要有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市场信托管理基金以及公积金基金。以美国、新加坡智利为例,我国社保投资风险的防控可以借鉴两者的成功经验。

1、美国社保信托基金模式(OASDI)。美国社保基金主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保险信托基金(OASDI),OASDI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雇员和独立劳动者依法缴纳的工薪税。采取个人账户式运营模式,强调科学化投资、民主化管理。信托管理委员会掌管所有社保基金,通过制定相关投资准则、定期对基金收支进行长短期测算来提供投资依据。联邦政府尤其注重养老保险金的投资,政府与一些信誉良好的基金管理机构签约,委托这些机构为个人管理养老保险金,但个人账户所有者台根据自身对风险的偏好程度而选择投资策略。美国政府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进入证券市场,其中老年养老型基金结余只能购买政府特别债券,住院保险基金则可购买少量公共债券。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备,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都要向国会报告基金的收支状况,投资操作过程透明,能有效防止资金贪污挪用现象。另外,美国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社保基金提供了良好的运营环境。资本总额不断增加的社保基金成为资本市场内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稳定、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为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重要保障。美国政府还启动了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政府对此提供税收优惠并引导资金投向。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社保基金实行的是强制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政府成立公积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劳动者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数量,可将多余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其投资渠道主要政府债券和政府批准的公司债券、股票等,此种投资模式能较好地规避资本市场的风险。

3、智利“政企公管社保基金”模式。智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通过私人公司来管理个人账户所累积的基金。政府严格限制基金投资,如禁止购买人寿保险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股票。资金投资强调安全性,主要投资于政府批准的股票、由金融机构担保或发行的证券和企业债券。

(二)化解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具体措施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控:

(1)优化投资结构

根据20世纪50年代马科维茨(Markowitz)分散理论:在保证收益率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即注重资产组合内部各资产间的相关性和多元化。相关程度越低,越多元化,刚风险就越分散。可见,社保基金可以实现在同等收益水平下承担更小的风险,或在同样风险下获取更高收益。投资组合的分散化措施,可使非系统性风险趋于零。投资结构的优化主要是从时间结构、资产结构、地域结构和固定收益投资到期日的合理组合。去年社保基金调整了资产配置结构,截至去年底,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占全部基金的比例,从年初的56.28%下降到40.67%;对境内外股票投资占比从年初21.98%上升到32.45%;对实业投资占比从年初的14.57%上升到20.54%;对现金等投资占比从年初的7.17%下降到6.34%,但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社保基金投资应在遵循“三性”投资原则下,逐步优化投资结构,这不仅有利于分散资本市场过分逐利性而带来的风险,而且可以相对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主要应注重的可行性投资渠道有:①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是一种期限短、收益稳定的资金融通业务。再加上国家对现代经济基石———金融系统的保护,若社保基金投资于此,不但是一种零风险、稳收益的投资,而且可拓宽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为刺激金融机构向社保基金管理人拆入资金,可规定社保基金拆出利率略低于市面现行利率。由于拆借的短期性,在一定期间内,社保基金拆出和收回资金能够维持在相对均衡的水平。②通过制度设计,寻求无风险投资场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控制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行业,如电力、石油、电信、烟草等。虽然,目前实业投资主要为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但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提高垄断行业进入的门槛,如通过政府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等形式,使实业投资领域成为社保基金投资的无风险场所。但建立社保基金无风险投资体制的前提是要求实业投资必须采取现代企业的管理形式,即垄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完全分离,以解决垄断企业内部的低效率问题。两权分离后,取得经营权的管理者获得的是管理收入,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可以成为不干预经营权却可以后定期分割平均利润的所有者。③积极寻求海外投资的合理方法。海外投资与国内投资的相关系数较小,投资于海外,不但可以使投资品种实现国际多元化,而且可以有效规避国内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各个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国家多元化的海外投资有利于于分散社保基金在国内投资所遇到的系统性风险。虽然世界各国的社保基金投资都表现出国内投资的偏好,但在国际投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智利、秘鲁等国的投资迹象表明国际投资越来越发展为一种选择。2009年,社保基金积极稳妥开展境外股票投资,新增境外股票投资取得了53.26%的投资收益。目前,社保基金境外委托投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类产品,主要有积极型的全球股票(除美国)、香港股票、全球债券及指数增强型的美国股票等。海外投资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首选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中稳健增长型的龙头股作为投资重点,并且应对个股持有数量、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设定投资限制。另外,注重指数化投资,即该组合的涨跌幅度同步其所选择的特定指数,如同步于美国标准普尔500或纳斯达克变动。投资于纷繁复杂的国际资本市场,应同样注重遴选优秀的委托人。④在总体风险收益水平达到合理状态下,可以适当提高对高风险、高收益的短期资产配置。如创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二者都具有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并存的特性。

(2)强化投资监管

强化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必然要求。目前,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模式主要有审慎型和严格限量型两种。如美国运用的是审慎监管方式,主要依靠审计、精算等中介机构来实现对基金运营的监管,而智利、匈牙利等国采取的是严格限量监管方式,是在审慎型的基础之上,还具体限制了基金的资产结构、运营形式等,且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活动。首先要加强外部监管。对于社保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需要政府监管职能部门的介入,其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坚持分权制衡。具体要做到:①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分权。在保障中央权力的前提下,为充分调动地方参与的积极性,应坚持中央政府主管全国性社保基金监管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省级政府的执行情况,而地方各级政府应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建各类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受托人进行相关事务管理。②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分权。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除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应保证其他几个职能部门参与实际监管。一是财政部门。参与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有利于财政部全面掌控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明确财政拨付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等,以便使财政资金更好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二是国家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是财经法纪的维护者,审计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其权力实施必须具有独立性。由于具备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势,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投资策略、派代表实际参与各类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等方式加强。③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间的分权。通过社保基金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建立各类基金监管委员会,如成立社保基金同业协会,以其作为民间主体参与社保基金日常投资和风险规避进行实际监管,以促进社保投资信息透明化,投资收益公开化,投资操作市场化。同时,也要注重在制度设计上促使各类投资机构间下相互监督。如作为基金保管人的银行在监督投资人具体投资行为,对其监督不力的违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等。其次是注重内部监管。社保基金投资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强化风险监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内部可自行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衡量投资决策的风险水平,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形成国家审计监督的子系统。以在促进赢利水平提升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控。有效的内部控制可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通过对投资环节的自我监控,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稽核制度,以便及时防控险,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有效性。

(3)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机制是资本市场上退出机制的一种辅助体系。当出现社保基金运营机构出现破产或无法持续经营而使利益相关者遭受资产损失时,应及时给予补偿。首先是基金的投资盈利能力与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收益相挂钩。目前,我国实行对入市的社保基金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制度。社保基金托管公司理财有两个重要指标:一是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不低于通货膨胀率加3个百分点;二是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要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20%以上。这个指标是实行绝对收益保证制度的具体体现。然而当出现基金管理公司达不到3%的最低收益要求,并且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取的20%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以及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都无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的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将面临巨额亏空风险。因此,应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当出现上述情况时,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必须用自有储备基金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如75%)进行亏损额补足,以使基金管理公司责权利想统一的。这有助于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全方位运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保基金在确保投资安全的情况下,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其次是对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再保险或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对于投资于实业或房地产的社保基金,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来提高流动性,以建立起应对流动性较差的风险补偿机制。对社保基金投资风险进行再保险,可以对过保险机构分流部分风险,并且随着保险公司的介入,能够逐步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提升机制,对社保基金投资风险进行再保险,可使社保基金理事会放心地把资金交由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再次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投资风险的分析与评价,一旦出现市场传导机制失效,就要立即发出预警信号,力争从源头上规避潜在的投资风险。首先,注重发挥政府审计部门自身预警机制作用的发挥。因为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凭借权力优势取得系统完整的统计资料,而这正是预警机制运行的前提。另外,在委托———的运营模式下,建立一套刺激投资效益的激励机制,以促使受托管理公司在利益分配相对合理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去追求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