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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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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担保范文第1篇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

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庆阳市西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资金担保范文第2篇

(一)资金来源不足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资金组建方式一般分为四种,社会化组建、政府组建,政府直接操作、政府组建,社会化操作和混合式组建。而这四种组建方式都各有其优势和劣势,无论是哪种组建方式对于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有一定限制,导致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

(二)资金运转效率不高

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时资金交易方式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一种是以事前承诺为保证的事后补偿,显然在现在,事后补偿的情况比较多见,并且这种保证当时对于担保公司得发展比较有力。但最重要的是,担保公司缺乏一定的资金补偿机制,资金补偿一般都是由政府实现的,但是政府的补偿资金来源方式单一,资金拨放次数少,资金数额也少,根本无法满足担保公司的发展,导致担保公司在资金运转方面不灵活。而且商业性的担保又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索要高额的保费来提升经济效益,这都使得担保公司的资金运转效率得不到提升。

(三)公司工作效率低

担保公司的工作效率低严重影响着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目前,有很多担保公司的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都不达标,他们对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工作流程不熟练,对资金管理的技术不纯熟,工作时达不到应有的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公司资金管理的工作效率的下降。再者,担保公司没有制定高效明确的工作分工制度,即使有,公司的资金管理的工作分工不明确,工作时,工作人员兼做许多工作,将所有的工作都混在一起做,这样不仅不能够将工作做的清晰明了,有序不紊,而且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最重要的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无论从哪方面说都非常不科学。此外,有些公司没有严格的工作制度,工作人员懒散没有制度,工作不能够严格遵守制度,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而是以一种消极的应付态度来面对工作,这种态度必然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质量,而且会在公司形成一种风气,感染其他员工也消极的应付工作,这样,公司整体就会体现出一种消极的状态,对于公司的发展有些非常严重的影响。还有就是在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有很多人都是利益至上,在利益面前,其他的一切都是浮云,公司内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都是利益相见,如果所有的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那么公司的利益,集体的利益谁来承担,员工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不能同呵一气的共同为公司奋斗,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不能将全部的精力和想法都放在工作上面,公司工作效益的下降是必然的。

二、提升担保公司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公司的资金来源

其实对于很多担保公司,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很显然就是将公司的资金来源多元化,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拓宽公司的资金来源。担保公司可以推出各种各样的担保套餐,公司可以组建专业的资金管理团队,让该团队创建各种各样适合各种企业的担保套餐,并且尽量让套餐能够得到双赢的效果,从而用这些套餐来吸引各企业前来合作,从而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其实在我国,有很多类型的企业由于资金问题在国内很难上市,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创新筹资方式,积累社会的闲散资金,引导社会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向中小型企业聚集,以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发挥市场激励作用的目标。

(二)建立担保公司的资金补偿机制

我们都知道,担保公司的一斤补偿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而政府对于担保公司的资金补偿的资金是通过资金预算拨出来的,所以说政府用于担保公司资金补偿的资金来源也非常单一。所以政府应该建立稳定的担保公司资金补偿机制,政府可以将征自部分企业的税收总额在间隔一段时间之后在用于担保公司的资金补偿,这就相当于拿企业的资金最后用于企业更有效的发展,这样的资金补偿机制显然是更有效的。

(三)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在提升担保公司资金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公司最需要做的是有效提升公司的工作效率。首先,公司应该定期对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让他能能够熟练掌握公司资金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技术,以及公司资金管理的发展前景和方向,让工作人员对与资金管理有关的知识内容能够了如指掌,这样他们在工作起来就会方便很多,能够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并且这样可以打造出一个足够强大的合作团队,专门对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研究管理,为了公司的良性发展进行出谋划策,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其次,公司应该建立合理的工作分工制度,让每个人都能够站在最适合自己岗位,能够发挥自己的最大的优势,这样公司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每一个员工,而且高效的分工合作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高效内完成不可能的工作任务。再者,公司应该开展一些活动,比如评选最爱集体的人、合作的最好的团队等等活动,让员工通过这些活动能够认识到集体的重要性,认识到责任的重要性,从而努力去改变自己一些不利于集体发展的思想态度,让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对企业有强烈的情怀,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从而,在公司中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氛围,让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填砖填瓦。除此之外,公司也应该制定严格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公司领导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将其工作情况公布在公司的公共网站上,保证能够公司得每一个人都能够看到公司工作情况的公布,让公司的工作透明化。并且最重要的是公司领导应该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奖罚,对于努力工作、积极进取的员工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其更努力的工作,而对于那些消极处事,应付工作的员工,应该及时给予其有力的惩罚和打击,能够让他自己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去改正错误,并且积极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只要公司能够有效提升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并建立完善高效的工作分工制度,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就能够上下一心,同心协力,努力去提升公司的资金管理的工作水平,以提升担保公司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三、结束语

资金担保范文第3篇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样本标准版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

人:

人:

共同借款人:

人: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日起至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市__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资金担保范文第4篇

近日,链家集团上海子公司被曝与部分客户存在交易纠纷,致使客户承担巨额资金风险。随后,在上海市消保委的《上海市房产中介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中,链家集团成为被批评对象。一时间,链家的经营模式受到广泛质疑,链家网旗下的互联网房产金融平台链家理财也受到舆论的集中关注。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投资者以及媒体对于链家金融的质疑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链家理财产品“定期宝”是否存在资金池问题,中融信担保与链家理财是否涉嫌自担保,链家的第三方支付“理房通”是否存在冻结资金使用不透明的问题,以及链家的“首付贷”是否存在加高房市杠杆的嫌疑。

对于这四大质疑,记者联系链家理财方面相关人士进行问询,链家理财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定期宝”不存在理财资金池的问题,同时链家理财也否认自担保与“理房通”存在冻结资金使用不透明的问题。链家集团董事长左晖表示,链家的首付贷只有3亿元的成交总量,其中有1.2亿的存量。链家配不了资,更不具备加高中国房市杠杆的能力。

高速增长的链家理财

链家理财官网资料显示,从成立至今,链家理财投资用户规模已经突破30万,累计成交金额超过180亿。作为一家成立于2014年11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仅仅400多天的时间,链家理财就拥有如此令业内诸多同行望尘莫及的成就,那么链家理财业绩高速增长的秘诀是什么呢?

对此,链家理财方面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取得目前成绩的原因主要基于链家理财五个独有的特征:1. 基于真实房产交易。真实的标准:真实交易人、真实交易房产、真实交易价格、真实交易行为,即基于真实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真实房屋交易。在此基础上,我们保证了4个真实性。2. 借款多为短期(近九成为90天以内借款)。由于房屋交易业务的特殊性,借款大多是为了配合交易完成,买卖双方在具备交易过户的条件时一般都会尽快去完成缴税过户,因此借款也多为短期。3. 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在交易过程中,借款用途多为赎楼和尾款,因此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也都非常明确。4. 借款金额占抵押物市场评估价值的比值较低。我们这个比值现在平均是38%。就是说平均价值100万的房产,借款平均金额是40万。5. 链家理财还有非常严格的风控体系。”

资金池与自担保质疑

多家媒体报道指出,在链家理财业务中,包括“家多宝”和“定期宝”两款产品。其中,在分析人士看来,“定期宝”存在资金流向不明问题以及资金池的嫌疑。

对此,链家理财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定期宝’的资金是在个人账户下面的,不存在资金池。链家理财在‘定期宝’时,后台已经有了对应的待上线借款项目,当客户买了‘定期宝’后,客户的资金仍然在他自己的个人账户上放着,只是做了冻结排队的处理。对应的借款项目一经正式上线,即会按照排队时间先后进行自动购买并起息。资金并没有流出投资人账户,因此也不存在资金流公开的问题。”

此外,媒体的质疑还集中于:中融信担保公司在为链家理财发放贷款的同时,还为链家理财端的项目提供担保。但中融信担保公司是否具有为理财平台担保的资质?中融信作为平台端链家理财的全资子公司,这么做是否涉嫌自担保?

链家理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明确融资担保管理条例里面明确说融资担保公司对银行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链家理财的业务是个人与个人发生的业务,和银行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其次,中融信担保公司与链家理财是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现在市面上自担保概念跟自融是一个概念,核心是指不能自己给自己担保融资,“这是一个很深的红线,第一,链家理财的钱链家自己没有用;第二,链家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机会用这个钱。”

否认首付贷加高房市杠杆

《北京青年报》报道指出,链家的第三方支付“理房通”也被指存在冻结资金使用不透明的问题。链家金融平台端、支付端、担保端和线下业务端,都是链家自己设立或是直接管理单位。这样的情况之下,链家能否做好风险的控制?

链家理财对此质疑的回答是,链家理财平台与“理房通”是两件事,两个公司也是各自独立的。首先,“理房通”作为链家目前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4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理房通”将客户资金全额存放至在存管银行的备付金账户中,“理房通”与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绝不会出现非法挪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买卖双方通过“理房通”进行资金监管过程中会及时收到资金监管信息的短信提醒。链家方面也强调,不做强制规定客户使用“理房通”。

然而,链家理财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平台,其资金账户托管是邀请第三方首信易支付做的,和“理房通”没有关系。

《北京商报》指出,在链家理财平台上发行的“家多宝”产品中,有不少项目的用途是凑齐购房首付,业内人士表示,链家的这种做法,类似于去年股市的配资,加高了房市的杠杆。

资金担保范文第5篇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力推进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减轻个人贷款投保人负担,适应个人贷款期限档次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经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调整个人贷款保险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发放的,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并已购买保险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二、调整1999年11月1日(含)后新发放的个人贷款购买保险的方式。

1.寿险。

凡贷款期限为1?4年(含)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按个人贷款期限为3年的保险费(1?3年费率相同)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含)以上,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可先按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须继续购买保险,剩余贷款期限低于5年的,按3年期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按5年期限购买保险。以此类推,直至贷款还清或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借款人可随时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2.财险。

凡贷款期限为1?5年(含)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按相应个人贷款期限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借款人,可先按个人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贷款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剩余年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可继续按5年期购买保险,直到贷款还清。

三、解除寿险合同,退还相关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和重新购买保险的具体办法,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

资金担保范文第6篇

依据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流程,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只能向客户收取贷款担保额1~3%的咨询评审费和贷款担保额2~3%的担保费。但有些担保公司并不满足于依靠正常的担保业务获得的利润,为了达到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有些担保公司以配套关联公司的名义,利用其合规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采用借用借款、股权转让款、增资等形式,在账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客户处套取大量信贷资金,用于民间资金拆借、境内外高风险投资等。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担保公司套取的信贷资金被严重套牢,使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企业借款,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归还银行贷款,担保风险事件由此爆发。

违规运作的核心

经过对此类违规运营模式的担保公司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发现账外违规运营的核心就是利用关联公司账户进行的两个账外运作。

一是在账外通过关联公司套取控制客户资金,在为客户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的过程中,担保公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关联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指定客户将应付保证金(一般为担保额10~20%)、客户从银行获得的全部或者部分信贷资金、客户其他闲散自有资金汇入关联公司账户;同时,担保公司在上报监管机构的担保台账之外,为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以达到对客户上述资金的实际控制占用的目的。

二是账外通过关联公司调配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担保公司获得客户资金后,通过关联公司账户,以关联公司员工的个人名义,从事高息短资拆借业务,或者直接进行股权投资,通过关联人持股和间接委托持股等方式,在账内或账外投资境内外高风险金融项目等方式对套取的信贷资金进行实际使用,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双重监控

由于担保公司的账外违规运营,主要是通过配套关联公司的账户实现的,使得监管部门现有依托于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担保台账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方式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效力,因此对担保公司的账外运营的监管预防是监管机构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或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担保公司的账外违规运营,一是对资金的监控,二是对人员的监控。

1、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对信贷资金进行严格监控。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关于银行信贷资金监管的规定,担保公司自身无法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因此利用担保客户从商业银行获取信贷资金是担保公司能够账外违规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账外经营模式得以有效运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建立了实时监控系统,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运作和资金运用在网络上进行逐笔监控,但对于通过账外违规经营取得资金和对外投资的情况以及其他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风险,是难以通过监管部门的实时监控系统发现。

而作为信贷资金原始提供方的各商业银行,对客户企业获取和使用贷款的合规性负有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的义务以及资金流向跟踪监督管理的责任,各商业银行如果能够正常履行上述义务,很容易就能发现贷款客户使用信贷资金的异常情况。若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能够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商业银行通过信息沟通平台将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担保公司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互动,担保公司从其客户企业套取信贷资金的模式,很容易被监管部门发现,账外运作模式就很难正常运行,即使已经运行也难以长久持续和扩大规模。

2、完善对担保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资金担保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华鼎系担保事件 银行 担保公司 合作

2012年对民营担保公司来说,绝对是多事之秋。随着年初华鼎系所涉及的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去年曾一度风光无限的民营担保公司,如今正面临各家银行的重新审视与定位。在北京,今年2月份以来,主要的国有银行,如工行、建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和北京银行等,都已暂停了对民营担保公司新增贷款的审批。在广东,掀起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全面风险排查,银行在全面压缩与清理银担业务的同时,对其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全面质疑。在山东,多家银行收紧了对民营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提高了准入门槛,这令民营担保公司措手不及,不少公司陷入“断粮”困境。

华鼎系所涉及的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高达85亿的在保余额几乎席卷了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受波及的中小企业达到1200多家。按照行业人士的分析,华鼎系通过增资扩股、截留贷款资金等资金腾挪方式引发的危机,暴露了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和相关从业机构的担保功能出现“异化”,沦为套取银行资金工具。

一、担保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在国外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被认为是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化解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很多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投资或委托投资设立了担保公司,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使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为突破生存困境,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兼营投资业务,甚至违背担保宗旨,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但投资经营的失误,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2、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然后一般按2至5倍(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货币,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他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骗取银行合作。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其原因之一在于,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并未真正入股,作为股东“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华鼎系很快获得银行青睐。

3、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搞起多元化经营,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4、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拓展业务,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差、主营业务不突出,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多、风险大,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企业系列破产倒闭,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骗取”银行资金,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企业系列破产倒闭,大量的担保代偿,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资金担保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资金安全 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54-02

一、资金安全管理概述

(一)资金安全的内涵

资金安全可以从狭义和广义角度加以理解。狭义上的资金安全指的是资产安全,即存量资金安全。广义上的资金安全还包括流量资金安全和增量资金安全。

1.存量资金安全。存量资金安全是指资产能够按照原持有目的正常周转,价值不发生减损的状况。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

2.流量资金安全。流量资金安全是指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能够按照预期的流量、流速和程序进行,不发生损耗的状况。

3.增量资金安全。增量资金安全是指企业的增量资金能按预期进入企业,维持企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这里的增量资金是指企业事先安排的银行贷款、增发的权益资金等资金筹措事项带来的新增资金。

(二)影响企业资金安全的主要因素

影响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财权不独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失效,价值链上游或下游的挤压,竞争对手的恶性打压,客户信用缺失,资本获取成本过高,管理层素质低下或以权寻租。

二、企业采购资金安全管理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企业采购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采购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企业的采购资金面临损失的各种情形。从风险的角度加以归类,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1.采购过程中的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是指源于采购主体自身因素和采购管理内部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它主要包括计划风险、存量风险、验收风险和责任风险。

2.采购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价格风险采购成本虚高,采购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合同欺诈风险、质量风险、技术进步风险、经济政策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等。

(二)针对企业采购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的改进措施

1.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1)建立健全企业所有者获取信息的相关渠道和制度。(2)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和信息或经验交流会,加强采购人员间的沟通交流。(4)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企业主动对供应商进行投资。或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加强供应链管理。(5)企业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2.建立和完善企业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即为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需的管理措施,不仅包括董事会用来授权和指挥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还包括对企业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划分采购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采购计划,界定采购业务批准权限,确定供应商,控制采购订单,验收采购货物,控制应付账款,分离采购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建立采购监督和检查制度。

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激励制度。激励经营者的方式包括递延年薪、年终分红以及股票期权等。给予经营者充分的激励是委托关系的核心。(1)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是最重要的激励措施。(2)合理分配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净剩余,保持和供应商之间的良好关系。

4.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惩罚机制。及时发现违约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是让人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选择的有效方法。(1)视采购人员所犯错误的大小、行为不道德的程度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多少,相地给予单独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工资、罚款、调离岗位或开除。(2)对供应商的非原则性违约行为给予罚款。

三、企业委托理财资金安全管理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企业委托理财的基本内容

委托理财是指企业(委托方)将属于自己的资金托付给专职的金融机构(受托方),通过将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在特定时间里让渡给受托方,达到保证资金安全、分散风险并获取预定收益的经济行为。

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包括以下几种: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

(二)企业委托理财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寻租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行为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针对企业委托理财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的改进措施

1.释放信号,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要想办法使人努力工作,设计合理的激励制度,保证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契约中要有鼓励人采取正面行动以及约束不利于委托人行为的条款和内容。在委托理财的合同中,委托人可以制定业绩奖励计划,实行累计差额佣金制度。设立激励约束机制目的是保证人能够积极主动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活动,使人的个人目标符合企业所有者的目标。激励机制是用利益来刺激人的行为,而约束机制是限制人的某些行为,两者从正反两面控制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2.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在委托理财中,足够的法律保障会减少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增加契约的有效性,提高履约的程度,方便纠纷的处理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有利于公共契约的完善,有利于对人的管理。

3.明晰企业的产权,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产权的明晰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则要考虑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如何相互协调,怎样保证目标的一致性,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责权利的安排,人员的选拔等。

4.以信息的不对称应对信息的不对称。第一,战略防御式。委托人尽量不让人知道自己掌握信息的多少,未采取行动之前在人面前保持必要的沉默。第二,战略进攻式。委托人尽量寻找中介机构或接触人的其他客户,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分析人的信息,向人传达这样的信息――我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你,你不能够欺骗我。另外,还应该和其他有委托理财业务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互通信息,共同应对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5.设计合理的契约。选择人,首先要进行信息的搜集,通过信息的甄别来了解人。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完备的合约,体现激励约束机制,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合约要明确业绩评判的标准是什么,是企业一段时间的净利润,还是现金净流量,抑或是股票价格。另外,要确定业绩的底线是什么,明确工资及奖金的内容等。

四、企业对外担保资金安全管理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企业对外担保的基本内容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对外担保的主要形式如下:第一,企业之间的担保,即企业之间提供单向担保和双向担保。第二,专业中介担保,其项目必须和政府支持方向相一致。第三,政策担保,即政府根据宏观的发展目标为其所支持的行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二)企业对外担保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1.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波动风险、市场环境恶劣、缺乏配套的信用服务机构、法制建设不健全等。

2.非系统性风险。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小企业自身的风险、贷款银行诱发的风险等。

(三)针对企业对外担保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风险的改进措施

1.担保业务程序化。当被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后,鉴于上文讨论过的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担保企业不能盲目凭个人感性认识或者利益驱使而作出给予担保的决定,而应当立即将该事项转入内部控制流程中,通过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作出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评估。内容大致分为三步:事前审查、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首先进入审查阶段,如果通过,则担保企业对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同时进入监控阶段和补救阶段。

2.明确担保政策。企业应设置担保门槛,明确对外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额度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制定的担保政策必须满足合法、稳健、严密的原则。在担保对象上,企业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本企业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直接或间接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应持高度谨慎态度。如果再次为同一担保对象担保,应确保其以前未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拒绝或不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虚列资产等情形。

3.事前控制。事前控制是控制担保风险的重要环节。在西方,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市场中介(如征信公司)为决策服务。对对方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时,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当年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的看法,合并报表编制,资产质量,盈利质量,资本结构,融资的目的,反担保资金规模和反担保金率等。

4.事中监控。事中监控是指落实担保制度的相关内容,对双方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在事前审查中的种种信息进行动态的监管。一旦信息变化,担保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或事项时,必须及时告知管理层,准备事后的补救工作。

事中监控主要靠企业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良好运行。一般说来,担保内控包括以下几部分: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授权批准控制制度,财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5.事后补救。一方面,根据流程初期的数据资料结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发现企业自身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问题,有利于发现薄弱环节,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反馈,完成事后补救工作。另一方面,当担保业务出现意外,需要企业承担责任时,企业必须拿出措施,防止担保业务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和企业的信誉。要满足以上两点,关键在于担保业务的前期审查和中期监控。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的信息弱势地位并不会因为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措施就可以得到改变,因而中小企业担保者需要做好以下准备:提取风险准备金,反担保(包括个人反担保),比例担保。

6.外部系统控制。担保风险的外部系统控制机制包括:

(1)企业信贷和贷款担保法律。立法工作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得以良好发展的前提保证,是担保企业风险控制的根本依据。面对现代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有关商业担保机构、担保征信公司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立法先行,才能加快担保业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下的融资活动保驾护航。(2)信用环境工程信用环境工程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力量,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帮助中小企业强化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首先,建立担保登记制度。其次,完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系统。最后,完善金融机构担保信息查询系统。(3)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新制度。目前,中小企业的互助担保机构共有三种:互助担保公司、互助担保协会和各种准互助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加强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尽可能消除风险隐患。

具体工作如下: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机制;二是加快组建担保机构的行业协会;三是推动建立担保机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范围,增强资金实力;四是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担保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其业务经营管理能力;五是督促担保机构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扩充资本总量,做大规模,动员更多的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参股,加大积累,增强实力,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六是由经贸、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七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信用担保与综合辅导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美]奥洛克林著,王珏,王军,许燕红译.像巴菲特那样管理资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

2.[美]费思著,乔江涛译.海龟交易法则.中信出版社,2010

3.干胜道.企业资金安全性控制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4.杜晓荣.成本控制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