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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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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

一、管制理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经济学含义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解释,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丹尼尔·F·史普博将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律或特殊行为。曾国安教授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并将管制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综合而言,管制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通过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规章对微观主体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等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体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关于管制存在的原因,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管制机构酝酿论,该学说认为管制在行业内部受损集团的请求下,为了行业内部的利益分配,经济性管制机构才得以成立。2.行业保护论,即行业本身为了保护在位的厂商和防止潜在进入者,要求成立管制机构。3.公共利益论,即保护消费者。4.政府管制俘虏论,该理论认为管制是一种由国家供给的商品,由于企业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比对差异,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产生的。不同的管制学说,提醒我们既要看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局限性,对政府管制应进行理性反思并加以完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比较

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来看,属于非营利组织的管制,即非营利组织的管制者基于组织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该组织制定的规则对所属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入、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成本,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法规,进行宏观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具体事务管理。其中,以自我管制为主,政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管理虽有介入,但介入的幅度与程度较低,性质上属于自律管理为主的混合管理模式。美国即采取这种行政管理与民间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设有注册税务师管理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行业组织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人会等。美国财政部还制定了《管理纳税人规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业务之限制与责任、惩戒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部分管制型注册税务师制度综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间自我约束两方面的优势,既能保持行业独立性,又能合理配置资源。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管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强调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税务局的组织,负责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开业登记管理。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的租税协会,还定期给会员提供资料,负责税务人培训等。其优点是节约国家的税收成本,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相对容易,注册税务师机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纳税人的监督成本也相对较大。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规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协调行业供求

从保护行业利益角度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制,需要对特定约束条件下该行业的供求状况进行估量。注册税务师需求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税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多数业务与会计师、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叠,因此在政策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否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职业垄断,即是否设计职业税务师制度,职业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职业的关系如何。其二,如何协调各职业业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即应考虑设定的职业垄断领域是否得当。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由于涉税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性,通过政府管制设定行业准入制度来决定进入该行业的必备条件非常关键,设置这样的行业准入标准,可以排除不胜任的和低质量的税务服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区分与其它行业的执业行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职业规范、惩戒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控制

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考虑,除了通过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弥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之外,还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控制服务质量。执业标准的制定因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传统而有不同,在有些国家是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严厉的准则和惩戒制度来约束其成员,而发展中国家或转型期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家立法来确定执业规范。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还可以考虑通过一定的职业监督方式,如税务机关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或公众监督方式来实现,这些都应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操守

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人在税制和客户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所以,注册税务师管理规章应体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并对其职业操守加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大多将注册税务师视为独立于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利益,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专家。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保障税法公平、效率等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最低限度纳税的客户(纳税人)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相背离时,基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的考虑,以忠于客户利益为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为保守客户秘密,可以不向税务机关告发,应是其基本职业操守。另外,与注册税务师职业独立性相关,还应考虑税务官员能否进行注册税务师业务。在转型期国家,注册税务师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牵连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忠诚和信誉度,也会制约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理论实践

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来看,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传统,实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业准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国的税务师职业垄断模式。针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加快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转变,发挥管制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紧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待日趋完善后,在适当时机向人大提案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等。另一方面,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应构建起税务服务执业准则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税务行为。

(二)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

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属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应当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业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行政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会行业的主要是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负责制定执业质量标准和惩戒制度,对成熟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三)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所以提高专业素质是客观要求。执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掌握操作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要懂税收、懂核算、懂管理。要从思想上把以人兴业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以提高专业素质为重点,促使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终身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执业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开拓意识、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上措施将有助于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环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结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创新发展,最终构建起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鉴证、税务监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综合、立体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国家、纳税人、注册税务师走向合作共赢,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参考文献

1.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2.曾国安:《管制、政府管制与经济管制》,《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第93-103页

3.《税法起草与设计》(第一卷),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葛克昌、陈秀清著:《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2篇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务,其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其管理体制千差万别。尽管如此,各国税务仍可从是否具有垄断性和自律性来分类。

一、对垄断性与自律性的认识

1.何为垄断?最早见于《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原指站住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与之相联系的词汇有:国家垄断、垄断集团、垄断资本、垄断资本主义等等。而国内外大多数专家学者给税务的垄断性定义为:税务的垄断性是指从事税务这一特定专业,是否必须具有国家许可的特定资格(换言之,国家是否限制或不允许不具有特定资格的人从事税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垄断非彼垄断!“此垄断”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不是国家垄断、资本垄断,也不是指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借助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完全垄断了税务业务,更不是指某税务机关发文要求企业都必须到指定的某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经其鉴证后的企业年度所得额或年度会计报表,方兑现税收优惠、给予税务登记证年审等“垄断”行为。

我国的税务的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而第一次关于税务的法律规定是见于1993年1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相关条文,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税务试行办法》,1996年底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前后配套法规不少于10个,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税务行为实施方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税务从业人守则(试行)》等等。到现在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审批税务执业机构有2300多家,全国已有5.2万多人取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税务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

然而,就税务的垄断性而言,目前我国税务在机构组建等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行为规范性差、法律效力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暂行状态,法律级次低,约束性差,使税务的垄断性大打折扣。

其次,税务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始终受到来自征纳双方(尤其税务行政)的干扰,使税务的垄断性出了偏差。

第三,我国的税务人员年龄偏大(因为大多数人是离退休的老税务干部),知识层次偏低(如:2001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中,共有39107人参考,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有246人,占0.63%,具有本科学历有3063人,占7.83%,具有大专学历有14780人,占37.79%,具有中专学历有6009人,占15.37%,其余15009人,占38.38%)。这一现象,使税务垄断性又降一档次。

第四,管理机构不健全。表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虽已正式组建,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也正在逐步组建,但至今有十几个省市未能及时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这又使税务垄断性“行政许可”大受影响。

2.何为自律?词典释义为“自己约束自己”。专家学者给税务的自律性定义为:自律性是指税务行业自律团体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一些专业标准,作为税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换言之,这一专业团体内部是否确保对税务人员的约束性)。

从1995年2月开始,我国作为税务工作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三师会合并后仍独立存在)。由于成立较早,其章程和各项规定中的大多数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税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上各省市区的税务咨询协会大多流于形式,天生又不具有“实权”,一年中难得组织几次具有实际意义的活动,税务的行业自律也成了一句空话。2000年5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师”协会合并,看起来大大促进税务规范管理,自律加强,但不理想,仍然不规范,行业自律仍是一大问题。

另一方面,既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那么从事税务从业人员能自己约束自己吗?从主观上讲,可能部分税务人有意识有能力自律,但不少税务人更多的是“商品意识”。如果把他们看成是商人的话,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不犯规不违法也就是他们心中的“自律”意识。从客观上讲,我国还处于法制健全建立过程,逐步依法治税。纳税环境和纳税意识虽然日趋良好,然而,现有纳税人找税务的原因不是他们具有“有困难找”意识,而是怕税务局找麻烦,花钱消灾,还有的是被迫的(税务局规定他们必须有事务所鉴定)。再者税务承担的连带经济、法律责任不重等等,必然导致税务从业人员因有固定客户,加上半官性质,不求上进,应付了事,根本无所谓自律。

二、关于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几点建议

在不同的文化、政治、历史和风俗习惯背景下,各国对税务的垄断性与自律性的看法和实践不同,出现四种模式:第一种,税务行业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和自律性的国家(地区),如德国、奥地利等;第二种,税务行业不具有垄断性,但自律性很强的国家(地区),如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第三种,税务行业的垄断性很强,但自律性却相对较弱的国家(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第四种,税务行业的垄断性和自律性均较弱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

根据我国现实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行业首先是在要求较强的垄断性的情况下,尽量促进自律性增强。

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国家、纳税人及人的利益,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为保证税务的垄断性的正确,必须制定比较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以规范税务行为,也即要税务的专门法规,而非“暂行”规定、办法。当然,大前提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治税。

2.要注意税务客观、独立执业的本质,不能歪曲垄断性、忽略自律性,必须取消、制止税务机关利用职务之便对税务业务的垄断,减少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税收秩序。

3.改善纳税环境,增强纳税意识,让税务在有序的纳税环境中健康成长。有关这一话题,不能单方面认为是纳税人的过错(笔者在2002年《商业经济文荟》第4期《关于纳税意识的误区》一文中有较详细论述)。由于种种原因,有关纳税意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税收的强制性演变为被迫的强制纳税。这是税收征管目标出现问题,也就是说,纳税环境与纳税意识改变的关键是从政府和税务部门入手。要完善纳税人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税务的竞争环境。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纳税,这是各国共识。为纳税人服务和税务不相互替代,而是相互促进,尤其是市场机制完善、社会分工细化、税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使得税法复杂化,纳税人在良好的纳税环境中享受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充分利用税务提高效率,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加强对税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管理机构,促进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健全管理机构。目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地方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严格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徒有虚名,要真正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促进行业自律管理,这就有必要组建注册税务师协会。正如前面所述,原有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据中华财会网2003-09-08消息,经民政部批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目前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一定要明确自律机构的职责,真正起到让税务人自己约束自己,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促进税务行业顺利健康发展。

5.提高税务人的素质。一方面,继续现有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即公开考试的形式要继续,不断增加年轻的高学历的后续队伍。考试的具体内容应当突出对实际技能的掌握,使税务人员不仅精通税法,熟悉相关的会计、财务、法律知识,而且应熟练计算各种税种的税额、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操作技能。同时,税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并不能一劳永逸,应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和年审制度,尤其是对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要坚决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没收其证书。另一方面,要强化税务的业务管理,规范税务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我国的税务行为制度、执业规范制度,树立税务的良好形象。

6.建立税务监督机制。比如建立税务机构的信誉评级制度,对税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从而通过垄断性促使税务的自律性加强。

总而言之,对于常谈常新的税务的垄断性与自律性话题,在我国目前的文化、风俗习惯下,垄断优先、兼顾自律是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日]田中治。各国(地区)的税务制度[Z].姜莉、刘曙野译。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3篇

2003年2月1日颁布的《证券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2004年起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同时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门槛大大降低。按照新的考试政策,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者均可报考;考试合格者可申请从业资格,申请时不再有金融或证券工作年限的要求。

提示:此项考试虽然降低了报考门槛,但报考者还是应慎重对待。从往年考试情况看,只有具备一定的证券和财经知识,才能顺利通过考试。此外,许多港澳台人士也来大陆发展,证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机会也愈增加了难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考试

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放,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均可报考。这就意味着,有更多的社会从业者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像考注册会计师、建筑师一样报考出版专业职业考试,并通过考试进入出版界。

提示:出版单位是目前人才市场上的大热门,此项考试可帮助有志于此的人进入这一行。但出版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般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相关的市场运作知识。因此没点真工夫,很难通过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2003年,国家人事部门对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做了重大调整,在报名条件上降低了对报考者工作年限的要求,具体变化为: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的,对其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由原来的8年变为6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的,对其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由原来的6年变为4年;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的,对其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由原来的4年,变为2年。此外,从2004年起,该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也就是说,考生通过考试的年限延长为连续3个年度。

提示:注册税务师是考证市场上的热门项目,很多人考完注册会计师证书后,都打算再考一张注册税务师证书,以扩大自己的职业发展空间。2003年注册税务师大幅降低工作年限要求,对这些人来说,无疑是“福音”。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事务所;人员现状;人才培养;措施

我国的税务事务所主要从事税务等业务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提供专业涉税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功劳甚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税收实务所与其他部门一样,都需要一定的人才力量,但追究其最近在高素质专业人才方面的瓶颈束缚,使得我国不得不建立一套相对科学、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的培养,提高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一、我国税收事务所的人员现状分析

我国的税收事务所伴随着我国税务业务的拓展而逐渐壮大,并具有一定的规模,总体呈现出我国税务行业的长远的发展前景。不过伴随这类行业的规模的壮大,在人才上的需求量也逐渐上升,可实际上我国税务行业的人才缺口已经扩张到很大的程度,具体表现出人员老龄化严重,学历水平较低的现象。这就造成我国税务行业发展缓慢的现状,在专业技术过关、具备综合素质、工作能力较强的人才方面极度匮乏,甚至根本没有,这就进一步的限制了这类行业业务的高度拓展,使得其无法满足市场迫切的需求,进一步的制约自身的长久的、有效的发展。

1.现有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

由于税务事务所的聘用人员大多是从原有的税务部门机关退下来的,年龄偏高,对新兴的税务制度认识不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时代需求;由于传统的税务业务涉及的方面和层次性比较浅,具体操作也相对简单一些,主要是管理纳税申报、登记、查询纳税情况等工作。这些人员所占的比重很大,属于元老级人员。而现下时代的需求,认定包括税务筹划、咨询等符合法律要求、满足纳税人需要的业务都属于税务具体业务的工作范畴。因此,对于这些层次和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业务服务,就需要从事该项工作的人综合能力的完善,包括其在掌握税收法律的基础上,能够熟知其他有关于企业管理的知识,在沟通的有效性和文字的高超表达性都要有一定的心得,在这些严格要求的警示下,使得更多的业务人员望而却步,因为他们尚且不拥有如此宽泛和专业的综合业务素质,在相关新型工作的处理上比较陌生,没有具体的实践经验。

2.资格考试制度存在漏洞,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有效筛选

针对新型的税务专业人才的要求,我国依靠职业准入机制,全面实行考察税务师资格有效性的考察制度,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可以吸引一些主观上对税务行业抱有热情、积极的态度,并且相对综合素质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有助于提高企业团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处理能力,但也伴随着相关问题的产生。主要包括,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考试比较严格、问题繁琐并很难回答,造成这门考试的通过率相对很低。具体延伸到对考生的报考条件的限制,必须拥有较高的学历和较丰富的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使得刚刚毕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无计可施,甚至被拒之千里;而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老员工,由于自己年龄老化,思想的陈旧和单一,会长期考虑家庭情况等因素而不参加资格考试。

3.大学不具备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使得学生无法适应税务工作的需要

面对税务行业的飞速发展,为了适应新时代税务行业各方面的需求,学校开始设置相关的“税务专业”课程,虽说对于相关理论的普及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这一过程中仍包含着很多问题。具体呈现在,由于学校自身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法比较固化和传统,使得毕业的学生只能掌握书面的知识,而具体的实践工作上却非常陌生,甚至一窍不通,无法满足税务行业对人才的专业需求。伴随着学校课程设置的细化,使得一些综合性人才要经过许多环节的教育和考验,而注册税务师必须同时拥有审计、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的能力,如果按照这种模式进行严格规划和实施,那么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资源,使得这种人才培养方式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不利于税务行业的人才的及时有效的更新。在具体专业知识的传授上,只注重书本知识的掌握,而忽视了具体的实践意义,使得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不高。总体呈现出理论知识比较丰富,实际操作能力很差;税务相关知识掌握水平不够,无法胜任具体的税务业务处理工作;在与人沟通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尤其是涉及国际性的英语交流,更是十分惨淡。税务是税务机关比较重视的工作内容,可以有效构建合理的税收征纳关系,这便需要税务人员在人际交往和沟通上、专业的业务处理能力上表现突出,当代毕业大学生照这方面还有很长一段现实距离。

二、人才培养方面的改善措施

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税务人才的需求,为了适应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的人才的要求,需要通过社会需求和个性发展的有效分析,牢固的掌握专业知识的学习技巧,培养全面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

1.加强对现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应的税务政策等也不可能固定不变,因此,即便是已经拥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跟紧时代的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税务相关工作的需求。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理论,应该加大培训基地的投入,不断完善培训方法和考核手段,尤其是在专业知识的传授上,要充分体现适应时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特征,全面提高现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2.完善税务处理的法律环境,提高人员的法律素养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和管理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能做到税务事务所的具体工作的完善,所以要加大提高税务内部工作环境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具体的税务工作还存在着各方面的法律漏洞。因此,要制定相关的《注册税务师法》,给从事税务工作的人确立必要的法律地位,为税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相当部分的法律依据。对有关税务师的具体工作涉及事宜做好明确规范;另外,健全现行的税收政策法律,由于税收政策法规长期以来并不是非常健全,变动幅度也很大,使得具体的税务工作没有一定的规范,很难贯彻和实施具体的细节工作和任务。所以,要在立法程序和立法级次上加以严格规范,改变税法暂行条例形式的存在,制定完整的严密的法律要求体系,降低税务工作管理的风险。

3.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层次和水平

严格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格授予,我国经过多年的注册税务师的考试,目前我国的注册税务师人数众多,为税务处理工作培养了一大批后备人才,但仍旧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还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税务工作当中来。对于新加入的成员要严格审查,重视后期专业知识的再教育,税务工作人员在取得资格证后要接受后期的新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业务培训,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动情况,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以满足社会不断的变化需要。为保证后期的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对所有的新注册的税务师进行一定周期的审查,考察对后期教育的接受和掌握程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是否规范。注册税务师审查合格后才被允许进行注册登记,正式进行税务处理工作,这样既为税务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有效的人才,同时有稳固的促进了我国税务事务的发展,实现经济地位的上升。

4.开拓新的人才培养方法

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媒介,应该充分考虑现下时代的变化及发展需求,在人才培养手段上进行创新式的改革,以适应我国各行业,尤其是税务行业的需要。而税务事务所在对人才的需求上更是极为迫切,并一直期待建立高水准、高素质的税务团队,而要实现这一愿望,不仅要重视人员素质水平的改进,更要注重后备队伍的壮大,以促进税务行业的长期有效的发展。所以,高等院校应该加强与税务事务所的沟通,加强专业的改善,实现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的战略性改革。

所以,在具体的人才培养上,应该全面重视就业的时效性方针,根据税务行业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的具体策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处理素质,彻底的实现在“实践中学习知识”的愿望,这使人才的培养的方向性更加明确,并且使学生在具体操作上面也能够应付自如。这种方法,有效的避免了税务行业人才短缺的现象,有效促进了税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助于高等院校专业授课的改进,在人才培养的效果上更加明显。在课堂体系设置上,可以加大实践课的比重,并且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注重英语口能力的培养,使得人才培养更适应接下来国际化的新要求,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加适合税务部门的需要,实现人才培养的具体时效性和专业性。

三、总结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使得我国相关行业包括税务工作面临全新的挑战,而在税务人才的培养上并未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这种新兴的经济形势下,更应该注重对人才培养的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调整,积极开拓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并努力维持我国税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5篇

财会行业可能是各种资格考试最多的行业之一,不仅各种国内从业资格、证书纷繁复杂, 常常会令人难以抉择;扑面而来的国际化浪潮,也让各类让人眼花缭乱的 “洋证书”纷纷涌入。不同的证书适用对象各不相同:哪个更知名,哪个更有权威性?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会计人又该如何选择?对财会从业人员及有意涉足这一职业领域的人员来说,要想通过考证而有所收获,首先应了解清楚不同财会证书的适用对象及含金量。

二、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调查设计

(一)调查类型 为此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和《财会通讯》杂志合作,调查了比较知名的29种财会类相关资格考试 (国内15种,国外14种),调查获得了1755个有效样本。本调查不包括会计研究生入学考试和MPACC考试等学位、学历考试。

本次调查涉及到的十五种国内资格考试, 涵盖了财会行业国家承认的主要证书,包括以下三类:(1)上岗证。进入会计职业的入门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是国内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需具备的入门证书,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考试难度很低,通过率很高。(2)职称考试。包括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级)。职称考试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参加职称考试对参考人的学历和工作经验有一定要求,考试难度也从初级到高级逐步增大。(3)执业资格。财会类相关的职业资格包括注册会计师/CPA、注册税务师/CTA、注册资产评估师/CPV、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土地估价师、价格鉴证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通过考试取得。不同的执业资格考试分别对报考人的学历和工作经验有相应要求,考试难度也有差别。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本次调查涉及的十四种国际资格考试,都是由国外知名专业协会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在长期的发展中,这些考试因相当高的难度和取得该证书的人的专业水准,大都赢得了较高的行业认可。有的可以在全世界通用,有的只在有限的几个国家通用。这些资格考试大多采用英文考试,对参加者有一定的语言要求。

本调查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新闻系统、中国会计视野社区,并且由@中国会计视野同时在新浪微博上转发,经过 @会计雅苑 @计兮 @天职国际 @东奥会计在线 @东郭二木 @excelhome等转推,共转发600余次。

(二)样本分布

(三)考试目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是从事会计职业的敲门砖,参加该考试的投票人中81.65%的投票人考试目的为工作需要。对于上岗证和职称考试,投票人最重要的考试目的是工作需要。而各种执业资格考试,投票人最重要的考试目的是专业提升和证明自己的能力。调查显示许多考取执业资格的投票人考证目的不是为了执业,尽管有32.25%的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投票人是因为工作需要参加这个考试,但这个比重远不如抱着证明自己能力(54.36%)和提升专业水平(44.27%)的比重。注册税务师/CTA和注册资产评估师/CPV考试也有类似的情况。参加注册会计师/CPA、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级)考试的投票人还有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加薪和提拔。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1。

(四)弃考理由

(1)考生放弃或未付诸实施的考试。考生放弃或者未付诸实施最少的考试前五名中,既有考试难度很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也有难度比较高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被调查者很少放弃这些资格有的是因为考试容易,也有的是因为认为这些考试对自己很重要,而且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一旦放弃则会全部变成沉没成本。国内会计资格考试中考生放弃最多的是审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价格鉴证师和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国际会计资格考试中考生放弃最多的是IFA/英国财务会计师、IPA/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原NIA) 和HKICPA/香港注册会计师。调查情况见表12。

(2)考生放弃某种资格考试的主要原因。考生放弃某种资格考试的最主要原因是时间不够,其次是考试难度太大,通过了考试对自己价值不大也是考生放弃某种资格考试的主要原因之一。考生放弃或未付诸实施最多的前5种资格考试中,被调查者选择通过了考试对自己价值不大以及有其他更值得做的事情的比重均远高出平均数。由此可见,这些资格考试最终被放弃,主要原因是自身的实用价值不能满足被调查者的需求。如图1。

三、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知名度指数

(一)财会类资格考试知名度指数排名 一项资格考试是否被广泛的了解、被何种群体了解是关系到其知名度、“含金量”和价值的重要因素。知名度指数同资格考试的难度、需求程度、证书对职业生涯的影响程度有很大关系。本调查的知名度指数为总样本扣减完全不了解人的比例。据调查:所有资格考试中知名度最高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对此资格完全不了解的被调查者只有5.64%,比率非常之小。考虑到会计上岗证是财会行业入门的最基本证书,其难度非常之低,因此有如此高的了解率也不足为奇。仅次于它的是注册会计师/CPA,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入门资格考试。1991年首次举办注册会计师考试,20多年来该考试在会计行业内已经有了巨大的影响力。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98707人,非执业会员95069人。由数字可见,虽然注册会计师/CPA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但在不从事社会审计的财会人员中影响力也很大,很多人为了职业发展或专业提升参加考试取得证书,作为非职业会员活跃在财会领域的各行各业。完全不了解此资格的仅有7.92%。仅次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知名度较高的国内资格考试是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前身为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近年来税务师事务所数量和从业人数急剧扩大,行业的收入也在高速增长,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名度也同步增加。74.47%的被调查者表示知道这个资格考试。

在国际财会类资格考试中,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考试知名度名列第一,但与第二名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之间的知名度差距非常小。这大概与ACCA进入中国大陆时间最早,宣传攻势强大、考点布局多、考生群体相对大等因素相关。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因为有中文考试,大大降低了考试的语言门槛,近年来发展很快,学员和会员群体也在不断壮大。

影响财会类资格考试知名度的还有两个重要因素:(1)面向的群体广泛性。群体小的其知名度总体指标相对较低。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等。(2)某一项资格的公关政策和媒体曝光率。在国内抢先占领市场,公关政策强大的资格容易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如ACCA资格进入中国已经超过20年,其已经形成的会员网络和认可雇主会在某些职位的招聘上带有偏好,这也对被调查者选择相关资格有着重要的影响。

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3。

(二)不同学历人群最关注的会计资格 如表14。

(三)不同年龄段人群最关注的会计资格 如表15。

四、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吸引力指数

财会类考试的吸引力指数是投票人中打算参考、正在考以及已经通过的比例之和。国内财会资格中吸引力指数最高的前三名分别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91.28%)、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84.10%)、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初级)(72.94%)。国际财会资格中吸引力指数最高的前三名分别是: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42%)、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14.58%)、CMA(美国管理会计师)/CFM(美国财务管理师) (11.45%)。对大部分投票人来说,国内财会资格还是首先考虑的对象,即便是对投票人最具吸引力的国际财会资格,总排名也仅为第8,在注册资产评估师/CPV之后。财会类考试的吸引力指数,一方面与考试的难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资格本身的价值。考试难度和吸引力指数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难度越低,对投票人的吸引力就越大;相反,考试价值同吸引力指数正相关,考试价值越大,吸引力越大。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6。

五、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通过情况

投票人通过了某项财会类资格的比率,与考试的难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资格本身的价值和报名门槛。报名门槛低、考试简单的资格通过人数较多。国内财会类资格的通过人数最多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其次分别是初级和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紧随其后的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了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数并不多,这并不完全因为考试的难度,主要原因是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有限制,并且其资格最终认定需要考评结合,很多被调查者不符合报名和聘任的条件。国外财会类资格通过人数最多的是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这与该资格有中文考试,不存在语言门槛关系很大。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7。

六、财会类专业资格考试价值评价

(一)财会类资格考试价值总体评价 国内财会类资格中,注册会计师考试所受评价最高,价值度指数4.56;其次是高级职称考试,价值度指数4.10;紧随其后的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价值度指数分别是4.08和3.98。被认为最没有价值的是初级会计师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上岗证),价值度指数仅分别为2.42和2.43;和它们类似的是初级审计师考试,价值度指数也仅为2.55。入门级证书,是必备,拥有证书的人多,但也正因为如此,价值认可度不高。在国际财会类资格中,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考试的评价遥遥领先,其次是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和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与国内财会类考试资格之间的口碑值对比悬殊不同,对国际财会类资格的价值评价差别不大,这也许是因为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国际财会类资格了解较少,无从比较有关。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8。

(二)财会类资格考试价值评价:学历差异 国内会计资格中注册会计师/CPA是不同学历投票人公认的最有价值的考试资格。注册税务师/CTA的价值在不同学历的被调查者中均得到认可。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高级)的价值在大专及以上的投票人中得到认可。有趣的是大专及以下投票人比较认可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的价值,但这个资格在总投票人中的价值排名只在第十一位。本科及以上投票人对ACCA/英国特许会计师、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和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的价值比较认可,大专及以下投票人对大部分国际财会资格的认可度都差不多,应该是这部分人群对海外财会资格了解较少导致。具体调查情况如表19。

(三)财会类资格考试价值评价:在单位中的身份差异 如表20。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6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目前一些地区税务秩序混乱,强制、乱收费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状况,决定对税务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别是重点治理强制和收费超标的行为。讨论我国税务的发展方向,研究税务制度如何更好地促进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又一次被税收理论学界所关注。

税务作为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门类,是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渗透到第三产业的必然结果。从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的产业和发展来看,税务行业的形成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的标志。

税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影响到了税务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我国税务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机构状况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行为时有发生,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业务状况

公认的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

首先,应明确指出的是:税务属委托,而且委托人中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实践中,有的机构不仅接受纳税人委托,还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不仅为

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税务,而且进行诸如代征零散税收等执法工作,大大超越税务业务范围,违反税务制度的宗旨。

其次,由于对行为缺乏正式法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不按合同办事,漫天要价、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声誉。

4.人员队伍状况

目前我税务不处于初创阶段,加上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的自律过流缓慢;国税和地税工作中缺乏合作,各自为政;对税务宣传不够等众多问题。当然对作为新生行业的税务业,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更不能由于出现一些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迫切需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注册师待业发展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税务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二者同属中介服务业,有相近的社会背景、执业准则和管理体制,因此具有很大可比性。我们不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使我国税务走出低谷,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概况

以1980年12月财政部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此处会计顾问处即指会计师事务所)和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起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走上一条“体现本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成功之路,从观16年来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年到86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蚰条例》的颁布为“恢复起步阶段”;

2.86年到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为“创业阶段”;

3.88年到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为“全面发展阶段”;

4.93年到今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腾飞阶段”。

至97年底,执业注册会计师已达65万人,非执业会员59万人。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多达8300多家,97年业务总收入突破20亿元。从这结数字我们不难目的地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律师一样成为我国当今颇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二)可借鉴的经验

1、法规建设步伐较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章可循,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高

对于一种新兴的高智能业务来说,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与税务人员相比,年轻化是一大鲜明特色,在综合皆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因为有比较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培训制度。

从考试制度的形成来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类: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发展来看,1994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人呈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在23所高等院校会计系试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3.体制改革走向正规

我国注册会计师产业初期,在管理体制上走了相当长的弯路。按规定,最初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都需要一个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发起,以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经费。这种单位称为“挂靠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务所称为“国有所”。这种国有所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缺乏公正性;二是没有竞争性和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

1994,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报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和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和“五放开”等工作也开始探索。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体制的的发展方向。

4.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央对中介组织管理的要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即通过对协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来实现其管理。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上由财政部领导的的事业单位。注册地计量协会成立以后颁布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在内的15个专业标准以及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注册地计师通讯》;并;加紧制定颁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它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制度的思考

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为以下几个方面应积极改进:

1.健全法律建设

2.要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目前要先抓紧制定《税务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日趋完善后,在适当进机由人大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

3.完整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注册税务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程序法、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章程,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专门的法规。

4.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中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做出相应的规定。

5.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税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在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我认为中介组织应当借鉴财政部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路子,走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相结合的道路。行政监督主要指税务部门对税务中介服务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包括制定具体的法规、实施细则,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审批;行业自律的内容是建立包括全国、省、地方三级注册税务协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

6.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严把入门关。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次,应在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借鉴中注协的成功经验,提高税务人的整体素质。

再次,还应在大中专院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为专门造就优秀的税务人才服务,把税务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四)税务要向深度、文度发展

1、要扩大面:现在一个中小城市,委托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只有十几家,与日本70%—90%的企业委托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外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有很大的需求,而要拓宽服务对象关键一点就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2、优化的目标策略:税务人不仅要协助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法方面的知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求得税款的最少付出。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企业在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以税法的规定为选择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而且,对新税制的实施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给税务的推行提供机遇。

3、利用体制改革契机,通过兼并、联合手段,走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有事务所合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逐步建立一些有国家影响的大型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7篇

近年来,我国税务逐步起来的,在税务制度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的后果及。本文通过对税务制度的形成过程、税务制度的产生及演化进行,发现现行税务制度的特征和缺陷,并从六个方面有针对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对策: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制度;健全我国税务机构;加强宣传工作,增强纳税意识和意识;理顺关系,优化服务;规范税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准,提供有效供给。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我国税务的发展,改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促进新税制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税务 制度特征 制约因素 发展对策

税务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 各项行为的总称。

一般认为,税务制度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人,在一定的权限内,依照税法规定,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制度。人应具备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税法、、管理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对纳税人涉税事务进行有效及筹划,并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节约税收支出。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的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新税制。新税制的顺利运行和正确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而税收征管能否做到科学、严密,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税务制度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之一。

一、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税务制度是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交往中,当事人可以按计划办理,无需寻求。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活跃的情况下,民事活动不断增加,单靠自身能力已不能适应快节奏的经济环境,加之每个人的知识不可能“面面俱全”,因而需要寻找各类专业知识人才提供的帮助,这就产生了寻求的经济条件。由于国家税法日趋严密,税务也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二)税务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起“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为此,社会上对税务需求增大。据对浙江、广东、四川、新疆、内蒙古、大连6个省、区、市就税务进行的专题抽样问卷调查显示,60.91%的纳税人有委托税务的愿望及要求,而潜在的需求则更大。我国现有登记在册的各类纳税户1364万多个(尚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是税务的主要对象。 (三)税务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办理涉税服务事项,其业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所以,税务具有法定性、中介性、独立性、公平性、服务性和有偿性。

总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税务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配合征管改革、维护国家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管理税务的行政职能,并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税务的行业自律性管理也有相应的社团组织--税务咨询协会具体运作。① 二、我国现行税务制度的缺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在实际工作中现行税务制度也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对税务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工作的运行造成障碍。这些认识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认为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因此,没有必要搞税务;二是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搞税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三是认为搞税务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因而如果要聘请税务人纳税事宜,则这部分费用应由税务机关支付。 (二)税务市场不完善。税务市场是指在税收的征纳过程中以税务为纽带所形成的税收服务活动市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税务市场比较发达和完善,如日本、韩国、德国等的税务市场已成为国家和地区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国税务市场的培育严重滞后,存在税务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都不足的局面。

1.税务供给市场不足。目前,我国还极度缺乏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新型税务征管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税务队伍无论从数量、素质、年龄上来看,与普遍推广税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税务供给市场严重贫乏。

2.税务需求市场不足。(1)目前,我国税企职责的划分仍没到位,有些属纳税人的职责仍由征税人代办,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对税务的现实需求。(2)税收法规执行不严,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税务需求市场也就难于发展。(3)税务工作效率低,成本高,对纳税人收取的费用也相应偏高,不易为纳税人接受。 (三)长期以来,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与税务的社会服务职能相互交叉,把税务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或把它看作税务机关的第三产业,甚至搞“强制”。严重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聘请税务人的积极性,使税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四)税务法制不健全。纵观世界实行税务的国家,日本有1942年的《税务法》、1951年的《税理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也有相应的税务法,为税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保障。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税务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1994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试行办法》虽然填补了目前税务无法可依的状况,但因其仅仅是“试行办法”,法律级次太低。为使税务在推广之初就作为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推行,应适当提高税务的法律级次。② 三、制约我国税务发展的因素

税务在发展过程中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税务作为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其发展速度受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两方面影响。我国税务行业发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缺乏,有效供应不足。影响税务市场供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发展程度

税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世界范围看,实行税务制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经济愈发展,社会分工愈精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愈高,作为一种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智能型中介服务便会应运而生并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正在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充分,税务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影响了行业的发展速度。 (二)依法治税环境

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是税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是税务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推行申报制度,某些纳税人才会出于自身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的考虑,以及为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寻找税务中介服务,税务才能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执法严格、处罚得力,是促进税务发展的外部条件。实行税务制的国家,一般都是征管较科学、征管手段较先进、处罚力度较大。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偷逃漏税行为普遍实行重罚。因此,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而聘请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尽管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但有些税务机关却擅自改变税款征收办法,如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把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也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甚至出现企业所得税附征现象,即按销售收入和当地规定的附征率计算附征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使税务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缺乏。在税务处罚上,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某些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的内在动力。 (三)公民的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纳税问题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如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等。纳税意识的强弱,一般与人们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以及税收法律环境有关。如果纳税人综合素质较高,税收法律环境建设较好,纳税人就会对纳税问题有一个正确认识,因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因惧怕违法受罚而依法纳税。于是,某些纳税人便会出于自身办税能力的考虑而寻求社会中介服务。而我国某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纳税自觉性较低。有些纳税人存有偷逃骗税心理,自行申报不实,更不愿让人介入,何况还要在纳税之外支付费用。这种思想意识影响了税务业务的开展。

(四)税务制度健全程度

税务制度健全与否,是税务市场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实行税务制的国家,都有较健全的税务法规相约束。如: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规则等。,我国的税务法规主要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税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出台较晚,级次不高,相应的约束力也较弱。另外,有关税务业务开展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质量监控,影响了税务的。 (五)税务机构运作状况

机构运作状况,如管理力度、执业水准、收费情况、形象等,是影响税务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质量高,有效供给充足,将会拉动市场需求,从而促进税务的发展。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税务运作状况并不十分理想,依然存在不少:一是税务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比较薄弱;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执业秩序较为混乱,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形象;二是有些地区凭借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 客户,占领市场;一些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税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后果,三是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据调查统计,目前税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本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中专以下学历的占36%。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内相关行业比较也有较大差距。多数机构只是从事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帐和记帐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审查纳税情况、税收筹划等较高层次、较高水准的业务开展较少,质量难以保证,使税务工作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转。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税务市场的拓展。

不难看出,发展税务行业,一要考虑税务生存和发展的大环境,二要考虑税务的执业状况。从市场需求和有效供给两方面入手,并辅之以其他手段,激活税务市场,以此推动税务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制度。 四、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对策

由于税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之一,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的实际效果,还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因此,税务业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始终认为,这些中介组织是国家不花钱的“警察”,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对国家来说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应大力提倡和积极扶持这些中介组织,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对策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给税务提供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后,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为了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机制,在公平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将其全部精力集中于自身的经营管理,对其他的社会需求,就要通过市场中介服务予以满足。由于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最终要统一到税收分配关系上来,因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将会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税法,于是便会产生委托税务的愿望。通过税务,既可以使其享受到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避免因违反税法而受到处罚。

(二)健全我国税务机构。

目前,我国的税务人员主要是离退休的税务老干部,他们挂靠税务机关从事税务,严重影响了税务的独立、公正性。日本在中央设置税理士联合会,地方设置税理士会。税理士联合会负责指导、监督税理士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以及税理士的注册登记。国税厅长可以对税理士的工作进行检查,并要求税理士呈文报告或检查与其工作有关的帐本或记录。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一套独立的税务机构,对税务工作自上而下地进行垂直式领导。在中央设立税务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税务分会,县设税务支会。税务联合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税务工作,组织税务人员的考试、考核;各分支会负责组织所辖地区税务人员的培训,协调其与税务机关、纳税人相互间的关系等。这样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税务人员和税务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税务市场。 (三)加强宣传工作,增强纳税意识和意识

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为什么要纳税、纳什么税、如何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增强其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要进行税务宣传,使税务部门、税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充分认识税务的性质、职责和作用,增强意识。 (四)理顺关系,优化服务。

理顺关系,即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者的关系需理顺;优化服务包括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税务机关、税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者间应该是互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这样,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有效解决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与税务的社会服务职责不清的矛盾,防止强制,在税务人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自愿、平等、互利的关系;才能有效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不信任的矛盾,提高纳税自觉性;才能有效解决税务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只为追求各自利益而忽视税法的矛盾,维护国家的利益。 (五)规范税务的收费标准。

按国际惯例,税务人提供的税务服务都要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我国税务也可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但要坚持合理取酬的原则。通常收费标准应按人的工作内容和复杂程度来。为了保护纳税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代表委托人接受政府退还的税款。因此,应尽快规范税务的收费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务的收费标准也不必强求完全一致,可以有所不同。尤其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支付一笔较高的税务费用,则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为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律援助的办法,实行税务援助。专门对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或只收取很低的报酬。 (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准,提供有效供给

税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求发展。加强从业人员的工作,提高其素质和业务素质;引进高素质人才,积极拓展业务内容,开展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

我国税务是在税务咨询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经批准组成了税务咨询机构,从事财务、、税法等方面的咨询工作。从1988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逐步开展了税收征管改革,辽宁、吉林等地的一些地区结合征管方式的改变,进行了税务的试点工作。1993年,国家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1994 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税务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税务工作。19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务人员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税务行业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一样,成为国家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并下发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等文件,加强了对税务行业的管理。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央及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开始对税务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以促进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税务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不断得以完善。税务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自发到有序,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据统计,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税务机构4 100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已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有2.6万人(不含1999年通过统一考试的人数)。从业务的开展情况看,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其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在项目上,纳税申报约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根据对六省市部分地区的3 600 户纳税人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凡是委托税务的纳税人,其申报率为100%,申报准确率在97%以上,均高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率和准确率;争议发生率不高于1%,低于未委托的1.3%。实践证明,税务工作的开展, 有力地配合了税收征管改革,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③

由于这一新生事物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走势,可以减轻企业的涉税事务负担,降低纳税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较好地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正确实施,降低征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欢迎。但是,我国的税务才刚刚兴起,各方面还很不成熟,在税务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发现、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我国税务的发展,改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促进新税制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国家应适当规定税务的法定业务,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的查帐鉴证权。建议现阶段应作如下规定:

1.企业申请减税免税或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所在机构出具的查帐鉴证书;

2.企业申请延期纳税时,应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所在机构出具的理由鉴证书;

3.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应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关销售额和财务核算情况的查帐鉴证书;

4.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所在机构具的有关扣除项目情况的查帐鉴证书;

5.企业办理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所在机构出具的纳税调整项目计划书。

这样,既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又有利于促进税务行业的发展,发挥税务中介组织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的中介服务组织起到积极作用。

注释:

① 郝如玉 第三章429页

② 王建国 第一章36页

③ 岳琳 第四章543页

[1]李志慧。税务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2] 梁榕、张瑞清。我国税务市场发展的受控因素及对策[J]。财贸经济,1998。

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基本设置了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为主干的专业课,辅之以会计模拟实验、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一般同时设置税法相关课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

由于税法与会计工作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对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方法等有决定性影响,要求会计学本科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筹划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较高,要求纳税人系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税务筹划技术。会计学本科专业系统地进行税法课程建设十分必要。

一、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

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或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目前各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对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不尽相同,其中《税法》一般为必修课,《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一般为选修课。由于大学压缩理论教学时间,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多数会计本科专业或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开设《税法》和《税务

会计》,部分侧重注册会计师方向或侧重税务的院校开设《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

二、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选择

1.教材选择。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的专业有两种开设方式,教材的选择根据开设方式不同而不同:一种方式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筹划》。先开设《税法》,一般每周3学时,然后开设《税务筹划》,每周2学时。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筹划技术,学时较充裕;缺点是学习税务筹划时要求对税法知识相当熟悉,因为税法是以前学期开设,需要复述一些税法规定。作为两门课程来开设,每门课程选择独立教材即可,可供选择的教材很多,一定要注意税法更新非常快,教材必须选用能跟上最新税法变化的相应教材。

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称《税法及税收筹划》),每周4课时。这样的教材不多,许多院校是选择一本税法教材和一本税务筹划教材,同时使用。一般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这样设置的优点是在学完某税种后即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效率比较高,限于学时不多,往往顾此失彼,各院校可考虑学时选择开设。

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同样也有以上两种开设方式以及相应教材选用,一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学时较充裕;缺点是《税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会计部分与《财务会计》中重复,设置教学计划时要做好调整。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会计》,将《税法》和《税务会计》进行整合。

2.教学参考书选择。税法的一大特点是更新非常快,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变化。如果选用的教材上有已被废止的税法规定,任课教师必须补充相应最新条文,势必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可以考虑使用最新的税法考试用书作为教学参考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考试用书的优点是最新最权威,缺点是体系不太合适,它的体系是为考试用的,不如一般的高校教学用教材知识点讲解系统全面,不过这一缺点可以通过任课教师的讲解弥补。总体来说,因为注会《税法》教材的权威性及更新快,许多院校用它做教学用书。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外,要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尤其突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支持教学方法创新。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的研究已经很多,本文强调以下两点:

1.重视实践教学。税法相关课程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必须结合案例,结合实践。可以通过录像观看、税法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学习实际操作。如现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可以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模拟电子报税过程,或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或利用中税网等互联网上的实际税务筹划案例让学生分析,练习综合运用会计、税法和税务筹划知识的能力。

2.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在建立精品课的过程中,一般会建立该门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但税法课程更新快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税法是以现行税法条文为标准,两年前建立的习题试题库可能因税法的变化已经不再适用,即使建立了习题库试题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可以考虑使用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习题(或注册税务师税法习题)作为参考。

四、师资队伍建设

1.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综合专业基础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把所得税讲好。

其次,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师除精通税法外,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如税务筹划在计算时一般会用到折现计算,另外,税务筹划中有企业筹资的筹划,就需要用到财务管理中筹资方式的相关知识等。

2.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会计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税法专业素质,提高税务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际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总之,税法相关课程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选择教材及参考用书,精心选择教学方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教学效果,满足企业对会计专业学生税法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宁宇.关于高等工科院校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6)

[2]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J].会计之友.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