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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当讨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时候,所讨论的多集中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职权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然就一个系统而言,仅关注其构成要素及结构尚不能构成对其的全而认识。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言,在世界各国、各个地区、在各历史时期内所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都有所不同,体制是否科学,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结果只能提供参考而非最终标准,以现时的食品安全之比较为例,关国之食品安全情况相对良好而我国问题较多之情况的形成是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关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区别的形成也包含历史的、社会的以及政治等的因素,两种相区别的制度体系只有被置于各自国的具体实践当中进行考量方可得出对其功能性的初步判断,在此过程中,关方对与我国所而对的相同或相似问题的解决进路和规制方式、经验与教训等,可成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当中的重要参考。
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对于市场的监管逐步加强而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的,从实际情况看,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独立于其余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既缺乏科学性,也缺乏可能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的来源更加多元化,流通方式和渠道也更丰富,更加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如从食品的制造或者进口等原初产生的方式考虑,则每一个步骤中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机构和标准都构成了一个体系,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可谓体系的体系。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以下几方而问题是不应被忽视的:首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困难多、任务重,一方而需要以大部制改革精简机构,一方而又需设置专门机构抓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如何能在这一过程中做到既解决问题又顾全大局,需要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但无论如何,一味强调某些机构缺权、没钱、不配合而片而地主张专门化、特殊化、统一化恐怕不是明智选择;其次,饱受垢病的某些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办事小组等方今被撤,应有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扬其优点,避其不足;另外,制度的设计需要有长远规划,但同时应考虑到解决具体出现的问题时具有的应变能力,两者的结合就在于体系本身具有弹性,这一点应该是原则和大势所趋而并非某种制度。2009年我国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能否代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出现了统合的趋势呢?恐仍需时间的检验。
二、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包括下述四个环节: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生产线卫生标准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对于外国进口的食品,入境所进行的检验检疫、海关检查和质量控制等;第二,食品出厂进入流通领域前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加贴相关质量安全标志以及对某些商品的特殊市场准入标志;第三,在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对餐饮等经营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食品质量的检查抽查;第四,在食品已经被购买或者消费以后,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相关案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主体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而,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而,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管,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口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
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管,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而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管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管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
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而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三、关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管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关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而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关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起诉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关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BIB)、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 APHIS)以及关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关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管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而、关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而等等机构在各方而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
由此,关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管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起诉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管机构执法的特点。
四、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关国的监管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管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管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管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关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管是主流,分段监管中的漏洞依然存在。
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关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管机关被赋予监管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管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管,监管部门能够作为起诉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起诉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关国的监管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管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起诉,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管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管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碍监管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而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而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而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管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
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管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管改为关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管体制,监管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主权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管,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管和分区域监管。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关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对全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增强内、外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合力,依据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连工商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商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机制,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县局决定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二)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科,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消保科科长任主任,
(三)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应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既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又要指导下级工商机关认真执行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工作部署,正确履行分段监管任务。
二、细化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职到位
(四)消保科:组织、指导本系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流通环节食品(《食品安全法》规范调整的食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检验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本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费者涉及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的咨询、申诉、举报,转交、督促相关部门处置。
(五)市场科: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全县工商系统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及农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全面落实自律制度,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依据有关部门质量监测结果,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文电、保密、档案、及重要、全局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七)法制科:承担制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案件审核、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食品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
(九)注册科、监管科: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拟定食品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对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年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本系统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参与全县食品经营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十)公平交易科、经检大队: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监察室: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三、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沟通协作,增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十二)办公室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文电,要迅捷办文、传递,及时将领导批示、拟办意见依据上述职责分工传达到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工作实行扎口管理,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工作信息。统一把关涉及食品安全的新闻采访,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
(十三)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派出联络员,参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县食安委部署涉及消保科以外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由办公室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其他部门要高效认真落实,按要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不得推诿。
(十四)有关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文稿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由法制处扎口管理,办公室对涉及此类工作文电的处理意见中应体现法制科扎口管理的要求。
四、深化制度建设,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十五)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建立县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参与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席会议,并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对接、推进本职能部门及条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日常工作,研究存在问题。
(十六)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制定全县工商系统信息采集、舆情监测及处置工作制度以切实提高信息采集的主动性、加快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增强信息舆情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及时交流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十七)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消保科)牵头制定全县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贯彻实施,确保食品安全的应急事件得到规范、及时、有效的处置。
(十八)各分局要依据本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本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根据本文第十五条的要求明确的联络员,要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推进本职能部门及条线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分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逐级细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日常监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日常监管与技术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注重产品抽检转向对食品经营全过程的监管,由单纯监管转向监管和技术指导并重的模式,通过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建立明确的监督效果评价标准,强化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管。年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70%,完成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目标任务。
三、工作方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今年全面完成中小学及建筑工地食堂和城区70%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按照餐饮业许可量化评分表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餐饮单位分别进行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食品安全信用度等级依据。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新、扩、改建餐饮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在申请年度复核时,监督部门使用《餐饮业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对餐饮单位的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查,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和差的评价结论。
(二)日常监督的量化评价。发放许可证后,每年定期使用《日常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餐饮单位的建筑与布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加工经营过程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检查结论。对结果为差的餐饮单位加大监管和抽检频次。
(三)安全信用度等级和监督频次的确定。综合餐饮业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量化评分结果,确定餐饮单位安全信用度等级。信用度等级分为A、B、C三级。对餐饮单位的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和监督频次依照下表进行。
四、实施步骤
年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组织餐饮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重点学习掌握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程序,营造全员参与量化分级管理的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餐饮单位对照量化评价标准,认真自查,切实组织实施。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开展量化分级评价。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总结量化分级评价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示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食品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小组,负责对我区量化分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食品监督许可科负责量化分级日常管理工作。各餐饮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因为我国的食品大多数来源与农村,这也说明了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督是基础部分,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科学有效的食品监督体系能及时的发现食品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问题控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保证食品安全,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2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政府职能部门不够重视
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最直接的手段是行政监督,同时也是最有效果的手段。行政监督有着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在农村食品安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的政府机构不够完善,再加上政府相关单位的不重视,导致我国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并没有做到位,也无法及时的避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2.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当前相关监管机制不能及时的将零散的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行业间的监管组织也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监管职能并不成熟,严重的制约着行业的发展。此外,农村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等方面都没有行业制约,导致整个农村食品生产安全处于空白,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2.3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差
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在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督中是最有效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在当前也是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发现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的农村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监督上的意识仍然比较差。
3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策略
3.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方面一定要及时的承担起自身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对此应当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对农村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结合举报和动态走访等形式来实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及时了解到食品安全问题。为了避免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上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3.2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作为基础,应当在此之上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以适应于当今的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要。同时我国地域辽阔,要想建立起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因此,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对集中,并明确职责,以此来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3.3提升农村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监督意识
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农村居民,同时他们也是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最基本人群。面对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意识差的问题,可以通过传单和讲座等方式来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农民积极的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去,可以采取奖励制度来鼓励群众,只要是举报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农民都能得到相应的奖励。此外,也可以设置一些举报箱和投诉电话,让农民们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提升监督的效果。
4结束语
【关键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但在餐饮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做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已经是监督管理员必须解决的问题。1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及原因分析
1.1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关于食品安全的管理问题,我国实行多部门分段管理,存在管理机构众多、管理混乱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成立起专门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管理餐饮业食品安全的部门,而是由多个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食品安全,每一个部门管理相应的环节。另外,我国专门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来辅助其他部门实行监督管理。从我国当前设置的监管部门结构来分析,多头监管的模式非常容易出现管理重复的现象,而且不同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可能会引发执法混乱。对大部分的监管部门来说,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以责任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为指导,也就是说如果食品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多个部门就会争相抢夺利益,反之,如果食品监管不力,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就会互相推诿,都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
1.2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落后且不全面我国当前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前,我国现行的餐饮业食品标准体系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在这些繁杂的标准体系面前,小餐饮业往往不知所措,所以就会出现监督食品安全的人员越多,监管效果越是不明显的现象;第二,我国的现行标准处于较低水平,与国际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先进标准中的采标率仅为23%,与国际采标率相差了20%,并且我国的餐饮业出现时间还很短,所以国际采标率只能处在较低的水平;第三,由于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不同标准之间难以统一。餐饮业食品标准可以被划分为四个级别,不同监管部门分别针对不同的级别来执行,每一个监管部门所参考的标准不一样,并且他们只认可自己采用的标准,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
1.3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检验条件并没有达到较高水平,所以我国只能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来检验检测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餐饮企业已经完全掌握了卫生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形式、程序以及时间,所以它们会在定期检查之前提前做好准备,检查之后就立刻回到老样子,导致定期检查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监管人员的人数限制,定期抽查的频率很低,这也难以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监管部门很难对一些小型餐饮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检验检测手段,所以很难真正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标准。所以,国家一定要保证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充足资金,加强定期检查的力度,提高不定期抽查的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检验检测体系。2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明确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尽管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来负责,可是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每一个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导致不同的监管部门遇到问题互相推卸责任、执法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要建立起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制,同时要有与之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部门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职责,不同部门之间各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不同部门之间还要协调合作,这样才能有利于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健全餐饮业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第一,当前从事餐饮业的人员素质水平相对较低,所以要对其培训一些检测食品安全的简便技术。第二,由于餐饮业的食品消费具有即时性的特征,所以很难在产品的最后阶段进行检验,如果餐饮企业的条件允许,可以安装一些监控装备,有利于监管部门全程监控餐饮企业制作食品的过程,从而发现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的餐饮企业大规模安装监控装备,建立起餐饮业监控网络体系,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重点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大资金投入。为检测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强他们的检测技术,不同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共享的信息,拥有先进检测技术的地区要帮助落后地区提高检测技术,最终建立起完善的餐饮业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2.5建立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第一,要想建立起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管理体系一定要重视培训监管人员,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考核机制,每隔一定周期就要对卫生监督员实行考核,以便促进卫生监督人员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另外,卫生监督人员在参与卫生评审工作之前,首先要确保该人员顺利通过了考核,如果没有通过考核,则没有参与评审的资格。为了便于卫生监督员更好地理解培训内容,可以采用直观的培训方法,只有选择恰当的培方法,才能提高培训效果。第二,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新办证的单位,只有确定新办证单位达到国家各项要求之后才能发放许可证。卫生监督部门不能只重视日常卫生监督,也不能只关注预防性监督,一定要同时注重这两方面的监督。第三,要及时总结卫生整顿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提高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程度,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保证餐饮企业食品生产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提高卫生监督的实际效果。3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的事件频频出现,但也暴露了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以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同志们:二0__年九月份国务院就食品安全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是国务院赋予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去年六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今年一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连生产加工环节,下连消费环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又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那么如何完成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上对得起政府,下对得起广大消费者,保证我们辖区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__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刚才葆财宣读了《关于开展依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的实施方案》,柏松宣读了《20__年市场巡查制实施方案》,××所范丽华所长又介绍了他们按照国家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可以说,通过今天的会议明确了全年的工作思路,大家已经基本掌握了食品经营单位分层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今年我们就是要按照今天会议的内容、管理的方式方法,扎扎实实的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保证我们辖区内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保证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下面就今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建全组织,明确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市场巡查制考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个工商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及《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我们的职能,首先我们各级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分局成立了以康局长为总指挥,我为副总指挥,消保科、市场科和各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科,由消保科负责日常食品安全工作的调度,各所按照分局的组织模式也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食品安全整治机构从组织上先运转起来。其次是要明确责任,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各所要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区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局要与所主要领导、所主要领导与责任区的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谁的责任区出现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第三是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场巡查制考评内容,消保科要在近期内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纠办法,今后我们就是要按照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该扣多少分就扣多少分,该谁的责任就追纠谁的责任,决不护短,检查通报要分别上报市局消保处和分局领导班子。
二、确立重点,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们辖区的实际,全年要开展好升级达标、一次专项治理、三项专项执法检查,把握二个重点:
(一)全面开展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等级达标活动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市局《20__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市局制定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等级达标活动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着力做好等级达标的指导、培训和验收工作。并将等级达标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之中,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达标。按照市局要求,分局首先要制定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等级达标工作计划,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动的原则,认真将等级达标工作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其次要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根据考核和检查结果,对上级检查和自查中出现的失职失察问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促进监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到位。
(二)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规范工作。1至6月,组织开展一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理。目前市工商局有关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已经布置完毕,按照市局的要求,这次治理工作重点要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各所要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本辖区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进行检查清理。对证照齐全有效的,按户登记并实行“一户一卡”,对手续不全要限期补齐手续,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2、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
1—6月,分局要结合日常市场监管所掌握的情况,会同各所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食品经营行为等方面情况为重点内容,形成辖区重点区域经营者(状况)名录,确立重点整治的区域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六查六看”为基本内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开展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专项执法检查,7—11月,分局要组织各所深入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逐户走访检查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并进行完整记录,作为经济户口管理和使用分类监管的依据, 坚持边检查、边规范、边纠正,对自律制度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大检查频次,对限期内不能改正的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以从严监管。文秘站版权所有
4、开展重要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期日,要组织人力开展节日市场食品安全检查,对消费量大,容易出问题的食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打击经销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行为,查处节日推销或销售过期、伪劣食品,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做赠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我们要特别把握住两个重点。
一个是儿童,另一个是广大农民。所以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校园周边和广大农村,要特别认真地检查校园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特别是小食品,绝不让不合格、有毒、变质等小食品再危害儿童,保证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通过前段时间我们对全区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我们觉得农村消费环境不容乐观,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落后,维权意识淡薄,最容易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和不法经营者的坑骗,有迹项表明:城市里的不合格食品,越来越多地流向农村,所以我们必须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农村食品消费市场的整治力度。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将采取互查互访、分局暗访、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各所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五个到位即: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其主场监管行为、确保各所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使用分类监管到位;市场监管责任区责任人和市场巡查到位;食品质量监管和监督经营者建立与落实自律制度到位;查办食品违法案件和取缔无照经营到位;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和预警应急处置到位。
三、以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为出发点,建立健全企业行业自律和消费警示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食品经营单位不经销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其次是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因此帮助企业建立自律制度,使他们不销售不合格产品和让消费者掌握消费知识,自觉揭发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现在分局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帮助企业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等制度,以《索证索票制度》相对应的还为企业制作了购销台账,去年已全部免费发到经营者手中,所以今年就是要监督企业自觉的按照这些制度去做,并做好监督检查。同时,我们还将组织一批食品经营单位面向社会,向广大消费者承诺不经销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为了使广大经营者能够掌握食品安全知识,今年我们还要分期分批的对所有食品经营单位的业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目前各所就要利用年检的有利时间摸清食品经营单位的底数和数量,为今后的培训做好铺垫,打好基础。
为了帮助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经营的动态,方便广大消费者申(投)诉,我们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管理所建立食品安全公示版,公布申(投)诉举报电话的基础上还要增加一些便民措施,年前我们已经着手在各村、屯、社区、街道和大型商场建立一会二站,这一会二站就是要在村、屯、社区、街道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在大型商场建立12315联络站,在街道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这些便民措施将极大方便消费者,希望各所要及时向消费者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认真接待好消费者的申(投)诉。同时,各所还要制定一套食品安全应急方案,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全面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