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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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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除以上几点需要注意外,还应注意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及时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规范和震慑作用。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性,尽可能地降低这种滞后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对法律法规而言,稳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然而,法律法规必须顺应时展,尤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规范紧急约束的时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发性对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颇有借鉴意义。“2008年9月12日,大陆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紧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有关法例在9月2日刊登宪报,及时生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2249)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79-02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容乐观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这样的情形下作出最新修订,比起原先的食品安全法标准更加的严谨,监管更加的严格,处罚更加的严厉,问题更加的严肃,目的就是要整治解决当前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所以,在法律中明确的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这不仅仅是一项原则的提出,更代表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的突破。改变原先单一的行政监管模式,让社会中所有的食品安全参与者都加入到食品安全的监管治理之中。这样一来就弥补了单一行政监管的不足,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完善。社会中存在着多元的主体,把社会上多元的力量合理有序的运用到食品安全上,就可以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路。

一、 提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性

早在2013年的时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就发生了大变革,由原先的分段式监管变成了一部门监管,这种改变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一些问题。分段式的监管模式已经实施了十年之久,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仍然存在,作出这样的改变也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深入的分析这次改变的原因可以发现是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认定为监管的不到位,正因为如此,才对分段式的监管模式作出了调整。如果这样的看法是成立的,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要想得到解决,就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单一的行政监督管理必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的社会共治,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更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一项新理念。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能够有效的弥补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足,能有效的整合社会多元的力量,来迎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二、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复杂性

虽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的确立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但是也应该认识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复杂性。要想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在思想上,制度上不断的学习建设。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复杂性才能更好的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治理对象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对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食品安全,因为食品安全涵盖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从原料到加工,从生产到销售牵涉众多的产业,食品的生产经营是一条庞大的产业链,而且极其容易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食品安全与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消费人群和消费能力等因素息息相关。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对象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食品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界定,就微观的安全食品而言,至少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标准:无污染、无公害、健康营养。所以想要界定食品是否达到安全的标准本身就是个复杂的难题,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而且信息的获取也是十分困难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近万项指标,在不考虑健康营养,只考虑是否有污染和公害时就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有些复杂性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土壤的环境,肥料的安全性能等。但是有些复杂性是人为,有些地方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高,生产水平低下,环境脏乱,这些情况也决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的复杂性。认识到治理对象的复杂性也是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复杂性的第一步。

(二)治理主体

也正是因为食品安全治理对象的复杂性才使得行政机关单一的监督管理模式不能独立的完成食品安全的治理工作。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应运而生,强调社会各界的参与。

这样一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就变得复杂了起来。在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很多主体的参与,这些参与主体都应该纳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之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检验机构以及个人监督举报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就使得政府、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相关机构都成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现实的生活中,食品从原材料到餐桌,经过了很复杂的程序,每个参与者都存在着利益的联系。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是很复杂的。各个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扮演的角色也不会是一样的,获取的利益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而且如何维持社会共治的稳定性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治理过程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治理对象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治理过程也不会简单。复杂的治理主体面对复杂的治理对象,要想社会各界的力量合理有序的运行,就需要社会各界之间进行优势互补,进行良性的互动。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需要国家、市场、社会三个系统力量的良性互动。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过程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配合,充分发挥每个主体的优势,在食品生产庞大的产业链中发挥各自的作用,调动积极性,也要避免重复的工作。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过程是十分复杂的,既要激发各个主体的动力,也要使得社会共治良性发展,找到固定的权益保护制度、冲突的解决制度以及主体之间的协调制度,这些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需要解决的。只有这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才能起到大家期待的作用,真正的确保食品的安全。应根据我国实际,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具体政策措施的完善,探索一条可行、适用的共治之路。

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点

(一)食品企业责任的明确

食品企业可以说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作为食品生产的主体,食品企业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食品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食品的安全,应该在食品进入产业链的下一步之前保障食品的安全,进行相关的检测。但是现在很多的企业不注重这些问题,包括一些知名的大企业。很多食品的安全问题在最初生产加工的时候就产生了。食品生产是个十分庞大的产业链,牵涉到很多的企业,比如原材料供给商,生产商,运输商,商和外包装,加工环节等供给商。 这些企业共同决定了食品的安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带来的后果都是不可估量的。再加上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够透明公开,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难以判断责任的归属。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明确食品企业的责任,使得各个企业都必须不断的完善内部检测系统,保障自身的安全生产。同时,要把食品产业链整体的信息公开化,这样一来,食品企业之间也能进行相互的监督。一旦食品企业的责任明确之后,最大的好处就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将食品的生产者也纳入了社会共治的体系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食品的安全。

(二)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

制度性经济学家认为,安全应该由政府负责,且由社会公众集体享有。一直以来,行政机关代表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且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监督管理的模式是存在劣势的。很明显的表现是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的食品安全企业是有地方保护思想的,很多时候能瞒则瞒,甚至会帮助食品安全企业作假,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屡见不鲜。这就暴露出了我国由政府监管方式的劣势,因为地方政府会因为政绩、税收等原因不能公正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上下级政府机关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同时,我国的政府层级很多,行政机关众多,任何一个机关的不作为都有可能最终损害到社会公共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食品生产的产业链是十分庞大复杂的,过程众多,每个环节都需要政府的监管,而当前的政府监管力量明显是难以完成对如此复杂过程的监管。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另一重点就是对政府的监管方式进行优化,充分利用社会的多元力量辅助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第三方监管力量的强化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是多元的,出了食品企业和政府以外,其余的主体统称为第三方。作为第三方监管力量最突出的代表,当属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检测机构。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的监督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职能更好的履行,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还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成本。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不必考虑一些不相关的因素,可以弥补很多地方监督管理不利的现象,使得真实的信息被社会各界所知,有效的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而且新闻媒体的曝光会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食品企业不敢再犯,也能督促政府的有效治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第三方主体是理所应当的,因为最关心食品安全的主体应该就是消费者。我国拥有众多的人口,可想而知这份监管力量有多么的巨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采取奖励的方式鼓励消费者进行监督举报。消费者遍布各个层级和领域,可以对食品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有效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管理的不足。这样一来,就可以形成对食品安全的全面监管。从检测机构来说,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标准,独立的作出自己的判断,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给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引导。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检验人员 职业道德 职业能力 管理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今天,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不仅要美味更要营养、健康。因此,食品安全备受关注,食品检验技术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而食品检验数据的客观、公正、准确,是直接影响到消费着的生命安全。食品检测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食品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都能够影响到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因此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要求和管理。

一、提高食品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

1、公平公正、依法检验

食品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检验标准、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决不。只在认可的检验范围内检验不超范围检验。确保出具的检验数据客观、公正。

2、坚持独立判定原则

食品检验人员要把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不能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委托人员存在利益关系,不能参与任何影响检验判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任何活动,不得为追求不当利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爱岗敬业、强化思想教育

食品检验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正确的思想方向和服务意识,提高思想觉悟。要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出发,爱这行,敬这行。一切以消费者的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人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检验人员必须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5、加强学习、熟练技能

食品检验人员应多参加培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丰富知识结构虚心向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请教。积极阅读有关检验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书籍和杂志,了解最新的检验检测相关动态,勤于自学,合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方式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能够熟练掌握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等知识。能提出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及结论和问题的预测及解决办法,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等。

二、强化食品检验人员的管理

1、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食品质量检验岗位专业性非常突出责任重大,所以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应熟悉食品质量检验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没有经过系统认真的培训学习,不经考核是很难胜任食品检验工作同时也难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准确。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检验人员是食品检验机构正式或聘用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上岗。实验室所有食品检验人员必须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定期学习心中做到警钟长鸣以此时刻约束自己。对新标准、新方法进行培训及时使检验人员获得相关检测信息,同时对新方法进行确认。实验室还应针对自身实验室状况和人员情况制定详细的针对性强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价,总结记录。帮助提高检验人员的职业能力。对实验室管理体系和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要定期开展,做到温故而知新。

2、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4篇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青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现与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20XX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管辖范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到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检查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食品。

4、及时掌握并积极报送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动态和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标准化、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新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

6、加强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镇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事故控制目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地区内无因工作失误和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责任考核

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终千分考核。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单位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Xx镇政府(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 (签名):

二XX年四月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规范》和XXX《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本所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巡查组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内容、责任,真正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工作有目标,检查有方向,查处有效果,使监管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有任务、有压力。为此,所长与各巡查组长签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巡查组长为片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的责任区以本所食品安全监管示意图为准,各自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辖责任区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与经营户签定《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

二、各巡查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四制”,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一票通”凭证按规定要求使用等。

三、巡查组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 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一票通”,是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三) 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 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 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巡查组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巡查组对工商分局以及本所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巡查组长对所长负责,巡查组内的巡查人员负责各自监管联络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巡查组长负责。

七、对辖区内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巡查组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巡查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所 长: 片区责任人:

片区责任人:

二0XX年X月XXX日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三)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镇政府与各村(居)、各部门签订2019年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

按照“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精神,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严把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安全质量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成食品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加强群体聚餐的监管,确保无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制订方案。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结合本单位、村、本部门的实际,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本村、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职责,形成制度。要按照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3、积极参与,畅通信息。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很积极参与镇食品安全办的活动,及时准确向镇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

4、广泛宣传,严格监管。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利用广播、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督促各相关监管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对50人以上会餐情况要进行统计,并督促举办会餐的主办责任方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情况,如果主办方未能及时上报,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负责上报。

三、量化考核。

1、本责任书作为对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实施百分制计分考核。

2、发生一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出现一例50以上人员聚餐未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均扣2分考核分。

3、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四、奖惩。

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广安区观阁镇政府(章) 责任人(签字):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5篇

关键字: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 分析 治理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除了生产加工者在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外,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运输、储藏和餐饮烹制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如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吊白块、孔雀石绿、皮革水解蛋白质等[1]。这些物质大部分属于毒性大的化工原料,并非食品原料,更不是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不稳定因素,使国内外民众忧心忡忡,直接质疑中国政府的公信力的监管效能。

一非食用物质的概念

1.1非食用物质的概念

2009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2]中提出了“非食品原料”概念,明确指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总共公布了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3],包括64种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为了科学管理,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黑名单仍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研究黑名单的进入机制。

1.2非食用物质与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食品添加剂[4]是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风味,或者为了加工工艺和贮存的需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食品的少量天然或化学合成物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行业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防止食品的腐败变质;有利于改善食品的感官性状;有利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或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满足其他特殊需要。

食品添加剂可直接添加于食品中,使用和范围及种类依据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非食用物质不属于传统上被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也未列入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卫生部营养强化公告的,及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5]

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危害巨大

2.1三聚氰胺

2008 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使用三聚氰胺事件震惊国内外[6]。由于食品和饲料工业蛋白质含量测试方法的缺陷,三聚氰胺被不法商人添加到食品中,以提升食品检测中的蛋白质含量指标。通用的蛋白质测试方法“凯氏定氮法”是通过测出含氮量来估算蛋白质含量,因此,添加三聚氰胺会使得食品的蛋白质测试含量偏高,从而使劣质食品通过食品检验机构的测试,另外,三聚氰胺作为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没有什么气味和味道,掺杂后不易被发现。婴幼儿大量摄入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后,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甚至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严重危害新生儿的生命健康。

2.2工业明胶

2012 年,“铬超标胶囊”事件引发对药用明胶、食用明胶关注。使用皮革加工制成的工业明胶,在加工鞣制时如使用含铬的鞣制剂,会导致铬残留,金属铬的含量一般都会超标。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容易进入人体细胞,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 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

2.3塑化剂

2011 年,台湾食品中先后检出6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成分。增塑剂,又称塑化剂,是工业上被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在塑料加工中添加这种物质,可以使其柔韧性增强,容易加工,可合法用于工业用途。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 2 -乙基) 已酯( DEHP) 是一种环境荷尔蒙,对人体毒性虽不明确,但它广泛分布于各种食物内,其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会造成免疫力及生殖力下降。DEHP 的作用类似于人工荷尔蒙,会危害男性生殖能力并促使女性性早熟,长期大量摄取会导致肝癌。由于幼儿正处于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发育期,DEHP 对幼儿带来的潜在危害会更大。

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原因

3.1生产者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者使用非食用物质替代食品原料,鱼目混珠,降低生产加工成本,提高产品利润;另一方面,生产者弄虚作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产品产生良好的色泽、形态,增强口感,防腐防虫。如在干制水产品中添加“工业用甲醇”可以使改变产品的外观和质地,掩盖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达到更好的“卖相”。

3.2法规标准更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底通知《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 [7],公告取消了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33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并规定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上述33种产品,企业已生产的上述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由于法规的更新,以前可用于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退出了添加剂的历史舞台,演变成了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于食品中。

3.3生产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一些小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不熟悉了解,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在生产加工过程对添加的特殊原料不警惕不深究,或沿用“传统”工艺配方,习惯性地使用非食用物质。

3.4采购验证不足,原料或包材对成品造成污染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制度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采购验证制度,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的制度,保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特别是卫生部公告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产品,避免因原料问题造成最终成品的污染。

四如何长期有效的杜绝非食用物质

4.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的宣贯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及时有效地组织生产企业进行法规标准宣贯,提高企业经营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对最新的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特别对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方面的法规,应有着重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进行安全生产。

4.2生产者应加强学习,提高意识,加强原料控制

加强食品原料把关,加强原料质量验证,对风险高的原料应加强抽检力度,对包装材料应确保其符合食品包装要求。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到原料有保证,产品可溯源。力求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事故,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只有企业自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以诚信为本,以安全为重,以质量为生命,以服务为宗旨,才能积极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4.3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问题,除了政府监管,企业内控,食品行业协会也应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和职能。[8]《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项重要的监管体制,即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此项立法明确指出了食品行业协会应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发挥作用,完善自律监督机制。因此,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格局,推动政府与社会主体在食品行业监管领域实现合作治理,建立行业职业首先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得到有效的监督与指导。

4.4加强对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国家已三令五申,出台多方政策,对违法分子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2011年1月28 日,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案件的查办和移送工作, 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企业, 一经发现,即作为大案要案办理, 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要把政策和监管落实到位,双管齐下,就可以为减少违法犯罪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严厉打击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张守文;中国食品添加剂学术报告会

2 食品安全法

3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4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6 试论非食用物质的危害与管理;徐娇;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6篇

监管体制弊端日益凸显

刘汉元认为,近年来各级政府积极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出台《食品安全法》到部署开展“两年整顿”,尤其是随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成效明显,我国食品安全环境总体方向好,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质量、重信誉、讲诚信,生产出了较高质量的产品,充分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需求。但与此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已成为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民生话题,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有效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力争让社会和公众满意。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各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43.9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近14.3万起,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5万余家,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进行约束和保障,有多达十几个部门层层把关,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是屡屡出现。

目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多头分段监管体制”。2009年《食品安全法》立法以来,这种监管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各种体制、机制问题从不同方面削弱了监管力量,再加上少数执法人员监管不严,无形中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和成效,往往成为食品安全失守的重要原因。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刘汉元提出鼓励和培育核心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他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国内较大比例的食品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的现状,给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据质检总局统计,全国4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中,80%为中小企业,其中40%甚至没有生产许可证。以生猪屠宰为例,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已整顿集中为10~15家大型屠宰企业外,其他城市,尤其广大城乡地区,生猪屠宰点数量多、乱、杂而规模小,缺乏稳定生猪供应来源,注水猪肉、瘦肉精等问题突出,质量难以保证,也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监管。而鸡鸭鱼等肉类食品,基本来自遍及全国各地两亿多农户散养的方式饲养而成,这种作坊式食品生产方式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模式,在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体系中还相当程度地存在,不仅效率低下,更是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源头。

因此,国家及主管部门亟须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扶持一批食品加工、生产领域的重点、核心、骨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以此不断提升技术实力,强化生产管理,增加市场覆盖,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带动和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整体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引导强化公众品牌消费观

刘汉元同时建议,保障食品安全还必须进一步引导和强化公众品牌消费意识。他说,随着我国消费结构的持续升级,居民消费正从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求,向重视生活质量的方向快速转变;从追求物质消费,向追求精神消费和服务消费转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家电等大宗消费品时已具备了较强的品牌消费意识和理念。但在面对我们每天要吃下肚的米、面、杂粮以及肉、禽、蛋等食品时,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还较为滞后。

没有品牌的手机、家电、汽车、电脑等我们一定不会购买,但没有品牌的鱼、猪、鸡、鸭、大米等生活必需品,绝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经常在农贸市场、商超买菜的大爷大妈没有品牌概念,也不在乎有无品牌标识或者是否全程可追溯,更关注的反而是价格的高低。所以,如何进一步引导、强化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的品牌意识和品牌消费理念,是目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媒体舆论等社会各界共同为此作出努力,进一步引导和强化社会公众在食品领域的品牌消费观。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须强化品牌意识,以强大的品牌信誉和品质承诺,从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不同角度共同提升和促进食品安全。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7篇

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

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记者了解到,上海全市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3.2万户。2016年1-10月,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目前,在政府部门牵头、人大代表的多方呼吁和建议下,上海正全力打造“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正在被逐一化解。比如,此前一些上海市人大代表曾就餐桌上的地沟油问题,呼吁有关方面能够尽快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彻底解决这个民众关心的问题。这次视察,上海市食药安办透露了有关“地沟油”的最新信息:经过近四年的综合整治,在上海市人大的支持下,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产、收、运、处”全程闭环监管,通过大数据和上述闭环监管合成,达到一流监管水平。

目前地沟油监管已覆盖上海全市16个区近3万家餐饮企业,每天回收交易量在70-90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将餐厨废弃油脂转化为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已在上海市10条公交线路104辆公交车上使用。近期,上海中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典宜家家居亚太区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启动了以“环保、低碳、持续发展,落实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生物柴油三方战略合作项目,将公交车辆使用生物柴油技术,推广到巴士物流和宜家物流车辆上使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变废为宝,突显环保理念。

新修版食安条例将突显地方特色

作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相关立法工作不可小觑。记者注意到,此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后便更名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就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介绍说,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内容;从监管措施看,规定了从市场准入到全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是为了可以对地方性事务中的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更好体现地方特色。

据悉,此次新修版食安条例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包括从市场准入、全程追溯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并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新版条例还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严格的实名准入制度,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检查要求,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展开讨论

2016年12月7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等机关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举行座谈,听取代表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突破和创新中规范细化法律监督

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的刘震华代表表示:

有关部门就草案的立法工作相当认真、谨慎,已经多次听取了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建议。在多次修改和完善过程中,上海市民也进行了积极参与,体现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和要求。他认为,条例草案符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有些具体规定职责也逐步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刘震华认为,新修版条例中的内容规定和相关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比较起来,有了不少的突破和创新,并且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人员,他发现其中对回收食品的规定已经相当严格。再比如,农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问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之前他也曾提出过,有关方面对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等环节的储存到运输过程监管存在盲区,尤其是上海城乡结合部仓储区域。目前提出对食品储存的运输有一个备案的方式,就能有效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另外,他还关注到了有关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的一个大数据的梳理和利用,也体现了目前食品安全管理的与时俱进。

刘震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目前新修版条例中一些法律职能上的规定,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制裁中关于食品的产品、原料的提法,建议和专业人员确认后,前后保持一致。

其次,对于草案第88条,建议加入一些法律监督的文字表述。这一点,可以参照相关环保方面的立法。他认为,法律条文上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和食品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共性。

再次,对这中间可能涉及的,就是对有毒有害的食品的销毁问题,要有一个监督销毁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对不能流入市场的产品,有一个监督处理或事后处理的过程规定。

・网络平台的食品监督难度大、盲区多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本刊曾在社会广角栏目,就网络订餐背后的食品安全乱象做过专门的报道和分析。据办案第一线的警员表示,随着相关网络订餐交易市场不断飙升的交易市值,网络食品安全背后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亟待重视。

我们可以见到新修版条例立法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如,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在座代表也纷纷提到了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最新关注:来自上海师范大学的高湘萍代表指出,新修版条例中加入了对平台上销售食品需进行抽样检验的条款,这个操作性是不是强?举个例子,明星做食品广告,是否要求其找机构去进行自己的鉴定?高代表认为,对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由国家专门机构食品检验所来完成的,其应该对所辖范围的食品标准有自己的定期公布,如果要“技术方”去完成一个食品检验的责任,这个法律边界是否清楚,这一点值得商榷。目前,新兴行业发展得很快,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其良性健康发展会有一个好的支撑作用。

此外,一些代表认为,网络食品安全的盲点很多。对于上海这个超大型城市而言,看似不起眼的新变化、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实实在在的危机。现在很多微信朋友圈,都在晒自制手工食品,有些人由此看到商机,转而开始开拓个人售卖。对于这类网上自制销售的食品,该如何监管,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代表观点贴肉,关键在于落实

来自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朱如安代表,对新修版条例的体会,谈得相当“贴肉”。他表示,政府对该条例的反复修改和征求民意、代表意见等工作,体现了对该条例的重视程度,希望也相信该条例出台后,对上海的食品安全治理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他认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老出问题,关键还是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成本过大。对一些网红食品的监管和宣传,媒体要有自己的法律底线和态度,态度不能模糊。他还提出,对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仅备案制,是否有效,备案是否有标准?目前更多的执法责任落在社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能否跟上?法律文本监管的盲区,诸如夜排档失控等现象,最后谁来落实?

最新食品安全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经济理论 研究动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食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的管理与行业发展,政府的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2008年,“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由于食品安全具备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品特性,这会导致市场失灵,增加社会成本。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既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也明确了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制度的强化与社会经济影响的扩大,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经济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一、食品安全经济学的形成

上世纪70年代,经济学为了解决工业公害而创设了环境经济学领域。经过10年的努力,推动了全球化规模的环境政策实施与发展。环境经济学创设10年后,人类又一次遭遇了所谓疯牛病(BSE)的食品威胁。上世纪90年代末经济学对此进行了研究,目前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经济学领域。食品安全经济学主要关注如何提高食品的品质安全,如何引导食品企业经营战略等政策性问题和经营性问题,是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新兴经济学。

1、食品安全政策改革

1986年英国发生的疯牛病(BSE)事件,引起了欧洲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并对其进行了研究。时隔10年后英国政府又进行了食品安全政策改革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2000年,EU公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之后,200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同年,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宣告成立,这些举措标志着欧洲食品安全政策体系的形成。在此期间,英国政府以食品品质改善为中心,进行了食品安全政策(CAP)改革,研究者们把食品品质概念和安全概念结合在一起,对“家畜福利品质”(WQ)和WQ标签开发以及EU商标输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003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以自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家畜福利三位一体的“农业者行动规范”(GAP)援助政策。这是一种“农村开发”政策与“家畜福利”政策结合的农村开发新模式。此项政策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农业生产者改善农产品质量、加工食品品质的费用进行“食品品质改善措施”;二是以环境和人类、作物、动物的健康以及家畜福利为目的,根据EU法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者,适应GAP“法定标准补贴措施”;三是对于受补贴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服务和监控机构费用的“农业劝告服务”补贴措施;四是对于农业生产者支付的法定标准以上的改善费用进行“家畜福利”补贴措施。

在GAP规则的基础上,2004年EU也规定了“合理性家畜饲养行动规则”(GAHP),创建了WQ概念并开发了EU商标,引入了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风险分析方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食品安全经济学形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2、食品产业链的开发与研究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农业和食品行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和流通链各阶段的合并与集中;二是食品加工制造业和零售业界的全球化;三是特定品牌食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四是农业和食品链全过程中企业间的合作化。随着农业、食品行业的结构变化和进一步深入发展,对于以农业和食品产业(食品制造业+食品流通业)的合作为研究对象的农业食品产业链的理论逐步形成。所谓农业、食品产业链的开发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药、化学肥料、种苗),食品加工厂商、流通事业者、食品服务业者等各主体,从产品开发到整个产业链的组织运行的合作形式,即“农田到餐桌”的农业食品产业链。它还包括政府政策和财政的支持,社会基础建设和消费者主体,以及行政、社会、消费者各项活动的系统概念。

1994年,EU委员会为了加强食品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成立了农业关联产业研究项目基金AAIR,要求加盟各国共同出资,对于食品产业链研究事业进行补助,并承担科研网络体系建设费和共同研究育成费用。对此,13个国家的22名大学教授和科研机构人员参加了该研究机构,对食品产业链开发与发展进行了研究。研究项目主要集中在食品零售业态的变化、食品工业的市场战略、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等问题上。研究领域针对跨国公司、中小企业、零售商等不同企业规模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产业链各阶段的行为活动及其特定市场领域的研究。

3、食品安全经济学的形成

随着欧洲联盟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的改善,EU各国纷纷设立了研究机构,并开始研究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同时对食品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战略。对此,经济学如何评价食品安全政策的效果和企业经营战略及市场效应等问题成为重要课题。食品安全经济学,即根据EU食品安全白皮书有关原则设定为研究内容,以企业经营战略和消费者健康利益为研究对象,以风险分析理论和可追溯体系理论为研究手法,形成食品安全经济学。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福利、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政策责任、费用减轻分析方法、食品安全的社会经济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的经济分析、利用HACCP体系进行的危害分析、食品监控的可追溯系统开发、有关国际贸易标准的透明度分析等领域。

二、食品安全的经济理论

1、风险分析理论

从经济学角度看,风险是意味着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品特性。对于“危险性”国际食品规格,法典(Codex)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植物检疫措施(SPS)早已明确解释:“危险性”不只是严格控制与科学实验操作而确认的食品危害性,而是在生活、劳动、死亡等现实生活中影响人身健康的可能性。

风险分析是HACCP和ISO品质、安全性保障体系的基本方法论。FAO将风险分析定义为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等三种独立要素。风险评价是对于消费者健康提出指导意见,是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信息来源和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证据。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政策效果的评价过程,由危险性的价值评价、管理措施评定与实行、监控和再点检等五个阶段组成。信息交流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公开食品安全的各项信息,尤其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各阶段的信息和进行过程。食品产业链的风险分析理论包括社会费用减轻计量分析、微生物危害因素的费用分析、食品产业链失误风险分析、“农田到餐桌”评价与费用效率控制等分析方法。

2、可追溯体系理论

食品产业链可追溯体系,是基于EU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的食品卫生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食品网络,覆盖农业食品产业链全体的食品卫生管理政策;二是食品安全责任在于基本食品生产者身上,因此食品加工业者执行HACCP体系,生产农场根据良好卫生管理作业条款实施安全管理;三是实现所有食品以及食品材料追溯的可能性,并强制性进行编码登录制度和“合理制造行动规范”认证制度。

可追溯体系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有记录食品流通履历和流通过程两种功能。食品流通履历将食品或食品材料等数据和信息进行记录,为消费者向生产者追溯找出污染源的一种追溯体系;食品流通过程是食品生产者到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为止的流通过程,使商品的追溯便于商品回收的可追溯系统。

三、食品安全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2000年1月,EU公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体系原则。其首先强调了以“从农田到餐桌”为主题的农业、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管理,明确指出此规定不仅适应EU加盟各国,而且还能适应对象贸易国。其次,作为食品产业链主体的农业生产者、饲料加工业者、食品加工业者等必须承担第一责任者义务,同时还强调了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作用,以及对于消费者的食品贮藏合理性和使用调理责任的自觉性原则。最后,为确保消费者健康而规定了食品、饲料、添加剂的可追溯体系原则;规定了食品政策的有效、透明性原则;把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方法原则以及国际食品卫生规则;规定了环境问题、动物福利问题、农业可持续问题、消费者的食品质量要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有关食品品质的本质问题、生产过程方法等方面的原则。

根据以上食品安全的原则,欧美国家研究机构对食品安全研究设定了以下内容,即消费者健康与福利,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分析方法,HACCP采用与风险预防,公害监视追溯体系以及国际贸易标准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

1、消费者健康与福利

消费者健康与福利是食品安全改善的最终目的。掌握消费者福利,了解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动的分析方法有多种。主要是依据经济学、营销学、公共卫生学等理论,解释如何测定食品安全的改善价值,如何认识消费者心理与市场行为,是否设定公共卫生目标等问题。斯浩固林(Shogren,J.2002)应用消费者最大支付意思评价法(WTP),评价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力度和采取的市场行为。

2、产业链的追溯体系与认证制度

产业链追溯体系和认证制度,即根据食品安全的品质管理与销售而制定的程序。关于产业链的追溯体系与认证制度一致是经济学者研究的领域。西费(Schiefer,G. 2001)研究发现,最近农业部门之间的追溯体系和认证显得软弱无力,只是在政府选定的个别食品产业链内实行追溯体系和认证制度较有效,对所有生产农户实行追溯体系却极其困难。

3、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分析

从食品危害的来源考虑,“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较理想的研究方法。多数食品危害原因是食品及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受到各有害物质、有毒物质的污染造成的。因此,从农田到餐桌的研究能够有效地确认食品安全对策,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并是将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纳入经济学研究框架探索费用效果的研究方法。

坚森(Jensen.2002)从食品安全的费用角度分析,认为食品安全对策失败的基本原因是外部性甚至是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2001年丹麦食品经济研究所应用“动态模式”方法,揭示了市场营销战略与食品政策之间的关联性。

4、国际贸易的透明度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食品进出口近年来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很多国家的消费者在随时能买到国外廉价食品的同时,也面临着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近年来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高了食品安全标准,检测和检查制度也越来越严格,这对国际贸易形成非关税壁垒。因此,WTO的SPS(卫生植物检疫办法)对于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分析成为研究重点。对此,经济学者威尔逊(Wilson.2001)从EU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际食品规格法典的差异入手,应用试验模式与定量分析方法,测量不同食品安全标准对于贸易量的影响。

四、食品安全经济学的最新研究动态

从近年的研究动态和将来的研究方向来看,先确认的方向有四种,但统一的课题是对于食品产业链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协同研究。主要的研究包括风险交流,履历追溯的指标体系开发,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评价与经济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前期风险管理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1、风险交流

如何进行食品开发是研究者与经济学者们公认的问题,主要是很难掌握消费者心理。因此,掌握消费者心理和消费者购买行为是至关重要的。目前采用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经济分析和最大支付意思评价法(WTP)的较多。这种方法主要是研究把握消费者如何选择食品和食品供给者,以及为了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等问题。因此,创建多种风险评价模式至关重要。

2、履历追溯的指标体系开发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发,对于该指标体系的开发研究成为研究者们的当前任务,对此也包括激励机制的设计和责任明确化。该研究以履历追溯费用的便利研究为中心,而知道费用的是否适度化是主要目的。这种分析的重要要素是“便利”的定义较多,如交易费用的减轻或者实施规章制度的行政费用的减轻,以及追溯体系的效率化的成果能否成为“便利”等内容。

3、从农田到餐桌的风险评价与经济分析结合

为了理解各个阶段水平的食品安全的费用“便利”条件,多元化且可选择的标准研究成为重要任务。这种标准的研究需要经济模型和现行的风险模式的有机结合才能解决,而参与生产链条内的各项费用如何分配的决定是重要问题。经济学与风险分析的结合,关系到经济性因素,如揭示农场规模对于风险导致何等影响,把经济因素如何作为风险评价因素,都关联到食品产业链条内的食品安全费用便利的可能。主要方法是对惯性农业生产,有机农业生产,农业食品生产链的比较研究,或者从发展中国家生产者到EU消费者为止的链条,国内生产链条的比较分析和贸易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4、国际贸易的前期风险管理

随着全球化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食品行业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实现国际性食品安全,国际食品规格法典、OIE、ISO等国际机构,关于食品安全设定了若干技术型标准和规格。对此,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植物检疫措施(SPS)和技术壁垒协定(TBT)等规格标准,企图减少贸易摩擦。然而,国际标准未能实现全球化遵守的规则,贸易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调整,形成了今日参差不齐的食品安全标准。因而,食品安全风险减轻成为国际性公益问题。各国协同合作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对于国际贸易领域极其重要,对于促进贸易和食品安全具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因此,经济学者们研究寻找这种协同合作的价值在何处,各国间的费用和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不仅影响着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评价,而且影响着协调标准、风险减轻计划、促进贸易指导意见的制定。

食品安全经济学是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形成于1986年英国发生的疯牛病而引起的食品危害。因而,英国政府率先对本国食品安全政策进行了改革,并在欧洲设立了食品安全政策改革机构。20世纪初,在欧洲各国重视食品安全的浪潮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开始了对食品产业及其食品安全的研究,并积极开发和改造了食品产业结构,在欧美形成了以食品产业链为主题的食品安全经济学。经过十多年的政策改革与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了以风险分析理论和可追溯体系理论为主导的食品安全经济理论。在这两个主导理论的框架下,经济学者们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健康与福利、产业链的追溯体系与认证制度、农田到餐桌的风险分析、国际贸易的透明度等方面。近年来,结合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协同研究成为主流,主要内容体现在风险交流,履历追溯的指标体系开发,农田到餐桌的风险评价与经济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的前期风险管理等方面。

2009年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充分说明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我国食品安全经济学刚刚起步,且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只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科学研究者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应该在努力吸收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经济理论的同时掌握并创新其研究方法,推动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进程。

【参考文献】

[1] 松本洋一等:食品安全经济学[M].日本经济评论社,2007.

[2] 冈本嘉六: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的安全性与国际标准[J].日兽会志,1999(52).

[3] 新山阳子:牛肉食品体系[M].日本经济评论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