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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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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一、目的规范公司薪资福利管理,融洽劳资关系,激励员工士气,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配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参照国家劳动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总监及以下人员

三、定义

四、权责

1.管理小组负责薪资福利管理规定的制定及解释。

2.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薪资福利管理规定的执行。

3.信息中心负责薪资的核算。

五、内容

5.1薪资管理原则

5.1.1业绩优先

在公司薪资福利管理规定中,要贯彻“业绩优先”原则。也就是注重工资的激励作用。

(1)对于结构工资,应加强绩效工资的比重,并加强绩效工资的调节力度。业务部门绩效工资反映为提成工资,详见各业务部门《业务提成管理规定》;

后台部门的绩效工资反映为后部门的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财务部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对于计件工资或类似的销售工资,应认真核定计件单价,计件工资可考虑在工程维护和施工岗位推行。执行细则参照业务单位的《

(3)对有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如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业绩异常优秀,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等。

5.1.2分享利益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员工应当分享企业发展的部分利益。最主要体现为年终奖励,每年1月10日前,董事会制定出上年年终奖励计划,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计划具体的执行、实施。

5.1.3合法性

合乎劳动法规,保险法规,计划生育等法规。

5.2工资要素的内容

根据工资的基本作用,并从工资制度目标和薪酬原则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工资划分以下要素:工作能力要素、职务要素、劳动条件要素、个人贡献要素、生活保障要素、其他要素。

5.2.1工作能力要素:此要素是员工任不同职别、获得不同工资的前提条件。其具体反映形式为基本工资。

5.2.2职务要素:此要素这包括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跨度、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承担的风险、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具体反映为职务工资。

5.2.3劳动条件要素:此要素主要是指工作场所的物质环境因素。此要素在薪酬体系中主要反映在加班工资和相关福利(话费、降温费、工伤保险费等)上。

5.2.4个人贡献要素:该要素在薪酬体系中主要反映在绩效奖金提成工资,及工龄工资等方面。绩效工资及提成工资主要反映目前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和工龄工资,在一定程度能反映员工过去对公司的贡献,公司福利的一些项目,也具有对个贡献的回报和激励作用。

5.2.5生活保障要素:公司员工工资水平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反映了工资的保障作用,福利项目也反映了生活保障要素。

5.2.6其他要素:如有薪假、法定作假日等。

5.3工资的基本结构

将薪资福利要素,归纳分解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福利项目,个人薪酬=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福利项目。

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

加班工资

工龄工资

提成工资

计件工资

绩效工资

浮动工资

工 资

福 利

降温费

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节日补贴

婚育补贴

有薪假

话费补贴

车费补贴

具体实施内容为:依照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职务划分4个职等,每一职等又划分若干个级次(级别)依现行的各岗位起薪点为依据确定了各级次的具体标准,以保证工资改革后各岗位与薪资标准的对应关系及其一致性,并利于工资晋级和职务晋升等的实际操作。

5.3.1固定工资

5.3.1.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或底薪,它是员工从事不同职别的能力要素的基本反应。

5.3.1.2职务工资

依员工所担任的职务及其责任轻重来设定。职务不同反映在职等及职务工资中其标准也不一样。在同一个职等内职务工资基本是相近的,即在职务未升的情况下,职务工资基本相近。是随着级次的调整而稍作变动。

5.3.1.3加班工资

为了保障工资的合法性,本制度在设定标准时按基本工资的38%-40%设定了加班工资,具体算法:月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4个周六*2。具体到某一周六的具体算法为:周六工资=基本工资÷20.92*周六实际上班时间*2。

5.3.1.4工龄工资

本工资福利管理制度中设定之工龄工资依照不同的职别级次设置数额不等,祥细数据参照《薪资福利结构表》,员工入职即享受该职别第一级次的工龄工资。

5.3.2浮动工资

依照员工对公司贡献程度的不同设置浮动工资,更明确的体现员工工作的质、工作的量等明显的工作效果,其具体内容为反映在工资中表现为业务单位的提成工资,计件工资,不直接从事产出工作的人员体现为绩效工资。

5.3.2.1提成工资

对市场开发岗位员工实行与其销售业绩直接挂沟的工资形式。

5.3.2.2计件工资

对施工等人员实行与施工数量质量直接相联的工资形式。

5.3.2.3绩效工资

对不直接从事产出单位的人员实行与该岗位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工作质、工作量的工资形式。

5.3.2.1 、5.3.2.2、5.3.2.3中的三种浮动工资由各部门拟案报公司管理小组审核经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5.3.3福利

为了激励员工、满足公司长远的对人才的吸收作用,除了付于员工的工资外,公司为员工设了相应的福利项目,具体包括降温费、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薪假、节日补贴、婚育补贴、车费补贴等

5.3.3.1降温费

依据员工从事工作场所的不同设置不同的降温费用。

5.3.3.2工伤保险

为了给员工提供户外工作的基本保障,参照《深圳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底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5.3.3.3社会养老保险

为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参考《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公司综合员工的职别,工龄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企业为满足条件的深户员工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购买9%的养老保险,非深户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购买8%的养老保险,另员工自己负担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5%。

5.3.3.4医疗保险

为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权益,参考《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结合公司内员工的贡献程度、职别、工龄等要素,为深户籍员工购买医疗保险。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8%征集保险费用,其中公司付担3.6%,员工自己承担1.2%。

5.3.3.5有薪假

依照国家的法规:元旦一天、五一三天、国庆三天、春节三天计10天有薪假;另凡在本公司满一年以上员工婚假10天,晚婚者增加10天的假期,丧假10天。

5.3.3.6节日补贴

为体现公司的人本政策、春节等重大民俗节假日,公司依照经营状况由总经理现提出补贴计划,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公共负责实施。

5.3.3.7婚育补贴

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公司适龄员工女性享受一个月产假,晚育者增加15天假日。男性员工有10天看护假。

5.3.3.8其他补贴

如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由各部门视具体情况拟制方案,报由公司管理小组复核并报总经理审后执行。

5.4薪资福利制度的执行

5.4.1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按本制度薪资标准所对应的级资工资总额80%支付,转正后按标准中相对应的级资工资额100%支付,其中各部门工作人员需求申请时应确定待聘职位的待遇职等、级次。

5.4.2假期工资

在公司规定的休假期内休息的,享受基本工资,参考《考勤管理规定》

5.4.3转正工资

依照公司同员工间的共同协议,员工职等的人员试用期满为一个月,组长、主管的试用期为两个月,经理级以上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参照5.4.1执行。经试用考核合格期满后由部门转正申请,流程参照《人事异动管理规定》执行。

5.4.3员工工资晋升

依照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其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和公司岗位需要,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副)总经理核准后,可对员工进行工资晋升,详细流程见《人事异动管理规定》,其标准为在现有工资总额与升职后相对应的工资总额最相接近的工资等级基础上升一个等级,特别贡献人员可调开两个等级。

5.4.4年底调薪

(1)调薪条件:

A.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

B.所有请假总和不超过30天;

C.经考核合格;

(2)调薪时间:

根据社会综合条件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物价上涨,行业变化等条件考虑每年三月份、九月份作两次薪金调整。

(3)调薪程序参照《人事异动管理规定》执行

5.4.5扣除项目

(1)员工未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未完成本职工作者,所扣除的工资数额;

(2)违反规章制度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扣发工资或罚报数额;

(3)个人收入所得税;

(4)员工社会保险项目中个人应当交纳部分;

(5)迟到、缺勤、旷工等扣除的工资数额;

(6)水电费超出规定数额的部分;

(7)公司制度规定其他应当扣除的款项。

5.4.6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于每月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六、参考资料:

1.《人事异动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6.《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7.《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

七、附件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践,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民工队伍非常巨大,据统计,现在我 国常年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8600万人,全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已达1.3亿人?① 这些城市农民工,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 繁荣,然而,长期以来,这些人却被社会保障拒之于门外?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城市农民工 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城市农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风险,增加他们的安 全感和对城市的认同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 上海市在分析外来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基础上,自200219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 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外来从业人员(指符合该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务工?经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不包括通过市人事局引进的专业人才 以及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的人员)实行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经办?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一个保险三项待遇?对外来劳动力只实行一个保险即综合保险?三项待遇是指工 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即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只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 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往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第二,费率固定,费基完全统一,缴费周期为每3个月缴1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 的所有用人单位其综合保险费率都是12.5%,其中养老补贴为7%,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为5.5 %?外地施工企业由于只参加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比率为5.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的60%?企业给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一次必须缴纳3个月的费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发放?这样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的农民工频繁流动问题?一次性支付对工 伤保险来说尤为有利,工伤人员可以领一笔钱回原籍养老,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工伤待遇 标准相对较高,除了全额报销住院费用,其他的四项补贴最高的可达44万,最低的10级工伤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待遇1万元?外来从业人员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 只做养老补贴?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证,其 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外来从业人员男满60岁?女满50岁时,可凭老年补贴证,身 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第四,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保险公司承办,而养老补贴则 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②

    (二)广东模式? 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其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不另设专门的制度,而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主要 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但其辞工返乡时,其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 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退给本人?

    (三)对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有模式的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 度建设的新路径,对现有的各种模式进行分析可以把它们归为三类:农村模式?独立模式 和城镇模式?

    农村模式即把城市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 种模式,既不符合农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实际?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问题,不能对农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 工已经在城市居住多年,他们也不愿意回到农村,这时再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纳 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显然已不现实?

    独立模式即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独立于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比如上海模式?它具 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首先,有利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因为这种模式的参保者无需承 担额 外的“转轨成本”,那就既可以满足城市农民工等灵活就业 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大多数企业及 社会群体承受力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也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积 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种选择?其次,有利于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 为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对城市农民工一开始 即推出像城市企业职工那样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企业承受不 了如此高的缴费,城市农民工个人缴费能力也达不到这个水平?最后,具有更为广泛的 适应性?因为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项目进行组合,而且在缴费方法?受益标准 的确定上,能够更多的考虑到农民工的收入特点 ,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门槛,更有利于社会保障制 度功能的正常发挥?但是独立模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如城市农民工独立保障体系的建立 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三元 格局”,这可能会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而且由于各个地方自成一体,相关政策规 定的比较粗糙,容易出现侵害城市农民工权益的事件?

    城镇模式就是把城市农民工完全纳入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镇职工

    基本一致的 待遇?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它有利于缓解当前城镇社会养老金发放的压力?我国 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少企业因经营亏损,难以按时足额向社 会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费?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城镇社会养老金支付困难的局面在较 长时期内都将不可避免?而城市农民工都 普遍年轻,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将有很长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特别是养老 保险金的时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普遍在30年~40年之后,这一较长的缓冲期为解决城镇社 保资金不足提供了可能?其次,将城市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节省了制度的设 计成本?最后,它减轻了制度之间的衔接压力?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城镇社 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要加以改革,城市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待遇不 平等的问题等等? 二?建设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坚持统账结合模式,实施土地换保障,优先建立农民工的 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③

    第一,坚持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共济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 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 的缴费义务?因此,必须适当调整统账结合方式,优化制度组合?

    第二,实行完全积累的运行模式?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行完全积累的统账结合模式,统筹账户 由雇主缴纳,个人账户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其中,雇主缴费小于雇员缴费,但不设上限 ?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计算发放方法,即养老金=统筹账户或个人账户的 积累额/退休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实行缴费确定型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 金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可以随时转移,比较适合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的特点,而且成本更低, 更易于被农民工接受?

    第三,实施土地换保障?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 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 障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 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

    第四,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1961976起,死亡 136340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2.5%?而这些工业伤亡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农民 工?而且,我国职业病的受害者基本上也都是农民工?对城市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 伤事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也没有职业病救治措施,不但不能获得劳动收入,而且使得整 个家庭陷入贫困状态,这很可能直接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冲突,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优先解决突出 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这才是当 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障?

    (二)分类?分层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制度运行初期,应采取分类? 分层的保障办法,以确保在初始阶段就将部分农民工社会保障真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最终消除社会保障的二元结 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的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 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多数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与城市 居民已无二致;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一般流 动性较强;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其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及经费筹集 方式均可与城市职工相同;对于后两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强,因此,对他们应采取比 较灵活的政策?具体而言:

    第一,就有雇主的农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 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许多的劳资纠纷,都 决定了应当把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

    第二,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可分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两项 ? 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而对于 后二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因而他们可以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但应参加大病统 筹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账户?但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一般医疗保险,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第三,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第一类农民工而言,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于后两类的 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只建立个人账户, 当然,也应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社保;监督效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01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面临的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保问题日益突出。目前,社保监督作为有效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创新激励理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保监督中的广泛应用,为社保监督降低内部管理协调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平台。在这种背景下,社保监督中信息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大大的提高了。它不再简单地表现为滞后于社保监督过程的事后反应和事后监督方式,而是演变成一种实时监督的控制手段。因此,提高社保的监督效能,成为化解社会冲突的重要举措,而社保监督的信息化和电子化改革为政府效能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1 社会保障及其信息化建设的概念

1.1 社会保障服务的性质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与社会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达到和谐社会目标的有效社会制度手段。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方面。①社会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同时众多国家政府都将社会保障作为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发展内容;②社会保障制度以公平为出发点,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前提,以保护和防范社会成员的各种社会风险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宗旨;③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内容广泛的社会保护;④对于陷入生活困境者,不同国家和不同方式的援助,将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共同维持国民的高效生活水平。

1.2 社会保障监督的背景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和发展的,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还涉及城镇居民。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保险费的征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险项目及标准、保险实施范围执行和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与企业职工根据上述条例享受的大体相同;1952年公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到了较好的医疗保障;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以及之后相继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逐渐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监督机制。

1.3 社会保障信息化监督的应用

不可否认,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技术支撑,信息化贯穿社会保障的各个层面和不同环节,主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全面的、覆盖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管理支持系统,实现现代化管理,使社会保障管理的各个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从而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社保监督效能的提升。

2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分析

2.1 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理论

从理论层面来讲,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中,安全性原则和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委托―”理论、“寻租理论”分析精确地说明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过程管理中,通过委托人与人之间有效的互相监督与管理社保基金,以防止主体之间进行共谋寻租行为,最终达到保证社保基金运营安全的目的,

2.2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现状及问题

本文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模与投资收益两方面论述社保基金的运营现状,并从社保基金的运营现状中分析转制和人口老龄化引发的资金缺口和空账运行: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受到约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多元化的制约因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产权权益保护不力等不安全性问题。

2.3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不安全性分析

笔者从社会保障基金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两方面分析造成基金运营的不安全性原因。社保基金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①对内部控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风险防范意识薄弱;②内部控制不健全,执行力度缺乏刚性措施;③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机制。社保基金运营的外部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①基金运营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②社保基金的多头管理与监管约束力不足;③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

3 信息化视角下的社会保障监督

3.1 信息化建设的借鉴

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在运用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改变社会格局,在提升社保监督执行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实践案例推进信息化在社保监督中的应用。主要通过学习国外信息化建设的模式与运行机制,借鉴经验与方法,扬长避短,取其精华,从而提升我国社保监督效能。

3.2 信息化视角下社保监督的对策

针对上述社保监督的实行障碍和基金监管问题,在以往社会保障监督与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笔者对社保监督执行力策略与模式进行剖析,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可行的建议,从而探索出最适合的方法。在宏观上,地方政府要明确执行理念、执行主体、执行制度、执行信息、执行方式,建立良好的执行环境等要素管理;在中观上,对社保监督的信息发展策略、信息运行优势、部门职能范围、法律标准体系、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传播服务渠道、信息透明机制等方面进行实践分析;在微观上,明确社保监督的建设过程,整合执行信息资源、关注社会信息诉求。

3.3 信息化视角下社保监督的建设过程

在制定社保监督策略的方法、方式、程序中调整,在执行因素的发展、环境、任务、审视与推广中控制,不断完善社保监督的信息平台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建设,考虑如何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推进服务型社保监督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信息服务,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全面提升社保监督的执行力。

4 实例分析:广东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广东省为了加快信息化的发展,提升各个业务和行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相继出台了《广东省信息化发展纲要(2005-2020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计划》等规划文件,使全省的信息化应用得到大力普及,在全国名列前茅。在此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通过对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投入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化、管理一体化和决策的科学化。

但对比国外和其他省份,广东省目前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最初以市级甚至县区级统筹为建设层级,当时建设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但随着其他地区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的加大,有的地区已大大超过了广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建设情况、成效和问题,国家提出了社会保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文化决定论,同时,通过建设信息系统来实现各级社会保障数据和业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处理,达到了信息共享方式的最佳效果。目前,以服务群众、服务业务、服务决策为主线,坚持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示范带动、确保安全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5 结 语

目前,信息化管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战略需求甚至重要趋势,笔者相信随着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保体系在社会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滕霞.信息化视角下地方政府执行力提升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8).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用3至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东实际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明确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跨地级以上市的流域性水利枢纽和特别重要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拥有该工程资产所有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原则。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功能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功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其性质。二是收支配比原则。根据水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收支状况,确定其性质。水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等主业收入,按最近3—5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确定。水管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机构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等按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

2.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与性质。依据上述分类定性原则,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并进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收入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单位。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其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严格定编定岗。水管事业单位的编制,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定编定岗,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水管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允许工资浮动,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全面推行工资浮动和绩效挂钩,扩大各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自,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多种投资来源的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工效挂钩,绩效领酬。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人事劳动部门制定。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大型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国有水利资产出资人代表。无论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保值增值责任。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的考核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济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步推行管养分离。省管工程和*、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市,争取用3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其它市争取用5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人员、经费分离,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步,组建维修养护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第三步,将维修养护公司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脱钩,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省属水利工程及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其他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须实行按量(立方米)计费,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加大农业水费的计收力度,由现在的按亩收取逐步推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的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价、用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收取水费的中间环节。严禁在收取水费中搭车收费、任意加价和截留挪用。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组织收取,可采取自行收取或委托其它合法中间机构收取的方法进行收取。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用水水费的计收和管理。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五)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议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有关政策可向上一级申请投资补助。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更新改造费用来源与纯公益性工程相同。经营性部分的人员费用,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工程运行成本,由水管单位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提取的折旧资金中列支。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按期回收工程建设成本,并实现良性循环。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省、市、县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结构,视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1)上级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的各项补助;(2)水利建设基金;(3)堤围防护费;(4)水资源费;(5)财政预算资金。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并视财力情况对贫困市、县(市、区)所属的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的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县(市、区)所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其所属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

4.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5.在合理、正确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以及严格定编定岗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的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维修养护岁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六)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应当以产权为纽带,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政事分开,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逐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积极探索非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和资源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探索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依法规范水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水管单位的良性发展。

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法进行产权界定、产权评估和产权登记,实现产权清晰化,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投资和经营,使水利工程的产权多元化,分散股权和投资风险。建立和健全产权市场化的机制,既要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又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水利资产流失,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积极开拓产权市场化的途径,可以通过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联营、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兼并、拍卖、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等形式,推进产权市场化。产权交易的收益按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当地水利发展事业。

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和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负责筹集和运营水利建设资金,对其投入水利工程的资本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负责经营性或定性为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行使经营者的权利,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实现水利资本的侏值和增值。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约束机制。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依法独立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开放水利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投资和管理单位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1.加强领导。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同时,广泛宣传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省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可以利用以下途径安置富余分流人员:

1.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退休时可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办理退休并计发退休待遇,退休费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2.截至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原单位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

3.实行管养分离后,把从事维修养护的人员从主体剥离,成为维修养护企业职工,并按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管理。

4.充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有效安置富余人员。

5.自谋职业。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水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现行用人管理机制。对于已与水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水管单位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时,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与原单位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企业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根据经营状况确需分流的人员,按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经费,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确有困难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办法执行。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如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办法不变。对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补足。

(2)转制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从年7月1日起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

干部和原固定职工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之间补建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划入部分由单位负担。

①年7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7月统筹区域企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按事业单位年7月规定标准核定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单位是否有正常事业费的审核,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参加统筹后的调整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②*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从*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离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所在地*年7月1日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为:

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年6月本人基本工资X计发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③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年6月本人事业单位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凡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46号文关于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残人员,由单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4.改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也按原渠道解决;改制前已退休的原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照与现行公费医疗政策相衔接的办法由原渠道解决;其余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解决。

(四)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需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泵站技术管理规范》及水利部、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工程管理设计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设计应包括下面的内容:(1)管理条件,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3)管理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讯设施;(4)安全监测设计;(5)控制运用设计;(6)信息管理设计;(7)水价、电价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对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负有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的监管等。

(六)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兴建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2.强化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强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管单位要依法进行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4.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为进一步掌握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动态,及时通报各地改革进展情况,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将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报我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动态。各地每一季度将本市(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各市、县(市、区)应组织力量,对所属水管单位进行普查和典型调查,摸清水管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的制订,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试点,进行跟踪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通过改革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省、市、县(区)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改革工作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