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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民间借贷的诸多优势往往会变为短板,导致乱象丛生,一旦借贷双方的某些因素发生变化,极易引发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这不但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
存在即合理。面对当前民间借贷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倘若采取强硬措施,加以禁止和取缔,那将事与愿违,也就是说,要解决民间借贷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堵不如疏,要采取民间自律、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制度约束、法律保障等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地加以理顺、加以规范、加以监管,避免和减少违约风险。
一是借贷关系要合法。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要注意认真考察。尤其是出借人要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三是要确定合理的利率。高利贷历来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应加以避免。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而约定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是要提供必要的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五是要签订借贷协议。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六是要及是催收到期款项。借贷到期,借款人要及时偿还借款,做到讲信用,好借好还。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出借人要及时催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为支付_________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_________。
第二条 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 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
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帐户。
第四条 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 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 还款币种
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 计息方式
按照_________与_________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_________。
第九条 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_________%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_________%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_________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它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_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其它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1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它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帐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及石油工程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加计列支(包括通过融资购买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但是该固定资产必须直接和永久性地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要求采用特殊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石油天然气等基础工业采购重型机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相应地采购该类设备缴纳的增值税将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哥子公司从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采购钻机、顶驱等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预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预扣所得税,是指雇主替政府从职员薪资中扣缴的所得税。1)利息:对支付给境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2)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哥伦比亚境内和境外企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收入,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3)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其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
2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资金汇回方式
1)关联方还贷形式,2008年后此种方式不被允许。2)设备融资购买的形式。这种方式下,以设备到岸价为上限签署设备购买及担保协议并到央行备案,作为资金汇出的合法依据。由于哥伦比亚央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比较高(在20%左右),因此通过签署设备融资购买协议、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提高利率是资金汇回的主要渠道。3)计提名义工资。受劳工法的限制,较难取得哥伦比亚工作签证,而且人工成本较高,基本上只能用于支付中方外派员工实际工资、生活补助等支出。4)签署服务合同。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等,在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后资金可以合法汇出。但必须要代扣代缴8%的增值税和10%的预扣所得税。5)境外费用:当地居民企业员工在境外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等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对于国内承担的中方外派员工的社保费用、母公司计收的管理费用等,根据公司开立地不同、税务局监管力度差异,能否税前列支也有差异。6)税后利润。在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后可以汇回。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规制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经济新常态下的两大转型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带来的丰硕成果之后,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一贸易出口大国,经济实力的提高确定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为全面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出口的依赖逐渐增加,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形势走弱,出口型经济增长形式难以维持,企业投资回报率逐渐降低,传统生产方式对资源的浪费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研究对象。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将逐渐向集约型生产、创新型发展、多资金来源、高投资回报、绿色、环保等方面转变①。
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型。作为我国新经济时期的发展指导者,政府应当对市场经济进行严格管理,通过政策及时调整市场。例如,我国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中及时出台宏观调整政策,4万亿资金的注入使我国经济在危机中平稳过度,这体现了我国经济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然而,如此规模的资金注入却导致我国在经济新常态下陷入货币结构失调状态。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疲软状态已成定局,政府目前工作的核心是稳经济,保增长,使我国经济调整平稳完成。我国新一届领导集体在稳定经济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利用宏观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例如加强第三产业建设,扩大服务出口业务等,这是我国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管理方式转型表现。
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及运营模式
本文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分为五种,分别为纯中介模式、有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和公益模式,网络在这五种运营模式中只起到了媒介作用,并没有达到平台所要求的效果②。
纯中介模式。“人人贷”是纯中介模式的代表,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按照中介服务要求,积极服务借贷双方,促进借贷协议的达成,对二者借贷行为并不负责,仅仅提供服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借贷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任何程度损失与服务平台提供方无任何关系。
有担保模式。有担保模式是在纯中介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附加服务项目,也就是对借贷行为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可由借贷平台提供也可来自于其他和借贷平台存在合作的金融公司、个人等。在完成借贷服务后,出借人的权益受到多方面保护,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
债权转让模式。关于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定义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借贷,经济新常态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不在借贷双方之间签订,执行过程中放款在前,债权转让在后;或者是出借人主动购买平台理财产品,待资金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后,由借贷平台进行理财产品债权转让,中间的债权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平台在过程中作为中间环节存在。然而,我国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较高,极易发生资金募集结束后,金融公司出现“跑路”的情况,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模式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其中以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贷”为例,阿里巴巴是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全球最大的用户群,大多数国内中小企业都在通过阿里巴巴寻找商机③。然而,在寻找商机的同时,中小企业也在寻求资金支持,阿里巴巴通过“阿里贷”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交由银行,从而使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做最后决定。电商模式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然而,由于其服务群体的迫切需要,电商模式成为众多模式中较为独立的一种。
公益模式。该模式中的“公益”只是意义上的公益,在该模式下也要收取费用保证自身的运营,然而,在自身运营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该模式的运营则更趋于公益性。公益平台通过向低收入人群或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所得利息维持自身运营,一般公益平台的对象较为集中,目的较为单纯。
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及异化
P2P网络借贷区别于传统借贷,P2P网络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扮演多重角色,获得多种收益,在使民间闲散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的同时,也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④。然而,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为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调整埋下了隐患。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2005年,英国制订了第一份网络接待平台协议,P2P网络借贷的雏形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协议激励了其它国家网络借贷平台建设的积极性,以美国“繁荣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为代表,它成为史上最成功的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计算贷款风险,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贷款及确定其可申请贷款额度。“繁荣市场”只是作为一个服务平台,不进行直接放贷业务,具体业务的完成由银行机构负责。依托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市场信誉,“繁荣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成为网络贷款平台的经典案例⑤。
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第一次在我国出现是在2007年,它成为民间投资与民间借贷的新形势。在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达到1200家,涉及贷款金额超过500亿元,相关人员共计60万人,贷款合同额度超800亿元,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势头。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异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主要采取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直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并给与投资方一定回报,然后完成贷款发放工作,获取利息差带来的收益;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进行资金借贷投入,仅仅提供信用评估与风险评估服务,作为借贷行为的中间人存在。第一种网络借贷行为成为我国目前大多数融资借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部分融资公司在完成资金集中后转移资产,最终破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上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上借贷公司良莠不一,在经营方面也不具备规范性,这是我国网络借贷所存在的重要问题⑥。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借贷人引起的法律风险。首先,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无信用性担保,服务中介活动的开展不包括直接参与资金运作,通过各种信息核实借款人身份,对借贷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机制。然而,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对借款人的信息作假较为简单与方便,而我国个人诚信数据系统并未联网运行,无法及时确认借款人的信用度,造成了因借款人引起的借贷风险。其次,我国P2P网络借贷在经济新常态下出现异化后风险大大增加,借款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在私人借贷信息平台被收集,容易出现借款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公司倒卖客户信息,增加了借款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最后,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无法被及时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也无法及时跟踪每一笔借款的使用情况,导致资金流出后的监管黑洞,随时有资金流失的可能⑦。
贷款人引起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一个三方共同完成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资金的出借方承担着最大的风险,贷款人通过网络信贷平台管理个人闲置资金。然而,在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很少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贷款人的目的也不得而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对来源不明的资金进行“洗白”的过程比比皆是。由于贷款人自身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即使借贷合同已经完成,然而,这种活动却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借贷关系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借贷合同而维系,因为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借贷关系被我国法律所规范和保护,也是在出现借贷纠纷时的唯一法律依据。P2P网络借贷平台方便了借贷双方的同时,也给借贷平台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第三方引起的法律风险。我国P2P网络借贷在经济新常态下出现异化,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应当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第三方借贷平台的借贷模式包括担保型和债权转让型两种。在担保型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提供资金作为保障,将借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在借贷过程中,融资公司与借贷公司私自添加杠杆,将贷款金额上限提高至其被允许的借贷限额的多倍,进而将会导致杠杆引发的风险。在债权转让型模式中,平台掌控第三方人员的账户信息,相关机构在平台内部实现自循环,相关转让交易在极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然而,平台掌握如此多的信息,如果平台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则因第三方导致的风险则会增加。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规制
分类管理。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P2P网络借贷为我国经济调整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在其发展到今天,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性质。本文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而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借贷中间服务。P2P网络借贷的异化导致其行为的难以界定,传统借贷与金融理财无法明确区分。
由于网络借贷与银行借贷行为都是我国金融服务行为,在涉及金额方面存在部分差异,然而,由于P2P网络借贷的灵活性与高效性,为我国中小企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贷款,有力支持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为确保网络借贷能够为我国经济稳定提供长期保障,应当将其纳入金融体系统一管理,相关负责人也应当建立监管档案,保证风险的可控。
出台相关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界于民间借贷与金融理财服务之间,因此,两种不同的身份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民间借贷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对借贷平台进行登记监管。对于贷款人来说,其提供资金应当明确归属,该资金不应与其他人发生任何关系。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地区标准,低于银行同时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平台管理人员来说,需要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并且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及时识别借贷风险并加以及时管控。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借贷双方及借贷平台的个人义务,并且明确在风险发生之后的偿还顺序,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的机构、个人,应当及时清还债务。
对于从事金融理财活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纳入金融体系统一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应当按照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明确相关平台、借贷双方的权力与义务⑧。
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第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个人诚信系统,实现各地区诚信系统的联网,相关系统与电信、金融、公安等进行信息共享,针对性的向借贷平台公开信息,并做到严格保密。第二,网络借贷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经进入全国诚信数据库的相关成员进行实时监控,对个人诚信出现问题的人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对已经完成合同的借贷人应当进行调查,防止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P2P网络借贷限制制度,通过设定借款人诚信标准,防止诚信程度较低人员拿到合同,为网络借贷平台带来风险。在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违规增信行为。
中间账户的监管强化。P2P网络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过程中存在资金暂存的现象,应当建立在资金暂存期间的第三平台监管,防止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资金都由借贷平台管理,其自身管理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对这一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而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承担,防止因第三方监管平台导致的支付风险。对于第三方监管平台来说,应当做到不经手借贷资金,对借贷平台发生的异常资金流动应当及时调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金融风险。
平台自身的充分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到基本信息透明,基本公司信息应当在网站、公司显著位置展示。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资金流向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并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检查与统计并进行备案。完善的透明机制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防止因数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金融风险。
规范担保公司担保行为。对于P2P网络信贷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应当进行限制,这一业务的开展应当具有金融机构的相关许可。而网络借贷公司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被承认,相关合同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缺少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风险将会随时发生,给多方造成损失。
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在我国经济进入调整阶段的情况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相关网络借贷公司应当加强其行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业务,在保证客户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网络借贷平台与其它机构的信息交流程度。建立全面的管理、检查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控风险,防止客户信息泄漏的同时,也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从多方面防止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2014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河北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456219D)
【注释】
①刘伟,苏剑:“新常态下的中国宏观调控”,《经济科学》,2014年第4期,第5~13页。
②王希军,李士涛:“基于征信视角的P2P行业风险防范研究”,2014年第8期,第3页。
③梅夏英,姜福晓:“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基于P2P技术背景下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证分析”,《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④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坛》,2013年第1期。
⑤陈丽琴:“P2P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期。
⑥张雪M:“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⑦茅建中:“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一、P2P的概念、特点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是指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与贷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这种借贷方式叫我简单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决定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借贷信息,而贷方可以根据借方提供的相应信息,结合自身需要与利益回报自行决定借出金额。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以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来使借款人与出款人自行结合,从而形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服务。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站登记注册,其次有出款人在网站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详细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利率,选择借款。最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生成电子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给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包括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新形势的P2P网络借贷,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加以保护和规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定位、风险防控以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均无法可依。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1]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128-129.
关键词:《消费信贷法》;民间借贷;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44-04
民间借贷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流动可以表现为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合法民间借贷两种状况。“高利贷”具有危害实体经济,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等问题,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合法民间借贷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是资金所有人财产权的具体方式。《宪法》第21条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对非公有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十二五规划》、《民间资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据。
《宪法》同时要求对非公有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必须坚决禁止和打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刑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调整,维护信贷市场稳定。
显然、我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民间资本的良性发展,坚决打击高利贷,合理引导合法民间借贷发展。不过,关于高利贷的本质和规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认识,以下详细分析英国的信贷制度,为中国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消费信贷法》的基本特征
英国《消费信贷法》于1974年颁布,该法规直接替代小额贷款、典当贷款、租赁信贷的相关立法和规定,形成统一的信贷消费立法。该法规经过多次修订最终形成《消费信贷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费信贷的监管部门又制定了多个单项立法,不断完备和充实《消费信贷法》的法律体系。
英国《消费信贷法》以保护消费者,建立新的制度体系,维护公开、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为立法目的。《消费信贷法》共190条,分为12部分,涉及到消费信贷审批和执照、信贷合同、商业推广、担保、司法管辖等多个方面。总体来看,英国《消费信贷法》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宽松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
英国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该机构是英国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机构。公平交易局通过审批制度管辖消费信贷的市场准入,《消费信贷法》针对申请人确定了抽象的“适合”性标准(Fitness standard),牌照应该授予“适合”消费信贷经营的申请人。《消费信贷法》确定的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具体环境;主体是否涉及到欺诈、欺骗或者暴力犯罪;是否违反《消费信贷法》的任何条款,或者其他任何与调整个人或者个人交易相关信贷条款的条款;是否导致基于性别、肤色、种族、民族、国籍的歧视;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当或者不合适的行为(无论是否非法)。显然,《消费信贷法》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宽松且抽象,并且对于资本要求没有设立任何的“门槛性”要求。公平贸易局于2008年1月颁布的单项《消费信贷审批法》没有增加申请标准难度,但对“适合”标准确定了更加具体的指标。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费信贷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贷款人在商业广告、缔约前谈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阶段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消费信贷法》针对商业推广阶段的广告确定了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门有权针对广告的形式和内容制定独立的标准,《消费信贷法》第48―51条规定的条款确定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的各种犯罪类型。
谈判缔约阶段的信息披露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对于面对面的谈判缔约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贷消费信息披露规则》(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二:对于远程谈判缔约方式,借款人有义务遵守《远程金融市场规则》(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两类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费信贷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阶段应该披露往来账户的定期报表、协议变更的通知、违约通知、合同执行和终止通知、依据要求的信息披露。《消费信贷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进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围扩大到定额信贷年报、往来账户报表的其它信息、欠款总量、违约款项总量、违约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贸易局有义务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协助和规范贷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贷款人一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除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导致民事责任。例如:在缔约谈判阶段如果贷款人没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权利撤销合同;如果贷款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况,那么借款人没有义务支付借款人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另外贷款人对于违约、违约数量、合同内容等事项都具有充分披露的义务。
(三)完备的追债制度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债是消费信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平贸易局2003年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该指导在2006年12月被修订,公平贸易局于同年12月还颁布了《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这些法规将追债行为区分为公平的商务行为和不公平的商务行为,并区别对待。
《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确定的不公平商务行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传播、不当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诈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债成本、不公平的追债走访。
《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则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四)成熟的负债管理服务
公平贸易局制定《负债管理指导》于2008年12月颁布,该《指导》适用于消费信贷牌照的申请人和持有人,主要调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请人如何提供负债管理服务。英国的负债管理服务发达,在颁布本《指导》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机构提供该类服务,例如公民咨询处(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机构(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国家理债专线(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纪90年代以后,大量营利性负债管理公司得到发展。《负债管理指导》主要涵盖债务重组、债务偿还、提前偿债、代表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债务问题、审查债务人的经济情况、提供咨询意见等。
英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债务管理咨询服务体系,并且咨询服务体系的内容由立法严格规定和调整,保证了服务的全面和质量。对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债务具有积极的价值。
(五)高度权威的司法救济制度和措施
公平贸易局有权运用行政手段对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行政裁定。《消费信贷法》还设计了司法救济制度,强化司法机关在消费信贷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有权对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作出判决,并可以进一步判决相应信贷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济的特点如下:
其一,司法救济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是合法申请人;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处于任何诉讼程序中并是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该程序将执行该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那么诉讼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有权利成为申请人;借款人或者贷款人处于其他诉讼程序中,依据该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为一定数量的支付或者可为一定数量的支付,那么诉讼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有权利成为申请人。
其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信贷法》在证明是否存在“不公平关系”这一实事时规定了被申请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针对借款人的不公平关系,贷款人有义务作出相反的证明,否则法院将认定存在不公平关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样。针对信贷协议中的不公平关系,法院有权利做出以下判决:要求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整体或者部分返还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支付,不考虑该是否直接支付给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要求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实施、中止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减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支付;根据担保的目的,要求返还保证人提供的任何财产;撤消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中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任何义务;变更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条款。
二、英国《消费信贷法》的主要经验和评价
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在实施中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从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国《消费信贷法》下列层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国已经实现统一的消费信贷立法
英国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之前分别制定了单项法律调整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典当信贷和租赁信贷等信贷方式。经过多年立法实践,立法机关于1974年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统一立法的价值消除了制度间的冲突和不统一,提高了立法和执法的协调性。英国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典当信贷和租赁信贷市场的充分发展和相关立法经验的积累是英国统一立法的基础。
(二)消费信贷市场由商业行政机构审批和监管,一定程度脱离金融监管
消费信贷行为本身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实交易相联系,因此英国将其纳入消费市场而不是金融市场。英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是公平交易局,该机构是英国的消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管理机构,而不是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FAS的监管范围也没有直接纳入消费信贷市场。
(三)消费信贷交易制度不断完备
英国《消费信贷法》确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也确定了丰富、系统的消费信贷交易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业务推广、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债务管理、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
(四)借款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
《消费信贷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借款人的权利。法规具体制度的安排表现出这种立法目的。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费信贷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借款人的权利,这些披露义务涵盖了缔约前至缔约后的所有阶段,制度的设计本身表现出对于借款人的极大保护。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权。
三、完善我国信贷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科学区分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增强制度执行效率
调查显示,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高利贷”直接确定为独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体系共同调整。例如,针对吸存行为确定非法吸存罪;针对吸存中的诈骗行为确定集资诈骗罪;针对暴力讨债行为确定人身伤害罪。可以认为,现有的罪名体系比较完备,重点应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强执法可行性和提高执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贷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断标准一直存在争议,执法效率不高。近年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是重大的制度发展成果,明确了非法吸存的判断标准,为打击民间借贷中的犯罪行为确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综合运用市场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间借贷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现有立法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立法没有规定超过四倍属于非法。从实践考察,英美等发达国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态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区继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仅仅针对放债人和自然人规定了利率上限,不过其上限达到基准利率的20倍。显然、大部分国家不将利率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标准,香港地区设定了上限标准,不过适用范围狭窄,并且20倍的上限远远大于我国的4倍。
英国等发达国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时确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体来说:信贷交易中的借贷人具体严格的披露义务: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严格究责制度。贷款人在签约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这些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权,虚假信息则可能构成欺诈。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贷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实践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比较有效的控制“高利贷”、“高额服务费”、“利息计入本金”等现象,并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维护利率稳定、抑制欺诈风险。
从长远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层次信贷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从现有状况看,不适宜完全放开利率上限管制,对于高利贷中的不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场和制度相结合的手段予以调整。
(三)完善法治建设,规范民间借贷发展
民间资本流通的确可能导致不法、甚至犯罪现象,英国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高利贷包含如下基本风险:高利率、欺诈、暴力追债、争议发生后借款人处于司法弱势地位。针对这些风险,英美通过如下制度建设保护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诈风险。英美国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并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
2.完善体制和机构建设,抑制杜绝暴力追债。追债是民间借贷滋生违法、犯罪行为最多的领域。英国的立法值得借鉴。英国公平贸易局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则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暴力追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英国公平贸易局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采取严格处分和处罚的态度,确定了司法权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债。
我国可以考虑在相关部委下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杜绝暴力追讨等问题,保证民间借贷的公平和稳定。
3.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借款人司法利益。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公平关系,导致诉讼失败。英美法确定了贷款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借款人利益。例如,借款人主张存在不公平关系,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按照一般举证规则,借款人必须证明存在不公平关系,但其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不过,英美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证明责任归于贷款人,其有义务证明没有不公平关系,否则法院将认定存在不公平关系,否定借贷关系,保护借款人利益。
关键词: 农户借贷; 农村 金融 ;金融抑制;金融深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的显著提升,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渐显现功效的同时,农村金融却问题颇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金融发展满足不了农户的基本需求,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规范问题等亟待解决。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对认识和解决农村金融抑制,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义。
1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存在两大格局,即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前者为主导,多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正规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典当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即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自发的乡村组织等。
2农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资金抑制
融出资金是指经济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借入资金,农户实现资金融出,只有增加资金供给才能让农户真正受益,而事实却非如此。
2.1.1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从农村资金供给的主体来看,有乡政府、村集体、乡镇 企业 和农户,而乡镇企业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农村每一主体,他们的储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资金供给。受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资金一直是游离农村,进入城市,而且农村资金离农倾向愈加严重。
2.1.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的资金在以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村还在向城市输血,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为5 000~6 000亿元,这笔巨款资金由此内部系统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 679亿元,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其中65%来于县及县以下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1978~2000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造成的净流出资金高达6 157.9亿元,仅2000年1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亿元。可见农村资金流出态势还在加剧。
2.2融入资金抑制(资金需求受堵)
融入资金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入资金。融入资金抑制的问题就是资金需求的问题。
2.2.1农村融入资金主体细化。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供给服务的机构多种多样,但这些需求服务对象只有3种,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部门。三大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层次再细分类又是一个资金需求的方向,是资金需求渠道的细分系统。
2.2.2农户融入资金受堵原因。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是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农户的投资行为直接决定着农产品和市场的有效供给,决定着农户的经营收入。农户贷款是农业信贷的基本形式,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农村金融部门借贷支持存在较大差距。
(1)主体因素。农户、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部门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三者之中农户占有绝对大的比例。农业生产周期长、收益小、季节性强等特点,直接影响农业的资金周转和回收。
(2)客体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壮大,农村正规金融服务急剧萎缩。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 中国 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经历了20多年不断改革和发展,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我国是 发展 中国 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着 金融 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 经济 结构,我国的 农村 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别对经济发展起着抑制与促进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战略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金融深化理论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刺激社会储蓄总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于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融资效益。
3.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依赖于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坚持商业化支农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则不可能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区域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自然 条件又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应充分调动各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要按商业化取向,中西部地区要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合作化,重构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就必须让已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重构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新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补充。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使其充分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规范民间借贷协议,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必要的资金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民间借贷活动,介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区域小额贷款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机制,保护和补偿中小规模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外围保障”。
【关键词】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中小企业;农户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2-0085-04
一、文献综述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银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
对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何广文(1999)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非正规借贷比重高于75%;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份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曹力群(2001)的调查也证明,在农村来自非正规借款约占68.6%。还有更多学者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史晋川等,1998;张仁寿、李红1990;史晋川、叶敏,2001;中国社科院课题组,2001;史清华,2002;张胜林等,2002;张建军等,2002;史晋川、朱康等,2002;张仁寿,2002;程蕾,2002;朱守银等,2003;冉光和,2007;等等)。
同时,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温铁军(2001)发现超高利率是主要贷款形式,在其收集的个案当中,月息超过1.5分的占63%,超过2分的占40%以上,超过4分的高达25%。郭斌等(2002)、张胜林等(2002)、曹力群(2001)和何广文(1999)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但是,朱守银等(2003)的调查结果表明,民间借贷中“高息借款”现象并不严重。张军(1997)运用信息不对称和过滤理论分析了双利率并存的现象,认为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具有“过滤功能”,非正规金融部门比较稳定的高利率,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的一种反应。
此外,在农村非正规金融态度的政策措施上,长期以来,理论界和政策决策层普遍认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对储蓄资源上的竞争(姜旭朝,1996)。当然有时也存在贷款上的竞争。因此.20世纪50~8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垄断储蓄资源.在政策法规上给予非正规金融打压的同时,通过廉价的信贷向农村地区进行扩张,但农村非正规金融仍然生存和发展下来,而且政府针对农村地区的补贴信贷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大量的信贷资源被无效地配置。事实上,由于两者各有其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互补关系。
鉴于这种认识,国内许多学者认为,政府应该从态度上正视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为在我国许多地区,非正规金融活动非常活跃,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张建军等,2002;何田,2002;郭斌、刘曼路,2002;等等)。
二、实地调研及其结果分析
为了解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真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调查队于2011年5月~8月、10月~12月先后两次选取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地区、定西地区、庆阳地区、河西地区、陇南地区、临夏州及甘南州等地、县的85家农村企业和508户农户作为有效样本,采用人户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对农村企业和农户的非正规金融信贷需求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甘肃省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
(一)农村企业
在被调查的85家企业中,乡镇集体企业9家,有限责任公司25家,私营企业51家。调查表明,农村企业中非正规信贷需求的主要群体是中小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非正规金融借款,占其总借款的71.9%,而且在非正规借款中,82%的借款来自个人借款。同时,乡镇集体企业仅有6.37%的借款来自于非正规金融机构。
1.非正规金融借贷行为趋于规范化。统计调查资料,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时,其中只有6.2%的企业采用口头协议,而且借款数额比较小,基本在1万~2万之间,近90%的企业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说明农村企业非正规借贷行为已逐渐规范化。在借款期限方面,基本都为中长期借款(2~3年),期限较为灵活也正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快速发展的一个因素。从借款规模、借款渠道等情况看,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主要满足于非正规金融机构。
2.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普遍较高。从调查的结果看,除2笔小额的款项(均为2万元)为无息,其他借款的利率普遍是同期修正后的法定贷款利率的2~3倍,其中小部分借贷利率是4倍以上的高利贷(见表-1)。在自由放任无管制条件下利率能较真实地反映出资金供求情况。非正规金融现象在农村的广泛存在就表明,农村企业中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给。从资金需求来说。农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主要分为基本生产性资金需求和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基本生产性的资金需求即使贷款利率偏高,但只要在市场利率和收益率之间,农村企业为了需求性生产仍不得不借贷。如果高利贷的利息率高于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收益率,农村企业会放弃第三层次的资金需求。此外,借贷主体自身的缺陷,如新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企业不满足正规金融部门的借贷要求,限制了正规金融对其支持力度等,导致了非正规金融资金在农村金融中的垄断地位,在垄断利润驱使下形成的垄断价格体现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就是它的高利率。从资金供给方面来说。二元经济下城市经济对资金的吸纳,把农村本来就稀缺的资金抽离农村。加上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和紧缩货币政策导致农村资金存量减少,导致正规融资来源的缺乏。一方面,直接影响了对农村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无形中增加了农村借贷的交易成本,其结果必然是农村货币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货币短缺在农村越来越严重。
3.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明显存在着企业性质的差异。从调查看出,乡镇集体企业非正规金融的利率基本是无息的,而私营公司的利率为26%以上的占到59.3%,其中高于30%的利率全部为私营企业借款,这和现实情况是相符的。一方面,由于私营企业信誉度相对低,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大额长期借款,私营企业为求发展,只能依靠农村非正规借款;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及政府实行有偏向的政策。正规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对私营企业贷款的门槛实行很高,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中大部分贷给国有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政府出台的政策基本也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因此,农村中小企业只能更多地依靠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4.有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调研信息表明,甘肃省民间资金充裕,有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已开始运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庆阳市、武威市等地,工业、农业发展非常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农村企业仅靠自有资金、互民间自由借贷和银行借贷,无法满足当地工业、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现实中,部分资金需求只能通过营利性民间借贷来解决。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在最短时间内向各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养殖户等资金需求者提供急需的周转资金,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资金紧缺的燃眉之急。
5.非正规金融借贷规模较大。通过访谈得知,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约在15亿~20亿元,主要是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养殖户等私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弥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周转资金不足。
(二)农户
统计显示,2011年样本地区农户借款主要来自于互帮互质的民间自由借贷(见表-2所示)。民间自由借贷这一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对解决普通居民户(包括城镇户和农户)的家庭生活和企业生产资金需要方面具有低成本、及时、灵活和方便的优势,因此,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它依旧普遍存在。在调研地,农村民间自由借贷主要发生在普通居民户与其亲戚、朋友和街坊邻居之间,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彼此熟悉。
此次调查问卷涉及的13个镇508个有效样本中,年均有172户农户曾对外出借互资金,占有效户数的28.3%,涉及金额平均每户4.5万元/年。互帮互质的民间自由借贷占总借款额的比重为66.1%,单笔借款规模为5537元.高于正规金融借款(正规金融机构为3274元/笔)。调研发现.当地的互资金有一定规范性,56.8%的农户在民间放贷时采用借条的信用形式。81.1%的农户民间放贷时约定无息,14.9%的约定低息,而多数月息在1.5分左右,最高不超过3分。
调研显示,多数民间放贷没有规范合同。口头协议所占的比重很大,为84.6%,这是借贷行为不规范的例证。但是在问及“是否发生借款纠纷”时,有81.2%的农户选“否”。此外,多数民间放贷具有无需抵押和担保等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农户非正规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受人情关系网的影响很大。说明非正规金融期限结构和借款方式的灵活性符合农户的需求。对于农户进行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的调查显示,56.8%的农户认为,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及期限灵活。这正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借贷机制缺陷造成的,也是农村非正规借贷快速兴起的原因之一。在还款方面,统计显示,有80%以上的农户能按时归还贷款,不能及时归还的也没有拒绝还款的情况。事实证明,基于人情关系和彼此间知根知底等因素,非正规金融借贷尽管规范性不如银行机构,农户民间自由借贷的还贷率较好,而部分无期限的民间自由借贷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按期还贷率。
三、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调研中了解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农村企业和农户主要融资的渠道之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运行不规范,并且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非正规金融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目前对非正规金融的政府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市场监管也不完善,因此隐含着较大的经营风险;民间借贷利率波动导致放贷人信用风险增加,由于没有正式“身份”,且得不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特别容易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而导致利率的大幅度波动,这些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和支付风险及放贷人的信用风险。调研结果显示,近两年来,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明显,资金缺口问题十分严重,而这也只能依靠民间借贷。然而,高利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财务困境。因此,笔者提出为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鼓励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活动,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运行体系
一是通过制度创新,将已有一定规模、机构比较完善、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并在国家监管之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成为互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姚耀军,2005);二是由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过程极不规范,如调查所示一般只有一张简单的借条而没有成文的贷款契约,贷款期限和付息时间更是以口头约定为主,所以应该规范非正规金融借贷协议,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建立必要的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非正规金融借贷活动和规模,便于宏观调控。
(二)加快机制创新,拓宽农村民间投资渠道
一是放宽民间资本参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有步骤地进入农村信用社,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民营化。二是拓宽民间资本参股商业银行。决策层可以考虑农业银行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创造合法出路。
(三)借鉴发达地区模式,监控民间借贷利率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应借鉴发达地区的模式,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允许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但应通过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加强监督。针对选定的民间借贷监测样本,人民银行应对其每月民间借贷发生额和利率实施定期监测、统计和公布,建立民间借贷利率跟踪监测制度,对相关机构确定贷款利率将起一定的指导作用,而借款人也会清楚其借贷利率水平。同时,民间借贷利率的跟踪监测将为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必要、全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