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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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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范文第1篇

只有合同纠纷是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的,法院在审理当中有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的效力是一种必须的程序,只有经过审查合同的效力后,才可以就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对于那些并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法院并不会主动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来源:文章屋网 )

审查合同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88-02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书,直接影响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合同审查工作主要就是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的法律把关,是合同签订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减少或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对即将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具体而言,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

一、 合法性审查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一个合同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四个角度展开。签订合同要选好合作对象,好的合作对象能够信守合同,是签约双方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方主体的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如果合同对方是法人,则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签约对方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总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都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或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时,通过审查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可以确认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果合同对方是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对这类组织,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对方主体是法人或自然人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如由人签订的,应出示公司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品牌许可的,还应要求签约对方出示相关证明和书面授权文件。如果对方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要根据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签约人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因此,签订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等法律文件。上述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授权文件应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一)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查合同订立手续的合法性

合同订立手续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其是否合法同样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 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主要结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通过资料的核对、合同目的性分析,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不自愿、不真实,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但无法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合同被变更,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即使最后合同并没有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因合同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是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

审查合同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生产支付能力时,要审查合同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生产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此外,除了审查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外,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 可行性审查

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因此,可行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从经济上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

企业通过签订并履行合同在经济上是否合算,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市场因素,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另外,还有衡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对企业是否合算,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将业务员的业绩和销售收入挂钩,而业务员为了多创销售收入,往往将价格压得很低,以至于无利润可言,但他们却可以提成,这样的合同在经济上就不可行。

(二)从技术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应认真评估本企业的研发能力、工艺技术能力、生产制造能力是否具备,否则,能力不可行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违约并遭受损失。比如,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是否先进,是否已通过相关鉴定,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即审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这些资信审查的内容可以通过调查其开户银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客户及其厂房、设备、技术能力等途径进行。

(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论证

主要是解决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看合同所载条款以及合同签订主体等等是否合法,在各因素合法的前提下,能否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四、 周密性审查

对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八个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将会影响合同适当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尤其要重点注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容易被一般人遗漏的条款。一些特殊的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必备条款外,法律顾问还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特点和当事人需求补充一些必要条款,以进一步阐明合同的本意,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具体

合同条款齐备仅仅是好的合同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还需要条款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作了规定,即使发生的概率不高,但此时多费些笔墨一定比真正遇到争议时争执不下、影响合同履行更加值得。

(三)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

审查合同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同的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合同管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铜府发〔〕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年1-6月份合同审查与备案的基本情况:已送来审查的合同共18件,签订后已备案的共7件(其中:交委3件、建委2件、水务局1件、农委1件);未报送备案的共11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报审程序混乱、流程不明。多数单位报送合同时大多缺少函或情况说明,造成了审查单位对合同的原委不明了、不熟悉,导致审查效率较低。

二是报审责任不清、联系不便。部分单位的工作人员报送审查合同时没有标记该合同管理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导致审查单位不能及时、准确与报送单位联系。

三是备案不及时、要件不全。按照《通知》要求,“正式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单位应将正式合同文本一份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而多数单位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时间久拖后易出现合同要件不全、遗失等问题,导致合同备案不完整。

三、工作要求

第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合同的审查与备案是该合同产生效力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依法签订合同。“凡是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合同签订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合同范文第4篇

1、合同具备的内容是否完整: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应列内容作明确约定旅游合同应明确旅游行程、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进行审查;

2、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预防旅行社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应注意旅行社是否为合法主体: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4、尤其要注意法律责任的部分: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合同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5、要签合同的话要看手写部分,与旅行社的人所讲的是否一致,对照行程单是否一致,一般行程单都作为附件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审查合同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法务工作 合同审查 风险防范

2009年,某食品企业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价值300余万元的食品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贸易公司提出,在合同签订后会先付预付款20%,在收到货物后会立即支付剩余所有款项。由于食品公司在之前与贸易公司签订过几次少量的买卖合同,且贸易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也及时支付了货款。食品公司认为贸易公司的信誉良好,遂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了所有了的货物。但货物在被贸易公司签收后,即被该公司抛售,公司也被注销,经查,这是由贸易公司“煞费苦心”策划的一起诈骗案。造成食品公司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在与食品公司并没有对买卖合同进行细致的审查,造成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损失。因此,若想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确立自己的市场地位,不仅要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更要在经营中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合同审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公司法务工作中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务管理意识不强

公司的法务意识是公司建立健全法务管理体系的前提,只有公司意识到法务部门的重要性,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务管理体系。首先,一些公司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务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在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多是由公司的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对于合同的细致条款并没有仔细审查,因为多数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根本不具备独立审查合同条款的水平和能力,一些细节条款可能就会成为公司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其次,一些公司没有健全的法务管理体系。有些公司虽然有法务部门,但是由于管理不佳,法务部门的人员并没有肩负起应有的严格审查合同文本的责任。这主要与公司并没有将合同损失的责任归责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有关;缺乏赏罚分明的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务部门难以高效运行起来的前提。最后,公司法务部门的人员素质不高。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是企业审查合同的重要基础,但许多公司的法务人员的素质并不高,而且公司也缺乏对法务人员的系统培训,导致他们的水平难以与日益复杂的合同文本审查需要相一致。

(二)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文本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意向书”,规定双方的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详细的合同条款规定能使公司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无谓损失。但是,一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文本并不重视,签订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导致双方之间约定的意思不明,出现纠纷时也无法通过合同文本的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卖方需按买方的需求供货,在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以合同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加以解决。这样的约定根本不符合正规合同的规定,增加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不利于维护公司自身的利益。

(三)忽略了合同的动态审查

合同的审查不仅体现在合同签订之前,也体现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对方公司的市场信誉、注册资本等因素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审查,这是签订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的资金、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都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在签订合同后的交货、验收以及结算等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务部门的人员及时跟进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防止因对方履行不能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要认识到签订合同之前审查的必要性,更要在履约的过程中,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等经营状况,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一)组建专业化的法务人员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人才队伍是公司在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方面的最重要保障。首先,有条件的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这样有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专门化分工,提高公司法务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没有条件的公司也要根据公司规模以及业务的需要,聘用专门的法务人员,使得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工作由专门的法务人员来处理。其次,招聘专门的法务人员。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是一项要求极高的工作,必须由具备该学科知识的人才来胜任。公司应当招聘那些法学科班出身、拥有法务工作经验的员工,这样有助于公司的法务工作尽快开展起来。最后,定期组织法务员工培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运行的风险不断增加,只有及时为员工培训必要的知识,才能更好的做好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到高校学习专业的法务知识,请教授为员工们讲解合同审查的必要理论知识;还可以邀请优秀的法务专家到公司为法务部门员工授课,提高他们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法务工作的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讲解,丰富员工的法务工作经验。

(二)合同文本的具体审查

1.合同主体的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人的追认。对代订立合同的人的资格审查,一定要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权是否超出了权限。对于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的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内容的审查包括合同名称是否合法,避免张冠李戴,似是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审查标的物是否属禁止或限制流通等;另外还需审查履行方式是否合法,生效方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要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模糊词语等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形。例如,对于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解决。对于这样的合同就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及时作出修改。此外,还要注意格式合同的审查。例如,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要仔细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有无格式条款,在审查后就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应重新修订该条款。

3.违约责任的审查

违约责任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审查时应注意,如果合同是由对方起草的,应细致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发现的要及时协商修改。

4争议解决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以后,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往往也是双方所关注的焦点。合同应明确双方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并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争议解决的地点。可以约定为,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约定向某方(供方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审查合同范文第6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下面我就谈一谈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我来自**,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这次论谈中自已学到了很多东西,看到了差距,同时也明确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这是律师的一项常规业务。合同审查主要是从法律方面对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起草合同是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础,也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律师起草合同是一个经验性的历程,这个历程也是自己专业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其大致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一个自然的、按客户要求进行记录的过程,这种起草过程,律师起到的是一个秘书作用。这种律师作为秘书的合同起草方式显然不应提倡。

第二个阶段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师们最常用的方式。但从起草的角度来讲,客户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多样的,因此在理论上,没有一份格式化或标准化的合同是符合客户要求的。因此,利用格式化合同文本是律师的应有技能,但需要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认真加以总结,以求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个阶段是一个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这种合同起草方式已由吴江水律师通过他的专著《完美的合同》提出。吴律师的观点注重合同的起草本身,操作性较强,对律师们的帮助很大。由此,律师起草合同的思路可以充分利用吴律师在《完美的合同》一书中所提倡的思路或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从而实现律师起草合同水平的提高。在具体起草过程中,我个人认为下列问题是应该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

一、为什么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减少纠纷;

(三)达到签订各方交易的目的。

二、如何减少合同纠纷

(一)签订合同时注意的几个要点

1、认真审核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防止合同诈骗。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①是否依法成立;②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④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②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③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权。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注意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签订一份完美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容要求(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7)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上要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来源于,欢迎阅读法律对合同实务的一点认识。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权。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注意把握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限,防止草率成立合同。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订立最常见的形式是双方签订合同书,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书。没有合同书不等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还可根据要约、承诺的规则进行判别。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两个阶段,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生效。

3、根据合同性质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条款尽量详细,表述要准确、清楚,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注意义务履行条款。

合同条款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但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只是起提示、示范性的作用,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般应包括这些条款,但不必然包括这些条款,更不限于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确立某条款为前提,则就算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也要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相反,有时候双方就某条款争议较大,双方同意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尽管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也不应未对其进行约定,而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如何避免合同缺陷

1、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注意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4、注意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三)签订一份完美的合同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内容要求(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7)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上要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审查合同范文第7篇

 陈宗贵

    1、对设计审查付费的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但是,“办法”并没有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如何收取审查费,是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审查机构,还是先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支付关系不明确,从而造成了审查机构拿不到审查费的问题。这里面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需要明确。

    我们来看合同关系。“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很清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设计审查的任务委托给审查机构时,就在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同时可以看到,在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现在,委托合同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之间建立的,则很明确地,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设计审查费给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并且,根据合同法的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the privity of contract),由于建设单位并不是委托合同的一方,所以应该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审查机构之间的付费问题,不能加到第三方建设单位身上。

    2、建议的解决办法

    这里可以看出,解决设计审查的付费问题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审查费用支付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设计审查机构。第二种办法就是直接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并直接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

    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况。按照这样的安排,合同关系是很明确了,在执行上也有一定的有利因素,也就是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一般而言不会造成拖欠现象。但是,这样的安排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设计审查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能使得设计审查机构变成一种半官方的机构,因为这样的委托过程,依然体现着一种行政干预,设计审查机构并没有参与到市场中去,按照他们的专业声誉以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这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的形势是不适应的。

    第二种建议则改变了原来的合同安排,改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审查机构。笔者倾向于这种安排。一方面,合同关系明确,由于委托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签订的,则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名正言。第二,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一样,参与市场过程,只有在市场中,审查机构才有动力来提高他们的业务以及服务水平。第三,参照一些实施了设计审查的国家,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设计审查是通行的做法。下面主要考察新加坡和英国的情况。

    3、新加坡和英国的设计审查

    新加坡有专门的“认可的审核工程师”(accredited checkers),这些工程师都是要注册的。根据新加坡的“建筑控制法”,业主要委托一名“认可的审核工程师”来负责建筑工程图纸的结构和设计计算的检查。认可的审核工程师在审查了设计图纸并确认没有任何结构上的缺陷之后,签署一个审核证明。业主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图纸的认可时,该审核证明是一个必要的文件。

    英国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地方行政部门(local authority,类似于中国的地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另一类是由“认可的检查工程师”(approved inspector)进行管理,业主可自选选择愿意项目由谁来管理。在地方行政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图纸提交给该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审查。在第二种情况下,业主雇用一个“认可的检查工程师”,由该工程师负责图纸的检查,同时他也负责工程的监督。

    4、总结

审查合同范文第8篇

李国丽(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财务核算中心)

摘要: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向,所以做好合同审计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方法会计事前监督途径

0引言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在国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在发达国家,八十年代前人们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们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近十几年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它将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推向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1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与内容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合同数量的多寡、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合同管理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1.1项目管理式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项目管理式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审查。企业的合同管理应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审计时应着重审计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上下左右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最高领导层与合同管理机构及各个机构之间、各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合同管理流转是否科学、有效;相互之间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定期检查等合同。二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必须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

首先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其次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流程和外部信息。此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敏捷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等。三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是根据企业实际而制定,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或审计审签制度、合同的鉴证、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市场调研制度、大件大宗企业采购(包括物资、服务、工程等)或资产处置的制度。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后,还应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另外,还要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达到合法、规范、效率、效益的要求。

1.2过程参与式审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所签合同进行审计审签,参与监督合同管理的部分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审计审签的日常化。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该不该签”;,即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应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经组织内有批准权的部门或领导批准;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达到了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或者合同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求;检查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或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的价格签”;,即对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

首先,对合同经办部门是否进行市场调研,是否采用了一定的合理方式确定合同主体和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其次,应对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审“怎么签”;,即对合同的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合同属于不要式行为。审查时,首先注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其次应审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签订合同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对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示范文本不能满足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其他没有示范文本的,采用手写或微机打印的合同,要特别注意一式多份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内容,引起合同纠纷。在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和文本格式的规范性后,要重点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