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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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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参与式教学法;《公共政策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9-0073-03

本文论述在《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引入参与式教学的一种课程教学方法,并对这种课程教学方法的效果进行思考。这种参与式教学法的基本形式,是将《公共政策学》每章节的课程内容的总结任务交给学生自己完成,再由学生扮演教师角色,在讲台上进行《公共政策学》章节内容的总结。本文尝试对这种教学方法进行介绍,探讨《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方法的效果及其完善途径。

一、《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引入参与式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理念的进步,大学传统以灌输为主的,让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课堂教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大学培养社会所需的创新性人才的要求。知识是由大学生主动学习的,因此,大学教师们应更多地扮演好大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与促进者的角色,使大学生不仅能够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且能够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主动参与的方式,不仅可以使大学生扎实地掌握所学课程的内容,而且能使大学生自觉地发现、总结学习规律,进而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并在学习中挖掘自身的能力。《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法,强调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先进教学手段调动大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观能动性,使大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实践者的教学方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上世纪50年代一些英国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在第三世界一些国家进行国际援研究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一套社会学培训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受训者的主动参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方法在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中逐渐普及。随后,这种方法在被引入到我国的高校教学中,并逐渐受到高校教育工作者的重视。目前,参与式教学,包括标准的参与式教学与在传统教学方法中增加参与式元素两种方式。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法,通过一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促使教师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充分地沟通和互动,这种教学过程通常是:在开始时学习者配对互相介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者经常要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在每节小讲课后,学生要进行分组活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用绘画、编故事、戏剧小品表演、辩论赛以及按照教学者要求制订研究计划或实施计划等生动活泼且形象直观的形式。这种参与式教学法,比较适合《公共政策学》等理论因素较少而更注重实际操作经验的课程。相比较而言,大多数大学教育课程中需有较多的理论学习内容,因此,不便也不必采用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模式,但可以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加入一些参与式教学元素来提高教学效果,如基于网络的个别化教学、分组活动、基于行动研究的参与式教学、以问题为中心的参与式教学以及多种形式的灵活运用。

二、《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活动形式

遗忘是大学生知识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如何及时地回顾和总结有助于大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与提高,教师在每一章节讲解结束后,通常会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本章节的内容进行复习回顾。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这一任务主要是由教师来完成的,包括课程课件的准备和讲解等。笔者在《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为了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活动,将《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的总结任务交给学生完成。《公共政策学》课程进行之初,在绪论中对《公共政策学》课程主要内容进行简介,然后再要求学生根自己的兴趣自愿报名,对某一章节的课程进行总结,每一章节只安排一名学生。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期末评定成绩时,根据学生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加分。在具体进行时,总结的内容由学生自己完成,但由教师把关。《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内容授课完成后,学生上讲台以教师身份对本章内容的进行总结。进行总结的学生讲述课程进行情况,可向其他学生提问及要求其他学生上讲台互动等。教师则站在旁边进行观察,对学生总结过程中出现的知识点遗漏或误解等进行及时更正。学生总结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和指导,包括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讲演技巧等。

在学生总结活动进行过程中,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大都表现非常积极,也对课程内容进行了较好的回顾。学生制作的课件,内容生动有趣,反映了同龄人的思考和认识模式,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优于教师自己制作的课件。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还对《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适当扩展,启发了其他同学甚至教师的思路,促进了学生进行课外自我延伸式学习。在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进行课程总结时,课堂气氛相对于老师主讲时,更为活跃。台上台下的互动比较多,讲者与听者都在这种互动中收获了不少。总之,通过参与式教学形式,确实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地汲取《公共政策学》课程知识,能够深入认真地思考和总结《公共政策学》课程,并在此过程中体会到学习《公共政策学》课程的乐趣。此外,学生在如何面对公众进行演讲等方面也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应该说,学生是参与式教学活动形式中受益最大的群体。对于其他没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而言,由于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总结时体现了同龄人的思维,所举的例子也比较贴近他们的生活,因此也加深和巩固了他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教师的点评也有助于学生从别人的讲演中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讲演能力。教师通过参与式教学可以了解学生的思维特点和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在安排《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和调整讲课方式时能更好地适应学生的特点。

三、《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效果调查

为了更科学地评价《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的优劣,笔者在课程结束时就学生在经历《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的感受对他们进行了匿名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内容分为客观选择和主观判断两个部分。与《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相关的主要是客观选择部分,从多个不同侧面请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进行客观评价,包括教师与学生总结的区别、总的评价、活动中的心理变化等;主观判断主要用于收集学生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总体评价和建议,但在主观判断中,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也谈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从115名学生中回收有效调查表共98份,对其中的客观评价结果进行了统计,得到学生对每个方面问题的选择比例。对于“如何看待老师安排同学在每章结束后进行小结的这种教学方法”,有56.7%的同学选择“很好”。由数据可知,大多数同学对于这种教学形式是认可和喜爱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总体上,有57.7%的同学认为这种教学方法很好;其次,有73.6%的同学认为如果上台总结,自己的收获会很大;最后,认为这种方法对解决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与不足有帮助的学生比例达88.3%。但结果也表明,这种方式对于上台总结的同学会有更多收获,但对于未作总结的同学来说,收获则不够大。这反映出学生总结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把握不够,需要经过更多锻炼,也说明在活动形式上还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便坐在台下的学生也能有更多的收获。从老师和学生讲解的区别来看,大多数学生听讲时的心理状态不受学生和教师身份变换的影响;而听讲状态的改变则因人而异,呈现出均衡分布。

总的来看,这些数据说明上述教学形式值得肯定,但还需进一步完善,这在后面的主观判断题中也有体现。在主观判断题中,很多参与总结的同学谈出了自己对总结的看法,一致的意见是总结花时间多,但对于课程知识的掌握、自己的心理素质、演讲能力等都大有裨益。因此,也有学生建议应让更多的同学得到锻炼,比如让多人同时准备总结,在实际讲解之前从中选择最好的上台去讲。

四、结语

根据《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状态的观察以及课程结束后的教学效果调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法能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巩固学习的成果,特别适合于有成熟思维的大学生,在大学教育中可大力提倡和普及参与式教学法;应根据《公共政策学》课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参与式教学模式和元素,既可以是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法,也可以是一种或多种参与式教学元素的灵活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教师的教育理念的教师是否愿意并且能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让学生进行《公共政策学》课程每章节课程内容的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参与式教学手段。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学生都认为《公共政策学》参与式教学活动形式对自己的学习有帮助,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收获更大,在学习方面和个人讲演能力及综合素质方面都有所提高。在《公共政策学》参与式教学活动的组织形式上,本文论述的方法还需要改进和提高,以使《公共政策学》参与式教学活动中没有机会总结的学生也能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得到更多的收获。可以尝试让多人同时准备总结,进行课前试讲,从中择优上台作最后的总结;也可以尝试将学生分组进行总结。同时,还可以让台下学生对台上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进行点评与打分,使台下学生对于如何讲演能有更多的思考和认识。总之,教师应尽力提高学生参与《公共政策学》参与式教学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峡壁,李悦宁.大学参与式教学法的一种实践与思考[J].计算机教育,2012,(11).

[2]郑绍婷.也谈参与式教学的理念及组织形式[J].甘肃教育,2011,(5):38-39.

[3]苏文平.参与式教学法在本科教学中的实践创新[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3):74-77.

[4]郭颖梅,蒋永宁.参与式教学方法中学生的引导机制[J].经济师,2009,(11):125-126.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炭行业 国有上市公司 股利分配

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将税后收益在股东和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合理配置的策略。恰当的股利政策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股票价格和良好的公司形象,而且能建立起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信心,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股利政策主要分为: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四大类型。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带有很大的目的性和随意性,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存在着低派现和异常派现的现象[1]。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由于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其股利政策更具特殊性。因此研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就变得十分必要。

1. 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

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一共有35家,剔除民营上市公司和部分上市比较晚的公司,本文选取25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分析其股利政策,见表1。

1.1分配股利公司所占比重较高

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更多的考虑了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平衡,股利政策表现出分配的特点。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分配股利的公司占的比重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占到64%,2008―2010年达到了76%。

1.2股利分配形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形式趋向于多元化

近5年来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的股利分配形式主要有表1中的6种形式,除2007年以外,采取现金分红分配形式的比例都超过了50%。相比较来说,2010年比2009年,采取现金分红+转股分配形式的公司增加了一家,现金分红+送股+转股分配形式的公司增加了两家,从近四年的分配状况来看,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趋于多元化。但总体来看,各公司还是倾向于现金分红。

1.3股利分配水平呈现上升趋势(见表2)

在此期间,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现了平煤股份2008年10送3股派11.15元的高比例分红,潞安环能更是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三年推出10派10元的分配方案。由此可见,近五年来实施大比例派现的煤炭国有上市公司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在送转股方面,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直保持着高送转的传统。如2010年,潞安环能和冀中能源分别推出了10送6转4派10元、10送6转4派5元的分配方案。

1.4股利分配政策比较稳定(见表3)

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3年以上实施分配政策的共17家,其中连续4年实施分配政策的公司有14家,占到56%,可见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有相对连续性。这些公司倾向于现金分红分配形式,连续4年都进行派现,仅有一两年辅助实施送股或转股分配政策,比如,开滦股份连续四年都实施现金分红分配方式,仅2008年实施了10股送10派2的股利政策。综合来看,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比较稳定。

2. 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因素分析

2.1盈利能力

公司盈利能力与分配股利成正比,公司盈利能力越强,那么分配股利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分配的可能性越小[2]。2007年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是1.0457,2008年是1.517,2009年是1.0457,2010年是1.339,这些数据与分配股利的趋势基本保持一致。这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的情况下,利润分配越多。

2.2公司的变现能力及筹资能力

公司的可迅速变现资产和现金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利支付能力。同样,规模大,效益高的公司往往容易筹集到资金,在股利政策上也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而规模小、风险大的企业往往采取低股利或不发股利的股利政策[3]。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比较容易筹集资金,加上近几年来业绩优良,现金充足,因此倾向于现金股利。

2.3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同股东的股利分配倾向不同

在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更倾向于现金股利而非股票股利,而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则倾向于股票股利。因为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使其在煤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上拥有绝对的表决权,所以,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为主。

3. 优化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建议

虽然我国煤炭上市公司近年来股利分配的总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从单个上市公司的纵向比较来看,其股利分配波动性较大。因此,煤炭行业国有上市公司应制定一个科学的股利分配政策,并努力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首先,应加快优化股权结构,使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尽快完全流通起来,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4]。其次,鼓励煤炭上市公司形成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稳定的股利分配可以增加投资收益的可预期性,吸引增量投资。因此,应加强对煤炭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的规范。第三,完善法律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通过立法形式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

4.结论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煤炭行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没有很好的重视股利政策,从而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要增加煤炭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提高股东的股利收益率,最重要的是要提高煤炭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监管部门要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特点、所处行业及所处发展阶段,选择恰当的股利分配方式以及合适的股利支付规模。

参考文献:

[1]赵凤彬,韩丽.基于公平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J].思想库,2008(2):81-82.

[2]朱文.国有控股公司股利分配因素研究.会计之友,2010,1

[3]李朝,张静.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9.

[4]李玲.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及建议.现代商贸工业,2010.

作者简介:

宋晓华(1971-),女,汉族,黑龙江五常,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3篇

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一)基础性指标

1.政务“五公开”--决策预公开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等事项主动公开,且暂未需征求群众意见的草案稿,因此不存在未及时反馈意见收集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这一问题。

2.营商环境建设--规则透明度、执行信息公开

不涉及此问题。

(二)激励性指标

1.政务“五公开”--决策预公开

已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整改完成。

2.“六稳、六保”决策部署--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评估

根据我单位职责权限,不涉及此问题。

二、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

(一)基础性指标

1.政策解读--栏目设置

已增加相关网址链接,以实现政策解读信息与政策性文件的关联阅读。

2.政策解读--解读形式

为强化政策宣讲效果,市残联今后将进一步重视下基层进行政策宣讲,让更多惠残政策进社区、进村屯,使更多残疾人了解政策、运用政策,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3.政策解读--解读时效及内容

对于解读时间滞后问题,我单位今后将及时关注上级单位的政策讯息和解读文章,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同时,不局限于转发上级单位解读文章,结合我市残疾人发展实际情况,积极解读相关政策,让残疾人看懂、理解、会用。

(二)激励性指标

1.政策解读--解读形式

日常工作中,我单位始终注重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政策讯息,以提高政策宣传效果。今后,将进一步探索创新新形式,进行多渠道解读。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4篇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6完善与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

中国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农业保险自1992年开始逐渐萎缩,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不仅保费收入减少,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项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2004年保监会启动了农业保险,有了安信、安华和阳光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直营等多种形式。如何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支农金融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机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5篇

谈及经济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经济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政策是指经济政策主体在某种特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政策手段,去实现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行动或者行动方针。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职能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经济的管理,追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法律都来源于人民意志,统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规范化,可以说,经济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但经济法律、法规不是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在经济政策法定化过程中,要进行修改、提炼、废弃一些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内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政策。虽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制定的,但经济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比较正确地利用了客观经济规律,并把经济规律法定化、制度化。经济政策的“活跃性”区别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当国内或国际局势发生变化时,应对的政策会及时的随之调整变化,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与之相对的是经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调整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由其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政策的“指导化”区别于经济法的“具体化”。由于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路线,不可能很具体,一般都较为原则。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规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用以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法体现了一国现行经济政策,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政策,二者是一种“表”与“里”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政策除了通过经济法表现以外,还有其他表现方式,如国家和政府的经济决定、经济通知、经济发展建议等,它们都是统一于一个国家总政策和基本经济政策的。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经济政策中适于实践与发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由于带有法律的“头衔”,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规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其他一切表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政策性展开的,如灵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经济法又体现了经济政策的各项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是经济政策,但通过法的基本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在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作了细化规定。又如,产业政策对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则仅为补充和纠正市场经济的自身不足,为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奉行这样的基本经济政策,即自由竞争和国家适度调节。而“适度调节”是因国情而异的,因时而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数国家所认同,即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必须适可而止,绝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国为例,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社会问题,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的政府出台大量经济政策解救美国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干预使市场本身的各项优化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故又不得不因时因事的调整各项政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自身职能得到最优的发挥。政策的变化也推动着法律的变化,二者在变动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着能更快适应社会、更加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正是顺着这条前进方向,如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法现在基本已形成以竞争法为核心、以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为侧翼的法律体系。因此,政策因经济形势或其他社会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如为了应对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事项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专门对中小经营者做出了垄断协议豁免规定;根据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德国修改《联邦银行法》,把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交给欧洲中央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在巴黎签署《禁止超越国际的贿赂行为条约》后,缔约国则需相应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禁止企业为取得合约而向外国官员提供好处。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样体现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并非所有的经济政策都要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结语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经验分析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 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 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7篇

    我国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缺乏稳定性与连续性。稳定、连续的股利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运营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上严重缺乏,股利支付能力不够,股利分配形式也变幻无常,并且与股票市场的需求严重脱节,严重阻碍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二、股利政策性质趋向国有化

    在我国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中国有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因为在我国很多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型而来,国有股权比重较高,占有绝对优势,甚至有的企业中国家有直接控股权。虽然近年来一直提倡权力下放,但是总的来说在鼓励政策方面还是呈国有化趋势,这样不利于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保险类上市

    (一)完善股利分红方式

    我们应该大力提倡现金分红方式,限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不分配。国家应当明文规定实行现金分配的公司应具有的规模条件,一旦公司达到了规定的条件,必须无条件的实行现金分配。同时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的股利分配方式,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的形式,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以现金分配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股利分配方式。

    (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应该进一步优化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国权的比重。由于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的评价以股权的分散性与流动性为依据,因此有必要降低不具有流动性的国有股权比例。降低国有股比例,一是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来将国有股份转化为企业股份,二是可以把国有股份下放给公众,从而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份结构,进一步实现资金在市场上的流通,促进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形式与政策范文第8篇

我国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缺乏稳定性与连续性。稳定、连续的股利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司运营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上严重缺乏,股利支付能力不够,股利分配形式也变幻无常,并且与股票市场的需求严重脱节,严重阻碍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二、股利政策性质趋向国有化

在我国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中国有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因为在我国很多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型而来,国有股权比重较高,占有绝对优势,甚至有的企业中国家有直接控股权。虽然近年来一直提倡权力下放,但是总的来说在鼓励政策方面还是呈国有化趋势,这样不利于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保险类上市

(一)完善股利分红方式

我们应该大力提倡现金分红方式,限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不分配。国家应当明文规定实行现金分配的公司应具有的规模条件,一旦公司达到了规定的条件,必须无条件的实行现金分配。同时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的股利分配方式,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的形式,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以现金分配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股利分配方式。

(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应该进一步优化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国权的比重。由于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的评价以股权的分散性与流动性为依据,因此有必要降低不具有流动性的国有股权比例。降低国有股比例,一是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来将国有股份转化为企业股份,二是可以把国有股份下放给公众,从而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份结构,进一步实现资金在市场上的流通,促进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