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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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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诚信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是一种趋势。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对政府的公信力具有直接性、根源性的影响。因而对公务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对我国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进行系统探究,有利于深化了解中国文化背景下公务员诚信现状,从根本上培育我国公务员的诚信理念,为我国当代诚信建设寻求着力点,并促进我国诚信理论的研究发展。(2)深入剖析了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对于我们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构诚信的价值体系,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与“信”相通。诚信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现代以来,中国各学者对于诚信的见解也是各持所见。心理学史家燕国材认为,诚作为世界观应当是人心理与行为的最高调节者。王良指出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化土壤和制度环境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必要条件;郑也夫对诚信的研究是从人性的角度阐述诚信存在的根基,基于社会变迁层面探讨诚信的形成发展过程;熊新正等人的研究表明公务员的诚信行为受到性别因素的影响;胡军则仅就儒家诚信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政府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中加强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西方国家有关诚信思想的两个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文化延伸出来的契约伦理和基督教文化中的诚信观。在国外,对诚信问题的系统理论化研究是在1890年始源于社会学领域。格奥尔格・齐美尔从诚信的角度指出“普遍信任是最基本的社会全部力量”;马克思・韦伯深入意识到诚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弗兰西斯・福山认为信任是由文化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文化对经济的影响途径和表现形式;在心理学领域,莫顿・多伊奇设计的囚徒困境实验是从心理学角度来探究人际信任问题的源头,其认为信任被理解为受外界刺激不同而随之变化的量;此外,Borkowski& Ugras(1998)运用元分析法分析个人的诚信行为,并发现女性在面对不确定情形时,会比男性表现出更高的道德标准;Jones(1991)很早就建立了道德决策模型,分析发现个人必须首先意识到诚信问题的存在,然后做出道德判断,形成道德意图,最后从事诚信道德行为。

三、公务员诚信行为动因类型划分及理论依据

(一)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类型划分。动因是指能够促使个体或者集体发生行为的内在性力量。动因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需要,另一个是刺激。所谓需要即指个体或集体缺乏某种东西的一种心理状态的表现。其所缺乏的可能是个体或集体维持内在平衡的物质要素,也可能是外界社会环境中的心理因素。马克思・韦伯的观点也表明:只有符合诚信,才能实现个人的利益追求。由此可推,公务员之所以能够做出诚信行为源于其具有内在性力量,即动因。本文认为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或是为寻求心理平衡状态,或是为实现利益追求,由此将其诚信行为的动因划分为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三种。

利他型动因是指公务员做出诚信行为是基于奉献服务他人,使他人获利收益;承诺型动因则源于公务员秉承一诺千金,说到做到才能无愧于良心的信念;而职业型动因则出于做出诚信行为的公务员具备敬业奉献、服务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

(二)公务员诚信行为类型划分。基于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三种动因类型,且鉴于我国社会学学者王良在其《社会诚信论》一书中,将社会诚信体系划分为个体诚信、企业诚信和国家诚信三种类型,本文将公务员诚信行为划分为个人诚信和职业诚信两种类型。

个人诚信是指公务员个体基于内心诚实守信或信诺守义的观念,做出的诸如拾金不昧,履行诺言等或是使他人受益或是对说出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是取信于人的良策,也是处己立身的基石;职业诚信是指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出于坚守职业道德做出的全心全意为他人着想,维护他人利益,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良好信誉的诸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等行为。诚信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体现出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

(三)公务员诚信行为与动因的关系。美国心理学家莫顿・多伊奇设计的囚徒困境实验的结论表明信任是由于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变化的。这也直接印证了公务员诚信行为与动因是对应相关的。公务员也正是由于受到某种类型动因的刺激才直接导致其做出诚信行为。利他型和承诺型的动因主要促成公务员的个人诚信行为;而职业型的动因则直接致使公务员做出职业诚信行为。

四、研究结论

诚实守信事迹的动因的三种类型如利他型、承诺型和职业型均可以解释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本文依据诚信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类型对于诚信行为做出的影响机理,研究表明利他型、承诺型、职业型三种诚信动因类型均对公务员诚信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内在动因是激发其诚信行为的动力源泉。由此也可深入剖析得出,影响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诚信意识。利他型和承诺型的诚信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做出个人诚信行为,这就表明公务员做出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在于公务员个体内心树立着以信立身的诚信意识和观念,并将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观念内化于心。做出个人诚信行为的公务员更明确中华民族历来注重诚实守信的美德,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是规范自身行为的道德规范。

(二)诚信职业道德。职业型的诚信行为动因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做出职业诚信行为,这就表明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主要在于公务员在工作中坚持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诚信原则,主动自觉地把诚实守信观念和职业道德规范统一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做出职业诚信行为的公务员将工作职责内化,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方面明礼诚信的主导作用,促使“为他”的职业道德观念至上,在工作岗位中随时随地培养和提升自己个人职业道德修养。

结语:激发公务员的内在动因是促使其做出诚信行为的有效途径。公务员诚信行为的动因能够直接地、适时地、有效性地伴随着各种社会情境的发生而被激发出来,并直接对诚信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借助舆论的正向渠道,树立和增强公务员的诚实守信意识和观念;巩固和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操守等措施来激发公务员内心潜在的诚信行为动因,进而促使公务员在社会工作和生活中自觉自发自愿的做出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2篇

龙腾万里江山生瑞气,凤舞千载天地聚祥云,2014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发展的关键一年。面对2014,新的起点,新的形势,新的征程,新的希望,在这充满生机和活力,挑战和希望并存的伟大时代,作为一名残联工作者,我们更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恪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作为华夏儿女五千年的历史遗产,源远流长的智慧涵养,代表着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之一,在这波澜壮阔的历史长河中浮沉,靠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传承着,如今交接到我们手中时,是否还是原来的摸样?当有识之士呼吁把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时候,当文化的力量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愈来愈受到重视的时候,我们在中华五千年的历史河流中,恍然醒悟,开始关注身边的人和事。当一件又一件贪污事件、暴力事件等曝光时,其中涉嫌的那些公务员们他们是如何想的,或许他们悔恨万分,也或许他们感觉此生无悔,但是他们的事件却提醒了我们,作为公务员我们应该用行动重塑职业旗帜,真正做到为民办事,为民服务,做一个站得直腰杆,挺得起脊梁的公务员。在这浮华的社会里,物欲横流,身处公务员这个要职,我们要抵得住诱惑,撑得住信念,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其实就意味着成熟、责任、担当,这是大智慧的象征。

古语有云:“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古人认为万物自有天地之道,人能够靠自己的内心去感知这个世界。当我们的内心感悟到了一定的程度时,所展现的行为、言语也就不再统一而论。作为国家公务员,我们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这句话,而这句话向我们述说着,我们要始终坚信,我们的权利是人民和国家赋予的,我们是人民的公仆。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一颗公仆心,保持一份为民服务、为国服务的高境界,让心指引我们的行动,带着这份信念,我相信未来的一切困难,都不能够阻挡我们前进。

作为残联工作者,我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由市委、政府管理的群众团体。我们履行着“代表、服务、管理”的三种职能,我们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因此,我们要做的是恪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意愿,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我们要做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职业道德它不仅是一种精神,而更加重要的是行动,恪守道德强意识,我们要学会感恩忠诚,因为,感恩忠诚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人立身立业所必须做到的。作为残联工作者,我们要感恩祖国和人民,要做到“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刻苦勤勉工作。我们要忠诚祖国和人民,这不仅仅是出于一种品行、一种良心,靠自觉执行,而是要作为职业生存的必需,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报国为民思想,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品德思想,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赤胆忠心思想,以中华先烈的崇高思想情操和优良道德品质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忠诚祖国、忠诚人民,为残联事业发展殚精竭虑、奋勇奋搏。

作为残联工作者,我们必须忠于职守,敬业奉献,因为,这就是我们职业道德必须具备的基础。忠于职守是残联工作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习惯,全面提高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工作技能。要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体会的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做到与时俱进;我们要拓宽视野,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高自身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技能,做到有觉悟、有能力、有经验,能忠于职守,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实现工作的完美与卓越;我们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用发展的眼光、思路、办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敢于面对矛盾,勇于克服困难;我们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每件工作都要抓细、抓实、抓好,在工作中突出一个勤字,事事都要认真、动真、较真,一步一个脚印地、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再说忠于职守,它的前提就是必须做到敬业奉献。敬业奉献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每个残联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我们要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做好本职工作,把为残联事业奋斗看成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全面推进残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廉洁奉公,我相信这个词汇大家都不会陌生,可以说这是我党永远在追求的话题,而这四个字也深深地刻在了历史的每一个进程中,彰显着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遵纪守法,做廉洁奉公的模范与表率。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以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身行为,过好权力关、人情关和金钱关,树立“一尘不染光荣,可耻”的良好道德风尚;我们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与健康的生活情趣,以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以克服心浮气燥;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以屏弃不良小节;要明辨是非,克已恒行,以抵制低级趣味;要慎交朋友,从善如流,以净化社交圈;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抵御权利、金钱、美女的诱惑,努力打造自己清廉人生。

恪守道德强意识,公正廉洁勤服务。我们要本着“巩固、提高、完善、创新”科学发展观这个思想理念,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继续发扬“团结、实干”的工作作风,做到文明服务,用心服务,因为,这是我们残联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直观反映,体现着党的宗旨意识。作为残联工作者的我们,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好“代表、服务”的职能,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继而推动残联工作再上台阶。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3篇

一、存在的问题:

1、在热爱教师本职工作上表现不够坚定。我平时扎实工作,爱岗敬业,认真上课,努力学习,勇于创新。虽然我很清楚地知道,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但是在教育工作中经常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工作压力大等思想矛盾的干扰,使自己的思想偶尔的动摇,因而对教育工作有时不够认真、尽责。特别是在公务员提高了工资待遇,而我们教师工资还在原地踏步时,心里总为自己是一名教师而感到自卑。

2、在教育教学理论方面学习不够坚持。由于我本人刚踏入工作岗位,所以经常觉得自己的知识很贫乏,也经常学习各种各样的先进教育教学理论,也学习新课程理念,积极参与实验活动,经常与办公室教师探讨相关的疑惑问题。但是而这些都不***是经常性和自觉性的,很多时候都是为了完成任务而被动去做的。现在深入剖析起来,要想不断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成为一名合格的新时代教师,就得必须不断地加强教育教学理论学习,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尽快的提高起来。

3、在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方面不够公正、耐心。任何老师都比较喜欢优等生,这点我也不例外。对于后进生,我对他们缺少很多的关爱。

4、在教学工作方面不敢勇于创新。我虽然能运用新理念来指导教学实践工作,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但是,鉴于现在的***学年会考我还是不得不按照应试教育的要求来进行教育教学,课堂上还是为能完成教学进度,为了让学生对某一考试题目熟记熟背而突略对学生各方面发展的训练和培养,没能真正地做到放手给学生,让学生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人。

5、在于家长沟通上不够主动。尊重家长是教师处理与学生家长之间关系的准则,是促进教育合力的形成,提高育人效果的重要环节。在尊重家长方面,我爱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我很少进行家访。

6、在教学反思上不够坚持。

二、我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现代教育理论、政策法规学习不够深入。

2、爱心没有很好的培养和树立。

3、缺乏刻苦耐劳精神和态度。

4、缺乏团结协作的精神。

5、缺乏敬业精神。

6、与家长联系不够。

三、整改措施1、坚持理想,坚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信念。

思想上清醒、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理论要强。

2、转变作风,积极工作。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4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142-02

教无德不立,德无教不续。职业道德是教师综合素质的核心,要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必须把职业道德建设摆在首要位置。2008年,国家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领会其内涵,可以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精神归纳概括为以下四点:敬业精神、乐业精神、勤业精神、创业精神。

一、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的必要性

(一)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是时展的需要

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比校集中,使教师职业道德而临严峻的挑战。在文化期待和社会现实之间,原有的师德规范和师德要求对教师的影响力大大降低,学校中的不道德现象逐渐增多,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其次,网络信息时代的教育对教师职业道德精神的培育提出新挑战。在而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时,教师需要在职业道德精神的指引下正确把握自己的方向,并且引导学生把握有效信息的价值方向。同时,在网络环境下,教师的行为更容易受到关注并产生影响,比如“范跑跑”和“最美教师张丽莉”的案例都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使教师的道德现状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最后,当代素质教育改革要求更有力的师德建设。素质教育和新课改的成败,关键在于教师的素质以及教师的支持和参与程度,而教师素质的核心在于师德。作为人民教师,只有从崇高的教育理想出发,从对学生的责任出发,在教育过程中兢兢业业,教书育人,才能充分发挥师德的作用,推动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是教师进步的需要

首先,是教师从业的基本要求。由于教师职业是一种道德实践活动,所以师德同其他的职业道德相比较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规律性。充分理解教师职业道德精神并白觉地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品质,以及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践行职业道德规范既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其次,是正确构建教师职业形象的要求。教师职业形象的构建需要教师职业不断建立白己的规范和教师个体白觉地建构,培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精神是构建教师职业形象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应有的题中之义。最后,是教师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要求。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教师承担着多重的社会关系,扮演多重的社会角色,这往往容易产生角色心理冲突。教师职业道德具有特殊地位,会产生较高的社会威望和影响力,对教师白身的道德修养也能产生极大的约束力和感染力。

(三)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是学生成长的需要

首先,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教师在教学劳动中表现出来的精神而貌、教学态度、道德品行和性格气质都会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和深刻的影响。教师对自己人格的塑造过程同时也是对学生的人格塑造过程,这种强烈的示范性要求教师时刻注意白己的形象和严格要求白己。其次,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学生不仅是父母的希望和寄托,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让每一位孩子都成人成才的重托,也是活生生的人,在他们的成长道路上渴望得到教师人生的引导和知识、技能的传授。教师要很好完成这些重任,不仅需要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践行职业道德规范。最后,教育的普及化、全民化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教育全民化、普及化要求教师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所有的学生,关心每个学生的全而发展,而不只是关心少数的优秀学生。教师如何一视同仁的对待所有学生,如何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因材施教,这些都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新的挑战。

二、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精神

(一)敬业精神:热爱教育,志存高远

热爱教育主要体现在教师把教育作为白己奉献一生的“事业”,不仅将教学工作视为谋生的手段,还融进白己的理想和信念,对教学工作充满热情,对学生充满爱心,在教育中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热爱教育是教师职业道德精神的起点。这是因为:首先,热爱教育是党和国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其次,教师只有热爱教育并积极献身,才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只有热爱教育的教师,才能不计较金钱和名利,甘为人梯;才能在讲台上数十年如一日,不辞辛苦;才能将白己的知识倾囊相授,照亮别人。最后,热爱教育是教师对教学工作发挥积极性的源泉和动力。存高远就是教师树立长期的职业目标,追求远大的职业理想。当一个教师把教育作为白己的终身事业时,就不会仅仅满足作一个“教书匠”,他会追求白己职业上的成功,事业上的进步。这里的成功主要包括两个方而:一是成就学生,让学生在知识上和品行上都取得进步,让学生成才;二是成就白己,不断的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成名成家,著书立说。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指人民教师对学生怀有深厚的感情,并在这种感情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教海,始终把学生的发展放在第一位。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也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准的尺度。

(三)勤业精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就是说教师应该严格的要求和约束自己,以崇高的人格,精湛的教学艺术、渊博的学识对学生做出表率,成为学生在做人、做事、做学问方而的榜样。以身作则是教师应有的“德行”,是教师职业道德精神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传统的教师道德规范的重要特征。为什么从古至今都这么强调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对教师的重要性呢?这是因为:首先,教育对象的“向师性”决定了教育者的“师表性”。“其次,教师劳动的目标决定其表率性。最后,教师威信的重要性决定其榜样性。教育实践表明,教师的威信与教学质量的提高成正比关系。

(四)创业精神: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当今时代,知识更新换代、信息与日俱增、科技突飞猛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既是教师敬业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教师追求真理、热爱科学的具体表现。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即不断更新白己的教学观念,不断接受新知识的出现,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将创业精神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精神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因为“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求教师终身学习。因为人永远是发展中的、未完成的人,教育应在人的变化和发展中延伸。教师要用终身教育的观念看待学生均衡的、可持续的、终身的发展,教师要不断地学习和进步,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提升自己、发展自己、超越自己。在教育实践中,教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有以下二条可行的路径:其一,反思――从自己的教学中学习。其二,共进――在与学生互动中实现教学相长。共进是指教师与学生在教学中互相促进,共同成长和发展。二,合作一一在与他人的对话中成长。

三、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的途径

(一)提高认识,自我教育,注重实践

传统的教师道德建设把教师自身置于被动服从地位,这往往使师德建设无法取得共识和实质性突破。必须要求教师唤醒自我意识,进行自我改造、自我修炼,使教师职业道德精神转化为个人稳定的道德品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赖于教师道德认知水平的提高。教师可以通过读书、写反思日记、拜师等具体方法来进行自我教育。师德修养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追求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养成,教师的职业道德精神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一是做好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在教育生涯中坚定白己的事业心。二是在社会生活中,抓住每一个锻炼的机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使白己的思想在实践中升华。总之,教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行合一,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二)加强培训,树立榜样,隐性教育

学校是教师活动、工作的场所。学校环境对教师的道德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学校环境能使教师集体产生向心力,形成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因此,学校应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它的优势,从多方而着手培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精神。

首先,学校应重视建设教师的职业道德精神,加强教师的道德培训。加强培训不仅是数量的增加,更要坚持立足实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加强实践。一方而,学校要注重职前培养,要对师范生开设合理有效的教师道德修养的课程,让师范生有正确的师德认识和足够的师德修养。另一方而,要改革职后培训,改变传统的师德培训模式,克服形式主义。其次,学校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在实践中树立师德榜样,宣传师德典型。最后,学校要加强学校环境建设,这其中包括物质环境、精神环境和制度环境二个层而。

(三)营造氛围,制度建设,法律制约

在社会改革和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浪潮中,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在过去的教师道德建设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师德仅仅为一种软约束,缺乏强制力。因此,要改变目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虚化的现象,必须寻求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例如,加强师德规范建设、构建可行的师德评价与监督体系、坚持依法执教,加强法律建设等。培育教师职业道德精神不仅需要制度建设,更需要为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给予教师全而的支持可以从以下二方而努力:首先,提高教师待遇。既要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使教师工资水平真正达到公务员水平,又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各项保障制度。其次,政府应发挥媒体宣传教师形象的积极作用,综合运用各种媒体树立教师的崇高形象,规范媒体传播教师正能量,使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再次,教育管理部门应实行民主管理,让一线教师能充分享有参与学校和整个教育事业管理和建设的权利,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坚决制止侮辱教师人格、依法惩处侵害教师权益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5篇

一、中小学教师隐性流动的成因及现状

中小学教师隐性流动的主要形式是搞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其兴盛的历史并不久远。20多年前,极少有人去请家教。后来,由于升学考试竞争空前激烈,随着国民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为孩子请家教或送子女参加培训。目前,学生参加课外补习涵盖成绩好、中、差三个层次,已成为学生中的“主流群体”。由此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在家教和培训市场中,处于卖方市场即提供家教服务的主要有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大学生、社会培训机构。教师由于对考试信息及走向、出题思路更加了解,因而更受欢迎。因此,自从社会上有了家教需求,就有教师参与的身影。据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2008年7月7日的一项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哈尔滨等几大城市的一项电话调查,尽管在暑假,仍有近60%的老师选择给学生补课。时至今日,这种现象非但没有消退,反而是补课之风日盛一日。

二、中小学教师隐性流动的负面效应

在职中小学教师隐性流动,满足了学生提高成绩的社会需求。对教师自身而言,既能因提高学生成绩而获得声誉,又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因而在职教师参与面有不断扩大之势,而本应作为“主业”的教书育人工作事实上已越来越沦为“副业”。其实,深入探究教师隐性流动的负面效应,还远不止此,具体而言,约有以下几端。

1.加重学生负担,磨灭学生学习兴趣,降低学习效率

当前,家教和培训已成为很多学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周一至周五的每天晚上,周六一整天,周日上午——这是很多孩子每周的补课时间表。即使在寒暑假,这种连轴转的补习也很普遍。据报载,2009年暑假,5岁的武汉女孩王君怡(化名)的父母花了1.5万元一口气给她报了12个兴趣班。到当年“十一”,因为不堪重负,她经常用头、手撞墙,父母不得不到医院给幼小的她作心理治疗,但孩子心灵的创伤是短期内难以修复的。这种例子绝非个案。调查显示,武汉市4~14岁的小孩近半数以上参加各种培训。

这种不注重劳逸结合的“填鸭式”高强度补习,会对学生成长造成诸多不利影响。首先,占用了学生大量休息娱乐时间,加重了本来已经很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疲于奔命。其次,最为关键的是泯灭学生的学习兴趣。孩子心智的开启、健康成长成才,不是仅靠书本知识的学习就能完成的。满负荷的上课,只让学习不让玩,会增加学生的心理、生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时间长了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直至弃学。再次,会使学生产生依赖心理,影响其学习主动性的培养和发挥。由于想着有家教和补习,有些学生课前不再预习;课上注意力不集中,不去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课后也懒得复习和钻研,而是依赖家教和补习完成家庭作业了事。如果听任家教和补习泛滥,学生会逐渐丧失学习主动性,更多学生变成只会读死书的书呆子。所以,表面上,有偿家教和补习提高了学生成绩,实际上却是以学生付出更多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甚至以消磨掉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天性、泯灭其学习主动性、减低学习效率为代价的,会给学生终身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不利于教师集体建设,造成家教与学校教育间的冲突,影响教育成效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会给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造成不利影响。首先,破坏了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由于有家教和兼职的“高收入”,一些教师对学校的奖惩激励根本不屑一顾,使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难度加大。其次,不利于学校教师集体的形成。纵容老师搞有偿家教和兼职,一方面会严重挫伤一心扑在学校教育上的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并诱发教师间滋生攀比心态,争相开设家教班;另一方面容易在不同科目教师间由于实际收入差距而产生心理失衡。一些数学、外语等热门学科的教师都有条件搞家教,而政治、体育等科教师则少有人问津。这就难以形成积极的教师共同体,使更多的教师“隐性怠工”。

更严重的是,家教和培训可能导致与学校教育间的冲突。如为了保证教学效果,课外补习一般都会在课后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学生的时间和精力本来有限,课外补习已占据了大部分时间,学生还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常规作业需要完成,难免顾此失彼。另外,现在家教和培训并不总是学生上完新课后的巩固、补习、拓展、拔高。由于学生来自不同的学校和班级,学习基础、学习进度难以一致。为方便授课,一些家教和培训机构往往还上新授课。这容易打乱学校教师正常的班级教学节奏。比如,老师布置学生预习,学生这一课已在家教或培训班上过,导致独立预习无法落实。课堂上新课,教师要启发诱导,进行设问,并根据学生答问情况决定和调整上课进度,可是参加过补习的学生可以不假思索就能答出正确答案,不仅这些学生的思维训练难以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教师根据学生答问情况所了解学情的信息失真,而据此调整上课进度,无疑会影响班上其他学生的学习节奏。而且,对于参加补习的学生而言,由于补习时间有限,且一般不是最佳的学习时间诸如晚上、周末,方式单一(难以做实验和开展实践学习),学生所学知识难免一知半解,但学生自以为学过,在自己学校教师授课时学得又不十分投入和认真,导致学生两边学习都没达到目的。而且教师家教和补习盛行后,会使课外补习逐步成为提高学生成绩的主要途径。

3.分散教师精力,影响常规课堂教学质量,败坏社会风气

由于家教学生额外付费,迫使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到课外,平时上课就难以全身心投入,势必降低课堂教学质量。其深层次的弊端还在于,它容易滋长“以教谋私”的行为,影响教风。为了招徕更多“生意”,让更多学生“自愿”,一些教师会利用在课堂上“厚此薄彼”等形式,动员、暗示、甚至强迫学生接受家教。在课堂上,参加家教的学生会获得更多回答问题、参与活动及个别指导的机会,而请不起家教的学生会因为与教师接触沟通机会减少而被疏离。时长日久,学习会很吃力,甚至逐步沦为后进生。更有甚者,一些教师还在课堂教学时“偷工减料”,将教学内容“讲一半留一半”,人为地降低常规教学质量,以制造家教和正常教学质量的反差。这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导致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共教育资源向部分学生倾斜。对不参加补课的学生而言,是非常不公的。

教师这种利用公共资源人为设租行为,将传统纯洁的师生关系异化为裸的金钱关系,丧失教师的职业道德底线,亵渎教师崇高的职业形象。而教师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功能更不可小觑。教师这些不职业的行为易让学生幼小的心灵过早地被打上“金钱万能”的烙印,让尚未进入社会分工的孩子们体验到人格扭曲和社会不公。这对其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健康成长必然会产生不良影响,社会风气也会由此败坏不堪。

三、规范中小学教师隐性流动的对策

目前,教师隐性流动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规范势在必行。

1.明确教师教育公务职员身份,立法禁止教师隐性流动

从国际上看,在教师被定为公务员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一般不允许教师兼职,教师也基本上没有兼职家教现象。而没有定为公务员的国家,则允许教师兼职家教。《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有偿家教和兼职属“营利性活动”,应依法禁止。我国教师身份没有明确界定为公务员,将之界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以,从法理上讲,明确教师公务职员身份,将之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是解决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考虑到教师与公务员的实际差异,可修订《教师法》,明确教师为“教育公务职员”。作为同为国家财政供养的教师,确认其公务职员身份,社会成本并不太高。教师既然有了公务职员身份,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有了保障,就要在享受国家待遇的同时无偿进行专业服务。否则,可以辞职做全职家教。

而对教师有偿家教的惩治,目前主要依照教育部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各省颁布的《义务教育条例》,前者仅停留在道德约束层次,后者仅是地方教育部门的行政规定,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约束力有限,查禁效果也很不理想。另外,社会各界对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争议很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育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因此,应借鉴韩国立法禁止教师兼职的经验,修订《教师法》,将“公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写入其中,并规定好处罚细则。

那么,在目前家教和培训市场仍有巨大现实需求的形势下,禁止教师家教和兼职后留下的真空由谁来填补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进学校教育、规范社会培训来解决。

2.加强师德建设,改进学校教育

中小学教师隐性流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教育内部的问题。因此,必须从规范教育内部机制,完善教育自身入手来解决。

(1)加强师德建设

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要真正杜绝,关键还靠教师职业自律。因此,道德提倡应该放在首位。一方面,引导教师讲求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家教和兼职一票否决制,并与绩效工资挂钩等。

(2)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

家教和补习从根本上讲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家教市场如此兴盛,折射了目前学校课堂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学生的发展需求。因此,禁止教师家教和兼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根本。为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教师的专业引领,让教师在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上下功夫,从根源上给补习降温。

(3)营造丰富的校园文化,填补禁止教师家教的空间

不可否认,在社会客观上对教师家教和培训有现实需求的形势下,严禁教师家教,也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如何在“禁”和“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是禁止教师家教和兼职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充分发挥教师的资源优势,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填补禁止教师家教的空间。即学生在每日课余时间内,学校教师组织成立各种以项目为单位的特长兴趣小组(队),如各种文艺队、运动队等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同时,也可成立各科学习培优和补差兴趣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成绩自由选择参加。为了防止这一活动变异为学校变相组织补课,一方面,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补课费,教育局拨专款支付教师加班费;另一方面,学生组织必须打破班级甚至年级界限,学生完全以兴趣为原点集合在一起。教育局将这些活动作为学校推进素质教育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期初,要求学校每学期将开展活动的计划情况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期中,定期派人到校督查和指导;学期末,进行考核验收。并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和迅即处理学生和家长的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4)改革考试制度,取缔违规招考

培训市场的兴盛,“分数”需求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重要原因。而培训是争取高分的方式之一。由此造成有偿家教供需两旺,违规难禁。限制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还应从中高考招录制度改革入手,变以“分”量才为“多元化”量才,破除“分数崇拜”,考试以能力和素质考核为主,实现考录方式多元化。同时,制止全民奥数、作文竞赛等现象泛滥,废除以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作为标准的招录及保送制度,特别是严格取缔一些义务教育段的名校与培训机构结成利益联盟,将参加培训与新生录取机会挂钩,或学校委托培训机构组织招生考试的违规招考行为,给课外培训降温。让花钱补课并不能为学生带来多少好处,从根源上逐步淡化补课现象。

3.规范培训市场,保障学生权益

培训已经发展成一个不容小视的新兴产业。由于产业入门门槛低,机构鱼龙混杂,队伍良莠不齐,收费标准混乱、服务规范以及管理标准缺失,教学质量管理和监督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使处于弱势地位学生的合法权益往往缺乏应有的保障,甚至还埋下种种安全隐患。

因此,对培训市场进行整治和规范迫在眉睫。笔者认为,首先,应推行培训机构注册登记认证制度。要求所有培训机构必须先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保证从事家教和培训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照章纳税,防止税收流失。其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督。第一,各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出台培训机构认证标准。包括培训师资、场地、注册资金、课程等都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第二,各培训机构一律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符合标准,颁发执业许可证,并实行资质年审制度。年审合格,才允许招生;否则,依法取缔。第三,教师须持证上岗。提供培训服务的教师必须到教育部门进行统一考核、登记,合格者颁发教师合格证,避免师资鱼龙混杂,保证培训质量。第四,各地(以省为单位)出台培训机构评级体系及收费指导标准,引导培训机构不断升级,防止乱收费。第五,明确培训纠纷处理机构和处理办法。第六,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 孟令熙.在职学习型教师隐性流失.复旦教育论坛,2004(5).

[2] 梅芳燕,等.规范教师有偿家教势在必行.光明日报,2009-10-27(10).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中职学校师德建设存在的六方面典型问题决定了中职教师师德修养的内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用心待人;适应需求、改革教学;终身学习、不断进取;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可行途径主要有:进一步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做到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建立健全师德培训体系,规范中职教师的成长发展过程;改进中职教师的职称考评和晋升机制,完善师德考核体制;借鉴国外相关的教育管理经验,严把中职教师职业入口关。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以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定位的,其根本目的就是让人学会技能和本领;从而就业、生存、为社会服务。基于这一目标定位,面对知识经济和素质教育的要求,中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职学校师德建设的现状分析

在当前社会开放、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时期,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相互交融、激荡,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意识、世界观、价值观等也随之改变。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各种思潮和意识也不可避免地反映到中职教师队伍中来,使得中职教师队伍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教师对中职教育生源的特点认识不足。中职学校的招生对象一般是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人普通高中的毕业生、回乡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等。他们的文化基础知识薄弱,学习缺乏自信、恒心与主动性,没有明确的奋斗目标。部分中职教师在面对这一特殊群体时,缺乏有效的教育措施,片面责怪学生的素质低、基础差、能力不强,将教育不力的原因归咎于学生方面。

2.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的爱心和人格上的尊重,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由于中职生源的多样性,学生的学习水平参差不齐,致使一些中职教师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偏爱优等生,而对待后进生却缺乏足够的耐心和爱心,甚至还有体罚、变相体罚、讽刺挖苦学生的做法,做不到真正尊重、理解、关心、帮助学生。

3.教师对师德修养认识不到位。师德建设本是教师专业化的应有之意,有些中职教师却误以为专业化仅指教学水平和教学效能,因而只重视发展教学业务能力,忽视了思想道德素质和师德修养水平的提高,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出现了偏颇,由于教师劳动具有示范性,这些错误观念体现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从而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4.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意识淡薄。有的中职教师把教师工作当作一种稳定的谋生手段,从 教敷衍了事,上课得过且过,甚至热衷于校外兼职,注重个人功利,工作拈轻怕重、斤斤计较。还有一些教师个人素质低下,课堂上说脏话、粗话,仪表举止不端,接手机等现象屡见不鲜。只注重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或者是仅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疏于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方面的教导和规范,不重视学生正确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培养,这与实施素质教育及职业教育就业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

5.师德培训体系不够完善,培训项目不健全、不规范及职教师资培养基地基础条件较差,职前培育不够系统,在职培训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高等职业师范院校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师德培养模式。

6.师资管理制度本身不够健全,教师录用程序的不公正、不透明及不规范的教师任用制度,使得中职教师师德的发展缺乏切实有力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二、中职学校师德建设的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是技能教育,是就业教育。目前中职学校教师师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学生的就业、创业有着直接的影响。那么,从哪些方面来提高中职学校教师的师德?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中职教师要忠于职守,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不断进取的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不搞第二职业,不出现无教案上课等敷衍塞责现象;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根据专业特色,以具体某一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为切人口,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品德;规范学生的违规违纪现象,引导学生诚实学习、诚实做人、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2.关爱学生,用心待人。

一直以来,受社会上“重普教,轻职教”思想观念和盲目追求高学历的现象的影响,以及严峻的就业形势压力,使得很多中职生出现焦虑、冷漠、自卑、对抗等非正常的心理状态。这就要求中职教师要了解中职生的心理特点,用“爱心”去温暖每个学生的心灵,耐心去做每个学生的思想工作,尊重每个学生的人格,帮助学生克服自卑和失落感。

3.适应需求,改革教学。

中职教师要了解中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密切关注职业教育与企业的联系,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和新方法,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开发校本教材、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对学生一视同仁、因材施教,重视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运用创新教育等多种方法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4.终身学习,不断进取。

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终身教育,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职业的需求,中职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只有具备终身学习能力的中职教师,才能培养出具备终身学习意识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学生。

5.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身教重于言教”。中职学生正处于青少年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成长中的他们起着重要的影响,这要求教师在各方面都要起到表率作用。所以,中职教师在工作中言行举止要文雅大方,谈吐文明,不说脏话、粗话等,衣着端庄大方,不穿奇装异服、拖鞋等进入教学区。

三、中职学校师德建设的途径

中职教师师德建设是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建立一支品德高尚、创新意识强、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是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保证。

1.进一步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做到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用制度的力量来保障教师道德的普遍实践,是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保证。首先要把师德建设制度化,学校党政部门应根据中职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工作特点及教育改革的需要,制定中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例如《中等职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读本》、《师德规范条例》、《优秀教师行为守则》等来规约中职教师的道德行为。其次是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树立“立德树人、双师素质”的教育理念,把师德建设纳人中等职业学校的长期战略规划当中。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宣传,树立师德典型,表彰师德先进个人集体,来激励教师以德修身、以德育人。最后是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师德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主要是通过教师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依靠教师在师德修养过程中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觉悟,因此,中职教师需在道德实践过程中自觉将师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自律行为。

2.建立健全师德培训体系,规范中职教师的成长发展过程。

教育者必先受教育,加强中职教师的师德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在职前培训中,首先要加强职业教育学科教学,强化师范生对职业教育理念的培养,这是解决中职教师职业道德素养问题的关键。其次要重视师德教育,开设职业道德课程,采取间接渗透的方式,将教师的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的日常道德教育中。最后要强调道德实践,培养师范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在职后培训中,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师德培训纳人学校的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师德修养计划,有序地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师德行为的自觉性。另外,中职学校也要重视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的衔接性、连贯性和科学性,使师德培训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中职教师的成长发展过程。

3.改进中职教师的职称考评和晋升机制,完善师德考核体制。

一直以来,职称与教师的经济收人直接挂钩,成为评价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的直接依据。制定公平、合理、科学的职称和晋升评价体系,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积极性。首先是制定和改进相关的评价制度,如《中职教师岗位责任制》、《中职教师专业素养考评制度》、(中职教师奖惩制度》、《中职教师师德修养考评》等把师德纳人教师专业素质的评价体系来激励中职教师道德行为的实践。其次是实行民主、公平、公正的评价,运用学生直接参与和企业参与的考核与评估,设立月考评、季度考评制度及长期不合格者末尾淘汰制等常规评估,并和中职教师所接受的培训、报酬、待遇、晋升都有直接的联系;每年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行业实践,并参加技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师德专项的评价,对于师德总体评价中不合格的教师,在其当年的晋升职称、聘任职务中给予一票否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这样就形成了科学的制约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师德建设的民主管理。

4.借鉴国外相关的教育管理经验,严把中职教师职业入口关。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7篇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政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四)提高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自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公文处理单后15日内完成组织专家现场考核论证和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五)广泛接受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作人员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今年,环保部门被列入全国民主评议行风的重点单位,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把全县环保系统列为今年的行风评议对象之一。为贯彻好省纪委三次全会、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环保系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纠风办、县监察局关于XX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好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环保系统行风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易门县环境保护局 易门县政府纠风办关于XX年开展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此次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有关内容,欢迎社会各界公众给予监督和评议,在此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一、 XX年民主评议环保行风的主要评议内容: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情况。

2、环境监管执法中,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关于环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完成重点环境治理任务情况,各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的情况。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在政务公开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规范化执行情况。

5、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改革创新、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6、环保部门解决当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维护公民的环境权,为群众解决生活中环境污染影响的问题情况。

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三、《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自然 忠事业 甘奉献 讲廉洁

严执法 勇创新 重实效 求团结

四、《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范文第8篇

法治与人治相对,意指国家采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一般而言,法治不仅包含着法律和制度,还包含着思想、意识和理念。前者是显性的,后者是隐性的。隐性的“法治”决定着法律和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能否获取普遍的服从。

1.逻辑关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为命”

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作为道德建设的一部分,隶属于德治。故此,我们上升到概念层面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理解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亟须法治的必然性。其一,从内涵上看,法治与德治的价值互蕴。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我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德与法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只有体现社会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这就是说,法律的权威必须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内核,譬如体现人们对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对正义公平的追求,否则它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死法”。道德的标准也是一样,多元化的道德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民主与平等的意涵,方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其二,就社会目的而言,都是维护社会统治。“法治”与“德治”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两者皆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其三,从调节机制来说,两者互成“补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会舆论、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道德情感,通过道德谴责来惩罚道德失范行为,是一种“软调节”;后者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法律来约束或制裁人们的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一种“硬调节”。其四,从法治建设对“德治”的作用来看,“法治建设不仅关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关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学前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受到法治的影响。因此,用“法治”来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从逻辑关系层面上来说是行得通的。

2.实践诉求:幼儿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要法治的介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规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师正处于新旧道德交替的历史嬗变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调节本身的非强迫性,一些幼儿教师严重违法行为屡屡出现,包括常见于网络的“虐童”事件、渐行渐远的“喂药”事件和偶有发生的“校车安全”事件等。对此,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说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像是一个宣言和原则,对于这些违法的教师太宽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无法处置,难以量刑,当事人仅仅被拘留和罚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对于这些不止一次殴打、伤害孩子的教师,我们不仅要让他们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很显然,由于“法治”在幼儿园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儿教师为所欲为,即使获得相应的惩罚,当事人受到了教训,也不能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硬的威慑力,幼儿教师在内心深处欠缺“法律的威严性”。故此,我们必须在加强幼儿教育领域的法治建设,以规范和引导幼儿教育实践。

3.现实困境:法治建设在幼教领域的“搁浅”

宏观层面,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师德建设无“法”可依,需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已有的学前教育法规从内容上看较为全面,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有效性和强制性上都存在着不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内容较少,缺乏有关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只能依据《教师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其中教师行为规范也大多属于指向性法规。指向性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实践的宽度,但无法为专业、特殊的幼儿教师群体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行为标准依据,从而难以约束教师道德失范行为。有关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处于中空地段,不仅造成了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无法可依,还使学前教育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观层面,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师德建设缺乏内在的约束力。法律意识在内容上包含“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现实中,一些幼儿教师在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得不尽人意。其一,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儿教师为吸引家长以便获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园的儿童生活及活动的照片作为宣传的噱头,丝毫不知道这已经侵犯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儿童享有的“肖像权”。其二,对法的情感“疏离”。这主要表现为幼儿教师在工作中仅仅将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自己行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儿园工作只要不违法就行了”等类似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学中,由于环境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幼儿教师(特别是新手幼师)自身情绪自控性较低,屡屡曝出幼儿教师体罚、虐待儿童等师德失范行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当教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一些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后,教师对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时,不能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二、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对策探寻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执行过程中的普遍服从。从法治的外延出发,基于其与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关系,可以从三方面探寻可行之策。

1.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进幼儿教师队伍师德建设的先决条件。《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这从法律上确认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会各界就一直为制定《学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开始,庞丽娟教授就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该提案才被作为民进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协大会。2003年,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该委员会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指出要在同年启动学前教育立法。2012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加快立法工作进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开展立法调研。综上可知,从学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现今,大约经历16年,其立法进程是缓慢而艰辛的。而在此之前,《义务教育法》(1986)、《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继颁布与施行,而学前教育至今仍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使其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规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提高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学前教育发展。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由学前教育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顺应学前教育立法国际性趋势的需要”。在推进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学前教育立法以《宪法》《教育法》以及《教师法》为直接立法依据,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第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地位,对幼儿教师的师德行为给予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并界定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学前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条例等,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的法律。

2.构建有效的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内化外在约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巩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设上无论是外在伦理关系的调节还是内在道德自律的巩固都起着基础性作用。宣誓作为一项仪式,具有“证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体;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职业宣誓制度,可以为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国医生、公务员、律师、医生等职业中已相继建立职业宣誓制度。幼儿教师作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实践证明,宣誓对教师是有积极作用的,例如,可以内隐地强化教师的角色认知;有利于教师职业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来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激励。更重要的是,构建幼儿教师职业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实到实处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诚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上所写:“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诠释了宣誓能够促进法律的普遍服从达到内化的作用。构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须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对教师宣誓制度予以确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约,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应的地位,则易造成宣誓活动流于形式。因此,须从宣誓的主体(幼儿教师)、宣誓的对象(宪法等法律或国家)、宣誓的时间(入职时和教师节)、宣誓的内容、宣誓的仪式(奏国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实的规定。其次,重构新时代的教师誓词。鉴于“追寻职业道德的源泉,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重构教师职业誓词,是时展的要求”,因此,幼儿教师的誓词应当主要包括:教师对于教育事业的信念坚守和献身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职业态度及职业精神;教师对与教师职业相关的他人(领导、同事、学生家长)的承诺;宣誓者对本人的严格要求(教育者成为一个合格教育者的条件)和对教师实际生活(教师在其中所能体会到的甘与苦)的接受与承诺。其次,明确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据具体的宣誓大会而定,但笔者要强调两点:一要有视、音频等记录,为幼儿教师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监督;二应有其他非教育部门人员到场,以督促活动的进程。最后,要为宣誓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经费的投入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倡导依法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