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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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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1.1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制度薄弱

在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的方式。但随着家庭模式逐步的小型化和居民代际分离的倾向的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能满足于现代养老问题的解决需求。特别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向城镇转移,使父母和子女异地分离,农村家庭的养老照料源和赡养源已逐步减少,家庭难以再继续承担养老保险的责任,使得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加趋向于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广大农民迫切地需要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1.2旧农村养老保险不适应现状发展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农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日益增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了城市,但农民工还没有具备融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农民得不到任何养老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2.1农村补助标准偏低,保障作用仍待提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缴费有一百至五百元/月五个档次,中央财政为参保农民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给每人每年再补贴30元。这个标准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的生活,但总体上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对于农村贫困人群,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往往选择较低档次进行投保,投入资金偏少,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很少。由于未来还存在一定的通货膨胀,这样的保障水平只能够保证农村老年人维持较低生活水平状态,不能彻底地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2.2养老金领取年龄偏晚

新农保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只有在达到60周岁时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并没有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样分别规定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是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女性,在50周岁以后基本就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了,因此她们在50岁之后就没有了收入来源。这就可能导致农民的养老问题面临着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少家庭保障的双重局面。

2.3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够完善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试点之后,很多农户一时还搞不清楚新旧农保的区别,很多农户不知道自己老农保所缴的费用在实行新农保之后将何去何从。因此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对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缺乏兴趣与关心。

3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问题,需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全面覆盖,保障基本需求,从多层次,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针,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了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结合黑龙江省的农村保险制度,进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政治立法工作

我国需建立一部完善统一,具有相当强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法律手段落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完善政治制度的漏洞,从而保障农民从根本上,获取自身利益及对老年保障的需求。同时,在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不仅需考虑农村老年人的经济需求,还需考虑老年人对于精神方面的需求。与西方社会子女无需对父母进行赡养的责任观念不同,我国所讲究的是“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子女需在对年老的父母进行孝敬,满足父母物质及精神上的支持。所以,新农存保险政策不应只单方面的关注调节机制,更应该关注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与补足。

3.2提高宣传力度

地方政府或乡村城镇地区需通过电视、新闻、广播、组织集会、报纸、咨询服务等方式面向农民,提高对新型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广大农民排忧解难,答疑解惑,消除农民各种思想阻碍,调动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农民对于以后养老问题的烦恼。

3.3落实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

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实施时资金的保障。根据发达国家与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的发展经验,农村的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死以省级以上的财政资金投入为主,试点地区或市县财政配套设置为辅。而作为我国农民大户的黑龙江省,应适当地提高省级财政的投入比例,按需提高资金,同时,也可以呼应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公益基金的力量,通过募捐、发行福利彩票等方式、积极吸收募集养老保险的资金筹备。

3.4强化养老基金的监控,落实服务咨询设置

要想让参与保险的农民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了解及咨询自己的情况,使农民心理踏实,需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新农村保险管理系统。因此,必须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与保险人士能够通过保障卡进行缴费、领取保险金额和查询信息,发挥信息设备功能,利用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多网点的作用,给参保农民领取待遇和缴纳保险费提供便利。与此同时,需严格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防止养老基金被不良分子利用不良手段私自挪用,保障投保人士的利益。

3.5增加农民收入

实现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推行,不仅需完善新农保政策制度的实施,也需关注于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收入既是老年人生活的根本保障,也是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推行的经济基础。持续加大对农村农业人口的补贴以及惠民政策,建立合理健全的农业产品价格机制,可以有效确保农民的收入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4结论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用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养老保险制度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制定、实施与完善也就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山东省作为中国的人口大省之一,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全国,养老问题更加突出,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问题就需要走在全国的前列。本文通过对山东省经济、社会基础、文化及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详细阐述,分析论证了在山东省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通过对建国后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分析、总结,提出了一系列构建山东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并得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1、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政府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撑者,财政的投入力度直接关系着农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信心,政府的扶持力度直接决定着政策的落实状况,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力度为重点,政府应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各地区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加大对农村政策的引导,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养老保险模式,需要政府的支持,特别是财政的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就要加大对农村经济与社会建设的政策照顾,在国家所承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向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倾斜。

2、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

弥补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虽然目前已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但该法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是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漏洞,因此, 还必须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的《基本方案》实施以来,以后实施法律基本上是在此基础上的简单修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农村社会稳定及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几代人的不断努力完善。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更需要法律来体系来规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时养老保险的运作涉部门之多,人员之广,需要协调各个部门的规范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够的话,就会导致运营层面出现很大的问题,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养老基金被挪用的案件就告诉我们没有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假话,所以建立农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尽快加强法制性建设。还应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使政策逐建立,逐步完善,从而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对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 培养农民参保积极性,引导农民自愿参保, 让农民转变完全信赖家庭和土地养老的观念,培养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3、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对农民的养老基金,是参保农民日后养老的“活命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这项事业的成败。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尔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和严格管理,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但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与基金客观要求保值增收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加上近年银行存款利率一再下调,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这不仅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增值,达不到农民老有所养和稳定社会的作用,也导致某些地方为追求较高收益率而违规运作基金。违规运作基金的后果有可能导致农民用以养老的钱被挥霍浪费,农民交了钱到了需要的时候却得不到养老金,所以必须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4、加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协调与衔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新农保的转移接续成了新的问题,继续实施“金保工程”的建设,构建全国的信息社会保障网,支持覆盖全国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推进全国“社保一卡通”目标的加快进展,解决农民工的省际间的转移,以及和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对接,必须使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在农村也得到延续。这就需要

逐步完善接续转移办法,由于新城镇的建设,农民工大部分选择了就近就业,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的农民工返乡,为确保农民在城镇的保障权益在回乡之后继续得到保障,把在城镇参保的资金转化为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可见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还应该加大政策落实的步伐。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维持,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是为保障工薪劳动者退休后生活来源而建立的制度;而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只能采用低水平和灵活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其次,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村劳动力因其就业不稳定性、季节性、兼业性等特点而要求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贴近实际。即使是向乡镇企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兼业性的,即亦工亦农,他们始终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联系。农闲务工经商,农忙种地务农。从身份来说,他们还是农民。其三,大量农民或多或少带有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也缺乏现代的保障观念,接受互济性较强的社会统筹形式需要一个过程。两种制度并存的经济和社会背景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当前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制度的协调和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工业化、农村人口非农化加快,现实对这两种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关于这一点,现实中常见又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农民工或外出打工者的养老保险关系不确定,因工作单位的变动或工作性质转变(如回家务农)而在农村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双向转移。所以这已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能够更好的适应新时代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这将直接决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能否真正的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5、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

农村信息传播工具有限,电脑的普及率不高,了解外界的渠道主要通过电视,知识结构决定了报纸的普及率也不高,对于新农合知识的宣传,主要通过电视、广播以及村干部的走访,但是农村养老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是一个长久的事业。所以在维护新农保的成果时,要各个县、镇、村持续不断地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新农保,让更多的农民知道新农保对今后生活的影响,并让身边参加新农保的人去传输这样的理念,把参保的流程,以及参保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加入社会养老保险是我们的责任,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是一项惠民政策;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宣讲会,让社保相关负责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案例作为宣传的材料,以享受新农保的农民进行现身说法,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新农保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自觉参保意识;三是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新型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四、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各级政府须把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配置社会保障资源。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性

一、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以及社会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社会民众在达到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或者由于年龄问题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超过了50%,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享受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不过,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问题,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应性较差,长此以往,必然会因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社会保障部门应该立足农村经济的具体发展情况,加强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性的研究,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

(一)提高保险费用

针对现阶段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结构失衡,农村养老保险费用投入不足的问题,可以适当提高养老保险的费用投入。具体来讲,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1.农民缴费

想要在不影响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需要从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进行。一是应该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引入先进的耕作模式和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转型升级,对有限的耕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例如,可以增加农产品流通渠道,在农户与超市、商场、学校之间构建产品直输通道,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结合农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二是应该构建稳定可靠的财政支农惠农机制,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农业经营等的改革,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的收入渠道进行拓展。政府部门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直接拉动农民增收。三是应该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将新农村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等相互结合起来,以乡镇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1]。

2.财政补贴

政府部门的支持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因此,为了能够提高农民参保水平,应该加大政府财政对于养老保险缴费的补贴力度。具体来讲,一方面,应该加大资金的直接投入,在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基金的同时,带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层次,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应该构建养老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农民的参保权益进行保护。结合老农保制度失败的教训,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确保在遭遇政策性风险时,能够有效降低或者减免农民的损失。

3.提高认识

应该加大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从而强化农民的参保意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想真正建立起来,广大农民必须实现传统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转变,而这种转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其对于传统思想文化以及价值取向造成的冲击也是难以估量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从农民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想农民之所想,关注农民的利益需求,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使得广大农民都能够理解、支持进而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

(二)提高保险待遇

1.拉大缴费层次

较高的缴费水平才能保证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拉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层次。从目前来看,我国制定的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了多种不同的缴费标准,其主要目的是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由于在缴费方面缺乏激励性和强制性措施,这一目的并没有得到实现。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农民的实际收入状况进行核实,依照不同的层次,提升缴费的强制性,同时给予相应的待遇;另一方面,可以加大相应的财政补贴,引入梯度增加的缴费补贴模式,提高缴费的灵活性,使得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自主选择。

2.稳定待遇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进行保障,应该以相同的购买力为参照标准,在不同地区实施相应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水平,从而对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进行维护。同时,对于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政府部门应该采取不同的财政补贴力度,引导农民自主对缴费标准进行选择。现阶段,吃饭问题是拉动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关键,而想要稳定物价,一是需要大力促进农业生产,确保稳产高产,提高粮食及蔬菜、肉蛋等的产量,二是应该稳定农副产品供应,进一步降低产品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三是应该结合区域物价的增长状况,适当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3]。

三、结语

现阶段,我国加大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因此带动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关部门应该做好农民收入的调查工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确保其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瑞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适应性研究—基于个人缴费和待遇视角[D].东北财经大学,2013.

[2]丛春霞,李瑞瑞.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性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4(54):27-28.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误,范围笼统,且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口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对策。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是增加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根本。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实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范围的划分合理化。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是其的农业收入,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笔者认为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四类人应选择加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第三类人应加入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方案》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这样做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小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因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3)、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加大政府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5、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而社会养老保险的这一强制性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举步维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滞后。例如,在许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由于一些企业主和民工的知识水平低,造成了企业主以政府有关强制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不是法律为由,拒绝给广大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由此可见,要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石。

参考文献:

1、孟醒。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理论、机别、实践 [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 210

2、何平。 社会保障概论(第二版)[M]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 273

3、张思锋、温海红、赵文龙。社会保障概论[M] 北京 :科学出版社、武汉出版社。 2003 .306-307

4、周志凯。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4.(5)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42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作用,城镇化的发展情况可以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有效的分析,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实现全覆盖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考核标准则是由宏观问题转向微观问题的重要标志,那么现阶段提升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以及真正的实现全覆盖则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简析

现代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组成,这一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在企业中进行试推,在一九九七年我国又对其进行了更新和修改,随后又颁布了《关于建议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法规是面向企业的职工而推行的。而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由民政部牵头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零零九年在农村居民实施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又在二零一一年将城镇居民归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直至今日,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形成了全覆盖的趋势,并且依旧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1]。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推行接近一致,所以我国在基于实践发展形式的情况下,在二零一二年对其逐渐的进行合并,而后在二零一四年我国又颁布了相关条例《P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由于二者在衔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通过这一条例的推行使得二者的衔接矛盾得以充分的解决。现阶段对于我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真正全覆盖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可以使得养老保险的制度运行资金大大的降低,也会对养老金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的增强,但是当前我国将二者合并后的“城乡居保”的形式仍旧存在养老金替代率、缴费形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金额方面的切实问题,以至于我国整体的保障水准仍旧处于较低的层面。由此可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2]。

二、城镇化对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影响

(一)可提升人们对于养老保险优势认识间接实现全覆盖

现阶段在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众依旧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优势,从而直接的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落实到实践发展过程中,而城镇化的发展脚步可以使得这一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城乡居民人员在流动,政府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夯实基础数据,为全覆盖奠定基础,也可通过政府的力量对养老保险的优势进行积极的宣传,通过切实的宣传手段提升政府的信誉并塑造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通过这样的途径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负面情绪,从而可逐渐的提升公众对于养老保险优势的认识,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参保政策进行充分的、透明的、有效的解读,这样就会使得公众对养老保险认识误区实现良好的消除,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最终实现“一箭双雕”“其乐融融”的大好形势[3]。

(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切实的城镇化的建设,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可以为“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真正的实现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而且可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仍旧会存在诸多的发展水平的限制,比如农业现代化水平、政策导向、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格局等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在相互牵制、相互影响。所以城镇化可以对这一问题实现良好的解决,可以通过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优势对当地的产业结构格局实现调整,并且将旧式的“放养式”的经济结构转化为各个因素配合式的精细化调控方式,通过对各个因素的调控和引导使得区域间的经济差距缩小,最终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可加快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

实现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可以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优势――政府财政的优势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可靠性,从而对养老基金的集中调配、集中运营,促进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实现,另外,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不断地实现衔接,所以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作用,避免养老保险金的风险因素,逐渐地消除公众对于养老保险的顾虑,从而使得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实现统一的构筑。

三、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落实,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逐步的实现全覆盖,而现阶段的更为重要的目标就是把“全覆盖”真正的落实到实践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就要重视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地加速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并通过政府的途径对养老保险进行切实的宣传,也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从而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提供充足的保障,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丽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借鉴[D].河北经贸大学,2013.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6篇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7篇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8篇

陈坤(1989-),男,安徽合肥人,云南民族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保险与风险管理方向。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空巢经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加之农村老年人收入相对较低、贫穷率相对较高,进而使得农村子女赡养老年人的负担日益加重。因此农村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此我国施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统筹层次低、缺乏制度衔接、基金保值增值难,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在分析我国新农保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基于国际比较视角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探索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优发展路径。研究这些有利于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弥补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新农保制度;国际比较;路径选择

一、引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全体农村居民的利民政策。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可以解决人们所担心的养老问题,并能有效地保证老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平均寿命逐渐延长,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底,全国有2.02亿的年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8%,从近几年的数据分析来看,老龄人口及其增长速度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超过百分之六十在农村。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空巢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加之与城市相比,农村老年人收入相对较低,而其贫穷率相对较高,从而使农村孩子赡养老年人负担日益沉重,因此,农村养老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可避免的措施之一。

在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对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福利进行协调,建立健康的调整机制,从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新农保制度在改善老农保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并依据社会保险的相应原则进行设计的,设计制度时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克服了老农保的缺陷,是我国农保事业的一大进步。新农保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也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统筹层次低、缺乏制度衔接、基金保值增值难,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及实践经验,对中国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为改进新农保制度的发展路径选择提出可行的建议,研究这些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弥补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二、我国新农保试点中所存在问题

新农保制度在改善老农保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并依据社会保险的相应原则进行设计的,设计制度时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新农保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试点和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农保制度多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确定农保制度的地位,单纯的一些规章制度难以满足农保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不健全;二是立法滞后;三是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相对较薄弱等。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实施农保制度的依据和保证,仅仅依靠《指导意见》文件,各个地方不能建立统一的农保政策,或者只是建立一个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农保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此可能造成下面的市县各行其是的现象,而且可能会使农保工作成为地方政府政绩意志的体现,新农保制度也就不可能长久的实施下去。

2.筹集难度大

筹资是决定新农保制度是否顺利实行的最大问题,财政如何安全有效地分配资金来资助农村老年人的参保,决定着新农村保险制度是否健康发展。在国家和广大人们的共同努力下,解决基础养老金的问题相对来说较容易,然而目前暂未建立长久的机制来保障基础养老金来源。然而对很大部分地区来说,“集体补助”还停留在理论阶段,很难真正落实。要想建立完善的新农保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的力度直接决定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参保愿意。但是各个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困难,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收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程度更加严重。随着新农保制度逐步推广,中西部地方政府将会承担巨大的财政压力,既影响了新农保制度的推广,而且也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3.缺乏具有吸引力的制度

新农保制度对可以享受国家基础养老金的人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二是其子女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参保缴费。把老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和子女是否参保捆绑在一起,不符合新农保自愿原则,反成为政府变相强制农民投保,这样,不但不能提高农民参保率,反而将降低农民的保险意识。

新农保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向参保人员补助30元,虽然与老农保相比,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补贴水平低,而且并没有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并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指导意见”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政府补贴部分暂时不能被继承,这种规定将对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相应的影响。

4.与其它制度缺乏有效的衔接

因为新农业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新农保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可以进行有效的衔接,只有这样,不仅可以使新农保制度发挥最佳的效果,还可以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健康的发展,最终使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能顺利解决。各项制度没有进行有效性衔接带来以下问题:第一是多种制度之间的相互重叠交错将使参保人员缴费负担过重,可能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二是容易导致管理混乱,从而严重浪费资源。第三是可能造成部分农民养老金水平偏高,无法公平分配养老资源。

三、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日本多支柱保障制度

20世纪30年代,日本开始探索农保制度,在这一时期,保障的范围限于公共医疗领域。

1.国民养老金

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考虑建立农保制度,颁发了《国民养老金法》。在这之后,日本逐步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1985年,国家养老金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其保险覆盖面大范围的变更,由农民以及个体经营者更改为全体国民。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农民参保方面,采用定额缴费,对于低保收入者,可免缴费。

2.农民养老金基金

日本于1971年颁布了《农民养老金法》,该法对农民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一是能使农民得到一份追加的养老金,从而有效地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二是农民想要使土地经营规模化,可以转让土地的经营权。

3.农业劳动者年金

日本政府于2002年实施了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主要是为了减轻经营者以及农业劳动者的压力。该养老金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型;另一类是个人型。农民可以加个人型,同时,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资金运营方式及机构,月缴费在一定范围以内可以免税。

总之,日本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不仅可以享有国民养老金,还可以针对自身的收入情况以及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情况来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德国社会保险型保障制度

德国作为欧洲发达国家之一,其经济状态较好,农村人口比重相对较小,因此,通过政府财政支持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相对较容易。德国在1886年就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保制度,但主要针对农业企业中的从业人员,而农民并未包含在内;1957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针对农民群体,建立了惠及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农民老年救济法》中对参保对象进行了相关规定:一是必须是农场主及其配偶以及劳作的家属;二是大型农业企业中从业人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之列。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主要采用一种新的模式―现收现付模式,农民养老金来源于以下方面:一方面是联邦资金补贴;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其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农民缴费方面:实行统一的缴费制。分两个时间段:在1995年前,缴费基数按照农场的价值。在1995年后,缴费基数按应税收入,其收入较低的农民可以申请领取政府缴费补贴。采用该统一标准后,保险费由农场主承担。

(2)管理方面:成立经办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各州自治管理,同时也受联邦以及州行政部门的监管。

(3)覆盖范围::一是酒、水果、蔬菜及鱼类养殖业主;二是农业业主的配偶;三是与农民从事共同劳动的配偶及家庭成员。

(4)资金筹集:资金筹集主要以下两种:一是联邦财政资金;二是个人缴费,其中联邦财政资金占主体。

(5)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需达15年,领用年龄从65周岁开始,采用均一给付型。同时其待遇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受保险人死亡后的遗属补偿金;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后的补偿金;三是工作能力受到威胁时的康复待遇;四是在康复期为家庭提供援助。

四、国外农保制度的启发

(一)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

政府在应对社会老龄化风险、提供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负有社会责任,无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政府应当对整个社会提供养老保障。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所比例较多,再加之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明确政府在农保事业中的责任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基本生活的必要手段。政府责任在于向农村转移支付社会养老资源,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保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能使广大农民得惠。

(二)体现社会公平

国外实行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其国内公民都能享受到相应的政策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保障公平。我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深刻内涵,让养老保障覆盖更广大的农民群体。我国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上,坚持以效率与公平并重,着重体现公平原则,能使广大劳动人民在晚年均能享受基本生活水平保障。然而,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城乡的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终使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也呈现了城乡二元化结构。但从长远来看,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符合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存在养老保障水平低等缺陷,因此,改革当务之急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从而使农民享受相应的保障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性。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从农保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可以看出,他们在建设农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建立了健全的法律。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保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这样既能确保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又能保障农民享受公正权益。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能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国外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上,都以立法先行为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能保证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然而,在我国,与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处于落后状况,尤其是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上,其相应的法律更是一片空白。我国主要是以相应的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根本依据,但由于每个地方的标准无统一,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状,严重性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进程,从法律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农保制度

国外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都是充分考虑了其自身的特点,选择了适合其国情和农民需要的养老保险模式。在中国,农村主要采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具有不同其他国家的农村发展特色。所以,应该在发挥政府保障农民晚年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的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和土地的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而为农民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养老保障服务。

五、我国新农保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

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加大中央财政的补贴力度,提高农民的缴费能力。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增加财政投入,包括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和免税。继续执行户籍制度改革,让有相应条件状态的农民留在城市发展,减少农民数量。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大对贫困人口的资助以及扶贫。明确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方向,逐步实行新农保基金的集中管理,设置新农保基金监管机构,建立规范的新农保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协同监管体系,建立全程监管制度,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加快立法建设,加快新农保制度与其它制度的衔接,为保障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开展,保证做到让每一个农民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普惠制政策,必须使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可以互相接续转移。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统一新农保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建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09:38-39.

[2] 汪沅.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认识与思考[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66-70.

[3] 陈坤.基于外部性视角的巨灾保险供求失衡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01:89-91.

[4] 陈坤,杨立生.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巨灾保险供求失衡分析[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03:46-52.

[5] 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01:8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