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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关键词 出口退税 立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1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外贸环境的变化,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之后一直在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在1994年开始首次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截至2009年4月1日,我国共先后进行了十一次出口退税调整,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4月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我国近二十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使得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日趋成熟和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建设、操作流程以及实施效应上都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健全的地方。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较低,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对于增值税这样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而且影响广大的税种,征税与退税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规范,而仅以暂行条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作出规范,不但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也带来了执行中的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二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二)征税和退税操作方面存在缺陷。
1、征税和退税职责分配上的不均衡导致的利益冲突。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新的税收征收体制,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征收比例按照三比一的比例进行,而出口退税额则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导致利益方面的分摊不均,地方政府不负责出口退税的责任,就没有动力对出口退税的实施进行监管,出口退税制度难以优化。
2、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雍肿,出口退税的征收、管理和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很容易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提下尽量最小化自身的行政风险,很少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实施上的困难和中央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落实上的低效。
3、出口退税和税收征管分离。我国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企业出口之后凭借有效单据去相关部门办理退税,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进行出口骗税,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失,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三)我国出口退税信息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较少,没有形成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系统。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退税手续繁琐,人工成本高昂,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审批需要采用无纸化办公。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化程度也不同,存在差异,部门间的协作不顺畅。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国库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制单明显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外,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出口退税法律制定。
我们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条件、范围、退税率、退税机关、退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公正性。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可以考虑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中央负担全部出口退税。地方减收部分由转移支付及其他收入调整解决。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税,因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负担,这是最为成熟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它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应当将其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及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当前增值税征收体制下还应实行共同负担机制,在现行增值税税收体制下,中央独担出口退税弊多利少,所以应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降低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负担,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作用,同时规范地方退税分担办法,才是退税机制改革的唯一出路。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制结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当前的近期目标是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建立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定期评估制度,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退税标准,分别制定出口退税率。与此同时,合理设计税种,尽快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免抵退”办法,改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要着重解决征税与退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退税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大有可为。
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提高出品退税的工作效率,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把各个分散的单位用信息手段连接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促进整个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的升级。在未实现基于业务处理的税务、国库、外汇等部门的大联网前,国库可以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纸质数据与税务电子数据的对审,确保预算收入的安全退付。
(五)做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的征管机制。
在出口退税制度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以进养出”的原则。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现征退税信息的对称。加强纳税环节的监管,使出口退税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并且将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的建设。要有效整合,形成强有力的出口退税监控体系,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实行多元化的退税申报方式,提高退税工作效率。严格出口退税管理流程。一要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将出口退税的操作、管理、监督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制定合理的预警分析系统,加强事前预测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不法分子进行骗税活动。三要加强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管理,严格退税专用税票的发放和检查制度。提高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衔接性,出口退税各个部门紧密配合,互通有无,共同进行,有益于对出口骗税工作进行有效防范。四是实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和滞纳金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出口退税债务责任,国家应该以税务关系为中心,以税收法定为依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的时间保证制度和延期退税的滞纳金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有力的保障。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明确赋予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权利。
(六)加强退税环节中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关键词:出口退税 执法人员 执法风险
长期以来,为了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增长,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有些企业滥用出口退税政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出口骗税。因此,对负责管理企业出口退税任务的税务执法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急剧上升。本文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进行梳理,分析出口退税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1]
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般来说,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和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等。
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以及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复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整处理已经核查的审核疑点。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管理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退库、免抵税款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电子审核疑点核查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的岗位职责负责汇总、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果。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管理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2]
二、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税收执法风险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因为行政违法而引发民事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或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制裁。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较为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规定,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除了贪污罪、贿赂罪和渎职罪等,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出口退税罪等等。
三、出口退税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为了要取得出口退税所必须的总局交叉稽核发票信息,征税分局必须通过CTAIS由出口退税认定岗通过电子传输系统将企业相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从上报情况到取得信息的周期为一个半月。如果出口企业未及时办理退税认定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取得该信息则企业无法及时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是甄别骗税嫌疑的第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但是由于出口退税业务量大、税务人员相对较少等原因,单证审核岗的执法人员往往只能忙于“就单审单”的案头工作,无法对受理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做深入研究,因此税收执法风险较大。另外,对于关单即将超过申报期而准予延期申报的规定比较模糊,经常有外贸企业在关单马上过期时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界定。[3]
3.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目前由于实现了省级数据集中,大部分外部信息的读入工作由省局完成。而各地市出于本地区情况考虑,对信息读入的频率要求不同:实现了审批权下放、审批环节减少的地市希望信息读入频率高,而审批层次多的地市则因信息频繁读入将改变已审批数据等原因不能接受经常读入信息,在全省读入频率统一的情况下,势必引起前者所属企业因信息过慢导致退税进度滞后而产生不便。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计会统管理岗的执法人员在上报出口退税指标测算表时,由于无法将所有影响出口退税规模的因素考虑在内,很难把握退税额度。然而,出口退税指标的多少会直接决定这个地区的企业能否及时得到退税款,因此,执法风险较大。
5.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在实地检查中,查实过以往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但未申报退税也未办证明的问题,但供货企业已不知去向或在外地鞭长莫及;如果对出口企业直接进行征税处罚,其又没有负担能力,此类两难问题的处理缺乏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执法风险涉及到政策不明确、无法掌握宽容度的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涉及到退税审核系统和日常管理的衔接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问题属于指标管理的政策性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涉及到征、退税衔接,有效打击骗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曲玲. 分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及防范机制 [J]. 中国商贸. 2014(02).
[2] 李玉红, 汪月祥.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与建议[J]. 财会研究. 2013(09).
[3] 李兆贵. 对税收执法责任设定问题的认识[J]. 税务研究. 2012(09).
(一)现行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
至2001年按国家税务总局测算的计算口径,我国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税率为15%左右,而平均征税率按增值税计算为17%。除四大类机电产品和服装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未达到法定征税率。这意味这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无疑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的增强,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企业出口商品不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我国的外贸出口。
(二)出口退税运用范围比较狭窄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没有涵盖所有的间接税,这也是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存在差别的地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的捐税或因这种捐税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此处所说的消费时所交纳的捐税是指货物应交纳的间接税。由于我国是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还有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为了鼓励出口,可以考虑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也列入出口退税范围。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统一,退税手续繁杂,退税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这两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客观上由于征退税在时间上的分离,造成了征退税环节相脱节,从而导致多征少退、少征多退、未征也退的现象,容易诱发出口骗税现象。同时我国的退税从产品出口到退税给付环节多、出口退税手续繁琐。我国退税手续侧重于防范纳税人可能的犯罪,即以防范偷税、漏税、骗税作为税收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从而人为地增加了许多程序,且复杂多变。另外,再加上退税计划的严重滞后等原因,最终造成了退税周期冗长,增加企业税收成本的不良结果。
(四)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完善,出口骗税现象严重
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建立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征、退税分管,退税机关无权参与征税机关的工作;征税机关也不愿意超范围去过问退税机关的情况,双方缺乏联系和协作。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如退税机关通过税票,只能了解到企业出口产品最后一道环节纳税的情况,以前各道环节是否已经纳税则不得而知,既无可靠凭证,也很难全面查实,从而为不法分子和企业不良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出口退税筹划和骗税带来较大的空间。
二、完善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实现彻底的“零税率”
目前,我国平均退税率已调整到15%,但是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税率,这样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
(二)扩大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WTO规则,首先,建议扩大出口退税税种的范围,将营业税,以及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以便进一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其次,建议对所有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都一视同仁,出口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也好,是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的也好,均允许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三)推动增值税及早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稳定财政收入、抑制过旺的投资需求、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减少税收流失曾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生产型增值税是以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物资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增值额,但对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不予减除,这样就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目前世界上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中,大约有60%采用了“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长远来看,“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大力推行和逐步完善,将促进外贸出口增长,促进外贸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拉动整体经济,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统一出口产品退增值税的办法,面对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全面实行统一的、无差别的“免、抵、退”税管理,是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出口产品公平税负的一个良策。
一、认真落实好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20*年我们要认真抓好出口退税资料审核责任制,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做到随时受理、随时审核,有效提升资料审核效率和质量。在防止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在出口退(免)税计划指标内,用最短的时间把出口企业应该退的税款,及时退付给企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配合组织收入,协调安排好全省免抵调库指标。免抵调库工作直接关系到各市组织收入,为确保明年初全省各市免抵调库到位,根据国家退税率政策调整,认真做好出口形势预测分析工作,根据各市局要求,及时协调使用好免抵调库指标,同时,抓好出口企业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力度,防止税收流失。
三、增强防范骗税意识,切实做好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工作。20*年我省建立和运行了出口退税预警机制,在监控、分析、评估、防骗税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年要加大退税预警分析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对出口退税预警工作流程各环节的管理控制,把以预警环节为重点,逐步转移为以预警处理、控制为重点,发挥预警信息的作用,提高预警分析质量。要依托出口退税电子审核系统拓展评估监控手段,强化预警分析针对性,目的性,定期召开预警分析会议,注重从出口货物的单价、数量、来源地、口岸变化、供货企业的税负、换汇成本、逾期申报等方面进行数据分析评估,实现出口退税各工作节点的实时监控,最终达到全程监控。
四、加强征退税部门之间的衔接。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征退评查各环节的衔接,在退税预警、退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出口退税企业日常管理各环节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出口退税部门管理职能完善起来。二是做好出口退(免)税函调工作,根据总局及省局制定的函调办法,认真督促各市局启用总局出口货物函调系统,提高我省函调管理水平。三进一步规范退税管理,在20*年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退税岗责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强化小规摸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搞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初审权下放县(区)局的调研和试点工作。
五、采取措施加强皮毛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管理。一是除依法处理枣强被总局查处的涉案企业外,积极请示解决辛集、肃宁、蠡县、枣强等近4亿元的退税款已审核通过尚未办理问题。二是在深入企业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皮毛加工出口企业管理,在严防骗税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皮毛加工出口企业正常合法经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对于首笔退税申报等需要实地核查的业务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流程各岗位工作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各环节的联动和传递,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理时间。
2、推进无纸化试点管理工作
我市已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无纸化试点管理全覆盖。同时,在符合条件的三类企业中大力推进无纸化试点管理政策。2021年一季度,我市新增无纸化备案企业户,累计无纸化备案企业户,其中生产企业 户,外贸企业 户。
3、加强税收函调的管理
2021年一季度市局共收到异地协作平台核实函份,已按时复函份,尚有份核实函正在核查中,未出现逾期复函的情况。
4、加强退税计划的管理
做好每月出口企业退税计划的预测,合理分配各县区退税计划,保证出口企业的退税款应退尽退;监督各县区收入退还书开具情况,及时提醒和推进工作办理情况;每月初与收入核算部门对账国库办理情况,确保零差错。
一、与时俱进,牢固树立规范管理的理念
(一)规范管理的概念和范畴
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所谓“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是指负责某项事务,使其顺利进行并符合明文规定的标准。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是指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出口退税的客观规律,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应用各种科技手段、理念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中。具体要求是: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基础工作,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提高管理的效能和质量。
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包涵上级机关管理规范带动基层操作规范、领导决策规范推动干部执法规范、内部行政规范促进企业行为规范、过程规范保障结果规范。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以上带下、以内促外、以领导推动干部、以过程控制结果,整体联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
(二)正确认识规范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关系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总局近年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提出的重要思路。规范化管理是基于我市工作的实际提出的,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方向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注重过程和细节,强调通过程序规范保障结果规范;内容也是一脉相承的。规范化管理的过程,同时体现了科学化、精细化两方面的要求。对于上级国税机关来说,坚持规范管理要侧重提高科学决策领导水平,就是要抬头看路,明确前进方向,给基层以科学的指导;对于基层国税部门来讲,落实规范管理要侧重把上级的科学管理理念具体应用到实践中,把上级的统一部署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是要埋头拉车,狠抓工作落实,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做到科学管理和精细操作,才能保证规范化管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和检验要求
推行规范化管理的目标,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保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正确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到位,最大限度防范骗税;二是规范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确保各环节的行为有据可依、按章办事;三是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注重细节,强调过程,重视相互监督制约,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出口退税工作机制;四是提高退税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国税部门和干部自身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出口退税和投资环境,促进出口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检验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退税质量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应退尽退、不能退的一分也不退;二是建立起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的考核指标,实现管理的制度化、程式化;三是退税干部素质整体提升,退税质效、执法和服务水平获得内外公众认可。
(四)规范管理的重点内容
从出口退税管理具体工作的角度,规范就体现在日常管理每个环节中,细节成就规范,规范要求我们抓好从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到退(调)库、从起点到终点整个链条上的每个细节。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政策执行规范。出口退税法规政策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依据和准绳,要组织、督促干部认真学习钻研出口退税政策,熟悉政策规定,吃准吃透上级精神。收到上级文件后要及时传递和转发,采取有效方式将新的退税政策向纳税人宣传。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出口未申报、超期未收齐单证、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不该退的禁退。
二是日常监管规范。对内主要包括:收到退税资格认定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必须对出口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等实地核实,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工人数量等与企业销售规模是否匹配,要写出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税资格认定手续;税收管理员要对申报首笔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如实做好工作日志;对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充分发挥预警系统的作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开展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外一是督促出口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二是督促出口企业规范申报行为。
三是审核(批)程序规范。所有审核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科(处)长对审核和预警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骗税嫌疑的,报经分管局长后,交稽查部门查处,并暂停审批退(免)税;退(调)库指标不得混淆使用,不得串库。
四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在岗位设置上,接单初审岗和计算机审核岗不得由一人兼任;对计算机审核中出现的疑点,计算机审核岗报经税政部门科(股)长,在《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再进行人工挑过处理;要认真运行预警系统,对预警系统提示的异常逐步进行排查;审核审批资料要完整、手续齐全,该签字的地方一个都不能少。
五是文书使用、资料管理及报表数据规范。要使用总局、省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和表格,及时准确登记各类退(免)税台账;退(免)税资料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按月整理、年终归档。报表数据要从审核系统提取,每月按时上报,保证数据真实。
二、开拓进取,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夯实基础,巩固管理模式
近年来,“三级管理、两级审核(批)”的规范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良好,已有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了总局、省局的创新理念。下一步,要适应新形势,逐步从具体审单业务中转换角色,实现从单纯审单向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并重的转变,逐步负担起宏观分析、业务指导以及重点企业抽查检查等管理职能。对于基层国税干部而言,要多学习,勤思考,增强对上级思路的理解;要把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做到打牢基层、夯实基础。
(二)与时俱进,完善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加工贸易退(免)税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本着“简明、实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使工作流程更加明晰;坚持和完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本着科学、适用、好用的原则优化考核指标,针对环环相扣的流程进行重点考核,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提高考核的效果。
在建立协作制度上有所突破。加强与海关、商务、国库、外汇管理、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沟通信息,共同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问题。对内要加强出口退税、征管税政、计划统计、信息、稽查等部门的配合,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改进管理手段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防范骗税和提高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要依托信息技术,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要管好用好;“三大系统”的数据要利用好;预警系统的功能要发挥好;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要开发好。当前,预警系统和网上退税平台是两个重要支撑点。
退(免)税预警评估,要在把好“数据采集录入关、分析评估关、监控复审关”三个关口的同时,加强两个层面的操作:第一个层面,县(市、区)局搞好数据采集,明确预警的重点,对个案的异常情况按规定流程逐步排查,确保预警的质量和效果;第二个层面,市局宏观监控,“宏观找问题,微观查原因”。通过对免抵退税结构进行分析、定期提取不同地区同行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等方法,发现疑点,最终落脚到出口企业。
(四)强化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一、文献综述
1.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出口退税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邓力平(1996)、潘明星(1997)、刘怡(1998)、马玉瑛(2000)都认为出口退税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保证公平竞争。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1997)的研究表明,出口退税符合传统的税收法理: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符合流转税的消费者承担原则,符合流转税的中性原则。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对我国出口退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提出了置疑。唐倩(1996)认为:出口退税助长出口贸易的低价倾销,这不仅使出口利润减少,还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抵制。
2.出口退税率的合理确定
我国理论界基本赞同,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从理论上讲应本着“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对于实践中应如何设置合理的退税率,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邓子基(1999、2000、2003)、邓力平(2000、2001)为首的一派学者认为,出口退税率的设置应采取“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方法,从而既能使退税率的设置符合出口商品的实际税负,又可体现出国家的政策意图。王复华(2001)认为出口退税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外贸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差别、有层次地对不同商品设计不同的退税率,以体现出口退税的政策导向。
3.出口退税经济效应的计量
对于出口退税在促进出口、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的衡量方面,理论界采取的方法比较一致,大多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隆国强(1998)通过假设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与汇率贬值1%所带来的经济效应是一致的,间接测算出了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对出口总额、GDP 增长、国内税收总额的积极作用。陈红伟(2000)遵循此思路,估算出汇率贬值1%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相当于出口退税率提高0.92个百分点,由此得出了不同的经济效应分析结果。陈平、黄健梅(2003)通过引入实际有效汇率的概念,从理论上阐述了出口退税对出口规模的作用,所得到的结论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实际有效汇率对出口赢利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使得该政策对促进我国的出口增长无论在长期或短期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本领域文献的研究,可以看出在对我国出口退税的研究中,对出口退税的存留问题,大部分学者都持赞同态度。但是在出口退税率的确定上,是实行彻底退税还是差别退税,仍有分歧。从长远的利益看,应该实行零税率,理论界赞成这种观点的也较多,但就我国的现实国情来分析的话,实行零税率还为时过早,所以说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倾向于差别退税。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实践,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已经能够很好地促进我国的外贸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分几方面来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征、退税脱节,导致退税不合理
当前由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不健全,出口退税与国内征税环节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征税地与退税地不一致且相互独立运作,使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无法避免的尴尬局面。并且由于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因而无法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假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2.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
我国出口退税手续为“两单三票”,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企业退税的总体过程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企业出口收汇的过程,即企业收集退税所需凭证的过程;二是企业申请退税取得退税款的过程。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3.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于1994年制定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后又多次颁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规定,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调整,但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少之又少。据统计,仅从1994年到2004年,我国共出口退税方面的法规36条,其中通知有35条,决定有1条,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则几乎没有,甚至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也成为出口退税的重要法律渊源,导致当前出口退税法律支撑极其薄弱。另外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出口退税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作为出口退税制度核心的出口退税率更是调整频繁。
三、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加强法治建设,切实做到依法退税
(1)要建立严格的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的责任。
(2)充分利用“金关”、“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防骗税、反骗税的能力。
(3)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有明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罚依据。
2.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应积极全面推行零税率,这样退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符合国际上通行的退税原则,也有利于外贸出口。
(2)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退税税种范围。
(3)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 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