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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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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固定资产应和存货一样,是不允许抵扣的。事实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会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便只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客户。所以,税法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体现公平。

(3)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转型后,由于将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因此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资产日后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到各期的成本、经营成果以及所得税的核算,而且增值税抵扣额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所以,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在会计处理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还需要其他各方面规定的相应调整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涵

依据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予以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在购置当期一次扣除。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自此以后购入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转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旧税法中规定,对于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在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给对方的增值税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如果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具体核算举例如下:

例1、 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假设为一般纳税人,下同)购入一台生产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发生的运输费用5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它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

对于此笔业务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7000元,税法规定运费可以按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7%=350元,因此购入此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350元。(注意:如果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其所涉及的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350

贷:银行存款122000

该设备的购置成本=100000+5000*(1-7%)=104650(元)

例2、 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输费为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购进该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3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

因为购入设备需要安装,首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支付设备款及运费时,进项税额为51210元(即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税款51000元+运费可抵扣进项税21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3027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210

贷:银行存款354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注意: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是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在建工程130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付职工薪酬3000

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315790

贷:在建工程315790

例3、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5日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费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因购入企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税款抵扣,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和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即把购入时支付的所有价款、税金和运费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54000

贷:银行存款354000

三、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核算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随着增值税的改型,对于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征多少,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核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入时间为增值税改型后,因为在购入时已经把该项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后期出售时,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例4、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2009年1月购入时设备原价为1800000元,进项税额306000元,2010年初出售时价款1600000元(含税),已提折旧18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此例就属于增值税改型后购入再出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出售时的销项税额:1600000/(1+17%)*17%=232478.62元

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20000

累计折旧180000

贷:固定资产1800000

收到价款和销项税额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6752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478.62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252478.62

贷:固定资产清理252478.62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购入时增值税还未改型,当时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属于税法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全部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中,那么对于这类固定资产,在出售时税法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承上例,如果甲公司购入设备的时间为2008年1月初,而其它条件不变,增值税额的计算就大相径庭了。

税额计算如下:

1600000/(1+4%)*4%*50%=30769.23元

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20000

累计折旧180000

贷:固定资产1800000

收到价款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692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769.23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50769.23

贷:固定资产清理50769.23

四、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转型后,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的办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与购进原材料的抵扣办法相同,使税款的征收缴纳变得相对简便易行;其次,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发生了变化,消除重复征税,使企业增值税负减轻,有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技术进步;第三,虽然增值税转型在短期内对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会使财政收入逐渐增长。

参考文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S].[2008]170号

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辅导教材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局限性;改进措施

【Abstract】Our country from 1994 began to implement VAT but more than 20 years now,but he has become one of the first tax in our country .This i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his own advantages. As one of turnover tax VAT tax is a new kind of goods.He kept tax neutral, to increase revenues, reduce duplication of tax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Value-added tax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tax system, the influence that the country's financial base. In running 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a lot of system and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urgently needed to impro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tent of VAT as well as the limitations and his improvements.

【Key words】The VAT;Limitations;Improvement measure

1.中国税制中的增值税

我国实施的增值税是在商品生产及流通环节中新增价值所课征的一种税法。根据税法定义,增值税是增对我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取得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的税款并实行抵扣制一种流转税,而定义中包含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其纳税人。增值税有这三种不同类型分别是,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时,基于当时的经济环境首先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同时在我国实施了二十余年他的作用也尤为重要。主要表现在平衡税负、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公平竞争、保持财政的稳定征收、相互勾稽防止偷税漏税。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而除了基本税率还包括低税率和零税率。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有着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当前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2.增值税所存在的局限性

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他自身的许多优点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但却也存在着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征收管理比较复杂。例如,本月征收增值税时,他需要我们计算本月份的销项额和进项额,然后,实施增值税抵扣制,最后才能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在纳税的实际过程中程序比较复杂。其次,征收成本费用较高需要完整的会计和核算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他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及大量的会计人员,这样一来就增加了他自身成本费用。最后,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该模式强调会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模式下使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限制了我国会计理论的完善进度。综上所述,增值税所存在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推行他等难度。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过多地受制于税法中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

3.对于增值税局限性的改进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无论是他的经济发展还是他的法制制度,在国际上都会备受关注。因此,一个好的经济发展需要严格制度规章。对于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看来说,其局限性必须要改进。具体做法为:首先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机制及规定标准,减轻征收管理的复杂。其次对于严格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我们从基础做起。如培养专业人才、设置完善体系、 对会计人员等等专业培训。增值税能采用“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那么以上列举的增值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就会得到有效的改善。通过上述措施改进增值税所存在的局限性。 [科]

【参考文献】

[1]杨虹.中国税制.经济科学出版社.

[2]梁伟祥.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视同销售 新税制 新会计规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192-02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新旧税制,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设定,有比较大的变化。企业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但是会计实务又经常会涉及不少视同销售业务。因此,对于视同销售的认识不仅要看到新旧的变化,更重要的还应该从增值税、所得税、会计规范几方面来对比分析,以期更深入、更全面、更准确地认识、理解和掌握视同销售行为。

笔者为了行文的方便,会计规范只包括会计准则,不涉及会计制度。税法也只包括增值税及所得税两种最大的税种,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新旧税制视同销售的对比

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新旧增值税法规。对视同销售的设定。基本相同。虽然从字面上看没什么明显变化,但是实际内容还是有显著变化。由于我国2009年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上述的“货物”概念的外延就有了重大的变化。原来的“货物”只包括可供抵扣的材料费、动力费等,而如今的“货物”除了材料费、动力费外,还应包括可供抵扣的固定资产价值。

2.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新旧所得税法规,对视同销售的设定,有比较大的变化。(1)视同销售业务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明确了劳务的视同销售问题,将劳务与货物、财产一起均列为视同销售的对象。第二,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扩大。原税法规定,企业非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情形时,不需要视同销售;新税法规定,这些行为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2)视同销售范围的缩小。原税法规定,对于货物、财产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损益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D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等);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一变化当属视同销售的最大变化。究其原因,一是新税法不再强调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完全衔接,二是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所得税处理时。不视同销售。

三、新税制下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对比分析

1.新税制下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对比。(1)视同销售的对象方面。所得税视同销售对象比增值税视同销售对象更加宽泛。增值税视同销售对象仅指货物,不包括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及劳务。所得税视同销售对象是财产和劳务。财产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2)视同销售货物的来源方面。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货物来源比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货物来源更加广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把货物分为自制(包括委托加工)和外购两大类。将自制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非应税项目和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而外购的货物只有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时才视同销售。用于非应税项目和职工福利时,则不视同销售,而是作为货物改变用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在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并没有区分财产和劳务的来源,即不论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只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变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一律视同销售。(3)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方面。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中有三种情况完全相同,即将货物用于捐赠、利润分配以及职工福利。一个显著的不同点是,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所得税法不再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却仍然作为视同销售。

2.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分析。(1)增值税法视同销售且所得税法也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一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2)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而所得税法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对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而所得税法不视同销售。(3)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增值税法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样品、广告、赞助、偿债、集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四、完善相同销售的构想

1.规范视同销售的定义。现如今。无论增值税法规还是所得税法规所例举的多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已有相当多的行为会计准则也已经确认为收入了,诸如,将自产的货物支付职工非货币性薪酬等等。笔者认为,视同销售应是企业发生的没有明确的销售额。不能导致现金流入的,以及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应确认收入的特殊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应作为税收法规的收入或会计规范的收入。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销售货物,这种行为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经济利益没有直接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流入企业,而是以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流入企业:另一种是视同销售行为使企业的货物在内部转变资产的存在形式。可见,视同销售主要是基于国家税收管理和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将形式上不导致现金流入销售行为进行征税管理或会计核算。

2.视同销售在税收规范层面的重塑。2009年新增值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仍然套用1994年增值税法规的内容,明显存有过于草率之嫌。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视同销售无论其内涵还是其外延都已迥然不同,所以增值税法规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另外,还应看到,在现行的单个税法条款中,难以直观清晰地看到视同销售互为关联的关系,不同税法在相关问题上的协调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还应注意增值税法规与所得税法规视

同销售的协调。(1)协调和完善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鉴于转型后的增值税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了,固定资产也有视同销售业务,必须在相关的增值税的法规明确规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分配利润、偿债、集资、广告、样品、赞助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货物、财产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也即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对象与增值税有关的货物、财产,不包括和增值税无关的财产如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另外,通过上文的比较不难发现,增值税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存在很多共同项。如:8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除了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内部机构外,其他6项均要缴纳所得税。即该6项既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又是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用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9项行为,同样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所得税。但是,现行的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条款中,完全一致的只有3项行为。所以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法规里,对于视同销售共同性的业务例举的内容与行文方式应保持一致。(2)视同销售的新业务。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企业会计核算时J必须遵循的两大规范体系,会计准则不能有悖于税法。近年来,会计实务产生许多新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会计准则对这些新业务有明确的规定,而税制方面却相对滞后,再加上税法与会计收入观念和方法固有的差别,由此产生不少新视同销售行为。对于这些内容。也必须在相关税收法规中作明确的规定。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会计;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0- 0014- 02

视同销售是指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条例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导致企业某些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在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但按税法要求应纳税,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本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比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规定为,(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税法规定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1)、(2)、(3)、(5)、(6)、(7)项,现行会计处理已经实现与税法的趋同,即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也要求纳税。但对于(4)、(8)项,二者仍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建设),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税法做出上述规定原因在于如果企业使用自产货物不纳税而外购货物含有增值税就会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企业就有可能利用这种行为逃避纳税。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2项,原因在于该产品并未流出企业,企业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仍然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只不过商品存在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从库存商品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税法对这种行为要求纳税的原因在于由于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征制,上一环节不征税将直接导致下一环节无法扣税,因此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4项,即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2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趋同的情况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此类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业务往来,存在增值额或流转额,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

(1)某企业将自产的某设备对外投资,该设备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2)如果企业将自产的锅炉用于车间生产,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8

贷:库存商品 8

如果企业外购该锅炉用于职工食堂,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3)某企业将自产的服装(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但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能直接使企业获得收益,体现的是企业内部货物的移送但在货物流转中能产生新增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结转成本,但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如:

(1)企业将自产的钢材(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用于建造仓库,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彩电(成本2万元,公允价值3万元)用于集体宿舍,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51

贷:库存商品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1

(3)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桌椅(成本1万元,公允价值2万元)捐赠当地小学,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34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7篇

企业的预算管理实质上就是提前为企业财务作出一个计划。这个计划主要与未来有关,其本身的目的就是力图使企业利益在将来获得最大的成效。这就需要管理者能够正确的预测未来,运用智力和发挥创造力,高瞻远瞩地制定目标和战略,严密地规划和部署,把决策建立在反复权衡的基础之上。

而税收费用作为企业的一项支出,在企业制定目标、战略以及做企业财务预算时应重点加以考虑。

纳税情况预算表设计如下:

例如:某集团预计建立一家新的子公司,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把子公司选在国家提供优惠政策的地点,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年。如果设立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批发或零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临界点测算: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17%(1-可抵扣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6%(或4%)

解得平衡点为:可抵扣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64.7%(或76.5%)

这就是说如果可抵扣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或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或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售价超过原值时,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售价÷(1+4%)×4%÷2

当售价低于原值时,免征增值税。

例如:方案1,某企业2006年预计销售已用机动车一辆(原值为19万元)预计以19.1万元的价格出售,需要缴纳增值税=191000÷(1+4%)×4%÷2=3673.08(元)。而方案2,由于售价低于原值,根据税法规定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中旧机动车出售的价格低些,但企业获得的最终价值为方案2大于方案1。

税法中规定:

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销售折让: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以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与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按新货(金银首饰除外)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扣旧货收购价格。

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价格,不得扣减还本的支出。

因此,企业在选择销售方式时,可以选择税法规定可以扣除折扣的销售方式,如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例如:某企业2006年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预计采购一批设备,价款预计为120万元,预计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为280万元,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为160万元。

计算:2006年比2005年新增所得税为280-160=120(万元)

可抵扣购置国产设备金额为120×40%=48万元<120万元,可以全额抵免。

故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为280-48=232(万元)

盈利企业如果第三栏中(②-①)÷①×100%的数值大于10%,企业除了可以据实列支当年“三新”费用以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6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中预计投资“三新”开发费为20万元,(上年的为15万元)。

计算:“三新”开发费增长率=(20-15)÷15×100%>10%,可实行加扣政策: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8篇

1 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后,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4%调整为3%,但同时,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年销售额180万以下调整为80万以下。这就使得原来一部分按照旧增值税法规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到180万之间)不得不面对一个选择: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再新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这里,我们以增值税基本税率17%为例,计算企业的纳税平衡点。假设该商业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R,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R-P)*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R*3%。当二者相等,即(R-P)*17%=R*3%时,增值税税负相等。由此可得,当增值税税率为17%时,企业增值税税负平衡点为:(R-P)/R=17.65%。即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17.65%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17.65%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假设无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含税销售额”即企业销货金额,而“不含税购进额”即企业的购货金额,“实际增值率”等于毛利率。因此,对于那些毛利率较高、新增固定资产较少(甚至趋近于零)的商业企业来说,再新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比较合适;而对于毛利率较低同时新增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不仅要考虑当前固定资产可抵扣情况,还要考虑未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否则,很可能增加未来的增值税税负。还必须指出一点,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利益,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商业信誉等。

2 一般纳税人利用购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抵扣。但是,增值税转型规定别强调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之外的固定资产。因此,商业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尤其是机动车时,要特别注意其进项税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范畴,如果该车辆属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则其增值税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下表列出了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及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若干情况,商业企业可以依此进行筹划(如表一):

3 不同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为促进商品销售,商业企业通常会采取商业折扣、现金销售、销售折让、易货贸易、买赠等销售方式,而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增值税计税方法也不尽相同,企业应通盘考虑营销政策与税收负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3.1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商业企业供货方为了多销商品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如果销货方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企业只有充分利用开具同一发票可以按折扣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效果。在这一点上,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致的。现金折扣是指商业企业在销售货物后,为鼓励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但是,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例如:某商业企业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一个月,付款条件是5/10、n/30。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按照常规处理,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5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5000元滞纳金。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17000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上面所谈到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使得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95000×17%=16150(元),方案二可以节税850元。

3.2 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商业企业制定营销方案时,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是比较常见的。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进行筹划。例如,在增值税法中规定,销售中常见的买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主营产品的同时,赠送其他产品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在不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多销售本企业的主营产品。企业的主营产品在名义上没有降价,只要打开销路以后取消“加量”就可以了,不会影响企业产品的定价,也不会引起同行业的不良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