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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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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而原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应该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无疑已经走在了前列。而我国,由于起步晚、经验积累少,与他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并虚心向其学习,吸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

 

一、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研究发现,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遵循的是“行政法治”原则、“公共行政”原则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展开的。[1]

 

(一)行政审批权下放

 

美国政府对于行政审批权力并没有管得太死。对于条件成熟的一些审批事项,他们敢于大胆放权,实施审批权力的下放,而下放的方向往往就是社会和市场。即,将原来由政府所承担的一些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还给社会和市场。放权于市场方面的主要体现是:解除不必要的经济型规制,给企业更大更多的自由空间,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改革效率。放权于社会方面的主要体现就是:向分散在社会中的一些中介组织进行放权。当然,这种放权也不是随机的毫无资质要求的,也会对相应组织进行考核与评定,合格的才会向其放权。[2]

 

(二)注重对效益成本的分析

 

一般来说,政府设立各项规制的目的是帮助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有效配置,但却常常事与愿违,容易产生“设租性规制”,从而违背了初衷。如何来避免这个问题的产生呢?在这方面,美国政府进行了有效的尝试,那就是“注重效益成本的分析”。如美国政府的12291号行政令就明确规定:1亿美元以上的经济项目都要实施“规制影响分析”,通过后才能做决定或予以实施;否则,就不能通过也不能实施。这样,就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与保障。其意义自然是重大的。[3]

 

(三)积极调整,合理设置

 

一般而言,各类行政规制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市场与政府的有机互动和良性发展。虽然目的是好的,但实施过程中总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那么意外发生了该怎么办呢?改革。研究发现,美国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非一味地减少政府的权力和职能,而是有选择性地来实施——该减少的减少,该放权的放权,该保留的保留,该增加的还要增加——是“有减有增”的,“前提”与“大原则”根据具体的需要来判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美国政府会把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与实际需要不符的规制废除掉,同时把“存在缺陷的”、“不足的”,“需要增加的”规制予以完善与确立。这样,将能更好地促进市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

 

事实上,美国对于行政许可权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都是要先通过议会来取得法律设定的,任何人不能随意违背,否则必受严惩。在美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多,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事务方面的;另一方面是社会管理方面的。对于经济事务方面来说,大原则就是保护好消费者,维护好市场秩序。因此,只会选择对那些存在垄断、竞争过度、供求不平衡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4]。对于社会管理方面,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负面弊端,如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这些方面,政府是会进行行政许可方面的设定的。除了以上这两个大的方面外,其他方面很少有设定。[5]

 

即便是在这两个大方面,美国政府也进行了改革性尝试。主要是:颁布新法案,据此对规制内容、标准实施“调整”与“松绑”。还有就是,及时有效复查、清理之前所颁布的所有规制条例,改掉不合时宜的部分,保留仍有价值的部分,添加需要的部分,以此来构建良性循环。

 

(五)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

 

研究发现,美国政府重视行政审批的程序,也做到了审批程序的科学与规范,并始终力求行政审批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与公正是追求的目标,而公开和公平又是保证公正的有效手段。[6]政府的行政审批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定。

 

1.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政府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不便公开之外,其他信息都要予以公开,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相应的政府机关有公开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要履行,要切实确保大众的相应知情权。这样可以大大避免相应责任和权利机关的“暗箱操作”,同时也能使美国向来所推崇的“阳关政策”得以落地。相关的法律有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这些法律的颁布,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7]

 

2.认真推行听证制度

 

行政审批方面的听证制度,在美国也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支撑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人的需要与方便。这样的法律支撑其实很重要。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及利害关系者的利益,让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为他们提供了发表意见、建议的机会。同时,也将行政决策、制度的制定放在公众的视野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与规制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

 

3.允许适度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负有向被行政人说明行政裁决的理由的责任。这样,可以降低彼此之间的矛盾,增加相互之间的理解,使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具有说服力。理由说明必须要有“事实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两个方面。[8]这样既保证了“合法性”,也保障了“合理性”。这一制度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让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会首先考虑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否则就找不到理由,也就不能行使相应权力。无疑,这为合理裁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由此可知,美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很多有效的·尝试,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之处。下面,就谈一谈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给我们国家所带来的启示。

 

二、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采取“渐进式”

 

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这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一边改革,一边用实践来验证;然后再改革,再验证……直至能够与事实需要相适应。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恰恰是实施了“渐进式”的策略,没有去统一要求,也没有去统一步骤,推崇着眼于个案,一件件地去落实,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这种务实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9]

 

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避免激进行为,不要一味地等待高层的指示,“需要方”应该成为“发起者”,也不要上纲上线,制定统一步调、一刀切等。否则,就违背了改革的规律与事实需要。推崇渐进式改革,需要做到因地制宜,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此,才是科学的、有效的。

 

(二)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

 

中美两国虽然国体与政体均不同,但在行政审批方面却有很多相通之处。此外,在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方面也有很多是相同的。如:环境污染、安全消防、建筑物的抗震等方面的问题,在这些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大同小异的,因此,相应的行政审批也就是相通的了。所以,美国的一些好的改革办法,都是可以借鉴过来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两国在存在很多相通之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同。具体就是各自国情的不同,这就提醒我们不能对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拿来主义”,若是直接拿来用,可能就会存在“水土不服”,届时利弊孰大孰小还很难界定。所以,我们必须要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10]

 

(三)强化“市场化”,加强科学规划与决策

 

鉴于现实的需要,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像美国那样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如美国一样加强审批的科学规划与决策,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本质所决定的。此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需“依法进行”,决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否则必然难以成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成效可圈可点。其主要做法有: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注重对于效益成本的分析;积极调整,合理设置;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等。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了有益的启示,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采取“渐进式”;应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以及强化“市场化”,加强科学规划与决策等。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肯虚心学习,能始终积极致力于此,定能取得满意的实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一、行政审批事项命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是对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进行高度概括和明确审批形式的一种规范性称呼。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名称,二是审批形式。目前,我们对行政审批的名称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都是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根据个人理解,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命名随意性很大。使用的行政审批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许可、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认证、登记、鉴证等。这样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命名上就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不对题”。也就是名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相符,此种情况主要是在命名的过程中没有认真领会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以“经验”或以想当然作结论。如某地的这样一项审批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从字面上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项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也就是公民要进行驾驶员培训必须经过许可,可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没有规定公民参加驾驶员培训要经过许可,后来查找依据原来是驾驶学校培训许可。

(二)范围不准。如“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这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是计划生育外其它部门对计划生育进行调查进行审批,可从名称上看不但包含计划生育外的其它部门也包括计划生育部门自身,从字面上理解就扩大了审批的范围。

(三)使用专业述语作名称。有些审批事项,在命名时使用专业术语作名称,让人看来如坠九霄云雾。如“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特种垃圾的范畴是什么,什么是特种垃圾不能给人直观的理解,让人摸不清头脑。

(四)各地的审批名称不统一。同是一种审批事项,由于各地在清理过程中人员的素质不同,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不同,就造成了同一审批事项在甲地是一个名称,到乙地又是一个名称。将我市原保留的五百多项与外地省辖市相比后,只有一百多项能基本对上。各地审批事项的名称不同,一是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上级取消的审批事项由于名称不同我们不能及时进行取消。

(五)乱用审批形式。目前,我们使用的审批形式太多,在使用过程中分不清到底应该属于哪种,有时就出现了一些审批形式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相属的情况。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项审批事项,本应是建设施工许可,许可证只是许可后发放的一个有效证件,并不是对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又如“使用集体土地许可审批”这项审批事项,本来许可就是对取得权利的一种认可,后面又带上审批二字完全就是画蛇添足。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几点建议

虽说审批事项的名称是清理行政审批工作中一小部分内容,但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根据个人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规范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名称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相一致。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上明确名称的,要依法律、法规、规章上的为准。没有明确的,一定仔细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含义用最简练的语言高度概括。

(二)要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相一致。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范围一定要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一致,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让人能够一目了然,明确事项的范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三)命名要尽量简练。在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的命名上要尽量做到文字简练,不要过于冗长,使人不知所云。但简练也要把事项的内容反映清楚,注意不要使用简称或者口语话的称呼。

(四)各地要相互交流,同一项审批事项要基本保持名称一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说是一项由下自上,各地根据实际自行进行的。但在改革中也要注意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尽量保持一致,对公民和法人提供最大的方便。

(五)规范行政审批的形式。结合《行政许可法》和现行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建议把行政审批事项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的规定许可事项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二是核准事项,申请人只要符合审批需要的条件都应当进行批准,没有数量和其它条件的限制。三是审核事项,审批权在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由下级进行审核的事项,此种是由下一级进行审核后报上一级进行批准。四是备案事项。国家为了对某一事项进行宏观调控或者管理机关便于进行检查而需进行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但都是一种告知性事项,不应对申请人进行一些其它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三、我们以XX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例

如;XX局(共有4项)

(一)许可事项(1项)

1.城市道路挖掘迁移及临时占道许可

(二)核准事项(1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审核事项(1项)

1.建筑企业资质审核

(四)备案事项(1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暴露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条件跟不上具体的申请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不公开,随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许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寻租”制约;审批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等等。自深圳市将42个政府部门的1091个审批项目减少了463个项目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具体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放权或收权;第二阶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是下放权力,减少层次;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经济领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要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第四阶段,从1998年至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泛而深入开展阶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达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虽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断的展开,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的目标单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质量上的保证,数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一定要将数量与质量合理结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遗症。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担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没有跳出统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很有可能演变为“二级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其次,“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对传统机构的公务运作产生了一些影响。虽然大多数审批项目名义上已经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但是有很多部门并没有将真正的审批权力下放给窗口的工作人员,仍然有许多事项无法就地解决。这引起窗口只是起着“中转”的作用,反而延误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等等。导致以上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体制不利于改革;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成熟没有积极参与管理;传统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审批工作人员习惯用审批权进行资源的配置,将政府作为一个“全能政府”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触动原有的利益分配,各个部门的利益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阻碍。

三、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真正的功效,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需要尽快着手:第一,完善人大的立法监督功能。如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产生一个专门的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由它对现存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梳理和提出清除的建议,并对现存政府机构职能配置的不合理状态进行研究,同时提出下一轮行政机构改革的建议。这个专门机构同时承当行政相对人对各种行政审批提出的审查要求,并有权采取听证的形式,对行政机构设定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听取行政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答辩。第二,建议人大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性行政行为。第三,修改立法法,把听证程序制度化,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充分采纳所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第四,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许可程序以及对许可和被许可人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法则。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使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环节进一步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真正实现阳光审批、高效审批,从根本上达到行政审批“事项、人员”集中,“办公、授权”到位的“两集中两到位”要求。

二、基本原则

1.批管分离原则。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对分离和有机结合,各职能处室制定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对审批过程进行协助指导,并对批后项目进行监管;行政许可科行使行政审批的执行权,具体办理进驻事项;局纪检部门对审批过程、批后监管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权责统一原则。全面落实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细化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明确界定行政许可科与各职能处室分工。行政许可科为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处室为批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行政许可科与各职能处室在审批过程和批后监管中要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沟通、互相监督。

3.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流程中各环节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全部对办事群众公布。同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审批条件、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4.高效便民原则。按照“能优则优、能减则减”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通过合并项目、并联审批等方式,来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能。

三、主要任务

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清理、规范、创新、建制”。

1.清理审批事项。根据省、厅最新审批事项清理要求,对我局各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后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日常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除房产交易中心、公积金办理大厅办理的事项外),原职能处室不再办理相关事项。

2.规范审批内容。制订详细的审批规范和标准,对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及审批裁量权限等进行梳理,做到法律依据充分、申报材料规范、审批流程简洁、审批标准亮化,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

3.创新审批方式。根据“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批流程、时间、权限等要求,建立一审一核、联合会审、疑难研审机制,对一般事项要做到高效快捷,对疑难事项要做到处理规范。弱化审批人权力,降低岗位廉政风险,建立规范、高效、廉洁、阳光的审批运行制度。

4.建立制度保障。由局层面建立完善分类审批、信息反馈、联系协调、监督检查等机制,细化执行标准,加强执行力度,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工作高效运行。

四、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特将有关工作分为六个阶段来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8月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推进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行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进一步塑造住建系统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要在全系统中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使各单位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次改革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局党委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阶段:事项梳理阶段。(2013年9月,法制科牵头)

清理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标准。对我局各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报资料、收费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重新进行梳理。对保留事项(房产交易中心、公积金办理大厅办理的事项除外)进行研究讨论,明确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限,在此基础上确定审批方式。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13年9月,住建窗口牵头)

在现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许可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以及一审一核、联合会审、疑难研审等各项制度,全面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组织人事、监察等处室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考核机制,加大对行政许可科、各职能处室的监督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四阶段:人员设置阶段。(2013年9月-11月,组织人事牵头)

1.组织机构设置。第一,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高效运作,要建立我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机制。成立由局长陈昉为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窗口,张之洪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邰永军任办公室副主任。第二,整合窗口现有岗位,将我局审批工作分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园林四大块,每块设窗口副主任一名,可由相关处室的分管行政审批的副主任兼任,日常办公以中心窗口办公为主,具体负责审批中心事项和协调原处室的批后管理工作。第三,因规划处已成建制进驻中心,并承担着规划科、村镇处的审批工作,将在规划处内部根据业务工作进行分组,设置组长,建立层级管理机制。

2.确定审批人员。根据承担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由局组织人事科会同行政许可科提出房管、建管、市政园林等条块抽调人员的建议名单。其中各条块的副职人员将尽早确定,并参与到事项梳理、建章立制等环节工作。所有人员原则要求为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并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编制人员。在人员全部到位前,由行政许可科对抽调人员和窗口原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不适应窗口的人员进行分流,确保窗口审批队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建议名单经局党委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明确,所有人员统一由行政许可科管理、考核,福利待遇不在原单位享受,统一享受局机关待遇。对服从组织统一安排,在行政许可科(窗口)工作满2年表现突出的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阶段: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2月)

在所有事项梳理清楚、审批模式明确和人员全部到位的基础上,开始试运作。将此阶段作为全面实施阶段的一个磨合期,由行政许可科负责汇总审批事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并针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1月开始)

在试运行完毕后,对需要调整的人员、事项进行全面调整、梳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保行政许可科能够高效、顺畅运作,行政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五、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局各个内设科室及相关职能处室,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地推进此项工作,实现总体目标,必须明确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我局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抓手。全局上下要强化大局意识,将此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此,我们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来进行广泛动员,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为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一、行政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局把审批制度改革做为全年工作重点,年头县政府法制办清理精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创新了管理服务项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审批更规范、透明、公开,地方的发展环境更好。通过改革达到审批最少、程序最优、收费最低的目标。认真推行网上公开这一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公开方式。做到严格按网上公开时限结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审核,无超时限、超范围审核事件发生,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已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员做了安排,做到了职能和人员集中,相关部门内设的审批机构已按要求调整到位。现我局只有五个管理服务项目,无行政审批项目。

(一)项目进一步清理:2009年初县法制办第三次精减审批项目后,我局保留的审批项目是0项,管理服务项目有五项,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采取单位自行申报,县法制办预审,最终我局确认保留的审核项目由8个减少到5个,这些项目审核流程、审批时限、承诺已经在县级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不再审批审核。

(二)实行统一管理:此次我县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部门33个,审批项目52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管理,进驻审批项目52项,为办理,审批业务上受县行政审批管理办领导,同时做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待审批中心面积增大后,将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

(三)规范审批流程:为做好此次行政审批审核改革工作,我局对时限过长,公开不够透明等情况进行了整改。经过检查,现已基本做到标准明确,要件设立依据充分,程序简化,时限合规,审批审核信息公开透明。

(四)强化审批服务职能,审批效率得到提高

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府的审批服务职能,一年来审批工作着眼于为全县经济发展格局服务,为大项目服务、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立足于审批审核工作实际在服务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实行了大项目全程,大的项目是全县重点,为此我们把全程审批做为服务的措施,为其提供宽松环境,除招商引资单位全程服务外,我们在接手此项目入中心时,就指派专人一跟到底,保证大项目落地。三是开展联席审批审核服务,对一个项目由多家审批、程序复杂的,由管理办统一组织机关部门一同审批,协商受理,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快了审批速度。

(五)加大审批监察力度,审批行为得到规范

按照“监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审批监察工作,认真抓落实,设立了投诉举报箱、电话,同时邀请县监察局领导、检察院领导做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课,聘请行政审批兼职监督员2名,通过警示教育,制度约束,社会监督,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良好,工作人员依法审批自觉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为零,群众问卷满意率为100%。

(六)健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能否更好的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靠制度约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性化管理”,按照县政府的指示把审批审核工作列入了我局个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使行政职能部门真正重视审批审核工作,用审批审核即为经济发展做贡献,树立一个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工作成效

结合县政府打造“阳光,制度,学习,效率”政府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审批工作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部署,将创新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建立审批全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一年来我局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时完成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阳关政务”的编制审核及政务信息公开上网查询工作,只要上网进入××政府信息网,就能查到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条件、时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

三、下步的打算

2010年我局行政审批将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审批审核的软环境建设,为冲刺全国百强县保驾护航。

1、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关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彻底性”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局实际的审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审核的提速,提质,提效。重点在减少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规范审批审核上下功夫。

2、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的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重点,抓好对审批审核职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服务的理念,审批审核零投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6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 电子政务 政务服务中心

我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给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电子政务建设从技术上支撑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电子政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的,它超越了时空和部门分割的限制,政府组织机构得到优化,工作流程实现重构,促使政府运作模式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管理与服务更加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政府职能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实现了重大转变。本文对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电子政务建设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成效

(一)明确改革的任务和改革的进度。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以及配套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五个方面推进。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全市开展了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自治区率先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清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2项。出台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审改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要求。2015年再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市旗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三单”管理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代办服务,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等。

(二)摸清部门权力底数,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政放权必须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划定部门的权力边界,搞清楚底数的多少,才能知道部门的权力有多大。如果底数不明确,就谈不上简政放权。鄂尔多斯市首先对部门的职能范围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真实、全面、准确”的要求。“真实”就是要求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构成、履职情况必须真实描述。严格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审批事项,决不允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全面”就是各部门所有的行政职能都要求上报,部门职能的全貌得到全面细致地反映,坚决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准确”就是要求各部门必须准确地上报职能信息,做到所报信息不能出现任何错漏。在明确底数的基础上,通过电话询问、网上查询、实地了解、部门“三定”排查、上级文件比照以及对比分析其它地区相同或相近部门等方式,对法律、法规调整、上级政府下放、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等原因新设立、新增加以及其它原因没有纳入改革范畴的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查漏补缺,编制了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政府权力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通过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全部公示。权力清单统一晒出,确保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规范运行行政权力。同时编制了详尽实用的办事指南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提供办事表格下载、示范样表,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对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必须明确所具备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准则、申请办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没有列入清单的审批事项。鄂尔多斯市成为全自治区第一个将市、县、乡镇(苏木、街道)三级统筹设计、梯次推进并在网上公示的地级市。自治区充分肯定了鄂尔多斯市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方法、梳理原则和初步成效。

(三)打造全国一流的政府服务平台。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站围绕“群众办事便利、企业主体满意、服务到位、转变作风”四个目标,强化服务理念,以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办事为主线,提供“查、看、问、办、诉”五大功能,推出“行政审批、阳光政务、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四类服务内容,实现了晒权、用权、督权和便民的一体化网络服务。老百姓和企业通过电子政务网,足不出户、一站式网上办理,以“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为理念,彻底终结“审批”。鄂尔多斯市积极健全完善“网上办事”功能,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查询办理进度,让权力清单真正成为服务清单,做到了“一单一网一平台、便民便企零距离”。目前,网站的访问量已经达到8.4万多人次。

二、鄂尔多斯市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资源尚未高度整合,电子化并联审批协调困难。政府明确要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备案等六类权力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而鄂尔多斯权力清单公布的六类权力共1073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却仅有263项,进驻率只达到24.5%。集中管理与部门审批、大厅内审批与大厅外审批的问题非常突出,“小权进、大权不进”“体外循环”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重要审批事项、重要服务项目和关键办事环节还在各自单位办理。有的单位或部门把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当作“收发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跑两头”和“两头跑”,严重削弱了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二)信息共享难。电子政务要求各部门应当及时把本部门的业务信息提供给市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并负责维护该部门数据,各部门通过市政务信息交换平台相互无偿共享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但由于独占惯例和传统的部门意识,政府信息资源部门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尚未完全确立信息资源共享观念和意识,再加上“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划分不清晰,拒绝提供和共享不属于机密范围内或是过了保密期限的信息。电子政务推进的动力由于上述原因而不足,使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和改革进度受到了影响。目前,鄂尔多斯市大数据工程还不完善,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在各部门间还不够便捷,信息共享机制和制度尚未形成,导致信息共享难。不同单位和部门所拥有的信息种类、数量繁杂,很难通过相应的管理条例来做出详尽的规定,“信息孤岛”还没有完全消除,无法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而电子政务要求业务应用和业务协同要在共享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实施,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全面推行网上审批还存在一定困难。

(三)安全管理松懈。电子政务需要的管控体系是全方位的,要求具备很高的信息安全。因业务不同、实施不同、安全目标不同,相应的方法和措施也不同,安全需求必须考虑全面、安全边界要进行规划,安全措施得到切实执行。显然,这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管理措施也要切实可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条件,灾备系统在很多单位还没有建造。灾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将损失多年来积累的宝贵数据。

(四)复合型人才匮乏。现在,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首要因素已经不再是技术,新的瓶颈是专业化人才的缺失。从电子政务人才的来源看主要是两类,一类是IT专业人才,另一类是政府管理人员,前一类人才仅仅具有技术背景,后一类人才只懂得行政管理,随着政府和公共事业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已经很难满足现实需求。当前电子政务市场急需既蠖得政府管理、服务流程和规范,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而这部分人才严重短缺,影响了电子政务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电子政务的行政审批利用率较低。鄂尔多斯的政务服务网络建设中存在服务项目太少,不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再加上信息更新不及时和反馈机制迟缓等原因,导致失望情绪在办事公众中逐渐产生,光顾网上审批大厅的愿望和兴趣也在消失。企业或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纸质化办公习惯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大多数人还没有达到熟练运用网络的程度。对网上行政审批的流程,他们不会也不愿意去了解。有的甚至存在抗拒心理,认为网络不真实。对于很少在网上办公的企业或民众,如果缺少相应技术要求和硬件设施这些网络审批的必备条件,如扫描仪、电脑等设备,那么他们就不可能进行网络审批。而培训企业或民众的成本,也可能会使他们放弃网络审批。

三、鄂尔多斯电子政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实行电子化标准审批。鄂尔多斯市要把“三集中、三到位”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电子政务建设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即审批事项向部门审批办集中,部门审批办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效能监察网络集中;部门进驻到位,事项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切实按照内政办发(2015)8号文件,“应进必进、能进必进、需进必进”,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六类依申请行为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集中办理。其他能进驻的、方便老百姓办事的事项,也要按要求进驻。采取一系列倒逼机制促进进驻。利用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平台,公开进驻权力、办事指南和办事承诺,通过网上进驻,倒逼部门进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诉反馈机制,通过群众监督进驻。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目的是为了使审批效率大幅提高、权力腐败得到遏制。为了这一目必须优化再造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化标准审批,“统一受理、网络办公、限时办结、在线反馈、网络监督”,使行政审批的标准、流程、程序、时限和结果完全透明化。

(二)推动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要利用“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利用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公共应用系统、电子政务运营中心,消除信息孤岛的现象。通过统一规范的基础性、公共性的公共基础服务平台的集中建设和使用,克服和避免业务不协同或难协同等问题,深度利用信息资源,促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结合“智慧鄂尔多斯”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实现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政务服务网络平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全面网上审批。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面临着各种考验,尤其是数据共享带来的隐私问题和安全隐患,因此研究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防范策略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首先,要强化公务员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意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使公务员的信息安全知识全面普及,信息安全意识切实提高,明确公务员的安全责任,增强其责任心。其次,要积极培养信息安全人才,各种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的先进性和主动性得到保证。再次,建立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家要全力支持国有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第四,法律要健全,执法要严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7篇

1.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受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审批在社会各行各业都进行着广泛的管理,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却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形成对社会生产一定程度阻碍,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就进行改革,经过多轮改革实施、研究谈论,取消了六批审批项目,并且颁布了行政审批法,时至今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仍在继续,并且各地已经探索设立了推进和实施改革的机关部门。

1.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容概述

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实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内容上也涉及很多方面,在此笔者主要介绍三项内容:

第一,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从第一批取消789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始,相继进行了六批次的取消和调整,对于一些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调整的,相关组织能够规范管理的事项,政府逐渐退出。对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并不是一消了事,而是确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

第二,行政审批新设立的规范化,在社会的发展中总会有一些事项不再需要政府审批,因此改革中就取消了,但是也在不断出现新的事项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批进行管理,也就必须要新设立一些行政审批,但是对于新设行政审批中严格执行依法设立,同时对设立行政审批规定了法定程序。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健全,作为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健全被纳入到政务中心建设中,并随着政务服务向基层的发展,在基层政务服务大厅也都设立了行政审批窗口,建立了多级联动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更加便民,推行了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并做出了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使得近年来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2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发展经济需要政府在服务方面提供完善的保障,这也是我们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出发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不但要做好业务的办理,更要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2.2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在持续,每一次的改革都涉及相关工作的调整,在档案整理中存在着改革前的档案没有及时整理,在改革后整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名称混用、存档资料类目存档不全等问题,对于改革后的行政审批档案也存在名称错误、收集档案类目过多或者不全、审批等级出现错误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存在,必须进行反复修改,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此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一些地方是通过设立临时性改革小组的方式进行的,改革中一些文件资料与有关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交接和传递,尤其是一些分段进行的改革,前后参与的人员不同也会造成文件资料的丢失,这就导致改革中一些事项存在不明,造成后续改革中落实改革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执行不同的标准,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困扰。

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改革的新要求和行政审批的新情况,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为行政审批提供服务保障,以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的经验和认识对如何做好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3.1 认清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业务与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是对行政审批所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行政审批整个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因此一定要对改革背景下的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有清醒的认识。改革不但是业务的改革,更是一种理念的转变,我们从过去的行政理念中走出来,树立服务的行政理念,及时的按照改革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从科学的角度来讲,行政审批业务与档案管理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重视并做好行政审批改革,才能在档案管理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而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化和完善又能够为行政审批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3.2 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事项种类繁多,具体的审批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负责,在改革的背景下,要想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落实,要想实现对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就必须要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制度,其中也必然包括档案管理的内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要从改革开始就确定下来,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上文所述问题中因为人员变动而造成政策解读的偏差。笔者认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整体的规章制度中就进行制定,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还要制定规范化的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包括档案收集、整理的规范要求;档案管理制度中还应当包括档案的利用制度,因为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尤其是我们当前进行的信息化档案管理更是具有利用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必要在查询、利用方面进行规范。

3.3 利用现代科学技?g发展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

在行政审批领域不但有制度方面的改革在不断深化,现代科学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应用,当前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的技术正在促进着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不但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质量水平,也扩展了行政审批档案的功能,通过档案资源的共享为政务公开提供了重要资源。现代信息技术还有很多功能可以开发应用在行政审批档案管理中,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进行技术的应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办理方法利用网络进行公示,为公众提供网络自主查询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文第8篇

【关键词】法治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046-01

一、法治政府概述

亚里斯多德最早对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一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从亚里斯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创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和制度。在英国,19世纪末著名宪法大师戴雪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并把排除专断、法律至上、各个阶级阶层在法律而前一律平等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他还认为宪法不是个人权力的源泉,而只是它的结果。在法国,孟德斯鸿把法治归结为: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权利。没有法律,白由不复存在,权力亦会为所欲为。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他提出了著名的二权分立原理。卢梭从人民论和社会契约论出发,指出实行法治的国家必须也只能是民主共和国,并指出在民主共和国,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具有至上的权威,而统治者仅仅是法律的臣仆,他们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并须依法行使。

法治政府在我国也是学术界普遍关注研究的方向,尤其是关于法治政府的概念及内涵,更是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于法治政府形成了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的法治化,法治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二是权力来源法律化,提出法治型政府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制于法律,单纯地从法理的角度来辨析法治型政府;二是权力行使法律化,认为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其基本特性用法律手段限制自身权力,从而防止滥用权力;四是法律的去行政化,是指法律要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政府要受法律的支配,建立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审批改革概述

当前,在我国行政理论学界,对行政审批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一是从资格审查角度定义是授权和监管的行政行为;二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定义: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管理学中也称为行政许可,它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组成部门对其管理对象的活动所实施的审批、批准、核准、资质许可、同意以及其他与之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规范。还有从各个角度对行政审批制度所下的定义,不一一枚举。这些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从各个方而,对行政审批做出了合理的阐释。

关于行政审批,有学者认为是为了控制行政审批权滥用而设立的。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但是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易为规避《行政许可法》提供机会。有的学者认为多部门拥有权限之后,容易产生规定不统一与监管不力之事。张定安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有科学化的方式方法:集成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三、法治政府视域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概述

对于从法治型政府的视角论述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相关研究非常少,认识不够。二是即使有,也没有从一个整体的高度进行综合论述。目前大多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只有个别涉及到依法行政推动力构建中的某一点或几点,没有形成系统的观念和理论概念。有些涉及到监督体系,有些涉及到公务员行政文化、法治意识等方而的建设,有些涉及到行政公开、程序正义、听证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从依法行政的视角论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而实现建设法治型政府目标的文章总体研究状况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的状态,专业性以及深入研究程度还有很大拓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