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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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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范文第1篇

一、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情况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公共政策在进行方案规划时应满足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公平、效率、自由、安全。所谓公平即机会均等、贡献标准和需求标准。效率有两个标准: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跟进,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跟进是指不使一个人的状况变坏而是至少一个人情况变好。自由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安全即满足生理生存的最低需求。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以上标准,但存在一些弊端。首先从公平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提高个税起征点十分必要,从消费需求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是由于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动使不同收入者所对应的纳税级距发生移动,其所对应的税率随之而变,负担率由此发生变化。换言之,由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变化,较高级别纳税人中在原级距点附近也有部分纳税人税级降低,结果是起征点的提高幅度对高收入者税级移动的影响较少,对中低工薪收入的影响较大。但另一方面,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公平。第一,目前的个税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谓的南北差异、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差异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将全国的平均水平作为征税的指标显然有失公平。第二,受传统思维和模式的影响,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等责任。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尚未考虑家庭因素。其次,从效率的角度看,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帕累托跟进,没有使高收入者遭到实际的损失而是相对的低收入者减少缴纳税收状况变好。但是,实际上个税起征点提高并不能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好多少,从2001到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6%到7%之间,如果以政府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这个比例就更低了。所以纳税人所能得到的实惠其实非常少。就全社会的状况而言,纳税人的概念及公民的纳税意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普及出现的。最后,从自由和安全的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原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额的绝对值前后影响不大,而且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起征点的提高并不能真正地给人民带来很大的实惠。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从根本上使人民得到实惠,针对此,建议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1.建立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避免一刀切。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个税起征点。可允许在北上东等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做适当调整,从而形成适当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2.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3.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年度征收。这是因为在我国,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4.个人所得税应当设置更多减免条款。比如家庭购买房屋、进行装修等大宗消费就应当获得税收减免。有利于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市场活力。

作者:崔倩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制 人性化 调节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0)07-0118-03

近阶段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否需要提高的话题非常热门。全国政协会议上,多位委员在提案或发言中呼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格局、拉动内需等方面的作用,应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或5000元,甚至8000元。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真的能够如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为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调节收入分配”吗?

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对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不大

(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动了工薪阶层的奶酪

国家征收个税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调节贫富差距。据国家税收统计,2005年全国个税完成2093亿,2006年完成2452亿,2007年完成3182亿,2008年完成3697亿,2009年完成3944亿,可见个税逐年大幅递增,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幅提高,前一个功能已经实现了。但是,个税作为一种“公平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科学二次分配方面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实现。我们知道,我国65%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薪阶层,恰恰相反,美国个人所得税60%来源于年收入10万以上人群。我国个税收入中大部分来源于普通工薪阶层,导致一方面国家税收大幅增长,而普通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压力增大。

(二)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利益给了高收入群体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之后,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减少300亿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也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对工薪阶层来说,这应该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然而,由于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一个月收入1800元的人,起征点调整带给他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0元;而一个月收入20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20元;一个月收入25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40元;依此类推,高收入者最高能获得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80元。由此来看,国家损失的300亿税收中,大部分反馈给了高收入者,而且收入越高者占的便宜也就越大,这显然是和税收平衡贫富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三)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个税征收的社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社会作用之一,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国家强制力来缩小贫富差距。根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8%―12%。而2008年,中国这一比重仍不过68%。中国的个税收入所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显然偏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教授庞凤喜认为,个人所得税本应该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对经济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但由于其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的偏低,“从税制结构上就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这证明,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改变个税所占税收比重,个税征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无法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活基本费用支出相差很大,在中西部地区2500元可能是高收入,但在北京、上海,月收入10000元的“富人”,可能买不到一平方米住宅。尤其是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无法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见,紧紧把目光盯在提高个税起征点上不但没有社会意义,反而适得其反。要真正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笔者认为,应着眼于我国个税制度的完善,让个税制度更人性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人性化的构想

(一)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

1个税起征点的制定不宜“一刀切”

我国现行的个税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一刀切”,只设立一个冷冰冰的起征点,而且这个起征点完全由政府设定,显得不够人性化。即便是收入相同,由于每个人的家庭负担并不一样,起征点的设定应该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

2个税起征点要有可调整的幅度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划定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而不是具体规定起征点数额,最好能按照CPI、居民收入、消费支出等变化测算出个税起征点,简单地说就是做到“收入越高起征点越低”。在美国,税法实行的是“起征点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起征点”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降低;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起征点”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这样可避免出现高收入者从高“起征点”中受益的现象,也使得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充足的体现。

3设置个税免税额

西方国家的个税制度有许多人性化与合理化的设置,最值得提倡的就是免税额的设定。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并不会立即成为个人纳税的依据,首先必须在其中扣除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这就是免税额。在免税额当中,甚至还包括个人为再就业而继续进修的费用。

(二)健全个人征信系统

我国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个人征信系统,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往往只能征收工薪收入,而其他收入由于无法监控而难以征收。因此,我国要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收集每个公民的信息: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学历、稳定性和就业状况);二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其他还有个人房产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个人婚姻状况、个人就业信息等等。

(三)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优点是税制简单,计算方便,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现状。但是,它存在的弊端很多,特别是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就越多,不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实行量能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一些应税项目不易划清,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综合所得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总体负担能力,较好地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是,这种税制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管理,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

(四)修改税率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五)完善征管系统,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

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离不开强大发达的信息网络。在加大日收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以完善的监管网络让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减少偷逃税现象。

(六)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的45%左右,是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承担着调节贫富差距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这与美国严厉的处罚和约束机制密不可分。美国对偷逃税行为的惩罚较为严厉,对于纳税人的错误申报,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税法发生变化,一般不予以处罚,只要求纳税人改正;对于故意偷税的纳税人,则予以严惩。对于偷税数额小的案件,一般只是罚款;对于偷税数额大的案件,则要提讼。偷税罪名一旦成立,偷税者除要缴纳数倍于应纳税款的巨额罚款外,还可能被判刑入狱。美国每年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而被的案件大约5000件,税务机关的胜诉率在97%左右。除了经济上的惩罚和诉讼外,美国还将偷税行为记录在个人的信誉档案中,以备信息相关者查询。信誉的污点将使纳税人在向银行贷款、就业、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困难重重。因此,美国纳税人偷税的边际成本非常高,这从客观上有效地防止了偷税行为的发生。总之,盲目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从根本上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有在个税制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才能实现其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邬斌锋,孙琳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北京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3)

[2]余猛,王鹏改革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我国城镇居民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6(1)

[3]王松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4]任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5):122~123

[5]徐维爽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问题及对策分析[J]民营科技,2010(1):38~39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3篇

在对上调个税起征点是否是“劫贫济富”进行分析前,我们先来看看开征个税的本意是什么。

开征个税本为“均贫富”

在中学政治教科书上,我们都学到过国家收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根本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使之更加公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贫富不均,在任何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只是不同国家因发达程度不同,而使贫富悬殊在程度上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贫富差别的形成,既有先天的原因,也有后天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和个人因素。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贫富悬殊,在文明社会中,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可以坐视不理,政府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尽可能降低这种贫富分化的悬殊程度。其中,税收制度便是一个行之有效而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

在调节个人所得的问题上,政府则可以通过用超额累进税率区别征税的方式,以达到“均贫富”之目的。也就是说,尽管个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个税的大部分应该“取之于富人”,但在支出上却主要“用之于穷人”。

美国个税效果明显

我们以美国为例。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第一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到美国联邦税收总额的43%。

如下表所示,从个人所得税贡献份额来看,占纳税人比例5%的富人,尽管他们占有33.4%的社会财富,但他们却最大份额地贡献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的57.1%。

而缴纳个税最多的前千分之一最富有的纳税人,他们占有社会财富9.1%,但合计缴纳了占17.4%的联邦个税,其缴税比例几乎达到了其所拥有的财富比例的两倍!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占纳税人比例50%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占有社会财富的13.4%,但他们却只贡献了个人所得税份额的3.3%。可见穷人对税收的贡献份额是相对有限的。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正是要达到这样一种分配格局,让富人以其巨大的纳税能力承担更多的税负,让穷人尽可能拥有纳税资格,但只是象征性地纳税。这是一个国民的光荣责任和应尽义务,哪怕缴税一分钱,也算为国作贡献了。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显然地看出,判断我国当前个税起征点是否过低的最关键的指标,是看穷人和富人的缴税比例是否合理。

而此次财政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可见,对比美国收入排名后50%的纳税人的缴税比例,我国普通工薪族缴税占个税总比例的确是过高了,因为富人群体大多具有多元化的收入渠道,工资性收入只是他们收入的一部分,而且许多是根本无需靠薪水过活的企业主,而穷人则大多完全依赖单一的工资性收入维生。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认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逆向调节”,即在较少的人掌握多数财富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却由只占少数财富的工薪阶层承担了,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开征个税“劫富济贫”的初衷。

光从这一点上,我们就可以发现,包括提高个税起征点在内的各种减轻普通工薪族税负的措施都是合理且必要的。

“劫贫济富论”的三大硬伤

理清了这个根本问题后,我们再来看报告的解释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报告中的假设存在严重的误导。

按照报告中的假设,如果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了100元,但减少比例是2%,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看上去减少了350元,但实际上只减少了0.35%的总收入;如果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即减少3.5%,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受惠1050元,却只占其收入的1.05%。

所以报告的比较是选择性比较,只是光从减税的绝对值上去比较,这样得出的数值自然是富人受惠比穷人多。但由于两者收入基数本来就相差甚远,两者的绝对值本就不具可比性。客观的标准应该是按照收入比例来做比较,结果我们发现,无论哪个档次,收入较少的穷人税收减少的比例都要大于富人。即提高一个档次的起征点,穷人受益的感觉要比富人明显得多。

第二,经济学上有一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通俗地说,同样的钱,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效用。比如同样是在马路上捡到10元钱,穷人会如获至宝,因为10元钱是他两天的饭钱,但富人却可能嫌掉在地上的10元钱太脏而懒得伸手去捡,因为在他看来,10元钱可能什么都买不了。也就是说,即使不看比例,光从绝对值上看,月薪5000元的穷人多收入100元所获得的效用也要比月薪10万元的富人多收入350元的效用大得多。所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劫贫济富”,但用浅显的经济学原理一分析,就会发现最受惠的还是穷人。

第三。“劫贫济富论”的逻辑背后所暗藏的心理暗示与价值取向存在更大的问题。

报告的逻辑似乎是想告诉穷人们:如果起征点上调,你可以少缴1元钱税的同时,富人可以少缴5元钱呢!要是上调起征点,那岂不是便宜了那帮富人吗?所以起征点不能上调,宁可自己多交1元钱的同时,让富人多交5元钱!照这个逻辑,似乎在穷人和富人都多交税的同时,穷人反而因为多交的税比富人少而得到便宜了?这种逻辑的背后,有关部门似乎把自己放在了“坐山观虎斗”的位置上,把穷人和富人放在了互相对立博弈的立场上,在让穷人相信“少吃亏就是占便宜”的同时,自己却可以坐收渔翁之利。

逻辑推导存在漏洞

更令人困惑的是,从本质上说,个税起征点提高与穷人利益受损是否真的有必然关系呢?财政部给出的逻辑是:个税起征点提高――国家个税收人减少――国家可二次分配的资源减少――穷人利益受损。

但是,人们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为了在征税环节,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但报告却拿支出环节的安排说事。用支出环节可能捉襟见肘来反逼征收环节不得放松。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首先,国家税收是个整体,是各税种一盘棋,个税收入的减少可以从其他税种中弥补,因此从大局上看,国家可用于“均贫富”的资源并不一定会减少。第二,开源不成,还可以节流。如果降低财政支出,尤其是不必要的行政支出,比如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和公款出国旅游等支出就可以挤出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补贴个税收入的流失。这样一来,政府既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又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财政受惠额。

因此,个税起征点提高无法推出穷人利益就一定受损的结论。

再说到底,要是实际情况真的是报告

所说的提高个税起征点会“劫贫济富”,起征点越高,“劫贫济富”越严重的话,那把起征点调整到0,不是对穷人最大的保护吗?

那为什么现在还有2000元的起征点呢?

其实有关方面不愿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原因非常简单,正如报告中所指出的,“税收起征点提高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很大损失”,从经济学上说,政府认为目前2000元的起征点正处于税收函数可取的极值。因为税收函数中,既要考虑对特别贫困人口的照顾,又要考虑财政收入,所以不可能把起征点调到0,也不愿意把起征点抬得太高以至自断税源,2000元正是两者相互权衡取得极大值的地方。

税制改革是根本出路

或许财政部也知道目前的个税的确存在不公平现象,但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又无法在税收公平和财政收入之间取得平衡,这才想出了“劫贫济富论”。

如何才能解决这对矛盾呢?

恐怕只有让税收体制做一次大变革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正是报告里所说的,我国的税收模式必须要从分类税制逐渐演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并最终向综合税制靠拢。由于收入分配是高度不规范的,个税只能以相对规范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征收对象,于是工薪阶层成了实际上的纳税主体。加上个税是按照名义工资和全国统一税率征收的,这就使得消费指数高的大城市里的普通工薪族容易感觉税负过重。

同时,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理财意识的觉醒,财产性收入成为许多人重要的收入来源。即“个人所得”不但包括劳动所得(如工资、奖金、稿费等),还包括资本所得(如股票交易所得、房产交易所得等),而且越是富裕阶层,其资本所得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往往越高。另一方面,个税标准也应该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因为一个家庭其实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假设一对夫妻,丈夫工资3000元,但妻子下岗在家,再对其丈夫征税就不太合理了。但目前的分类税制却无法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和家庭负担。

然而,这样的改革并不容易做到,“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我国现行的12万元以上年收入申报制度仍存在不少障碍,税制改革的操作难度可见一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经济社会学的王水雄副教授表示:“相关部门应该着手建立一套能够支撑公平个税征收的信息和监管系统,统一记录每一个纳税人的各种财产和信用信息,有了这样的系统和技术力量,再加上相关部门公平税赋的决心,才能把个税改革推向纵深,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个税起征点的争论上。”

替谁说话

邢 力

“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面对采访的记者,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语出惊人。

在此次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争论上,我们同样要问有关方面一句:你们抛出“劫贫济富论”到底是在替谁说话?

我们并不是不明白政府的难处,但给自己寻找借口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即使短期内税制改革不可能马上成型,但政府也完全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办法,切实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

记者认为,与提高起征点相比,拉大起征点之上不同收入的税率差距似乎更实际可行。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4篇

个人所得税――这个占全国税收收入还不到7%的税种,成了隔三岔五被媒体群起报道和评论的公共议题。这与政府频繁以起征点为手段来调节个税的方法有很大关系,导致人们对起征点的提高充满预期,并形成舆论压力。但税制改革,尤其是个税的调整,远非一个起征点就能解决,且其并非重点。

■ “以贫养富”的中国个税

所谓“二八现象”――就是20%的人掌握着80%的社会财富,从纳税角度来看,这20%的群体同时也应该是纳税的主力军。近几年,中国一直致力于形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尤其是个税在整个税收当中的比重。宏观上来看,个税的比重是在快速增加,但其大部分都是来自企业代扣代缴,分毫不漏的工薪阶层。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2000元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他们,成为中国个税的主力军。而在欧美非常成熟的所得税体系中,个税的征收对象大都是高收入群体,而低收入者的税负则很小。到底谁应该是个税的主体?

从其设立之初,个税征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二次分配方面更多地实现公平,避免两极分化,以造就广大的中产阶级。而我国的中低收入者的主要收入都是通过企事业的工资奖金来获得,纳税时由企业代扣代缴,分文不少;反观高收入群体,他们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且没有完善的监管和核查机构。这也间接导致了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7,远超过国际0.4的警戒线水平。税收上这种明显的“以贫养富”现象,也引起老百姓越来越多的不满。我们不免心中疑惑:到底何者为贫,何者为富?

■ 稳定功能何处寻

成熟的个税制度不仅要体现公平原则,还要在考虑民众税收负担的基础上,以其“累进性”的特点来对经济实行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首先,个税的征收应充分考虑到个人乃至整个家庭的承受力。在美国、日本等税制完善的国家,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老人、孩子等的状况和数量,并辅以完善的个人、家庭信息来计算纳税收入。

我国现在个税统一的起征点为2000元,而且没有任何的抵扣项目,纯粹的“一刀切”。且不说各个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有多大,光是以收入作为惟一的纳税标准就无法让人认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成本的提高等导致的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的增加已使低收入者不堪重负。试想两个同样收入的年轻人,一个单身,一个承担着养老教子的双重压力,难道他们应该缴纳相同的所得税吗?

其次,个税的征收还应考虑到经济的增长和物价的变化以实现动态化的调整。在德国,个税起征点早已与物价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个税平均每年做一次微调以保证工薪阶层的购买力。

在我国,2008年上半年CPI的同比增幅站在了7.9%的高点上,物价持续上涨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却明显下跌,较去年同期下降50%以上。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正遭受通胀压力高企和实际收入增幅下降的双重挤压。然而全国个人所得税同期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了27.3%,比上半年国民生产总值10.4%的增速快了一倍多。这与教科书上所讲的经济环境恶化时应减少税收以刺激消费完全相反,那么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何以体现?

■ 综合申报“嫁接”分类征收

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对其征管基本实行代扣代缴后缴给税务机关。2008年以前几乎全部实行此项制度,但从1月1日起,对于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高收入群体实行自行申报的政策。以此作为分类征收的配套政策,实行个税征收“双轨制”。

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可以逐步逼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制度,增强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监管,从而让个税担负起拉近贫富差距的重任。

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严重不完善,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元化,而且年度间的变化很大,很难对其实际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再者,对于高收入者多种收入的来源在多个不同的环节已被代扣代缴税款,实际拿到的大部分是已纳过税的,其纳税之前的额度其自身也很难知道。而按照规定,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的收入是税前收入,这对于普通的纳税人来讲是很难办到的。会不会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也呼吁政府要提高自行申报的起征线呢?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5篇

各界呼吁已久的个税起征点上调问题,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记者获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的有关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个税调整有可能超越常规程序在年内就出台,方案并不像外界讨论的那样,扣除标准应该不会超过3000元。

大规模增加固定生产投资,固然可以一定程度起到扩大内需的效用,但是如果度未把握好,也易为日后经济过热埋藏下隐患。而且大规模固定生产投资是阶段性的,因而难以对经济增长起到长久拉动作用。相比之下,民众对于生活必需品与教育、医疗及福利产品的消费是长期性的,并且有着巨大的改善与提高空间,因此民众消费提高是内需增长永不衰竭的源泉,而且可以避免出现造成投资与生产过剩之虞,所以通过调高个税起征点等方式让利于民,并在此基础上刺激消费,是更值得推行的促进经济长期稳定较快发展的举措。

进行大规模固定生产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而固定生产投资的执行者是具体的管理人员,这样在进行大规模固定生产投资过程中就出现所有者缺位现象,而这种资产所有者与具体管理者的脱节,容易导致在固定生产投资过程中出现成本高企与效率低下现象,而且还可能滋生资金与资源分配不公现象甚至是腐败。相比之下,如果用于投资与消费的资金掌握在百姓手中,进行投资与消费的就是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民众本人,就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资金浪费、损害公平与腐败现象出现。正因为如此,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社会保障等举措让利于民,能够发挥相比进行大规模生产投资更为积极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

进行大规模固定生产投资,最直接的受惠对象是相关企业,虽然企业得到发展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并最终惠及所有社会成员,但是非企业经营者的受惠毕竟是间接性的。而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等方式减轻民众负担,提高民众收入,能让更多民众更为直接地从政府政策中受益,这种受益对象的广泛性,也决定了普惠性的扩大内需政策更具公平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等方式让利于民,能在更大程度上将拉动经济增长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更为符合发展经济旨在提高民生福祉的根本目的,让民众能更多与更为直接地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与考量,当前刺激经济增长在增加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应当辅以大规模的政府向民众让利举措,通过政府让利于民扩大刺激内需举措的效果,提高扩大内需投资与消费的效率,使民生福祉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改善与提升,并借此建立国民收入增长向着民众收入提高倾斜的社会财富分配模式。因此,人们期盼个税调整的幅度能够更大一些,并扩大与民生有关的税前扣除项目内容,施行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计划,进一步健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对于低收入人群的扶持力度,以让刺激经济增长举措同时成为提升民众福利水平的助推器。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福利政策;变革;个税;趋势

一、我国职工福利政策变革

(一)职工福利政策变革方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这标志着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实质性的变革;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进一步指明职工福利变革的具体方向: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求企业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从会计角度规范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

(二)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引发职工收入增加

《通知》第一条确认职工福利费的内涵: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相关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已经实行货币化变革、采取每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办法的,将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变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同时指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四条提及企业应结合职工薪酬制度变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以上相关规定会引发职工总收入账面金额的增加。

二、会计与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福利费规定之对比

(一)个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之规定

个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强调其中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则为免税项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解释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四条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谓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会计与税法对工资总额及福利费规定之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8项主要内容。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总额并列,就整体内容构成而言,会计与个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具体项目划分上存在差异,例如,对企业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税法视为职工福利费内容;而在会计上,依照《通知》规定,需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之前,尽管工资总额包含补贴一项,但以往用列举法仅强调物价补贴,对其他补贴极少涉及,双方对职工福利费内涵规定和外延的划分上是存在差异的。

三、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一)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增加工薪阶层收入总额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税,可对于福利费中的补贴项目有征税的规定,例如,以前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规定;财税字[1997]144号就住房补贴征税的相关规定等。但是,过去补贴的征税范围极为有限,在执行中也是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各地政策不尽统一,相关补贴特别是房补的个人所得税征免存在争议。《通知》的颁布,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开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会增加企业税赋,却可能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从而增加个人的税赋金额。

(二)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引发工薪阶层税赋增加风险

按照《通知》规定,企业从2009年11月起,将住房、交通、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进行补贴等费用分配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对于企业,将以前在福利费中的相关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而言,将福利性收入纳入工资薪金,若干项目之和必然增加职工账面收入,会使职工纳税税率上一个等级、按高税率缴税。个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如此可能会出现职工只加税款,实际工资反而负增长的现象,这与《通知》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目前我国工薪阶层税负偏重、开支剧增

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关键。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变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通知》对此也有强调,因此,“买房”已成为目前职工收入中的最大一笔开销。目前,以我国西北中等城市的水平,一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已飙升到3 000元~4 000元之间。假设某个家庭双方月收入分别为3 000元,购买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住房,则需要30万~40万元。每月每个家庭拿出3 000元支付按揭贷款,需偿还10年至15年;由于商品房屋多为毛面墙,还需一笔装修支出,如此每个家庭月剩余不足3 000元,因为,职工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上即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之职工子女教育开支,实际存在的消费品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使一般工薪阶层家庭颇感沉重。2 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

四、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改进的建议

无论理论界如何评价此次职工福利制度变革与个人税负的内在关系,《通知》的颁布实施,确使个税法中免税的福利内容在减少,个税法中关于福利费免纳税额一款逐渐流于表面形式,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完善。

(一)以“藏富于民”的理念完善个税法

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基础上,本着“藏富于民”、减轻工薪阶层负担的意图,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完善和改革。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力增长迅速,百姓的生活也有显著提高,但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最终目标应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富裕、快乐的生活。“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国富”之根本目的在于“民富”,民富应先于国富,国富是建立在民富基础之上的。

(二)调整个税法的具体建议

1.与时俱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五次大的修正。几次修正都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的提高,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情况密不可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第五次修正将个税起征点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幅度偏小,特别是福利费制度的变革使其不足更加明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考虑中、低收入者收益及其纳税负担,同时考虑地区差异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笔者以为个税起征点应在3 000元以上为宜。

2.依据实际情况,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

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风险的存在,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群,存在许多“一头沉”家庭,即夫妻双方一方在职,有固定的收入,另一方下岗或失业,生活已处于拮据状态,但有收入的一方要按规定缴纳个税;相反,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但每人收入并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则不需缴纳个税,如此会造成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个税的缴纳数额并不相同。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东西、南北并不均衡,某个税起征点在北方是合理的,在南方则可能难显公平。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采取综合、多样、合理的方式征管个税应提到议事日程。

3.完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级适用不同税率,税率为5%~45%不等。每级的级距和税率一直沿用过去的做法,未随个税起征点的变化而改变,级数多,级距短,会使职工收入稍有增加即会跳级,从而增加税赋。个税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中、低等收入工薪阶层家庭的各项开支(如买房支出、子女教育开支、赡养长辈支出等)以及物价上涨因素,延长每一级之间的金额差距,调整每级税率,让个税法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异之功效。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 财政部就企业职工福利制度变革政策答问.

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WWW.省略 2009-12-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7篇

银行实行VIP客户窗口已经有几年了。但一些小储蓄所并没有开设VIP窗口,这样问题就来了。前几天,笔者就目睹了发生在取款窗口的一场“口水战”。当大家都在井然有序地排队等候时,一位年青人突然上来就要办理自己的业务,后面的大爷大妈自然不干了。小青年不以为然的说,“我有贵宾卡,有不排队的优先权。”他这样一说后面的人更来气了,你贵宾卡有什么了不起,后面排着去。小青年不服气,硬是要先办,于是口水战变得火药味实足。好在值班经理及时将小伙子拉到旁边。为他办理了特殊业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无论是何种身份,对于经营者来说应当都是平等的主体。从这一点上看,允许VIP客户插队办理业务的做法。无疑构成了对普通客户的“消费歧视”。

笔者认为,银行固然享有自由经营权。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牺牲普通客户权利的基础上。银行可以优先为VIP客户提供一系列优惠服务,但由此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转嫁到普通客户身上。不能以延长普通客户的排队时间为代价来换取对贵宾客户的优先服务。如果通过增设VIP窗口,没有妨碍到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信公众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也就不存在“消费歧视”之嫌。

作风建设要算经济账

转变作风,捏紧钱袋,应该说是抓住了“建设”的关键。机关花钱,不只是个节约浪费的问题,不计成本实质是以“经济账”冲抵“政治账”。

一直来,干部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便是只算政治账,不重经济账,这样逐渐就养成了一股“懒政”的风气,也就是说只图省力不顾省钱。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政府转变作风,带头以身作则。率先从自身做起。政府为社会的节能降耗作出表率,起到更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善于算经济账,需要从年初开始就对“公务活动”进行立项,以及更多的“统一”强制。这是转变机关作风的一个“源头规制”,同时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效益悖论

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到1600元。再从1600元提到2000元,相隔不过一年多,不能不说是立法机关倾听民意、关怀民生的表现。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同时将使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数以亿计的人从此将免交个税。

但是,在公众热情讨论提高起征点时。有一个问题被严重忽视了,不妨称它为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效益悖论”,那就是:每一次起征点调整,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为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

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平衡收入差距,起到“二次分配”的效果。但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用“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换来的却是?与此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提高起征点必须与调整税率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和积极价值。具体来说,不仅应该提高起征点。更应该降低前几档税率而提高后几档税率,或者减少累进级,同时拉大前几级的收入范围而缩小后几级的收入范围。

我们不仅应该关注个税起征点变化,更应该关注税率调整,关注从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制调整。

谁污染谁丢“面子”

杭州六家企业最近因为污染环境不仅被停产整治、缴纳罚款,而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被责令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污染企业在媒体上刊登道歉信,详述了违法排污的细节、事实,并承诺。在停产整治中,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教育,是社会的进步,企业公开污染信息是社会各界理性参与、有序监督的前提。

动员社会力量合力治污就应当这样新招迭出,当社会各界都参与污染治理,我们的环境必将好转。

环保部门的这一新做法值得肯定,让公民环境知情权向前迈了一大步。各级党委政府应构建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的制度平台,引导社会各界理性参与、监督环境治理,让那些污染企业既少了“票子”,又丢了“面子”,让全社会形成“污染环境、人人喊打”的良性局面。

“圣诞经济”的思考

圣诞节本来是一个西方的宗教节日。然而,在很短的时间里,不少中国人都接受并过上了这一“洋节”。圣诞节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走俏中国,与商家的大肆炒作密不可分。因此,有人认为,今天中国的圣诞首先应该是一个商业的圣诞。

圣诞经济成功借力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取向,从而在国内日益风靡。但与此同时,我们的一些传统节目却呈式微趋势。因此,我们更应该进行思考,思考我们的传统节日怎样才能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思考应如何防止全球化浪潮所造成的民族文化价值的空壳化。怎样认识我们传统节日的商业价值,怎样借鉴圣诞节等洋节日商业营销模式寻找商机和传统文化的契合点,做大做强我国的传统节日经济,形成比较完善的经济产业链条,这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从《货币战争》说起

《货币战争》是2007年最畅销书之一。按照这本书的理念,当前物价上涨的根源或许不在股市、楼市,而是货币发行本身。全球范围内的通货膨胀本质上是由于美国滥发插币造成的,由于其在世界储备货币地位。从而“胁迫”各国不得不跟着增发各国本币,这就是物价在世界各地同时上涨的本质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当前中国的物价问题,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市场猪肉、粮食、食用油涨价很快,通货膨胀预期加大,重要原因就是国外“热钱”不断流入,造成国内货币不断增发,钱越来越毛了。当钱开始发毛的时候,距离过量印刷出来的钞票越近的人就越占便宜(比如最早贷款卖房的人),越远、越晚获得钞票的人就越倒霉――因为当他们拿到钞票时,物价早已高得离谱了。

个税起征点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个税 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能体现税收公平分配制度,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2011年9月1日起我国新的个税法实施,个税起征点确定为3500 元,新的个税法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税面小、计算简便等特点,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一、本次个税调整主要内容

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起征点修改情况见表1,2011年9月1日起我国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见表2。

二、个税调整存在的问题

1.标准设置不合理

个税调准后的“起征点” 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了考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本的外延和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已经调整到了3500元,但仍然既缺乏个性化,难以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未考虑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本差别,没有有效地减少民众的负担,没有明显地提升民众的幸福感和缓解生活的重重压力。举一个例子: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你收入何如,都需要和财迷油盐打交道,都需要缴纳电费、水费、电话费,这些都是“刚性支出”,而这些商品税都已经包含在里面了,不会因为你收入高低而发生变化,收入越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越小,反之则越高。还有一个就是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方收入差距和物价水平也不尽相同,个税征收时是全国统一的,没有因为地方的不同而标准不同。另外个税调整后的方案也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士,而这个群体的收入和待遇已经明显是“超国民待遇”的方式,已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2.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征管难度大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多且复杂、隐蔽,调整后的个税方案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收入来源越单一,税负越重;收入来源越多、综合收入,而税负越小。收入单一的一般是来自工薪所得,而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有些演员、歌手等明星的出场费动则上万甚至是几十万,另外还有一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这些收入的透明度都不高,一般都是靠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如果他们想瞒报或者少报,也不容易被税务机关所掌握,更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从而造成了这部分高收入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的范围,从而造成税款流失。

3.现金交易量大,难以监控

我国普通老百姓有现金交易的传统习惯,比如一些私底下的买卖字画、古玩,一般都是采用现金交易,这种交易很难被监管和监督,且次数频繁。最为关键的是交易双方都没有留下相关的交易记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不是交易双方主动上报,很难进行监管,从而增加了个税征收的难度。

三、改革的建议和方向

1.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要转变人们的纳税意识首先就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宣传队伍,不断提高策划水平,发掘宣传素材,并深入到基层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咨询点,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疑难解答,使广大民众能接触到税收常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做到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开展“送法上门”服务。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咨询网站,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更新税收知识,及时解决民众的提问。还可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手段进行宣传,增强公民的主动纳税申报意识。

2.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制定合理的税率

个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所以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借鉴国外成功的一些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符合国情的个税税制模式,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以分类征收为辅,两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税收模式。这样做既可以对各项个人收入进行覆盖,又能避免不同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对于证券机构、房管和演艺、演讲、咨询、专兼职培训等,加大审核力度,各部门密切合作,及时准确征缴税款,杜绝税款流失。

3.完善个税扣除制度,加大监控力度

首先必须强化个税稽查工作,对于一些虚假合同和协议,坚决立案查处并加大处罚力度。其次是税务稽查部门应及时对高收入人群和特殊收入来源人群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采取重点、长期、全面地跟踪,对于他们的财务情况和纳税信息及时掌握,界定他们收入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一旦发现有偷税、漏税行为给予查处。最后,最后尽快推广信用体制,鼓励交易时用支票、信用卡,力求将现金交易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对于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现金交易报告,以便于银行进行监管。

4.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激励公民协税护税,鼓励群众提供信息,对于逃税、漏税勇于举报,并给予重奖,使那些偷税、漏税者即便一时逃脱了税务机关的审查,但还是不能逃脱社会监督,从而有效控制税款流失。

四、小结

我国个税改革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个税方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个税方案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调节贫富差距,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环境,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才能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玉华,冯雪,丁文杰.高收入群体税收监管存盲区〔N/OL〕.新华网——经济参考报,2010-05-17

[2]石坚.理性看待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国税务报,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