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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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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一、重视对建设工程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是指建设单位,包括受委托发包的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目前,国家基本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成立的项目法人发包的。因此,承包方应派出法律顾问人员到项目法人登记注册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该法人的设立情况,就股东构成、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年检等问题进行核实确认,以确保发包方具备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要警惕以“筹建”机构名义发包工程的陷阱。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筹建企业应当申领《筹建许可证》,未申领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笔者就曾遇到一起典型案例:某县政府为引进工业项目,在许多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设立工业园“筹建处”,该筹建处未进行任何工商登记就对外发包工程,最后相关工程被省政府叫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得到支付,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损失。

2.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审查发包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审查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审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

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如厂房、厂区铁路线建设等工程。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转贴于

4.通过审查施工许可证,判断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应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领取开工许可证就意味着发包方的发包行为存在法律缺陷。但《建筑法》第七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施工许可证仅是开工的必备条件,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建设单位如果在开工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后亦不能补办施工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施工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进而将影响整个施工合同的效力。

5.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注意对承包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1.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自然人不具备办理资质证书的条件,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施工合同的合格主体。自然人不但没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而且没有资格进行劳务分包,所签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明确规划“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种类和等级。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施工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前,认真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种类和等级,是避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现象发生的根本保证。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路建设的方方面面。如何通过强化合同管理来规范公路建设管理一直是公路行业探讨的热点。公路工程项目由于工期长、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且复杂,加上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经济的波动,导致合同管理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我们从事合同管理工作者必须具备能够恰当的运用合同文件解决合同事件的能力。公路工程项目从招标、投标、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涉及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公路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五大目标的实现,作为关键的一点,就是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三方必须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按合同约定办事。虽然每个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都是依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相关交通规范编制而成,有一定的共性。但每个业主为了自己的管理方便和保护自己的利益,都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些专用条款,来管理自己的公路工程项目而这些专用条款是为本工程项目量身定制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通用条款。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做为唯一的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重视并且采用。一般来说,采用FIDIC合同条款处理一些合同事宜还是挺有说服力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事宜中要注意将本工程的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款结合起来。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是法律规范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合同一般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工程合同是法人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业主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与各经济人(承包人)为实现工程目标而以书面协议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二、工程合同的作用

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使合同各方自觉遵守,有章可循。其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合同可以有效管理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合同可以公正的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工程合同有利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工程建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工程合同的普遍实行,将更有利于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三、当前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管理者在处理合同索赔事宜要特别注意FIDIC合同条款关于索赔事件有一个时效问题。FIDIC条款要求承包商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许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中期的过程中,不重视索赔时效问题。将一些本可以进行索赔的合同事宜,拖过了有效期内,导致最后的索赔不成功。

2、合同管理者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书面确认的重要性。对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一些可能涉及合同事宜的言行,及时采用书面的形式上报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进行确认。确保以后处理合同事宜不会出现“空口无凭”的扯皮现象。有的承包商确信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某件事上有违规或变更行为时,认为涉及的金额不大,并且为了不影响和业主的关系,而选择了放弃索赔权利。在这样的思想下,错过了一次次的索赔要求,等到发现累计的金额数量达到一定数目,已过了索赔有效期,并且还没有相应的书面文件。

3、存在“阴阳合同”。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俗称“阴合同”。 发包人利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利用“阴合同”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4、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出现问题后不能严格按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合理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5、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没有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6、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四、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1、做好公路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2、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3、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公路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文件,熟悉合同条款,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要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以保证工程有序、按计划实施。

(2)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

(4)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

(5)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

4、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公路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机制作后盾。

6、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管理。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丰富的文字信息资料,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真实反馈,既有经验又有教训,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保证合同档案齐全,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四、结束语

一个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该项目的盈亏额,必须引起项目经理的重视。公路建设项目战线长、作业面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并且施工期间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施工企业必须抓住公路工程的特点,做好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为企业争创最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

2、何伯森 张水波: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施工合同 工程量 工程变更 综合单价

1、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使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分析、研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了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施工合同管理已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画押的问题,而正在变成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因此选择适当的施工合同,正确确定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调整,防范施工合同的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2、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施工合同的选择。

2.1施工合同的类型。国内外工程管理界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2.1.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2.1.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2.1.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2施工合同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大部分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适用于施工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且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

固定单价合同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行情,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是承发包双方的较好选择。

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导致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大量的纠纷。实质上使得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不确定因素太多,合同的主要风险实际上由发包人承担了。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这种可调价格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但报酬往往也较低。它主要适用于新型工程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人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这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让发包人在开工前对即将投入的建设资金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同时,又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提高企业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目标。

3、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计算的,它是为了简化计算、统一了计算规则。在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挖基础土方,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这样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不相等的。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口径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即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就应该调整。否则,就会把风险全部转移到发包人(或承包人)身上,也会造成施工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顺利地进行。

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

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一般涉及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这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的增加,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4.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更和修改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项目监理、承包商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等等。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及时的。

4.2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提供工程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将工程数量有误,以及在今后施工中工程数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因此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还应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5、防范施工合同风险。有效规避施工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承发包双方必须注意的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哪些风险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哪些风险是承包人应分担的职责,以保证施工合同管理的正常进行。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约定由谁来负责;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是承包人自主报价,其价格的确定也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对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必然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如果当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是没有能力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协商约定,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承包人没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再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工作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4篇

工程造价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内,这对建设、施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非常重要。控制造价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2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承、发包双方各自为政,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2.2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

水利工程投资巨大、涉及面广、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其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2.3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最终将导致纠纷的发生。

2.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有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合同管理不严,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失控,而且对整个水利建筑市场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势在必行。

3加强合同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指从制定招标投标文件、选定承包商开始到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的、系统的管理。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维护业主和承包方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使合同双方愉快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要做到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十分重要,没有扎实而全面的基础准备工作,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基础工作做得越细,漏洞必然越少,双方纠纷也就会少。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收集齐全,深入市场调研,对有关技术了解清楚,各方面的情况掌握要及时,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这些工作虽是长期性的、繁琐的,但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些基础工作,合同管理是很难做好的。

3.2认真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

要想控制好造价,只管好一个阶段是不够的,必须全过程实施合同控制管理。投资方要从投资项目一开始通过竞争选择优秀工程咨询单位,并与之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使投资估算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编制好设计概算,这是控制设计和施工总造价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关键。

3.3慎重承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因此,对于合同条款要认真阅读。即使是《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也应认真阅读,理解实质并对照工程实际情况才能够做出承诺。另外,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对整个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各方面都应顾及。特别是工程价款的约定更应注意,除了约定的合同价款外,还有许多可能转化为价款责任的约定,它们是随相应约定条件是否成立而成立的隐含造价,有时这部分的价款数目也是相当大的,应注意防范和控制。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与签订合同时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而难以执行。

3.4加强实施阶段合同的管理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合同管理的关键阶段。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工程实施进度及一系列后续问题。因此,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1)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采取积极措施。

(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做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认真履行合同,并且随时跟踪工程的满足性,及时解决问题;否则,容易引起索赔。

(3)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4)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目前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签证缺少约束的现象,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台班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5)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项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检验,所以要认真检查合同执行中对有关规定和条款的履行情况,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5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外部环境

大力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不该是业主或承包商,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企业信誉的核心,切不可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做出不诚信的行为,不但使国家、业主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自己企业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加入WTO后,在我国各类工程建筑市场,竞争的关键点会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竞争逐渐转变为“诚信度”竞争,缺乏诚信必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如履约保函、投标保证书、支付担保等,使合同的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

3.6加强合同后评估工作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可以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 合同管理 施工管理

0 引言

公路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公路产品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公路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和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和施工单位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当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尊守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提高公路验收标准。目前在浙江的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位)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咩I位。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抬高公路中间验收标准。如原设计是三级路标准的公路要求施工单位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单位)要用建低等级公路的造价来建设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公路

1.2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片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

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奋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方面与“阳台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1.3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匝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闰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4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由于礼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蚓缺陷的补允,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权益、弥补上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2 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

2.1 加强合同管理知识培训。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涉及到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处理等诸多方面。

合同管理需要具有各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施工企业应该针对公路工程的特点,采取外培、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企业职工施工技术、工程造价以及财税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策观念、通晓合同管理理论、具备较多实践经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且应当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有序、协调进行。 转贴于

2.2 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在公路工程投标签约阶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钻研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在商签合同过程中,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对于明显加重施工企业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在投标阶段与业主协商,进行修订补充;如果未能与业主协商一致,施工企业应考虑相应增加投标报价费用以减轻合同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对其模糊不清的地方要求业主进行书面澄清,该澄清文件及随后的其它补充文件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律文件和技术经济文件,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公路施工合同除了工作范围、工期、质量、造价等一般条款外,内容还涉及保险及税收、文物、专利等多种关系和因素。在签订合同中应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仔细斟酌每一条款,否则,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重大损失或失败。合同条款要尽量具体明确,决不能含糊其词留有活口,这样不利于工程顺利施工和按期交工,容易埋下施工障碍和竣工矛盾突发的隐患。施工企业应选派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应变能力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明确谈判原则及主要目标,针对工期、质量及造价等业主关注的问题,制定谈判策略,积极争取修改风险型和过于苛刻的条款,签订一个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平衡,少有或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以及风险较小的有利合同。施工企业应该确保签订合同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才能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完成工程项目的既定目标。

2.3 做好工程量清单复核,严格履行合同 公路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一般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统计计算,与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有一定出人。另外,由于公路工程战线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工程变更较多,竣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可能有较大出人。但是,一般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单项工程量累计计量一旦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后,业主均开始停止支付该项工程款,待清单复查工作完成确保无误后才开始继续计量支付所增加的工程量,致使一般公路工程中后期均有大量工程量得不到及时计量,造成资金积压。因此,施工企业应该根据施工阶段发放的图纸,及时复核工程量清单,对变更工程量及单价及时申报,使已完工程能得到及时计量,从而缓解施工企业中后期资金压力,增加工程现值。公路工程工期一般在l8个月左右,时间跨度较长,按月计量期数较多,清单项目也较多。由于合同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脱节,很容易造成已完工程量漏计。做好计量台帐,可以很好的防止工程量漏计,也可以为清单工程量复核提供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建设合同一样,是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和监理的唯一纽带。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履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施工企业为了严格履行合同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按照合同要求进度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向业主移交工程。②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报告,取得相应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③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工程计量,按时提出中期支付证书,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催款工作,确保适时得到工程款。施工企业应该认真组织施工,保证按期按质竣工,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由此才能全部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并赢得良好的信誉。

2.4 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由于目前的公路建筑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可以说是僧多粥少,所以施工企业有时为了找米下锅、维持生产,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获得项目。此时,变更与索赔的成立与否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解决企业亏损与赢利的基本途径。施工企业想要搞好施工索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5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公路工程完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3 结束语

公路建设项目战线长、作业面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并且施工期间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施工企业必须抓住公路工程的特点,做好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为企业争创最大经济效益。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6篇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 。

1.4 承包内容: 。

1.5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对业主的所有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

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2.4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

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7 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为 。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3.4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 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4.2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且乙方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方罚款,罚款金额为总结算金额的 %,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4.3 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乙方严格执行JGJ59-99、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高空作业、DBJ08-903-9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5 乙方应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6 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应在甲方允许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4.7 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8 在施工期间,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统一按甲方提供的服装着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9 乙方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双证(建委、安监局)协助甲方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班组上岗记录工作。

4.10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4.11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甲方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罚款通知,甲方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4.12 双方约定工地保安人员由甲方提供,每个岗点安排四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工资及技防设施费用由乙方分摊。

第五条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5.2 本工程计价方式为: 。

5.3 上述计价方式中包括(或不包括)工程税金。

5.4 如本工程计价方式含税金,则由甲方实施代扣代缴。

5.5 本工程结算由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编制完毕,并递交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甲方提交业主单位,经业主及审计单位确认后形成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图纸及工程资料

6.1 甲方应在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地质水

文资料和地下管线图等工程资料 套,并进行设计交底。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由乙方自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负责提供归档资料样本及归档资料编制要求。

6.3 乙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 套,竣工原图由 方提供。编制要求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市政局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 合同标段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费用由乙方自理。竣工资料编制保证金为本分包合同造价的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提交每推迟一个月扣除保证金 %,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6.4 乙方竣工资料的编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品种和单价有:

7.2 甲方在提供甲供材料前,乙方应出具乙方单位收料确认章和收料责任人的书面证明。

7.3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派收料责任人接料、清点、验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收料责任人在送料单位送料单据上签认规格、数量并加盖收料章,乙方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保管职责。乙方必须在原材料接收后,在甲方试验工程师的协调下,对原材料按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所发生的相关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要料计划及数量须按甲方要求每月 日按时上报,该计划及数量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按已审核的计划及数量供料。

7.5 甲方供应的主要材料,乙方每月 日与供货单位和甲方核对一次数量、规格及金额,经核对无误后填制《甲供材料月度供料汇总表》并由乙方签字盖章,否则当月甲供料数量以甲方调拨单为准。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办法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迎来了发展的大好光景,建筑项目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作为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实施中也获得了发展与革新。从工程建设立项到工程决策、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整个过程,建筑工程造价动态控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工程成本投资、安全等目的的控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工程造价会因为重视合同的编制及动态管理或工程费、工人素质等问题出现变动,因此,在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把握好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十分重要。

一、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变动问题

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化的背景下,建筑材料的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在工程造价中,材料费占了工程费的65%-70%[1],另外加上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可能存在的变动,这些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在实际工程项目施工中,由于对各类费用的计量调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法,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对建筑材料计取价差时存在操作难度较大、重复计算或是错算漏算等问题[2]。这些问题都需进一步完善。

(二)材料的采办问题及施工人员素质问题

在项目实施阶段,材料的采办工作对工程造价与预期所产生的差价的大小起到了直接的作用[3]。且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本身具有种类多的特点,价格参差不齐。若是对价格采集没有确实的依据,不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范围进行采办,不仅会在工程费用上出现问题,还会影响工程质量。另外,在建筑工程中,我国普遍面临的现状是施工人员多是专业素质不够的农民工,在不懂技术甚至不能遵守安全施工原则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给工程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增加了工程施工造价的复杂性。

(三)项目实施阶段实际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没有依据合同进行

施工合同是项目实施必须参照的重要准则,也是建设单位和建筑承包单位之间的利益连接点。在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中,施工合同本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合同内容不够详尽,合同的拟定不够严谨,有歧义,甚至合同编制人员的素质没有达到要求等等。这些都导致在施工中失去了一个切实有效的依据,衍生出各种问题。

二、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办法

(一)遵循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原则,执行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应遵循五项原则[4]。目标控制原则,以项目目标为根本出发点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将项目目标进行细化分层,层层控制,责任到人。以小目标的严格控制完成来推进整体工程目标的完成。例如,在施工现场严格进行现场签证的管理,为了避免事情积压或是责任不清引起的纠纷,必须经过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以及现场监管工程师的共同签证,方可使合同生效。动态性原则,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所处的变化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不断利用动态控制相关的办法将工程动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科学性原则,利用现代科学信息管理技术,对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不断优化,实现工程造价动态的有效控制。实效性原则,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对工程造价动态进行及时控制。经济性原则,在工程造价动态控制中要以有效降低施工成本为原则。结合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和优化加强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的有效性。

(二)严格控制材料,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针对材料采办问题及施工人员问题,可采取一些相应的办法。例如,针对一些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及材料,建设单位可对其采办工作提出详尽到产品型号、品牌、规格、数量、功能等的尽可能细致的要求[5],并且在承包方施工之前,要求其出示实样进行确认,这样既能避免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又能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动态控制。针对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素质较低而产生的违规操作,造成工程风险问题,在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该尽量找专业素质较高,且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并且要重视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以此来降低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给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实现有效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三)控制预算支出,细化工程目标及施工管理

可依据目标控制原则,将工程目标细化到每一个责任人,甚至每一个预算项目。对各项变更进行严格的把控,例如材料供应的变更,并采取有效地办法且记录在案,避免纠纷。结合技术和经济措施加强对成本的控制,要注意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成本经济等方面,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把关和控制。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由于施工阶段所具有的各个不定的现实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种不断变动的状态,因此要严格遵守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原则,执行合同管理,并结合优化合同,严格控制材料费用以及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的有效办法,实现有效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在此基础上,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动态的有效控制,促进工程项目高效完成。

参考文献

[1]夏春艳.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4):31-34

[2]李荣鑫.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研究[D].西华大学,2010.(5):42-45

[3]张红. 窝兔沟.35KV变电站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4.(4):29-31

施工合同示本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巨额建设资金收支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项目审计的重要性也随之被提高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高度。

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概念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就是基于系统管理理念,运用审计技术,依法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决策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投资管理活动之全过程进行连续、全面、系统地审计、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三、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若干环节及其对应的审计重点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及时掌握项目投资,及时发现问题并纠偏,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投资效益。下面,具体分析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若干环节及其对应的审计重点。

(一)决策阶段的审计。投资决策阶段对建设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要阶段。此阶段应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方向;各种基础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审核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根据掌握的大量已完工程数据,结合当前市场的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避免“钓鱼”项目的发生和“三超”现象的出现。

(二)设计阶段的审计。拟建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后,设计就成了控制工程投资费用的关键环节。

1、设计招投标的审核。设计招投标是择优选择方案及施工图的设计单位,此阶段跟踪审计要配合建设方对设计招投标程序、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设计招投标取费和报价等进行审核。

2、设计概算的审核。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阶段,故此阶段要重点审核设计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合规性,以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与其他同类工程项目对比是否合理,总概算是否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等。

(三)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1、招标文件的审计。此阶段主要是审核工程说明是否清楚,招标范围、工期、质量要求等是否明确,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合规,评审办法是否恰当等。

2、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计。目前,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此清单一般由建设方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同时编制招标控制价。建设方应及时将清单及控制价送全过程跟踪审计机构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表1所示。(表1)

3、招投标过程的审计。通过参加招投标会议,对招投标过程的三个阶段进行审计和监督,审核内容如表2所示。(表2)

4、施工合同的审计。目前,很多施工合同存在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合理、内容不明确、文字不严谨等现象。因此,跟踪审计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①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价一致;②合同工期及奖惩措施是否明确;③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是否明确;④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比例是否合理,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是否明确;⑤双方的权、责、利是否明确;⑥工程量清单漏项和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处理原则;⑦对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原则;⑧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⑨有关争议、索赔的解决方式;⑩工程质保金的数额及时限。

(四)施工阶段的审计

1、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计。坚持“先审计、后付款”原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工程进度款审计依据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同时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预付款和甲供材料款。

2、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量的审计。施工中隐蔽工程量是否属实会对最后结算产生影响。跟踪审计需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定,可会同建设方、监理、施工方共同计量,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法,为工程结算备好第一手资料。

3、主要材料或设备定价的审计。对合同中约定可调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价格,例如:钢材及商品砼等,要定期与建设方进行市场考察;对合同中暂定的材料或设备价格,除进行市场考察外,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4、现场变更和签证单的审计。现场签证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重要作用,审计重点应在于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1、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是工程审计各环节中的关键一环,也是审计效益较明显的阶段,审计重点应放在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工程结算价格的准确性、合理性的审核上,具体审核内容如表3所示。(表3)

2、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此阶段主要审核竣工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内容如表4所示。(表4)

四、结语

实践证明,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管理模式和全过程造价控制方法。随着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种创新的审计模式必能有效地提高审计效果,强化监督力度。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建工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郝凤林,贾丽茹.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