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主要是对柳林县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自实施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以及试点在结合当地情况所出台和制定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总结和阐述。

关键词 新农保 试点成效 试点做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具体说,它是通过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渠道,建立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一、柳林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一)试点概述

柳林县位于山西省中西部边缘,辖8镇7乡,总人口30.12万,农业人口26.34万人。2009年,柳林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415元。到2010年上半年,新农保已在全县15个乡(镇)全部开展。目前,15个乡镇中,适龄参保覆盖率达到80%以上的有6个,达到90%以上的有7个。

从2006年1月起,中国和日本双方共同在全国选择了8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柳林县成为全国建立的8个中日合作试点之一。2009年11月11日,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40号)批复柳林县列入首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二)试点成效

经过几年的探索,柳林县新农保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和成效: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的增长较快,参保覆盖面扩大迅速,成果显著。

1.参保人数增长较快。柳林县2006年累计参保人数为11391人,新增人数为1629,增长幅度为14%;2007年累计参保人数为20991人,新增人数为9600人,增长幅度为84%;2008年累计参保人数为15548人,新增参保人数为1015人,增长幅度为4.8%。2009-2010上半年累计参保人数达到141000人,增长幅度为800%。

2.覆盖面扩大迅速。2006年参保人数占全县适龄应参保人数的仅为8%;2009只达到10%。自新农保开展以来,2010年4月底,全县已有8万余名适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6月底,适龄参保覆盖面达90%以上。全县27万农民中应参保人15万多人,已经参保人为14.1万人。

3.基金积累增长较快。2006年基金积累额为280万元;2007年基金积累额为446.61万元,基金增长164.61万元;2008年基金积累额为490.2万元,基金增长43.59万元;2010年基金积累额为1415.22万元,其中县政府财政补贴1030万元,农民个人缴费额达到1147.5万元。

4.享受情况。目前,全县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从2009年12月份开始全部领上了每月至少65元的基础养老金。截止4月底,领取人数23678人,累计发放762.28万元。

二、试点做法

柳林县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具体情况,依据每年的财政收入,对补贴的对象、标准、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农村的特殊及弱势群体给予了政策的优惠。并依据经济能力,分别提高了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

2006年,县政府积极实行“以工补农,以财扶农”,拨出200万元用于农民参保补贴。并要求各乡镇财政和有条件的村集体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同步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007年,县政府至少安排100万元用于农民参保补贴。年龄不同,补贴标准也不同;缴费额度不同,补贴也不同。年满20周岁不满35周岁的农民,选择逐年参保缴费者,县财政按其本人当年所缴保费的10%给予补贴;选择一次性缴费者,县财政按其本人所缴保费的15%给予补贴。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农民,15%给予补贴(逐年);20%给予补贴(一次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民,20%给予补贴(逐年);25%给予补贴(一次性)。60岁以上老人参保者,由县、乡、村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按其本人所缴保费的25%给予补贴。

2008年,县政府落实补贴100万元。针对完全失地农民实行个人一次性参保缴费、政府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具体区别不同年龄段,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

2009-2010上半年,其中2010年,柳林县财政共投入1030万元,专项用于新农保政府补贴。1.在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的基础上,县财政又配套补贴10元,使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65元/人/月,今年以来共补贴了336万元。2.同时还提高了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即参保人个人缴100元、政府补40元,缴200元补50元,缴300元补55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65元,均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3.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个人缴费补贴,对应上述各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凭有效证件,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为一级残疾人缴标准为100%,即100元/人年;为二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为五保户代缴标准为20%,即20元/人年。为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代缴的保险费,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项下,不冲抵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党员、出席省级以上劳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复员军人、因公牺牲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对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代缴保费待遇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五保老人,凭有效证件,出口补贴增加5元,即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对同时具备两个及多重身份的,最多可享受两项优惠政策。即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最多为75元。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35441(2011)02-0079-03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开始试点,并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新农保制度。截至2010年底,河北省共有37个县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0年河北省新农保适龄人口N905万人,实际参加人数为840.3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2.9%,缴纳保费19亿元;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数为179.5万人,实际领取养老金9.78亿元,这对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掌握新农保实施的基本情况,并深入分析相关问题,推动河北省新农保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对河北省涿州市的新农保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

一、河北省涿州市新农保试点的基本情况

涿州市新农保的总体情况是:截至2010年底,涿州市新农保的参保人数为24.1万人,参保率达到93.2%,缴纳保费6097万元;年满60岁,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数为5.1万人,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为3735万元。养老金主要来源:个人缴费6097万元,中央财政补贴3541万元,省财政补贴371万元,县财政补贴290万元。

该项调研通过对247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260份,其中有效问卷24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5%),了解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情况、投保意愿、缴费金额、年龄分布等情况。

1.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6.5%的农民对什么是新农保完全不知道,其他农民大多一知半解,只有12%的农民非常清楚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总体来讲,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还不够了解,还停留在一个极为抽象的层次上。

2.农民对新农保投保意愿。在农民是否愿意参加新农保这个问题上,在被调查农民中,“愿意参加”的比重占94%,而“不愿意参加”的占4%,回答“看看情况再说”的占2%。对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进行深入访谈,结果显示,农民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原因主要包括:不知道有这项政策(占13.7%);对“新农保”还不够了解(占30.4%);家庭收入较低,承担不起(占23.9%);对新农保的保障程度持怀疑态度(占19.2%);对新农保的持续运行明显缺乏信心(占12.8%)。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这和以前的老农保政策没有给他们带来增值的回报有关,所以部分农民对当前的新农保政策持怀疑或观望态度。

3.参保农民选择缴费金额的情况。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选择缴100元的人最多,比重多达89.2%。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愿意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对较高档次缺乏兴趣,原因是制度设计中的多缴多得机制体现不足。

4.参保农民的年龄分布情况。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45~59岁的人参保最多,比重占到34.8%,参保积极性较高。而16~44岁的农民参保率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他们目前正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特别在意眼前的支出,缺乏长远的打算。说明尽管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有较大的认同,但还缺乏正确的观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民对新农保缺乏足够了解。据调查,导致农民没有参加新农保的原因主要是宣传不到位,缺乏对政策的了解,或者缺乏对“新农保”的信任度。宣传不到位包括各种原因,其中新农保代办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对新农保的基本模式、覆盖范围、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和待遇计发、领取等基本方面领悟都比较透彻,但是对一些新农保开展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解释不到位,比如,年满60岁老人不用缴费而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问题、关于丧葬费用的问题、具体养老金领取额度等问题解释不清。

2.基础养老金标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偏低。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民不用缴费,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河北省虽然按地理位置属于东部地区,但经济还不够发达,因此在落实国家新农保政策时,主要依靠中央补贴,地方政府只能拿出数量有限的财政补贴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而60岁以上的老人,仅靠中央财政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计发,这连最起码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39”。以一个45岁参保农民为例,他需要缴费15年,假如他选择最高缴费档次500元,15年个人累计缴费7500元,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每年30元,15年共计450元,60岁以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自己缴费500元x15年+地方政府补贴30元×15年+利息200元)÷139=59元,再加上国家发的55元基础养老金,此人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114元。而河北省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河北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845元,即每月约为320元。相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差距之大,即使选择最高档次缴费标准,农民都无法满足养老的生活消费需求,更无法抵御通货膨胀对其生活的影响。

3.政策规定有违初衷,致使部分农民不能正常参保。《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适龄农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这一规定的初衷是良好的,为了保证那些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新农保政策实施之初就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但是这一待遇的享受条件限制了那些孤寡老人、子女众多但存在养老分歧的60周岁老人,不能正常领取养老金。

4.缺乏激励机制,致使投保中出现“冷”、“热”两极化现象。45~60岁中老年参保积极性非常高,主要是因为这一个年龄段的农民正面临着养老问题,而日,通过15年的缴费或者不足15年的补缴,到60岁便可直接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呈现出热的一面。而16~44岁的青壮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存在较为严重的观望思想,呈现出冷的一面。分析其中原因,除16~44岁的农民认为现在购买养老保险过早,缺乏长远打算外,更重要的是政策本身的激励机制不

够合理。一方面,从目前的参保缴费档次来看,一般为每年每人缴费100~500元五个不同的档次,对于参保者地方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的补贴相应提高5元。农民认为,如果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比100元的缴费档次仅多20元的政府补贴,除此之外就是赚点利息而已,这根本无法调动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超过15年的缴费期限看,每超过一年,每月的补贴会增加0.5元,一年才增加6元,激励作用太小,这是导致16―45岁农民参保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水平。一项新的惠农政策从实施到推广,广大适龄农民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了解到参保,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要顺利实现我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这样一个目标,除了对新农保政策不断完善外,加强新农保的宣传和推广必不可少。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开展的情况和农民的反响程度,将成为政策能否长久实施的决定因素。因此新农保试点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如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进行政策宣传和发动,形成一种良好的宣传氛围。同时还应该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小组,对新农保代办人员加强培训,先让他们吃透新农保的惠农政策,这样才能深入田间地头和每一户家庭,把政策讲透、讲明,帮助农民排除疑惑、坚定信心、积极参保,而且使新农保的惠农政策口碑相传。

2.加大财政支出,提高养老金补贴标准。现阶段中央财政给60岁以上农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过低,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我国财政能力的增强,国家要适当增加财政支出,不断加强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让农民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地方政府则应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保热情。

3.进一步完善新农保的配套措施,发挥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1)帮扶特殊群体参保。各级政府在制定缴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度,在他们参加新农保时进行帮扶。对于贫困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不但实行保费减免,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和标准等措施,还可以专门为他们量体裁衣,制定适合他们的养老保险计划,以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2)完善60岁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针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不能将父母的养老福利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因为新农保制度是一种社会福利,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而不应附带任何条件,这是他的一项基本权利。(3)完善制度,适当加大激励幅度。对于缴费年限长,缴费档次高的农民,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更强的激励机制,在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基础上,实行“多缴多补”的原则,适当提高对1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多缴费一年,每月的养老金补贴再提高一些,以调动农民对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罗拾平,新农保试行的实证研究――以长沙县为例[J].财经分析,2010(8)

[2]阎东彬,潘卓,金纪玲,河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0)

[3]张毅,郭宇涵,刘菲,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社科论坛,2010(1)

[4]杨德清,董克用,普惠制养老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一种尝试[J].中国行政管理,2008(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为深层次的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现况,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并结合定性、定量的统计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与多因素复合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反映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并结合分析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转贴于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4)鼓励私人缴费,在私人缴费上实现缴费多样性、灵活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4篇

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必须要保证公平、公正。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废除和改造。”[1]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公正的精髓体现。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为每一名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正是其正义的体现。正如吴忠民教授所说:“社会公正应当是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而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这是因为,一旦站在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设计基本的制度,那么便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设计很容易把农村的弱势群体排除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这就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之初就带有倾向性,缺乏社会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是避免人为倾向的重要手段,可促使每个农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其制度中来。政府是实施社会保险的主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与完善也应以政府为主体,这是由社会保险这种特殊社会产品的性质决定的,更是当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状所要求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以政府为主导来提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物品特性决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必须由政府参与提供,必须依靠公共财政的财力支持。

有学者预计我国农村老年人口2012年将达到1.2亿。可见,中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数是非常大的,其老龄化的速度也是比较快的。近年来,由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及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而使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在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度发展水平都低于城镇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明显高于城镇。预计到2020年以后,农村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每年都会高于城市3至6个百分点[3]。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但经济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与我们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经济较为发达,年均收入都在5000美元以上,而我国农村人均收入2009年刚刚超过5000元人民币。[3]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国家的农民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养老负担,而传统的家庭养老很难承担起这种养老责任,这就需要政府介入来分担养老压力,构建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生活来源,被看做是农民最后和最重要的依靠。但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土地被征用,同时有许多地方政府把变卖土地作为其重要的财政来源,非法征集农民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开始分化,一部分农民开始丧失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另一部分农民虽然没有完全失去土地,但其土地数量也在逐年减少。另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产业调整、通货膨胀、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发生,使农业种植获得的收入不能很好地预防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这也需要政府介入来预防养老风险。因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农村养老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持续3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的连年增长,为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即使部分地区经济条件还不成熟,也可以通过国家的财政转移、加大投入等方式来创造条件,为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提供财政支持,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

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由于政府事权不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地方和个人来承担全部财政责任,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变成了储蓄,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失败。这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公平”的价值尺度,不能体现政府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社会发展目标。根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开始我国一些地区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财政补贴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来进行财政补贴,并规定对中西部地区进行全额的财政补贴,对东部发达地区进行50%的中央财政补贴,其余的由地方政府来进行补贴。国务院综合各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制定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是每人每月55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的波动来做适当的调整。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适当地提高基础金的发放标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本性。参保农民只要达到了制度要求的60岁,就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个领取标准比农村最低生活水平线还要低,对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来说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特别是在CPI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这些补贴根本不能维持农村老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要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政府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财政支持失衡。适当的资金基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营的物质基础,它也决定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成败。在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农民缴费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国家财政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如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就必定会走向失败。根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务院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是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这种补贴远不能满足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养老危机。在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小,没能实现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正比例增长。同时,由于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在延续,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仍将重点放在城市养老保险的支持上,相对城市而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甚微。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财政的投入绝对数额和相对数额没有明显的增长,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问题,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将会以失败告终。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比较模糊。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从指导意见看,这一政策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比较模糊,缺乏统一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清晰、完整的政策法规,加之各地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同,致使各个地区在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的支持上存在很大差异,进而影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分担不合理,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较小。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属于全国性公共品的支出项目几乎全部由中央政府财政来承担,而属于地方性的公共品支出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本来应由中央政府负主要财政责任,而我国却安排给了地方政府。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规模的加快,农民对社会养老需求的提高,如果中央财政仍不能加大支持力度的话,那么未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提高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只能由地方财政承担。但由于许多地方财政入不敷出,这样很可能会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失败。

完善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压缩的行政经费和减少竞争性领域投资后节省的财政资金适当地用来增加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逐步增加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同时,要调整国家的财政支出结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把更多的资金用于公共服务的建设,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另外,需打破社会保险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政府必须扭转财政投入向城市社会保险倾斜的做法,从向城市倾斜转变为城乡平衡发展,从而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促进城乡养老保险事业协调发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真正承担起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加大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应当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民生事业来发展,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国家财政预算,逐年增加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同时,中央财政还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及弱势群体的财政支持,使所有国民都能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尊重地方财政实际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地方财政应适当地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建立专门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8/09-0172-03[HK]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其中“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已成为“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存在、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等原因,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暴露出覆盖面小、发展缓慢、筹集资金困难、保障水平低等弊端,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总书记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因此,尽快建立起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近年来,连云港市在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长期的深入调研和思考,我们认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围绕“建设什么样新农保”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谋划与规划的关系

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要求。2006年我市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按低标准、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方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三方机制,在全市有条件的32个乡镇进行试点,出现了“百花齐放、各有特色”的局面。但我们也感到,在县区这个层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仅有思路和暂行办法是不行的,必须把思路和办法变为规划和制度,且层面越高越好,最终实现国家立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当然,在新农保的建立过程中也应避免“马太效应”,要允许体现政策的“差异性”。当前,不一定要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齐步走”和“一刀切”的办法,市政府目前应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允许不同县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二、围绕“谁来建设新农保”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主导与主体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市出台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可以这样认为:各级政府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导部门,而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监察、农经等部门应积极参与,是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部门。作为制度的提供者和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处于优势的地位,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深度、广度和形式的主导因素,因此,政府应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的主导作用。[1]劳动保障部门要始终把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财政部门的“手”始终是把握新农保的“命门”,有没有财政投入,投入多少,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三、围绕“如何推进新农保建设”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试点与推广的关系

在2006年,我们重点抓了“一县二十乡五十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试点工程,重点培育不同类型的新农保建设典型。2008年,我们又全面启动了“千村示范、千村补助”行动,从点的发展到面的发展,加大了连片建设力度。我们说,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还存在制度缺陷,相当多的人没有制度覆盖。要使各类人群都有制度上的安排,实现“广覆盖、基本保障、多个层次”。通过政府投入、城乡互济、地区互济和代际互济的大保障模式,创造性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就要把试点所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加以完善和推广,最终达到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围绕“如何做到因地制宜”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目标与模式的关系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脱离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无法顺利进行。[2]针对连云港市地处苏北欠发达地区的市情,我们提出了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2008年市政府出台《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依此全面推动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指导意见,在当年内因地制宜,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照顾各种人群需求,缴费档次可选择,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争取全市农村在三年内展现出“储蓄积累式”、“土地保障式”、“家庭养老式”、“社会互济式”、“商业保险式”等多种形式的保障举措,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有效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幸福的目标。

五、围绕“如何协调推进”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社会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标志是:个人账户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坚持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个人账户为主符合现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民的心态;个人账户积累筹资模式是应对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对策;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参保人,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当前60岁以上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达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有必要建立基础养老金制度,把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纳入其中。这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对60岁以上无社会保障人口实行养老补助;二是组织60岁以下人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建立长效机制。达到社会与经济、发展与成果、公平与享受、和谐与共生的协调推进。

六、围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输血和造血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始终解决有弹性和包容性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在缴费方面,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既可选择输出地或输入地缴费,也可以选择年、季、月缴费。这样的制度设计,适应了农民就业的流动性、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地区经济的差异性。二是允许其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疾病难以支付医疗费时,可以借支个人账户内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允许参保人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三是保基本、可转移、可衔接、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里就涉及一个概念问题,社保对象无非是雇员、自雇人、居民三类,要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要明确定义,实现小三位一体和大三位一体。小三位一体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大三位一体就是雇员、自雇人、居民,自雇人包括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居民包括城乡居民。这样的概念要渗透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中,如果现在概念还有裂痕的话,制度的缝隙会非常大,转移、接续会受到不小的影响。四是提高包容性,对于政策限制或门槛过高参加不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民工,自由职业者都可以选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凡是因缴费而不够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转到农村养老保险。还譬如,对于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采取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的灵活方式等。[3]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鼓励计划生育对象、村干部、乡村医生等其他各类人员参保,并提高其待遇。

七、围绕“让群众切实受益”的问题,正确处理好长远与当前的关系

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从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入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真正体现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4]因此,我们在确定长远目标的同时,要注重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入手,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过去二元经济结构分割的时候,把农保当成了负担,大家都认为要把城市发展好了再发展农村,现在这种观念有所更新,从理论上看,农保不是一个支出问题,而是促进社会平衡发展的投入问题。它的投入不仅会减少贫困群体,提升整体劳动力的健康水平,而且还会提高人民的消费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明确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要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要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以各种办法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可持续性,确保农民受益的可持久性。

参考文献:

[1]何建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求主体与政府作用研究[J].学术交流,2007(12).

[2]李乐平.对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6(2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河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但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也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谐等重大问题。本文以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及当前面临的问题两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自身的特点,不仅受特定国情影响还受国家决策者影响。根据政府责任转变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作情况,将其分成四个阶段。

(一)20世纪80年代:试点期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城乡单位担负共同责任并一起组织实施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集体主要担负着救济“五保户”和优待烈军属等责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时还没有起步。

改革开放后,受经济转型、计划生育及城市化进程影响,农村家庭养老的作用开始逐渐削化。1985年,中央通过第七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到1989年底,河北省邯郸市和张家口市的数十个乡参加了试点工作。

(二)1991-1998年:探索期

1991年6月,民政部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行)》,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有:(1)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引导下建立;(2)养老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月交费标准从2元到20元分为10个档次),集体补助为辅(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国家予以政策支持;(3)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积累的形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邯郸、张家口及保定市进行了试点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此时,河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三)1998-2009年:整顿与恢复期

1.1998-2003年的整顿时期。由于当时经济形式复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存在困难,国务院暂时停止了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参保人数出现了大幅下降。

2.2003-2009年的恢复时期。国家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坚实基础。2007年“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机制”得以提出。

(四)2009年之后:创新发展期

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新农保”)。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2009年11月,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500,每100为一个档次,共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补贴。2012年7月,河北省将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河北省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以下是整体情况介绍。

(一)筹资结构

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贴。201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城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不分档次每人每年补助30元。集体补助分为省、市、县三级均分补贴,根据当地财政状况酌情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二)支付结构

养老金的支付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累积缴纳的养老金。这样,60岁以后的农民都可以享受到国家发的养老金,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三)发放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中央规定,财政为每人每月支付55元的基础养老金。此外,试点对缴费超过15年的人员可以适当增发地方上的基础养老金,由该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每个月的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累积金额除以139。

(四)资金管理

河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市)级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2012年,原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将相应的账户进行合并,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将分别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值增值

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存入国有银行以及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

三、结论

从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和状况可以窥见全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状况。经过30多的发展,制度设计已相对完善,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当前养老能力还有限。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管理、拓宽投资渠道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杜淑芳,李建民.河北省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问题研究[J].中国农学报,2011,27(02).

[2]谷彦芳,宋凤轩.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调查[N].经济研究参考,2011(6).

[3]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年鉴.2013年[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4]汤兆云,黄殷殷.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其评价[J].江苏大学学报,2014,16(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7篇

本刊讯国务院总理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会议指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会议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琼桂合作建3万亩水稻制种基地

本刊讯海南拥有制种的优势条件,琼北6月刚刚收获的种子马上就可以供应广西下半年的市场,时间衔接非常好,不需占用库存。正是在这样的互惠双赢下,琼桂在制种业方面拥有了10多年的合作。日前,两地又在南宁签订《联合建设琼北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协议》。根据协议,海南省临高县杂交水稻制种协会将与广西自治区种子总公司合作,在临高县建立3万亩杂交水稻种子制种基地。

据了解,海南省临高县杂交水稻制种已有17年历史,现有13个系列65个杂交水稻制种组合,杂交水稻制种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已吸引了广西自治区种子总公司等37家种子企业在当地制种,常年制种面积约为2万亩,总产约400万吨,其中九成销往广西。

宁夏启动世行贷款

“农民工培训与就业”项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暴霉出许多弊端,使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迅速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法律规制防范资金流失或滥用,以确保新农保资金流动的充足、高效,保障农民的利益。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农村养老保障中面临的一个最严峻的挑战。按照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衡量标准,黑龙江省在2005年就已进人人口老龄化阶段,并呈现出老龄化进一步加快的趋势,农村居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必须面对和函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农村大多数人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当前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因此,为了解决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间的矛盾,促进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深人分析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早在1991年就开始试点,由民政部门组织开展,1994年全面铺开。全省各级民政主管部门不断分析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研究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的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政府组织引导,资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储蓄积累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早期的这种农民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具有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不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等特点,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政策上的不够完善,在经历初期快速发展后,根据国家要求,收费工作从1998年底就停了下来,一直处于停滞阶段。

    为了顺应农民对养老保障的期待,解决日益严峻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按照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指引下,2009年末,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批准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市、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等14个县沛、区)为首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新农保试点在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在缴费方面,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在参保方式上,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原则。参保者享受的待遇将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水平有所差别,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当地的低保水平。此外,在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上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上。由此可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在缴费模式上实现了创新和突破,更加注重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为目前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仍然不足,主要体现在农民自身保障意识薄弱和推广不足两个方面。首先,受传统观念束缚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要想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的模式并不容易。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底,黑龙江省13个市(地)共114个县(市、区),884个乡(镇),8241个行政村开展了农保工作。共有189.5万农民投保,占农民总数的10.2%,占适龄人口的18.6%。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民参保的人数偏少且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黑龙江省农村经济不发达并且农民可支配的收人较少,所以农民对未来自身的养老保障问题不够重视;二是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其次,政府对新农保的推广不足。由于黑龙江农村经济的不发达,社会保险保  障水平较低,加上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财政投人少,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制约了新农保的推广,造成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足,导致大量不参保或大量退保等现象。由此可见,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新农保体制的构建,如何提高对新农保的认识已经成为觅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待加强

    黑龙江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基金统筹层次低和缺乏制度规范上。目前,在试点阶段,黑龙江省新农保基金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由县沛)级养老保险机构管理,统筹层次较低,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统筹层次低会对基金的增值保值造成阻碍。另一方面,新农保基金管理上也缺乏制度规范。陈淑君(2009)指出黑龙江省在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营运,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制度缺失。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遏止。同时,黑龙江县级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对滞后,管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总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落后、监管不严将会阻碍新农保的推广和发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的建立造成不良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下发了有关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一内容仍然比较宽泛,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政策还有待逐步完善。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都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黑龙江省有关新农保的政府补贴,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都还没有出台,此外,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强制实施,如此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新农保的大规模推广,如果不尽快完善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立法势必会影响新农保的发展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最终无法保证新农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

    1.打破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并加强农民自我保障意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人呈逐年增加趋势,这为农民参保创造了条件,农民手里有了可以支配的剩余资金,会开始考虑提高生活质量和自身养老保障的问题,此时,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让农民了解只靠土地和家庭子女养老保障方式已经无法真正满足需要并且充分认识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重要性,如此以来就能够帮助农民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的思想观念真正转变了,有助于新农保的推广。

    2.要加大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不充分主要是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面”的宣传上,营造舆论氛围,做到了无宣传盲点,如:刊登广告、专题报道、电视访谈、网上登载等形式,营造新农保宣传氛围,扩大新农保社会影响。在“点”的宣传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深人乡村、走向街头、进人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进行近距离宣传。显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有助于帮助他们转变思想进而调动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自身组织领导的力度,不光农民要转变思想,学习新农保精神,各级政府和工作人员也要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的提高,对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新农村的建设和稳定发展。

    (二)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推进新农保的重要保证。吸引农民参保的关键体现在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上面,对基金的良好管理无疑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首先,提高农保基金管理机构层次,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其次,制定农保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在农保基金保值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以尽量使资金增值。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在投资风险管理上,可以建立投资风险等级评定机制,组织专家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测评,以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