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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现状
1转基因食品特性
1.1转基因食品优越性
转基因食品直接将多项优越基因结合在一起,促进食品具备需求特性。相较于传统农作物,转基因食品具有多方面优越性[2]。首先,转基因食品可改变农作物的生长特性,促进农作物本身抵抗病虫害的能力,并提高农作物在恶劣环境下的生长能力,并可提高其生长速度。该特性可有效降低农作物的生产成本,并能降低农药的使用量,降低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其次,转基因食品可改变其原有味道,满足人们的味觉需求。当前一些人们经常食用的高营养、高质量食品,多数存在口味不佳等情况,导致多数人存在偏食情况,影响身体健康。转基因食品可在保持食品营养的同时提高其口味,不仅能降低食品生产成本,还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对人体的伤害。总体来看,转基因食品可将人们需求的食品特性综合在一起,满足人们对食品的多方面需求,并可将气候对农作物的影响降到最低[3]。
1.2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性
转基因食品已经成为市场食品的一部分,且当前并未有明确案例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安全性存在威胁,但从实验以及理论分析角度来看,转基因食品仍旧存在一些潜在威胁[4]。首先,转基因食品存在食用风险。转基因食品自身基因的改变导致其营养成分发生变化,虽然转基因食品是人们为得到食品某种特性而研究出来的新型综合食品,但在转基因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制因素,无法人为控制食品营养物质组成,且通过对转基因大豆的性质试验研究表明,转基因大豆对除草剂等农药具有良好抗性,但其自身营养成分含量直线下降。当前在食品转基因过程中会转入一些非食用性物质,这些物质会在人体内进行堆积,并在达到一定含量后对人体造成危害。其次,一些抗虫农作物中的蛋白酶也会对人体造成影响,即这些农作物既会对害虫造成危害,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5]。其次,转基因食品存在生态环境风险。当前一些转基因生物被导入抗虫基因,在其培育生长过程中容易对其他生物产生影响,可能发生基因漂移或基因逃逸等情况,从而导致周边农作物发生基因突变。转基因食品因为其优良品种特性会直接威胁生物链,一些较为常见的益虫会受到影响,并可能出现灭绝情况,从而直接对整个生物链造成影响;转基因食品会导致其他生物产生一些抗性,直接改变其基因走向,不利于生态环境稳定发展。
2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
转基因食品会造成传统食品自然属性的改变,满足人们良性需求的同时也会造成一些安全隐患,结合一些科学研究成果,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一些安全性问题。
2.1潜在毒性问题
转基因食品是一种将多种基因组合起来的DNA技术,在实际操作中,转基因食品中的外源基因以及食品本身DNA的结构成分都是由4种碱基组成,即2种DNA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在食品进入人体被食用后均会在人体消化道被分解。从另一方面来说,转基因食品的目的基因被编导时也可能导致传统食品的天然毒素含量出现骤增,并可能诱导新的毒素声场。从现状来看,转基因食品中毒事件并未发生,但在实验室中进行的转基因试验发生小白鼠中毒情况,因此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毒性问题[6]。
2.2潜在过敏反应问题
潜在过敏问题一直是转基因食品研究重点,一些科学家通过转基因农作物喂养柏树研究其细胞变异情况,典型案例是Finamore通过转基因玉米研究发现转基因大豆会对柏树的细胞基因造成影响,且通过类比研究可知该类型转基因大豆存在对人体造成过敏反应的可能性。转基因食品还存在引起人体过敏反应原扩充的情况,即改变人们身体原有过敏源范围,导致人们更容易出现过敏反应,由此导致食用者在食用含有过敏源食品的情况下出现过敏反应,并会出现高出传统过敏反应强度的情况,导致人体过敏反应加剧,甚至影响生命安全[7]。
2.3抗生素抗性风险问题
抗生素抗性标记基因作用主要是在基因转移过程中保证其可被有效监测,而从现有报道来看,标记基因是否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缺少明确报道,且无相应案例出现。多项研究表明,标记基因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极小。从另一方面来说,标记基因无法对人体造成危害这一说法并未确立,因此存在危害可能性,尤其是对人体健康安全管控中存在可能性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些专家学者以大鼠作为研究对象,对大鼠喂养转基因豆粕,在喂养一段时间后对大鼠的期间、血液等进行检测分析,并对大鼠身体健康多项参数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并无差别。当前一些学者在研究中选择甘露糖作为选择剂进行食品转基因标记,并且取得了一定进展,从现状来看,抗生素标记基因的危险性仍未被排除,且试验研究也逐渐验证危险性的潜在威胁[8]。
2.4转基因食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4.1超级杂草问题
抗除草剂转基因是一种提升农作物抵抗除草剂特性的基因,多以授粉方式进行,而转基因作物并未与传统作物分开种植,因此在实际生产中会存在杂交情况,尤其是种植园的杂草会受到转基因作物影响,新生的杂草可能会遗传抗除草剂基因,并对除草剂产生抗性,由此直接变为超级杂草。该种情况已经发生真实案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发现一款名为耐草甘膦黑麦草的超级杂草,该杂草存在明显除草剂抗性,研究发现其周边存在抗除草剂转基因农作物。在此之后,在马来西亚、智利等地也发现一些不同类别的超级杂草,产生这些超级杂草的原因基本都是受到抗除草剂转基因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人们采用隔离方式降低转基因农作物的授粉范围,设立一定间隔的区域,避免花期杂草与农作物接触,并在隔离带种植非转基因从防止花粉出现逃逸情况。当前该种方法已经被应用到实践中,一些专家组通过数年研究,提出外源基因清除技术,即将外源基因从宿主花粉、种子、果实中直接去除,阻断转基因植物外源基因出现逃逸情况[9]。
2.4.2诱导生物抗性问题
在转基因食品制作过程中,外源基因来源广泛,从现状来看,当前外源基因来源多是一些细菌、病毒、昆虫等,这些细菌、病毒、昆虫存在较为明显的抗虫或抗病特性。转基因农作物在大量种植后会受到环境等因素影响,外源基因靶对象以及抗虫抗病基因接触时间和范围直接提升,生物体发生变异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直接导致现场的昆虫发生变异,使正常农药发生失效。例如转Bt基因抗虫棉被大量种植,导致昆虫对Bt农药产生抗性,直接导致农药失去作用,且一些外源基因来源若是病毒或细菌,将直接导致其抗性基因转移给与人类关系较为密切的微生物,可能造成无法预估的后果。
2.4.3影响生物多样性问题
转基因农作物中被认为嵌入外源基因,在种植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扩散到亲缘野生植物中,从而直接导致基因污染,生物平衡多样性被污染。该问题存在真实案例,较为著名的是LoseyJE等在报告中发表的真实案例,在马利筋叶片加入含有苏云金芽孢杆菌基因玉米花粉并用于喂养大斑蝶幼虫,此外还设置对照试验进行对比分析,实验研究表明,加入含有苏云金芽孢杆菌转基因玉米花粉的马利筋叶片在喂养大斑蝶幼虫后,次日幼虫死亡率高达10%,3d后死亡率接近50%。对照组并未出现任何幼虫死亡情况。通过该试验研究可知,嵌入基因可能会对靶向生物造成灭绝性危害,而人类作为转基因农作物的直接食用者,不可避免需要承受一定危害,而与转基因农作物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生物不可避免会承受灭绝危害,从而导致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10]。
3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问题
3.1立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过程虽然不断更新修补,但受限于转基因技术发展,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总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会立法弥补,存在一定滞后性。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较为笼统,在紧急预案流程方面较为模糊,责任认定不够清晰,惩罚力度不足。其次,关乎于不同部门的联合执法规定也存在一定问题,当前已存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条例本身存在一些问题。转基因食品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本身存在较强的争议性,因此该问题的立法规制也处于不断更新中。我国从1993年开始便制定了《基因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到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均对转基因食品有一定规定,但立法重点均在法规、规章方面,相关叙述不够详细。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将转基因食品规定为基于基因农作物为原料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关于其他方面规定则较为狭隘,因此,随着转基因技术不断发展,法律规制问题日益凸显,其次,由于追究责任相关制度不全,给予一些不法商贩钻空机会[11]。
3.2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转基因食品属于科技发展产物,相较于传统食品存在较多不同,因此传统食品安全法无法直接应用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控中。经过我国立法部门不断努力,转基因食品立法制度不断完善,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也是监理在传统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因此存在一定问题。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存在一些落后问题,监管主体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监管过程不利,在实际监管中容易出现腐败情况,且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被赋予相应责任,但部门配合之间存在一定问题,缺乏有效沟通,由此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且监管资源存在浪费严重情况。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数量较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虽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中心,但其他部门仍旧有部分监管权限,且存在职责不清等情况,由此直接导致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情况。多个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同时拥有监管全责,由此直接导致多主头较差,配合效率较差,尤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越位、空缺等不良情况,因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过程较松散[12]。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全过程监管,即从转基因食品研发阶段到过期处理所有环节,基于转基因食品特殊性,其各个过程均存在一定特殊性和试验性,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管理。而当前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并未从所有角度进行管控,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控多集中在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阶段,在售后部分却处于空白,因此一些消费者无处投诉,并且对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社会状况缺少有效数据收集渠道,由此直接导致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发挥较大作用。
3.3安全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
安全监测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管控是一个重压保障,尤其是当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较多,不同部门颁布的安全监测标准存在一定出入,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成分监测方面存在标准混乱的情况,由此直接导致我国不同区域转基因食品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区域消费者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受到不同管控标准影响,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且受到标准不统一的影响,问题追踪存在一定困难。安全评估机制是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的先行制度,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立法不够严谨,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均对食品安全评估制度有一定规定,但均属于笼统概括方式,缺少细节规定,无法在实际监管中形成体系作用。此外,相关评估制度对环境以及生态的评估中缺少消费者身体健康评估,因此需要进行一步完善。
4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完善策略
4.1完善立法体系
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过程,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相关法规,而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研究中仍旧停留在纸张制度阶段,因此需要提高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体系。在立法过程中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转基因食品研发到销售各个阶段进行管控,实现全面监管,并将一些已经过时的法令进行废除,整合零散规定,消除不同部门隔阂,建立有秩序、高效、快速的监管体系。结合我国现有国情以及法律机制,在实际立法过程中首先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知道转基因食品来源详细信息,了解转基因食品的主要成分构成,并提供有效渠道让消费者了解到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需要规定宽严并施的监管模式,改变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混乱的现状,从国情角度出发,贴合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现状,宽严并济。此外,还需要规定食品安全权及相关内容,最大限度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得到有效维护。需要对转基因食品范围进行扩充,将当期许多并未列入转基因食品范围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列入管控范围。需要明确转基因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环节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所有主体的法律责任。
4.2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转基因食品管控过程中由于政府公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实际管控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监管过程出现漏洞,因此需要改变现有管控过程,对权利进行分散和制衡。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可邀请社会群众参与,并且可让众多新闻媒体参与到监督中,构建较为完善的监管群体,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依法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但消费者协会监管过于表面,无法有效发挥更为深入的监管效果,因此需要在社会多方面涉入情况下进行监管。我国需要明确主要监管机构的主要责任,基于转基因食品生产过程的复杂环境以及生物技术安全性等方面考虑,需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统一管理,并结合不同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管理,解决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混乱现状,并提高管理效率,节约资源。
4.3完备安全保障制度
随着转基因技术不断成熟,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与之对应需要高效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手段,然而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技术的规定仍旧不够完善,并且多部门管理模式导致监管主体容易出现矛盾。基于以上分析,首先需要建立统一检测标准,例如2011年,农业部通过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成分检测耐除草剂棉花及其衍生品种定性PCR方法》对转基因棉花制定了统一标准,但仍旧缺乏针对其他农作物的相关标准,基于此我国与国际接轨,针对转基因食品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保障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其次,需要整合监管机构的资源,形成以国家检测机构平台为主、社会多个机构并行的综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不同检测机构的合作力度,带动我国所有转基因食品检测机构的能力及水平。不同于传统食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应更为严格,应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技术来规范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管理制度,并降低转基因食品的使用风险,确保转基因食品监管的有效实施。
5结论
分析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并总结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可知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安保体系。转基因食品的推广与宣传也不同于传统食品,因此需要在现有监管体系基础上进行完善。消费者作为风险直接承担者,有商品知情权。此外,需要构建基于国家监管主体、社会多个监管机构并行、群众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成立以转基因科技领域为主体的专家委员会,有效发挥监管作用。相关部门需要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来促进转基因食品在我国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雪平,宋晓丹.应用有害结局路径思维把关乳制品雌激素安全[J].中国乳品工业,2017(12):34-36.
[5]首先提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1998年他研究发现,幼鼠食用了转基因土豆之后,其免疫系统和内脏都受到了损坏。这一发现轰动了科学界。后来经审查发现这项研究结果不够详实,不足以证明转基因食品具有危险性[6]。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尚未有定论,迄今为止也没有因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重大的事故伤亡。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逐渐加强,各国开始了对转基因产品的监控和管理。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世界上主要分为两大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理念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分别是开放鼓励型的美国模式和严谨限制型的欧盟模式,其他国家实行的模式介于两者之间[7]。欧盟对转基因食品一向严谨。尽管欧盟的研究表明目前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但欧盟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需要靠长期的实验和观察才能得以进行。欧盟的管理模式以转基因食品的工艺过程为基础,所有的转基因生物,都要接受安全性评价和监控[8]。转基因食品管理的理论基础是“预防”原则。其目标是保证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免遭破坏。其管理政策是确保欧盟市场健康正常的运转[9]。欧盟很重视转基因食品的立法。自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新食品定义和主要成分、安全评估机制和成分标识。从田间到菜场制定了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所有转基因食品在上市前须通过欧盟的强制性安全评估和批准程序,同时进行标识,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确保转基因食品监督有效,并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各个国家在管理上存在差异,没有完全依照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来实行。与欧盟管理模式相似的有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10]。美国提出,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的存在,才会采取适当的管制,即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11]。美国管理模式以产品为基础,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之间没有本质差别,具有同样的安全性。美国在国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自律管制、在国际上推行转基因产品贸易自由,管理模式宽松。美国没有制定完整的法规来管制转基因食品,仅纳入到现有的法律管制范围内。美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有: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美国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很是乐观。加拿大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与美国相似,运用自律性管理。中国拥有大量的人口,随着环境的急剧恶化及耕地不断的被征用,耕地面积却在大量的减少,中国的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转机[12]。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国家对转基因技术非常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86年启动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中,大力支持发展生物技术。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批准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国家。近年中国在转基因技术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3]。中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模式。中国的管理机构有:农业部、科技部、卫生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中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的是农业部。
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
DNA在提取的时候会产生的应抑制因子、产品深加工时破坏了核酸等因素会使PCR结果呈假阴性;作物受到病毒感染、实验室污染等因素会造成PCR结果呈假阳性[16-18]。所以,定性PCR只能初步检测转基因食品。为了解决PCR存在的问题,消除检测干扰,在试验中引入内部对照反应,从而可以半定量地检测样品[19]。(1)竞争定量PCR:其主要的过程是将一种人工构建的相互间竞争模板,使这种模板能够具有一致的待检测基因所具有的动力学特点,能够在同一反应体系中同引物和底物相竞争,之后进行电泳检测。将结果制成标准曲线,计算待测基因的含量。该方法容易产生误差,比较难使用[20]。(2)实时荧光定量PCR:该技术是普通PCR的升级,主要思想就是把一个标记了2个荧光基团的探针加入到反应体系中,根据探针上的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PCR进程,然后将结果制成标准曲线,计算未知模板的含量[21]。实时定量PCR检测的灵敏度很高,它的最小检测量为2pgDNA/g样品。检测要求低、范围广,可以检测一些已经加工,或者还未进行加工以及混合样品。实时荧光PCR检测技术能对PCR反应进行有效地实时的监测。在实时荧光PCR技术中加入闭管分析,不需要加入PCR后处理过程,能使核酸的交叉污染有效的降低甚至消除。此方法的挑战就是定量标准物的滞后发展。(3)多重PCR:在同一反应体系中的多个靶点能同时进行PCR检测,试验结果可靠,操作简单快速,降低了检测的成本。多重PCR法的应用前景很广阔。(4)Southern和Northern杂交:用限制性核酸内切酶对与特异性探针结合的基因组片断内或其周围序列进行酶切,研究基因内部的序列。该技术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但要求样品的纯度高,检测费用也较高。Southem杂交的检测对象是DNA,而Northern杂交是RNA。基因芯片又叫DNA芯片或DNA微阵列[22]。是美国的Affymetrix公司开发的,世界上第一块商品化的基因芯片在1996年问世。基因芯片技术是目前转基因食品检测的前沿技术,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反向杂交技术。将探针分子固定在载体上,用PCR、末端标记等方法对待测基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因与固定了的探针杂交。借助放射自显影或者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或CCD相机检测并读出各个不同斑点信号的强度,将所获得的杂交信号用相应的软件处理,得到被检样品的遗传信息。该方法可实现样品大量序列的检测和分析,同时完成样品的定性定量。将抗原和抗体反应的特异性结合酶对底物的高效催化这两者有机的结合,完成ELISA的检测。酶作用于底物后,颜色会发生变化,抗原结合抗体时,可以通过比色过程或者根据荧光反应来测定。通过颜色的变化来判断样品中含有抗原的的数量。ELISA检测可以同时完成样品的定性和定量检测。该方法选择性和灵敏度较高,但复杂基质对它的准确度有干扰,外源蛋白质含量低或被热处理变性,该方法的检测能力就会下降[23]。3.2.2Western杂交Western杂交又称蛋白质印迹法,是将抗体的特异性、蛋白质电泳的分离能力、显色酶反应的灵敏性结合在一起的蛋白质检测方法,可用于检测复杂混合物异蛋白质的含量。用于检测特异性目的蛋白质,检测灵敏度可达1~5ng,还可用于检测不可溶性蛋白质。其检测的关键是抗体的制备[24]。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
中国缺乏系统的法规来制约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因此需及时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需要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建立相应的部门并明确它们该承担的职责义务和管理权限,对一些经过转基因技术加工的产品和借助转基因技术进行研究的行业开展全方位的正规的管理体系[25]。许多发达国家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立法时可以借鉴。在对待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方面,学习欧盟等国采取审批制度和强制性标识制度。鉴于转基因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未来美好的发展前景,许多发达国家均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研发,中国在确保安全的提前下,也应使转基因技术得到更好的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转基因食品从研发到消费这一系列的过程都必须采用标识、通报等措施保证消费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当前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很不完善。普遍存在未办理转基因生物标识,并私自进行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由于缺乏完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检测体系,监督市场产品时,无法准确判断农产品是否有转基因成分,缺乏奏效的监控手段。因此,通过市场调查了解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实际情况,掌握转基因食品的种类、来源和加工后的形式等,制定相应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例。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定期监督制度,借助已建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加强农业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中国境内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必须实行标识,不标识和不符合标识规定的一律不得进口和销售。标识目录由农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26]。目前相关部门的职责配合不够,很难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应设立专门的系统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生产加工、运输、进出口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确保转基因食品产业安全规范的运行[27]。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不能确定,应理性对待转基因食品。因此,政府应设立专业的独立行政监管机构,全程跟踪,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有效的追踪制度,详细记录每一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速度的找出危害关键控制点,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将危害降至最低。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风险不确定性,制定安全评价标准以保证转基因食品行业正常稳定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需要合适的检测技术。转基因食品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成分复杂、待检测成分被降解或破坏,检测难度大[28]。目前的检测手段有:人工检测、仪器检测和生物芯片,但不能满足当前的检测需要。因此,需加大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力度,使检测快速、准确、可靠。在发展自身技术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防范[29-31]。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需做到公开透明。需制定一整套针对转基因食品的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方法及规则。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源头开始,以及对其生产、加工、成品、销售等一系列过程进行详细的存档化管理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存档,使记录和标识具有可溯源性[32,33]。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营养上的要求和质量上的评价以及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等标准作为是否决定进口及进口的数量、方式等的判断因素。同时在此基础上要建立有效且实时的预警机制,在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处理上,要防患于未然。监管部门对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实行跟踪检查,将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公布于众。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对国外转基因食品相关政策信息的收集和研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一些必要且合理的咨询服务,以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34]。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7-0052-04
转基因食品是生物技术的产物。近十年来,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持续大幅增多,转基因食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相当广泛,成为一种新型的食品。从统计资料显示,到2005年初,转基因农作物几乎覆盖了全球可耕土地总面积的4%。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一旦发生,其广度和严重程度可能都将令人毛骨悚然,甚至无法挽回。因此,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实施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保护消费者,乃至全人类的环境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
一般意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的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进行制作,并且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由定义不难看出,一般食品安全仅仅体现出制作规范性和食用安全性。转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生态环境影响性。一般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还包括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第二,危害的潜在性。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都是比较直观,一旦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人体就会立即或者相对不太长的时间内表现出食物中毒之类的病症。但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无论是对生态环境还是人体健康的威胁都是一种潜在的危害,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尚未明确具体地表现出到底会导致何种病症或其他问题。第三,具有安全检测不确定性。依照目前的科技发展程度,科学手段尚且没有发达到能够像对普通食品那样,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第四,一旦致害,其范围的广泛性。由于转基因作物已经在全世界广泛种植,转基因食品也在商场超市、街头巷尾大量销售,一旦其潜在的危害真正爆发出来,将导致全球范围的大灾难,涉及面很大。第五,一旦致害,其后果的严重性。因为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一旦损害发生,极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人体乃至其他一切生物的遗传基因造成变异性破坏;更有可能带来后遗症,不仅严重危害了当代人,更打破了代际平衡,给下一代人开始了永无止境的噩梦。第六,法律保障的特殊性。基于上面的诸多特征,决定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要区别于一般食品安全,即要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更加注重风险预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确立严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审批、追踪和标签制度的完善
概括而言,我国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一共颁布过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8部,其中农业部5部,卫生部1部,检验检疫总局1部,科委1部,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全过程控制理念,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规范也较为完善,体现了一定的贸易保护倾向,态度相对谨慎,管理比较规范。但是这些规定仍然未能与迅猛发展的转基因技术和我国具体国情完全相适应,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层次较低,在现行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中,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立法重点关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依据是原来的《食品法卫生法》,专门立法不完善;第三,现有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法规、规章等均是由农业部等部门制定的,其注重的往往是经济利益,由于没有环保部门参与立法,因此其立法理念中对于生态利益、环境利益的保护是少之又少,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要想更有效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最根本的还是呼唤《转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当然,这部法案的出台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循序渐进,并非一蹴而就,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将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这一举措将使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道路上又大踏步向前迈进。在此,遵循风险预防、环境保护、适度控制、国际合作以及知情选择等原则,笔者拟对以后《转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提出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想,以期待能够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构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1.完善转基因食品审批制度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在第3章第11条至15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再加上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转基因生物审批的规定实际上也涵盖了转基因食品,同样可以适用,应该说还是较好地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但是如果从适度控制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加工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申请”的规定需要完善。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但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分布不均匀,转基因食品研发水平、生产技术和销售数量也不尽相同。如果不针对地区的特点作具体分析,将极有可能阻碍转基因食品产业在当地的良好发展态势,给地区乃至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甚至由于贸易壁垒的关系与美国加拿大等转基因食品输出大国之间产生诸多贸易纠纷,影响国际贸易。
因此,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必须向卫生部申请”的规定有失偏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做如下完善:(1)对于转基因食品整套研发控制相对落后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防止权力一旦下放,由于技术支持不够,造成滥用,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即这些地区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和进口仍然必须向卫生部申请,门槛不能降低,以便于有效地贯彻风险预防原则。(2)对于转基因食品整套研发控制相对先进的地区,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技术发达,更新速度快,贸易量大,如果也要向卫生部申请,很可能影响当地转基因食品产业发展的进程进度,造成时间的浪费和财政的损失。所以,为了鼓励其转基因食品产业的发展,应该相应降低审批门槛,下放到省、直辖市一级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然后报卫生部备案为宜。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适度控制原则的精神,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3)审批门槛是否降低,取决于该地区的申请和卫生部的审核验收,如果审核验收不符合要求,审批门槛将不予降低。并且卫生部每年必须检查验收,以防审批权下放之后的滥用,一旦发现,将收回审批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有关转基因作物种植的审批,应当由农业部门制定相应的许可制度,具体可以参照农业部2006年1月27号,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设立许可证制度,对其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提交材料、申请期限以及许可证有效期等一系列问题作详细的规定。
2.建立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
所谓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就是记录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来源和去向。具体做法是使每一种“转基因食品”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号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商必须建立信息档案制度记录上手供货商和下手购买商的身份,并保留记录5年备查。同时向购买商书面说明食品含有“转基因生物”、该“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号码或食品含有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成份或添加剂。当该购买商转售这种转基因食品时,也必须记录购买者的身份,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样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追踪转基因食品去向的锁链。由于追踪制度使转基因食品的信息与转基因食品一起流通,使得食品标签的内容有据可查。同时,通过对转基因食品的流通和消费地的环境进行长期监测,可以评估转基因食品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当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影响时,各生产商和分销商保留的信息资料便于管制机关及时在市场上找到出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并制止其继续流通。同时有必要对长期消费转基因食品的用户进行档案登记、跟踪调查制度,及时反馈转基因食品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同时,在国际合作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尝试与欧盟等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进行国际合作,建立转基因食品追踪信息互通共享,在此基础上保证转基因食品信息的在国际范围内的可追踪性,有效地掌握其发展动态及来龙去脉,一旦发生风险和危害,能非常快速准确地进行追踪,把风险和危害处理的成本降到最低。而且,追踪制度依靠现今高度发达的信息和网络技术,还是可以实现的。
3.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
转基因食品(GMF)标签是指对GMF要明确进行标识,说明该商品是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以便与传统食品区分开来,提供给消费者自主选择。标签的内容一般包括转基因成分是多少、是否有毒性与过敏原,是否含有抗生素标记基因,营养成分的构成状况,有哪些特点,生产地址与厂家等等。
虽然,标签制度已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当把转基因作物也纳入到标识的范围内。现在,理论界呼声最为高涨的就是对直接入口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仅应该对直接进入人体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我们还应当将农民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也纳入到标识的范围中来。这是因为,首先,如前所述,转基因作物大都是转基因食品的原料,可食用的转基因作物就是转基因食品;其次,目前农民对于什么是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作物有什么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识别转基因作物都没有明确地认识,这就可能会导致一家农民进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而引起周围作物的“基因污染”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性知识的宣传,另一方面对转基因作物进行标识,以使农民有权选择种植还是不种植转基因作物,防止农民成为某些不法商家欺骗和愚弄的对象,切实保障知情选择权。
第二,增加我国标签中的信息含量,用准确易懂醒目的文字和数据表述标签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过分专业的术语,对转基因作物及食品是否有损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做出警示。毕竟,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普通人,无法理解那些稀奇古怪、名目繁多的专业术语;只有标签的内容大多数消费者能看懂了,才是真正实现了知情选择权。
第三,我国通常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作为标识标准,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而且我国现有的生物技术水平也无法达到检测水平。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与国际接轨,采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行的0.9%的标准去衡量转基因产品是否需要标识,也没必要采用欧盟0.5%最严格标准,以奉行适度控制原则为宜。
三、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
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旨在为公民消费转基因食品后对其人身、财产带来损害而给予的救济,而不主张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因为转基因食品具有极为复杂的科技背景,鉴于目前科学技术上的欠缺,对其安全性的评价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状态之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失业增加等问题,进而阻碍转基因食品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保障基金制度,从而使受害者获得相应的救济,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应用于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之弊端
如果要通过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问题,存在诸多弊端:
一是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趋势,一旦致害,肯定是范围甚广,人数众多,无疑将形成集团性的诉讼。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般民事集团诉讼问题尚且没有很好地解决,更不用说转基因食品侵害赔偿的集团诉讼了。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不完善的情况下,受害者的救济很难得以顺利实现。而且,这种集团诉讼如果不健全,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损失,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
二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言下之意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被侵害,一旦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就将不予保护了。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具有潜在性,而且潜伏期可能很长,需要30年、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日本的水俣病,就经历半个世纪以上的积累才爆发。显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旦损害事实发生,那么权利的侵害之日应该就是食用该致害转基因食品之日。但是,也许损害事实发生之日已经是30年甚至于50年以后了,已经远远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损害如何救济?很显然要想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转基因食品侵害赔偿问题,诉讼时效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将使得受害者救济无门。
三是就算官司胜诉,集团诉讼执行难的老问题将继续阻断受害者的救济之路。在加害人恶意拒绝执行或者故意拖欠的场合,理论上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获得赔偿,但此类程序旷日持久,一般对受害人很不利。
2.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
基于上述诉讼方式的诸多弊端,笔者认为,解决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问题的更好途径是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使法律责任社会化,即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将因转基因食品侵权所发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保障基金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损害。
欧盟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很谨慎,主要采取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基础原则颁布相关的专项法律,这些法规对食品安全标识、新型食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含转基因成分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并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的食品进行区别管理,严格遵循谨慎的政策,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在以预防预防原则为前提下,只要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风险,比如说科学数据不够充分或者不确定,相关部门不会批准转基因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播种与传播,这不仅使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带来的风险降到了最低,而且保护了欧盟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安全评估、许可、标识以及可追踪等制度。首先安全评估的制度,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的标准非常的严格,例如:欧盟国家在1997年了的258/97/EC号指令,该指令中明确的规定了转基因技术新产品以及含有转基因技术成分的食品在上市之前要进行安全的评估;其次,许可制度,欧盟国家通过的第258/97/EC号指令,除了涉及到安全评估机制外,还对有意识放到环境中的转基因产品规定了唯一许可程序。只有转基因食品与市场上已存在的某种食品在实质上相当,这种程序才许可含有转基因食品投放到市场上,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更有利的维护了市场的稳定。最后,标识与可追踪等制度,欧盟与2003年了两个与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的条例,这两部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不仅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还要对转基因饲料进行标识,转基因成分不论能否检验出来都要对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来源进行标识。转基因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在0.9%以下的可以不标记。另外,这两部条例还实行了可追踪措施,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完善标识制度,虽然增大了标识技术的难度,但是这也促使标识制度在管理上增加了精确度。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主要有《种子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两项法律的实施保障了人类身体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除此之外,国务院也制定了一些与农业转基因食品线管的行政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与此有关的规范文件。至此我国的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补充、内部协调基本一致的法律体系,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个法律体系缺少综合性的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立法的规章制度,导致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缺乏全面性。不仅如此,我国的立法在转基因食品的重点管理领域也没有建立专项的法律规章制度,这就很容易导致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的重复,甚至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的立法缺少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也分为安全评估制度、许可制度、标识制度以及可追溯性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规定不太完善,很难有效的运行。首先,缺少安全检测与评价的标准,安全评估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关键内容,该制度链接了转基因食品从研发到投放市场的全部过程,这就需要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标准与检测的标准,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缺失相关方面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虽然时机到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制度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制度,但是并没有对风险监测与评估明确具体的标准,也没有对评估步骤进行明确的划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把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分为四个等级,这四个等级分别为不存在危险、低级危险、终极危险以及高级危险,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数据成为参考的标准。由于安全评估制度的评估检测标准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时出现不同的检测结果;其次,采用的表示方法不太合理并且范围有限,这就造成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在现行法律中相关于必须贴加转基因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现有的标识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相对较少,比如:转基因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具体含量以及在哪个过程添加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等;最后,可追溯性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转基因食品的召回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但是相关的立法中并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召回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三)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不合理
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不合理,这就很难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做了统一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着综合协调的职责等,不仅缺少专门性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机构,而且又缺少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就无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另外,目前的监管体系中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造成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少社会参与度,难以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新城全面且有效的监管。
(四)处罚的力度相对小
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违反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了一些对违法行为的赔偿机制,其规定中生产或者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损失,另外还可以向生产着或者是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上还不太充分,这相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违法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来说还是比较小的,处罚的力度小,这就造成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也就相对较低,在丰厚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违法行为。
三、欧盟转基因食品立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启示
(一)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
欧盟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实行的是比较保守的策略,欧盟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体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专门的法律体系,对于转基因食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相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是非常有利的。根据欧盟的相关经验,制定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首先制定综合性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本着谨慎的态度与预防风险的原则,制定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不仅如此,制定综合性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可以确保转基因技术持续健康的发展,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利益,同时该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有利于转基因食品管理与其他转基因生物领管理可以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其次,制定转基因技术活动管理的相关立法,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最后制定专门损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由于转基因技术存在着高度的风险,由于传统的环境污染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转基因技术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危害,而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生产以及销售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这对于我国的转基因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就要对损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从而减少危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行为发生。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主要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我国在对转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中应当以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的食品安全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首先,明确规定安全评估制度,安全评估制度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基础,但是如果安全评估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安全评价标准,就无法给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给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安全的评价标准,杜绝出现出现不同检测结果的可能;另外,还要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检测机构,风险评估机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判断转基因技术食品以及生物对人类与环境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等内容,从而提供科学的参考数据,为安全评估机制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其次,完善标识制度与可追溯制度,在完善标识制度方面,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相关的指令条例来完善我国的标识制度,要对超出转基因成分比例的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标识,并要严格处理不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或者使用虚假标识的行为,并要扩大完善标识的范围,从根本上减少转基因食品安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从完善可追溯性的制度来说,欧盟国家近几年来,确立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可追溯的制度,从而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程的跟踪控制,使这些转基因食品能够准确的被辨别出来。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已经有相关方面的体现,但是需要进行更明细的规划,从而控制转基因食品的质量与数量,保障相关产品在撤回时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这就要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公众监督的决策权,从而形成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 转基因法规复杂性
不论我们是否愿意,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正在我们生活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位置。自1993年世界上第一种转基因作物问世以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各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大部分的中国消费者并不能确信自己消费的商品的原料到底是不是转基因得来的,而转基因又将给人体带来怎样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和完善转基因立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复杂性
复杂科学的兴起,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世界自组织演化的自然图景,而且提供了一个认识复杂问题的新途径,但是这种复杂性不是指杂乱、混乱或者无序等,而是相对于以往认识问题时线性、简单性的特征而言的。复杂性的以下一些特点在我国制定转基因食品法规的时候值得借鉴。
1.整体性和层次结构性。系统的要素按照整体规律的要求而统一组织起来,其结构由不同层次的子系统组成,通过统一的组织,要素又服从系统的整体规律,并协同起来实现整体的行为。
2.多样性。复杂系统是由大量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组相互作用构成的,而由于其结构和层次的多样性,其出现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
3.动态性。源于系统的动力学因素。动力学过程所产生的多样性、差异性、创新性是产生复杂性的重要机制。复杂系统是动态的,处于不断的演化当中,这要求我们不能以一成不变的眼光去看待系统。
4.非线性和突现。复杂系统内部组分的作用是非线性的,组分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会使许多新的特性突现出来。他的这个特点常常迫使我们建立一个快速的响应体系,来适应系统的新变化。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
食品与人类健康及生态安全具有密切联系,各国或地区普遍重视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及人类健康及环境发展的不安全因素。欧洲就曾爆发多次食品安全危机,使得公众对科学以及政府失去信心,迫使欧盟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公众对新技术、新食品及新的农作物种植方法持怀疑态度,因此欧盟委员会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转基因食品要在欧盟市场流通,必须通过欧盟委员会,而不是各成员国政府的审批,审批过程可能耗费长达18个月的时间,大大延迟了新技术的采用。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完善转基因食品立法的时期,我们不仅要吸取欧盟的经验和教训,而且要利用已有的复杂性思想来指导我国的转基因立法,使我国在这个过程种少走弯路,同时也减少了危害人民健康和环境发展的不安定因素。
三、复杂性对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没有一个独立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而是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分配到多个部门,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监管环节,但是法律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管理中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管理重叠、相互矛盾和管理缺位等现象。例如,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抽查方面,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都能分别根据各自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等给予行政处罚,重复处罚的现象较为多见。而且各个部门职责冲突时,也没有一个可以加强合作的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改变政府在食品管理体制上的多头管理格局,实行统一的多级管理,并明确的划分权限,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更好的行使职权,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督。
我们要认识到所面对问题的多样性,这不仅涉及到人类的健康,同时也涉及物种的和自然环境的正常发展。虽然自然界中的基因重组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但是现阶段所食用的食品人类也是经过成千上万年的选择才最终进入人类的餐桌的,其可靠性是经过长期考验的。而转基因食品虽然只是在已经普遍种植的作物品种中,加入一两个已知性状的基因,尽管它加快了培育新品种的效率,但是它潜在的危害性我们并不是很清楚。食用转基因食品的人数越来越多,不同个体会有不同的属性,例如有的人就会担心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新的有害物质或过敏源,因为转基因食品毕竟是和传统食品有一定区别的。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目前虽然没有关于人类使用转基因食品身体受到危害的案例,但转基因食品在科学上仍有不确定性,人类对其潜在的危害一无所知。不能因为目前没有危害就高枕无忧了,因为任何问题都会有新的发展。在保护农作物方面,转基因食品很可能面临这破坏生物种群的危害,例如,转基因棉花的种植破坏生物多样性,在防治害虫的同时蝴蝶也消失了,而其他农作物田里的害虫也有所增加。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动态的监测体系,遇到新问题要马上响应并及时调整法规,及时减少其危害。
事物的发展和运行往往是非线性的,很多时候都会出现突发事件,尤其对于我们刚刚开始接触的转基因食品更不应该掉以轻心。我国应采取国际公认的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并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具体做法主要包括:成立专门并且独立的食品安全评估机构,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工作,保护公众及动植物健康,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为采取食品安全措施提供依据;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危险性评估,为制定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污染物的数据资料;及时通过其他国家获取食品危险性评估资料;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性污染物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的有效交流。
参考文献:
[1]成思危:复杂科学与系统工程[J].管理科学学报,1999,2
简单地说,“转基因”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植入别的物种,使其遗传物质朝着人们希望或喜好的方向发生改变,如产量更高、更好种养、外观更漂亮、营养更丰富等,利用这些改变了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世界上第一种转基因食品是1994年投放美国市场的保鲜延熟型西红柿,转基因作物从1996年开始商业化种植,十多年来,食用转基因食品的人群至少有10亿,至今仍未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实例。但转基因食品在推出市场前都没有经过长远的安全评估,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是疑问,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出于对食品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严格管理,相对来说,美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宽松;欧盟则要严格、复杂得多。
其实,人们对转基因技术的更多担忧并不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而是生态环境。有人认为,外源基因的导人可能会造就某种强势生物,从而破坏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2001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将转基因食品纳入了法制化监管,也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门设立食品安全组,对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毒理性、致敏性和可能的非期望效益等进行科学、严格的安全评价。国家相关部门官员表示“安全和不安全只是个相对的概念,凡是经批准生产的转基因食品,都进行过安全评价,所以食用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
日常生活中,我们已经不知不觉中和转基因食品有了联系,甚至对于某些产品,如大豆色拉油和调和油,市场上已经难寻非转基因产品。由于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产品数量庞大,市场上大部分含有大豆成分的食物中都有转基因成分。
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基因是控制生物性状的最基本单位,记录着生物生殖繁衍的遗传信息。通过修改基因能改变一个有机体的部分或全部特征。转基因食品就是移动动植物的基因并加以改变,制造出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譬如利用生物技术将某些动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上去,通过改造生物的遗传组织,使其出现原物种原来并不具备的特征,这些转变可以按照人类所需要的目标来完成。
例如,人们可以用鱼的基因帮助西红柿、草莓等普通植物来抵御寒冷;把某些细菌的基因接入玉米、大豆的植株中,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它们不受害虫的侵袭。而以这些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转基因作物已达120多种,种植面积超过4400万公顷,较过去4年增长了25倍之多。在美国,转基因食品高达4000多种,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通商品。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和林木有22种,转基因棉花已进入大规模商业化生产,但截至目前尚无转基因食品批准上市。市场调查显示,在我国市场上70%的含有大豆成分的食物中都有转基因成分,像豆油、磷脂、酱油、膨化食品等等,所以很多公众其实是在不知不觉中和转基因食品有了联系。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转基因食品是从实验室中走出来的,是人工制造出来的。在讲究自然、生态、健康消费热潮的今天,转基因食品被不少人视为“异类”,把它打入“冷宫”,可以说,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备受人们的质疑。
在世界上,美国是转基因技术发展最快的国家,其国内转基因农作物种类最多,种植面积也最大。目前美国60%以上的加工食品都是以转基因农作物为原料。美国公众接受转基因食品的程度也最高,民意测验显示,大多数美国人接受并采用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粮食和食品。而抗议和抵制转基因食品最强烈的要数欧洲的消费者。据调查,66%的法国人认为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在英国也只有14%的人接受转基因食品,大多数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
从目前的情况看,转基因产品确实有些方面还说不清楚。比如,食品安全方面有一些让人怀疑的地方。虽然自从美国第一批转基因西红柿上市以来,全球约有2亿多人食用过数千种转基因食品,5年多来尚未报道过一例食品安全事件;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较多,据估计约有一半的大豆色拉油中含有转基因成分,亦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但国外的有些报道仍然值得关注。据英国媒体报道,英国一位研究人员在电视节目中公布了他的实验成果:用转基因马铃薯饲养大鼠,引起了大鼠器官的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这件事情,虽然后来被英国皇家学会组织的专门评审中定调为共有6项缺陷,但仍然引起了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怀疑。
其实,根据国际通行的生物安全评价办法,按照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态和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可分为4个等级。即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可见,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措施是有的,只要坚持“预先防范”的原则,是完全可以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的。
另据介绍,转基因食品的外表和天然食品没有多大差别,它的味道与天然食品相似,或许更好一些。由于转基因生物的产量高,它的成本其实很低。据介绍,从外国登陆的转基因产品要比国内同类天然产品便宜20%至30%。有的转基因食品中添加了提高蛋白质、维生素含量的基因,还能给人体补充适量的营养。可以这样说,转基因食品并不可怕,我们早就享受了杂交水稻煮出的饭香,而杂交水稻就是一次性转移了无数个基因,也可以算是转基因植物,而转基因食品中含有的抗虫、抗病基因对人体并没有杀伤力。
关键在于监管
争论不下,阻挡不住,转基因食品已经摆在了消费者面前,说不定,你家的餐桌上就有。而适应这一形势,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也早于2002年3月份开始实施。
在国外,出于对食品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盟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严格管理。在欧洲,欧盟暂停批准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食品。该组织还通过新法案,要求所有的转基因食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韩国对所有的进口大豆、玉米以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加贴转基因标识,并出具转基因检测证明。日本、美国也都实施了类似的政策。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态度慎重。2001年6月,国家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标识。
我国列入第一批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关键词:家畜;转基因;安全性;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S814.8;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4-5562-05
应用转基因技术对家畜进行遗传改良,必将给畜牧业生产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与此同时,同其他转基因生物一样,其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研究,力图通过各种技术措施消除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进行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1]。根据对上述文字的理解,转基因家畜的安全性应包括3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性,转基因家畜的主要产品是人类的食品;二是环境安全性,转基因家畜的环境释放会影响环境安全,也即生态安全的隐患;三是转基因家畜自身的安全性,家畜转基因之后,有可能会出现生存能力和适应性的变化。转基因家畜与转基因农作物相比发展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大批量的商业化产品上市。然而转基因家畜的产生却已有20多年的历史,有些已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随着中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的强力推进,其商业化生产已经为期不远。为促进转基因家畜试验研究和产业化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所涉及到的以及目前所能认识到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转基因家畜安全性的解决方案,仅供参考。
1 转基因家畜食品安全性的解决方案
可能影响转基因家畜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①转入基因的构件(包括目的基因、载体、标记基因等)及其表达产物;②非预期效应;③受体家畜的安全性。
1.1 转入基因的构件及其表达产物
1.1.1 目的基因及其表达产物 目的基因表达的蛋白是转基因家畜的目标产物,是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性的直接因素。以高效、优质生产食品为目标的家畜转基因遗传改良,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①提高畜产品的产量;②改善畜产品的品质;③提高家畜的抗病力;④加强环境保护,如降低磷的排放量等。
1993年,国际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提出了食品安全性分析的原则——实质等同性(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2,3],目前各国都以这一原则为基础,对食品包括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管理和评价。实质等同性的概念为:如果某种新食品或食品成分与现有的某一食品或成分大体相同,那么在安全性方面,两者可等同处理,即新食品与传统食品同样安全。按照实质等同性原则,转基因家畜中转基因编码的蛋白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已经存在的某一食品成分,与现有的食品成分具有完全的等同性。例如:转基因猪高表达的ω-3不饱和脂肪酸酶,转基因奶牛表达的人乳清白蛋白、人乳铁蛋白等,这些都是已经存在于人类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具有安全性。
另一类是已经存在的食品中尚没有的成分,即所谓“新蛋白”。对人类健康有危害的蛋白有两类:一是毒素,即对人体有毒性的蛋白;二是可成为过敏原的蛋白。通过使用欧洲分子生物信息学网基因序列库EMBL、蛋白序列库SWISSPORT,根据对毒素蛋白质和DNA序列的查询,共发现各种毒蛋白1 458种[4]。这为我们在选择目的基因时,排除毒蛋白的表达提供了依据。对于可能形成过敏原的蛋白,1996年国际食品生物技术委员会和国际生命科学研究所发展了一种称为“树型判定法”的程序来进行过敏原性分析[5],2001年再次对其作了修订。依照“树型判定法”,在设计转基因家畜目的基因时,应进行如下分析:①转基因的来源,如来自已知过敏原的材料,就避免用于转基因;②序列同源性,将转基因编码的蛋白与已知过敏原的氨基酸序列进行比较;③编码新蛋白的免疫化学分析,与有关过敏患者血清IgE是否存在交叉反应;④耐酸性或耐消化性,多数过敏原能耐受胃酸和消化道蛋白酶的水解;⑤热稳定性或耐受加工处理,热不稳定的过敏原若在需经熟食处理、或经加工处理的食物中,则无需担心过敏性[6]。选择目的基因之后,还应对其表达产物进行毒理学评价。通过上述分析筛查和评价过程,可确保目的基因及其表达产物的安全性。
1.1.2 载体 动物基因工程常用的载体有质粒载体和病毒载体,其中病毒载体的安全性受到广泛关注。构建转基因动物常用的是逆转录病毒载体,其中的慢病毒载体由于整合效率较高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一般情况下通过包装细胞分泌的病毒已经丧失了自我复制的能力,但当病毒转染目的细胞后经过基因组整合,在一定条件下病毒转录表达的同时可以促使其相邻的目的细胞的某些基因也表达,若这些基因与辅助病毒的基因具有高度同源性的时候,将大大提高产生具有自我复制能力的逆转录病毒(Replication competentret rovirus,RCR)的可能性[7]。用逆转录病毒为载体有可能在转基因动物体内合成新的感染性病毒[8]。逆转录病毒载体的插入还可能会激活附近的内源性基因表达,从而触发被转染细胞的表型转变[9],这称之为“插入诱变”。插入诱变可能发生最严重的副作用是诱导癌基因的表达。尽管有些逆转录病毒载体(例如第二、第三代慢病毒载体)已经进行了改造,其安全性大大提高,但对病毒载体的使用仍需持谨慎态度。
1.1.3 标记基因 标记基因(Marker gene)是选择标记基因(Selectable marker gene)的简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其编码产物能够使转化的细胞具有对抗生素的抗性,在培养基中加入抗生素等选择试剂,非转化的细胞死亡或生长受到抑制,而转化的细胞能够继续存活,从而将转化的细胞从大量的细胞中筛选出来的一类基因。构建转基因动物常用的这类标记基因有kan(卡那霉素)、amp(氨苄青霉素)、neo(氨基糖苷磷酸转移酶基因)、tk(胸腺嘧啶激酶基因)等。另一类也称报告基因(Reporter gene),是指其编码产物能够被快速地测定,常用来判断外源基因是否已经成功地导人受体细胞、组织或器官,并检测其表达活性的一类特殊用途的基因。目前转基因动物常用的报告基因是GFP(绿色荧光蛋白基因),由GFP衍生出来的还有BFP(蓝色荧光蛋白基因)、YFP(黄色荧光蛋白基因)等各种可视光的荧光蛋白基因。
转基因成功之后,这些标记基因留在转基因个体中,并随着转基因个体的扩群繁殖传递给后代。这些带有标记基因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具有不安全的因素,还需要大量的试验和时间来证明。但可能的食品安全隐患有如下几方面:①当人们食用了转基因动物的产品,标记基因编码蛋白有可能被转移到人体的细胞或肠道微生物中,从而可能会降低抗生素在临床治疗中的有效性;②标记基因编码蛋白是否会成为新的致敏原,尚不得而知;③报告基因的存在会让消费者产生一种心理排斥反应。
标记基因的功能是把转化的和未转化的细胞、组织区分开。但是,一旦完成筛选得到所需要的转化细胞、或完成转基因动物的构建之后,标记基因就变成不需要的和多余的。为了消除标记基因的安全隐患,目前我们能够采取的解决方案:一是在筛选转化细胞或构建成功目的基因表达的动物之后,剔除标记基因;二是使用无标记基因的转基因技术。
位点专一性重组系统能有效地对目标基因进行剔除,目前可用于动物基因剔除的有Cre/Loxp和FLP/frt系统,其中以Cre/Loxp应用较多。Cre/Loxp系统是利用Cre重组酶的重组特性,将选择标记基因置于两个Loxp位点之间,目的基因置于Loxp位点之外,通过Cre蛋白的识别重组,使两个Loxp位点之间的DNA区段与动物基因组之间发生置换,从而剔除选择标记基因,获得只含有目的基因的转基因动物[10]。FLP/frt与Cre/Loxp重组原理基本相似,也是利用FLP基因编码的重组酶,可以识别frt位点并进行重组[11]。
无标记基因的家畜转基因技术其实早已有之,先期建立的显微注射、介导等方法,都可以不使用标记基因,而是依靠分子生物学技术在个体水平或胚胎水平上进行筛选。其中又以原核的显微注射法重复率高,效果可靠。只是这些方法导入的外源基因一般是随机整合的,后期筛选的工作量大。
1.2 非预期效应
非预期效应指的是在考虑了目的基因插入产生的预期效应的情况下,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亲本(在相同环境和条件下)在表型、反应和组成上所显示出的统计学显著的差异[12]。转基因植物的非预期效应一般认为是由于外源基因的随机整合所导致。根据已有转基因家畜研究的情况分析,可能引发转基因家畜非预期效应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方面:①外源基因的随机整合;②某些种类目的基因的非可控表达。
1.2.1 随机整合引发的非预期效应 随机整合是指外源基因不受人为控制,随机地插入任意染色体的任意位置。研究表明,转基因生物由于外源基因的随机插入,可能通过以下几种机制改变内源基因的表达进而导致非预期效应的产生:①外源基因插入内源基因的“阅读框”,破坏基因的核酸序列使其不能有效表达;②外源基因插入内源基因调控元件的“功能区”,使调控基因失去功能,导致受其调控的内源基因不能有效表达;③外源基因插入基因组的某个“敏感域内”,使原本“沉默”的内源基因被“激活”而高效表达;④外源基因的转录或表达产物成为诱导或抑制内源基因表达的活性因子,直接或间接地使这些内源基因的表达发生质或量的改变[13]。无论哪一种原因引起转基因生物细胞成分的改变,都将导致食品成分的改变,而食品成分的任何一种改变都会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因此随机整合引发的非预期效应是引起食品安全性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解决转基因家畜随机整合的方案,就是采用基因打靶技术,将事先设计好的DNA序列插入选定的目标基因座,或者用事先设计好的DNA序列去取代基因座中相应的DNA序列,即实现定位整合(或靶向修饰)。目前,已建立的家畜基因组靶向修饰技术有:体细胞核移植途径的靶向修饰技术、锌指核酸酶(ZFNs)介导的靶向修饰技术和PhiC31整合酶介导的靶向修饰技术。相对于体细胞介导的基因组靶向修饰,ZFNs技术和PhiC31整合酶技术具有如下优势:①效率高,相比传统的同源重组方法提高了3~4个数量级;②不需要药物筛选,不引入标记基因,省却了删除标记基因的繁琐程序;③可以在胚胎水平上进行基因导入,通过简单的显微注射技术即可获得靶向修饰的转基因动物。除此之外,ZFNs技术还有可能实现双等位基因的靶向修饰,能够一次性得到纯合子个体,这对于转基因家畜育种尤其有利。
1.2.2 目的基因非可控表达引发的非预期效应 目的基因的非可控表达,包括过量表达、非特定发育阶段的表达以及非组织特异性的表达。某些种类目的基因(如生长激素类基因)的过量表达有可能影响转基因家畜的健康和食品的安全性。如:20世纪80年代,将生长激素类基因导入家畜,有少数转基因家畜由于激素表达量过高而导致生长发育不正常[14],过量激素的蓄积还可能影响食品的安全。有些基因在胚胎阶段或幼畜阶段表达,有可能导致胚胎或幼畜发育的不正常。转基因随着胚胎的发育进入到各种组织细胞并在各种组织中表达,有些基因的表达产物会对其他组织基因的表达产生干扰,从而影响转基因家畜的健康和食品的安全性。因此,调控某些基因的表达量、调控其在发育的特定阶段和特定组织中进行表达就很有必要。转基因可诱导表达系统和组织特异表达系统为上述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
目前用于家畜可诱导表达比较成熟的是四环素(Tet)诱导表达系统,该系统相当于转基因表达的开关,在需要的时段在家畜的饲料中添加诱导剂使基因开启,不需要的时候去掉诱导剂、沉默子抑制目的基因的表达使基因关闭。转基因动物中外源基因的组织特异性表达依赖于组织特异性表达基因的启动子和上游调控区,可以通过不同启动子的选择,使目的基因实现特定时间和特定器官组织的表达。例如乳腺特异性表达载体需要三部分有效的构件:乳蛋白基因启动子及5′上游调控区、目的基因和包含poly(A)信号的基因3′端及下游区。乳蛋白基因的5′上游调控区包含有激素应答元件等时空特异表达调控位点,能准确地控制目的基因表达的特异组织(乳腺)和时间阶段。
1.3 受体家畜的安全性
受体家畜的安全性无疑对转基因家畜的安全性产生最直接的影响。考古研究表明,早在新石器时代,人类就开始饲养家畜,家畜作为人类的食品至少已有6 000~7 000年的历史,其自身并无安全性的问题。但有些携带人畜共患传染病原的家畜,会将病原传染给人类,可对人类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携带其他传染病原的家畜会危害转基因家畜的健康。因此,用于转基因受体的家畜必须进行严格的检疫,携带人畜共患传染病原或其他传染病原的家畜不能用作受体。为了防止病原的感染,作为转基因受体的家畜应在相对净化和隔离的环境下饲养,同时应做好严格的免疫接种、消毒、卫生等防疫工作。
2 转基因家畜环境安全性的解决方案
转基因生物的环境或生态安全风险,是通过基因漂移实现的。基因漂移有2种方式,即基因的垂直漂移(Vertical gene flow)和水平转移(Horizontal gene transfer)[15,16]。
基因水平转移通常指基因在亲缘关系很远的物种之间进行交换和移动,多发生于微生物的物种之间。可能引起转基因家畜基因水平转移的途径有以下几种:①肠道微生物。转基因家畜的外源DNA与肠道微生物进行基因交换重组,从而发生转移并形成新的致病微生物;②畜舍内的其他动物,如蚊、蝇、老鼠等。当蚊吸食转基因动物的血液之后,再吸食其他动物的血液;蝇、老鼠食用了转基因动物的排泄物之后,再四处飞行或流窜,从而发生转移;③排泄物。转基因家畜的粪便施放到田地作为肥料,其中可能含有未降解的细胞或细胞碎片。分析上述①的途径,整合在动物基因组的外源DNA,如果能发生与肠道微生物进行基因交换重组,其实与内源基因是等同的。但肠道微生物是伴随着动物的出现就一直存在的,并未见动物的DNA与肠道微生物DNA发生交换重组的现象,也不具备这种机制。已知微生物之间可通过转导、转化或接合进行基因转移,但尚无DNA在肠胃系统中转入微生物的报告[17]。至于上述②、③的途径,显而易见,圈养的动物与在大田里生长的植物相比,上述可能引起基因水平转移事件发生的概率要低得多。就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价而言,风险是危害性及其发生概率的函数,即:风险=危害性×发生概率。即使对于植物,目前也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基因的水平转移会导致转基因逃逸和带来明显的环境安全问题[15]。
基因的垂直漂移是指通过有性杂交的方式发生于亲缘关系很近或同一物种不同群体之间的基因交换。转基因植物的基因垂直漂移,通常可以通过3种不同的媒介来实现,即花粉介导、种子传播介导和无性繁殖器官介导的基因漂移[15]。家畜(哺乳动物)与植物不同的是,其受精过程是在体内完成的,不存在如转基因植物由于花粉或种子介导的“基因漂移”问题;同时家畜在自然状态下不能进行无性繁殖,也不存在无性繁殖器官介导的基因漂移。惟一可能造成基因垂直漂移的途径,就是转基因家畜的逃逸。转基因家畜从圈舍内逃出,与非转基因家畜,从而造成转基因的逃逸。而防范转基因家畜的逃逸,可以通过如下措施加以控制:①转基因家畜的研发或生产必须在专用的圈舍内进行;②转基因家畜的畜舍与非转基因家畜的畜舍之间要有严格的隔离设施和隔离带;③按照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制定严格的防止转基因家畜逃逸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3 转基因家畜自身安全性的解决方案
转基因家畜自身的安全性,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II“转基因动物安全评价”[18],可理解为相对于受体家畜,其存活能力、繁殖、遗传及其他生物学特性的改变。从转基因动物生产过程到外源基因的表达,都有一些影响转基因动物自身安全性的因素。本文的第一部分可能影响转基因家畜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中,已经涉及到一些影响转基因家畜自身安全性的因素,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载体和非预期效应。除此之外,转基因方法也对转基因家畜自身的安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现有的每一种转基因家畜制作方法都存在自身的一些缺陷。显微注射法、介导法、病毒感染法以及其他非同源重组的方法,外源基因一般是随机整合,整合位点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非预期效应,不仅影响食品安全性,也影响转基因家畜自身的安全性,而且首先表现的是对转基因家畜自身安全性的影响。病毒感染法还存在病毒载体带来的安全患。体细胞核移植介导的转基因方法,与基因打靶技术相结合,虽然能实现定位整合(靶向修饰),但其产生的部分克隆动物确实存在健康问题。体细胞核在卵胞质中重编程的不完整性(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会导致部分转基因动物其解剖结构、生理功能和行为方式上的些许改变,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动物自身的健康造成影响和存活能力的下降,如死胎、胎儿肥大、早期流产、成年后表型和解剖学异常等现象[19]。
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对不管是用哪一种方法获得的转基因家畜,都应加强生长发育、繁殖、遗传及各种生物学性状的监测和评估。对于用作生物制药的转基因家畜,在动物血液中是否有药物的残留、药物的实际含量,对动物消化系统中的微生物菌区的微生物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对该种药物产生特定的抗药性都应仔细监测。通过监测和评估,淘汰有异常表现的个体,保留具有正常生长发育态势、繁殖和遗传稳定的个体。已有的转基因动物的试验表明,出现上述存活能力下降的只是少数。其二是改进现有的转基因技术,使其更具安全性。例如:通过显微注射途径的ZFNs技术和PhiC31整合酶技术,既可以实现靶向修饰,又可以规避目前克隆技术的一些弊端。从能在细胞水平上对转基因的整合和表达进行筛选而言,体细胞介导的转基因方法仍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目前应着力研究体细胞重编程的机理,提高完整重编程的效率,从而提高克隆效率、减少转基因克隆家畜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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