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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结合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所需,职工所望,更是工会职责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职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是实现最大利润的主要生产力。只有通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充分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当前影响南充电业局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今年恰逢南充电业局建局三十周年,三十年来,南充电业局经历了两次分家,克服了重重困难,从一个中一型企业发展成为一个大一型企业。如今,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快车道上,南充电业局的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全局职工上下一心,为南充电业的快速发展不懈努力。我局劳动关系和谐是主流,但仍有些问题亟需正确对待,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大障碍。
1、江东花园的建设
江东花园是南充电业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推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在当前房价暴涨的大环境下,单位和个人一起出力,解决职工住房,使电业局职工安居乐业。但是从2006年职工们将集资款交上之后,江东花园的建设却迟迟不能开工。
集资建房,职工们满腔热情,换来的却是遥遥无期的漫长等待。虽然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做了大量协调工作,解决了相关问题,职工们理解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但江东花园迟迟不开工,相关消息不明确,难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大小集体职工的薪酬
我局大小集体职工众多,他们绝大多数是老职工子女,长期扎根基层班组,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已经成为我局职工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历史原因,他们和全民职工的待遇也存在差别。同工不同酬,难免挫伤大小集体职工的积极性。
另外,个别大小集体职工爱岗不敬业,却工资照拿,这也是我局长期存在的一个奇特现象。电业局不是福利院或救济所,因此,这一问题必须解决。
3、劳务人员的待遇问题
随着南充电业局的快速发展,人手不足成为制约发展速度的一大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局大量引进劳务人员。他们大多是电力专科学校的大专生,动手能力强,有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快速适应电力工作的需要。因此,这类劳务人员被大量引进。从目前来看,这一举措有效的缓解了我局基层生产人才短缺的现状。但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是劳务输出,他们在电业局也就没有正式的身份,待遇也就比全民职工差得多,而且他们甚至无法加入工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无法合理表达,难免会给这类人员造成心理上被歧视的感觉,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工会的作用
同志在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企业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联,一方面构建和谐企业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会作为经济矛盾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自然在构建和谐企业中负有着重要的责任。另一方面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权实际上就是消除企业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如果工会没有认真履行维权职责,实际上是容忍了企业不和谐现象的存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局工会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维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履行基本职责同构建和谐南电,推动南充电业的和谐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允分发挥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积极主动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办好事。
l、思想观念的引导作用
和谐企业的良性运行总是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作为精神支撑。目前,南充电业局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职工群众思想异常活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凸现。因此,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引导员工转变观念,顾全大局,正确对待个人利益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不断加强职工理想信念教育,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价值观,为构建和谐南电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积极为职工解难释疑、分忧解愁,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力量、温暖人心,促进工作。
2、群策群力的组织作用
和谐企业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和谐。发展绎济,搞好建设是企业员工的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工会作为企业的群众组织其根本任务就是密切围绕企业经济发展大局,以“党委放心,企业欢迎,员工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独立自主开展特色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建设职能,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保护、发挥好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员工群众的聪明智慧,全力以赴、想法设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3、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
维护员工合法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深化维权机制是行使维护职能的关键,更是参与构建和谐企业的核心。因此,工会要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员工“有话好说,有事好找,有难好帮,有苦好诉”的娘家,为构建和谐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同时要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决职工的具体困难。团结全体职工围绕生产经营建功立业。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举措
上述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工会既是广大职工的维权机构,也是密切联系基层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基层群众的民生疾苦通过工会得以表达,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却需要工会和局决策层的紧密配合。具体到南充电业局当前面临的问题,我们本着这一方针,相信应该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首先,针对江东花园的建设,应当尽早开工建设,做到工程进度公开,资金流向公开,成本预算公开。只要做到这三公开,相信广大职工会理解当下所面临的困难。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职工,可以让他在自愿的原则下退出集资,同时欢迎未能参加集资的职工加入进来。同时主动协调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困难职工交款难,这样就照顾到了各方的实际利益需求,破解了这一难题。
一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在宏观层面要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推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在微观层面要抓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是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工会通过召开职代会,建立职工民利的表达机制;通过设立“12351”热线电话和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畅通职工诉求渠道;通过参与人大、政协等会议,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与建议;推动各级人大适当增加工人代表的比例、各级政协适当增加工会界委员的数量,配合人大做好有关的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工会的舆论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工会的主张。
三是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这主要是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机制,搞好劳动保障群众监督与行政监察的配合;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配合党政妥善处理职工,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推动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按照“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建立并完善工会法律援助与服务机制,向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帮助。
[论文摘要]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因此,应坚持不例外、平等协商及重点突出原则,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的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的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考虑在《劳动法》中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作必要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树立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要的就是用人单位、雇主、员工、工会、政府等相关主体树立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从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法治精神不仅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有的基本素养,而且是一种公共规则意识。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必须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正确使用法律,用人单位、雇主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要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它如同阳光,滋润着社会的进步成长。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只有真正做到坚持公平正义,才能实现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的目标,才能达到权利公平、分配公平的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以人为本。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含有人文精神,不能见物不见人,要充分保障员工的物质和精神权益,尤其是对弱势员工给予及时真诚的帮助。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关系案件时,要本着尊重和保障人的权益、惩戒过错方的原则,客观公正进行审判裁决。社会和谐是法治精神的最终归宿,而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当然,要看到和谐是动态的过程,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的总体性平衡,而非静态的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注重法治的保障,培养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从大局出发,换位思考,努力营造秩序井然的工作生活环境。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他们之间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对合同双方当事^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特别是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有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用工方面随意性较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摆设,不仅经常迫使员工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甚至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伤亡事故。这是不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表现。
因此,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断增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契约意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不仅对劳动关系的双方提出了应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而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更加系统化地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内容,这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一旦成立,其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就成为能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基于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双方的各自要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其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进而直接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因此,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做出限制,可以避免因合同内容规定不到位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依法解决劳动争议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
依法解决劳动争议首先要有相关的完备法律。我国宪法从最高层面对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从专门法的层面对劳动关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及后来的《刑法修正案》中,有数条涉及劳动权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始终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保护,增强了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刚性要求,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奠定了法律基础。
关键词: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短期化;
一、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
所谓劳动合同短期化是指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多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短期化”并非是指用人单位只需要劳动者工作很短的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即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通常表现为将本应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这一期限人为划分为数个很短的期限,同劳动者签订数个连续的短期劳动合同,就其实质而言,劳动关系是连续的。
关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具体表现,一是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一般在三年以下,有的甚至一年四签。二是利用企业改制,让职工先签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与老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使不少中年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出现及其蔓延,有着深刻的主客观原因:
1、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重要原因,而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状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从长期看,由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人口生育高峰,形成了当前和未来二十年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维持在65%以上的较高水平。从“十一五”期间看,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年均达2000万人。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需要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的需求看,按照经济增长保持8%至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900万个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可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200万人左右。而在农村,虽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2亿人,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按1.7亿计算,则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此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也很繁重。[3]因此,从总体上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将长期存在。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显然处在从属和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协商的“资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短期合同。
2、《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用人单位从追逐利益的目的出发,利用立法的疏漏,想方设法和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降低用工成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劳动补偿金。但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上述规定,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这样的好处是合同期限不长,到期即可终止,又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还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是用人单位选择签订短期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该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十年以上连续工龄老职工的职业稳定权,而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要件要挟,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形同虚设。
3、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一个重要原因。[4]我国现在片面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覆盖率这一形式要件,而忽视劳动者应该得到就业保障这一实质要件,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不愿意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就同劳动者签订大量的短期劳动合同,借此来提高其劳动合同的签约率。
4、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合同短期化有利于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部分劳动者,特别是有实力、有专长的劳动者,不希望“一棵树上吊死”,也愿意签订中短期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便于流动,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三、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危害
劳动者安居乐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最终造成劳动关系、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存在潜在的危害。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劳动合同短期化会极大地影响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感。由于工作周期短,稳定性差,难免不会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不会把自己的前途和企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工作上就不会集中全部的精力和付出全部的热情,根本不会把自己视为单位的“主人翁”,而是想着在合同期满前赶紧找工作,以避免失业的危险。近年来出现的劳动者频繁跳槽的现象实际是对短期化合同的反映。[5]这不仅增加了劳动者的不安全感,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才能和创造力的提高和发挥。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利于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各项权益的有效维护。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短期化对其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归属感,因而用人单位要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为用人单位服务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由于用人单位的短视,不会制定长期的员工培训计划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如果用人单位单独依靠资本的投入来提高企业效益,而得不到企业员工支持的话,那么,显然是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因为劳动者的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光靠资本的投入是得不到提高的。
四、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对扩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强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及强化工会的作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1、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导向上鼓励用人单位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稳定就业,防止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阶段”,保护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年的老职工等均有积极意义。
2、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四、四十六条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作了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活动的背景和意义
黄卫来说,近年来,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和政府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的法律、政策推出频率较高, 先后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以及相关的其他政策法规出台后,在企业中如何进行科学有效实施,如何化解实施中的难点,成为企业管理者十分关心并亟待解决的课题。与此同时,企业法律政策制定部门对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反馈信息也十分关注。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之后,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起到十分重要作用,企业的用工模式和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随着企业用工实践的发展,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又产生了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用工行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将在今年进行修订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杂志立足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服务职场、服务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办刊理念,与相关单位一起,共同组织全国企业法律政策巡讲活动,目的是搭建企业与法律政策制定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法律专家之间的桥梁,建立企业普法服务平台,推动企业法律政策的普及,促进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律・动中国”的寓意
这场大型的互动法律巡讲活动为什么以“律・动中国”来命名呢?黄卫来表示,全国企业法律政策巡讲活动,以“律・动中国”命名,就是按照国家和时展的节拍,推动中国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健康快速发展。律,即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步调一致,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遵循法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动,即企业与政府互动,员工与企业互动,企业发展与时展齐动。通过企业法律政策巡讲活动,要推动全国的企业在懂法、用法、守法上都上一个新台阶,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上都有新的飞跃,从而促进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关于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黄卫来说,今年巡展活动主要内容主要是,请政府部门的权威专家对与企业相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研讨劳务派遣规制问题;研究如何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解答企业在实施相法律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同时,也听取企业对包括《劳动合同法》修改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黄卫来说,巡展活动启动仪式于2012年5月10日在北京举办。届时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出席,并启动亮灯仪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将以“《劳动合同法》实践状况与趋势分析”为题做主题演讲;FESCO法律团队专家围绕“劳动用工管理重点环节法律风险控制”话题进行讨论;参会企业管理人员与专家问答互动。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企业发展了才能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基础。公司的跨越式发展为员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广大员工对前途充满信心和希望。大家觉得有奔头,工作有成就感,愿意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公司的持续稳定成长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物质保障。然而企业发展任重而道远,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不进则退,如果死守仅有的成果,企业得不到发展,那么很快我们的竞争优势就会丧失殆尽,企业就会走下坡路,员工工作就不会稳定,收入也会随之下降。公司领导正是看中了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了: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上、企业文化建设上、精神文明建设上,做到内外并举、攻坚克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发展战略。
以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为重点,建立和谐的员工发展体系、提升员工幸福指数
幸福是一种心态,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景下,幸福的标准时不一样的,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主观形式,是幸福的主观本性;人的需求之满足和生存发展之圆满则是幸福的客观内容。本人认为,比保障员工劳动权利更有价值的,是创造一个让员工充分施展才华的环境,因此,时刻想到企业最基本单位是员工个人,每个员工在技能和志向上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同时也是企业组织结构中不或缺的一部分。要照顾大多数,但绝不能忽略个人。公司确定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就是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使员工自身得到充分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员工素质,实现员工的自身价值。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必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有位、有为、有利。即公司为员工提供舞台,员工积极发挥才干并得到应得的报酬,公司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为此公司应做到在员工管理上狠抓职业平台、职业发展的职业待遇三个环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一,职业平台。公司对岗位进行分类管理,为员工专门设计的发展通道,包括管理岗位系列和专业岗位系列,对于专业岗位进一步细分为项目管理专业和职能岗位专业系列,逐步拓宽并梳理岗位职级序列,以员工岗位任职期间年度绩效考核为依据,制定员工职级、薪级晋升规则,形成适应不同员工需求的职业发展路径。专业岗位系列职级包括助理级、中级、高级、资深四个层次。即在管理通道之外,为员工晋升开辟了业务通道。这就意味着当公司员工的职级达到一定级别,结合公司的考核办法,改为员工可能走上管理岗位,而走不上管理岗位的员工只要其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其职级仍能不断提高,根据管理岗位员工与不同职级专业岗位员工间的层次对应关系,到资深一级的时候,与公司管理人员甚至于公司部门领导的收入待遇处于相同水平。这就避免了所有员工为了位数不多的“官位”而挤“独木桥”的情况。
第二,职业发展。公司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设计专门的员工发展计划。针对员工的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和不同需要,分别制定定向培训计划,并进行全程跟踪。每年公司与员工的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与员工个人会就该员工一年的发展情况进行讨论分析,提出需要解决和加强的部分,把员工的发展方向定下来,做到员工个人目标和公司期望的统一。对于个人发展空间潜力大的员工,分公司给予更多的关注,帮助他突破和提升;而对于那些发展空间小的员工,公司则帮助他维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我公司每年一次的主管竞聘,就为广大业务骨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目前我公司多为中层领导均是从主管竞聘中脱颖而出的,成了公司管理层的中坚力量。以考核为龙头,建立了员工发展制度。公司考核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强化了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设置,激励员工自我完善与发展,完善评价体系,保证考核机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建立了以考核促进员工发展的新机制。另外,根据员工特长、兴趣、考核结果,并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安排相应员工轮岗、转岗,使员工技能得以全面提升,最终为员工打造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通过系统性与针对性的培训来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开发员工潜能。根据员工能力素质评估和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员工发展计划,对每个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通过在职辅导、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系列讲座、读书自学、拓展训练、参观考察、社团活动、出国留学、基层实习、工作交流等丰富多彩的培训形式,来提高员工的职业能力,激发员工潜能。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也离不开企业积极的参与,在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过程中,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的企业,创建和谐企业的关键是劳动双方建立稳定、协调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创建和谐企业的根本保证,也是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不仅反映出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而且关系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率、关系着核心竞争力。当今,某些企业存在着分配不合理、劳动保护不到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率“双低”现象。据最近浙江省丽水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向本市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分发了70余份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为主题的问卷调查,从反馈情况来看:一是国有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及规模相对较大、内部管理比较完善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0%-100%,社保率也相对较高,这类企业生产稳定,员工队伍也较稳定;二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生产季节性较强、内部管理欠健全的企业,以及建筑业、餐饮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普遍较低,最少的签订率仅有50%-60%,离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劳动合同签订率差距甚远,这些企业社保率也相对较低,而这类企业数量众多。由于上述原因,在这些企业中劳动关系不和谐、不协调,人才留不住,员工跳槽多,给企业发展和社会都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自身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各个主体之间和谐氛围,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何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呢?笔着认为:
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主动搭建和谐劳动关系平台
企业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在共谋发展方面达成共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开展,劳动者利益也能在企业发展中得到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努力创建和谐企业。企业应在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方面应首先承担责任,积极地投入到和谐理念实践中去,重要的是企业要主动搭建和谐劳动关系平台,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及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工作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完善机制,建立和健全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障体系,确保员工的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立和发挥三方面机制的作用,认真研究和处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1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即“三方协调机制”,丽水市也相续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三方协调机制构成了劳动双方关系的基本格局和主要运行机制,对促进企业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调和劳动关系的保障。当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又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冲突,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不和谐情况的发生,劳动关系协调任务越来越重。为此,要准确把握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和核心,认真研究和处理劳动关系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着力开展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领域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建设,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保证
我国先后公布了《劳动法》、《工会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保障条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当前应着力推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同时要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只有按照法律行事,劳动双方的利益才能明确,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矛盾和冲突也会大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