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政策分析

政策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政策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政策分析范文第1篇

文化政策理念的持续运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国家依据凯恩斯理论和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公正价值观,建立了福利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形式承担起社会福利的职能。此时,民族国家的文化政策主要以国民福利和艺术普及为宗旨,目标集中在文化的精神层面,希望通过扶持高雅艺术、美学教育,恢复民族价值观念和文化认同。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国家社会运动的兴起,文化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人享有文化”(cultureforeveryone)和“文化的公民权利”(civilrightforculture)成为时代的口号。文化政策涉及的范围获得了拓宽,开始要求深入到民众日常生活中,使文化艺术为社会全体成员所接近。文化政策重视地方性与社区性的文化价值,强调接触文化的机会和文化活动的参与,因此地方性文化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文化活动获得了发展。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经济衰退使得以社会政治目的为主的文化政策转向了文化的经济效益,这段时期大型文化项目和文化旅游发展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文化产业日渐兴起。同时,西方政府普遍面临削减预算的压力,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思潮①与英语国家的“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措施开始逐步渗透到西方各国的公共文化艺术部门中。九十年代末以来,伴随着全球化进程所带来的文化冲突与文化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文化开始被视为一种发展资源,除了其巨大的经济潜力和社会整合力以外,文化更是被塑造成为地区积极而整体的社会重建(或结构转型)的发展策略,甚至被上升到战略地位——国家或地区的软实力。以上主要是从西方民族国家内部政策发展脉络来谈的,尚未牵涉信息和通讯技术对该领域的深远影响,而国际间的文化政策也未纳入视野中……事实上,众多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并制约着当代民族国家文化政策的发展思路,各个国家应对策略也会有所不同。当代文化政策急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以及它所带来的文化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引发了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对此的关注。20世纪70年代,“文化政策研究”这个词在西方英语国家中被提出,它经由文化经济协会和阿克伦(Akron)大学的都市研究中心的成立而开展学术活动。之后有固定举办会议探讨经济、社会理论和艺术等主题,以及关于政策及计划评量等主要研究。[1](P42-43)文化政策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一般意义上来说,它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一个分支,通过运用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文化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相关性研究,以期改进政策系统,提高文化政策质量。有人称之为文化政策的工具研究路径或者说是定位于政策的研究。同时,文化政策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研究范式即为文化研究范式,也有人称之为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前者是运用“工具性知识”(instrumentalknowledge)②,以政策建构、政策的实施和评估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偏重于实际操作层面的政策相关性的应用研究。后者则运用“批判性知识”(criticalknowledge),从人类文化艺术发展历史中理解历史上政策制定及其对后来的发展和应用的影响,分析各类文化政策可能导致的治理问题、文化与权力关系问题和身份以及意义相关内容在社会中的作用等等。两种研究范式对文化政策研究来说同等重要。有学者认为,文化政策研究是建立在“实用”和“批判”两种话语之上的,它既涉及艺术人文话语,同时又涉及政治经济手段,因此,学科内部学术传统有存在不一致的因素,甚至对抗的焦点。[2]本文重点介绍从文化研究路径进入文化政策研究领域的几位学者,他们与普通政策研究学者一样,也关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但他们探讨问题的侧重点则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理论和艺术生产之间的关系上。当看到文化与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化,他们开始不满足于传统文化研究领域,认为文化研究虽然具有文本的解构意义,但脱离了政策制定及行政,因此现实的“政治性”是有限的。他们希望拓展文化研究的视域,通过深入当今社会文化机制的研究,确立实践上的学术建构价值。所以,他们把研究对象定位在文化政策领域,并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政府政策议程的评议上。与政策研究不同,他们的关注点不在具体操作方法上,而更多地倾向于理论与政治方面的意义。政策导向的文化研究,其思想渊源主要包括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英国伯明翰学派的文化理论、福柯的话语分析和治理性理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布尔迪厄的文化社会学理论、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以及后的接合理论等等。[3]他们致力于通过对文化政策历史发展的梳理以及对文化机制运作的解析,进一步理解文化与社会的关系,通过认可或合作来干预文化领域。他们认为这是知识分子积极参与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尼特的文化政策研究

托尼•本尼特①是文化研究领域较早提出把“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之中”并致力于解决现实问题,介入文化政策制定议程的学者。他批评传统的文化研究并不像许多倡导对抗的激进主义者那样具有变革和解放力量,更多时候它只是文本修辞上的幻影;他认为需要把文化研究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的种种争论,更深入地根植于各种现实环境之中,尤其要关注文化权力的制度层面。因此,他从传统文化研究领域对葛兰西式“文化霸权”的偏好,转向以福柯式“治理性”分析,把文化政策研究作为行动实践的入口,拓展了文化研究的范畴。对文化的界定,是文化研究的起点。本尼特主张在给文化下定义时,需考虑政策问题,区分不同区域的文化,以辨析不同的治理技术、政治关系等,以确立适当的有针对性的研究方法。[4](P157-158,166)本尼特在《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之中》(1992)提出:把“政策”理论地、实践地、制度地引入“文化研究”,这样可以纠正文化研究在机制领域中的缺失。本尼特将文化研究的路径从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转向了文化的治理性问题。他指出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新社会管理领域的出现,使得在特定知识框架中组织和使用文化资源的方式构建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应被视为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工具。本尼特在批判性评论“文化研究”所界定的具有丰富人类学意义的文化定义之后,指出“文化研究”忽视了某些研究领域的有机层面。譬如,文化也是一系列历史特定的制度所形成的治理关系,目标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广大人口的思想行为的转变。它可以被看作是现代化早期社会生活特有的日益治理化过程的一部分。[4](P159、162、163)本尼特在《文化:改革者的科学》(1998)一书中进一步延伸了这个观点,把文化政策放置于文化研究的中心地带,指出:政策是文化构成的重要部分,正是因为这种文化、政策和管制领域的联结,才建构了我们所继承的文化及知识分子所进行的活动。[5](P197-198)本尼特的文化政策研究主要围绕着两个焦点进行组织的:一个是在文化研究范围中,对文化政策研究领域进行分析和实际参与其中的总体理论背景的历史研究,包括文化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等,关注艺术、文化、政府如何行动作用于社会;另一个是探讨作为文化技术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组织文化和统治的现代关系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及一系列公共文化机构运作所构成的文化体制,它们对整体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深远作用。[6](P25-26)前者的代表作包括《把政策引入文化研究之中》、《文化:改革者的科学》、《文化与治理性》等,后者的代表作包括:《文化功用的倍增》[7]、《博物馆的诞生》[8]、《超越记忆的过去:进化、博物馆和殖民主义》[9]等。在“文化研究”与“文化政策研究”两者之间关系上,本尼特肯定了文化政策的界定和研究是有其自身的特性和历史的,但他不是要探究一般性的政策范畴,而是要利用文化研究既有的成果和独特的视角重新审察文化政策。对此,本尼特主要运用福柯的理论范式来探讨博物馆的历史、文化管理的现代形式、文化政策等具体文化实践领域,同时,也吸收了其他理论家的分析话语和科学研究。[10](P199-216)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政策只是本尼特探究文化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切入点,其研究方法的起步及研究的最终归宿还是文化研究,目的是对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产生积极作用。在本尼特看来,运用“文化研究”理论范式,可以批判性地去理解:文化政策在作为描述现代社会的政府与文化之间特殊的关系结构中的作用。反过来,文化在现代社会是处于被管理和经营的不断变化的复杂形态之中的,如果文化研究脱离这样的背景,必然会面临理论和现实上的困境。所以,两者的研究是相辅相成的。本尼特认为,文化研究在此之前也有关注过政策问题,但局限于文化研究所代表的理论叙述方式,没有充分注意到制约文化不同领域的制度状况,他试图在批判分析和政策定位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关系。[11]

三、米勒和尤帝斯的文化政策研究

乔治•尤帝斯、托比•米勒及贾斯汀•刘易斯①等人分别编著的《文化政策》[12]、《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读本》[13]在文化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走的也是文化研究路径,强调知识分子独立批判立场。他们运用话语和权力分析方法,历史地揭示了文化政策和制度背后潜藏的规训和控制技术;通过根本性的语境重建,从而以批判的立场有效地介入文化政策领域。他们批评传统文化研究尽管有明确的推动社会运动的政治议程,但过度偏重于文本政治分析,是“革命修辞”(revolutionaryrhetoric)。认为文化研究如果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关注作为社会文化治理体系重要构成部分的文化政策,所以他们更期望通过文化政策研究的导入产生一种新的领导象征,即以“改革志业”(reformistvocation)促使社会发生改变。《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读本》作为一本选辑,除了对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作了理论介绍以外,它还以不同学者在这一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建立起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领域的基本范式和研究方法。米勒和尤帝斯在《文化政策》一书中,首先从对文化与政策之间的关联,以及文化政策的历史与理论的探讨开始,展开文化政策的宏观和微观研究。他们认为:文化与政策主要在美学和人类学两方面产生关联:从美学层面上看,美学的标准是历史形塑的,文化起着指标作用,以区分品味和身份;从人类学层面上看,文化意指根植于语言、宗教、习惯、时代和空间的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政策则是联结美学创造力和集体生活方式的组织力量,它借助系统、规范的行动引导,通过资金分配(或补助)和民众教育的方法来决定文化的走向,并由相关组织机构采纳执行,以完成目标。[14](P1、6)米勒和尤帝斯认为,决定文化政策形成的参数包括六个方面的要素:其一,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这个概念来源于福柯,本来是用于解释现代性的行政设施,现代国家的兴起及其对个人的社会调控权力,米勒和尤帝斯借此概念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础从司法型逐渐向管理型与技术型转变。[15]其二,品味性(standardsoftaste),在他们看来将品味哲学化的过程是与现代政府同时生发的,品味的形成就是文化管理或文化政策。其三,道德性,文化政策是把治理性和品味相结合,在个人或公众层面上,形塑与管理伦理不完整的主体。其四,竞争性,它体现在与社会政治的竞争,国家所有的文化补助支出,都要有补助的借口。市场机制和政府管控机制都无法单一运作,将文化同时当作是乐趣(凭藉着市场)和进步(凭藉着政府)的观念,在许多文化政策中是居于中心位置的。其五,认同性,政府的计划要既符合国家认同又要符合超国家认同。通过文本解读可以发现,许多国家的文化政策其实是源于在地化和全球化之间的特殊关系。其六,文化公民权,它经由教育、习俗、语言、艺术和宗教,达成“自身文化”谱系的保存与发展;它关系到文化多样性背景下对差异的承认。[14](P4-29)研究方法上,米勒和尤帝斯把文化政策作为一个转变场域,通过批判理论寻求把知识结合到进步型的社会改变、社会运动,并以此位置思考权力、授权和责任问题。所以,他们的研究不是有关效率、效度和描述的政策研究,而是以理论、历史和政治为起点的文化研究。[14](P3-4)他们认为:了解文化政策并介入它,是参与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该途径可以更深层次的接触到文化的制度层面,拓展激进民主的文化政治。后来在刘易斯和米勒主编的《批判性文化政策研究读本》序言中,这一思想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论述:“文化政策研究的批判路径是一个改良工程,它既需要理解文化政策传统上被采纳的方式,又需要理解严谨而富有想象力的其他方式。它还意味着有必要将进步的社会文化运动和技术官僚联系在一起。文化政策研究的批判路径既需要理论上的挖掘,又需要实用的其他选择”。[16]

政策分析范文第2篇

今年以来两次高点分别为2 月份2478.38 点,5 月初的2453.73 点,后者低于前者。而2月高点则在于实体经济数据较当时的悲观预期较好,使得市场认为经济没有想象的差。同时,不断有地方开始尝试突破地产调控限制,虽然分别在短时间内被叫停,但给了市场无限遐想,同时各种政策预期纷至沓来,虽然在3、4 月分别遭到证伪,但在当时却推动形成今年以来的最高点。所以2478.38 高点,可以当作一个政策预期形成的高点,之所以预期也算数,是因为无论最终实现与否,不管先有预期还是先有政策,过程中对市场发生的作用倒是一致的。

5 月的高点距离现在较近,大家也仍然记忆犹新,这轮反弹主要是在证监会的大力刺激下而形成的,从而使得本来该有的较深调整草草结束,把债留到了现在。

而站在目前时点,从温总理讲话,到发改委开批项目,到新的信贷数据,都表示再一次投资拉动经济的迹象,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反而成为市场下探的触发因素。这里面或许能理解出两层含义,一是市场目前还不大相信,等到明确的数据或证据出来才会最终相信,比如新增信贷再超一万亿。二是投资拉动经济,不论表面的形式如何变化,终究逃不出4 万亿2.0 的定位形象,因此不可避免的会有强烈的边际效用递减,甚至其给予市场的信心,还不足以与一个监管部门相媲美。

当然,闲扯出所谓政策底或政策顶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想据此稍微判断一下,在未来市场发展过程中,政策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做个情景分析吧:

1、如果依然是4 万亿2.0,而且规模更小,力度更小,那么对于经济的扶持力度会较弱,发挥作用也会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市场的刺激也会较弱,市场据此突破前期高点难度较大。但好处在于,不会再形成恶性通胀,长远来看是好事,所以,如果出现此情景,可以再次确认政策底。

2、如果有再一次4 万亿2.0,而且规模、力度不输以往,那么就看市场的反应吧,短期反应很难判断,但长远一点看,所有东西都会被通胀吞没。

3、如果没有4 万亿2.0,而且没有其他,管理层表明容忍度提高,那么市场将会进一步情绪失控,市场有下探前期低点,甚至再创新低的可能。

政策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京津冀;精神需求;文化需求;老年人

本文为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项目:“京津冀区域文化养老服务体系协同构建策略研究”(课题编号:201603120414);“河北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602120405);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京津冀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区域差异及协同发展研究”(课题编号:201601122)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21日

京津冀区域人口老龄化压力和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在物质需求和生活照料得到满足后,老年人更需要充实的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是老年人源于衰老和社会环境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主观心态失衡以及为维持和恢复心态平衡而引发的一种渴求。本文重点探讨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现状,分析京津冀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京津冀养老事业及文化服务业协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及相关政策

联合国大会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保证老年人享用社会文化、教育、精神和文娱资源等基本原则,同时强调老年人应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再次强调了要考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让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国外一些专家还采用引导性政策鼓励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赡养。如新加坡专门制定了《赡养父母法》,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合住,以便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赡养。韩国、日本等国也出台了相应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慰藉政策。在鼓励家庭成员提供精神文化赡养的基础上,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可以通过这一体系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二、国内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及政策现状

国内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主要包括求知需求、教育需求、交往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等需求。老年人希望跟上社会日新月异变迁的步伐,据某网站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现在最关心的事包括自身健康、国家大事等。老年人的教育需求应促其达到自我实现,使其与所处的时代相适应。老年人同样需要友情,交往一些志向道合的朋友交流所见所闻、所学所得。同时,老年人也有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目前,京津冀三地在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具体政策安排上,首先是由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需求条件;其次是养老服务业。京津冀三地中北京、天津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对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关注较好。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但具有承接京津地区的地缘优势和政策支持,因此对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关注也在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资源的互补性为京津冀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协同发展提供了可能。

三、京津冀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京津冀三地相关扶持政策未实现统一化。除了子女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关注外,从养老服务机构上可以看出,京津冀协同构建中关注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普遍较少。且京津冀三地养老扶持政策也不一致,以河北省为例,2012年河北省制定的《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河北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50元标准的补贴,对于入住的京津地区的老年人的扶持政策则相对较弱。这种扶持政策的区别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三地养老服务业在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三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协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而在老年人迁移流动中,必然涉及到养老、医疗等社会服务,三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就突显出来。从河北省来看,关于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方面,主要是政府调控和支持。目前,河北省的经济发展远不如京津地区,政府用于老年人精神文化建设的财税补贴有限,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较差,同时,河北省少有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训,导致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护理、服务人员匮乏,且现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普遍较低。而京津两地由于经济条件较好,这些问题相对较少。京津冀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最终阻碍了三地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的协同发展。

四、京津冀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协同发展对策

(一)统一京津冀三地老年精神文化服务标准。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C京津冀地区的老年人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政策的一致性,为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如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养老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统一的养老服务业运营管理标准;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增加老年人的养老的选择性。京津冀三地异地养老时,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实现养老服务业的流动性,逐步缩小京津冀三地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障待遇享受方面的差距,减少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困难。可设立统一的机构对三地的养老服务业实行一致的管理和监督,为京津冀三地精神文化服务标准制定提供社会保障。京津冀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协同发展中,应鼓励家庭成员中子女承担养老服务责任,构筑养老精神文化需求服务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与发展,京津冀地区也会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老年人实现家庭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生活。目前,应该首先出台一系列鼓励家庭成员赡养老年人的激励措施,在政策性制度方面鼓励年轻一代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慰藉。

(二)加强京津冀三地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水平。京津冀三地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建设,除了家庭成员的参与照顾外,还应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担起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管理职能。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老年人的健康信息和精神文化需求信息;进行精神文化需求的调查,为老年人提供一些基本的精神文化服务;建立起老年人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联系,当老年人提出某种精神文化服务时,便于联系专业服务机构;当老年人与服务供应商之间出现矛盾时进行协调;组织和协调志愿者在本社区的养老社会服务机构服务。每个社区开通老年人服务热线,方便老人通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慰藉等养老服务。由于京津冀三地的经济水平相差较大,应充分考虑三地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财政支持和补贴。同时,应对现存的养老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促进京津冀三地的人才交流、经验共享,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养老人才,满足京津冀三地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实现京津冀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协同发展,既能够缓解养老问题给京津冀一体化带来的压力,又能够推动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事业的进步。总之,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自身养老质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政策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结果分析;国外经验借鉴;公共政策完善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102-03

一、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结果分析

威廉・N・邓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将保障性住房政策归为公共政策中的重要一项。由此,对于住房保障政策的结果分析主要由保障性住房公共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利益相关者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环境三要素构成。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结果分析标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事实标准

保障性住房的事实标准分析主要集中在政策产生的实际可见的效果上。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经济标准。在这个标准下主要考虑的是政策资源的使用与分配是否正确,以及如何进行使用和分配。

二是效率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涉及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即是否在投入与产出中达到了最高的效率,或者说该政策的公布是否获得了需要的资源。

三是效果标准。该标准的测量主要是政策的目标实现后对于现实中问题的解决程度。

四是受众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群(即低收入人群),根据低收入人群的需求满足情况作出裁定。

(二)价值标准

价值标准主要是用于无法进行量化的一些指标,通过相对量的指标进行测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平性。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引起的收益、价值在不同的社会群众间的分配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取向。

二是充足性。主要体现在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人群的需求、价值的满足和契合情况,明确了二者价值期望的吻合度。

三是适宜性。主要衡量所需要的政策结果是否能够真正具有价值或值得去做,该结果要考虑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处理。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结果分析

我国对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预期目标有以下三点:能够平衡我国目前的住房价格;人人都能有房住,人人都买得起房;形成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居住社区。

(一)事实标准分析

一是在经济、效率标准的完成程度下。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快速推进,全国保障房的开工率逐月上升,7月份达到72%,9月达到98%。截至10月底,建设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已经提前完成。目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投资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商品房的投资疲软问题。2012年计划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00万套以上,基本建成500万套以上。虽然目前保障性住房实施的情况较为良好,但民众的需求是否与保障性住房相匹配仍旧是个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公共租赁房还存在有政府人员的寻租、贪污等行为存在,保障性住房仍无法在较大范围内普及生活水平较差的人群。

二是效果标准。该标准的测量主要是政策目标实现后对于现实中问题的解决程度。保障性住房虽然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但由于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后常造成住房隔离情况,中低收入人群多居住在城市最外圈,导致居住地与工作地分离情况严重,使得城市整体运行效率下降,增加了生活成本。主要表现在:交通费用的增加,加大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成本;交通拥堵增加了时间成本等。

三是受众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群(即低收入人群),根据低收入人群的需求满足情况作出裁定。对于政府而言,大多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程度,希望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来调整全国的房价水平;具体的执行部门也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但是由于管理职权有限,建设资金无法全面到位,整体的保障性住房供需问题仍相对突出。

(二)价值标准分析

价值标准主要是用于无法进行量化的一些指标,通过相对量的指标进行测量。主要体现为公平性、充足性与适宜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作用加强,解决住房问题过度依赖市场机制,但“市场失灵”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房价过高、居民买不起房的情况。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主要面向无法通过市场与保障途径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家庭。体现出了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性。

三、由结果分析透视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缺陷

(一)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不足

1、政府的资金投入不足。政府更多的将资金投放在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工程,一味追逐商品房建设,而忽视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由此暴露出了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不足、资金匮乏等问题。

2、金融配套措施不及时。我国目前的住房金融政策集中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较低、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目前还没有专门开设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金融政策。

(二)保障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1、准入机制存在问题。现在的保障性住房认证管理工作难以核查。其一,家庭收入状况审查难度较大。居民的就业方式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导致个人信息收集困难,审查难以准确无误。第二,审查、监督机关存在缺陷。由于相应的机关部门人员有限,导致各项工作的分配人员集中,并且难以做到每家每户的深入调查,监督机制出现缺失。

2、退出机制形成较难。就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的保障性住房数量较少,一些居民一旦拥有了住房的使用权,不愿退出。而只要相应的居民购买了保障性住房便终身拥有,福利固化,公平性缺失。

(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制度滞后

1、分配中腐败滋生。一方面,由于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低收入人群才是最后的受益人。但现实的运作中,保障性住房常被用于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使得本该获取利益的群体没有得到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新建保障性住房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加大出行成本,违背了初衷。

2、法制不完善,机构不健全。从事保障性住房的机关人员数量较少,在全国有较多市县并未设置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和实施机构。即便存在相应的机构,但由于一人多职,导致保障性住房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目前,我国未指定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尚未健全,在制度方面虽然建立了部分制度,但仍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四、新加坡保障性住房政策评估

(一)新加坡保障性住房政策

1、灵活、弹性的土地供应。新加坡在住房保障政策方面,主要是政府灵活的处理土地供应。定期、及时、准确的评估房屋需求,并以此为依据提供相应的建屋土地、配套的基础设施。通过合理规划,使土地的利用率达到最高。

2、资金保障方面政策。新加坡主要实行“居者有其屋”的财政安排。政府提供各式各样的住房来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居民需要。目前最主要的筹资方式主要为公积金制度、政府的财政拨款、市场供应。新加坡的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政府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来改变房地产市场中的商品房价格。

3、准入与退出机制。新加坡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该机制的主要作用在于筛选出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居住的资助对象。

(二)新加坡保障性住房的结果分析

1、事实标准分析。新加坡目前的保障性住房有108万套,其中人均住房面积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达到了21平方米。住房的自有化程度已经达到了80%以上。数据显示,目前,新加坡全国人口的87%居住在了新加坡政府所提供的组屋中。在经济标准上,已经相对达标。

新加坡组屋计划的“高计划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组屋的统一规划、建造,施工采用的是招投标,由专门的承包商进行建设;二是具备严格的分配制度,对购买者的身份、收入、家庭情况有严格的限制。三是具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在这些机制的保障中,提高了建设与住房的效率,并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有了保障。

2、价值标准分析。新加坡的祖屋计划的“高福利性主要体现在组屋的覆盖面广,政府的支持力度大。使得中低收入家庭得到了住房保障,保障水平居于世界前列。

五、由国际政策结果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

(一)加快我国保障性住房立法工作

保障性住房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公共政策,关系着民生发展与社会稳定,而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需要有立法方面的支持。目前,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都较为完善,例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支撑。而我国不仅缺乏全国性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基本的《住房保障法》也缺失,导致在具体的操作中,对于相关的政府机构的住房保障缺乏约束力。

(二)调整住房保障收入线,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

现阶段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供需之间矛盾较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无力购买商品房或租房的人群。而最关键的便是建立科学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以明确保障对象的范围。这要从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划分家庭收入水平,并进行指标分类;二是建立严格的审查、信息反馈机制以确保真实性与公开性。

(三)进一步完善资金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其一,可以采用发放国债的方式。国家可在增发的财政债券中安排专项资金来进行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补贴。

其二,可以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可以允许政府一定比例开发商品房,并将该商品房以正常的市场价位进行出售或租赁,由此来偿还银行贷款。

其三,动员民间资本加入。吸收外资或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住房领域,并适当的允许民间资本在其中收获定量的回收。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

1、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机制。首先,需要对准入机制相关的政策进行审核,建立明确、详细的信息库,如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并实施好相应的登记、审核、公示程序,尤其是公示程序,让民众审查,有异议者可以提出复查。再者,对于申请者资格的详细确认,根据其生活水平来确认保障性住房的种类。

2、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资格审查,随时进行中低收入阶层资料跟踪,确保其家庭整体状况符合标准;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进行倡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让中低收入家庭者在经济改善的情况下退出保障性住房体制,进入商品房市场中去。

(五)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评估体系

1、设立独立的公共政策评估机构。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仍处于发展阶段,缺乏相应的专门机构以及独立的评估人员。想要实现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就需要依靠相应的组织机构,其一,根据我国各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机构设置,在其内部设置相应的政策评估组织;其二,建立公共政策评估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人员培养,并借助与社会沟通能力强的优势,进行信息采集。

2、完善评估的信息系统。对于公共决策的评估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信息量的采集。在目前的公共政策运作过程中,由于存在较多的政策重叠、多样化问题,使得公共政策相关信息的收集有一定难度。

信息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在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比较系统地记录了相关政策问题方面的投入、产出以及外界环境或政策的变动情况,根据信息变动来进行政策方面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刘晓君.廉租住房纵览[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 张蓉.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7).

[4] 高兴武.公共政策评估:体系与过程[J].中国行政管理,2008,(02).

[5] 马博涛.公共政策评估研究综述[J].改革与开放,2010,(09).

政策分析范文第5篇

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十年相互协同情况分析(1993年―2003年)

近十年来,根据不同经济状况的需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采取了不同的配合形式,从协调方式、作用力度、操作技巧以及政策环境来划分,基本可分为两个比较大的阶段。

(一) 1993年下半年到1998年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适度从紧配合

针对前一时期金融秩序混乱、财政信用关系不顺、财政收入增长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现状,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改革财税管理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建立中央银行体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规范信贷资金拆借行为。这次宏观调控主要偏重于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保证国民经济重点方面的发展需求。经过几年的宏观调控,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证明,这次调控不仅有力地控制了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率由1993年的132%和1994年的217%,回落到1995年的148%、1996年的61%和1997年的08%。而且经济持续保持较高速度增长,国民经济总体实力不断增强。

(二)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与稳健货币政策的协调运用情况

面对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为了缓解日益明显的需求不足压力,我国果断地转换宏观调控方向,从1998年开始实行以积极财政政策与稳健货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扩张性宏观调控政策。以后的几年里虽然在力度和具体目标上有所变化,但政策方向始终未变并延续至今。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成功配合

(1)有效拉动了投资、消费和出口增长,使1998-2002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保持在7%-8%之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率较高的国家。与此同时,货币信贷的增长比较平稳,货币供应量充足适度,我国经济逐渐出现了“高增长,低通胀、适度货币供应”的局面。

(2)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政策取向、政策选择和政策配合协调上都有不少新的尝试。1998年开始的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其政策着力点是扩张,在实施中采用的是加大财政扩张力度,同时辅以货币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的组合模式。政府公共支出的扩张,是采用债券融资型,即靠增发国债来扩大公共支出。响应搭配的货币政策松动则表现为增加贷款规模,放宽贷款投向,下调存款利率、降低存款准备金等多层面的配合。值得指出的是,逆风向操作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除了补充增加建设项目资本金、增加直接投资和刺激银行扩大贷款拉大需求外,特别国债的安排,为我国防范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货币供应量M2增幅基本在14%以上,高于经济增长与物价变动之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增幅基本控制在14%―16%的平稳增长区间。而且信贷结构有了大幅度调整,人民币汇率稳定,货币政策初步实现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调控手段和调控中介目标日益多元化,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加大,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2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1)最明显的不协调反映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共同作用领域――债券市场。一般情况下,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债券市场,或同时在两个市场,通过发行国债来落实其财政政策。央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冲外汇占款,通过收缩或放大基础货币供应量以落实基本货币政策。2003年8月23日,央行宣布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持续释放国债以回笼货币,并发行央行票据作为吸收流动性的补充。国债收益率低至23%―24%,央行票据收益率高至28%―29%,导致国债价格下跌和发行困难。

(2)国债投资与银行提供的配套贷款之间矛盾开始显现。国债投资虽然建成许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项目,但也形成一些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使得银行配套贷款面临损失。同时,随财政政策转型,国债项目向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长期项目转移,商业银行配套贷款还本付息难度加大,中长期贷款由于其时间跨度大,不确定因素多,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

(3)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待强化。1988―2002年上半年,为配合财政政策的扩张需求,货币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刺激信贷投放的政策,但统计资料显示,1998-2001年,金融机构贷款分别增长164%、116%、134%、116%,明显低于1993-1997年平均增长276%的水平。货币供应量情况雷同。2002年上半年,信贷投放仍然偏少。而进入2002年下半年后,央行并未出台新的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信贷却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房地产、汽车、水泥、钢铁等行业出现过热的苗头。

(4)财政政策所支持的农业税费的改革与基层金融改革的落差。县以下金融网点的撤并,使农业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空缺,无疑会抵消农村税费改革的正面效果。

(5)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中,行政措施的痕迹犹存。这当中既有基础性问题、经验问题和效率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

政策分析范文第6篇

(一)自首制度的条件

1.犯罪分子首先要主动并且自愿投案。对于主动并且自愿投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分子本人都没有被发现,或者犯罪分子已经被发现了,但是还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主动而自愿投案自首的行为。主动并且自愿投案的表现形式为犯罪分子向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投案,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且还要求犯罪分子自愿的被控制,然后在这些机关的控制范围内交代自己的罪行,最终达到国家审判机关的制裁和审判。犯罪分子也可以向所在的单位,基层机关或者相关人员投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最重要的是犯罪分子的主观上必须是主动并且自愿。自动投案的时间不是一个固定的点,而是一个时间段,既可以在公安司法机关什么犯罪事实都没发现的情况下投案,也可以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而没有发现犯罪分子时候投案。犯罪分子的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改的决心,愿意接受惩罚。只要犯罪分子处于真诚的悔罪,即便犯罪分子由于客观的事实情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马上到案以委托亲属朋友代替自己投案自首或者以书信电文的形式投案自首的,也属于自动投案。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种积极悔改的行为,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种情况是不能认定自动投案的,比如被公安抓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或者被群众围堵,无路可逃的情况下以及被司法机关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后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要想成立自首的话,那么就必须是如实的根据客观情况来供述自己的所犯的罪行,这也是自首的必要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根据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有一个犯罪分子自首的,这个犯罪分子要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还要交代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否则就构不成自首。犯罪分子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别人的犯罪事实,这不是自首,是检举揭发,应该是立功。犯罪分子犯了数罪的,如果仅仅交代了其中一个犯罪事实,或者几个犯罪事实,那么认定自首的时候只能在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内认定自首,对于没有交代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3.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判。犯罪分子有自首行为就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过的表现,进一步表现为自愿的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决,但是犯罪分子自首不是自愿的,而是为了被逼迫或者又逃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或者以电文,书信自首的,犯罪分子本人久久不到案,不肯说明自己身份,不能认定为自愿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判。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己进行辩护,并且上诉等,都是法律允许的,是犯罪分子应有的诉权,不能片面的认为是不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判。

(二)自首的外在表现

1.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投案;

2.犯罪分子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到案,但是委托了自己的亲友先代替自己投案自首,等客观情况消灭后再自己去投案自首的;

3.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发现的时候被突然而来的侦查人员询问,由于心虚而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的;

4.犯罪分子知道自己已经被立案侦查或者知道自己成为被通缉的对象后逃亡的过程中也可以自动投案,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的时候是在犯罪分子投案的路上,也认为是自首;

5.犯罪分子被羁押或正在服刑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要认定自首必须从具体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中考虑,正确的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分子正确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准自首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运动

准自首跟自首有一定的区别,也称作特别自首,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其他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准自首的主体条件

准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指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正在服刑的罪犯指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经过了审判机关审判后定罪量刑的人。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可以构成准自首的主体。

(二)犯罪分子亲友规劝的自首认定

有些犯罪分子是不愿意自首的,但是经过亲友的规劝,陪同犯罪分子一起投案的,或者司法机关通知其亲友,亲友主动投案后又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准自首。

(三)犯罪分子投案后逃跑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也应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后,不仅要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还要交代其他共犯所犯下的罪行,才可以认定共同犯罪的自首。

三、如何区分自首与坦白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与坦白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态度问题。对有坦白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一)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

自首与坦白均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在归案后犯罪分子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与坦白都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之处

我们必须看到,自首和坦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分子没有被追诉和通缉的情况下,主动自愿的使自己被公安司法机关所控制以便进一步的查清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表明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也正因为这一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比较宽松的量刑原则,例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在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的罪较轻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和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因此犯罪分子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与自首的犯罪分子而言更重一点。在司法实践中,要对自首和坦白要仔细区分,这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从而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际的司法活动中。

四、我国刑法对自首的量刑规定

(一)我国刑法在对自首的问题上采取的是相对从宽的原则

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后的量刑问题所做的原则性规定,要根据情节,认罪态度,认定从宽的界限。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行为已经客观存在,那么投案自首的话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刑法,但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对社会危害性、人生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特殊处理,如严重危害人身利益的犯罪,性质恶劣的暴力性犯罪,有的甚至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发生在西安的“药家鑫”案就是这样的,虽然自首,但由于社会影响恶劣,自首也难逃死刑的处罚。

(二)自首的量刑应把握的具体情况

1.要根据主要犯罪事实来认定量刑情节。自首在一定程度上能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持续状态结束,也就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减少甚至消灭,尽管如此也不能仅仅因为自首行为而否定以前所犯之罪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有些危害甚至是不可能消除的,比如故意杀人既遂。投案自首也仅仅表明的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表现,对于已经发生的且不可改变的社会危害已经不可避免量刑的时候要以犯罪分子的罪行为前提进行合理的量刑。因此在量刑的时候首先就要搞清楚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然后拟定一个刑罚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相对从宽处罚,因此要把握好这个度,以达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如果要对犯罪分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必须是犯罪分子所犯之罪很轻。什么是比较轻的罪,这也是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来认定和判断的。犯罪较轻通常认定为最低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此为衡量标准来判断犯罪较轻,从而决定自首的量刑加以处罚。

3.假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比较重,那么有没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可能呢,答案是有的,但是要求更为严格。在犯罪分子自首的情况下,一般只能从轻处罚所以,对于所犯之罪比较的重的犯罪分子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必须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也是一前提条件。

五、结语

政策分析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货币供应联动性、E—G协整、通货膨胀

一、引言

进入2008年一场由美国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美联储为刺激和促进美国经济奉行了宽松货币政策,到2009年3月又在零利率下限约束下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外国货币政策对一国经济的国际传导愈加明显,特别是其对一国通货膨胀的传导日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因此,美联储的宽松货币政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国家造成了冲击。

辰英(2011)认为,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奉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在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出现的情况下,使其难以寻觅到更好的增值获利渠道,就通过抬高国际市场以粮食和原油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价格,成为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的重要推手。然而,美国的宽松货币政策并未使本国出现通货膨胀,相反发展中国家则几乎都处于高通胀状况,金晓平(2011)认为虽然美联储向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但这些新增的货币并没有及时转化为贷款,以刺激消费和投资来拉动实体经济,而是由于金融机构惜贷,被大量滞留在各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账户中,出现“基础货币供给显著增加,但货币供应量未同步增加”的困境。因而美国宽松货币政策在短期内不会引发通货膨胀。李永刚(2011)则通过分析美国宽松货币传导机制,认为该政策将会降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债券收益率,促进其货币升值,加大发展中经济体流动性过剩压力和通货膨胀压力。

美国实施的超宽松货币政策在向市场注入的大量流动性到底会对其他国家的货币供应量产生怎样的影响?又会对其通货膨胀产生怎样的作用?如果美国宽松政策具有溢出效应,那么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通货膨胀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得出发展中国家发生通胀的原因具有较强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因此,本文将首先选取“金砖国家”以及G6(六大工业国)分别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将美国与它们的货币供应量进行协整检验,来分析它们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经济体通货膨胀差异的原因。

二、货币供应国际联动的实证检验

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货币政策可能紧紧追随他国货币政策,美国宽松货币政策可能通过对其他国家货币供应的直接影响而间接作用于通货膨胀。其造成的美元贬值可能迫使其他国家货币当局通过向本国系统注入流动性以应对本国产出的减少,来回应美国宽松的货币政策。

为了得出美国次贷危机后奉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对世界主要国家货币政策联动性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本文首先选取的发展中经济体代表为“金砖国家”(BRICS)即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以及将G6(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对它们之间的货币供应量数据进行E—G两步法协整检验,看看他们与美国货币供应量之间是否具有联动性即长期均衡关系。

协整研究发现,“金砖国家”都受美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且拥有长期均衡关系。美国以货币供应量表示的货币政策执行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确定的联动关系,即当美国采用宽松货币政策来刺激其经济增长时,必然引起发展中国家货币供应量的相应调整。而发达国家的ADF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除了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的货币供给量水平值平稳外,英国、日本和加拿大与美国的M2一阶平稳,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可以对这三国的广义货币量做协整分析来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E—G两步法协整检验结果显示,他们与美国货币供应量之间都不具有联动性。

三、次贷危机期间世界通货膨胀的表现和原因

2008年,在“金砖国家”中俄罗斯的通货膨胀率为14.1%,南非和印度的通胀率也在10%以上远远高于主要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胀率(见图1)。因此,如果说美国的宽松货币政策导致了全球流动性的泛滥,那为什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货膨胀会产生这么大的差别呢?而由以上实证结果显示,美国宽松货币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大于发达国家,是否发展中国家的通货膨胀就是受到美国巨大洪流的影响,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成为发展中国家通胀的重要推手。

数据来源: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September 2011

最具说服力的理论就是用“货币数量论”解释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的原因,其强调了流动性过剩对于通胀的重要性。认为通货膨胀最终是一种货币现象,过多流动性的积累必然会成为未来通胀的隐患。换句话说,货币增长在决定通货膨胀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市场价格总水平下美国宽松政策创造出的货币量也将导致通货膨胀。为了检验这个结论,本文选择了20个发展中国家计算这些国家2000—2010年的货币供应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这两者的均值来进行计量分析。

使用EViews6.0软件分别对CPI和M2增长率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CPI和M2增长率的水平变量序列不平稳,而一阶差分序列DCPI、DM2为平稳序列,使用E—G两步法对两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建立回归方程:

模型估计的残差为:

通过EViews6.0对残差序列 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在1%的显著水平下,残差序列 是平稳序列,这说明原时间序列CPI、M存在协整关系。对二者进行相关性检验,CPI与M2具有负相关性。而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经验也对流动性与通胀总是正向显著的关系提出了质疑。因此,“货币数量论”不能为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通货膨胀原因提供有益指导。

为了观察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高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我们需要看下2008年以前他们通货膨胀的表现情况。为此,本文分别选取了20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2000—2010年的通胀数据(见图2)。

上图显示,2008年世界的通货膨胀率普遍偏高,而且2008年世界各国遭受美国宽松货币政策的第一次冲击,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通胀差距达到最大。但从中也可以看出,2000年开始发展中经济体的通胀率就早已遥遥领先于发达国家。

因此,2008年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率高于发达国家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发展中国家本身普遍偏高的通胀率。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存在很高的通货膨胀。美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只是扩大了原来的通货膨胀,而不是制造了通货膨胀。而发达国家原来的通货膨胀率较低,因此受到美国宽松货币政策影响后的通胀率仍可能较低。

参考文献:

1、王彬. 中美货币政策协调性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4)

2、辰英. 当前全球性通货膨胀的原因及影响[J]. 当代世界,2011.6

3、金晓平、应政. 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运行效果分析[J]. 生产力研究,2011(9)

政策分析范文第8篇

根据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行业分类标准,截至2011年底,我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保险类公司分别为31家和10家。其中,爱建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和新华人寿于2011年上市,本文将这4家公司从样本中剔除。将余下的37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其2005年至2010年的股利政策进行分析。

一、股利政策统计分析

(一)历年股利分配情况分析

笔者首先对37家公司2005年至2010年的股利分配情况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37家公司6年间所采取的股利支付方式及采取每种方式的公司数占含未上市公司的公司总数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混合股利包括送股加派现、转股加派现以及转股加送股加派现等情况。由表1可以看出,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所采取的股利分配方式包括单纯发放现金股利、发放混合股利、不发放股利和转增股本,不存在单纯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如果将发放现金股利和混合股利的情况视为分配股利,将零股利和转增股本的情况视为不分配股利,则2005年至2010年间,分配股利的公司占当年已上市公司的比例依次为35.29%、54.55%、70%、83.33%、84.37%和81.08%。除2005年分配股利的公司占比较低外,其他年份均超过50%,并呈逐年递增态势。采取单纯现金股利支付方式的公司数亦呈逐年递增态势,至2010年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0.27%。混合股利支付方式在6年中的变化不大,所占比重较小而且均为现金股利加送股或转增股本方式,说明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更倾向于现金股利支付方式,较少采用股票股利或转股方式。

(二)现金股利支付连续性分析

公司是否连续并稳定地进行股利分配,尤其是现金股利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发展能力和财务状况等。样本公司中有16家公司于2005年之前上市,21家公司于2005年之后上市,为了提高准确性,对二者2005年至2010年现金股利的支付次数分别进行了分析。1.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由于混合股利中均包含了现金股利,故进行统计时将混合股利视为现金股利。统计发现,16家公司中连续6年派发现金股利的共5家,占31.25%;6年中派发过2至5次的共8家,派发1次的仅有1家,未派发的共2家。如果将派发6次和5次现金股利的公司视为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强,则其中7家(占比43.75%)的公司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强;另外9家(占比56.25%)的公司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弱,即约六成的公司股利支付连续性较弱。2.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共21家,其现金股利支付情况为,共20家公司上市后派发过现金股利,其中上市后每年均派发的公司共18家,占比85.72%;派发但并未每年发放的公司共2家,占比9.52%;未派发的仅有1家,占比4.76%。这说明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较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有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有所提高。

(三)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分析

在股利支付方式中,只有现金股利可以在数量上进行统计比较,而送股和转股却很难进行量化。因此,该部分仅考虑发放现金股利和混合股利的公司,对其包含混合股利中的现金股利部分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进行统计分析。统计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统计各年的现金股利支付额,以了解各年的支付水平和变化趋势;二是统计现金股利支付平均值,以分析各个公司与行业均值间的差异。另外,为了使分析数据具有合理性,本文选取37家公司中进行过3次及3次以上分红的公司作为样本,并对2005年前后上市的公司分别进行分析。1.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额和支付均值分析。从股利支付额来看,9家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呈现各年有一定起伏、公司间差异较大和水平相对较低的态势。其中,2005年是6年中股利支付水平最低的一年;2006年仍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股利支付水平较前两年有了明显提高,成为6年中支付水平最高的一年;2008年股利支付水平较前一年度有所下滑,究其原因可能是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保险行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这些公司为了保持其流动性,采取了降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政策;2009年和2010年股利支付水平有所上升。从股利支付的平均值来看,9家公司6年现金股利的支付均值为0.197元/股。其中,中信证券、国元证券、宏源证券、长江证券和招商银行等5家公司均超过了平均水平。2.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和支付均值分析(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12家公司于2005年之后陆续上市,故以其上市年份数作为分母计算均值。从股利支付额来看,12家公司上市后只有中信银行2010年未进行派现。其中,以中国平安2007年派发的0.7元/股和中国人寿2009年派发的0.7元/股为最高,以工商银行2006年派发的0.016元/股为最低。从股利支付平均值来看,12家公司5年派现均值为0.223元/股,比2005年以前上市的公司派现均值0.186元/股提高了20%。其中,中国平安、兴业银行和中国人寿处于领先水平,超出均值70%以上。宁波银行等其余8家均低于均值水平。可见,12家公司股利支付水平亦呈现出各年有一定起伏、公司间差异较大的态势。但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派现水平较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提高了近20%,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前者的业绩水平较好、公司质量相对较高。

(四)收益与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分析

收益状况是企业制定股利政策的主要依据。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笔者通过比较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和每股股利对收益与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首先对37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和每股股利进行汇总统计,在此基础上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同一年份不同公司的数据分析。2010年盈利并派现的公司共30家、占比达81.1%。这30家公司,除陕国投、国元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曾出现1年亏损外,其他各公司均实现了年年盈利,尤其是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还实现了年年派现。在2010年盈利但未派现的6家公司中,深发展连续6年盈利,仅有2个年度发放过较低的现金股利;安信信托1年亏损5年盈利,从未支付过现金股利;国金证券6年盈利,只有1个年度发放过现金股利;西南证券4年盈利2年亏损,从未支付过现金股利;太平洋证券5年盈利1年亏损,只有1个年度发放过现金股利;中信银行2010年零股利,其余各年均发放了现金股利。可见,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基本遵循了“有盈则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一般地,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相对较高时,公司有较多的盈余以进行股利分配,每股股利的支付水平也应相对较高;反之亦然。为了能够直观判断,进一步测算了2010年盈利并派现的30家公司的股利支付率,统计了处于各区间的公司数和比例。统计结果为:股利支付率大于40%的公司共5家,占比16.67%;处于30-40%和20-30%区间的各有9家,各占比30%;处于10-20%的共7家,占比23.33%。可见,约77%的公司股利支付率大于20%,100%的公司股利支付率大于1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基本遵循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的原则。#p#分页标题#e#

2.不同年份同一公司的数据分析。为进一步深入分析,从银行类和证券类上市公司中各选取了一家连续6年派现、净资产收益率在同类公司中较高的公司进行分析。被选取的对象为招商银行和中信证券,二者的收益与股利分配情况分别见表4和表5。可见,2005至2010年间两家公司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但每股股利、股利支付率的变动趋势与收益的变动趋势缺乏一致性。从每一公司的数据可以看出,当公司收益提高或降低时股利支付水平并未随之相应提高或降低。这表明,二者虽遵循了“有盈则分”的原则,但是并未完全采取“多盈多分”的政策。

二、分析结论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该行业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其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同时还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监督经济的作用。上述特殊性决定了这类上市公司应在保持自身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盈利性,也决定了影响该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将该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总结。

(一)股利分配政策方面

这类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股利支付形式、股利支付率、具体股利政策和股利支付程序的确定等。具体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等。本文通过对37家公司的分析,得出了其近6年中在股利支付形式的选择、股利支付的连续性、股利支付水平以及股利支付与收益之间关系等方面的结论,未能直观地判定其对于具体股利政策选择的倾向性,这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二)股利支付方式方面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较多采取了现金股利支付的方式,不存在单独采取股票股利方式的公司,混合股利和转股方式占有一定比例且占比较低。

(三)现金股利支付方面

就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而言,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股利支付尤其是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不高、稳定性不强;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比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表明上市公司的质量越来越高。

(四)股利支付水平方面

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水平呈现各年有一定起伏、公司间差异较大的态势。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派现水平较2005年之前上市的公司有所提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表明2005年之后上市的公司业绩水平较好、公司质量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