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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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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1篇

曾荣木,男,1982年4月出生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的一个农村家庭里.

他8岁时随母亲来到晋江市东石镇大房村,父亲是个卖鱼的小摊贩,母亲除了帮助父亲卖鱼外,就是做些家务活,身下还有两个弟弟.父亲微薄的收入艰难地维持着一家子的日常生活,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初中尚没念完的曾荣木离开了校园,在大房村下庄区开了一个摩托车修理店,自己当起了摩托车修理工.平日里吃住在店里的曾荣木,给人一种憨厚、朴实的感觉,虽然没念多少书,内心却有着一股浩然正气和热血心肠,时常帮助邻里们做些好事.热心、诚实的性格,使他与邻里们的关系相处得很好,经常得到邻里们的赞许,这其中也包括隔壁张百连一家子.

2014年4月5日凌晨1时许,此时正值深夜,正是人们睡得沉的时候,熟睡中的曾荣木被一阵噼里啪啦和杂乱的脚步声吵醒,隐隐约约听到有人在呼喊“救人啦”,他立刻意识到出事了,便随手抓起了外套跑出店外,发现隔壁张百连家一楼着起了大火,在这栋楼内住着一家五口人,即屋主张百连、妻子许琼花、儿子张年润、儿媳许秀枝、孙女张怀月,均被困在火海中,情况危急,如不尽快救人,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时曾荣木顾不得多想,迅速跑到张家楼房的后门.此时租住在摩托车修理店三楼的牙医听到声响也一起赶到并打开了后门,楼道里早已经充满了滚滚浓烟,猛烈的浓烟呛得曾荣木直咳嗽,但他并没有退缩,反而顺着楼梯快速冲上了二楼,试图打开房门,无奈房门上了锁、无法推开,此时时间就是生命,曾荣木不敢停顿,又马上折回修理店取出修理摩托车的工具,再次飞速冲上张家的二楼,撬开了房门.屋内一股闷热的浓烟随即扑面而来,眼看火势越来越大,情况万分危急,此刻曾荣木心里只想着赶紧救人,来不及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屏住呼吸,便只身冲入充满浓烟的屋内,一把将躺在床上的张百连3岁的孙女张怀月抱起,迅速跑出屋外,递给了随后赶到的消防队员.因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曾荣木已吸入了不少浓烟,但他想到二楼屋内还有张百连的儿子及儿媳,便脱下外套捂住鼻子,不顾个人安危,再次冲入屋内,凭借着火光,找到躺在地上的张百连的儿子张年润,抱起他就往外跑.随后赶到的消防队员又将张百连的儿媳许秀枝以及住在三楼的张百连夫妇救出.救出两人后,曾荣木又协助消防队员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随后的一个多月里,曾荣木咳嗽不止,起先以为是感冒了,经医生检查,才知是因吸入了浓烟导致了肺部发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慢慢好了起来.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2篇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物质奖励;形式标准;实质标准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236-01

一、设立物质奖励的积极意义

历史上,见义勇为是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为维护专制统治,顺应民意,大多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如今,在法律中规定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方面的民事法律救济,其现实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免除英雄的后顾之忧,促使他毫不犹豫地实施救助行为;另一方面,避免挫伤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人们帮助别人。因此,为了避免人们普遍产生“见义不为”的心理与行为倾向,立法者倾向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奖励。

二、我国当前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关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还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另一类是地方法规及条例,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二)地方立法中物质奖励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湖北等九个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对象除了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行为外还包括抢险救灾行为,北京市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象范围除上述两项外,同时还包括救助他人等舍己救人行为;在奖励标准上地方立法尽量避免使用“奖金”等用语。但物质奖励的标准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我国目前各地的奖励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依据“事迹,贡献”的实质主义标准,有的是依据“功级,荣誉”等形式主义标准。实质主义的标准是指直接依据见义勇为的贡献大小、产生的社会影响来确定物质奖励的量。形式主义的标准并不是直接以“贡献、事迹”的实质来确定物质奖励的量,而是依据由“事迹、贡献”确立起来的“功级、荣誉”,来确定相应物质奖励标准,物质奖励因此也就不完全是依据实质贡献大小,而主要的是一种奖励的形式象征。初一看,两种标准在确定物质奖励的奖励数额,其差别并不大。形式主义标准本身也最终需要以实质主义标准作为评定标准,所以从奖励数额上来看,无论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都是以“贡献、事迹”的实质标准来确定物质奖励的数额的。然而,两种奖励标准的的差异并不在于奖励结果上的量的差异,而在于奖励结果所产生的的激励功能的差异。

三、解决途径

(一)设立奖金条款应予明确规定。我国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之中,绝大部分地方立法都未明确设定奖金标准,绝大部分都是写明物质奖励。我们认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奖金条款。这样在具体实施时操作性更加灵活。更加保障见义勇为人应得的合法权益。结合行为理论的激励机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理由:首先,依据激励理论,精神奖励与奖金的目的都是满足个体向预定的发展轨道行进,以引导、激励个体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奖金较其他物质奖励更具有灵活性,奖金的激励方式在满足较低生活需要方面更具吸引力。第二,考虑到经济学上的激励理论,一定的物质奖励有一种信息传递功能,表明法律对此种行为进行的价值引导。第三,虽然依据行为强化理论,非金钱物质奖励和奖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相同的强化措施,即都会削弱个体对行为本身意义的自主思考和兴趣培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弱化法律上对奖金重视程度来淡化它们的强化功能。因此,有节制地使用物质奖励和奖金是可以接受的,是符合社会需要的。第四,从现实生活出发,考虑到社会实践之中广泛使用见义勇为奖金激励手段,各地方也都成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对于奖金奖励日渐支持,回避奖金字眼的物质奖励反而不能满足民众的激励需要,更容易让民众对见义勇为者打抱不平。

(二)奖金适用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标准。综上,明确设立奖金条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那么奖金条款的标准问题即奖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即是应该以“贡献、事迹”为标准,将奖金标准与实质贡献挂钩,还是以“功级、荣誉”的精神奖励为前提,将奖金标准与形式荣誉挂钩。我们认为,奖金条款应当采取实质主义标准为主,兼顾形式主义标准。理由如下:第一,依据激励需要理论,无论是采取奖金标准上的实质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对于行为激励而言,都没有实质的差异。因为,行为人受到奖金条款激励的效果根源于其自身的需要结构,所以,对于个体行为的激励应当以其需要程度为标准。因而,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之间的矛盾也就不是激励的程度问题,而是激励的逻辑问题。依据实质主义标准建立的奖金条款将奖金看作是见义勇为行为结果的报偿,类似于劳动获得报酬,多劳则多得,少劳则少得,而这种报酬式奖金实际上恰恰患上了行为强化理论的弊病。它非但不会激励个体的见义勇为品德的树立,反而会助长金钱至上的恶习,因此不符合见义勇为立法激励的逻辑。而形式主义可以避免实质主义的这种困境,淡化了奖金的行为强化功能,相对而言较为可取。第二,实质主义标准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有时是需要靠预测评估的。不稳定性会增加见义勇为奖励的难度。第三,从公平激励的角度而言,公平感也是行为激励的重要因素,我们需要在不同的行为效果之间建立一套级差体系,以此平衡不同行为在贡献与奖励之间的公平性。但是在奖励方式上不能完全摒弃实质标准,一定意义上考虑实质标准是考虑符合我国大众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J].中外法学, 1999, (6).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4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思想正式被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对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全体人民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做到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在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只有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才有了前提和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际关系的和谐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往大了说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心,和谐相处,各尽其责,共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往小了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帮互助的关系。而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却成为了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的态度,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举手之劳给110报个警而不肯、充当“冷血看客”而不知耻的现象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刺耳的“不和谐音”。看客现象不仅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体现,更是社会环境不和谐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因此,解决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需要,更是中国实现全面进步的需要。

一、“看客”现象的概念界定及其主要特征和具体表现:

所谓“看客”,是指那些麻木不仁,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为生活态度的人。他们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总是报着一种看笑话的心理去面对遭遇不幸的人。而“看客”现象的概念主要表现为,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个人明知他人受到生命和财产的威胁,需要自己帮助时,却持坐视不救、袖手旁观的态度。心理学上将“看客”现象界定为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心理反应意向,即紧急状态下的冷漠行为。“看客”现象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病态的表现,严重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看客”现象的主要特征可以用事态紧急,认知明确,情感冷漠,众人在场这四个词描述。即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众人在场,明知受害人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侵害,急需人帮助,却无人愿意伸出援手,有的只是冷漠的观看。

“看客”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今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于我们周围的各个角落。犯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受害者家属求助,二百多户人家无动于衷;街头出现精神病人杀害少女,看客多但无人救援;见人跳楼观看者还鼓掌大叫“往下跳”;少100多元医院不给救命血等等。像这样的“看客”现象在现今社会上不胜枚举,它们正严重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看客”现象的社会危害:

1.它影响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助长金钱至上的极端功利主义。不能给自己带来切实利益的事坚决不干,即使眼前的人生命受到威胁。这种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只会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如果任其滋长,将来的社会必将再回到那种“人吃人”的社会。

2.它助长了人们畸形心理的培育,使得人们变得灵魂麻木、精神失落。“看客”心理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它不仅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影响着自身在社会上的生存和发展。一个“看客”在这个社会的生存空间必然是很狭小的。

3.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看客”现象的泛滥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歹徒们光天化日下作案却无人制止,这无疑会让他们更加有胆量去继续作案,其结果就是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都会受到威胁。

4.它必定会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困难和阻碍。“看客”现象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外在体现,它的存在势必会破坏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中国式看客现象”的社会学视角探源:

从对现今社会上存在的“看客”现象的分析和研究中,不难看出,产生“看客”心理的根源不外乎就是怕惹麻烦,怕遭报复,怕损害自身的利益,怕自己见义勇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尊重,又或是通过看别人的笑话为自己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寻根溯源,产生这种心理的最源头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与奖励制度不够完善:

与“看客”现象相对的就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本应受到大家的尊重,得到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保障及奖励,而不是无助地承担因为见义勇为带来的痛苦。可现实中,我们往往见到的是英雄因为见义勇为受伤,却得不到社会很好的资助及关怀,最后还要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这样的结果不免要让人好好思量一下见义勇为值还是不值。或许人们不是不想见义勇为,而是不敢,因为他们缺少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后盾。虽然国家早已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而且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存在差异。

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但目前国家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目前,全国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余县市相继出台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法规。然而全国性的立法却没踪影。《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从1997年开始,曾两次向国务院申报立项但无答复。此外,各地法规也往往“互相打架”。如外地人见义勇为,有些地方却以并非本地户口推诿不管。还有,见义勇为行为中的被救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也一直无明文规定,被救者害怕承担责任,令救人者寒心。

(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

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予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者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笔者认为,还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保障经费来源及奖励形式多样引起“诸侯纷争”。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一共24个。但其中奖励办法以及资金来源等,各不相同。

比如:上海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北京市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广东省政府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中,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赞助等。还有的省市通过其它方式给予奖励,比如南京允许见义勇为者生二胎,昆明则给见义勇为者落实户口等。

目前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十分多样:北京由民政局负责,成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承诺1年1千万元,但是在财政上挂着,需要多少奖金就下拨多少;上海由公安局政法委经管;广东的见义勇为基金达上亿元,群众普遍生活水准较高,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善后保障工作也做得不错,所以其见义勇为人员上访的记录也少得多。另外,江苏、福建的见义勇为工作被业内认为是做得比较好的。然而在有些地方,并不理想的社会风气导致有时会“见义勇为奖金发不出去”的尴尬。

(四)各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在执行保障时缺乏灵活多样的手段:

如医院是要对见义勇为的英雄提供免费救治还是按照规定不掏钱不给看病。又如同样一件见义勇为的事,英雄是否在不同的地区会得到不同的待遇,如果那样的话我们是否应该在见义勇为前先选好地方。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政策,见义勇为行为根本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能否对见义勇为英雄实施全面的保障,还取决于执行者的手段够不够多样、灵活,能否对不同的案例做出合适的处理。

由此可见,“看客”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方面的社会保障及奖励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各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在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时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及灵活、多样的手段。

社会文化道德建设工作的不完善:

(一)媒体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道德社会,提倡公民道德建设。但在对于见义勇为这一块的建设却不是很理想。虽然社会上一直在提倡见义勇为,但真正的宣传、鼓励手段却显得有些力道不足。尤其是媒体对于见义勇为事迹的宣扬手段太过单一化、简单化。虽然每年都有不少给见义勇为的英雄颁奖的晚会,但这里表彰的毕竟是少数人,而其他许许多多的见义勇为的人却得不到宣扬,难免让人觉得寒心。

(二)各地方道德建设出现不均衡。

对于见义勇为的道德建设这一方面,还呈现出了各地方建设不均衡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道德建设力度较大,但相比之下有些地方的建设力度却显得很不够。这样的发展是不能满足全面建设道德社会,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的。

(三)关于见义勇为在大学校园这方面的宣传不够。

大学中的活动多不胜数,但是有关于见义勇为或是道德建设方面的活动却很少被涉及。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力量。如果连大学生都不能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觉悟,何谈建设道德社会?

(四)西方个人主义价值思潮的影响。

由于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很多中国民众接受了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但并未正确理解这一价值观的内涵,错误的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

民众的病态心理:

具有匿名性。看客中的每个人都觉得自已是外人,不会感到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压力。认为反正都是外人,怎么看自己也无所谓。

丧失责任性。看客将责任均摊到每个人身上,不采取行为也不会内疚。认为救人不是自己的责任,是别人的责任,是所谓的英雄的责任。

群体淹没性。群体性淹没了自己的个性、情感和活动。认为大家都没行动,我也不应该有行动去帮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

盲从、从众心理引导。

中国传统明哲保身、安身立命思想的影响。

人们的“不平衡”心理,认为别人没有帮我,我帮别人就是吃大亏。

社会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间的统一协调问题:

“不见义勇又不犯法”,很多人都会这么想。单单依靠道德的约束显然已无法改变社会上的这些“看客”现象,道德制度必须在法律的充分保障下才能显示出它的威力。近年来,有关于见义勇为这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各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应《见义勇为条例》,可以说是对“看客”现象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但法律始终只是一种约束手段,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看客”心理。所以不管是依靠道德手段去鼓励见义勇为还是运用法律手段去强制见义勇为,都不能最大程度减少“看客”现象。只有二者相辅相成,才能使人们愿意见义勇为,敢于见义勇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客”现象。

四、消除“看客”现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不断完善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障与奖励制度;制定统一、明确的相关政策,并保证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灵活、多样的执行。做好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资助、奖励以及精神方面的关怀工作。

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见义勇为基金”,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及资金发放制度,确保每位见义勇为的英雄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将法制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即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协调好施救者与被救者之间的关系,以减少那种被救者不愿承担施救者医药费或其它责任之类的纠纷事件。消除群众怕见义勇为遭报复,惹麻烦的顾及。加大对于见义勇为英雄的奖励和善后工作,让每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以及他们周围的人都感到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的,因为他们拥有坚实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强硬的法律手段作后盾。

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不管是通过电视还是报纸,对于见义勇为的事迹要大力宣扬,而对于“看客”现象也要进行曝光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谴责。而且报道应尽量做到全面。各县级、乡级、村级单位要对见义勇为个人及其事迹进行宣扬,力求让每一位见义勇为英雄的事迹都得到宣扬。

加大见义勇为思想在大学校园中的传播,多开展一些以“宣传见义勇为行为”或“反对‘看客’行为”的主题活动。学校要鼓励学生多开展相关主题的团日活动,让学生们亲自组织并参与到宣扬见义勇为行为,反对“看客”行为的活动中去,亲身感受活动带来的教育意义。学校还可以把这一主题作为一门社会实践,让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调查这一主题,并借此机会宣传这一主题。

以政府资助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建立一些“见义勇为英雄纪念馆”,将英雄们的事迹记录下来,展示给群众看。各地中小学则可以组织一些参观活动,学习英雄事迹,从小培养见义勇为的精神。

借助奥运之势提高全民素质,教育引导,塑造社会成员的健全人格。宣传说服,改变社会成员的消极态度和病态心理。

透过汶川大地震正面教育、宣扬生命的可贵,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的可贵以及在重大灾难面前团结的力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感受到生命的宝贵,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感受到人与人之间和谐所带来的力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感受到救人英雄的那份伟大和光荣。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5篇

[新闻回放]

老人猛追小偷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7月31日上午6点30分左右,重庆市渝州路歇台子车站5―68号报刊亭前,两名佯装买报的青年男子,偷走了店员吴霞的提包。此时,正在附近散步的一个老人,无意中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即操起路边一根竹棒追了上去,他用竹棒向其中一个男子脚下横扫,该男子随即倒地,丢下手提包爬起来狂奔……

然而,当老人拿着包返回被盗报刊亭时,他的脸色煞白,手不停地颤抖,并口喷鲜血倒地而死,而他的手上还死死拽着夺回的手提包。随后,老人的家人赶到现场。人们这才知道老人家住附近,名叫杨正山,是福建三明人。

挑砖老人救人未果与被救者双亡

最近,在福州市晋江区鼓山镇远东村,发生一起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溺水身亡的事件。

当日下午5时许,在远东村内将军庙的后门处,一位年已六旬看守公厕的老太太,到河边挑水时不慎失足落水。附近工地上一个挑砖的老汉发现后,立即扔下担子,跳进湍急的河水里。然而,由于水深浪大,这位老汉人没救起,自己却沉进河里。至当晚7时20分,两人的尸体先后被打捞上岸。

这位见义勇为的老汉叫郑邦明,他平日不爱说话。然而,就是这个再平凡不过的老汉,却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用自己的生命教育世人:这个社会需要血性,需要危难当头挺身而出的勇气!

[社会反应]

老人该不该见义勇为?

据了解,这两位老人见义勇为的壮举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大多数人对老人的行为表示赞赏,称他们是“英雄”。然而,也有不少人认为老年人毕竟不同于年轻人,他们年老体弱,如果孤军奋战,很容易受伤甚至付出生命,得不偿失!

据悉,杨正山老人去世后,当地派出所对老人的行为褒扬有加,他们积极为老人撰写事迹证明书,并向重庆市有关部门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奖。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两小偷和被盗报刊亭应该对老人之死负民事责任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杨正山老人的儿子杨宗基表示,父亲是为帮助别人而献出生命的,失主没有过错,因此他不会也不可能向失主索要补偿的。

被盗报刊亭的店主和员工说,老人的精神应该得到弘扬。但也有极个别人对此事不以为然,说老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患过心肌梗塞,这样拼命追贼,并且只是为了区区的数十元钱,付出了生命代价,值得吗?

而郑邦明,因为救人无果而死,所受的境遇也令人寒心。郑老汉去世后,被救老太太的家属对此事十分冷漠,始终没来看老汉的遗体,更不愿接待其从老家赶来处理郑邦明后事的家属……

当地的一些村民说出来的一些话更令人寒心:“没有救起别人,自己先溺死,怪谁呢?明知没有这种本事,何必去救呢?”“老太太又没有被救起,家属十分痛苦,难道还要承担什么责任吗?”郑邦明的妻子听到这些话后,十分心痛。

郑老汉的事迹引起福建省福州市以及宁德市的强烈反响,福州的多家媒体以及宁德电视台还专门报道了郑老汉的英雄事迹,省市有关领导看望了他的家属,许多人在为郑老汉落泪的同时,还捐了款。

[专家观点]

老人应该“见义智为”

面对越来越多老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福建省老年学学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却语出惊人,表示:不鼓励“见义勇为”,提倡“见义智为”。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老年人毕竟不同于年轻人,除年老体弱外,有的还身患多种疾病,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并不具备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作直接抗衡或紧急处理的能力,如果鼓励他们去扑火、救人或抢险救灾,往往是火没扑灭,别人没被救起,救灾也没救成,自己先把命搭进去了;如果与违法犯罪分子作面对面的斗争,很可能是鸡蛋碰石头,不仅徒劳无益,而且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包括生命的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提倡老年人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确不符合实际。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6篇

一、“好人文化”建设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性。

“好人文化”的核心是道德建设,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以文化人。“好人文化”是一种价值导向,是一种精神追求,是一种社会风范,通过宣扬好人、唱响道德、践行道德,达到人人修行道德,呈现好人辈出的社会景象,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题中之义。

(一)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主体是健康、积极、向上的,但是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道德缺失现象,小悦悦惨遭碾压,路人为何见死不救?老人摔倒,为何没人敢扶?为何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事件深深的震撼着我们的心灵,也拷问着我们国民道德何在?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中心环节,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灵魂工程,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好人文化”建设加强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方法很多,或以讲述、演讲、谈话、讨论、辩论为主的说服教育法;或以参观访问、榜样示范、情景陶冶为主的感染教育法;或以日常行为规范训练、实践活动锻炼为主的实际训练法;或以评定、评选、批评与表扬、奖励与处罚为主的评价反馈法等。“好人”是某种思想品德的体现,其鲜明的形象、良好的美德能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向他们看齐、领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先进事迹的生动性,具有极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人们能从活生生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身上受到强烈的心灵震撼和产生极大的共鸣,继而效仿着学,这种“好人效应”有助于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促进人格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好人文化”是建设幸福宜春的重要软实力。宜春市经济飞速发展,民生工程广惠百姓,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一个城市的幸福指数不仅需要这些硬实力还要有软实力的支撑。软实力就是文化,“好人文化”作为建设幸福宜春的重要软实力,对宜春市民道德品质的提升起到了润物细无声的作用。舍生忘死、勇救落水母女的皮祖强,挺身而出、勇斗歹徒的李超,不离不弃、十几年如一日照顾瘫痪丈夫的“闵青梅”、英勇无畏、挺身而出的“夺刀少年”柳艳兵和易政勇、“火海英雄”王茂华和谭良才……他们成为宜春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平安和谐、爱岗敬业的道德“标杆”,他们用质朴平实却又义薄云天的行为,荡涤着人心,改变着世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起着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宜春“好人文化”建设的特点

为营造学习、关爱、崇尚、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我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身边好人”的评选活动。以江西省宜春市为例,从2008年以来,138人入选“中国好人榜”,3人获全国道德模范称号,4人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2人获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全市108人见义勇为受到省、市表彰,2人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称号,1人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1人被授予体系变得具体生动,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可信、可亲、可学,这对于倡导人们树立全国首个“中华见义勇为楷模”称号。每一位模范的背后都有一个不同寻常的故事,每一个故事都折射了时代的光芒,为宜春市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大量真实可信、鲜活生动的事例。

(一)“好人”平凡多样,更接地气。我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榜样,但有些榜样过于理想化,它脱离了现实生活的根基,偏离了大多数受教育者的价值需要,榜样也由此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圣像”,最终造成人们对榜样的逆反心理,德育效果并不理想。而宜春市评选出来的“身边好人好事”中,凡人善举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他们绝大多数来自乡镇、社区等基层单位,他们没有显赫的地位,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以他们质朴的情怀来感染教育市民,有助于市民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中爱岗敬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宜春的“身边好人”有大爱无声的“助人为乐好人”、有舍己为人的“见义勇为好人”、有恪尽职守的“敬业奉献好人”、有善行无疆的“孝老爱亲好人”等。这些“好人”都是我们身边的普通人,他们过着平凡的生活,感恩生活,乐于助人,以最朴素的善良对待身边人。他们所经受的磨难更为大家所熟悉,所取得的成就更易为大家所理解产生共鸣。

(二)机制建设为“好人文化”建设保驾护航。为表彰和支持好人,宜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见义勇为表彰评选、公民道德荣誉档案、英模及英模家属帮扶等各项工作机制,在全社会树立了敬仰见义勇为、感恩见义勇为、崇尚见义勇为的良好导向。同时创新褒奖机制,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从多方面关心英雄模范及其亲属,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全市成立了多个见义勇为基金,市县两级综治委还建立了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帮助他解决工作安置、困难救助、医疗保险等后顾之忧,确保不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三、完善宜春“好人文化”建设的建议

(一)适当发掘青少年学生中的“好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他们正处于思想逐步成型的基础教育时期,心理多变,情绪不稳,思想活跃,既易接受良好思想道德的教育,也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丑恶现象的侵蚀和危害。所以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宜春众多“好人”中,青少年的榜样的比较少。若能多发掘青少年中的“好人”,用他们的善举、孝行感化、教育同一年龄段的学生,让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为人处世的方式和看待世间万物的态度与其他学生或青年产生共鸣,比简单的说教更具有说服力,更易被学生所接受。因此,在今后“身边好人”的评选中,适当增加青少年的人选,增加大中小学生的人选,会更有利于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整个社会思想道德的建设。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7篇

今年我们学校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本《精神丰碑》一书,拿到这本书,我就认认真真地看了一遍,有时我被感动的热泪盈框,更多的是被书中一些道德模范事迹所深深激励着、鼓舞着。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全国道德模范的一些先进事迹。全书分为六大篇,分别是助人为乐篇、见义勇为篇、诚实守信篇、敬业奉献篇、孝老爱亲篇、自强不息篇。其中让我感触最深刻的是助人为乐篇和见义勇为篇。

见义勇为篇中令我敬佩之一的就是勇救孩童的小英雄——童世强。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打破了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祁山乡中王小学的平静。当时,六年级学生童世强和同学们像往常一样端坐在教室里,认真地上着语文课。突然间整个教室开始晃动,屋上瓦片纷纷掉落,吊灯剧烈摇晃,门框哗哗作响。地震了!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都纷纷跑到操场上。但已经安全的童世强看到还有十几名学生没有出来,奋不顾身又跑回了支部活动室,抢救出了一个又一个同学,在把最后一个孩童被抱出时,拱门墙轰然倒塌,扬起的灰尘笼盖了童世强一身。童世强在地震发生时,并没有只顾自己逃,而是想到了比自己小的同学还没有逃出来,此时他没有犹豫,在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不仅打动了我,也打动了所有的人。这种举动和他平时经常助人为乐是分不开的,在老师眼中他一直是班中品学兼优、乐于助人的好学生,他的这种舍己为人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也许在平时,同学们都会认为,这种做好人好事或见义勇为什么的我们也能做,关键是我们没有遇见。其实我要说,通过读过这本书,我认为只要你有心去做,需要帮助的人或要做的事无处不在,它就在你我身边,再渺小的事只要我们去做了都能把它做出有意义的大事来。“心与心相连,手和手相牵,让我们彼此之间距离不再遥远……”每当大型义演或宣传道德的晚会上都会唱响这首歌。是啊,只要我们共同伸出彼此的手,心与心相连,每一名中华儿女都应该学会关爱,做一名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我们这个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南京市上元小学五年级:耿秉正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8篇

心灵的震憾——读彭秀英先进事迹有感

中国部小学四3班 梁梓铧

通过上网,我得知了彭秀英老奶奶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我深深地被她的精神所感动。

事情发生在106国道祝寨行政村打鸡园村自然村段,5月26日11时,3岁的刘寒硕在村口路口玩耍,一辆大货车从南往北疾驶而来,眼见大货车向孩子冲去,正在公路运输西边的同村老人彭秀英猛地向前一步,一把把孩子拉开。自己未能躲闪,被大货车重重地撞倒在地。孩子得救了,彭秀英老人却倒下了。

在深感哀痛的同时,我对“最感人党员老奶奶”的壮举深表敬佩,我的内心无比震憾。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67岁的老奶奶,在生死关头,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人间大爱;一个朴实无华的老人,她就是新时代的英雄,她就是一面旗帜。我要好好学习彭秀英老奶奶的精神,从今天开始,学习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