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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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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智能化;停车位;管理系统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2.101

1 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位紧缺、停车管理系统落后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3.2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8亿人。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配比不足的问题已越发凸显。城市规划部门已大幅提高新出让地块的机动车停车位配比,但如何解决老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配比不足的问题,是我们值得研究的课题。

1.1 当下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管理模式

当下很多老的住宅小区由于方案设计阶段对于机动车位的配比就考虑不足,导致机动车位一位难求。为解决停车难的情况,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将老住宅小区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改造成停车位以缓解停车难的矛盾。但就算如此,老旧小区机动车停车位仍然紧缺,没有车位的机动车只能乱停乱放,这不仅影响观瞻更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消防通道,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笔者发现,一味地增加停车位的数量并不能合理的解决老旧住宅小区停车难的问题,而是应该从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系统入手,建立动态的停车管理系统,增加停车位的利用效率,才是解决老旧住宅小区停车难的关键所在。

1.2 静态停车管理系统存在的不足

细心的读者应该会发现一个现象,每当我们开车在小区内寻找车位时,往往有很多车位空着,但我们却不能停放,因为这个车位已经有了车主,已经被预定了,就算这个车主一晚上不回来。

在笔者所居住的小区,地面停车位总共有320个,但要停放在地面的机动车数量约有350辆,这没有车位的30辆车只能到处打游击或者停在小区外面。笔者还发现,这320个固定车位并不是每天都能停满,整个小区每天因车主未归而空着的车位约在10―25个之间。

目前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大都是静态的,一车一位。假设某小区总停车位数量为A,总机动车数量为B。使用静态管理系统,该小区每天能提供的最大停车位数量为B,当A>B 时,我们认为该管理系统是合适的。但随着总机动数量的提升,当A

2 动态停车管理系统的工作模型

为了建立动态停车管理系统模型,我们必须引入几个计算参数和概念:

T 小区总停车时间供给量; t 小区总停车需求时间; n 每日停靠系数;A 总停车位数量; B 总机动车数量。

当T>t 时,我们的管理系统是合理的;

从上述公式可知,我们的动态管理系统能否有效的工作,关键在于n的取值,如何设置和引导每日停靠系数n的取值,将是考核一个停车管理系统是否优秀的关键。

3 基于效益和利用率的最大化,建立一个动态停车管理系统

3.1 小区停车场地的改造

为建设动态停车管理系统,必须要对小区停车管理硬件进行一定的升级改造。

(1)安装智能化识别门禁:在小区的出入口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对小区业主的机动车和临时车辆进行甄别并分开管理。

(2)为每个车位安装网控车位锁:当业主的机动车达到预选或分配车位时,可通APP管理系统进行解锁,从而进行车辆停靠。

(3)为机动车配发蓝牙感应器:当业主的车辆停靠在小区内时,可通过蓝牙感应器确认停车位置,以计算停车时长并确认小区空闲车位的数量。

3.2 小区停车APP管理系统程序的开发和功能介绍

成熟的动态停车管理系统,必须有与之匹配的停车管理程序,在移动互联网大行其道的今天,基于手机端的APP管理程序,无疑是最为方便的。一个成功的停车管理APP,往往有如下模块和功能:

(1)完整的数据库模块:通过预登记,建立车位资源数据库和机动车数据库,这是程序开发的基础数据。

(2)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小区内车辆动态跟踪模块:通过车辆上预装的蓝牙感应器和车位上牙收集单元的数据交互,可以掌握车辆在小区内的精确位置(精度小于1米)和停靠时间,这种方式要比通常的GPS定位系统的精度略高,并且成本要远远低于安装GPS定位系统。

(3)清晰的APP用户界面和功能:清晰明了的功能模块设计更加有利于用户的使用,车主可进行空闲停车位置的总览,查看并计算目前的停车费用,预订离家更近的停车位,查看自己的停车时长和费用,支付停车费用。

(4)植入的广告和拓展功能:在管理APP中植入广告,车主可选择观看广告来获得免费停车时间,若通过APP购买产品更可获得更多的免费停车时间。

3.3 建立动态停车管理系统的关键点

(1)停车位的安排。动态车位管理系统的核心是车位的动态管理,每辆车并未配备固定的停车位,而是遵循先到先停,就近停放,预约优先的原则。这客观上保证了停车位的高效利用,不会出现车未归而车位空着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最大化的利用了小区停车位。

(2)停车费用的计取。改变过去按月或年固定收取停车费的做法,改为动态计费,进行波峰和波谷的阶梯式停车计价。

例如:某小区原固定停车费为360元/月,既0.5元/小时。该小区总停车费为:A×360×12 元。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2篇

    小区门口排起车队

    3月30日晚上9点多,吕女士下班回家时发现小区门口的车队已经排了100多米了。一问才知道,是金帝建设管理公司要收车位费,不交不让进门。“我们凭什么交啊?他们只是把老车位重新喷漆,其他的什么也没管,就让我们交150元,权利与义务也不平衡啊!”居民们对前来收费的不速之客很是不满。

    惊动警方暂不收费

    当晚的事情惊动了和义东里派出所的同志,在民警的协调下,金帝建设管理公司决定暂不收费。但停车问题没有解决,“我现在只能把车子放在附近的小区再走回去。有时候可以放在绿地的豁口处,如果连豁口也被占了的话,就只能放在水泥管旁边。”吕女士无奈地向记者说,“物业说这是金帝的事,他们不管。”

    问题正在解决当中

    记者昨天联系到和义东里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对于住户提出“为什么只是给老车位喷漆,没有其他服务,而买了停车位的也只是喷号,没有地锁,不能保证自己的车位只属于自己”的问题,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说:“应该会有地锁,但一切都还在解决当中,只是时间问题。”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3篇

一、秦皇岛市住宅区停车难之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秦皇岛私家车的数量也急剧增长,停车问题已成为各小区内的头等难题。笔者对兴建于不同年段的10个小区的停车状况进行调查,并对150名业主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结果发现,不管是兴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老旧小区,还是近几年建成的新小区,都普遍存在停车难问题。接受问卷调查的业主认为,停车难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停车难导致居住环境遭到破坏(78名业主反映该问题,占总数52%)。小区内停车杂乱无序,休闲场所甚至绿化带上经常停放汽车,致使休闲场所面积变小,绿地受损,破坏了优美的居住环境,降低了小区的整体生活质量。

二是随意停车导致小区内道路状况变差(52名业主反映该问题,占总数34.67%)。这不仅影响着业主的出行安全,也威胁着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规定,住宅区内都建有消防紧急通道,然而这些通道却经常被一些乱停乱放的车辆堵塞,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道路原本就狭窄,如果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停车难容易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46名业主反映该问题,占总数30.67%)。被调查的10个小区中有8个都实行路面免费停车,车位大战愈演愈烈。有的业主在小区内任意安置车位锁,既带来安全隐患又容易引起周围业主的不满;有的业主把汽车停在别人的车库或下房门口,导致车库内的汽车和下房内的自行车、助动车无法正常进入,引发邻里矛盾;还有的业主因车辆被堵而无法按时上班,致使这些业主怨声载道。于是,在有车业主之间、有车业主与无车业主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友好相处。

四是停车难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升级(35名业主反映该问题,占总数23.33%)。由于业主对小区内停车状况极为不满,于是将矛头指向物业,而物业公司又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二、秦皇岛市住宅区停车难的原因

造成住宅区内停车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规划设计上的不足、管理体制的缺陷,也有业主自身的问题。

首先,车库配置严重滞后。近年来,秦皇岛市私家车数量快速增长,每年新增车辆约2万辆。而相对于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车库(位)的配置却远远滞后,难以满足业主停车的需求。调查结果显示,1999年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区中,80年代的住宅区基本没有建设停车库(位),现有停车位几乎都是利用道路、场地划线而设的;90年代中后期建设的住宅区才开始建设停车库(位),但是比率很低,且主要是利用住宅的底层作为车库,现有车位近50%也是利用道路、场地划线而设的;2000以年后新建住宅区内,车库(位)尤其是地下车库的配置明显增加,然仍不能满足汽车快速增长的需求。

其次,停车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政府、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在车位(库)的出售及停车管理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在城市停车管理中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对住宅区停车位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服务监督等方面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统一性的法规政策,致使住宅区停车管理出现政策层面的缺失。同时,政府对住宅区停车问题尚缺乏必要的投资;开发商的车库建设及销售行为也不规范。在小区建设中,开发商为多建住房而没有按规划指标将车库建设到位,也有的开发商对已建成的车库没有完全出售,这些尚属于开发商的车库,一部分出租给业主使用,尚有一部分等待出售、出租,然而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车库售价也随之飙升,出租价格也较高,许多业主不愿买、租,于是形成小区内车位紧张、很多车库(车位)空闲的矛盾状况;物业公司停车收费管理不规范。调查中发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停车收费管理多表示不满,原因是停车场等小区公共设施的经营收益被物业公司侵占,而且有的物业公司在收费过程中为了弥补偏低的物业服务费,不按照规定执行,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业主自治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的使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增设停车位、对停放车辆做任何限制条件及确定地面车位出租价格等,也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时间不长,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正常发挥。

三、住宅区停车难的解决途径

秦皇岛市的停车问题只是全国各个城市停车问题的一个缩影。当前,从政府到普通业主已基本形成共识,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住宅区的停车难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停车难问题,既要立足国情,又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既要着眼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又要注重研究前瞻性的制度与措施。具体来讲,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新建小区要高标准配套停车设施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配备停车设施的法律法规。秦皇岛市的新建小区基本保证每户住户拥有一个车位。但是从这几年的发展速度看,中高档商品住宅区每户一个车位标准设置仍然太少,因此必须未雨绸缪,提高配建标准,逐步实现“一车一位”。为此,应因地制宜,建设平面、地下或立体等多种形式的停车场。

(二)老旧小区要因地制宜挖掘停车潜力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在规划部门指导下,通过改造绿地和利用闲置场地来建造公共停车场或立体式停车库,以缓解停车矛盾;通过拆除住宅区内的违章建筑来腾出空地改造为停车场;对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库)进行清理,对移做他用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功能;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在不干扰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行前提下,可在小区附近一些次干道和支路设置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场,暂缓停车压力。

(三)政府、物业和业主应密切配合

首先,要改变免费停车的观念。物价部门必须进行科学预算,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地上车位的停车收费,同时减少地下车位的价格或租用成本,运用经济杠杆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使车主将车辆停放到专用停车场或者地下车库,减少占路停车,还路于民。

其次,加强对开发商销售行为的监管。新建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最低规划指标内的,作为非营利性公建配套设施,一律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对外销售,配建的车位要以保本微利的价格出售给业主。同时,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三,物业公司要提升服务意识,加强对小区内公共道路和停车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保证小区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物业公司要合理规划设计小区道路停车位,在取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尽力扩大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及规模,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并尽一切可能防止汽车破坏公共道路和小区绿地。同时,物业公司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最后,要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业主大会有权决定住宅区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所以,业主大会可根据本小区的特点,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制定有关小区内停车问题的方案,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委任物业公司进行执行和管理。

(四)逐步实现停车产业化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可在现有城市规划中略作调整。每隔一定距离的区域内或是在居住区集中的地方附近,可建造公共停车场,通过这种城市基础设施来缓解小区内停车难的问题。公共停车场的规模要能辐射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住宅区及商业用房,还要考虑城市未来的发展变化,处于节约土地的考虑,最好兴建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采用产业化运作模式。一是要突破传统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二是要使投资者拥有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并伴以政策扶持,使公共停车场建设获得好的回报。同时,政府应积极培育停车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和保护停车场开发者与停车者的责任和权利,保证停车场开发企业合法经营。

总之,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它需要政府、物业和业主的共同努力,要从规划、建设、管理和规范上多管齐下,狠下功夫,特别是政府要发挥其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困扰人们的停车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旧居住区;停车问题;措施

引言

随着无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私家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据统计,从2006年开始,无锡的私家车每年增加约10万辆。到2011年11月底,私家车保有量达62.74万余辆。私家车的增加提高了人们出行的舒适性和便利性,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诸如交通拥堵、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据统计,在百分之九十的时间里,私家车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而是被停放在某个地方。作为私家车的聚集地和长时间的停放点,居住区停车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旧居住区停车难已成为了一个令管理者头痛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城市旧居住区的停车问题,是城市停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关系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焦点。

1 无锡旧居住区停车难产生的问题

1.1 污染环境

汽车排放的尾气能在一段时间内使居住区小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加重。同时,许多汽车都装上防盗报警器,但往往在夜里发出刺耳的鸣声,影响了居民的正常休息。此外,汽车晚间眩光对底层住户的干扰也比较突出,对居民生活干扰较大,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

1.2 影响交通环境

居住区随意出现的路面停车及路边停车,使许多小区交通环境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路面停车使道路实际可通行宽度变窄。从行人及非机动车的角度来看,机动车的任意停放,对居民的出行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给机动车自身增加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容易发生交通纠纷。

1.3 不利于小区消防的,影响防灾能力

任意停车使居住区的防灾能力降低,大量的路面停车及路边停车,使消防车道宽度低于规范要求,若因消防车受阻而不能使消防队员及时到达失火现场,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小区规划设计中的一些宅间场地,本来可作为消防救火时的回车场或消防作业场地,被汽车随意占用后也会导致消防车使用中的困难。

1.4 破坏居住区景观环境

许多车辆占用路边的绿化带停放,有的占用公共活动场地等开敞空间,有的居住区将原来的绿地铺上水泥砖改为停车场,使居住区绿化面积大量减少,不仅带来了景观上的污染,还破坏了原有的宅间景观秩序。

1.5 影响居住区日常秩序

居住区往往因停车位不够,没有划定路边停车位的归属权,谁先到谁停车产生了停车的随机性,这种不确定性很容易造成车主之间的纠纷,不利于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

2 造成旧居住区停车难的主要原因

2.1 居住区停车设施配置不足

无锡的旧居住区大都在80、90年代时建造,当时私家车拥有量较低,居民多采用步行、骑自行车或搭乘公交等出行方式,所以在住宅区规划和设计上都未考虑大规模停车问题,甚至有的旧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并未考虑停车位的设置,如沁园新村。这就造成了近年私家车迅速进入家庭后,住区内出现机动车无序停放、车位难求等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当今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形势下,对于这些没有配建停车设施的老旧居住区,想应对突然出现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确实有很大困难。

2.2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其的影响

近几年无锡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的需求出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居住区内的住户的家庭构成、收入水平和社会背景等也发生了很大差异。近年来,经济状况好的住户已经开始换车或买第二辆车,这就造成私人小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就是机动车的停放问题。另外,随着无锡太湖新城、锡东新城等功能板块的发展以及路网建设、单位搬迁等情况,一些市民上班变远,也出现了买车代步的刚性需求。由于这些旧居住区最初建设时未充分考虑好停车场地的规划问题,又没有预留发展用地,停车位供给不足的问题日趋严重。

3 解决旧居住区区停车问题的措施

3.1 共享停车资源

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分时共享路边空间,充分利用道路资源。

我们要积极开发小区周边的道路,在旧居住区附近的非主干道和夜间车流量小的道路两侧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最关键的问题是做好管理工作,临时停车时限以外要保证车辆离开路内车位,保持道路的通畅。

二是建议通过协调各部门将居住区周边公共建筑及单位内部院落停车资源在夜间向居住区居民开放,实现车位分时共享,进行停车资源的错位使用。此外,可以考虑整合利用周边拆迁地块未开发间隙,开辟临时停车场,临时缓解周边停车难问题。

3.2 停车方式与停车设施的规划与改造

3.2.1 对于老旧居住区来说,用地紧张,路边停车所占比例很大,完全取缔路边停车是不太现实,因此应该合理规划和设计路边停车场地,增强路边停车的管理手段,以缓解居住区停车难问题。

3.2.2 将居住区内一些植有树木公共空间改建为绿化停车场地,用于夜间停车。这样改建后,既不减少小区的绿化面积,也没有占用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又增加了夜间的临时停车位。

3.2.3 对现状停车场进行机械式改造。选择空间条件允许,对周围景观影响较少,现状有物业或停车管理人员的场地,改建为机械式停车库,可以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增加停车位供给。

3.2.4 利用居住区内集中空地,建设立体停车库或地下车库。此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且工程建设较为复杂,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不太利于短期内实施。

3.3 大力发展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居民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对于小汽车应该采取“鼓励拥有、引导使用”的政策,诱导居民购车需求合理增长、控制旧居住区居民机动车保有量,才是解决旧居住区停车问题关键的要素。

3.4 加强停车管理

加强旧居住区车辆的停车管理,在居住区内完善标志标线,要求居民按规定停放车辆。通过控制车速、固定泊位等措施,做好对居民的停车服务,加大对小区违章停车的处罚力度,引导文明停车。

4 结语

如今,小汽车进入居民家庭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城市旧居住区停车问题的解决是管理者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它不仅是一个交通问题,更是一个城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使用等多个环节。目前,无锡也正在逐步分批进行旧居住区的改造,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为无锡旧居住区改造中停车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袁乐、张承. 苏州旧居住区停车问题调查研究.浙江建筑,2011,28(1)

[2]黎明、张国华. 城市旧居住区停车设施改造研究. 既有建筑改造技术交流研讨会,2010(6)

[3]施则雄、张齐峰.居住区停车问题浅谈. 山西建筑,2008,34(1)

作者简介: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老旧居住小区;停车问题;管理;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TU248.3文献标识码:A

Urban old residential area parking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in yuzhong district in chongqing as an example

Zheng Xiao-yun, Liu Yao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5)

Abstract: 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situation of old housing estate in Chongqing Yuzhong district, and analyses the parking predicament of current old housing estate and the feasibility of constructing garage under public green, and proposes measures to ease the embarrassment of a shortage of parking spaces. According to the parking management problem, this research summarizes the coping strategies to guide the solution of old housing estate parking predicament in China.

Keywords: Old housing estate; Parking predicament; Management; Feasibility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大量机动车辆进入城市普通家庭,居民人均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据统计,2002-2010年全国私家车保有量由408.49万辆增至4593.46万辆[1],年均增幅31.46%。然而,私家车的逐步普及使得住区停泊车位配备不足的问题愈发明显。大部分老旧居住小区①基本未设置停车场(库),住宅小区的停泊车位远不能负荷高速增长的城市居民私家车数量,停车问题尤为严重;与此同时,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水平较弱,缺乏相应的停车管理措施,使得城市居民机动车辆的停放问题再一次陷入困境。

文章以重庆市渝中区为例,对城市老旧居住小区私家车停放现状进行调研,在整理分析调研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1.重庆市渝中区老旧居住小区主要停车问题

重庆市渝中区地处重庆的中心区域,常住人口为63.9万。全区城市建设用地有限,人口密度大,用地强度高,现有大多数居住小区是在原有老城区的基础上建设起来的。现阶段,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私家车逐步普及,居民停车需求大幅上涨,小区停车设施供不应求的弊端迅速涌现。截止2011年底,全区停车场522处、41867个泊位[2]。目前,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部门已采取通过旧城改造和拆违建绿、配建公共停车楼等措施来增加停车位以缓解停车矛盾。然而,区政府停车设施整顿的重点仍在主城商圈内而非老旧居住小区。老旧居住小区新增的停车设施杯水车薪,远不能满足日益剧增的停车需求,停车矛盾仍较为突出。

为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性,选取重庆市渝中区修建于2002年以前、建筑面积>20000m2、居住户数>500户的巴教村等17个居住小区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调研资料整理分析,停车问题总结如下:

(1)停车位数量不够、停车空间不足。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拥有率不断增加,但目前老旧居住小区不设地下停车库或设置小型停车库,规划的停车位远不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尽管大多数小区通过地上划线增设停车位以缓解停车困境,但增设的停车位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据统计资料分析,车位缺额情况最为严重的为巨兴村、都市庭院、鑫渝花园,车位缺额率分别已达到75.00%、56.45%、55.56%;同时发现,现有老旧小区中拥有停泊车位150个以上的有23.53%,150个以下的为76.47%,未设置停车库仅通过地上划线设置停车位的小区有47.06%。

(2)车库未得到充分利用。调查发现,小区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格为6-8万元,室内停车位出租价格为200-300元/月,室外出租价格为100元/月左右。室内停车位出租价格低于200元/月的占35.29%,200-300元/月的占52.94%,高于300元/月的占11.77%。停车位费的巨大差距加剧车库的低使用率,部分业主将车辆停至免费或收费较低的小区内外道路路面、公共场地。另一方面,现有部分停车位远离车主居住地,大部分车主将车辆停至离住地较近的居民公共活动空间,致使部分停车位被闲置。更有甚者,部分开发商将停车库用作其他用途以谋取经济利益,侵害小区居民权益。

(3)停车位数量不足引发小区居民纠纷等问题。调查发现,80%的小区物业认为免费占用小区公共场地、无序停车现象严重,侵占无车业主的权益,诱发居民矛盾,路边占道停车降低道路通行能力,导致小区道路拥挤、交通堵塞,影响居民的交通安全,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表1老旧居民小区概况统计表

2.原因探析

2.1居民机动车拥有量大幅上涨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私家车拥有量大幅上涨。据统计,2005-2010年重庆市私家车保有量上涨幅度逐年增加,2009年同比2008年增长率为41.69%,2010年同比2009年增长率为40.33%,年均增幅35.95%。全国2009年私家车保有量的同比增长35.64%,2010年同比增长33.67%,2002-2010年年均增幅31.46%。重庆市私家车保有量增幅领先于全国水平,截至2010年底,重庆市居民私家车保有量已增至56.99万辆。根据重庆市现有私家车增长幅度来估算,未来5-10年全市私家车年均增长率约为25%至35%,即每年新增私家车14.25万至19.95万辆。然而,私家车的高速增长却使得居住小区停车困境愈显尴尬,老旧居住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的局面更为严重。

表22005-2011年重庆市及主城区私家车保有量表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6篇

一、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政府管理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一手抓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规划和建设,一手抓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逐步实现街道辖区非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解决非机动车停车难和乱停乱放问题,切实做到非机动车停放有场所、有看护、有保障,收费停放合理化、规范化,真正让群众停车安全、放心。

二、停放点建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着力引导社会力量修建非机动车停放点,解决群众停车需求,改善停车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一)人员聚集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大型商场、超市、广场、写字楼、集贸市场等,实施市场化、规范化管理,划定停车区域,设置隔离栏,安装监控设施,安排专人看管。

(二)物管小区:设置提醒标识,引导居民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停车库(棚)内。

(三)“三无”老旧小区:对未实施改造的,结合实际,力争将解决非动车停放问题纳入小区整体改造范围;对已实施改造的,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并实施管理。

(四)沿街门面、主次干道两侧:统一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划定停车线,明确停放区域,设置提醒标识,引导居民有序停放并增强防盗意识。

(五)单位办公场所:划定停车区域,设置提醒标识,引导本单位职工和前来办事人员有序停放车辆。有条件的单位,安装监控设施,安排保安或专人看管。

三、管理标准

(一)人员聚集公共场所、物管小区和“三无”老旧小区、沿街门面和主次干道两侧、单位办公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率达100%。

街道辖区内责任单位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点,由责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负责停放点的管理。

(二)非机动车停放点环境整洁、美观大方。车辆停放统一朝向、摆放整齐,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卫生秩序,并有专人劝导、引导,专人看管。

(三)非机动车“安全停车工程”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同步开展。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月考核汇总,每季进行通报,年终总结评比。

(四)街道辖区非机动车盗窃案件发案率下降明显,并呈良性循环态势。派出所每月对辖区非机动车发案情况进行通报,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对发案较高的单位,街道和派出所联合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落实防范责任;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经整改后仍未改观的单位,对其黄牌警告,并给以曝光;3次黄牌警告无效的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一票否决。

四、职责分工

各社区要全面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非机动车停车安全宣传;提出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方案,明确具体管理责任单位,指导责任单位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规划、设置,初审后报城管部门审批;指导并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开展日常管理。

综治办:负责全街非机动车“安全停车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评工作。

市容科:负责全街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审批工作;指导人员聚集公共场所、沿路沿街停车点的规范化建设;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处罚;与综治办共同实施非机动车“安全停车工程”考评。

文明办:负责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安全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组织志愿者参与安全停车工程活动。

社会事务科:负责对接区住建局指导辖区老旧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建设,以及在建小区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场。

派出所:负责非机动车停车安全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辖区非机动车盗窃案件发案形势,督促案件高发的责任单位整改。

财经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接区物价局,认真加强辖区停车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为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停放点核发收费许可证。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5日-7月10日)

各社区对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在居民中营造积极支持、参与“安全停车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确定非机动车停放点责任单位;对非机动车停放点定点、定位,制定分类管理计划。

(二)集中实施阶段(7月11日-11月15日)

各相关部门联动,指导责任单位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教育、引导居民群众有序停车;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考核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由上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对街道“安全停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确保发挥工作力量。非机动车“安全停车工程”是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群众财产安全,事关形象,必须要扎实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先锋作用。非机动车“安全停车工程”实施情况将纳入全街目标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各科室(办)、各社区主要领导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安排得力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布局;公共场所;停车难;解决方案

1 停车难的问题的出现

面对停车设施供需之间的巨大差额,政府必须依靠鼓励多种形式、各个方面的民间投资,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并对停车设施产业进行扶持,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缓解“停车难、乱停车”现象,消化过去配建不足遗留的停车问题。规划部门在停车设施规划时,就必须面向城市建设,从政府、开发商与使用者等角度综合考虑,保证规划思路系统、科学,规划结果简单、实用,使规划与建设走向有机结合。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1 公共停车场点紧缺

目前,市内各区,尤其是河西、和平、南开区可正常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点较少,车位在200个以上的场点屈指可数,造成车位供不应求。在节假日等高峰时期,以及重要的商业、游乐、公共设施等重点场所,车位紧张的问题更加突出。这样,客观上造成一些车辆违章占道停放,给交通安全和市容造成负面影响。

1.2 居民小区内停车位紧缺

在大多数居民小区内,汽车占道停放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是因为没有相应配套建设停车场位所致,有的则是因为停车场位售价过高、设计不合理、停放不方便或车位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汽车乱停乱放的状况,不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而且影响小区内汽车正常行驶。

2 造成停车难的原因

2.1 观念落后,规划滞后

在过去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停车设计仅仅被视为配建工程,主观上没有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的重视,未进行科学、长远的规模预算和布局规划,使得原规划相关配建的指标过低,难以在后来扩大供应规模,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随着城区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机动车的迅速发展,现有的停车场早就不能满足市民的停车要求。

2.2 停车场布局不合理

目前,各类停车场中,居民区配建停车场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而公共停车场所数量则较少。市民开车出行主要以购物、休闲娱乐为主,公共场所所需的停车位根本无法满足此类停车人群的需要。

2.3 停车管理体制不统一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行业管理等分别涉及到多个部门,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分散管理,使得停车管理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停车系统运转的混乱,降低了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

2.4 建设资金缺乏

停车场建设投资大,涉及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且建成后运营收费一般难以抵偿建设投资,从而缺乏投资的吸引力。而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政府对其投资力度不够,缺乏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开发商不能实质性的加入投资,也是造成停车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在规划布局中要拓宽思路,勇于创新

3.1 确定总量控制下的规划建设总量控制是规划宏观调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横向协调的重要保证。近期规划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指导性,规划应当确定近期控制建设规模,既要满足必须的基本停车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综合平衡。

3.2 指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走向有序发展规划应逐步跟上城市发展与机动车发展速度,应合理引导停车设施在路内与路外所占的比例,优先解决停车矛盾突出地区的问题,明确指导停车设施建设的过程和必备条件,鼓励停车设施向占地少,安全性能好,存取方便的立体机械化型式发展。

3.3 形成良性发展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只有让停车设施的建设形成市场,市场有充分的活力,才能吸引各种民间资金在该市场中的投入,才能使停车设施的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否则规划的一切目标仍将难以实现。在我国,虽然不同的城市存在的停车问题有所不同,近期的停车需求亦不同,但其共性就是缺乏良性发展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许多城市甚至尚未形成市场。

4 提出解决停车问题的方案

法规支撑规划方案的实现,不仅需要方案本身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较好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政策和建设、管理、法规措施相支撑,有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市场,使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形成长期、统一的停车设施建设局面,只有这样,才能使规划与建设融为一体,保证规划的最终实现。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采取下列措施:

4.1 政府应出台鼓励路外停车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停车设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和商品属性。路外停车设施投资数额较大,回报速度相对较慢(尤其是采用了机械设备的现代化停车设施),并有长期亏损的前例。因此,政府首先必须在多方面给予停车设施建设相应的鼓励和优惠,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体现“谁投资、谁建设、谁就能获益”的原则,引导社会各方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参与到建设中;同时,政府把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管理权部分转移到民营企业中,促使停车设施的民营化、产业化,将停车设施按商业原则进行承包,这也是国际上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发展获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以弥补政府投资有限、建设乏力的缺陷,加快路外停车设施的建设步伐。

4.2 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合理考虑公共停车场位的布局。在交通密集地区合理布局停车场位,充分利用专门场地,或者兼用既有建筑的地下、顶层等部位加以改造,以便缓解车位紧张的问题。另外,在交通密集区域,应该树立醒目的停车场点位置及剩余车位数量方面的实时电子提示版,以便引导停放的车流,提高市区尤其是中心区的停车场位利用效率。

4.3 对于居民小区,尤其是封闭管理的小区,应该强调合理配套停车场点的问题。对新开发小区,应将是否有充足的停车场位配套作为审核项目规划的考虑因素之一。对于使用中的小区,应该引导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过改扩建的方式,根据需要改善停车条件,加强车位管理。

小区停车管理范文第8篇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