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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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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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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51.

[2]郑赫南,吕卫红.网络侵权如何规制,专家会诊草案专条[N].检察日报,2009-12-07(06).

[3]窦玉前.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J].学术交流,2011,(3).

[4]王泽鉴.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

[5]白龙,张洋.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专家学者谈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N].人民日报,2012-04-18(05).

[6]李希慧.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有权解释[J].河北法学,2009,(5).

[7]刘仁文.中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治理;刑责引入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03-01

近年来,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蚕食着个体的隐私和尊严,更冲击着治理社会的公权力,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部门及网络平台供应商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净化网络空间,整治泛滥的网络谣言的重要性。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模式正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关键阶段。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罪名进一步踏入网络谣言的治理模式中。一时间,关于刑责的引入和公民言论自由是否受冲击的话题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

一、网络谣言的产生及危害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正在迈向互联网大国的行列,网民人数近年来持续攀升高值,甚至相当于某些国家的人口总量。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发表舆论的主要媒介,网络谣言也正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进入公众视野的。

自2009年以来,形形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空间不断滋生蔓延,其中既有对公民个人的诋毁污蔑,也有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和误导。例如,2009年10月,在博客疯传的所谓“艾滋女”事件;2012年,“河北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网络谣言通过微博并迅速扩散等等。网络谣言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公信力,也极大地浪费着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

二、中外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的危害日益显著,中国政府一直在探索治理网络谣言的最佳模式。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限制,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模式还很不成熟,许多监管治理措施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首先,中国目前治理网络谣言的主要特点是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导。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由宣传、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参与。从2000年开始,我国关于互联网监管的立法和实践一直处在不断的完善与探索的进程中。

其次,企业媒体自主管理网络平台,创新治理模式。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的飞速增长,网络谣言自身的隐蔽性及传播的迅速性远远超出了政府部门可以监控的范围。只有逐步强化企业媒体在监督管理中的地位,网络谣言治理工作才能顺利的进行。2014年前后,在新浪微博上兴起的“微博法庭”就是最好的例证。

再次,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网络谣言,引入刑事罪名。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立法力度,保证治理网络谣言有法可依。2013年9月9日最高法院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食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将涉及网络谣言的犯罪纳入到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以及非法经营等刑事罪名的归责体系下。

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不仅仅存在于中国社会。在世界范围内,网络谣言的治理都是热点问题,而国外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针对自身的国情建立了许多先进完备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韩国和日本推行的网络实名制、英国设置的“网络观察基金会”、美国完备的互联网立法等等。对于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而言,所有这些外国的优良治理模式和治理方法都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三、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刑责引入及建议

2013年9月9日最高法院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食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将涉及网络谣言的犯罪纳入到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以及非法经营等刑事罪名的归责体系下。在法律层面补充了对网络谣言追究刑责的具体事实标准以及量刑情节,在已有罪名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了关于网络谣言犯罪具体认定的标准及司法适用幅度。

然而,引入刑事罪名的做法,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中到底能发挥有多大效能,不仅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更值得法律人斟酌思忖。首先,由于刑法条文自身的缺陷,对处于不断变化中的谣言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免存在模棱两可,甚至出现适用不能的情况。其次,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不仅可能无法达到惩罚犯罪的功效,甚至也可能会侵害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再次,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面对着千头万绪、五花八门的谣言信息,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厘清谣言与平常言论的界限也几乎很难做到。

基于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我认为,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从源头着手,这就要求各个监督主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创新网络管理模式。同时,政府能够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辟谣、澄清,保护民众信赖利益。最后,慎用刑条。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公正裁判,惩罚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王银梅.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及法治化治理[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5).

[2]向南. 83%受访者确认现在社会谣言很多[N].中国青年报, 2011-09-08.

[3]杨建军.没有硝烟的战争,打击网络谣言[J].中国检察官,2012(8).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3篇

每当有疾病流行或可能流行之际,人们就会出现恐慌。前几年非典型肺炎流行之际,那街巷空荡荡的景象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而禽流感对人类现实或潜在的危害可能使人回想起非典型肺炎流行之痛,令人群出现过度恐慌。人们对禽流感的发病原因,传播途径,有效防治措施尚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当接触到尚不完全了解的事物或危险情景时,是人们容易出现过分恐慌的原因之一。

恐慌又称恐惧,是人类与动物共有的原始情绪之一。人们在出现恐慌时会出现个体与平时感知、思维、情感、行为等各方面不一样的急剧变化,也会出现群体的相互影响。

■对禽流感出现恐慌的四个原因

1.谣言:谣言以人们的不良情绪的反应为基础。有人是在恶意传播谣言;也有人在恐慌之际传播谣言。谣言使人听了更加恐慌,在无形中扩大了恐慌。阻止谣言应透明情况,畅通传播正规信息的公众沟通,如报纸、电视等传媒快速传递正确信息是很必要的。

2.感情移入:人们彼此的感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如当某个人因禽流感发生恐惧、悲伤时也影响他人,周围的人们也会发生恐惧、悲伤,这种恐惧情绪互相影响感染。

3.从众:人们因受到群体的压力而在知觉、判断、动作等各方面与他人一样的行为。周围人说禽流感得了没办法治疗,他也跟着大家说。

4.他人暗示:用间接、含蓄的方法对别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其中不良他人暗示与恐惧关系很大。今天听说这么做会患病、明天听说那么做也会患病,大家都不知怎么好,更恐惧了。

■过度恐惧危害心理和身体

l.心理危害:①使人丧失胜利的信心。②使人失去正确判断问题的能力。③使人失去做出正确行事、决策的能力。④进一步加重自己的心理负担。

2.身体危害:造成人们身体免疫力下降。

■让过度恐惧从身边走开

1.积极了解科学防治禽流感的知识和具体措施及社会个体应尽的责任。

2.承认在疾病流行或可能流行之际,会有惊慌或胆怯,也有心理弱点,但最终会战胜惊慌或胆怯,也会战胜疾病。

3.更重视日常正确卫生习惯的养成才是防病的根本措施。

4.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勤洗手、勤消毒等。

5.积极锻炼身体和休息,每天运动半小时,充分睡眠。

■调试心态五个法宝

沟通法:与亲友多沟通,交流正确信息,互相鼓励。

放松法:听或大声唱一些积极向上、鼓劲的音乐,唱京剧,放松地散步,看一些风景好的图片等。

情绪疏泄法:有苦闷、不安、恐惧要说出来;倾听亲人诉说自己的烦恼;不互相发脾气、不毁物打人恶性发泄不良情绪。

认知调整法:知道禽流感是可控制的,通过防治禽流感,人们提高卫生习惯、充实了医疗机构、锻炼了人们的意志也是好事。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课程;资源课程;执行力

教材是固定的,而时代在变化,学生情况也在变化,创造性地使用新型资源,重组资源是提高思品课程执行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而网络课程资源便是极具时代特征,符合学情的新型资源。若能充分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进行授课,并以此正确引导学生看待网络上的各种事件,分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便能进一步提升初中思品课程执行力。

一、实践——微博织出的“兴奋点”

1 教材背景与网络资源选

八年级第八课《违法犯罪危害公共生活》是初中思想品德课程中典型的“法制类课程”,大部分学生认为“犯罪”很严重,对一般违法的行为却不以为然。本节的教学难点设置在“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就是针对学生存在思想现状而设定的。

由微博引出“违法行为”,这是笔者在实际授课时采用的网络热点资源。导入部分采用多媒体出示日本地震后“微博”上的谣言,谣言的散布导致出现全国范围的“抢盐”群体行为。笔者将微博话题作为本课的导人部分,目的就是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学生更易接受较为枯燥的法律知识,达到本课的三维目标,解决本课的教学难点。

2 课堂实录

【多媒体出示】微博转帖——日本地震啦,抢盐去啦!

教师提问:你的家人参与“抢盐”行动了吗?

学生1:我的外婆买了好多盐,带回家分给了舅舅和我们家,还说盐涨价了。

学生2:早上去公园听见人家说去买盐,我奶奶也跟着去了,但是没买到。晚上回家我们还笑她呢。后来吃饭的时候看了电视,才知道全国都在抢盐。

教师提问:你们知道我国缺盐消息从何而来?

学生1:网上说日本地震核辐射了,所以海里盐不能吃了,好像是有人发了帖子。

学生2:我是在微博上看到的,好多人都转发了。我也一开始信以为真的,后来百度一查,知道是谣传,我们国家根本不用海盐的。

【小组讨论】在网络上制造谣言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会得到何种处罚?

学生:我觉得肯定违法了,导致那么多人去抢盐,超市里盐也买不到,一包盐卖到10元呢。但是不知道违反什么法律。

【法条出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链接】案例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日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二: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对其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在网络上谣言不是儿戏。不仅是对他人的不负责,更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不能成为谣言的者和传播者。

二、反思——微博织出的导行理念

微博的红火,体现了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在网络热点中选择教学资源成为贴近学生生活,有效提高课堂执行力的途径之一。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合理分配时间浏览网络咨询,更应该对浏览的内容有所取舍,更多地选择正面案例。

但网络上也有会“糟粕”,经常会有“谣言”的出现。谣言在网民中流传,一是因为未成年人觉得好玩,缺乏自律;二是有些人则是故意为之。网络谣言有时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故意传播的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学生的自制力和辨识能力都较差,如果教师和家长不对学生进行正面的引导和补充法律的介绍,学生会“想说就说,想转就转”。因此,在《违法犯罪危害公共生活》一课中引用微博谣言案例不仅引出了本课的“识记”知识点,更修正了学生的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因此,选取贴近学生生活,能激发学生兴趣的网络案例,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三、挖掘——网络课程的资源价值

1 网络课程资源体现育人价值

网络课程资源体现了社会育人、生活育人的价值。选择网络课程资源就是选择了学生关注的焦点。利用网络课程资源,并引导学生感悟、认同、判断、选择、决定和鉴别网络上的各类信息,决定了其终身发展。特级教师于漪老师曾经说过:“今天的教育就是明天的国民素质。”网络不仅给教师提供了海量的教育资源,更是引导学生价值观的契机。

2 网络课程资源的选择和运用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5篇

造谣者:管好无事生非的嘴

最近,网络谣言“甚嚣网上”,祸害社会,殃及网民。社会各界都对此高度关注,并且一致表示要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进行严厉打击。有消息称,自3月中旬以来,各地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会同通信、公安等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网站造谣、传谣的有害信息、违法信息已达21万多条,依法关闭的网站已达42家。此外,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者依法予以拘留。

国家各部门出重拳,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让造谣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也让广大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净化网络环境的决心和魄力。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赵志国表示,各类互联网企业都要履行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

随后,广大网站纷纷表示坚决支持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网络谣言的行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守法自律,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强调,网络谣言发出后,造谣者不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因此当造谣者在广大网民的声讨中消声匿迹,网络信息才能真正发挥出舆论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

传播者:将谣言扼杀在摇篮当中

虽然对进行传播的网站及造谣者进行的追查打击目前已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效。但毕竟对造谣者的惩处具有滞后性,谣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在网络谣言产生前,通过各方监管,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其中,相关法律的建设自然格外关键。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且触犯法律者,如同在现实生活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如何依法办网,不让谣言扩散便是网站需要思考的问题:既不成为有害信息的“助推手”、“发酵剂”,又能保证信息的即时公开和网民的言论自由。

法律的完善以及网站的努力,最直接的作用是让网民自觉地维护网络环境,不因任何原因虚假恶意的信息。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主任朱磊指出,“全体网民应该成为制止网上谣言的最后‘把关人’,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阻止谣言的传播。”因此,网民应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谣言,与政府和网站共同营造出网络谣言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才能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

记者观察

杜绝网络谣言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依法打击并杜绝网络谣言,是净化网络环境,但在事后追查和事前监管两方面的工作当中,法律却体现出不同的作用。

首先在事后追查上,法律体现出它具有规范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例如强制关闭网站,拘留造谣人员等。

其次,在事前监管中,多部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规定,让造谣者望而却步,这便体现出法律的明示作用。它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以及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6篇

关键词:谣言;营销;涵义;商家;销售;目的;工商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商家纷纷采取各种营销手段提升自己的营销业绩。在进军市场的过程中,有的商家依靠自己过硬的产品质量获取市场份额,有的商家依靠精湛的营销技术获取市场份额,还有的商家依靠投机钻营获取市场份额,有的商家却大打谣言牌,利用谣言促进营销。利用谣言促进营销,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商家的长远利益,同时还破坏了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管理系统必须快速认清谣言的本质,加强对谣言营销的管理,对于促进商家的正常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谣言营销的涵义

1.谣言营销的涵义

所谓谣言营销就是商家有意制造与散播各种虚假信息,使消费者形成心理上的恐慌或者破坏其他商家的产品与形象,虚造对商家自身产品或者形象有利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制造的产品,实现大量销售产品或者攫取不法利益目的的行为。

2.商家如何利用谣言营销达到销售的目的

(1)利用简洁而具体的谣言达到营销的目的。快速传播是谣言的重要特点,商家要想达到谣言营销的目的,通常都要制造一些简洁而具体的谣言,这样的谣言一方面非常具体,另一方面便于人们识记传播。2003年2月,广州地区出现了多例因为流感性肺炎而死亡的病例。为到达销售自己产品的目的,罗氏公司在2003年2月9日召开记者招待会,了患者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感染了禽流感,而该公司生产的“达菲”对禽流感具有较好的疗效。一时之间“禽流感”“达菲”随着各路媒体的报道迅速传遍了千家万户,“达菲”一下子成了万众瞩目的焦点,而其销量也从2月8日的1000盒猛涨到2月9日的100000盒。与此同时,由于罗氏公司的“禽流感”信息,导致广东地区肉鸡产业遭受重大损失,几乎到了无人问津的地步。6天后,《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指出,该病并非禽流感,“达菲”对“禽流感”无效。在这起事件中,罗氏公司就利用了谣言简洁而具体的特征,达到了谣言销售的目的。

(2)利用社会热点生成谣言达到销售的目的。为了利用谣言快速传播的特点,商家还会利用社会热点生成谣言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同时引发了核泄漏。这件事情一下子成为了全世界的热点话题,人们谈核色变。此时,一部分居心叵测的商家就抓住这个社会热点生成了海水被污染,食盐要涨价的谣言。谣言从手机、电话等各种传播手段传递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一时之间,城市乡村,街头巷尾,到处都是谈论食盐的话题,人们纷纷涌到大小超市抢购食盐,转瞬间,食盐就被一抢而空。第二天,国家就相关信息,告诉人们,中国不会缺少食盐,日本的核污染不会对中国食盐造成任何影响,“食盐事件”才平息了下去。

(3)利用某些人的愚昧无知达到销售的目的。尽管谣言充满了欺骗性,但是某些人还是深信不疑,甚至对于根本没有任何科学道理的谣言,一些人还是痴迷不悟。2012年12月12日前,大街小巷都在流传着世界末日的谣言,谣言中说:“玛雅文明历法中的2012年12月21日,被认为是第五太阳纪的最后一天,在这天之后黎明将不会再次出现。”尽管这样的谣言根本没有任何科学性,任何略有科学知识的人都能明白道出其中的破绽,即便这样,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这则谣言,黎明不会出现了,自然就是永远处于黑暗之中,处在黑暗之中自然要点蜡烛,在这样的推理下,有些人大量的购买蜡烛,甚至导致某些地区蜡烛告罄,不得不从外地进购蜡烛的现象。2012年12月13日,当这些人从梦中醒来,看到冉冉升起的太阳,才发现自己上了商家的当。

二、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对谣言营销的管理

1.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澄清谣言

谣言是进行谣言营销的关键因素,要想控制谣言营销,首先必须及时澄清谣言,将因为谣言而发生的销售现象及时停止。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必须从科学出发,及时通俗易懂的科学信息,使人们能够迅速从谣言中清醒过来,从而遏制正在发生的谣言营销,避免市场无序状态的延续。

2.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查清产生谣言的源头

要想加强对谣言营销的管理,首先必须查清谣言的源头。只有查清谣言的源头,才能顺藤摸瓜,找到制造谣言的商家,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认真分析谣言销售商品的特征,弄清谣言营销商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销售商家等具体特征,然后深入市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绝不放过其中任何一个细节。只有这样,才能够查清谣言产生的源头。

3.工商管理部门必须严惩制造谣言的商家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7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制度问题阐述制度分析

在网络平台构建的基础上,网络平台的信息化传播范围逐渐广泛,因此,使网络谣言在整个平台中得到了迅速性的传播,网络谣言的出现为社会公众环境的营造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例如,在近几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爆炸事件,在网络环境中,五天之内就出现了27个不同的谣言版本,为社会的稳定稳定造成了制约。特别是在2015年新媒体环境的出现,使传统信息的传播方式呈现出更为普遍的方式,所以,一些人会借助互联网平台渠道进行网络事件的炒作,对于我国相关的网络谣言制度而言,其制度体系并不完善,从而制约了这些现象的治理。所以,在现阶段网络谣言环境下,相关部门应该构建系统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及防治,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分析

对于网络谣言而言,其本身可能存在着虚假的现象,也可能是真实的语言环境。而在公安司法的角度分析,网络谣言的出现,是社会弊端,需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这一观点而言,过于偏激,因此,应该对网络 谣言进行系统化的界定,首先,网络谣言的产生存在着动摇社会、动摇心理的可能,而在根本上解决这种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其次,谣言的出现不一定有害,也可能是一种社会发展中的优化途径。因此,应该对网络谣言的两面性进行合理的界定,构建完善性的刑法制度体系,从而为网络环境的稳定发展提供稳定依据。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分析及阐述

(一)刑法制度规定中应该保证言论自由

对于网络环境中的谣言而言,他们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人们的痛恨,但是也并不意味所有网络谣言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要对所有的网络谣言进行制止,一定会影响人们的公众权益,所以,应该注意刑法制度构架中网络语言的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了分析,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在相关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中,应该将网络谣言的治理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为网络环境下法律规制的确定提供基础。

(二)尊重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

在网络谣言治理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刑法制度的建立,将网络谣言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处罚制度的构建,应该遵守网络谣言中的危害性、受众的范围以及对受众群体的损害程度等,并对相关的思想进行判断分析,减少网络谣言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对于谦抑性原则而言,由于在刑法执行的过程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刑法规程确定中,应该明确制度体系确定的强制性的内容,并在技术运用的同时保证刑法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例如,在我国刑法制度体系确立中,在2013年9月,杨某通过微博了一条微博,其内容是张家川9?12的杀人案处理中,警方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这一微博的推出引起了张家界警方的高度重视,并通过调查及分析,发现这一事件纯属网络谣言,在调查结束后警方对杨某进行了拘留,并进一步确定处理结果。对于这种行为而言,警方只需要仔细进行调查,就可以发现谣言存在着自攻不破的线索,所以,在刑法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刑法制度的认真商榷,认识到法律中的谦抑性原则,从而为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系统依据。

(三)有效脱矿诽谤类网络谣言的追诉途径

对于诽谤类网络谣言而言,在法律界定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表现在当事人的取证能力中,所以,公权力的介入以及介入的时机就成为当事人取证分析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但是,在现阶段刑法规制中却没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明确性的界定,使当事人的权利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因此,在现阶段刑法完善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认识到当事人的权利。构建自诉程序,通过自诉程序的运用,可以将国家的利益以及共鸣的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的结合,同时也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公平、公正的空间。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网络谣言环境下,相关部门应该通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构建完善性的刑法规则机制,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减少网络谣言对人们生活稳定造成的影响。在刑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制体系滞后现象,因此,在法律体系完善的同时,应该改变这一那内容的限制,充分完善刑法对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减少刑法制度的缺陷因素,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系统性的保证。同时,在网络舆论治理中,也应该构建与刑法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部门、公正群体的通力配合,为网络舆论的治理提供系统性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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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晓轩,黄丹娜.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4.

谣言的危害范文第8篇

而这并不是一起孤立的网络谣言事件,在“失踪小孩眼角膜被摘”发生之前的近一年里,耸人听闻、荒诞离奇的网络信息接二连三地上演。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给谣言提供了传播途径和空间。被歪曲和妖魔化的信息,制造了网站的点击率,也制造了社会的混乱。谣言这颗“毒瘤”严重腐蚀着网络环境,不仅会引起社会恐慌和群体性焦虑,还容易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以“抢盐风波”为例,毫无根据的“食用碘盐是防核辐射良方”的论断,加上在传播过程中权威信息渠道不畅和受众理解偏差而产生的信息畸变,一部分人听信了食盐“涨价停产”的谣言,而商家又趁机抬价,引发了市场秩序的一片混乱。

在网络谣言事件中,大多数网民对事件证实的渠道有限,所以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下听信一家之言,很容易以讹传讹。同时,在传播中人们常常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对事件内容进行删改或添加,这就有可能造成信息失真,甚至与现实严重脱节,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网络谣言四起,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有网络环境匿名传播的原因,有现实社会中商业利益的驱使,也有网络监管责任的缺失等。然而,有一方面的原因却往往被我们所忽略。那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特点直接促成了众多网民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出现。

网络虚拟人格的表现,首先在于“本我”被压抑的人格。“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在现实中很少能自由表现,网络的虚拟性则让“本我”有了释放的空间。其次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而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或达到的要求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实现满足。对于谣言传播者而言,传播谣言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获得被关注的满足感,而在他们达到目的、赢得了点击率的同时也制造出了混乱。

中国科学院心理学博士樊春雷说:“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信息疲惫,一般的信息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高风险、高刺激、重口味的信息,都是容易引起人的情绪唤醒的,很容易在网络上被传播。”在网络空间中,人们通过对各种恶的、丑的、假的、落后的东西的讽刺和嘲弄,实现对现实苦难和不幸的超越,并彰显出人对自由生命的追求,而这种巴赫金所说的“狂欢理论”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有时会演变为以歪曲事实或凭空捏造事件为表现的情绪宣泄。而网络谣言的传播,正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人们的虚拟人格被唤醒,随后表现出情绪被唤醒后的“狂欢”,致使网络谣言的传播愈演愈烈。

从认知层面来看,网民对网络信息的知觉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传播媒介自身。互联网上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传播、是否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都直接影响着网民对信息的接收和理解。也就是说,网络媒介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网民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置身于信息如此庞大的网络虚拟环境中,网民在享受新兴媒介带来的视听盛宴之时,容易在主体认知上有一定的迷惘,表现为虚拟空间中的道德认知紊乱。

因此,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势在必行。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强调网民自律。理查德?斯皮内洛在谈及网络伦理时强调,网络伦理道德的自律应当是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网络可以说是一个朴素的自律型社会,在崇尚自主和个性的虚拟空间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规制,都必须关注人的核心的道德价值。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道德的作用也正是强调了以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为基础自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