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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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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年幼范文第1篇

明白世界中不该有你

却看灰灰的天

想身后的你

画面,那般唯美

曾经九月

烂漫秋天

看花在凋落

看距离越远

心彻底寒冷

寂寞无奈

看彼岸的天空

那一层薄雾

隐隐约约

看不见回眸时的忧伤

离别秋季

只剩转身画面

滴下,破碎的泪

留下,破碎的梦

看梦中鲜花百放

看小舟独行

看水中花落

看悠悠转身

听最后一句:再见

这话,划破了谁的心?

日落黄昏

徘徊在海滩

看幽静的蓝

等待着

直至天已黑

或许我们不该有那邂逅

我们单纯的心不再依旧

童年的气息不再弥漫

我懂

我们不再年幼

看着曾经角落

如今已变荒凉

看世界变为单色彩

看昨日的擦肩而过

不曾挽留

时间不再停留于昔日

懵懂得不再年幼

看花开花落

我知道此时百花已残

不再年幼范文第2篇

今天,我看今日说法,里面讲妞妞遇到不幸的事情。

那一年,妞妞的爸爸为一件事情把妞妞的妈妈杀害了,所以妞妞只好住到爷爷家去。可当时外公外婆不同意了,“您的儿子把我的心爱的女儿杀了,到时侯您去世了,您儿子的后娘(奶奶)会不会虐待我们的宝贝妞妞呢?”奶奶爷爷听了非常感慨,可是他们老人家对妞妞的爱是不会变的。可幼小的妞妞并不知道这件事,当别人问:“妞妞,你的父母呢?” 妞妞顽皮的答道:“他们去国外一个很远的地方出差了。”哎,年幼而可怜的妞妞并不知道一切事实,虽然年幼的她失去了父母亲,可她还有爱她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旦四位老人作古了,妞妞就举目无亲了。虽然爸爸妈妈留给她一笔钱,但却不再给她正常孩子应该享受的爱,一旦四位老人作古了,妞妞就举目无亲了!虽然爸爸妈妈留给她一笔可观的财产,但却不能再给她正常孩子应该享受的爱,一旦她知道的话就会自闭。

看到这,我才发现我生在福中不知福哇!因为,我拥有爸爸、妈妈和其他很多亲人的爱,而我却经常发脾气,认为他们不爱我。有时为了一点小事,和小表弟争吵。我是一朵温室里的花,但不珍惜阳光和雨露;妞妞也是一朵花,但她是一朵野外的花,遭受着风风雨雨。和她相比,我才觉得生在福中不知福。

不再年幼范文第3篇

——寄《那些花儿》

没有人不会在成长中面对离别,没有人不会在成长中经历忧伤,也许我们会在澄澈的岁月里迷路,在梧桐树疯长的路边像灰姑娘一样等待着自己的白马王子找到自己,然后轻轻地对自己说:公主,我们回家吧。

呵气如兰。

听着《那些花儿》,仿佛在听着成长中离别的故事。那样的凄美忧伤。凋零的花瓣如同那破碎的流年,漫天飞舞在轮回的四季中,覆盖了痛苦,覆盖了肮脏,像一个哀婉的结局。离别的时候,我们都不再年幼,不再哭泣,我们都假装坚强,其实在我们的心里,已留下一抹淡淡的忧郁,浅浅的伤。末了,有海涛惊岸的声音,还有低低的啜泣声。像一片柔嫩的花瓣坠落万丈深渊的轻响,那么遥远,却又那么清晰。其实它来自我们的内心,一样哀怨的曲调,一样悲伤的心境,那样独特的悲伤。

我想我们都还很年幼。或者说,是年少轻狂。

听音乐的时候,同学们总是习惯性地注意音乐的节奏和歌词,还有歌手的人气,却往往不去在意音乐的内涵,只是迷迷糊糊地听了,觉得自己很跟得上时代。要是问他们歌曲中的“花儿”是什么,我想他们不一定都能回答上吧。花儿,一个很美的名词。对我来说,花儿是青春,是梦想,是童年,是过往,是离别,是忧伤。

童真年代和豆蔻年华,谁也不明白的变化。为什么童年总是美好的?为什么那里连黄昏都是美丽的?多年的蜕变,也许曾经的美丽不再美丽,曾经的誓言不再永远。万里璀璨的星空都无法亘古不变,我们的诺言又怎可永远?当我们经历了沧海桑田,回首往事,或许我们现在的忧伤都变得那么可笑可是我不后悔,决不。

不再年幼范文第4篇

是上帝的愿望

臂膀微张

飞向向往

尽情翱翔

给孩子们插上飞翔的翅膀

是年幼的梦想

手指轻扬

伸向天堂

没有忧伤

给孩子们插上飞翔的翅膀

是破冰的远航

碧水清江

曳尾涤樯

人影疏荡

给孩子们插上飞翔的翅膀

不再年幼范文第5篇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s abandonment of the traditional crime of the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 can not be effectively made the reality of a variety of abandoned IF phenomenon, this article in the study of China's abandonment of the crime of criminal law rules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ve cases, to re-interpret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element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riminal acts and regulations abandoned the system, and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of the normative patterns to construct a framework with a view to achieving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abandonment of the crime of modernization, rationalization.

关键词:遗弃罪 构成要件 扶养义务 不作为 危险犯

Key words: Abandonment of the crime; elements; support obligation; omission; Dangerous

作者简介:韩小南,性别:女 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籍贯:山东省滕州市 出生年月:1985年10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12-03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将遗弃罪规定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将其列于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遗弃罪的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遗弃罪的对象是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在家庭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人。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刑法取消了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章名,将其所辖之罪归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除了篇章位置的变动外作了同样的法条设计。在这种情况下,遗弃罪是否可以扩大至包括非家庭成员间因职务、业务关系而具有扶助义务者的遗弃行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者分析了刑法上的遗弃,即移置、作为形式的放置不管和不作形式的放置不管、阻拦接近三种,最后认为“所谓遗弃,就是将被遗弃者从现在的场所转移到对其生命有危险的其他场所的行为,而将要扶助者置于有生命危险的场所后离去的行为,移置要扶助者到有生命危险的场所去的不作为,阻拦要扶助者接近保护者的行为,没有场所上的隔离但使自下而上状态恶化产生危险的行为,都相当于不保护,只有具有保护责任的人的行为才能构成不保护罪。”①张明楷教授在其所著的《外国刑法纲要》中认为,外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遗弃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据德、日等国刑法的规定,将遗弃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作了介绍:一是单纯遗弃罪,是指将老幼、残疾或因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的行为。;二是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是指对被遗弃者具有保护责任的人所实施的遗弃行为,是单纯遗弃罪的加重形态。 三是遗弃致死伤罪,即是前二罪的结果加重犯。②

由于我国刑法对遗弃罪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以致司法人员将遗弃罪主体范围仅限于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间。这种遗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家庭成员间的遗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因此,我国遗弃罪构成应进一步扩大解释,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一、遗弃罪的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客体的确定涉及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认定。遗弃罪侵害的法益是生命、身体,并且属于具体危险犯,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说。③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将该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利罪一章, 如果仍将其限定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不适当的。

遗弃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身体陷于危险状态,有时还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是危及生命、身体法益的危险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侵犯扶养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只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扶养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行为对象就可能被人为地缩小解释为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虽有退休金等生活来源,但因年老、伤残、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①行为对象中“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就不包含家庭成员以外无生命自救能力的人。但是,在实践中被遗弃的对象并不只是这些人,随着生产力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依赖性增强,个人陷于危难境地、无法自救的可能性增大,遗弃罪的适用范围不应再局限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者之间,遗弃罪的本质已不再仅仅是对义务之违反,而且也是对于生命、身体法益构成威胁的危险犯。

如果将遗弃罪的法益解释为生命、身体的安全,那么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重新解释。这种重新解释包括对遗弃罪的主体要件与对象的解释,即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不需要是同一家庭成员。抚养义务不能仅根据婚姻法确定,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如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导致的义务、先前行为导致的义务等)确定。

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要正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遗弃行为必须针对的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揭示了本罪的侵犯对象。遗弃犯罪的对象是没有自救力,需要救助的人,各国刑法对此的规定不尽一致。如瑞士03年修订刑法典规定为“受行为人监护或照料的无助人员”,法国1994年刑法典规定为“因年龄或身体状况或者精神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德国1975年刑法典规定为“年幼、伤残或患病而无自救能力的人,或受自己保护的人以及应帮助其住宿、迁徙或收容的人”,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规定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疾病、身体疾病、年老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生活自理并且由其照看或者应当由其照顾的人”,日本1907年刑法典规定为“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需要扶助的人”。②在新刑法颁布后,我国遗弃罪的对象也不应只限于家庭成员,应当扩大解释,关键就是要对刑法第261条中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给予合理说明,将其处延拓展为家庭成员以外无生命自救能力的人,换言之,遗弃对象除年老、年幼、患病者外还包括以下之人:负伤、精神陷入恍惚状态者、烂醉如泥者等。①

2、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那么,如何界定这里的扶养义务?

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精神看,该条中所指的“扶养义务”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亲属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也包括职业道德、职责所要求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因此,从刑法第261条的立法精神来看,依特定的职业道德和职责应当对特定的对象履行救助职责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人,也可以成立遗弃罪的主体。所以,扶养义务来源的确定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确定。

应当指出,随着社会变迁,扶养也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例如各种养老院和福利院就成为专门的社会扶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扶养机构就负有某种扶养义务,但是这种扶养义务不同于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社会扶养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的遗弃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处理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将扶养义务在广义上理解,有利于处理现实中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上述情形。

由此可见,正确地界定扶养义务对于认定遗弃罪具有重要意义。

3、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经济能力,并在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拒绝扶养”即遗弃的具体表现为(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的,应认为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3)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4)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遗弃子女而离家出走。(5)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济供给、必要照料 。②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对婴儿或没有任何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扶养甚至移植于室外的案件。行为人均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极可能构成遗弃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来判断。主观上,行为人在遗弃罪中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面临的危险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则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4、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换言之,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无自救力者,一定要使其因而陷于生存上的困难,有生命、健康的危险,才有构成遗弃罪的可能。

把遗弃的犯罪理解为危险犯,是近年来各国立法例及学说上的共同倾向。遗弃罪属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导致被遗弃者死亡或伤害的后果,只要对被遗弃者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就足够,对此没有争议,但危险犯有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分,遗弃对被遗弃者的生命身体造成的危险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具体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对遗弃罪造成的危险程度存在争议。具体危险说认为,只有遗弃行为使被遗弃者的生命、身体面临具体的现实的危险时方可成立。在上述情况下,被遗弃者随时有可能得到他人的救助而脱离困境,因而对被遗弃者的生命身体造成的危险尚未具体化,所以不成立遗弃罪。抽象危险说认为,从保护被遗弃者的角度出发,即便只是抽象地看出存在对被遗弃者生命身体的危险时,亦应成立犯罪,未必要等到具体化的危险发生。在上述情形下,遗弃者并不能确实证明他人会扶助被遗弃者,因此仍不能排除抽象的危险的存在。比较而言,抽象危险说更符合对遗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立法初衷。

三、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有履行能力的人构成。扶养义务的来源上文已有论述。

需要注意的是,在多人同时负有扶养义务时的特殊情况,有的学者认为,民法规定了扶养顺序,拒不履行其义务者,自然属于违背扶养义务的人,但事实上存在其他可能履行抚养保护义务者,对于无自救能力者的生命身体一般不会发生具体的危险,所以原则上不成立本罪。①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给予保护的具体义务,所以,民法上的扶养义务人为数人时,扶养顺序不是判断扶养义务有或者无的决定标准。

四、遗弃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扶养,而拒绝扶养。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甩掉包袱”;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婚姻行为;等等。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在具体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五、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重构我国刑法关系于遗弃罪的规定成为刑法完善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只是从理论上对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稍作分析,并不能从技术上设计出遗弃罪的完整法条,但是通过对外国的立法借鉴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提出我国刑法应对遗弃罪作出修改的大体框架。

首先根据扶养义务范围的不同,将遗弃罪分别规定为家庭遗弃罪、一般遗弃罪和不予救助罪。由于家庭在现代社会还有其相当的合理性特殊性,所以以原法条形态的家庭生活中的遗弃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根据现实犯罪规律和形势政策的要求,对一些多发常见的遗弃罪要单独设置罪名。如在我国现阶段经常出现的遗弃婴儿、遗弃适学儿童等。

再次是对一些犯罪不但要根据其致死致伤的后果设置加重形态,而且要对处于特定时间、特定场域的犯罪也设置加重形态。

最后,也是最高的原则,基于刑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罪的设定应保证公民的自由,在不同的罪中对义务的要求力求适度,做到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周光权主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韩玉胜:《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童伟华:《外国刑法原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6] 侯国云:《刑法理论探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大谷实《 刑法各论》黎宏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 张明楷:《刑法学》 (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 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 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 苏长青,阴建峰主编:《侵犯公民民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 马克昌:《犯罪通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下编)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 《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9]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0] 《意大利刑法典》 载《各国刑法汇编》下册 台湾司法通讯社1980年版

①大谷实:《 刑法各论》黎宏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五十一页-第五十二页

②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百九十六页-第四百九十八页

注解:

①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七十八页

② 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各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五十一页

①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八十一页

不再年幼范文第6篇

小猎豹孤独地走着,妈妈的无情,令它伤心、迷惑不解。它情绪低落,就这样漫无目的地游荡了很久。中午时分,它感到饿了,但今天,没有妈妈为它准备好的午餐。它明白,只有靠自己去捕猎食物了。

它环顾四周,看见一只狒狒坐在树下,便悄无声息地走过去,从背后迅速出击,初战告捷。

拖着死去的狒狒,小猎豹准备爬到树上去享用美餐。从狒狒身上掉下一团东西,竟是一只小狒狒。

懵懂的小狒狒出生才几天,它太小了,小得还不知道什么是危险与恐惧,甚至不知道妈妈已死去。它纯净的眼里只有不安,因为它找不到妈妈的怀抱。它无助地爬着,轻轻地叫唤着妈妈。

猎豹回过身,把小狒狒抓起来放在脚边。小狒狒只有猎豹的一只爪子那般大,猎豹只需用爪子轻轻一拍,就可结束这条小生命。但是,它没有那样做。

不远处,一只鬣狗在窥视,它想伺机夺走猎豹的食物。面对危险,猎豹赶紧口衔小狒狒爬上树。

小狒狒战战兢兢地抓住树干。它温温软软地叫声,唤起小猎豹内心深处天然的母性,它的眼里漫上一圈圈柔情的波。小猎豹似乎看见年幼的自己,也在这样的惶惑不安里寻找母亲温暖的怀抱。在猎豹的眼里,小狒狒已不是它手中的猎物,而是它的弟弟或妹妹,它不时用舌头轻柔地舔着小狒狒稀松的体毛。狒狒不停地爬动,几乎要掉下去了,小猎豹把它抓起来,放到安全的地方,并用爪子轻轻抚摩它。小狒狒终于安静下来,它从小猎豹暖暖的亲吻与抚摩中,感觉到这个个头硕大家伙的友善与温情,它紧紧贴着小猎豹的头,疲惫地闭上眼睛。本是一对敌人的猎豹与狒狒,此刻,却亲密地相依相偎。

夜色中,晚风渐凉,草原归于沉静,而幼小的狒狒,终是没能抵御住夜风的寒冷,身体渐渐僵硬。

天亮后,猎豹才发现小狒狒死了。它把狒狒放在树下,神色黯然。以后,在成长的岁月里,为了生存,它还会把狒狒当做自己的食物,这是大自然残酷的生存法则,小猎豹无法违背。可是,它曾用自己的善良温暖过一只年幼狒狒,让小狒狒在生命最后的梦里,都弥漫着阳光的温暖与花的芬芳。

不再年幼范文第7篇

人生,就是有了梦想,然后再去不断地拼搏,不断地奋斗,直到自己的梦想,变为现实,从小到大,有过无数的梦想,从年幼无知时想有吃不完的棒棒糖,到现在的,想当老师,当医生,当明星,演员……从年幼时无知的想法,到现在美好的梦想,希望得到升华,真的很憧憬着未来,不止一次地与弟弟说起过我那些远大的梦想,每次听完,弟弟总是带着嘲弄的语气说:

“梦想是美好的,希望是没有的。”我白他一眼,便不再理会,继续做那只属于我的白日梦。

很多人喜欢把挫折比作人生的垫脚石,不错,在挫折中不断成长,在困难中得到磨练,这的确是人生的垫脚石,那么梦想呢?梦想,又何尝不是人生的垫脚石,因为心中有梦,我们才有了奋斗的目标,一步一步向前,直到前方升起一颗美丽的星星,所以,将梦想比作人生的垫脚石,一点也不为过。

“把握生命里的每一分钟,全力以赴我们心中的梦,心若在,梦就在,一切可以从头再来。”一首全家人都很喜欢的《真心英雄》,道出了无数人的心声,很想将歌词中“心若在,梦就在”改成“生命若在,梦想就在”,只要还活着,只要还有一口气,梦想就永远没有停息。好好珍惜现在的每一分钟,为了自己的梦想,奋斗下去。光有梦。而不去奋斗,那永远只是装饰,那永远只是白日梦,尽心尽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让梦想,变为现实,而不单单只是梦!也许,在寻梦的道路上,会有吃不尽的苦头,但是,不要害怕,那只是梦想女神给我们的考验,只有经受得住考验,才会从不远处的天空,摘下那颗,只属于自己的星星……

我相信,只要我肯努力,我的那颗星星,一定会在不远处等着我的,对吧?

我承诺,我要全心全意投入到实现梦想的工作中去了,不抛弃,不放弃,就算是失败了,我也不放弃,不到生命最后的关头,脑海里绝对不会浮现出——放弃两个字!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

不再年幼范文第8篇

“乖,你是个听话的好孩子。”

“你到底听不听话!”

……

从小到大,“听话”――作为长辈们最常用的训导,一直伴随着我们成长。长久的熏陶和灌输,难免给人留下一种“听话就好,不听话就坏、就是大逆不道”的印象。年幼的我们,早早地就在人生的第一道计算题上用等号把“好孩子”与“听话”拴在了一起。

在我们毫无人生阅历的时候,似乎只要安分地“听话”,自然就会成为一个让大人们省心的“好孩子”。但是,当我们长大后却发现,在已经渐渐衰老的大人面前,我们无法再躲在“听话”的光环下,心安理得地做“好孩子”。

随着岁月的远去,我这个成长起来的“好孩子”,开始回味起这个训诫我多年的“等式”。

因为“听话”,我与第一失之交臂。

很小很小的时候,就喜欢唱歌,经常被妈妈领着在公司里的各类文艺演出中做表演(所谓“表演”,只不过就是妈妈在节目编排的过程中为我争取到的唯一一个儿童级别的节目罢了)。经历了各种各样的展示,让我站在台上,站在许多双眼睛面前,不再有羞涩与紧张。包括面对现在的种种比赛,依然会显得那么从容自如。而那时年幼的我,对于那次幼儿园举办的唱歌比赛,真的很在乎很在乎。直到现在还依稀记得,我是多么用心地去练习,大大咧咧的我第一次那样专心。结果出来了――第一名――却是与一个同龄的女孩子并列的。远远地.听到了指导老师与妈妈的谈话。

“我努力争取想破例,但园长说第一只能有一个。”

“那能不能再想想别的办法,毕竟孩子她……”

“她是个没有爸爸妈妈的孩子……”

“嗯,我理解,那……就给她吧。”

“谢谢你。”

恍然间,我明白了老师的意思,跑过去想说些什么,却被妈妈制止了:“听话!只不过是次比赛!”那天,听着园长宣布比赛结果,没有喜悦,只有种说不出的难过。那么不服输的我,那么争强好胜的我,第一次认识到第一与第二的差距……

因为“听话”,我放弃了自己最爱的电子琴。

每当手指触摸到键盘。总会在身体内注入一种最新鲜的活力。那黑与白的鲜明对比,仿佛昼夜交替般轻盈、和谐。喜欢手指在键盘上飞舞的感觉,就像喜欢白天替代黑夜一样。那天,我收拾好乐谱,去了妈妈的房间。

“妈妈,我们走吧!”

“不去了。”

“为什么?再不走就要迟到了。”

“我跟你老师说了,以后不练了。上了初中,时间紧。”

“可是,我……”

“听话!回屋去吧,以后有机会再练。”现在,每当看到被冷落在墙角里的电子琴,总忍不住想去触摸。才发现,弹奏出的只是几个断断续续的音符。僵硬的手指,再也奏不出美妙的旋律……

因为“听话”,我一直学不会怎么样去拒绝。

终于结束了一天的课程,初四的生活真是累啊!回到家,迷迷糊糊地做完了作业,看时间还早,悄悄地跑去书房,打开电脑,这几天的“与世隔绝”,一定发生了不少事情吧?刚想轻松一下,却听到了隔壁房间里当教师的舅妈传来的“呼唤”。

“亚男,写完作业了吗?”

“嗯,写完了!”

“帮我看几份卷子好吗?”

“啊?卷子?可是我在……”

“听话啦!我看不完了,明天还要用。”

“哦,好吧……”

走出书房,努力掩埋住内心的不悦,拿起红笔,在那些凌乱的卷子上开始了圈圈点点。可心里依然很不高兴:好不容易可以休息一下,却又要面对这些牛皮糖似的甩也甩不掉的试卷……

我不想再“听话”了!

因为“听话”,我迷失了自己,丢弃了自己的爱好;因为“听话”,我选择凡事都退一步,以至于成了别人眼中的“畏缩”;因为“听话”,我拒绝不了别人,逼着自己去做不想做的事情……

现在,我不再生活在“听话”的阴影下,会努力地昂头向前走。试着让自己去拼去争,试着让自己勇敢地表达出自己的见解,试着让自己学着去拒绝一些人、一些事……因为,我想做一个“不听话”的“好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