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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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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范文第1篇

1、[来源]:《孟子·滕文公下》:“今天有人舔邻居。或者他们说,'这是绅士的方式。'知道这不公平,速度已经很尴尬,为什么要等到明年?

2、[说明]:嘿:偷。这个比喻是容错的,只会逐步纠正。

3、[祷告的例子]:年轻的庄稼,也因为旧的庄稼,增加了一点利润和损失,他们想沿着月球的手臂慢慢走。 (宋苏诗《缴驳青苗法疏》)

(来源:文章屋网 )

青苗法范文第2篇

在漫漫的人生旅途中,人的心灵需要翱翔于蓝天,接受风刀霜剑的洗礼;需要游弋于大海,接受惊涛骇浪的考验;需要驰骋于荒原,接受荆棘沼泽的磨石厉……所有这一切,都足以让一颗心遍体鳞伤、疲惫不堪,唯有真情的爱能将这伤口抚平,使心灵恢复活力,因为,爱是甜蜜的。

然而,爱在给人以安慰、鼓励和支持的同时,却悄无声息地给心灵那锐利的目光遮上了一层幕布。正如花丛给人以芬芳艳丽,却挡住了前行的山路;湖泊给人以清澈空灵,却倒映出虚假的幻景;美酒给人以香醇醉清洌,却模糊了眼中的目标。

甜蜜,有时也能成为一种负担。

人,毕竟是感性的动物,然而现实却要求我们用理智的目光来认知客观事物,背负着亲情、友情、爱情种种甜蜜的负担,即便是最最理智的人也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

“千古谁堪伯仲间”的诸葛孔明英明一世,却在街亭这一关键战役中重用本无实才的好友马谡,致使其六出祁山而寸功未建,成为千百年来任人唯亲者之鉴。

一代明君唐明皇即位之初礼贤下士,励精图治,才有了开元盛世。后来却为了“一骑红尘妃子笑”,不惜大兴土木,劳民伤财,荒废朝政,结果落得个“马嵬坡前草青青”的凄凉结局。

北宋神宗原本竭力支持当朝宰相王安石的变法之举,却经不住其祖母光献太皇太后的眼泪软化,终于动摇了、灰心了、放弃了,一部《青苗法》被付之一炬,十一世纪最杰出的政治家的社会理想化为泡影。

青苗法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本文作者通过查阅古籍,引用参考文献等方式对于宋代“钱荒”问题以及其成因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与分析,“钱荒”问题的产生不仅在需求侧,还在供给侧,不仅有国内因素的影响,还受外来国家的影响,不仅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还与国家政策有很大关联。之后作者对“钱荒“问题及其成因反映出的宋代经济的部分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最后陈述了从中获得的启示以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钱荒 货币 商品经济政府政策

一、 引言

宋代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时代,既有着“昏君误国,不理朝政”的千古争议,又有着《清明上河图》中的太平盛世,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朝代,也是具有着极大的研究价值的朝代,而宋代独有的货币文化更是吸引了很多人注意,宋代出现了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领先了其他国家几百年,同时,宋代也有着极为发达的商品经济,这一切的一切都叙述着宋代的货币体系的特殊,也昭示着研究宋代经济影响下的货币体系的必要性。而我们在研究时发现,宋代“钱荒“问题无疑与上述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钱荒“问题及其成因,我们或许可以窥得庞大而复杂的宋代经济的一隅。

二、 “钱荒“问题及其成因

(一) 什么是“钱荒”?

“钱荒”即货币量在流通中不能满足商品交易需要而产生的短缺现象。“钱荒”现象最早出现在唐代, 在封建通知的后期曾经广泛地出现,而宋代可谓是“钱荒”问题最严重的朝代。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四川地区“铜钱已竭,民甚苦之”,熙宁年间(1068—1077年),“两浙累年以来,大乏泉货(货币),民间谓之钱荒”,熙宁八年(1075年)在铜钱供给部门任三司使的张方平写道:“乃自比年以来,公私上下,并苦乏钱”;元祐元年(1086年)间,“浙中自来号称钱荒,今者尤甚”,南宋时,更是“钱荒物贵,极于近岁, 人情疑惑,市井萧条”,到了宋理宗(1234—1264)时,台州更是“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宋代的“钱荒”问题已经成为了贯穿这个朝代始终的问题。

(二)“钱荒”问题产生的原因

那么,宋代“钱荒”问题为什么会如此严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铜钱的需求量大增

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宋代,政府对于商人的限制已经减少了许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开封城内“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足见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商品经济的繁荣随之带动了人们的需求的上涨,人们对于货币的需求自然也会随之上涨,于是自然而然地出现了铜币供应不足的情况,宋代政府也随之做出了改变:增大铜币铸币量和发行纸币:交子。

2、 大量铜钱被蓄积与收藏

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逐渐富足,官僚、富商也层出不穷,而在商品经济如此发达的当时,铜币无疑是财富的象征,于是,以官僚和富商为首的人争相囤积铜币,王旦曾说“京城百万者至多, 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然则器皿之用, 畜藏之货, 何可胜算?”,可见当时贮藏货币之风之盛行。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贮藏铜币,货币的供给量就会大幅度减少,从而引起“钱荒”。

3、 铜钱的大量外流

宋代之特殊,还体现在外交上,宋代是历史上第一个签署割地赔款条约的朝代。宋代每年给予西夏大量的金银财宝,称为“岁贡”,铜币自然也不会少,由于西夏与大辽所处的地方自然资源并不丰富,因此铜资源十分匮乏,他们实行严格的金属出口限制政策,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使得铜币大量流入西夏辽国等地。此外,由于北宋货币不仅通用于中国与外国的贸易, 还通用于海外诸国之间的贸易, 海外国家对于宋代货币十分渴求,争相于大宋发展贸易,不惜低价收购铜币,根据包恢所言,海外商人“先过温( 州)、台( 州) 之境,摆泊海涯。富豪之民,公然与之交易。 倭所酷好者铜钱而止,海上民户所贪嗜者, 倭船多有珍奇,凡值一百贯文者,止可十贯文得之;凡值千贯文者,止可百贯文得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宋的对外贸易逐渐变得繁盛起来,据记载,“皇祐中, 总岁入象犀、珠玉、香药之类, 其数五十三万有余。至治平中, 又增十万。”这反映了大宋要从海外进口大量的货物,总体来看,大宋处于贸易逆差的状态,这使得货币出现大规模的外流。以上多种因素使得货币的供应量再度大幅减少,也是诱发“钱荒”的重要原因。

4、 政府的征税制度

唐代以前,政府征收税收时是以物品为主要形式的,其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以“”征收钱的方式代替了之前征收实物的形式,给铜币的供给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在此基础上,北宋王安石又推行了“青苗法”与免役法,”青苗法“要求农民们纳苗时必须缴纳钱币;免役法更是要求“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这些法律的推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百姓的压力,但是对于宋代的货币供给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历史记载“差役、免役, 各有利害。免役之害, 掊敛民财, 十室九空, 敛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足见其影响深远。

5、 铜贵钱贱,不少人毁钱铸器

在宋代,铜资源不只对于西夏来说弥足珍贵,对于宋代来说,铜资源也是相对稀缺的,铜的价格远比铜铸成的钱币的价格要高,史云“销熔十钱, 得精铜一两, 造作器物, 获利五倍”。即使宋代有法律规定不能私自毁钱,巨大的利润仍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毁钱铸器,使得官铸铜币的供给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三、“钱荒“问题及其成因反映出的宋代经济特点

通过以上对于“钱荒”问题的陈述以及对其原因的分析,我们发现,宋代成为封建社会后期“钱荒”问题最为严重的朝代绝不是偶然的,宋代经济相较于其他朝代而言有着十分独特之处,下面我们从“钱荒“问题及其成因来探讨宋代经济的独特之处。

(一) 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经济水平十分发达。

我们虽分析出了钱荒问题的诸多成因,商品经济的繁荣无疑是需求侧最主要的成因,“钱荒“问题产生绝不可能只是供给层面的原因,如果人们对于货币没有过多的需求甚至需要货币,“钱荒”问题是绝对不会发生的,因而需求方面的问题才是“钱荒”问题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那么,货币的需求会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理论,人们持有货币的需求主要是有消费需求,预防需求以及投资需求三个层面,在宋代,人们对于货币的最主要需求还停留在消费需求的层面,消费需求自然是指对于商品与服务的消费,人们对于货币需求的增加,意味着消费需求的旺盛,意味着可消费的商品及服务的种类繁多以及货币交易总额的庞大,反映出宋代的空前繁荣的商品经济与发达的经济水平。

(二) 对外贸易的极其发达。

我们在探究货币短缺的的成因时,发现铜钱外流现象十分严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宋代对外贸易的发达。无论是西夏、大辽,还是东瀛及海外诸国,对于宋代的铜币都有着极大的渴求,这也反映出大宋与周边各国贸易往来之频繁,且铜币流失量极大,“自从榷场贸易后, 七八十年间, 铜钱像开了闸的巨流, 滚滚而北。”这反映出大宋对外贸易的数额之巨大,两者结合,充分体现出对外贸易的繁荣。

(三) 宋代政府对于流通领域货币数量不够重视,处理方式不够有效。

宋代无论是青苗法还是免役法,初衷都是为了减轻百姓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他们显然忽略了这对流通中的货币数量的影响,仍试图用铜币代替实物交税、免除劳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大宋对于“钱荒”问题的处理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切入点,虽然有些人认识到了“钱荒”问题的本质,如张方平以及沈括等对于钱荒问题已经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论述,大宋政府对于“钱荒”问题的处理仍然停留在基础阶段,无法有效解决该问题。

(四) 货币购买力下降严重

我们说,发达的商品经济会带来更多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货币所能购买的商品数量就会减少,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会下降,但是我们发现,能使人们不惜毁钱铸铜的情况发生,那么货币购买力的下降不可能只是实际购买力,还受到包括政府因素在内的其他因素影响,政府面对“钱荒”问题的威胁更多的是通过增加铸币量甚至通过发行“交子”的方式以满足快速增长的货币需求,但是他们没有办法限制人们贮藏货币,于是货币量大幅增加,使得货币的购买力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

(五) 金融体系缺乏,货币资本化难度高

我们发现引发“钱荒“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大量铜钱被私人贮藏。这说明,在宋代,人们对于货币的需求更多的的集中在了消费需求以及预防需求,而对于投机需求很少涉及,这反映出了宋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并不完善,货币的资本化程度高,人们的投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并不意味着金融投资体系的完善,宋代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 从宋代“钱荒“问题以及经济特点中想到的

通过上述我们对于“钱荒“问题成因的探究以及从成因对于宋代经济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有很多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去学习,去反思。

(一)对于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当前我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体系可以高枕无忧,我国的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些缺陷,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还是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制度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如果想减少货币的贮藏量,提升货币的资本化程度,发展并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是必须的。

(二) 注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注意货币政策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工具很多,在运用时一定要注重对于其他方面的影响,要学会抓住主要矛盾,利用冲销干预机制减缓对于其他方面的影响。防止“矫枉过正”。

(三) 对外贸易的重要性

我国的货币当局的最终目标是在保持物价水平稳定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增长,同时对外保证汇率稳定,这也是一种对于货币供求平衡的一种有效约束与调整,有助于防止货币大量外流以及维持货币的购买力的稳定。

五、 结论

宋代“钱荒”问题的成因十分复杂,既受政治因素的的影响,也受经济体制的影响,既有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受对外贸易的影响,其反映出了宋代经济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发达,政府管理不到位,货币购买力下降,金融体系不完善等特点,这为我国当下经济发展提供了经验与教训。我认为研究经济史,不仅是对过去经济体制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在研究中,获得对当下的启发,为当下的经济体制发展做出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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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钩.大宋王朝的钱荒[J].经济导刊,2014(01):95-96.

青苗法范文第4篇

一位头顶博士帽、领取高薪却视金钱如粪土的父亲,终其一生,疲于奔命,仅为儿孙留下大堆的债务;另一位学历不高但擅长理财的父亲,敢作金钱的主人,最终实现了财务自由,生活温馨又从容。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穷爸爸”和“富爸爸”的故事,两位父亲之所以钱途各异,正是因为各自财商的不同,投资理财能力的差别。这个发生在美国的故事,成为本世纪初很多中国人的理财启蒙读物。之后,“财商”的概念逐渐被人熟悉,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学习技能。

当然,中国人的理财实践并非始于“财商”概念的传入、兴起,而是有着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和理财传统。从古代的范蠡、邓通到具有地域特色的晋商、徽商,即使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时代,亦不缺少投资高手与理财明星。可问题是,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财商水平普遍较低,缺乏投资的知识与经验。基金火爆时,连基金为何物都不知道,竟也加入基民的行列;股票飞涨时,有的甚而用房屋抵押贷款去炒股,全然一幅“赌徒”心态。

穷也财商,富也财商。我们不仅要问,该如何看待中国古老的理财文化?中国人普遍的理财性格缺陷又是什么?

从刀耕火种到现代文明,中国文化有绵延几千年的历史,这自然包括关于理财、经商的文化传承。但是,这种理财文化也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缺陷。梳理中国历代的经济思想,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理财故事、名言、心得,都跟经商或者与创业相关,真正涉及到投资理财的却很少。无论“夏置皮袄旱聚舟”这样的经营之道,还是“吃亏是福”等口口相传的商业法则,都是讲述如何经商的,对创业者来说非常重要。可以说,中国古财文化更多是一本商业教科书。并且,从商业发展史来看,又表现出浓厚的官商特色。从范蠡、邓通到近代的胡雪岩,众多商贾富豪都跟政府资源相关,而他们总结出的商道,对大多数缺少权力资源的人来说,又有多少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到今天,也是这样:在十几亿人中,像张茵、黄光裕等一样通过创办企业致富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人不大可能走上经商之路。因此,一部历史悠久的商业文化,并且带有一定的官商特色,对普通百姓的理财行为,可以说指导意义并不大。另外,中国古代的理财传统,往往着眼大处,很少顾及到个人和家庭。如认为“理财是政治的唯一内容”的北宋王安石,可谓理财大家,但青苗法、方田均税法等都属于政府理财的范畴,跟个人理财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再如,《红楼梦》里的理家高手王熙凤、贾探春,无论责任到人,还是,面对的都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和资金规模,这样的经验对平民百姓来说,也没有多少借鉴价值。

有着几千年传承的中国理财文化,确切地讲,更多是关于经商与机构管理的,而非个人、家庭理财。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又是一个缺少理财传统的国度,所以整体财商水平较低。受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中国人的理财行为既有勤俭、量入为出等优点,缺点也十分突出。而这些缺点,则成为妨碍投资理财的“绊脚石”。

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中国人重“节流”轻“开源”。像适度储蓄,避免过度消费等,很多人都能做到,但节余下来的钱除存银行外还能做什么,却很少考虑。即使有投资意识,但又不知如何去执行。而这些“懒惰”习惯的后果就是,中国人理财的动力不足。

其次,由于缺少真正有效的理财教育,人们在投资理财实践中易于走向两个极端:要么固守原有的片面认识,不愿意积极学习;要么没有主见,看到别人赚钱,不分析自身的情况就盲目跟进。前者是理财的阻力,后者则是完全没必要付的学费。

青苗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封建社会;经济思想;宏观经济;经济调节;政府干预

虽然从表面上看现在我们采用的经济调控政策十分的西式化,实际上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影子。中国在漫长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孕育出了非常丰富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封建经济并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而是一个商品经济体系。西方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表现在其最小经济单元为领主庄园,在这个最基本的经济单元中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不需或很少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换。中国封建经济体系中最小经济单元是个体农户,所谓男耕女织,大量手工业产品及非自产消费品都需要通过商品交换从外界取得,因此中国封建经济体系中历来都具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因素。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持续时间长,原因除了通常所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超稳定性,还在于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体系。由于中国政治上大一统政治体系的存在,它在经济领域形成了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管理方式,即国家以直接参与经济的方式管理和干预经济。第二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巨大的冲突和矛盾,这些冲突和矛盾每当积累到达一个顶点,就以社会组织崩溃,也就是改朝换代的方式予以暂时缓解,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矛盾因素重新开始积累。尽管封建社会进程中众多参与者最终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历朝历代的当政者还是做出了自己的尝试和努力,因而为后世留下了卓越的经济思想。历史不会以断裂的方式向前演进,作为历史的后来者不应该忽视这些经济思想和历史经验。现代社会经济与封建社会经济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经济思想和历史经验仔细分析,加以利用。

本文试图引入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工具,分析历代当政者的经济管理思想,从中梳理出中国封建社会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大致脉络。研究方法基本上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对象包括管子[1]、桑弘羊、王莽、刘晏、王安石和丘浚,之所以选取当政者的经济思想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他们都是直接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经济问题,其对策和措施都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有切实的经济运行结果或效果可以比较,这些都使得研究者更容易看清楚经济事物内在的相互关联关系。

一、封建社会宏观经济管理的指导原则

宏观经济管理指导原则是经济管理者在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时所采取的出发点和基本思路。封建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认识水平不高,但经济管理者通过观察实践总结出不少有益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总体上表达了生活富裕、国泰民安的良好愿望。管子把国家的“德”具体化为政府要做好的六件事,“德有六兴。……所谓六兴者何?曰:辟田畴,利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墙屋,此谓厚其生。发伏利,输(土带)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此谓输之以财。导水潦,利陂沟,决潘渚,溃泥滞,通郁闭,慎津梁,此谓遗之以利。薄征敛,轻征赋,驰刑罚,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2]管子在这里给我们描述了理想社会的各种经济特征,发展生产、兴修道路和水利、低税赋、解决社会保障等等,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政府在这个理想社会模型中所占据的控制和主导的地位。

1.国家视角

历代当政者经济管理思想的一大特点是其国家视角,即最终目标是要使国家里的所有人都能够“各安其分,各得其所”,不能使某一阶级或阶层过于贫穷而处于危险的边缘,同时有着“治大国,若烹小鲜”的自我心理感受。一方面,这与和谐中庸的中国传统哲学理念一脉相承,理想社会的标准是“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统治者的任务正如明代文渊阁大学士丘浚所言:“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赋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3]另一方面,这也是当政者在处理社会经济问题时所必须采取的现实态度,因为社会中任何一部分人过贫或过富,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威胁到统治者政权的稳定性。管子在国蓄篇中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4]

在国富和民富的相对关系认识上,封建社会经济管理者前后发生了很大的转折。早期的经济思想中是将二者对立起来,管子从维护统治秩序的角度出发,提出人君对民众财富要做到“富而能夺,贫而能予”[5]。商鞅从实施农战政策,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角度出发,提出强兵就必须使民弱、民愚,“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国强”[6],表明当时的管理者只看到这个问题统治者强势的一面,片面地强调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索取。到封建社会后期,经济管理者已认识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民富是国富的基础和前提,丘浚指出:“善于富国者,必先理民之财,而为国理财者次之”[7]。通过促进生产,增加全社会财富总量,进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以生之而财之源生生不穷,有以理之而财之流陈陈相因,如是则在于民也无不足,而用于君也恒有余矣。”这较之孔子“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简单论断有了很大进步。

此外,国家视角还有一重含义在君主对天下自然之物的所有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经济体现。桑弘羊说:“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8]而到封建社会后期丘浚提出:“天生物以养人,非专为君也,而君专其利,已违天意矣。”[9]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认识水平在提高,自身经济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君主所有权观念在不断淡化和减弱。

2.国家占据经济管理优势地位

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当政者认识到自身必须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才有利于调节措施的进行,管子轻重论是典型代表。他指出:“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10]“与天下调,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故与天下调。泄者失权也,见射者失策也。”[11]管子充分利用“物以稀为贵”的经济原理,顺势而为,非常灵活地调节经济。当市场流通中有较多的谷物时,国家控制货币,则货币的相对价格高,当国家收购谷物后,市场流通中的货币较多,则谷物相对价格高,这样在货币与谷物的相对价值运动过程中,因国家占据垄断地位而总能够保持经济调节的优势地位。在这一经济调节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大垄断商人的角色。在对外贸易交换中,这一原则相应演变为保持对外贸易优势地位。“天下轻,我重”[12],“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下不吾泄矣……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13]也就是说管子认为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要出口相对价格高的商品,进口相对价格低的商品,借此达到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

3.经济信息的重要性

封建社会经济管理者很早就非常清楚地意识到掌握经济信息的重要性,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必须是在充分占有经济信息的基础上,而这恰恰是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下单个市场参与者所无法做到的。经济信息的迅速流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国家和政府借助自身天然优势可以促进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播。管子说:“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同时,“国轨布于未形,据于已成,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谓之国轨。”[14]“国轨”是管子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一旦规划形成,宏观经济调节便依此展开,绝非随意而为。另外,《管子》中问篇、八观及入国等篇列明了对国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详细问题,其设计非常细致周密[1]362-364,反映出管子作为一国经济管理者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了然于胸。

到唐代,著名理财家刘晏第一次建立了全国商业价格情报系统。《旧唐书·刘晏传》载: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得其术矣[15]。可见政府为获得即时信息不惜花费大量开支,在实践中价格信息在政府调控经济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成功。

明代,丘浚建议:“在内,俾坊市逐月报米价于朝廷;在外,则闾里以日上于邑,邑以月上于府,府以季上于藩服,藩服上于户部。使上之人知钱谷之数,用是而验民食之足否,以为通融转移之法,务必使钱常不多余,谷常不至于不给,其价常平。”[16]由此,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个商业信息报告体系,使得政府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相机制定决策,调节供需,平抑物价。

二、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必要性

国家和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如何干预,在经济学发展史上始终存在分歧,直到现在仍是一个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的问题。经济实践表明单独实行某一方面政策也是各有利弊。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国家干预是主基调,封建社会管理者是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之后才推行这一国策。

在理论层面,管子最早以朴素的方式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人之本性是“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17]然而,与西方同样是经济人的微观基础,但引出的结论却很不相同。亚当·斯密由经济人假设得出的结论是自由竞争、市场调节原则,管子得出的却是国家干预的结论,“好恶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异焉,然后贤不肖之形见也”,而且“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败,而意不能同”[18],故必须有政治权力(在管子看来,这是超阶级的)出而为之指导,使其避害而就利[1]303。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做一个假设,在抽象的经济人概念掩盖之下,中西方经济体系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其经济行为和社会发展模式出现明显的差异。

此外,管子还从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出发说明国家宏观调节的必要性,“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籴釜十镪,而道有饥民”,“物适贱,则助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19]表明在年景好与年景差时粮食价格相差十倍之多。《管子》中还有一些不同地区粮食价格差异的记载,如《轻重乙》所载:“昔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20],表明粮食高产区和低产区粮价相差约二十倍。从以上记述中可以看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生产生活过分信赖自然条件,外界自然环境变化会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导致经济剧烈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流通服务变得格外迫切。由政府出面组织调剂,本着安定百姓生活的社会公共性目标(而不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在谷物丰收时收购存贮,到谷物歉收时投放市场,或将谷物从高产地区运往低产地区,以调剂余缺,为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商人似乎不能起到稳定经济和价格的作用,他们会在商品丰裕时故意压低市场价格而后收购,或在市场商品短缺时囤积居奇,使得短缺现象更加严重,从而提高商品价格,以期在抛售时获取更多利润,这样做无疑会使商品价格波动更加剧烈,不利于生产发展和百姓生活。王安石在其市易法建议中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乏,民有所取,则往往闭塞其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21]

另外同等重要的是,不论是在农业还是在工商业领域,兼并始终是经济发展的阻碍,更是社会不稳定的直接诱因,各朝经济管理者普遍持打击态度。汉代桑弘羊在主张国家经营盐铁时,指出专卖政策是为了抑制兼并,防止“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22],“令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侈、绝并兼之路也。”[23]王莽认为,对垄断性商品应该全面管制,防止豪民富商从中牟取暴利,剥削普通劳动人民。他说:“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24]宋代王安石把抑制兼并由自然垄断行业推广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他指出:“有财而不理,则阡陌闾巷之,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29]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放弃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采取放任的政策,必然产生兼并垄断,而不一定要有富豪大家存在才会产生兼并,因此他把摧抑兼并看成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职能,其变法措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摧抑兼并同时也与巩固封建统治直接相关联,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一是商业交易的核心原则在于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一旦商人经济实力过强,必定会对封建社会等级秩序提出挑战,从而危及统治安全性。二是富商大贾所经营事业一般规模较大,如盐铁业,必然聚众独处,时间一长难免产生脱离朝廷统治的倾向,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桑弘羊对此就曾提到:“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25],并指出:“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奸滑交通,山海之际,恐生大奸,乘利骄溢,散朴滋伪,则人之贵本者寡。”[26]

在讨论兼并产生的原因时,经济管理者也认识到由经济个体自身素质的高低差异带来的经济后果,桑弘羊说:“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27],“道悬于天,物布于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28]以后也有多人论及此点,因此,摧抑兼并也暗含了追求绝对平均的社会理想。

三、封建社会宏观经济调节的措施和目标

在中国封建社会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下,经济管理方式的独特性在于政府作为经济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到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为这样做可以将政府调节经济的公共性目标、维护政权稳定性目标和自身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当政者的最佳选择。而一般意义上的重农抑商国策,所要限制的是民营工商业,官营工商业则不在其列。随着朝代更迭,具体调节措施包括名称多有变化,但宏观经济调节思想和政策的核心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在封建社会中,农业占据国家经济大部分比重,因此调节政策主要围绕农业领域展开。一般常见的政策是,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常平,对手工业产品实行专卖,在农业信贷方面实行政府专营。

管子提出由国家掌握生产及生活资料,贷或租与农民,同时运用价格政策,防止富豪大户兼并压榨农民。“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余。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扩可得而平也。”[29]由此可以看出,在管子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里,国家在市场丰裕、物价较低时购进,在市场短缺、物价高起时卖出,一则平抑物价,二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三则打击富豪大户,一举三得。

汉代桑弘羊推出的经济政策中平准政策与管子类似,明显有变化而且直接发挥巨大作用的是盐铁酒的专卖。因为盐铁行业具有垄断性质,能够产生丰厚利润,以往富豪也多经营盐铁业。在桑弘羊实行专卖后,政府获得了巨额财政收入[30],同时打击富商大贾,抑制兼并,巩固了封建统治。王莽所推行管制工商业经济活动的措施是六管政策,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含了当时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盐铁酒专卖、货币统一铸造、工商业征税和五均赊贷,其中五均赊贷是王莽经济管制措施中最突出的一部分。五均是指政府根据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评定物价,并以“市平”价格作为标准采取相应调节措施,如购买和抛售商品,来稳定市场价格。赊贷则是由政府组织资金进行贷放。在这里,“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是实现了摧抑兼并,“公家有余”是扩大了财政收入,而“恩及小民”则是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普通劳动人民利益,同样是一项政策同时实现了三项目标。

王安石在农业方面最有影响的是青苗法。青苗法是由政府拿出资金贷放于农民,其政策目标在稳定粮价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摧抑兼并,他还要求三等以上人户担负四分利息,而这些富户实际上不需要贷款,由此青苗法在摧抑兼并这一目标上走得更远。

明代丘浚非常重视商品市场价格的稳定,把“平物价”与省力役、薄赋敛并列作为“王者”的重要任务。丘浚所提稳定价格与前朝历代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他淡化了抑制兼并和扩大政府收入两项目标,表明他意识到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应当停留在保持经济体系和商品市场的稳定这一层面上,而对参与市场的经济个体不加干涉,而且政府不应当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谋取自身利益。

丘浚可谓封建社会经济调节政策的集大成者,观察论述面广,对历朝历代的各种经济政策措施悉数进行了整理,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他做出了方向性的转变,提出减少政府干预经济,只保留了“平物价”一项,同时在货币制度、财政预算、海外贸易、漕运、常平等方面提出诸多更加科学的政策主张,颇有新意,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在丘浚身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卷[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288;362-364;303.

[2]管子·五辅篇

[3]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

[4]管子·国蓄篇

[5]管子·揆度篇

[6]商君书·说民篇

[7]大学衍义补卷二O,总论理财之道上

[8]盐铁论·复古

[9]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三,戒滥纵之失

[10]管子·国蓄篇

[11]管子·山权数篇

[12]管子·轻重乙篇

[13]管子·山至数篇

[14]管子·山国轨篇

[15]旧唐书·刘晏传

[16]大学衍义补卷二六,铜楮之币上

[17]管子·禁藏篇

[18]管子·禁藏篇

[19]管子·国蓄篇

[20]管子·轻重乙篇

[21]续通鉴长编卷二三一

[22]盐铁论·禁耕

[23]盐铁论·复古

[24]汉书·食货志

[25]王临川集卷八二

[26]盐铁论·复古

[27]盐铁论·刺权

[28]盐铁论·错币

青苗法范文第6篇

一、从《金瓶梅》看明代军屯处所的管理者

1.都司卫所武职。《金瓶梅》第七十七回提到西门庆正妻吴月娘的哥哥吴大舅被任命为“指挥佥事,见任管屯”[1]。明代屯所的管理,起初主要由都司卫所管屯武职官(管屯指挥、千、百户等)负责。后来,卫所官员不断增加,所以又选武职担任或轮任管屯武官。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引《宁国府志》的记载概括道:“一人治卫事,谓之军政掌印;一人掌操练,一人督屯粮,谓之军政佥书。又一人巡捕,一人治军器,一人领漕运,谓之见任管事。并以选充,不为其品。不与此者,谓之带俸差操。”《金瓶梅》中提到的“指挥佥事,见任管屯”,指一卫处理屯田事务的屯田佥书。

2.督抚司道官员。明代除了以都司卫所系统等武职官员负责屯田事务之外,还往往以督抚司道等文臣参与军屯若干环节的管理。这一点在《金瓶梅》也有所体现。第三十五回记载,向皇亲家的向五“被人告争地土,告在屯田兵备道打官司”[2]。司道官员参与屯田管理,明代的史籍中多有记载。宣德间(1426年—1435年),“上命山东三司各委堂上官如永乐中例,提督屯种”[3]。可见至迟在永乐时期已有三司官督促屯田之例。到成化十一年(1475年),明宪宗“敕云南按察司佥事翁遂兼理屯田”[4]。至于兵备道,有时也兼理屯田。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御史胡汝辅建议,“屯田地广事夥,宜行各该兵备道分理,不当独委御史一人”,明廷批准其建议。[5]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明世宗命南京监察御史张鉴巡视南直隶“一应卫所屯田,照依该部先分题覆事理,督同各该兵备官员,严督卫所管屯等官,督率官军用心耕种,依期上纳籽粒”[6]。可见南直隶兵备官对于屯田事务也有督责之权。

司道之上,督抚特别是巡抚也负责军屯。《金瓶梅》第七十八回,写到吴大舅的前任管屯官“被巡抚侯爷参劾去了任”,表明了巡抚有监督屯种、参劾管屯官之权力。[7]这在明代的史籍中也可得到印证,如景泰三年(1452年)“命参赞易州等处军务右佥都御史陈泰,兼巡抚保定等六府地方及提督各卫屯操;巡抚永平山海等处右佥都御史邹来学,兼提督所辖各卫所屯种”[8]。万历十年(1582年),苏州等卫管屯掌印指挥李天佑等,以怠惰欺罔、催征不力之过,被移交巡漕御史提问,原因是“为巡抚所劾也”[9]。

3.军屯处所的基层管理者——屯头。《金瓶梅》第七十八回,吴大舅在与西门庆谈话时曾提到“屯所”与“屯头”。他感谢西门庆为自己谋得管屯佥事,表示即将“到屯所里到任,行牌拘将那屯头来参见,分付分付”[10]。可见屯头的地位远低于管屯指挥佥事。明代屯田处所,设有屯长、屯头等直接管理屯田。嘉靖十三年(1534年),户部奏议中提到,奉命“行移各处巡抚都御史及管屯、管粮、守、巡等官,拘取地方屯头、马户、耆老人等”,考察边情,兴复屯田。[11]

明代的军屯处所的管理官员还包括省镇营兵制下的武职系统以及有司官系统等,这些在《金瓶梅》中表现得不太明显。

二、从《金瓶梅》看明代军屯处所的职能

提供军饷是军屯处所最主要的职能。屯军每年要上缴“屯田籽粒”。《金瓶梅》第七十八回描写,“太祖旧例,练兵卫因田养兵,省转输之劳,才立下这屯田。后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那时只是上纳屯田秋粮,又不问民地。而今这济州管内,除了抛荒苇场港隘,通共二万七千顷屯地。每顷秋税、夏税,只征收一两八钱,不上五百两银子。到年终才倾齐了,往东平府交纳,转行招商,以备军粮马草作用。”[12]这一情节表面上在谈宋代的夏税、秋粮,但实际上与明代屯粮的征收时间不无联系。如(明)施沛的《南京都察院志》记载,卫所屯粮“夏税五月开仓,七月终完足;秋粮十月开仓,十二月终完足”[13]。军屯籽粒上纳地点,以南京卫所屯田新增银为例,正德二年(1607年)令“各卫所新增屯田,每亩征银一分五厘,赴邻近有司交纳,间月放支官军月粮”[14]。正德十年(1515年)奏准,“各卫新增屯田银两,俱赴本部(南京户部)银库收纳,照例放支”。至正德十五年(1520年)议准,“将各卫屯粮照数均派江北应天、横海、龙虎三卫仓,令屯军径自上纳”[15]。可见南京卫所屯田新增银交纳地点,或是附近州县仓库,或南京户部仓库,或江北卫所仓库。

此外,明代的军屯处所的职能还包括治安、补充兵员、防守地方、承担炒铁及漕运等。

三、军屯处所与基层社会秩序

明代军屯处所往往坐落于州县地方,军民杂处。一般来说,明初定制,军屯处所由都司卫所管理,村庄里甲由府州县管理。《金瓶梅》的某些情节涉及卫所与府县在司法、治安等领域的沟通,也明确提到了卫所之下的“屯”及“屯所”与州县之下的“村”、“庄”与“保甲”等。但有关军屯处所与村庄里甲(或保甲)关系的描写似未见到。

根据明代典籍的记载,明代军屯处所与村庄里甲的关系,一方面存在田土等纠纷,另一方面有时也联合兴修水利,既有冲突也有合作。[16]军屯处所与村庄里甲分开管理容易出现漏洞。明廷采取了一系列对策:设立司道(如分巡道等)加强对军屯处所的管理,以巡检司监督军屯处所,军屯处所军丁与附近居民一体编入保甲,允许府州县官介入军屯处所的管理等。[17]其中,府州县官对军屯处所的管理(司法、治安、灾年蠲免屯粮等方面),明代中后期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注释:

[1]《金瓶梅词话》第七十七回,第116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删节本。

[2]《金瓶梅词话》第三十五回,第442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删节本。

[3]《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三,宣德五年夏四月癸巳,台湾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

[4]《明宪宗实录》卷一百四十二,成化十一年六月辛丑。

[5]《明世宗实录》卷三百六,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乙卯。

[6][13][14][15]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十四《巡视屯马职掌一》。四库存目丛书补编本。

[7][10][12]《金瓶梅词话》第七十八回,第117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删节本。

[8]《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二,景泰三年十月丁未。

[9]《明神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三,万历十年四月戊戌。

[11]章潢:《图书编》卷九十一《屯盐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明宣宗实录》卷八十四,宣德六年十月甲子。

[17]参见肖立军:《明代省镇营兵制与地方秩序》,第500页—508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青苗法范文第7篇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本文由收集整理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

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起诉,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 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

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 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