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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提起老年情感的话题,不由想起发生在2013年3月的一个故事:
一对退休夫妻有两套房,面积不大,地段也不错。他们想把这两套房卖了,换一套大一点、好一点的,一则人到晚年住得更舒服一点,二则儿孙来了,也有个住处,按老人的话来说,家要像个家,儿孙平时分开住,这倒也没什么,但一年365天,能有几天与儿孙们住在一起,这也是一种享受呀。
这天,老头听说卖掉第二套房要缴20%的税,急了,原来,这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出了两三万元就转为了产权房,如今要缴税,几乎是从头缴起。自己一个月的退休工资才三千多,这税一缴就是几十万。不卖吧,愿望实现不了,卖了吧,要缴这么多税,内心也承受不了。
老头愁得几天睡不着觉。但真是天无绝人之路。这关于卖房的政策一出来,社会上假离婚的故事就多了起来。老头一听就反感:婚姻怎能当儿戏?但想着,想着,觉得也好理解:不这么做,你说怎么办?
但老头不敢对老太说,一是老太身体不好,万一不理解,争吵起来,生了病,怎么亦?二是两人从小青梅竹马,再过几年,就是“金婚”纪念,眼下提这种事,如伤了感情,又怎么办?但不这么做,出路又在哪里?
犹豫中的老头天天去民政局,看那些办假离婚的人办手续。见他们有的显得很沉重,但更多的则显得无所谓,排着队,还连声催促着“快点,快点”,好像一切都很正常。老头心动了,决定斗胆一试。
回到家,老头与老太把这事说开了。原来,这“改善住房,儿孙同乐”不仅是老头的心愿,更是老太的心愿,两处并一处就是老太提出来的么。老头说,如今要办成这件事,只有一个办法——假离婚。
老太文化水平不高,听说离婚是假的,虽然有点犹豫,最后竟然也不计较,说,为了儿孙满堂,其乐融融,就演一出假戏吧。但最后笑着对老头说:“要是假戏真做,我和你没完!”
这天,两个人来到了区婚姻登记处,老太见有这么多人在办离婚,心里觉得踏实了许多,心想,大家都这么做,不会有错。等办完了手续,就在工作人员动手点击制证按钮那一刻,老太突然觉得不对,就问了一句:“我们离婚不是假的吗?怎么还打证呢?”
工作人员认真地说:“大娘,我们这儿可没有假的,都是真的。”
老太太赶紧追问:“那我和老头就真离婚了?”
工作人员点点头,说:“那当然是真离婚了。”
老太又问:“那再结婚,就变二婚了?”
工作人员说:“没错,是二婚。”
老太看着老头,没想到真的是“假戏真做”了,气得当场就晕了过去。
中老年人离婚率为什么已全面赶超了年轻人?
我不想议论由政策变化带来社会假离婚的现象。依我看来,参与假离婚的,大多是出于无奈,是很可怜的群体,如果有很多钱,谁会拿婚姻开玩笑?
我想说的是老年人情感建设的问题。
这次参与假离婚的人群中,为什么中老年人居多?难道他们就不知道婚姻虽然只是一张纸,但更是一个承诺,不是金钱能够兑换的道理吗?难道他们不知道离婚没有真假之分,离就是离,即使再复婚,两人的婚姻毕竟有了瑕疵这样简单的道理吗?我看,大部分人都明白。以此解读老年人的离婚现象,缺乏典型性。问题是,年过花甲,应该是到了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境界。但如今,即使没有假离婚的故事,中老年人离婚率为什么已全面赶超了年轻人?老头老太们闹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潮流。美国、欧洲很多国家的老年人离婚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英国最新统计数据也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的离婚率增长了4.2%,成为整个社会中,唯一离婚率上升的年龄段。据日本有关方面的统计,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结婚30年以上夫妇的离婚率已经增加了7倍。
中老年离婚率增长快,当然是相对以前的慢而言的。以往总认为,离婚是年轻人的事,与老年人无关。如今,中老年离婚率的增长,其中有合理、进步的成分。说明他们的观念变了,抛弃了原本“凑合着过吧”的理念,追求幸福的愿望强烈了。同时,中老年人经济条件的转好,为离婚打下物质基础。离婚毕竟要有成本的。年轻人离婚率有所下降,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生活压力较大,他们顾忌到各种问题,担不起离婚的成本,而不敢轻言离婚。
中老年离婚率增长快,虽然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反映了一个社会问题:有些中老年人见孩子长大了,自己又退了休,还充满活力,有时会变得“毫无顾忌”起来,生活中一旦形成一个导火线,就会把几十年积压的矛盾爆发出来。这种熟年时的离婚,夕阳下的分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成家后夫妻之间情感建设的长期缺失,矛盾的长期积累,才导致他们不能将爱情进行到底。
探寻中老年人的爱情护养秘密
此时,我想到了中老年人最喜欢说的一句话:少年夫妻老来伴。当然不能说这句话不对,但我总感到,这句话说得不到位,有缺失。
年轻时男女相恋,追求的是爱情,即使讲究些物质,其目的也是对爱情的向往,梦想着“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美景。在这一过程中,情感建设显然是第一位的,往往把对方的优点看得好大好大,把对方的缺点几乎忽略不计。一日不见,如隔三秋,两个人说不尽悄悄话,讲不完“我的故事”。也正是因为注重了情感,才发现了人间爱情竟然是如此的甜蜜。
婚后的夫妻生活,归于了正常,少了你追我、我爱你的激情,多了分工合作的平静:你烧菜,我洗碗,你负责管孩子,我负责多赚钱;你照顾男方老人,我多关心女方的父母……两人由恋爱时的情感关系,无意中,转变为家庭中分工合作的关系。意想不到的是,生活不仅是琐碎的,生活更是烦恼的,生活中五味杂陈,什么味道都有:有甜的、咸的,也有辣的、酸的,甚至有苦的。当双方一旦降低到分工合作关系,不仅沟通少了,有时还会嫌对方烦。一旦情感变淡了,碰到甜的、咸的也许还能凑合,碰到辣的、酸的和苦的,矛盾也就开始了。
为什么一对夫妻会从年轻时有说不尽的悄悄话,发展到难以相处的地步?原来,夫妻间一旦少了情感的剂,变成分工式的合作,感情的危机就会由此而生。假离婚,双方配合之默契,几乎难以挑剔。但一旦以夫妻情感建设标准来衡量,就过不了关了。
再看那些注重情感培养的夫妻,即使生活中面临着五味杂陈,在情感的调配下,也会变得有滋有味:把酸的,看作是助消化的;把辣的,看作是开胃的;即使是碰到苦的,也看作是清火的。这就是由爱情催化出的化学反应,由爱情催化出的超出物质的力量。
可悲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中老年人不好意思再提“爱情”两字,往往把它看作是年轻人的专利,自己则羞答答地以“老伴”来代替。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替代,使链接两人之间的纽带发生了变化,夫妻的味道少了,甚至是没了,其结果往往忽略了作为夫妻要实践的“终身眷恋”四个字,忽略了婚后对情感发展的再投资、再建设,日长天久,以致双方难以沟通,难以包容,甚至发展到难以生存在同一个屋檐下的状况。
细细想来,婚后情感生活建设长期缺失,难道不是中老年离婚率提高的一个推手吗?
产生性疲劳不排除生理病患和衰老两大因素。但很多有性心理疲劳的都市人年龄并不大,健康状况也很好,对于他们来说,抑制望最主要、最强大的因素是缓慢积累起来的心理疲劳,这种疲劳对男性望的摧残比疾病和衰老更为严重、更为持久。
心理疲劳最主要来自生活其他方面的受挫感,心理受挫之后打击和削弱了自信心,受挫感带来的紧张、多疑等不良情绪是影响的杀手。
抗“疲”不完全手册
一、分而治之
引起性心理疲劳的根源非常多,预防和改善疲劳的症状需要分而治之,根据不同的成因,来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案。
1.由性期待引起的性心理疲劳。调查发现,经常同床而卧的夫妻性要求不如分居或间断分床的夫妻强;丈夫经常出差,而又归期不定或无规律,妻子性反应周期变化就大。这种反应除了受体内性激素的周期变化影响外,主要受性期待心理的影响。由此,很多女性的性亢进多是由性期待心理引起了性饥饿导致的。当丈夫不能满足其性要求时,她们往往表现为失眠、不安、易激怒、爱发脾气或抑郁,如果此类现象经常发生就会导致性心理疲劳,最终影响夫妻感情。
解决方法:
(1)夫妻间最好亲密有距、疏而有度。不妨间断分床而卧或偶尔小别几日,以便培养和调动妻子的性期待心理;(2)丈夫应注意观察妻子的性周期变化,发现妻子有性要求时,只要有可能,应尽量满足,毕竟妻子难得有一回性主动;(3)频繁出差的丈夫,应尽量按期返回家中,即使实在不能按时返回,最好跟妻子说清楚;(4)在发现妻子是由于性期待心理发作而发脾气时,千万不要针锋相对,以免产生误会影响夫妻感情。
2.由性病恐惧引起的性心理疲劳。作为女性,性恐惧心理比男性更突出,其表现常有两种:一是唯恐自己得了不干净的病影响名誉,二是害怕患性病,影响身心健康。毋庸讳言,随着性病的流行和蔓延,女性性恐惧心理亦日益显著。为此,作为丈夫,除了要关心、爱护、体贴妻子外,应尽量减轻妻子的体力和心理疲劳,给妻子留有精力。在避免妻子性冷淡外,更应自尊自爱,杜绝性。当然,为防止性病的发生也应注意间接传染。
3.由生活疲劳引起的性心理疲劳。原因常有四种:其一,日常生活负担重,这是性厌倦的最常见原因;其二,单调或单一,没有新意;其三,丈夫忽视了在爱情中所占的比重。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意识的增强,丈夫由于过多关注事业或活动过多或对交际过于感兴趣,没有给予家庭和妻子更多的关心,造成夫妻关系疏远,夫妻感情交流和沟通也随之减少或中断,由此导致妻子性厌倦;其四,心理过度压抑。随着工作压力的日益增加,女性在心理上难免会过度压抑,由此造成女性低下。
4.由性无能导致的性心理疲劳。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的性心理疲劳,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不可避免的,但事实上,凡是选择婚姻的人,结婚的目的肯定不单纯是为了性。婚姻给人的不仅是一种合法性满足的权利,还有许多内涵,比如心理上的安全感,享受天伦之乐,子女合法出生,对晚年的一种投资和安全保障,夫妻之间智力、社会经验、体力、家庭生活技能的互补等等。有性无能的一方应一边通过药物治疗改善自己的性能力,同时又不把全部注意力放在性能力上,而从精神方面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许能在性和感情生活两个方面都收到好的效果。
二、来点――“包装”
“性”福其实更需要“包装”,需要某种氛围,比如烛光、花影,还有月光。很多人不知道这一切可以用来享受,可以用它们把“性”福当做一件很盛大的人间美事去“布置”,去陶醉。可以想象一下,当对方兴致勃勃的时候,你却仅仅在为尽义务而“献身”,冷冰冰、干巴巴的,似乎没有知觉,对方怎能不感到“疲劳”?
是一种身体的交媾,更是一种情感的沟通,而如果你放弃了语言,势必会影响到灵与肉的和谐统一。爱是一种“感受过程”,你身心的全面参与,会使这项美好的“运动”更完美,也更为多姿多彩。
《婚姻法》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关于抚养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我国《婚姻法》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诉讼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二、其他诉讼离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罪、奸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夫妻双方必须分居满两年才能够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是法律列举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种,如果有证据能够双方之间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没有必要等到分居满两年才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标准抽象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但由于这一抽象的标准在实际审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准确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体列举了一系列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便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相对正确的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只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作为局外人,只能从相关事实来推断夫妻间的感情程度。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程度如何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分居满两年的时间才是感情不合的唯一的客观标准。
1.庆祝纪念日。结婚纪念日、对方生日、定情纪念日等等,是夫妻双方爱情史上的重要日子。届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纪念,使双方都感到对方对自己怀有很深的爱意,这对于巩固夫妻感情作用甚人,效果很好。
2.注意尊重对方。人都是爱面子的,当着别人的面批评爱人,最容易挫伤爱人的自尊心,影响夫妻感情。所以,要学会尊重对方,有什么事情回家后再向他(她)提些意见,这样对方在愉快接受之余,还感受到你煞费苦心中体现出的浓浓爱意,从而以加倍的爱来回报你,感情愈浓。
3.常忆热恋时光。热恋是婚姻的前导。结婚以后,经常回忆婚前的热恋情景,就能唤起夫妻的感情共鸣,并在回忆中增加浪漫情感,更加向往未来,从而增进夫妻感情。
4.适当来点小别。俗话说,“小别胜新婚”。在过了一段平静的夫妻生活后,有意识地离开对方一段时间,故意培养双方对爱人的思念,再欢快地相聚。这时,就能使夫妻俩思念的感情热浪交织成愉悦的重逢狂欢,把平静的夫妻感情推向一个新的。
5.补偿往昔情债。不少夫妇结婚时由于条件所限,未能采取理想的形式来回报对方的爱意。若干年后,当条件具备时,应记着完成这些当初未尽事宜,这会使对方觉得你是个很重情的人,爱你之情便会倍增。如不少男同志婚后给爱人买金首饰,许多已过而立之年的夫妇补拍结婚彩照等等。
6.创造意外惊喜。出乎意料地使对方惊喜,常会起到感情“兴奋剂”的作用。如为对方买一样很想得到的物品,为夫妻俩创造一个对方没有准备但却非常喜欢的活动。
7.安排再度“蜜月”。结婚时的蜜月,是夫妻俩感情最浓的时期。婚后,如果能利用节假日,每年安排一次“蜜月”,米个异地旅游,再造两人的爱情小天地,重温昔日的美梦,定能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浓,双方心中倍感甜蜜而浪漫。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离婚的。对此,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离婚和姘居一方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