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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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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界限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私法自治 自由 平等

私法与公法是相对应的概念,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之后,公法与私法之间就被彻底的挖掘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沟渠,并为后来者所不断的发展。今天,我们所谓的公法就是指调整公权力主体参与并体现公权力主体意志的法律关系之法律。而在公权力无涉的领域内,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平等主体间形成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则由私法所调整,一般而言,我们所提到的私法就是民法。

一、从经济法看公私领域的划分

经济法作为公法,为什么介入私法领域,剥夺私法已承认的属于私法的自由,给予民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本位所决定的。因此,这里就由必要对相关法律部门的本位问题,以及法本位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法的本位呢?学界现在的答案是法律为了什么。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是什么。于是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义为民法为了什么,其目的是什么,自然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位为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运用个人的行为,通过个人意志自由的分配权利义务来实现自己调整民事关系的目的。我们称民法为个人“个人权利本位法”,而行政法运用公权力去对社会进行调整,注重在行政关系中,分配并规范公权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权力本位法,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将行政法定义为公权力本位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行政行为乃因保护公民权利而为,应该为社会本位或权利本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初衷是美好的,但它经不起理论的推敲。比如,行政主体在征收与征用公民财产时,是要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整以保障与促进社会利益。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时,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秩序,而行政主体在作出授益行政行为时,又注重促进与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行政法的本位是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难道我们要把行政法理解为个人权利与社会本位法?但是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有时又是冲突的,于是由学者提出一者主另一者为辅的观点,那么何为主?何为辅?如果我们把负担型行政行为理解为以社会为本位,授益性行政行为理解为权利本位的话,行政法在负担型行政行为与授益型行政行为的规定上,似乎不偏不倚,我们很难说,它倾向于何种本位更多一些。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理解行政法的本位为公权力本位,进一步说。可以称之为“正当公权力本位”,也即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促使行政主体更好的,更合法的作出行政行为,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法应当注重调动行政主体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的行使公权力去实现行政目标。对于经济法而言,笔者认为,称之为社会本位法是很合理的,经济法最注重也应注重的是调动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去实现自己的调整的目标,它培养并强化社会群体为社会利益而奋斗,并旨在维护社会利益。如税法,就是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平衡贫富差距,并将税收运用于公共生活而进行法律规制,只不过是借助行政主体实现罢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经济法寄希望于调动全体消费者积极性,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的力量来促进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经济法律通过鼓励工会积极的维护职工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利益保障的目标。因此,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其通过对社会资源与社会团体力量的运用去实现自己社会保障的目标。在对社会利益进行保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与个人自由发生摩擦,经济法刚好可以借此机会,介入私法领域去解决私法领域中对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因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对私权进行限制,也是合理的,因为随着社会全体与市民社会的日益强大,国家与公民的二元体制已经被打破,市民社会已成为社会中强大的一股力量,而社会团体本身即是公民自愿组成的组织,由他去解决私法领域中的限制自由问题,比国家公权力介入更加直接的体现了社会契约的意义,也更加直接的反映了社会契约的形象。

于是,我们构造民法与经济法分别从内部与外部对自由进行约束应是合理的。但是我们也要认清限制是有层次的,即我们所说的私法第一层次,公法第二层次,经济法对权利与自由进行限制要尊重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并不得打破民法的精神与原则。

二、从私法内部看对民事主体自由之限制

笔者认为,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并不减弱私法自治原则的效力。相反,这是为了保护私法自治的原则。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本来含义与当然内涵,但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对平等造成影响。如权利的滥用从而会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我们知道,权利是有界限的,而自由本身是无所谓边界的,是法律要求把自由放到权利界限之内。在生活中,整个人类自由就如同一个的空间,其中有你的自由,我的自由,及所有人的自由,这些自由处在一个相互融合又相互排斥的空间中,任何人都想获得更多的自由,他的这种要求,又必然受到他人的抵制,在这种扩张与抵制的过程中,我们自由的界限就被划分出来了,任何人都只能在自己的空间里享受自已的自由。自由是不会安分的,这时就要求对其进行限制。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享受自由受法律保护,但一旦突破法律为之划分的范围,就会进入他人自由的领域。法律就有必要对他人的权利进行救济,因为这用滥用自由,滥用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自由,也损害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这是一种对形式平等价值的侵犯,如果法律不加以制止,那会导致所有人的自由与权利不受保障。因为任何人都会超出界限去追求自由,任何人都要因为他人进入自己自由的领域而失去自由的机会。再者,对平等实质的侵害,也是我们对自由进行限制的重要理由,因为有时,民事主体在自己自由的领域内,实现自己的自由,如果行为人占有太多的社会资源,他的自由区域过大也会在实质上造成他可以影响甚至支配其他权利人,造成实质上的一种不平等现象。既然对平等价值造成了损害,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私权自治的价值基础。例如,如果在社会中贫富差距过大,一部分人可以肆意的享有资源,另一部分人却食不果腹,虽然富人们在自己的自由区域内享受自由,他们的权利也受法律的保护,但这样的社会是平等的社会吗?恐怕我们即使再乐观,我们也不会认为这样的社会具有平等性,自由实现能力的差别过大,也会是社会的自动分层,社会中会出现不平等现象,私法自治所要求的每个人都能以自己的意志,自主的实现自己的价值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当然要对这种侵害实质平等的现象进行限制,这就出现了两种限制自由的情形,于是就出现了两种限制自由的方式——私法内部的限制与公法的限制。这里,笔者要指出,由于前面已述:只有私权利行使遇到障碍时,公法才有介入的价值,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法是第二性的,私法则是第一性的。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2篇

开放在水中的莲,总是尽力让水中的倒影看起来更加的完美,只是孤独的感受让再怎样完美都还是有遗憾。神情的憔悴总会在隐约中透露,仿佛是种魔力。

孤独,虽然每个人都是独自的个体,彼此再怎样的依偎,却仍旧不会谁属于谁。然而,每个人都会在迷恋上之后,想拥有对方的一切。可是自由的天空里,却只有自由的存在,天空也无法拥有全部。

微微抬头,充满秋天味道的暖风,吹过树梢,响彻整个安静的空隙。

忽然想到右手牵手的爱情,左手紧握的友情。我微笑了,我看到幸福宛如这秋风一般,谧人心扉。幸福走过……

桃红的色彩充溢整个世界,透露出风的秘密,在顷刻之间融化出美丽的你。勾起手掌的末梢,这一次轻轻而清晰地勾住了整个感情的细节,在平静之中,倾吐出对你的迷恋。

三月的流水也不过手掌划过你长发的细润;眼神的炙热燃烧过黑色的七月;

深秋十月的温馨在你的面前都是谎言;握你的手融化出寒冬里的春天。

爱,已经只是一种语言的幌子。感觉爱已经褪去善变的外衣,穿上拥有和时间约定的永恒契约。因为我已经清晰了我,也清晰了你眼中的我。顾影自怜,因为你而改变对自我的判定,也对过往的判定,我是自由,也是孤独的,却因为爱你而让我的自由更加实在,让自己清楚孤独也是一种美丽的缺憾。没有任何的冲突,没有任何的遗憾,只是因为爱你。

你不会属于我,我也不会属于你。这才会有永久和谐的爱。此刻握你的手,走过每一分钟才会是永恒的开始。自由本来就是爱情的面目,只是我们的私心想拥有更多,才会让爱情失去自由的导向,而走向绝路。

分分合合宛如是爱情里的阶梯,到达真爱顶点。别因为外界的眼光而失去抓住爱情的勇气。爱情只是两人世界,添杂出第三者,爱情不在是爱情,模糊了界限,别因为贪婪和害怕而失去了内心的爱情。

蓝色是忧郁和矛盾的集合点,左手的友情充溢着蓝色的冲击。

独自的个体,在友情之中,显得更加矛盾。不会有谁属于谁的问题,却会因为接触而失去自我世界的平衡。

我从来不会是个刻意去结交很多朋友的人,朋友惟独只有知己,我可以看清你,你也可以看清我。只有如此的接触,交流才不会出现问题。朋友多了,朋友的界限会模糊,而失去对真正朋友的判定。不会和自我世界相冲突的朋友,才会是朋友,即使粘着,懒着,都是朋友的一种表现,因为这就是我的世界,只是因为是你,惟独是你,才会在你面前表现出如此的我。如果你能理解,就笑笑接受,你也应该表现出真实的你,因为我们是朋友,不要因为我的行为,而让你丧失自我世界的原则。真实的我们会有矛盾,却不会让矛盾升华为一种冲突,这就需要各自的谅解。只有如此才会有友情。可以互相生气,赌气,但是平静过后,我们仍旧可以笑笑,还是继续以往的生活。友情里不需要因为对方的存在而改变自我。改变了自我,也就改变了友情的界限。会渐渐成为一种迷恋,也就导致爱情的产生。

我喜欢这样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以在一次次的错误中,认识到朋友的界限,而成为真正的朋友。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由;自我丢失;独立人格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5-01

一、自由的外部侵略

外部环境对自由的干预和阻扰是有史以来一直存在的矛盾。这其中既有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之间的冲突又有自由与必然的相互干预。最早最典型的外部世界限制个体自由的方式:消灭自由思想的传播者一肉体。然而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增多,在文字出现之后,思想自由的火花更是漫步到了世界各地,因此限制自由也并非以往消灭人的肉体那般简单。限制甚至是剥夺自由的另一种方式一禁锢或者统一思想也颇为常见。

一直以来,国人的西化思想在不可遏止的疯长。我们不禁在想世界经济一体化到来的同时,我们所进入的是一个文化多元的世界还是一个众口一致的模式化的世界。诚然,面对强大的外部干预,自由权利会一再的缩水甚至会荡然无存,有史以来外部环境对自由的限制的事例数不胜数,而相对弱小的自由权的享有者的成功反抗确实为罕见。

二、自由的自我丢失

惮于外部事例对自由的强大威胁,如诸多大家所言,我们常以为自由是因外部干预而受损的,实际上,自由被限制乃至剥夺更主要的是自我丢失。尤其当外部社会条件越来越好时,更是如此。很多情况下是我们自己没有把握好自由,不懂得如何获取自由并使用自由,结果是是我们自己丢失了自由。我们是如何丢失的呢?自由在卢梭的理论中有诸多涵义,但最本质的涵义就是后来伯林所称谓的积极自由,其核心是自主。即指自己作主,不受别人支配。而对于大多数已经生活在外部自由不受限制的环境中的个体来说,积极主动完全自主的把握自由却极为鲜见。

自由的自我丢失首先就是对自由的乱用。通常的表现是以自己为中心,乱用自由、没有意识的漠视自由,进而则失去自由。当我们在渴望从外部社会、从他人那里获得更多自由的时候,并且甚至一味的不惜代价不择手段的谋取所谓的自由的时候,我们在保障、维护和发展自身的自由方面,做了些什么?

自由的另一种丢失是源于市民主体对于自由的漠视或者说是对一种没有充分的自由的生活的习以为常。一些观念影响自由,而当人们接受这些观念的时候,就是对自由的自我丢失。某种意义上讲,意志上的奴隶更为可悲。因为他们失去的是灵魂;他们的生命不过是行尸走肉,再也不会有什么意义可言。

在我们这个时代,外表上的奴隶越来越少,但意志上的奴隶则仍然浩浩荡荡,无所不在。我们最惧怕一种模式,即在一种外表看似和谐的环境下,每个人独立自主的发展或者追求其自身的自由的这种信念与勇气的丢失,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丢失,从最早的消灭肉体的限制自由的方式到限制人们的思想,没有一种比这种让自由权利的主体自己沉沦并放弃追求自由的手段更加残酷,

三、寻找自由的出发点

人们要怎样来“自我拯救”,如何才能“救救自己的灵魂”、成为有“独立精神、自由思想”的人?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现代人的权力界限观十分敏锐,在其清楚地得知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的那一刻时起就愈来愈注重个人的生活领域,或者说,强调一个不受国家强制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那么自由的公民的第一要义是什么?独立的人格是享有自由的基本心理品质。所谓独立人格,是指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创造性。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政治力量,在真理的追求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在政治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精神。但实践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丢弃自由的盲从,实即思想自由的自我丢失,在权威面前的自我丢失。此外,若想从根本上摆脱一种人格依附,除了独立人格的建立还需要有坚定的信念。面对一日千里的社会发展现况,我们的理想信念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萨特哲学 自由 责任 分析

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写到:“事实上,我们只是一种进行选择的自由,而并不是选择‘成为自由’。我们是被判处为自由的……我们是被投向自由的,或者,如海德格尔所说的那样,我们是‘被抛入’到自由中的,而且,我们看到,这种‘被抛入’的状态,除了自由的存在本身以外,别无任何起源。”换句话说,萨特眼中的自由是人一生下来就有的,并不得不自由,甚至我们无法逃避这种自由,即自由即存在,二者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萨特这种关于自由的观念从一开始就存在于他各种著作中,甚至可以追溯到其童年时期,但是他关于对自由的理解或者说他的自由观并不是一直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个人认为,萨特也有看到自己观点上的矛盾之处而因此不断修正其自由观,这也是其后来提出责任一说的原因之一。

一、童年时的自由

萨特的自由观似乎可以追溯到他的童年时期。他对于自由之所以有如此深刻的感受,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童年时的无约束。“从童年开始,我就感到自己是自由的。自由的观念在我这儿有发展,它没有那些模糊、矛盾和抽象难解之处。它在我这儿越来越清楚。从生到死,我都带有深深的自由感。”然而这个时候的自由仅仅是儿童时期无人管束、被亲人当作小王子宠爱的自在感,当他某一天认识到“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之后,这种“因自己的自由而来的优越感”也就消失了。

二、选择的自由

后来萨特理论体系中的自由,“并不是指人对必然性的认识或对自然力的征服,而是指个体存在者的‘主观性’的延伸,是一种纯粹的意志自由。”既然自由是一个人生而有之的,人是“被抛入”自由之中的,所以我们既不能从自己身上也不能在其外得到帮助,因而在这种自由中,人依然充满了烦恼与可怕。

人的自由即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人不外是自己造就的,这就决定了人不能把自己已成为某种人或自己的本质性格归咎于遗传或周围的环境。因此人的一生时时刻刻都要进行选择,不断用自己的行动、思想、感情去选择自己要成为的那种人。而在任何情况境遇之下,人都能够自由进行选择。萨特多次强调,自由是选择的自由,不是不选择的自由。即便你不选择,其实也是选择了不选择。既然这种选择是绝对自由的,就没有普遍的道德和任何客观条件来限制这种自由。

然而萨特的这种完全的绝对的选择的自由在整个社会即便是在某个集团中都有其矛盾之处。“就在这里我看到了矛盾之处: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世界必须有某种体制,而我的自由又应该是完全的。”显然萨特本人也看到他的自由观点与社会的矛盾之处,因而才进一步提出了责任一说。战争的爆发也使萨特对自由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系列情况的出现使萨特不得不思考自由和境况之间的关系。“人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有组织的处境中,他是摆脱不掉的。他的选择牵涉到整个人类,而且他没法避免选择。”“不管他怎样选择,鉴于他现在的处境,他是不可能不担当全部责任的。”本人认为,在萨特眼中,一个人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因而在做任何选择时他也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尽管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但是却不影响这种绝对自由的选择,然而还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即你必须为你所做的选择承担责任。如果你的选择违反了社会中的道德标准或者法律规范,那么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则是你需要承担的责任。然而我们不能因为你所受的谴责或惩罚就认为人是不自由的,是不能自由选择的,因为这些谴责和惩罚仅仅是你自由选择后的结果,是你为你所做的选择而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和自由一样它也是绝对的。正像萨特自己所说的“这种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一定程度上来说,萨特责任观的提出弥补了其绝对自由观的不足,也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自由观使其更趋完整。

三、自由与他人

萨特在他的剧本《禁闭》中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高度概况:他人即地狱。在他看来他人的存在即给我们的自由设置了阻碍,反之亦然,自我的存在也即构成了他人自由的阻碍。“不应该相信,一个‘听任’和宽容的道德更多地是尊重他人的自由:一旦我存在着,事实上我就给他人的自由设置了一个界限,我是这个界限,并且我的每一谋划都围绕别人勾画出这种界限:仁慈,听任,宽容―或所有弃权的态度―是我本身的自我约束并以他人的誓言约束他的谋划。对他人实行普遍宽容,就是用强力把他人抛进一个宽容的世界。这就是从原则上夺取了他们勇敢反抗,不屈不挠,独立独行之类的可能性。”“于是尊重他人的自由是一句空话:即使我们能假定尊重这种自由的谋划,我们对‘别人’采取的每个态度也都是对于我们打算尊重的那种自由的一次践踏。在他们面前所表现的完全冷漠的极端的态度同样不是解决办法;我们已经被抛进面对别人的世界,我们的出现是别人的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东西,甚至自杀,都不能改变这种原始处境,不管我们的活动是什么样的,事实上,我们总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完成这些活动的。”这似乎就是社会的荒谬,存在的无奈。我们不可能脱离他人而独自存活在这个世界上,而他人的存在却构成了我们自身的自由的阻碍。只要别人存在,就对另外一些别人而言是多余的,就对另外一些别人的自由构成了威胁。那就这点而言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人是不“自由”的呢?当然这里的自由与萨特所说的自由自然又有不同的意义。

然而,“萨特认为尽管表面上看《禁闭》给人的印象是强调在受他人制约的地狱般的环境中,人是无法实现自由的。然而实际上他要向人们揭示的却是我们有选择的自由,通过我们的选择,我们的行动,我们仍可获得自由。”在1965年为《禁闭》录音时的讲话中,萨特对“他人就是地狱”也提供了自己的理解。

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他又指出:“我必须通过他人以获得某种关于我的真理,他人对我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对我认识我自己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萨特关于他人给予了两种完全对立的角色:一方面,他人的存在即构成了我的自由的阻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人是对一个人自由的限制甚至否定;另一方面,一个人的自由必须通过同他人的关系才能实现。一个完全与世隔绝的个体是不可能生存的,当然就更没有什么自由可言。“这样说来,他人对一个人的自由就有着双重意义:既是限制又是条件,既是否定又是否定之否定即更高层次的肯定。”然而萨特的这种观点究竟是自相矛盾的还是说只有这样他的思想体系才是更加完整的?不同的学者都有自己的看法。本文看来,萨特在发展自身思想体系的过程中也有发现其不足和矛盾之处,因此他才对自由以及其他思想一直在进行不断的修正。作为一个极富正义感,社会责任感与独立性的知识分子,一方面,宣扬人的尊严人的个性和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又不能不看到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将导致社会责任感的丧失,因而又时时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这也是萨特最终都没能摆脱的矛盾和困境。

四、自由与责任的现实意义

尽管在某些学者看来,萨特的思想存在自身的矛盾与偏激之处,但是在关于人是自由的,人要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必须通过人的意愿去改造自身,人只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塑造自己这些观点上,却有着其积极的现实意义。萨特始终反对必然性观念,他认为承认必然性观念,人的自由就要受到束缚。在他的思想中,必然性、决定论、宿命论、命定论、上帝、神等,都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说法,都是限制人,使人消极的东西。这让我们知道人类完全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除了存在与自由没有什么是天生就具有的,世界上也不存在所谓的宿命论,只要行动,就有希望,除了行动没有任何希望。“懦夫和英雄不是天生的,存在主义者说,是懦夫把自己变成懦夫,是英雄把自己变成英雄;而且这种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即懦夫可以振作起来,不再成为懦夫,而英雄也可以不再成为英雄。”这种积极的心态在对于偶然的失败者是及其重要的,我们有重新选择的权利,有重新东山再起的可能性,我们的本质是由我们自己创造的,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是由我们自己决定并付诸实践的。

既然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做什么怎么做,我们也就应该勇于承担自己所做决定的责任。当我们和他人发生冲突时,自己应该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自我检讨自我反省,这种情况下,他人就不再是我们的“地狱”,而切切实实地反应了萨特关于他人的另外一重意义,即“对与我们认识自己来说,他人是我们身上最为重要的因素”,因为是他人促使我们开始承担责任,促使我们去反省自己并进一步认识自己。

五、结语

萨特在提出“自由选择”哲学观念后,在以后的逐渐实践和印证过程中,发现自由选择带来了道德本质的不确定性,这是令他十分忧患的问题,也是他为什么最终都没有达到他自己所说的“绝对的自由”。与其说自由选择观是一种严谨高深的哲学,倒不如说一种痛苦的,真实的而又不甘的向往的哲学。

参考文献:

[1][法]萨特著,周煦良等译.他人就是地狱:萨特自由选择论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何林.萨特:存在给自由戴上镣铐.辽海出版社,1999.

[3]雷颐.萨特.开明出版社,1997.

[4]黄忠晶.百年萨特:一个自由精灵的历程.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5]杜小真.存在和自由的重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6]萨特著,陈宣良译.存在与虚无.北京三联书店,1987.

[7][法]萨特著,周煦良等译.我总是自由的.他人就是地狱:萨特自由选择论文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8][法]萨特著,周煦良等译.自由:个体与社会.他人就是地狱:萨特自由选择论文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9][法]萨特著,周煦良等译.通过自由承担责任.他人就是地狱:萨特自由选择论文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10][法]萨特著,周煦良等译.论责任.他人就是地狱:萨特自由选择论文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5篇

水击三千里中水击:翅膀拍打水面,能激起三千里的浪涛击:拍打,这里指鹏鸟奋飞而起双翼拍打水面。用水去打的意思语出庄子、逍遥游鹏之徙于南冥也,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指鹏飞将起,以翼击水。后以喻远大前程。

庄子文章主题是追求一种绝对自由的人生观,作者认为,只有忘却物我的界限,达到无己、无功、无名的境界无所依凭而游于无穷,才是真正的“逍遥游”。先是通过大鹏与蜩、学鸠等小动物的对比,阐述了小与大的区别;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无论是不善飞翔的蜩与学鸠,还是能借风力飞到九万里高空的大鹏,甚至是可以御风而行的列子,它们都是“有所待”而不自由的,从而引出并阐述了“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的道理。

(来源:文章屋网 )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6篇

——J·希利斯·米勒《全球化时代文学研究还会继续存在吗?》

电脑和网络以强大的同化力改造着人类社会现行的各种艺术门类,使其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加以重建。网络文学背靠“网络”,面朝“文学”,以信息科技的进步启动艺术的变革,影响并改变着文学的存在方式和人们的艺术思维模式与审美习惯,一面打破既有的文学成规,一面创造着新的游戏规则。例如,在网络文学中,作家的主体身份被“网民”所替代,他们匿名上网,以虚拟的角色扮演来倾诉心曲,形成艺术主体的角色飘移;文学的内容可以不是先于艺术活动而存在的“客观生活”,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沉浸性的虚拟存在,一种与艺术活动融为一体的“数字化生存”;文学手段已经摆脱了“文房四宝”和印刷成型的文字“硬载体”,只需拖动鼠标,与机共舞,操作声情并茂、随缘演化的超媒体比特指令;文学本体已经由昔日的书页演变为网页,由限定的线性文本变为链接式超文本,许多作品不仅打破了文学题材之间的界限,打通了文学与艺术的界限,也消弥了文学与非文学、艺术与与生活的界限;文学的欣赏者将不再是膜拜而静观的读者,而是恣心漫游、积极参与乃至随时点评的网络用户;文学环境也将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蛛网重叠与触角延伸,实现世界收缩和信息扩散,文学面对的不仅有人类的自然历史过程,还有“数字地球”和电子家园,以及智能动物、高级机器人和电子仿生生物……

这一切变化除了科技进步的直接影响和全球化时代背景外,文学自身的学理依据何在呢?这种带有“另类”色彩的文学是基于怎样的理论平台呢?如果说,后现代主义文化逻辑与网络文学构成一种“图-底”关系,人文视野的价值理性成为网络文学的意义归属的话,自由精神的释放、民间话语的回归与撒播,当是网络文学的学理思辨的起点。

一、网络:自由精神的家园

网络的最大特点是自由,文学的精神本质也是自由,网络之接纳文学或者文学之走进网络,就在于它们存在兼容的共振点:自由。可以说,“自由”是文学与网络的最佳结合部,是艺术与信息科技的黏合剂,网络文学最核心的精神本性就在于它的自由性,网络的自由性为人类的艺术审美的自由精神提供了又一个新奇别致的理想家园

1、为文学插上自由的翅膀

文学本来就是自由精神的产儿,它源于人类在生存中对自由理想的渴望,满足人类对自由世界的幻想,又以“诗意的栖居”为人类的精神打造自由的乌托邦。网络文学进一步解放了过去艺术自由当中的不自由,为文学更充分地享受自由、更自由地酿造自由精神的家园插上了自由的翅膀。譬如,其一,在互联网上,文学打破了创作身份的藩篱,任何人只要你愿意,都可以上网写作和让写作上网,因为“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大狗小狗都可以在这里“汪汪”叫上一通。其二,网络消除了作品的“出场”焦虑,拆卸了文学发表资质认证的门槛,谁都有权力上网自己的作品,谁也无权阻止他人自由发言,这就给了每一个文学钟情族以网上圆梦的机会,使来自民间的文学弱势人群有了“人人都可以成为艺术家”的平等的权力。其三,网络几乎扫除了文学传播的所有障碍,它以比特代替原子,以网页替代书页,用“软载体”消弥作品的重量和体积,又以蛛网覆盖和触角延伸的方式把文学的海洋拉到每一个读者的眉睫之间,使人在尺幅之屏阅尽文学春色,充分满足万千读者对文学“在场”的期待,使昔日的“踏破铁鞋无觅处”变为“得来全不费工夫”。其四,网络的交互性还为文学创造了交往的自由,作者与读者的交往、读者与读者的交往变得平等而迅捷、自由而透明,一个作品上网,立即可以得到来自读者的反馈,不仅有点击率的记录、排行榜的公示,还有直言不讳、不留情面的真话或“酷评”。文学“隐含的读者”直接走进了网民的“接受屏幕”,作品的“召唤结构”迅即印证着网民的“期待视野”,作者、读者、批评家的彼此沟通和身份互换共聚在这个众声喧哗的自由平台。

网络的自由精神在以Linux为代表的自由软件运动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相比,Linux免费软件让使用者从网上自由下载、无偿使用,并且将源代码公之于众,使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技术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它的邮件程序、下载程序、计费程序以及许许多多的工具软件,都可以免费获取和使用,甚至连微软也以IE浏览器加入了进来(它当然另有所图)。一方面将知识资源造福公众,并利用众多软件使用者的智慧使其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以这种方式反抗网络时代的技术垄断和商业控制,使Linux成为真正的free资源,以自由软件运动演绎网络的自由精神,正如有网友所形容的:“全世界网友联合起来,网络的自由就一定要实现!”对于这种源自民间的真诚吁求,不能止于一种简单的道德评判,它反映了信息时代的人们对网络本质的理性认识。评论家李洁非就曾提出:“关于网络文化精神,如果非得用一个词加以概括,我所能想到的便是Free。”他还说:“必须注意到,这种写作的冲动,不是平面媒体上作家写作的‘文学冲动’,它没有边界,完全‘Free’(取其所有含意)。”,如“自由的、不受别人管制的”、“自主的”、“宽松的,无拘束的,随便的”、“自愿的”、“免去……(比如免费)”、“空闲的,打闹的”、“随时有的”、“任意的”……等等。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7篇

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 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 (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 “情节严重”。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第7条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条 (即本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自由的界限范文第8篇

《逍遥游》的主题是追求一种绝对自由的人生观,作者认为,只有忘却物我的界限,达到无己、无功、无名的境界,无所依凭而游于无穷,才是真正的“逍遥游”。文章最后通过惠子与庄子的“有用”、“无用”之辩,说明不为世所用才能“逍遥”。

《逍遥游》是《庄子》的首篇,在思想上和艺术上都可作为《庄子》一书的代表。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