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扭曲的规则

扭曲的规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扭曲的规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支气管内错构瘤;支气管结核;结核疤痕;体层摄影术;X线计算机

支气管内错构瘤与支气管结核缺乏特异性的临床特征,胸部X线表现不典型。笔者搜集经病理证实的2例支气管内错构瘤、5例支气管结核疤痕的多排螺旋CT(multi-detector CT,MDCT)胸部影像资料,结合文献分析其影像学表现,以期进一步提高对这些少见疾病CT影像表现的认识水平。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搜集上海长海医院2006-03―2009-12影像及临床资料完整的支气管内错构瘤2例:男,73岁,反复发热,咳嗽,咳白色黏液痰4月余;女,35岁,咳嗽,气喘2月。支气管结核疤痕5例:男2例,女3例,年龄22~53岁,平均38.4岁。主要临床表现为咳嗽、胸闷,其中痰中带血1例,哮喘1例,低热1例。7例均行纤维支气管镜及病理活检证实。支气管内错构瘤行镜下高频电刀治疗,其中1例并发大出血转为手术切除,术后病理进一步确诊。

1.2影像学检查方法7例均行CT平扫及动脉期、静脉期增强扫描,应用西门子Sensation Cardiac 64排螺旋CT扫描机,肺尖至横膈水平平扫后再行增强扫描。增强扫描采用高压注射器经肘前静脉团注300 mgI/mL的非离子型对比剂碘海醇90~100 mL,注射流率为3~4 mL/s,扫描延迟时间自动触发,扫描层厚1.5 mm,螺距1.4,重建层厚6 mm,重建间隔6 mm。

2结果

2.1MDCT影像表现

2.1.1病变部位7例病变均位于主支气管及叶支气管起始分支处。支气管内错构瘤右主支气管及右下叶支气管开口处各1例,支气管结核疤痕左主支气管1例,左下叶支气管开口处1例,左上叶支气管开口处2例,右上叶支气管开口处1例。

2.1.2直接征象7例均为支气管内病变。支气管内错构瘤1例主要表现为脂肪密度,1例为软组织密度,夹杂小灶性脂肪及斑点状钙化。支气管结核疤痕5例均表现为软组织密度,病变呈楔形2例,宽窄不均匀条形3例,增强扫描显示,病变轻中度强化,边界清晰,支气管扭曲变形1例,夹杂斑点状钙化2例。

2.1.3伴随征象4例病变远端伴阻塞性炎症,1例并局限性支气管扩张,1例并局限性肺气肿,1例胸膜粘连,1例病变周围肺实质结核。

2.2病理学及支气管镜表现支气管内错构瘤一般质硬,切面呈灰白色,可见成熟的脂肪组织、骨髓组织、平滑肌及结缔组织,偶有钙化及散在的骨化生,肺门及周围淋巴结可反应性增生;支气管结核疤痕镜下多表现为黏膜苍白、组织坚韧、疤痕形成,管腔可呈纵型改变,狭窄不均。

2.3典型病例(图1~4)

图1 女,39岁。右主支气管内错构瘤,非均质性脂肪密度,

远端伴阻塞性炎症

图2 男,73岁。右下叶支气管开口处错构瘤,

软组织密度夹杂小灶性脂肪及斑点状钙化

图3 女,35岁。左主支气管结核疤痕,楔形软组织密度,内混杂扭曲变形的支气管

图4 女,22岁。左下叶支气管结核疤痕,支气管壁不规则增厚,轻中度强化,继发远侧局限性支气管扩张

3讨论

支气管内错构瘤是肺错构瘤的特殊类型,约占10%,多起病隐匿,可发生于任何年龄。支气管结核疤痕是支气管结核慢性演变的一种类型。二者主要表现为咳嗽和胸闷,缺乏临床特异性。近年随着CT影像技术的快速发展,密度和空间分辨率进一步提高,MDCT能够清楚显示患者支气管内病变的某些细微结构。

3.1病因及病理分型肺错构瘤源于支气管黏膜下的未分化间叶组织,主要成分为上皮组织、脂肪组织、骨髓组织、平滑肌及结缔组织等,偶有钙化,属正常组织的异位组合。分为支气管内型、肺实质型二种。支气管结核是发生于支气管黏膜和/或黏膜下层的结核病变,为黏膜或黏膜下的炎症、结核结节形成、溃疡、肉芽肿、纤维疤痕狭窄等一系列病理演变过程。依病理改变及支气管镜所见,可分为浸润型、溃疡型、增生型和疤痕型等四型[1]。

3.2MDCT影像特征及病理学联系

3.2.1支气管内错构瘤病变多位于较大的支气管,直径2 cm以内,由黏膜下突向腔内生长,支气管壁结构完整。依所含成分多少的不同,CT影像学表现主要分为二种:①脂肪密度。一般支气管内错构瘤比肺实质型错构瘤有更多的脂肪组织,可能是由于较大的支气管黏膜下脂肪含量多所致[2]。②软组织密度。为包含少量脂肪组织的结缔组织间质、上皮组织、骨或软骨组织、平滑肌以不同比例组合而成。由于MDCT密度分辨率高,病变内小灶性脂肪、斑点状钙化较易发现。

3.2.2支气管结核疤痕病变多发生在肺叶、肺段支气管起始分支处,可能与这些部位扭折凹陷、黏膜皱缩、结核菌较易停留繁殖有关。可单发或累及多个支气管,呈不均匀软组织密度,轻中度强化,楔形或不规则条形,内混杂扭曲变形的支气管。病理基础可能为结核菌侵犯黏膜下层和软骨,进而造成支气管壁不规则增厚扭曲,纤维疤痕形成。MDCT影像学表现为支气管腔狭窄扩张相间隔,可合并支气管扩张,及远端阻塞性炎症、肺不张。少见征象如支气管壁内斑点状、砂粒样钙化应是支气管结核的一大特点。

3.3MDCT影像鉴别诊断

3.3.1与脂肪瘤鉴别支气管内脂肪瘤多发生在脂肪组织较丰富的大支气管,为类圆形或哑铃形均质性肿块,密度与正常脂肪组织相同。以脂肪密度为主的支气管内错构瘤是非均质性的,有时可见斑点状钙化。

3.3.2与软骨瘤鉴别支气管软骨瘤几乎全部由软骨构成,可发生钙化、骨化及黏液变,没有其他间叶组织成分。而支气管内错构瘤可除有软骨外,尚有脂肪组织、淋巴组织和上皮等。

3.3.3与支气管肺癌鉴别支气管内错构瘤为良性肿瘤,极少恶变[3],不累及支气管壁。支气管结核疤痕可造成支气管壁不规则增厚扭曲,特点是管腔狭窄与扩张相间隔,有时合并周围肺实质结核。支气管肺癌多破坏支气管壁,向壁外侵犯,形成软组织肿块或簇积成实性结节,动态CT增强扫描,强化持续时间长[4],有助于鉴别。

发生于支气管内的其他肿瘤,如血管瘤、纤维瘤、平滑肌瘤、状瘤,瘤体内均无钙化。而支气管腺瘤CT影像定性困难,一般需依靠病理确诊。

参考文献:

[1]金德勤,马柄义,王颂章.X线、CT与纤维支气管镜对支气管结核的诊断[J].临床放射学杂志,1994,13(4):216-219.

[2]白人驹.医学影像诊断学[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94-295.

[3]华丽,白冲,李强.支气管内型错构瘤4例报告及国内其他42例分析[J].中国内镜杂志,2004,10(9):96-98,100.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2篇

良性肿瘤分类

乳腺的钙化:可分为粗大钙化、半圆形及圆形钙化、线状钙化、局限性或簇砂粒状钙化、弥散细小砂粒状钙化。

乳腺增生:多为对称性和单侧,可成棉花状的密度增高影,囊性小叶增生在广泛密度高的腺组织中可见散在的囊状阴影,纤维小叶增生表现为均匀密度增高影。

纤维腺瘤:是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多呈圆形和半圆形密度均匀,边缘光滑,边缘有时出现分叶和小切迹。

脂肪瘤:变现为边界清楚的圆形或卵圆形影,其周围可见纤细的包膜。

乳腺囊肿:表现为圆形或卵圆形,边缘光整,密度均匀的致密影,其周围可见一透亮晕影。

恶性肿瘤的分类

常见恶性肿瘤的X线多表现为肿块、钙化、钙化伴肿块扭曲、钙化与肿块同时存在,钙化位于肿块中或边缘,钙化呈点状或小分支状数量多,成群集状。结构扭曲表现为放射状或局限性收缩,或实质的边缘扭曲。

导管原位癌:表现为不伴肿块的簇状钙化,钙化不均,颗粒大小不一,少数可伴有肿块影。

浸润性导管癌:大多变现为不规则肿块,边缘呈星状和小分叶状,可见浸润表现,周围边缘出现细小钙化。

浸润性小叶癌:表现为不规则的星芝状影,边缘可见浸润和结构扭曲,但钙化少见。

黏液癌:表现为边界比较清楚的分叶状肿块,也可出现边界浸润和星芝状边缘。

医学影像学检查

医学影像学检查在乳腺疾病的诊断中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乳腺癌的检测治疗和随访。近来医学影像的数字化检查发展迅速,数字化设备逐渐普及。现介绍如下。

乳腺钼靶摄片:其X线波长较长,穿透力较弱,称“软”X线。①优点:操作简便,无创伤,费用低,是首选乳腺疾病检查方法;能对乳腺增生症、纤维腺瘤、脂肪瘤、囊肿、乳腺癌等疾病作出诊断;能发现无症状患者或临床触诊阴性的肿瘤和

乳腺超声检查:①优点:简单方便安全,无X线辐射,检查费用低廉,超声设备普及度高,对囊性和实性病灶鉴别敏感,可在超声下做活检和治疗。②缺点:空间分辨率低,对细小钙化检出不敏感,大体解剖显示不足。

乳腺CT检查:①优点:对大多数乳腺疾病能明确诊;能发现0.2cm大小病灶、临床上摸不到的肿块、靠胸壁的乳腺病变和腋窝淋巴结病变;增强扫描有助于乳癌的发现,良、恶性肿块的鉴别及显示肿块的供血血管。能显示病灶周围的解剖结构,有利于手术,减少创伤。②缺点:射线量偏大,价钱稍贵,通常作为钼靶摄片的补充检查方法。但对致密型乳腺、小、靠胸壁的乳腺病变、腋窝淋巴结病变、男性乳腺、不能夹压的乳腺,CT为首选。

乳腺导管造影:经向乳腺导管内注入少量造影剂,观察导管内病变情况来诊断与乳腺导管有关的疾病。用于所有病理性溢液患者,包括血性、浆液性、黄色和清水样溢液等。此法能鉴别导管增生、炎症、样瘤、小囊肿、导管癌等。

乳腺病灶立体定位穿刺活检:在电脑控制的钼靶机上对病灶摄片及进行立体定位操作,再由医生行乳腺皮肤局部麻醉后将针快速穿入到病灶中心,取出活体组织,方便快捷。术后不用作特殊处理。这是目前乳腺癌早期确诊及乳腺病变定性的最准确有效的手段之一。此方法主要用于发现乳腺有小的病灶或肿块,不能确定性质者和发现乳腺有细小或不规则钙化灶,可疑恶性,但又未见肿块者。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多哈谈判;中国农业补贴;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2--0080--05

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必要的保护和补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增速放缓的现象,对农业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农产品在国际贸易领域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国际农业贸易很长时间以来一直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WTO多哈回合谈判一直举步维艰的重要问题是农业问题,尤其是农业补贴问题。各国农业贸易保护制度大行其道,这些保护政策不仅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日益困惑。多哈回合的未果,关键就在农业补贴问题上各成员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进而会威胁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WTO多哈谈判未果对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影响

(一)WTO多哈谈判未果主要争议焦点

农业补贴作为补贴的一类,当然应该受到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调整。但鉴于农产品贸易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特殊地位,WTO之后制定了专门针对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农业协议》。WTO《农业协议》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确立了新的规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突破,第一次将在GATT体制下享有特权的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纪律的有效约束之内,并在WTO框架中,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一起成为仅有的以具体产品或产业命名的协议。WTO将农产品贸易在GATT时期事实上的特殊地位转化为制度上的特殊地位,并通过特殊的规则体系加以规范,使GATT体制下缺乏透明度和确定胜在制度上难以控制处于一种不明不白的灰色状态的农产品贸易有了制度设定的活动范围,开始从混乱走向有序。相对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艰难旅程,《农业协议》代表的只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开端,其主要意义在于制度创新,而非农业保护水平的实际削减程度。

基于农业问题的重要程度,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一度将农业问题列为谈判重点,农业问题也因此被誉为多哈回合的“发动机”。在香港部长级会议上,农业问题也自然成为无可厚非的“主角”。香港宣言规定,分三层削减农业综合支持总量最终约束水平和总体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不过,措辞过于模棱两可,缺乏操作性。香港宣言第一次在取消非关税壁垒问题上采取了实际行动,标志着新的一轮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开始,但是其成果还是相当有限,并没有对现行的农产品贸易格局有多大改变。

农业补贴是农业谈判中分歧极大的一个议题,主张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国家要求加大对农业补贴的规制力度,而农业保护程度很高的国家则希望大致维持现状。导致2008年多哈回合谈判未果的直接原因是美国和印度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方面的分歧。多哈回合谈判历经7年仍无法取得突破,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拒绝取消农业补贴,不肯向发展中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尽管多哈回合谈判力求削减农业补贴,但美国国会2008年5月通过的新农业法案反而扩大了未来几年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这使得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在08年7月21日开始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成为众矢之的,并最终导致多哈回合谈判未果。它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下行、通胀严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给脆弱的多边贸易体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是指发展中成员可在农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下,采取提高关税等特殊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农业免受冲击。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希望能放宽动用这一机制的底线,以保护本国相对脆弱的农业生产,维护粮食安全,但遭到了美国的反对。而在棉花贸易问题上,美国一方面不愿大幅削减扭曲国际贸易的巨额农业补贴,另一方面却要求发展中成员取消棉花关税。这是多哈回合历经7年谈判后延期的原因之一。

(二)WTO多哈谈判未果对中国的影响

农业补贴自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之初就被列为焦点内容,虽然各成员方愿意坐下来谈判,但是由于出发点和利益归宿不同,使得在削减农业补贴金额、降低农产品关税、取消出口补贴等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多哈回合的未果,对世界经济本身的发展会产生极大的打击,主要表现为:错失的机会――由一个广泛的多边谈判机制才能使市场开放、规则加强所带来的利益全面实现,政治和经济利益交换的最大化;体制的扭曲――市场扭曲进一步扩大、双边主义的扩张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WTO本身应当是世界公平贸易的裁判所,但却成了少数国家利益分配和博弈的角斗场,在自己利益需要时,极力利用WTO,在与自已的利益相冲突时,立即抛而舍之。但无论如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成为看客。

多哈回合本身应当优先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农业谈判的成功是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但美国和欧盟却在削减农产品关税和农业补贴问题上互相指责,毫不让步,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最终导致多哈回合谈判破裂。金融危机或将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放缓,即便各国能不再新增贸易壁垒,但要降低现有壁垒的难度无疑将会加大。事实上,2007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在多个国家有抬头的迹象。加上WTO谈判未果,目前,印尼、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等都已明确上调了部分进口产品关税。这些对中国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农产品卖难显现、价格下行,农民工返乡增加,经济增长放缓、矛盾增多,中国“三农”正面临严峻挑战。WTO多哈回合的未果,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进而会威胁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对于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发展,甚至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二、WTO多哈谈判未果形势下各国农业补贴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WTO多哈回合谈判未果,对农业进行补贴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核心,国内支持水平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削减。在农业谈判的三大领域一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市场准人中,《农业协定》对国内支持的削减作用比起市场准人的扩大以及取消出口补贴来说要微弱得多。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4篇

政府就是国家,国家就是全国的百姓、土地和财产。它怎么会欠债?因欠债而引发危机更是不可想象。但是,现代社会中的政府是一个有人承担责任的机构,它的财务是有约束的。能源危机、粮食危机、水危机等诸多危机,只要市场还在运作,这些危机都能被市场化解,不过价格可能会上涨。如果东西缺,价格也必须涨,缺而不涨价,那才真是危机。下面试图分析一下为什么金融危机不可避免。

第一个原因是市场的基本规则有时候会逆转。正常的市场中,价格有平抑需求的功能。当供不应求时,商品会涨价,涨价后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供需恢复平衡。但是,在投机需求占主导时,投机者多半买涨不买落。这种违反市场基本规律的现象是造成泡沫的主要原因。泡沫一旦破裂,金融危机往往接着发生。

第二个原因是由于交换延长到未来,于是引入了不确定性。一般的交换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立刻就完成了。但是,有不少交换会延长到未来,只有双方遵守合同,按期如约实现,交换才算完成。一旦发生违约或情况变化,交换就变了样。受损的一方如果自己能够补偿损失,不再牵连他人,那么交换可以到此结束,也没有更多的不良后果。如果牵涉到第三方或更多的人,就有可能发展成为危机。

第三个原因是金融业中常用的杠杆放大作用,就是用一元钱做几元钱的生意。买一套住房不需要将房款一次付清,这就是杠杆的用场。杠杆放大,能够使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原本是一件好事,但同时也是一件冒险的事。尤其在某些金融机构中,操作者负盈不负亏,赚了钱,他和投资者分成;赔了钱,完全由投资者承担。这种赏罚关系鼓励操作者去冒险,这种盈亏不对称的规则也使得市场发生扭曲。

第四个原因是纸币的发行。纸币在许多方面都远优于贵金属货币,但它有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引诱有权发行货币的人或集团超发货币。这个引诱力太强了,很少有人能够抵挡住,其结果就是通货膨胀。激烈的通货膨胀会引发抢购和挤兑银行,造成金融危机。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理歧视

一、WTO规则的文化含义

文化是一个模糊不定的概念,在国际法领域,与文化相关的宣言和公约数量不少,但并未被共同接受的定义。而作为具有潜在广延性的文化释义的典型例子,《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前言将文化定义为“社会或一社会群体独有的一套精神、物质、智慧和情感方面的特征,除文学艺术之外,还[包括]生活方式、合居形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文化释义的广延性,使得任何形式的国际贸易或贸易政策、措施均可以合理地被解释为带有文化特征。

然而,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WTO规则并未对文化的含义作出界定。但如欲在WTO规则项下对文化进行界定,可参照DSB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同时,鉴于对WTO的规则不应进行“临床隔离”式的解读[1],脱离国际规范或国际法。因此,可找出表明文化(特别是文化产品)的价值和表明为保存该价值需要政府干预的国际或多边非贸易机构、协议或者声明。

二、WTO成员采取的文化措施

WTO成员政府可能出于三个主要原因制定区分来源的文化政策措施,无论它对自己的理由是否适用这些措辞来阐述或甚至赋予概念的形式:(i)它从对话的意义看待文化①;(ii)它从博物馆的意义②看待文化,但不愿意限制创造力和文化的演进;(iii)它更多关心的实际上是保护本地的文化产业而不是本地的文化。

WTO成员针对文化产品所采取的文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三、WTO框架下文化产品的保护

WTO成员国所采取的文化政策措施可能违反WTO协议中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如某一WTO成员国的文化政策措施被诉,其是否可以引用例外条款或其它与文化产品相关的国际条约进行抗辩?

(一)WTO协议例外条款之适用

关于保护文化贸易的WTO协议的规范主要体现在GATT第4条之电影放映配额;GATT第20条(a)款和(f)款;以及GATS第14条(a)款。成员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中,可能援引上述例外条款,作为其采取的文化保护措施的理由。

WTO协议对于文化保护的规定范围较为狭窄,无法涵盖文化问题的各个方面,且各条款在运用时也存在诸多限制,导致文化多样性在WTO框架内,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GATT第20条与GATS第14条之例外规定可谓是WTO规则中保护文化产品的较为有力的条款。专家组认为“援引这两条的成员应当证明以下两个要件:(1)有关措施应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而实施的;(2)有关措施应是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所必需的”。而对于“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均有严格的界定,而对于“必需”也有程度上的要求。援引这两条例外作为抗辩理由的成员国还须提供证据证明,使得这两条的适用充满不确定性和困难。

(二)其它国际公约能否作为违反WTO的抗辩理由

如申诉方指控另一个成员方为履行其它与文化产品相关的国际条约的义务而违反了WTO协定项下的义务,此时,应诉方能否以其他公约作为抗辩理由?

以其它公约为违反WTO提供抗辩的成员,需要克服两个障碍。第一,它需要证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决WTO争端中有权适用WTO协定中没有具体讲到的国际法。第二,它需要证明,有关的冲突规则的意思是,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受质疑的措施的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条款优先于禁止该措施的WTO条款。[2]

对于第一个障碍,按照DSU之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只受理根据WTO协定提出的申诉,并未具体说明是否可在审理WTO案件中适用国际法。一般而言,上诉机构虽然并未排除适用国际法,但其一直持“谨慎”之态度。例如,在阿根廷-纺织品和服饰一案中,阿根廷辩称,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的一项“备忘录”要求阿根廷实行受到美国质疑的征税,订立这条要求得到了美国的默认。[3]上诉机构裁定,阿根廷既没有证明在备忘录之下有一个“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要求实行受质疑的征税,也没有证明在备忘录和WTO的有关条款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4]因此,上诉机构无需确定备忘录与WTO相关条款之间的优先关系。

对于第二个障碍,即成员国须证明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权利和义务优先于WTO条约中规定的禁止歧视义务,更是难上加难。

四、WTO规则中文化产品保护之改善

WTO规则仅为文化产品提供了极为有限的保护;WTO成员方在引用例外规定及其它国际公约作为抗辩理由时也面临现实困境。因此应完善WTO规则中对文化产品的保护,以保护文化产品。

如一个成员希望给来自与自己文化相近的成员的文化产品以优惠,可以通过采用客观的标准,如语言,对有关的产品进行区分。另外,由文化政策措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应当减到最低。按照这些原则制定的WTO规则,会有效地平衡其成员的不同的贸易和文化价值。[5]如按照下列原则改进WTO协议,则可有效地平衡其成员的不同贸易和文化价值。

1. 合理歧视原则。如一成员国希望给来自其他成员方,但与自己文化相近的文化产品特殊优惠,则可通过采用客观的标准,如语言,对有关产品进行区分。仅在此情况下方能在不违反WTO协议项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前提下,对其文化多样性进行保护或保存。

2. 贸易限制最小化原则。由文化政策或措施而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应当降到最低。如对贸易产生严重限制或扭曲,则可能违反WTO协议项下的义务。

此外,在DSB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对成员国所采取的文化政策措施,应从采取的目的、形式和效果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为真正目的为保护和保存文化产品、对贸易自由限制无限制或限制较小的措施提供豁免。

注释:

①所谓“对话”意义上的文化,着眼点在未一个社群的成员在形成本社群的特征和价值的过程当中提供相互交谈的机会。

②制定一项措施照顾带有博物馆意义上文化元素的文化产品,而不特别要求产品或产品生产中的任何参加者来自任何特定的地方或国家,是有可能的。因此,一项保护博物馆意义上的文化的措施,便不需要区分来源从而具有法定歧视性。

【参考文献】

[1] 美国-汽油案上诉机构报告。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6篇

假如东道国时不时发生一些经过幕后“勾兑”扭益、践踏法律的勾当,那么东道国内资企业甚至在本土,也完全有可能无法享受法律本来已经明文赋予的权利。看到某些颇受瞩目的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进展,我不能不担心,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否正在变成现实。

渗入发展中国家立法

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知识产权之争常常被斥为“抽去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梯子”,发达国家企业常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名在母国给来自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者设置贸易壁垒,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在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与美国莱弗顿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案中,通领集团虽然在美国取得全胜,是中国企业在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中从美国法院手中赢得的第一份全胜的判决,但付出了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和巨额费用,中国工人成千上万个工作目的血汗都陪着笑脸送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手里。

不仅如此,在资本无限扩张的内在冲动下,西方公司还有着强烈的动机要在发展中国家确立对他们有利的规则。为此,他们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

途径是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等途径,给他们的意志披上“国际规则”的马甲,然后逼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这些往往片面有利于西方的“国际规则”。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制定、通过和通过实施后关于修订的争论中,这一策略表现得淋漓尽致。

另外一条途径是渗入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力争在发展中国家国内制定更符合他们利益的法规,导致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过程失衡。近年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订过程就体现了这一点。

立法者的“偏听”风险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订过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受到了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较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联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门槛降低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起草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也前所未有地广泛听取了海外及在华外资机构的意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的意见,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直言:“《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这个过程中潜藏着意见失衡、立法者“偏听”的风险。

偏听则暗

就海外及在华外资机构自身而言,在华商业利益增长促使他们日益关注中国有关法律制定、修改过程,力图推动中国制定符合他们利益的规则,本来无可厚非,毕竟人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作为一个仍然处于“赶超”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赶超”过程使我们面临众多的新问题,也确实有必要吸取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实践的经验。但我们制定任何规则的终极目标是符合并增进中国的利益,为此,这种吸取海外经验的过程应当满足以下两条标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反映、所吸取的经验是全面完整的。根据上述两条标准衡量,我们可以看到在有关立法、修法过程中存在两对需要解决的矛盾:

第一对矛盾是内外资的矛盾。

一个市场的增长最终将使这个市场的多数参与者都分享到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共同的长期利益。但在短期、中期内,不同供应商之间往往是零和博弈,一个供应商所得就是另一个供应商所失;如果某项规则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受益方还将获得先入为主的优势;因此,不同供应商之间也存在矛盾,市场规则应当保证不同供应商之间进行公平的竞争。在强烈的逐利动机下,任何企业都有推动确立损人利己规则的内在冲动,无论内资机构、外资机构都概莫能外。正因为如此,假如没有外部干预,任何自由竞争最终都将演变为垄断。

对正就新产业、新领域立法的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机构经验相对丰富,其“国际惯例”的耀眼光芒又令其相对于东道国社会各界往往能够轻易占据心理优势,内资机构的经验积累则几近空白;因此,外资机构更容易掌握话语霸权,更有可能在貌似成熟、合理的建议中掺加损人利己的私货。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要保证规则公正,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保证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声音同样得到充分的反映。

第二对矛盾是规则正反双方的矛盾。

任何一项规则都有其正面和负面后果,立法者应当综合权衡。在发达国家,经济活动的新领域是经济活动自然发展的结果,规则的酝酿过程相对漫长,正反双方从基本平等的起点出发,经过长期的较量,能够保证规则相对中立、公正,不至于过分偏向某一方。发达国家有着极力主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厂商,也有活跃的反知识产权势力;有windows和商业软件联盟,也有Lmux和免费软件运动;双方相互制衡保证规则不至走火入魔。

“偏听则暗,兼听则明”,要完整全面地吸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就不能只听取微软和商业软件联盟的意见,还要听取免费软件运动的观点。我们对任何规则都不应仅仅因为其拥有“国际惯例”的名义而贸然采纳,我们应当多问几个问题:这些“国际惯例”到底在什么国家得到了应用?是少数国家还是多数国家,甚至只有一个国家采用?有无国家反对,为什么反对?这些“国际惯例”应用的形式是什么?是已经成为别国的正式立法还是仅仅是少数利益集团的呼吁?在这些“国际惯例”的发祥地有无社会势力反对这些“惯例”?如果有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反对?倡议者和反对者的理由在中国国情下的适用性如何?只有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之后,我们才能知道正确的决策是什么。

寻找制衡力量

发展中国家为新产业、新领域立法时避免“偏听”极为重要,但要做到这一点又面临种种困难。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活动的新领域往往是从外部移植进来的,同步进入的是经验丰富、经济和政治能量强大的相应规则的倡议者,社会上却往往不可能在短期内成长起对他们的制衡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头脑中可能已经装满了倡议者潜移默化灌输进去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偏听”风险较高;即使立法者意识到要摆脱先入为主的观念束缚,他们在推动中立、公正的立法时往往也难以找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力量。如果前者趁机推动通过实施片面有利于他们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就不可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因此,立法者应当对此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偏听”;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建立公正的市场规则,我们还应当促进社会上尽快成长起相应的制衡力量。

在极力推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规则的跨国公司们

看来,上述主张也许是对他们利益的妨害;其实,就长期而言,上述主张更有可能是对他们利益的保护与促进。任何法律、任何规则的实施都需要成本,不公正的法律、不公正的规则实施成本更高,因此往往无法执行而沦为具文。是要一部对自己名义上保护程度稍低但能够落实的法律,还是要一部对自己名义保护程度很高却无法落实的法律?相信任何人都会作出理性的选择。

扭曲东道国既有法规

实事求是地说,为了尽力确立符合我们自己利益的规则,无论是我们的国际谈判团队,还是我们的立法者,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问题是活跃的外资企业甚至有可能扭曲东道国业已制定的法规,以损害其本土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东道国政府行政、司法等部门思想认识方面的误区,又有可能使得他们默认、纵容、实施这种扭曲。这一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通领集团与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知识产权争端中就暴露得很充分。

通领集团是温州的内资企业,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则是香港迅诚电业公司的全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资子公司,香港、东荛两家迅诚公司均属法国罗格朗集团所有,他们为美国帕西&西姆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通领集团下属子公司希珂尔公司的专利,因此遭到通领集团。长安迅诚的策略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申诉,请求宣告希珂尔公司专利无效,结果2009年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否决了长安迅诚的请求,维持希珂尔公司专利有效。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了长安迅诚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对行使这种权利规定了一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3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200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下达决定书后很长一段时间,长安迅诚和法院方面无声无息,按照上述法律条款,通领集团已经赢得了这场专利有效性官司;不料2010年3月9日,通领集团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声称长安迅诚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决定而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最后于6月12日开庭审理。就这样,本来是一场按照《行政诉讼法》已经胜诉了结、不能再提出行政诉讼的案子,我们的内资企业却不得不再度准备付出大笔费用和大量时间、人力去应对,而这一切又是发生在首善之地北京。

那么,是什么理由、什么原因驱使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采取了这样明显与《行政诉讼法》冲突的行为呢?

我不想没有根据地指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行为背后有端不上台面的交易,我更担心的是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出于“招商引资”、“创造良公民和内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7篇

作业?又是作业!还有那些练习卷,老师的唠叨家长的训斥,还有永无休止的考试!这就是我们心里所装下的!这一切,已经充斥着我们的内心久久散不去了!我们想要奔腾的脚步被“学习”所束缚,我们原来热爱的创造被所谓“规矩”束缚。我们是谁呀?我们现在到底是谁呀!

日日夜夜的复习练习就是为了考试。考试?考试是什么?它就是我们的命吗?当一张张白花花的卷子又映在我们眼里时,心里的悲哀便腾然而起。哦,考完了也绝放松不了啊!不是作业,不是成绩,而是为了下一场考试!

我们是谁?我们究竟是谁?

当深夜再次来临的时候,全城的人都进入梦乡的时候,我们啊,还在昏暗的灯光下,望着堆积如山的试卷、书本,彷徨、流泪。我们痛苦的捂着脸,——有谁能听见我们心里的声音啊!世界时什么啊?备受煎熬的内心,也是,一颗干枯得几乎挤不出一滴泪的心……

广阔的天空是我们的梦,是的,仅仅是梦罢了。我们向往的草原、山川、河流,还有那宽阔的峡谷,散发着清香气味的树林,都在闹钟响起的一刹,化成了泡影……泪呀,顺着脸颊滑落,迈着沉重的脚步走去学校。原本那是孩子们热爱的地方,原本那是孩子们向往的地方,而在这个时代,却成了地狱中的地狱……学校不再是学校,那是屠宰场,每天要屠去上千万个热爱自由的孩子……书本也不再是书本,知识也不再是知识,他们被扭曲了!被那颗贪婪的心扭曲了!我们在雨中,痛苦地对着天呐喊:“我们是谁呀!你们把我们当成什么啊!”于是,竟分不出哪是雨哪是泪……

“学习”累得我们要晕倒了似的,可还是要奋力前追。是的,竞争。没有竞争的世界是不可能的,但世界不只有竞争才对吧。如果一个人为了竞争什么都泯灭了,那他是谁?魔鬼吗?而我们,也快了……

我们想驻足,闻闻花香草香;我们想躺下,遥望广阔的天空。而这一切,在大人眼里,全都归功于两个字:无聊。我们是无聊吗?我们是吗?无聊的,不是你们吗?为什么不敢尝试着让我们发现自己,发现世界?为什么?难道,试卷,就是世界吗?拥有的成绩,——就算是全世界第一,如果他只会读书,连灵魂都是空洞的,那他是什么?你们,想让我们这样吗?那我们,是谁呀?

扭曲的规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木香;中药鉴别;甄别使用

Abstract:[Objective]Owing to different medical varieties and functions,Radix can cause confusing clinical application.[Method] After investigating much documentation,it systemically clears up the sources,producing land and authentication points of various medical Radix trade names.[Result]Radix has different origins,functions and indications.[Conclusion]Due to different med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copic authentication,there’s focus on functions and indications which is hoped for clinical differentiation and application.

Key words:Radix;authentic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differentiation and application

木香为常用中药,始载于《神农本草经》列为上品,味辛苦,性温,具有行气止痛,健脾消食的功效,临床上用于胸脘胀痛、泻痢后重,食积不消,不思饮食等症,煨制后涩肠止泻,用于泄泻腹痛,为治疗腹痛、泻痢的常用药。《名医别录》称之为蜜香、青木香。李时珍谓:“昔人谓之青木香,后人因呼马兜铃根为青木香,乃呼此为南木香,广木香以别之。”在配方过程中,医生处方中常见有云木香,川木香,土木香,青木香,红木香及越西木香等带有“木香”之名出现,为了不致混淆,准确无误地付给处方中所需的正品,从而不影响疗效。

1 商品名来源及产地

木香:主产于云南丽江、迪庆州等地,奉为地道的药材,可称“云木香”。由印度等地经广州进口,通称“广木香”。川木香:产于四川及西藏。土木香:产于河北。越西木香:产于四川的越西,西昌。红木香:产于浙江,安徽等地。青木香:产于四川、江苏等地。

2 药材性状,显微鉴别

2.1 性状鉴别 (1)木香:略呈圆柱形,枯骨形为纵剖片,长约5~15cm,直径0.5~6cm,表面黄褐色,栓皮多除去,有显著纵沟及侧根痕,有时可见不规则菱形网纹。质坚实,体重,不易折段。断面略平坦,黄白色至棕黄色,有一棕色环及放射性纹理,并可见散在的褐色油点。气强烈芳香,味苦。(2)川木香:呈圆柱形(铁杆木香)或有纵槽的半圆柱形(槽自木香),稍弯曲,长10~30cm,直径1~3cm,表面黄褐色或暗褐色,有较细的纵皱纹,外皮脱落处可见丝瓜络,状细筋脉,根头偶有黑色发粘的胶状物,可称“油头”、“糊头”体较轻,质脆易折断。断面,黄白色或黄色,散在黄色稀疏油点及裂隙,木部较宽广,有放射状纹理,有的中心呈腐朽状。气微香,味苦,嚼之粘牙。(3)土木香:多呈圆柱形或长圆锥形,稍弯曲或扭曲,少数为圆锥状的短段或不规则块状。长10~20cm,直径0.5~2cm,表面深棕色,具纵皱纹及不明显的横向皮孔,顶端有稍凹陷的茎痕及棕红色叶柄残基,根头部稍膨大,多纵切开或斜切成截形,边缘稍向外反卷,质坚硬不易折断。断面不平坦,稍呈角质样,乳白色至浅黄棕色,形成层环状明显,木质部略显放射状纹理。气微苦而灼辣。(4)越西木香:呈圆柱形或半圆柱形,略似鸡骨,长5~25cm,直径0.5~2cm,表面黄褐色或灰褐色,有纵纹几纵裂沟,并有突起的须根痕,质坚硬。断面棕黄色,多有偏心性放射性纹理及油室,皮部较薄,形成层颜色较深,油质较重。气浊,味微甜而苦辣,嚼之粘牙。(5)红木香:呈圆柱形,不规则扭曲,长10~50cm,直径1~2.5cm,表面灰棕色至棕紫色略粗糙,有细棕皱纹和多数深达木下的横裂状,扭曲处尚可有横深沟偶有枪皮脱落,露出棕色皮部,质坚难折断。断面粗纤维性,皮部与木部易分离,皮部宽厚,棕色,木部浅棕色,密部浅棕色,密布小孔(导管)。气微香而特异,味微甜,后苦而辛。(6)青木香:呈圆柱形或扁圆柱形,略弯曲长3~15cm,直径0.5~1.5cm,表面黄褐色或灰棕色,粗糙不平,有纵皱纹及须根痕,质脆容易折断,断面不平坦、皮部淡黄色、木部宽广;射线类白色,放射状排列,形成层环明显,黄棕色,气香特异,味苦[1]。

2.2 显微鉴别要点 (1)木香:薄壁细胞中含有菊糖,网纹导管多见,也有具缘纹孔导管。(2)川木香:纤维旁有石细胞,薄壁细胞含菊糖。(3)土木香,薄壁细胞中含菊糖,网纹导管。(4)、红木香:细胞含淀粉粒。(5)越西木香:韧皮部及木射线中均有较大的油室散在,薄壁细胞充满菊糖。(6)青木香:薄壁细胞含淀粉粒。[2]

3 功效主治区别

(1)木香:长于健脾化滞。用于停食积聚、胸满腹胀、呕吐泻痢等。(2)川木香:行气止痛,消胀。用于腹胀肠鸣、腹痛、痢疾里急后重。(3)土木香:健脾和胃,调气解郁,止痛安胎。用于胸胁、脘腹作痛,呕吐泻痢,胸胁挫伤,岔气作痛,胎动不安。(4)红木香:长于祛风活血止痛。用于筋骨疼痛,月经痛,跌打损伤。(5)越西木香:功似木香但力较弱。(6)青木香:长于疏肝止痛,解毒消肿。用于肝气郁结之胁痛,痈肿疔疮,蛇虫咬伤。

4 讨论

由于时代变迁及各种文献记载引起木香类药材之间相互混淆,给处方调剂及临床使用带来不便,为此应加以注意。根据功效,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主治有偏重。川木香偏于行气止痛,土木香偏于健脾和胃,而红木香偏于祛风活血,青木香偏于平肝止痛,解毒消肿,所以临床上应根据需要甄别使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