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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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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1篇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XX年XX月XX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车行驶至xxxx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xxx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万元(小写:XXXXX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XXX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励志网/,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

人:

乙方:

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5日6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304省道209km+700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O12345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2篇

1、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责任有异议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

2、无异议的,1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不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和相关赔偿标准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最后凭签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名字的协议书由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结案书》进行结案。

(来源:文章屋网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3篇

事故不追究责任协议书一:当事人: (肇事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 (受害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乙方)

年 月 日,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 医院治疗,经诊断: 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 元,乙方在 医院住院 天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 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两万元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应当一次性立即给付乙方两万元人民币。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

(2)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甲方5000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事故不追究责任协议书二:甲 方: 性别年龄 电话 住 址:身份证号: 乙 方: 性别年龄 电话 住 址:身份证号:

年 月 日,当事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号客车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在事故中。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凭票据支付)。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事故不追究责任协议书三: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因乙方过错,在xxx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乙方左脚受伤,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人民币xxx作为医疗费、生活费于签订本协议日前已经支付,签订本协议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x元。乙方全部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助费、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等全部费用)甲方已支付完毕。

二、乙方受伤事件不涉及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赔偿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乙方身份存在问题,或就该事故再主张任何权利,应退还上述赔偿款,并承担两倍赔偿款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时间: 时间:

收据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4篇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三人虽是乘坐被告的客车受伤,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已将林某三人送医治疗出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03年12月10日原告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部份费用,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原告受伤后的损失,应视为肇事车已作赔偿。至于拖欠未付,应视作原告与肇事车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可通过诉讼向出具欠条人追索,不能因与肇事方拖欠支付赔偿而否认原告的损失已经处理的事实,按照请求权竞合的一般请求原则,原告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二种追索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一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一种是以旅客运合同纠纷提出。前一种是侵权纠纷受《民法受则》调整,后一种是合同纠纷受《合同法》调整。原告可能选择其中一种提起损害赔偿,不可以两种救济途径同时提起。

本案中,原告已选择了道路交通事故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损害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第三十四条规定“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事故发生后,径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法定程序,赔偿主体已明确是肇事货车驾驶员,客车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且三原告已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予以确认。至于赔偿义务承担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针对调解书上已确认的赔偿义务主体,起诉客车公司要求按客运合同解决,显然不符合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知其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三原告以公路旅客动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三原告与汽车客运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旅途受伤,具有起诉讼被告并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

旅客运输合同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又可称为典型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客车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没按合同不履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客运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除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乘被告客车途中受伤,并非《合同法》上所列举的除外责任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二、原告接受交警护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由肇事车方支付了医药费、伙食费及参加交警队组织调解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告受到伤害后,不安交道管理部门将原告三人送医院抢救,并责令货车驾驶员势付医药治疗费及伙食费,是属应急救助行为,在接受治疗后,交警大队通知其鉴定并组织调解。如果承担责任人在调解之后自动履行全额赔偿,那无论是息诉调纷,化解矛盾,还是从节省诉讼资源与成本,减少结累,都是有昨的。况且原告参加调解也是为了自身的损失得到补偿,并无恶意。而且,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请求权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其处理程序中的必径程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公力救济措施,不管调解效果如何,均应进行。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自发的,自觉的去选择了肇事方,不能看作原告已放弃了对被告的诉权,只要其损失未得到赔偿,就可以依法向被告索赔。

三、被告不能以伤害非自己的责任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公害交通受理部门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负责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原因分折,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是对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能作为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的理由在本案中,原告虽属交通事故受伤,但客车运输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应许原告选择某种请求权未实施对权力的救济,根据不真正连债务的法律关系。被告和货车方均负有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因此,原告选择被告主张权利是正确的。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5篇

甲方:XXX,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西贤里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系“粤EXXX”号小货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14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佛山禅城区亲仁路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右肋骨折断三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佛山中医院紧急救治。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2014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后续治疗费XX元、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以后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6篇

范文一

民事调解协议书

甲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乙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协议事由:农历二〇xx年五月初四下午,甲方与乙方说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甲方动手撕打乙方,导致乙方受伤。为了彻底圆满解决此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住院所花的一切医药费用和其它各项费用共计:元。

二、今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都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找对方纠缠闹事,不得指桑骂槐和指鸡骂狗,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和胡搅蛮缠,做到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遇事冷静,积极解决,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对其处理。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所有费用后,双方签字,乙方不再以此事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及村各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后于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2016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 方

调解人:

2016年XX月XX日

范文三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XXXX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XXXX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XXXX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7篇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经初宇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84号判决书。

    2、案由:车辆保险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凯敏,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原告(上诉人):吴缓缓,女,1992年生,  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法定人(一、二审):吴贵源,男,1964年5月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山荣农场职工,系原告之叔父。

    诉讼人(一审):吴海丘,男,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干部。  诉讼人(一、二审):王晓辉,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人(二审):邹志诚,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样兴,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诉讼人(一审):王浩,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干部。

    诉讼人(一审):谭雄,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廷灼;审判员:刘宏武;审判员:陈大桃。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彭健生;审判员:陈海燕;审判员:林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及其法定人、委托人诉称:吴贵华于1995年6月20日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车号琼D70020)向被告投保,保险期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12日,吴贵华驾驶投保车从陵水县到海口办事,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与他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按保险合同规定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赔偿“12.12”交通事故的损失204872.70元人民币。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答辩称:在“12.12”交通事故发生前八天即12月4日,原告之父吴贵华驾驶投保车在儋州市八一总厂英岛农场验收工程时,因与该场女职工刘英雄发生争吵,便启车将刘撞伤致残。在公安机关已扣留该车钥匙的情况下,吴贵华用摇控器将车启动驾车逃跑,说明吴贵华在触犯国家法律后为逃避公安部门的处理而畏罪潜逃。投保车辆成为协助吴逃跑的工具。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被告不予赔偿是合法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  原告之父吴贵华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一辆(车号琼D70020)向被告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原告之父吴贵华依约缴纳了保险费,  并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4日,  吴贵华驾驶投保车在儋州市八一总场英岛农场四O二队将该场女职工刘英雄撞成重伤。吴贵华驾车和该队的保安员到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派交安科科长吴坤武等人前去处理。吴坤武驾驶琼D70020(即事故车)小轿车赶赴现场。车行至距事故现场20多米处停下采,吴坤武带领人员准备进入现场勘查时,吴贵华怕受伤家属围攻,要求留在车上。吴坤武同意并将车钥匙扣下。公安人员正在勘查时,留在车上的吴贵华将车开走。公安人员责令吴贵华停车,但吴未作反应,继续开车逃离现场。1995年12月12日,吴贵华驾驶琼D70020号小轿车(即事故车)从陵水去海口,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与对面开来的桂p86158号大客车相撞,造成琼970020号小轿车基本报废,吴贵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定安县交警支队认定,吴贵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作为吴贵华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12.12”交通事故的损失。

    3、一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之父吴贵华与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保险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12.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主观上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故意。公安机关虽未对吴贵华的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已对事故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扣留了该车的钥匙。据此,应视为公安机关暂时扣留了事故车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但吴贵华无视法律尊严,乘公安人员勘查事故现场之机,驾车逃离现场。当公安人员发现加以制止时,吴不听制止,继续驾车逃跑。  “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机关追查肇事者及事故车辆、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潜选的过程中发生的。 “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受损,  是由于被保险人在“12.4”事故中驾驶被保险车辆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所致。被告主张“12.12”交通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而拒赔,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凯敏、吴缓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吴凯敏,吴缓缓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其委托人称:我父亲吴贵华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2.4”事故发生后,我父因惧怕受伤家属围攻殴打才驾车逃走的,并非危罪潜选。  “12.12”交通事故与“12.4”事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吴贵华(上诉人之父与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将其车号为琼D70020的一辆公爵牌小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1995年6月23日起至1996年6月22日止)。之后,吴贵华按规定向该公司缴纳了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及第三人责任险等多项保险费共i+6600元人民币,并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4日,吴贵华驾驶投保车辆到儋州市八一总场英岛农场402队验收工程时,  将该场女职工刘英雄撞成重伤。之后吴贵华开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并到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农场公安分局指派交安科科长吴坤武带领该科人员驾驶肇事车到现场进行勘查,当车开到现场,吴坤武等公安人员准备进入现场勘查时,同坐在车上的吴贵华怕下车后遭伤者家属及群众的殴打,要求留在车上。吴坤武同意其留在车上并将车钥匙扣下。当吴坤武等人正在现场勘查时,吴贵华将车启动并开走。吴坤武发现后要求停车,但吴贵华未作反应,把车开走。吴坤武立即将情况向分局领导报告。后采分局决定由吴坤武负责追查吴贵华及事故车辆下落,把事故处理好。1995年12月12日,吴贵华驾驶事故车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 与桂P86158大客车相撞,造成吴贵华当场死亡、琼D70020号小轿车基本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定安县交警队认定,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吴贵华承担。后来,上诉人已按照吴贵华的“12.2”交通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向桂86158号车支付了车辆修理费8620元、处理事故车船费815元、住宿费300元;向有关部门赔偿损坏防撞栅1745元及吊车费3000元,以上几项合计为14480元人民币。另外,在“12.4”事故发生后,1996年5月23日吴贵华的人吴贵源(吴贵华之胞弟)跟刘英雄的人刘平南(刘英雄之夫)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吴贵华方向刘英雄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生活费等共计106153.90元,由八一总场从吴贵华承建该场的工程款中扣付,并且该场已经从该工程款中实际扣除108722.90元(其中2509元是另增加的医疗费)给了刘英雄。由于以上原因,上诉人作为吴贵华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赔偿因“12.12”交通事故而承担的保险责任但遭到拒绝。故引起诉讼。另查,吴贵华于1991年5月31日与妻子离婚,子女吴凯敏、吴缓缓由吴贵华抚养。1995年1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吴贵华死亡后,其子女由胞弟吴贵源抚养至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有琼D70020号车的投保单;2、有,“12.1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书、车船发票等;3、有“12.4”事故的协议书及赔偿证明;4、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五)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吴贵华于1995年6月20日将自用小轿车向被上诉人投保,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领取了保单。因此,双方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车虽然曾先后发生“12.4”事故及“12.12”重大交通事故。但“12.4”事故的发生并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在“12.12”事故中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因为在“12.4”事故中,吴贵华虽有驾驶事故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从该事故发生后吴贵华把伤者送去医院治疗并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看,态度是积极、主动的。同时,“12.4”事故后,上诉人也与对方就该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并且也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12.4”事故发生时及事后,公安机关对吴贵华的人身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吴贵华在“12.4”事故中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12.12”交通事故的发生与“12.4”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12.12”交通事故纯属意外。被上诉人拒赔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作为吴贵华的法定继承人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12.12”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已按该事故所应负的责任向对方(即P86158号车)赔偿了有关费用。据此,上诉人索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2、由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赔偿上诉人吴凯敏、吴缓缓车辆保险金及有关费用189480元(其中车辆损失赔偿金即20万元×85%=17万元;吴贵华死亡赔偿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8620元;处理事故车船费815元;住宿费300元;损坏防撞棚1745元及吊车费3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该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6元人民币由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吴贵华发生在“12.12”保险事故之前的“12.4”事件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对此问题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2.4”事件与“12.12”保险事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为“12.4”事故中,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即扣下车钥匙),此时事故车辆正处在被控制状态,而吴贵华乘公安人员现场勘验之时,驾车逃离现场。当被公安人员发现加以制止时,吴贵华不听制止,继续驾车逃离。“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机关追查肇车者及事故车辆、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潜逃的过程中发生的,“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受损,是由于被保险人在“12.4”事故中驾驶保险车辆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所致,因而构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另一种意见认为“12.4”事件与“12.12”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2.12”保险事故的发生,既非投保人吴贵华的故意行为,也不存在投保人吴贵华利用投保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12.12”交通事故纯属偶然。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依据的。

    一审坚持第一种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坚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正确认定了两个事件的关系和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

    1、“12.12”交通事故与“12.4”事件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12.4”事件发生后的第八天,投保人驾驶投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违章超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12.4”事件是另一独立的事件,二者不能混淆。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文第8篇

车 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主 地 址: 买 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主 电 话: 买 方 电 话: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身 颜 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驶 公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

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

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如需注明车辆营运或非营性质和车辆某一系统或某一部件的质量情况,请在条款中补充说明。

买方: (签章) 卖方: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