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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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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1篇

一、农村房屋产权证明格式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在以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房屋产权属于____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二、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三、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六) 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变化和产权变动情况,依法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城镇管理,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

(三)实施对城镇房地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普查。

(四)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统计、管理和开发利用。

(五)监督指导单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业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检查验收,调解产权纠纷;查处产权转移、变更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房屋产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各项权能,但不得利用房产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必须凭证管理,并受法律保护。

(一)全民所有的房屋,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授权单位转移国有房屋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审批;批准转移的国有房屋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当地市、县房管部门审核,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集体所有的房屋,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私有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产权人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四)军队和涉外房地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私有房屋,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财产无主后,依法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收归国有的,由当地房管部门接管。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清的,房管部门应公告限期认领或限令使用人补交证件,逾期无人认领或使用人拒绝补交证件的,由房管部门代管,代管期限五年,代管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房屋,按法律程序收归国有。

第八条  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欲出售、出租或抵押等自有份额的房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有优先权。

第九条  房屋产权(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承受人须在契约成立三个月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的纳(免)手续,领取纳税(或免税)凭证,逾期不办者,要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管理部门应凭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唯一的合法凭证,严禁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或毁坏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当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在城镇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个人均应向当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下列规定交验证件,领取《房屋产权证》。

1、原有的房地产证件和房地产平面图;

2、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施工图纸;

3、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批准文件,调拨、接管文据或协议书;

4、购买的房屋,提交对方的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合同以及其他购买房屋的凭证;

5、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产权证,交换协议书或主管机关批准书;

6、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人的房屋产权证和赠与书;

7、继承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继承证件;

8、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分家析产协议书、分割笔据;

9、拍卖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拍卖协议书;

10、提交与确认房屋产权有关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单;

11、凡以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抵押、拍卖等方式获得的房屋,均需提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监证证明。

12、因继承、赠与、分家析产、抵押、拍卖所得房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房屋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公证书。

13、涉外房产,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除交验上述有关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外,还应提交本人国籍和职业证明,委托代办登记的委托证件,文书应经公证,在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顿馆认证。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产权人应持有关证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房屋发生买卖、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应在行为成立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交易立契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改变、面积增减,以及产权人更名等,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新建房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房屋发生拆除、倒塌、灭失,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原产权证件,逾期未办者,原证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  公民个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五条  违章建筑的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及转移、变更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或办理他项权利变更注销手续,由房屋产权人与他项权利人凭交易监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章  产籍档案

第十七条  产籍管理是房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房屋产籍档案属于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市、县房管部门应加强产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凡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文件、契证、资料、卡片、图纸等均是产籍资料,要正确的鉴定整理分析,科学地立卷建档,使图、挡、卡、册与实际相符,保持其完整性、准确性,逐步实现产权产籍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房屋产籍档案,负责向市、县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业务上接受当地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产籍档案长期保存,产籍资料因故灭失时,应迅速依有关资料补制或由原登记人补报。房屋的注销资料,从注销之日起满20年的可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没有领证的房屋,国家不承认其所有权,不得进行买卖、租赁、交换、转让、拍卖、继承、分割、赠与等,规划部门不批准其房屋翻建、改建、扩建,国家建设征迁时其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事人选择房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及权属变更登记,由权利取得人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私有房屋按处收取,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每处收费10元;51-100平方米的每处收费15元;100-200平方米的每处收费2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6元收取。

2、公有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6元收取。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减半缴纳。

第二十五条  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房屋,按规定交纳交易市场管理费,其产权转移免交产权登记费。

第二十六条  登记费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1、登记收件;

2、申请书、墙界表、档案袋、卡、夹及各种资料复制费;

3、现场勘察、丈量、测绘、制图;

4、产权审查;

5、绘制权证及权证工本费;

6、产籍资料柜、计算机等产籍资料管理仪器;

7、办公费用;

8、登记发证人员工资、差旅、医疗、劳保费等。

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收费机关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内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3篇

农村的房子是可以抵押贷款的,只要持有房屋产权证,对房屋有财产处置权,就可以带上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个人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去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不过大家也需要注意,农村以前的一些老房子可能是归集体所有,所以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产权证,那可能不好办理抵押贷款,毕竟在住房登记和产权归属上可能会有问题,很多老房子缺乏登记、产权不清晰。而如果是共有财产的房屋,那去办理抵押贷款就还得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才行。

而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经办银行或贷款机构就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房屋没什么价值,贷款也可能会办不下来。还有,用作抵押的房屋不能被列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改造拆迁规划当中,不然该房子也没法去申请抵押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4篇

第一,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了解相关的情况。意思表示一致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买卖双方共同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第三,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2,关于当事人需要缴交的费用:

第一,契税:普通住宅90平米以下税率为1%,90平米以上1.5%;非普通住宅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第二,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第三,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第四,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

第五,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 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独立工矿区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私房)。

第三条  依法确认归私人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损毁。

私房所有人应当依法行使所有权,保持房屋完好,不准利用房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私房因基本建设拆迁时,拆迁当事人依照《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私房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时,土地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私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辖城镇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私房所有人必须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准后,领取房屋产权证。申请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契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数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按份共有的,注明各人的份额。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设计、施工等文件和图纸申请办理。

(三)无契证或契证不全的,应书面说明房产来源,并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违法建筑按照《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登记以所有人户籍所载姓名为准,交验身份证件。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报有权不清或有纠纷的私房暂缓登记,待产权确定后办理。

第八条  私房所有权发生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等,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登记除交验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件外,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买卖、交换、赠与,应在行为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交换协议、赠与公证书。

(二)继承,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审判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无主房产,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九条  私房发生分割、合并、迁建、改建和扩建等,所有人应在行为成立后的三个月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契证)和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私房发生分割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注明各人的份额,并附图标示。

(二)私房灭失或倒塌已丧失使用功能的,所有权即行终止。原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申报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证。逾期,原证自然注销。

倒塌、灭失后需原地修复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修复后的房屋重新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十条  典当私房,典当双方必须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提交合同、房屋产权证和书面申请,到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承典人他项权利证。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以前发生的私房典当,典期届满出典人不愿赎回或无力赎回房屋,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转为买卖,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由承典人提交有关证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承典人同意出典人赎回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抵押私房,抵押双方必须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提交抵押合同、房屋产权证和书面申请,到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证遗失申请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办理。

第十三条  申办私房登记,须经定期通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和擅自涂改房屋权证。

第三章  买卖

第十五条  买卖私房,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买卖私房的价格,按照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的房屋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买卖私房,卖方须持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房申请和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凡交验证件符合规定、通告期内无争议、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发给买方房屋产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办或撤销买卖手续:

(一)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的;

(二)通告期内有争议的;

(三)买方没有房屋所在城镇常住户口的;

(四)交验证件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六)房屋在基本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七)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的。

第十八条  买方或卖方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出卖数人共有的私房,必须提交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书。出卖部分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出卖出租的私房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表示意见,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放弃。

出卖共有的出租私房,共有人与承租人因忧先购买权发生争议时,房屋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补贴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或民建公助的私房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按优惠价购买的房屋,从领得房屋产权证时起,超过五年的,可以进入市场出售。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增值部分,按市人民政府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房。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报经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租赁

第二十四条  租赁私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本办法公布后发生的租赁,租赁双方必须持身份证和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暂住人口租用私房,租凭双方还须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证件。

凡未经登记,承租住宅的,公安机关不予入户,租用生产营业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租金的标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管部门申报。

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出租人须按规定缴纳超标费。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准收取额外费用。承租人必须按时交租,不得无理拒付、拖欠。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须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由新承租人与出租人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租赁私房,在房屋租期内单位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原房屋租赁关系可以不变。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期满确实无法迁出的,由租赁双方协商延长租期,出租人不得强行逼撵承租人搬迁。需要继续租用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租期届满继续出租的私房,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租用。

第二十九条  过去未定租期的私房,出租人因居住困难需要收回自用的,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但不得强行逼撵承租人搬迁。出租人收回私房,如有租用的公房,由管房单位予以收回。

第三十条  私房出租期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所有人享有和承担,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和使用性质的;

(三)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出租人拒收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出租私房的维修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代管

第三十三条  私房所有人因不在当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人须按照委托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私房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由房管部门代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灭大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私房所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人申请发还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时,必须证件齐备、所有权无纠纷,经核准后方能发还。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和租金收支互不结算。原房因翻建、改建或基本建设拆除不能发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过去由房管部门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国有的房屋,不再发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利用私房买卖。租赁等进行违法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非法交易、从中牟利的,收缴其非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房价额5%至20%的罚款;

(二)买卖私房瞒价逃避规费的,追收应缴费额,并可处以实际成交额5%至15%的罚款;偷、漏税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私房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申办房屋产权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处以登记费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房产现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私房,或采取顶名等方式变相购买私房的,注销其产权证件。房屋由房管部门接收管理或按照估价标准予以收购,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准报销。

过去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私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擅自涂改房屋权证的,除吊销权证外,并对涂改人处以房价10%以下罚款,伪造房屋权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县房管部门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因私房所有权、买卖、租赁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行生效。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地处区(市),县集镇的私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7篇

原告:赵桂枝,女,63岁,汉族,乐山市环保厂退休工厂,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云华街38号。

原告:赵正香,女,57岁,汉族,乐山市岷江建材化工厂退休工人,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65号。

原告:赵淑尧,女,50岁,汉族,乐山电机厂退休工人,住乐山电机厂宿舍。

原告:汪延枝,女,65岁,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服装十厂退休工人,住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厂宿舍。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地址:五通桥区涌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贵,局长。

赵志洪等人的父母赵光禄、谭金秀夫妇共有九个子女,即赵志洪、赵桂枝、赵正香、赵淑尧、赵淑华、赵淑芳、赵正奎、赵正林、赵正松(已故,系原告汪延枝之夫)。1947年属赵光禄、谭金秀夫妇所有房屋被烧毁后,赵光禄夫妇在原地另建草房两间居住。1959年因牛华镇街道建设需要,由政府将这两间草房拆除,在牛华镇中心街新建成砖木结构80号、82号平房两间由赵光禄一家居住。因该两间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五通桥区城环局房地产管理处一直未给赵光禄颁发房屋产权证书。1989年5月4日,赵光禄夫妇在五通桥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待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两间房屋由九个子女各继承一份。1995年3月24日赵光禄夫妇又变更遗嘱:待立遗嘱人死亡后,其两间房屋变为其子女赵淑华、赵淑芳、赵正奎、赵正林继承,取消了五原告的继承资格。五通桥区公证处以(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予以公正。1996年6月、8月赵光禄夫妇先后死亡,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同年10月29日,五原告以其父母遗嘱公证之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遗嘱公证违法为由,向五通桥区公证处申请撤销(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1996年11月4日,区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决定。五原告则向区司法局申诉,请求撤销(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文书。1996年12月16日区司法局作出(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维持了公证处的决定。该行政决定书中未引用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法律条文。

五原告仍不服五通桥区司法局决定,于1997年元月8日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父母赵光禄、谭金秀在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区公证处对尚未确定产权归属的两间房屋予以公证,是错误的;区司法局所作的(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区司法局(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被告辩称:遗嘱人赵光禄、谭金秀夫妇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虽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提供了能证明产权遗嘱人所有的有关证据,区公证处作出的遗嘱公证是正确的、合法的,既然原告称立遗嘱人所处分的房屋尚未确权,那么五原告就不应该是此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自然无权主张权益,不应是本案的合法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公证处在五原告之父母未取得牛华镇中心街第80号、82号两间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以遗嘱公证的法律方式确认这两间房屋的产权给立遗嘱人的部分子女继承,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和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之父母生前所立遗嘱和公证变更的遗嘱不受法律保护。区司法局作出的(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未引用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法律条文,属违法行政决定。对于被告答辩提出的五原告不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区公证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将五原告列为当事人并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决定。因此,被告提出五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997年4月2日作出判决:撤销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不予撤销(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的行政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撤销公证决定的行政案件,法院审理此案是对司法局不予撤销公证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一、本案受案范围的问题:

五原告初到法院起诉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1996)五司行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二是请求撤销区公证处所作的(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公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性规定,法院受理的范围只能是撤销区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决定请求。

二、五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提出既然遗嘱人所处分的房屋尚未确权,那么作为遗嘱人子女的五原告就不该是该房的利害关系人,自然无权主张权益,不应是本案的合法原告。笔者认为,此案的五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因为:第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区司法局的行政决定,而区司法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已将五原告作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他们作出了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第二、区司法局作出的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侵犯了五原告的房屋使用权,五原告直接承受了行政决定的法律后果,应当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本案中,遗嘱公证的房屋存在着遗嘱人赵光禄、谭金秀与牛华镇政府之间的产权争议。但不管是该房属国家所有还是遗嘱人所有,五原告均一直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而区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决定的后果已造成了遗嘱所确认的房屋继承人对五原告房屋使用权的剥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五原告应当是合法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的答辩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三、区司法局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1.事实理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5项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本案中,公证遗嘱的房屋应该是没有权属争议、依法登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然而,区公证处却在遗嘱人未提权证明的情况下将存有产权争议的房屋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为遗嘱人的部分子女继承,明显不符合《四川省公证条例》第4条、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属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区司法局在接到赵志洪等五人的申诉后,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仍维护了区公证处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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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信用卡发卡市场环境复杂的状况,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业务。申请表受理岗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信用卡欺诈申请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营销人员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工作责任心,不得受理来源渠道不明的申请表,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加强信用卡业务培训工作力度,让营销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信用卡的产品功能、操作规定、用卡常识等业务知识,准确把握业务处理标准,规范处理各项信用卡业务,切实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度。对于受理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交易验证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