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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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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1篇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1、社区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要有文件,有单独的计生办公场所,面积15㎡以上。

3、计生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图片资料和记录,发挥社区志愿者队伍作用。

4、建立协会会员之家,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活动记录,经常开展活动,记录完整。

二建章立制、制度健全

1、议事制度、上门访视制度、宣传服务制度、基础台帐管理制度等是否得到落实。

2、有固定的宣传标牌、宣传橱窗,做到内容规范、美观醒目,宣传橱窗每月更新一次。

3、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及时将社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公开。

4、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无重大案件和越级上访案件发生。

三科学指导、管理规范

1、常住人口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2、出台有效的对再婚、空挂户等特殊人群管理措施并落到实处,建立再婚、空挂户人员登记册,并有联系方式,确定一名联系人。

3、各项基础台帐管理规范。

4、出生漏报、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和重点对象三查落实情况。

四以人为本、服务到位

1、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等宣传。宣传品入户率达90%以上,辖区常住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群众能掌握3种以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方法。

2、设立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室,为辖区居民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药具管理规范,有发放和随访登记。

五居民自治、群众满意

通过有效形式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制订《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

程》和《公约》。实现社区居民广泛参

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辖区内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

六流动人口管理资料完整规范

1、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登记册填写规范,保存完整。

2、挂牌每季度更换一次,挂牌内容逻辑关系清楚。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流入、流出人员填写规范,无缺项漏项。

4、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5、社区居委会要与本辖区内房屋出租户签订合同书,保存完整。

6、对流出人员登记造册,落实一名联系人,一部电话;要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落实一项节育措施,并要求按季度邮寄“三查”证明,保存归档。

7、有《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流入信息登记表》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流出信息反馈登记表》。

8、对全家外出,无法联系人员另行登记造册,并制订可行措施,严加防范。

9、对流入人员要求有查验婚育证明登记册。

10、流动人口报表填写规范,逻辑关系清楚。三、检查对象

检查样本点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四、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对驻区单位社区只查看档案资料及宣传氛围;区属社区查看资料,入户走访、流动人口检查。

1、检查组直接进入社区,重点对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3、对锁门户,要走访周围邻居,了解情况,并在备注栏说明。对有问题或出现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锁门户,要走访三户以上群众,或寻找更有说服力的资料证明。

4、入户调查结束后,在社区计生办集中,索取2009年和2008年计生统计报表、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三查”登记册、“三联单”和“五联单”等有关资料,完善其它相关调查表格。

要求认真对照表、卡册、“三联单”和“五联单”,要检查人口计划摸底、二胎生育证发放、奖励扶助及优惠政策落实登记、居民自治档案、挂牌、工作记录、“三结合”扶贫帮困、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填写社区调查表。

5、每个检查点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应认真核对调查表,避免漏登、错登,确认无误后,在每张调查表上签名,对调查资料按汇总表中所列的项目及内容进行汇总。

6、全部调查结束后,交由调查组长审核签字,交指定收集人,方可撤离检查点。五、组织机构

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孙占魁

员:张群鲁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群同志兼任,并负责组织实施,鲁刚同志负责后勤保障。六、时间安排

七、检查纪律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3篇

随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不断规范,对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质量提出要求越来越高,医学检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得突出和重要。本文针对中方县计划生育临床检验工作现状和问题,提出加强计划生育医学检验工作,提高临床检验质量的措施。

1 计划生育临床检验工作现状与问题

1.1 计划生育检验工作现状:中方县有人口近30万,县服务站30人,专职检验人员 2 人;乡镇计生服务所22个,技术人员143人,均设立检验室,但没有专职检验人员。全县有已婚育龄妇女近6万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单纯“四大手术”服务扩展为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优生遗传检测服务,现每年做计划生育“四大手术”5000多例,开展生殖健康检查4万多例,开展优生遗传检测2000多例。

1.2 计划生育检验工作问题

1.2.1 专业医学检验队伍短缺。虽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了专职医学检验人员 ,但是,22个乡镇大多数检验岗位由其他技术服务人员兼任 , 基本上是非专业人员从事检验工作。虽中心服务所已配备三大常规设备,因没有专业检验人员,不能开展业务。基层大多数从事医学检验的人员,缺乏基础检验理论知识 ,血液等检验标本在采集、运送、检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或操作技能不够熟练 ,导致检验结果判断有时不准确 ,不能完整、系统、准确地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

1.2.2 检验设施简陋、条件落后。由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迟,计划生育检验其起步更晚,目前,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在功能配置、科室设置、服务内容及技术管理等方面还很不完善;相关的医学检验手段还相对落步,基础设施不足、仪器设备不配套 ,检验项目不健全 ,缺乏科学的医学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与国家的要求差距还非常大,这与现代医学检验的发展趋势很不协调 ,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不相适应[1]。

1.2.3 检验人员难以承担繁重的计划生育医学检验任务。凡需要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药物)流产: 皮埋、结扎、引产等手术,都要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各项技术服务“术前准备”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相关的检验;女性生殖健康检查项目多,如妇科检查、白带检查、血液检查B超和电子阴道镜检查等,医学检验是重要组成部分;优生遗传检测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同时计划生育系统的检验人员,要承担许多医生、护士的工作,业务量大,责任大、工作压力大。

1.2.4 计生检验的特殊性对检验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2]。①计划生育工作有集中性的特点,集中活动期间,大量的孕环情监测和节育手术的落实,需要的医学检验都相对集中在一段时间进行,业务量非常大,临床检验工作很难做到一切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质量也难免不出偏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有的节育手术失败、或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影响了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自愿性、自觉性。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性非常强,具有“一票否决性”。 特别是对违法生育的控制,更是重中之重。有时乡镇干部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动员来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接受必需的医学检验时,出现体温升高或血液检查异常等,即不宜“不宜手术”, 个别乡镇领导却给服务站施加压力,要求立即手术,从事化验工作的人员既要坚持原则,执行手术常规,又要通过说服教育和医学常识的宣传,使基层计生工作人员满意,检验人员要经受政治、业务素质的双层考验。③计划生育技术存在防伪性。由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是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的计划生育手术(引产对象、输卵管结扎等)对象,在接受检测时,以多种方式弄虚作假,达到“不宜手术“的目的。因此,对计划生育检验人员既业务素质的要求,还必须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具有防伪能力,能防止和杜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2 提高计划生育医学检验质量的措施

2.1 深化认识,切实加强计生检验工作。县人口计生局领导要充分认识医学检验是保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预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重要环节,要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医学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应努力争取专职检验人员编制、指标,公开招聘大专院校检验专业毕业生,充实计生检验队伍,保证县级和中心服务所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乡级检验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加大经费投入,检验设施配置达到国家计生委要求,即县级(乡级中心站)检验室要装备: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分析仪、酶标仪等;县乡服务站所检验室要能满足做好计划生育手术、 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开展医学检验工作的各种需求。

2.2 加强培训,努力提高检验人员素质。要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级每年都要专门举办检验人员培训班,进行医学检验知识的系统学习;要分期分批组织乡镇检验人员到县站跟班进修、学习,做到乡级检验员都有县站进修经历;县级检验人员要争取到省计生科研所进修、学习;要鼓励检验人员晋升,在学习时间安排、经费报销等方面给与优惠政策,凡取得检验专业职称者给与奖励。通过多途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 ,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检验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把好关。计划生育医学检验人员,还必须有坚定的政治素质,要坚持计划生育政策,能顶住压力,不受外来干扰,实事求是报告临床检验结果;同时,还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对象自觉遵守医疗规章制度,杜绝计划生育临床检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2.3 实施常规,明确计生检验范围。从事计划生育临床检验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做好必须的检验,以保证手术质量,控制术后并发症的发生。①上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均必须做血常规及阴道分泌物检查;药物流产还须做出凝血时间、血型检查,必要时作肝功能检查;药物引产必须查血常规、尿妊娠试验,必要时进行血hCG测定,取阴道分泌物查阴道清洁度、滴虫和念珠菌;输卵管结扎必须查血、尿常规及出凝血时间,做肝功能、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及其他检查;放置皮下埋植剂要做血常规、盆腔B超检查,有条件做宫颈放癌刮片 [3]。②在女性生殖道健康普查普治中,要作阴道分泌物、宫颈刮片的检验。③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血液常规、尿液检验、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病毒筛查、染色体、血型等。

2.4 规范管理,严格检验的质量控制。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控制,即对每个标本在分析前、中和后采取质量控制[4]。①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采取、收集标本时、检验操作时、检验结束时,都要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项目、标本的容器和检验申请单是否一致,严防标记错误。②标本采集过程涉及患者的准备、采集时间、采集、止血带的正确使用等多种环节,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标本质量。③规范标本采集,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特别是出生缺陷干预的血液检测,要尽量减少标本的运送时间尽快处理、尽快检测,并按要求保存好标本,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④保持检验室清洁整齐,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污物及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各种仪器定位,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4]。

参考文献:

[1] 秦玉明,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检验工作地思考[J],实用医技杂志,2008,15(29:4099~4050

[2] 张慈芳,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医学检验工作的思考[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8):137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详细抓,督办到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公司做到党政齐抓共管,在2013年度成立了“计划生育与流动人口领导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由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计生专干:

组员:

我分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措施到位,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公司主要领导注意把政策宣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首先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公司实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计生工作计划一系列规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两次计生主题会议,具体研究分析计划生育工作,对上级召开的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和文件及时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学习、传达、贯彻并执行。我分公司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学习,广大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认识到维护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任务,认识到计划生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从而使每个职工都能自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从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

年初,我们在2013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更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公司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再由各部门负责人与各位职工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一级负责一级。

三、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的检查落实工作

在提高广大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意识的同时,认真检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健全全校职工的计划生育档案,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每位育龄职工汇报查环、查孕工作。每学期调入的新职工和临时工都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证照,违反计划生育或证明手续不全的坚决不聘。由于制度落实,我分公司职工和临时工从未出现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个人。

我分公司计生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统一布置下,不断提高职工自身素质。按照党支部的安排,首先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教育广大育龄妇女认识在教育战线上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率先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育龄职工在建设适应现代化教育创新体系中的积极性,树发展之志,汇发展之力,育发展之才,建发展之功。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公司教育计生工作应有的作用。

四、广泛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活动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5篇

20__年,我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在市房产局、县计生局的指导下,由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现就一年来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

1、每季度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人口理论,增强干部职工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意识。

2、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计划生育专 干实施落实到位。

3、制订了《__县房产局20__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细则》,局里与各组室以及下属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局里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年不定期地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两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4、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党组每季度定期开会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位

1、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及生殖健康监测花名册统一、齐全、本系统内部计划生育率100%,无计划外生育及非法生育现象。

2、办理城镇房屋拆迁手续时与项目拆迁人签订拆迁项目计生合同,督促、协助开发商与当地计生部门做好衔接手续。

3、办理城镇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查验购房户的计生证明及户籍情况并登记造册,并及时将交易对象计生情况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4、办理城镇房屋租赁手续时查验承租人的计生证明和计生合同,并登记造册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5、房屋出租时,查验承租户的流动人口计生证明,与承租人签订计生合同,每年至少检查2次。

6、始终坚持房产业务工作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两不误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6篇

____年,××局××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计划生育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一年来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该所共为流动人员办理工商营业执照__个,验照__户,向当地政府通报流动人员信息__件,切实为××辖区流动人员服好务,深受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年初,该所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其他所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联络员。组长同成员签订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管责任书”,由工本文来源:文秘站 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从而有效的领导、协调、落实全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抓紧内部监管干部的学习。将人口理论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内容。做到一季度_-_次集中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每季度对辖区的计划生育流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进行部署,有力的保障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把好登记办照关口。一方面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证明核查率达到___%。另方面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协会例会的机会向广大个体私营业主宣讲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在辖区内张贴宣传标语。工商所联合协会、辖区计生办组织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法律法规和知识共计_次,人员__人次。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7篇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年初,该所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其他所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联络员。组长同成员签订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监管责任书”,由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从而有效的领导、协调、落实全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抓紧内部监管干部的学习。将人口理论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干部职工学习内容。做到一季度_-_次集中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每季度对辖区的计划生育流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进行部署,有力的保障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把好登记办照关口。一方面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证明核查率达到___%。另方面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协会例会的机会向广大个体私营业主宣讲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在辖区内张贴宣传标语。工商所联合协会、辖区计生办组织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法律法规和知识共计_次,人员__人次。

计划生育检查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重点,全面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扎实开展示范化创建为载体,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水平;发挥全区资源优势,进一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年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明确化、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维权服务政策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区人口计生委。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人口计生委、发改统计局、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教文体局、人劳社保局、工商分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首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区人口计生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好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建立经常性联系,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

区财政局:按照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组织、协调保障落实。

各镇办: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将资料录入微机数据库,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社区(行政村):开展经常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镇办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

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人劳社保局: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定期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区教文体局: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区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于三日内通报医疗单位所在的镇办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区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镇办计划生育部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户和业主:要与社区(行政村)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租赁房屋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到社区(行政村)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每周向社区(行政村)计生部门提供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变动情况,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1.流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1)实行四项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现代化采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时采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流入、新婚、生育、节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库,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档案。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户要坚持每月向社区(行政村)报告在本户居住、经营流动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社区、都市村庄、商(市)场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要坚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访视制度。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家访,核实其基本婚育信息。

(2)开展九项免费服务

一是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工厂、企事业单位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流动人口的自我服务;二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商场、进工地”活动,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三是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四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五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一年开展二次妇科病普查,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是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服务;七是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空房、空岗信息服务;八是依法开展服务项目,开通维权热线,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九是制定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政治上、生活上、经济上得到实惠。

2.流出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实行八项工作制度,即:宣传教育制度、“六个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核查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维权服务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重点要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指定一个联系人、每3个月寄回1份流入地全国统一样式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认真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行政村要审验《报告单》上的照片是不是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镇办要审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报告单》是否合格。同时,行政村还要做好《婚育证明》的催办和《报告单》催要工作。

3.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1)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

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建立镇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房屋出租户四级管理和服务网络。采取公开选聘、择优录用的方法配备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投入,保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保证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房屋租赁户家庭法人代表责任制,并依托公安部门治安防范机制,实现计生和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各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每季度开展一次“好房东”评选活动。

(2)社区居委会

建立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社区计生管理员楼院计生宣传服务员户代表四级管理与服务网络。社区居委会配备1名专职计生管理员,各居民楼院招聘1名计生宣传服务员,管理服务经费和人员待遇由区、办二级按比例负担。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经常性工作,努力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

(3)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单位内部及租赁本单位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经济组织单位法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纳入其中,帮助和引导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招用成年流动人口务工,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办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持《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应当帮助做好查验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

(4)各类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

在各类市场实行主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责制,具体负责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接受所在地镇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据各类市场所在地镇办出具的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场,区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各类市场每季度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好商户”评选活动。

四、考核办法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进行2次。考核内容为:核查《婚育证明》情况、通报流动人口信息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对镇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对流出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对流入地考核内容主要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验证、登记建档情况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检查情况。

五、奖惩办法

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好、工作有成效的部门、镇办,区委、区政府将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尽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镇办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一)被选为国家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5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20分。

(二)被选为省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3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10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5分。

(三)被选为市级亮点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亮点单位的,奖励所在单位2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计生办主任各奖励500元,当年年终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