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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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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学生范文第1篇

    25日9时50分许,四平市城东乡一面城村村委会的更夫发现:厕所旁车棚内躺着一个人,脸被蒙着,手脚都被绑着。更夫连喊他几声也没动弹,便立即向城东乡派出所报了案。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该人已死亡,年龄在14到15岁之间。经查,该男孩是南一纬路小学的学生邵剑龙。

    ■绑匪绑架男孩索要5000元

    24日16时许,四平市南一纬路小学六年二班学生邵剑龙从家出来后到了19时一直没有回家。20时许,邵剑龙的外公接到一匿名男子电话,称想要邵活命,就拿5000元现金,在第二天交易,并告知邵剑龙父母不可以报案。

    ■撕票后还打了8次电话要钱

    25日8时20分,邵剑龙被绑架已经10多个小时了,邵剑龙的家人向四平市铁东公安局刑警队报警。没想到,警方随后就发现了邵剑龙的尸体。

    邵剑龙的父母知道儿子已经死亡的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但当他们刚走后,邵剑龙家里留守的亲人又接到绑匪打来的电话,并依然称要他们拿5000元赎邵剑龙的命。一直到15时许,绑匪第8次给邵剑龙家里打来电话,并告诉邵剑龙的母亲将钱放到四平市九马路“兴海网吧”内厕所的水箱内。

    ■绑匪竟然是一名大二学生

    25日15时许,邵剑龙的母亲忍着悲痛,在民警的陪同下,来到了“兴海网吧”。16时许,侦查员发现有一男子行迹非常可疑,于是,民警将此人确定为第一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为交女朋友动了邪念

    经审,犯罪嫌疑人叫李响,1984年生人,是我省某大学大二学生,家住四平市一面城村,正月十五晚在一网吧内认识了被害人邵剑龙。由于他喜欢上网,在校期间又结识了一个女朋友,花销很大,所以就产生了绑架邵剑龙的想法。

    24日16时许,李响以让邵剑龙帮搬东西为由,将邵骗到案发现场附近的一个厕所内,将其勒死,然后放到了厕所旁的车棚内。

绑架学生范文第2篇

2015年这个夏天,在美留学的中国学生成了一个广受瞩目的群体。

上述留学生群体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与这个已足够庞大的群体相关的“坏消息”接连从千万里之外的美国传回国内。而坏事之一,是12名在美留学的小留学生残暴虐待自己同学的事件——洛杉矶绑架案。

2015年6月18日,施暴者在美国受审。随着法庭幕布的拉开,暴行得以被还原。

为我们还原当时情景的主要人物,是受害者小刘:从她在法庭上声泪俱下的描述中,案情清晰显现——

小刘是美国“牛津中学”的一名高中生。2015年3月30日那天,她接到了同在美国留学的小学同学陆某的一则微信邀约——到一家冷饮店“商量事情”。

小刘到达冷饮店不久,十几名大多在“牛津中学”读高中的中国学生陆续在此集结一他们先“罚”小刘在地上跪了20多分钟,后又开车把她拉到了当地的罗兰岗公园。

在罗兰岗公园里,小刘度过了噩梦般的7个小时——那12名学生用高跟鞋踢打她并掮了她至少100个巴掌、抓住她的双臂扒光其衣裤并用烟头烫伤其、把她的头发剪掉并命令她捡起来吃掉、把她的头按在地上让她吃沙子……

在漫长的受害过程中,小刘被打得遍体鳞伤——以致脸部淤青肿胀,双脚站立不稳。来自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示,案件的起因是女生之间的争风吃醋。

遭遇暴行后,小刘报警。这场在美国刑事司法史上罕见的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

6月3日,案件在美国波莫纳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绑架、酷刑等罪名对施暴者进行指控,法官当庭认定检方指控的绑架、酷刑等罪名成立。

在美国,绑架、酷刑这样的罪行属于重罪。据介绍,仅“酷刑折磨”一项罪名最高就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

由于子女在美国触犯刑律并可能被判处重刑,一些涉案留学生家长赶到美国为子女收拾残局。这些急得团团转的父母当中,有人想花钱买通证人—一为此触犯了美国法律。

因为诸如此类的行为,这些小留学生家长也成为“众矢之的”。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这些小留学生几乎都来自中国中产阶级家庭。这些家长之所以将子女送到美国读高中,主要是为了让子女“避免国内高考等激烈竞争”并获得更好的机会。事实上,一部分家长是在对子女教育束手无策时,选择把孩子送出了国门。

换句话说,不少家长是在对美国的生活环境和法律知之甚少、孩子不具备自律和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就把孩子送上了留学的旅途。他们这样做,等于把一个“半成品”的人推上了遥远而陌生的社会——一个父母和孩子都不熟悉的异国他乡。

如今,洛杉矶绑架案涉案学生的家长以惨痛代价为更多家长上了一课。孩子作为未成年人或刚刚成年的人,如果在母语环境和监护人的眼皮底下都不能健康成长的话,怎能指望他们到了异国他乡就突然变得符合自己的期望了呢?

美国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很多东西与中国迥然不同,这些我们不熟悉的东西里很可能存在雷区。

绑架学生范文第3篇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往往仅能提供相对比较简单的保障,如公共交通意外保障、个人意外保障等等,绑架、恐怖活动等均被列入除外责任,而类似情况一旦发生,受害者及家属缺乏相应的经济保障。

险露山水

今年7月,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推出了一款包含绑架内容的短期意外险,将绑架事件纳入保险保障的范畴之内。早在去年,美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就已率先销售“绑架及勒索保险”,太平洋财险也在南京推出类似的“绑架险”。但是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绑架险都不是对绑架本身提供的保险,而是或保障绑架身故,或保障因绑架导致的医疗救助等费用,例如民生人寿的民生企业家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中涉及绑架的仅有绑架医疗救援服务内容。在国外,绑架险非常普遍,所不同的是,除了保障意外死亡或残疾外,保险公司还根据投保人投保额度,保障支付用来解救人质所需的赎金。

保障解密

以民生企业家全家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其中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中文热线救援电话、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转运回原居住地、安排子女返回原居住地、后事安排共5项绑架医疗救援服务。同时增加了对其配偶、子女的保障内容,配偶、子女也可同时享有绑架医疗救援等多项保障内容。

绑架学生范文第4篇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一些类似的保险,虽然市场反应并不如人们想像中的热烈,但是由于它针对中国富人越来越多面临绑架勒索的社会现实,所以这一险种引发了人们的讨论。

绑架频发

过去,各家保险公司都将绑架、恐怖活动等列入除外责任。而民生人寿此次推出的“绑架险”,对因“绑架事件”而引起的医疗方面的费用等提供救助:投保人如果在国内被绑架,保险公司除将提供24小时的救援电话服务,还将安排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治疗,但赔偿的费用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资料费等。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负责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或者其子女或配偶护送回原居住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去年年底,太平洋财险在南京、成都等地推出了类似的“绑架险”。据介绍,如果被保险人因绑架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额增加10%的赔偿;被保险人在绑架中受伤,保险公司按相应比例赔偿;如被保险人在绑架中未受伤,则无赔付。

不过,业内人士并不看好“绑架险”的前景,太平洋财险过去半年多的销售业绩也未见佳,人们普遍认为,限于技术原因,“绑架险” 可以作为险种补充,但难以成为主力险种。没想到,“绑架险”这一本不重要的险种,却如此引人关注,这不能不归因于目标客户和社会现实――各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一险种无一例外,都是专门针对企业家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事实上,这个收入、生活水平高于常人的群体已经越来越面临绑架的威胁。去年2月演员吴若甫被绑架事件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另据报道,一位乡镇企业家吴金勇(化名)在今年5月为其父亲投了“绑架险”。吴称父亲由于老年痴呆,已经在独自外出时被匪徒绑架多达十次。“每次都要花个十万八万,好多绑匪都知道了这个规律,防不胜防,我们没有办法,有时候只能把老人锁在家里。”吴金勇说。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透露,2004年全国绑架案立案3863起,绑架对象主要是比较富裕的企业家、名人以及家境富裕的中小学生。

根据全国各地发生的绑架案件分析,警方总结出绑架案件的一系列特点:一是侵害目标明确,集中指向了个体老板、企业负责人等可以勒索到钱财的人员;二是从侵害对象看,被绑架勒索的人员主要是富人们的子女、兄弟等直系亲属,也有绑架本人的;三是赎金数额越来越大,索要的赎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百万元。

社会舆论复杂

奇怪之处在于,尽管每次绑架富人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热烈的讨论,但社会舆论并没有偏向受害者。

吴金勇的朋友,一个开鞋厂的老板,其儿子也曾经被匪徒绑架,并被勒索30万元。据一位知情人士回忆,当时绑匪放出话来,认为该老板的钱多来路不明,不义之财甚多,所以他们这么做是所谓“劫富济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想法并不仅仅属于绑匪。有媒体登出《富人安全感告急》的新闻之后,网上留言几乎没有为富人安全告急担忧的,大部分人在说风话,认为这是“为富不仁的后果”,更有甚者开始质疑富人财富的来路。

也有人分析说,从大的方面讲,贫富悬殊过大,社会分配不公,富人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矛盾加大是富人安全危机出现的原因。许多富人平常飞扬跋扈,过分张扬,再加上财富“来路神秘”,很容易激化矛盾,招来是非。另一方面,社会贫困阶层过大,低收入人员过多,他们失去土地、失去工作,生活过不下去,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而这些富人最容易成为目标。

绑架学生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绑架罪;抢劫罪;三面关系;人质

【正文】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三种情形。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尤其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最难区分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与以胁迫为手段抢劫他人的抢劫罪。对此,我国大陆学界鲜有文章专门论及,台湾学者林东茂先生认为其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三面关系”。[①]

去年轰动一时的大学生黎力“抢”银行案,其案情为:2009年7月12日,北京科技大学延期毕业生黎力手拿一瓶矿泉水走进校内一家中国银行,将一张写有“我身上绑有炸药,给我十万块钱,否则将此处夷为平地”的小纸条递给柜台里的营业员。营业员看后吃惊的打量着这位清瘦带着学生气的男孩,没有动。情急之下,黎力突然拉过旁边柜台前的一位顾客,以瓶中装有硫酸为威胁,向柜台内的营业员索要十万元现金。得逞后逃走,事后5小时被警方控制。检察机关最初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后来提起公诉时将罪名改为绑架罪。再例如:一对母子正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出现一名男子,拦住他们的去路,并对母亲说:“快把所有值钱的都交出来,否则杀了你儿子。”(下文简称“母子案”)

前面的黎力案,是当场使用暴力挟持人质,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后面的母子案,是以当场立即对第三方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关心第三方安危的他人不敢反抗,交出财物的行为。这两类行为貌似既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又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其实是未厘清二者的界限。因此,笔者拟就二者的认定标准略述管见。

前文所提到的“三面关系”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台湾是用于区分掳人勒赎罪(相当于我国大陆《刑法》中绑架罪中的绑架勒索的情形——笔者注)和强盗罪(相当于我国大陆《刑法》的抢劫罪),亦即用于解决文中所要探讨的问题。所谓“三面关系”的标准是指,成立掳人勒赎罪时必须有行为人、被掳人、被勒赎人的三面关系,而成立强盗罪则只有行为人、被掳人[②]两面关系。林东茂先生在其著作《刑法综览》中这样总结到:“强盗与掳人勒赎的界线,除了行为人自始有取赎意图之外,关键在于三面的关系。如果劫掠财物不涉入第三者,而是人质自行交款获释,应该判断为强盗;被害人的获释,由行为不受控制的第三人付出赎金,这才可能是掳人勒赎。”于是,是否存在“三面关系”便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

在多数情况下,尤其在区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抢劫罪时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很容易区分二者,同时其判断后的结论能为众人所接受。但是,这一标准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在母子案中,也存在三面关系:除行为人与勒索对象外,还有人身权利受到威胁的第三方——儿子。照此标准,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为绑架罪,因为涉及到第三方,第三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绑架罪的结论似乎难以令人信服,或者说对其性质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三面关系”的标准值得商榷。

(一)抢劫罪中的“胁迫”内容的认定。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胁迫的对象是被抢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胁迫的内容是否可以包括将立即对在场第三方实施暴力,国内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肯定说。高铭暄教授认为,“抢劫罪胁迫的对象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但是威胁将要侵害的对象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之亲属。”[③]尽管高铭暄教授没有详细论述其威胁的内容为什么可以是被抢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其用“但是”一词引出的这句话,表明了其态度是认为胁迫的内容可以包括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之外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杨春洗教授等人也持有类似观点。[④]

2.否定说。认为胁迫的内容仅仅是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不包括以立即对第三方实施侵害相威胁。持此观点的学者代表有曲新久教授等。[⑤]前面提到,绝大多数的学者并未详细讨论该问题,其按照传统观念认为抢劫罪的胁迫对象就是交出财物的被抢人,胁迫的内容只是对被抢人个人实施暴力。

笔者持肯定说,抢劫罪的胁迫内容可以包括将立即对在场第三方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同时,这里的第三方应该是与被抢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其近亲属。这样才能对其形成精神上的强制力,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鉴于篇幅问题,本文不具体分析第三方的范围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抢劫罪的胁迫内容可以包括对在场第三方的人身权力实施侵害,具体理由有:

一方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抢劫罪的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无论是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只要其能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手段方式不影响该罪的认定。由此看来,胁迫的内容不应当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为限,即使是以对在场的第三方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只要能达到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亦可。

另一方面,绑架罪中,绑架、扣押人质和提出要求之间有时间的先后顺序性,既扣押人质是方法行为,提出要求是结果行为,这一顺序不能颠倒。[⑥]如果第三方现实上还未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其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还未受到现实、迫切的危险,此时,行为人就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绑架罪。同时,这一行为的先后顺序,也是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感觉是相一致的。普通民众的法感觉是,绑架中必定有一个(或多个,例如2002年俄罗斯人质案)人质。考查“人质”的含义,无论是从《左传》中的“周郑交质”,以人质作为履行盟约的保证。还是从宋朝的和亲制度,在两国交战时用人质表示求和或守信。或是现代编纂的《辞海》中的含义,都是指已经被行为人实力控制的、实际扣押的人。由此,只是以立即对在场第三方实施暴力相威胁,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该第三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是,还不能将此第三方认定为人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属于绑架罪,应当定为抢劫罪。

因此,抢劫罪的构成,包括以立即对在场第三方实施暴力,胁迫他人交出财物的情形。同时,这同立法精神也是相符合的,下文进行简要论述。

(二)立法精神在绑架罪、抢劫罪上的体现。

立法沿革上,1991年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从抢劫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绑架勒索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增设了法定刑比抢劫罪更重的绑架罪,并吸纳了绑架勒索罪的内容。是因为绑架罪中,行为人实力控制了人质,以人质的生命安全为筹码,向其近亲属或其他人(或者单位)勒索财物。不仅使人质的人身权利受到现实、迫切的威胁,还引起更多人的恐慌,也可能给其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⑦]

立法上,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而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二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二者的主要客体不同。绑架罪的主要客体是人身权利,因为人质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胁,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人质的获释更多的受被提出要求的人,即付赎金人的影响。付赎金人与行为人的谈判过程、履行情况等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质的生死。如此,人质自己不能更确定的保护自己,不能更有效的决定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立法上更着重保护人质的人身权利,将其作为主要客体。相对而言,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或最迫切的目的是马上获得财物,能不伤害他人人身的会尽量不伤及,还会尽力不引起其他人的关注。即使采用暴力的手段劫取财物的,被害人的人身也相对更大程度的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亲自和行为人谈判、妥协、达成“协议”,因此,人身权利相对受到较小的侵犯。而且,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还是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更看重的是一次性获得财物,头脑中没有“挟持人质”、“要挟他人”、“以人换物”的概念,实际也没有这样的行动,会见“好”就收。

由上可得出,是否存在“人质”才是两罪的关键区别。而“三面关系”可能在两罪中都存在,不是区分的最关键点。

综合以上论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和使用立即对在场第三人使用暴力这一胁迫手段构成的抢劫罪,他们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三面关系”,而在于是否存在“人质”。同时,是否存在“人质”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其他情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⑧]是否存在“人质”的标准,是在“三面关系”的标准之基础上,通过文中重点介绍的情形的罪名认定问题,提出的修正观点。当然,笔者亦有考虑不周论述不详之处,望各位同仁指正。最后,用该标准来分析前面两个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黎力案中,被告人黎力先用胁迫手段,对银行实施抢劫,未遂;后挟持银行顾客,以顾客的人身安全为威胁,向银行勒索十万元人民币。这时,黎力的主观方面发生改变,改以挟持人质的方法,利用银行对人质安全的担忧,向银行提出付赎金的要求,依法构成绑架罪(既遂)。母子案中,男子以立即对儿子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母亲交出财物。此时,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没有挟持人质的意思;从客观方面,也没有现实 “人质”的存在,依法应当构成抢劫罪。

【注释】

[①]参见林东茂著:《刑法综览》(修订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354-357页。

[②]或者称为被勒赎人,因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被掳人和被勒赎人是同一人。

[③]高铭瑄主编:《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667页。

[④]参见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主编:《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375页。

[⑤]参见曲新久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415页。

[⑥]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559页。

绑架学生范文第6篇

哈尔滨市一专门乘坐出租车进行抢劫、绑架的团伙3名主犯王云鹏、郭春宝、张振东,日前被当地法院执行死刑。 

王云鹏、张春雷、吴洪福、吕彦贵、郭春宝、张振东均系外地来哈人员,在打工期间相识。2001年2月20日晚,王云鹏、郭春宝、张春雷、吴洪福乘张振东驾驶的出租车来到五常市牛家镇兴山村,持尖刀、木棒闯入村民罗树君家,对罗及其妻儿进行殴打,抢得人民币1900元后逃离现场。罗树君被打成轻伤,其妻为轻微伤,其子罗阳被打成重伤。 

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期间,6人乘坐张振东驾驶的出租车,先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拜泉县富强镇、延寿县青川乡等地,持凶器蒙面入室和拦路抢劫作案6起(其中未遂2起),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6700多元。 

王云鹏、郭春宝、张春雷、吴洪福还于2001年3月11日17时许乘坐张振东驾驶的出租车来到依安县师范中学,欲绑架学生张某某勒索钱财。因张发现4人可疑,绑架未遂。同年3月16日,王云鹏、郭春宝、张春雷乘坐张振东驾驶的出租车来到延寿县青川中学,找到学生李某某,以李的父亲被电击伤生命垂危为由将李骗上车,拉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吴洪福事先安排的其姐夫承包的工地车库内,向李的父亲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趁几人不备逃脱报警,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绑架学生范文第7篇

惊心动魄,这可能是成都某高校几位学生家长最真切的感受,在经历惊悚之后,绑架电话一一被证实为诈骗电话,但是这仍然令人心有余悸。电话诈骗,这个让多少人咬牙切齿的犯罪不知道让多少家庭濒临破产。近年来,电话诈骗不断“转型升级”,像“吸血鬼”吸取民众的血汗钱。

在电话诈骗的背后是一个令所有人头疼的问题,那就是信息泄露,诈骗者能够准确地知道诈骗对象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甚至是住址,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的信息完全透明于世界,想想都令人不寒而栗。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考试之前接到培训班的电话,买房后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买车后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甚至是生病后接到私人医院的电话,想想都会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究竟是谁将个人信息泄露了出去,如果是犯罪分子掌握了这些数据又该怎么办?信息泄露,又该谁来为“安全”负责?

一次泄露,十分危险。在这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存放的地点有很多,学校、医院、单位、政府部门等地方,而信息泄露也有可能出现在任何环节,而信息的泄露不仅仅会对个人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会对个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这种威胁在信息泄露之后将会是持续性的。

绑架学生范文第8篇

留守儿童 成为校园暴力“重灾区”

去年7月,就读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曙光中学的留守儿童郑某被同校13名学生围殴,后因伤势过重死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47.6%的留守儿童表示被欺负过,状况堪忧。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暴力化,是值得关注的一个校园暴力现象。

今年3月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从各省摸底的情况看,一些留守儿童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和犯罪“易感”群体,而且容易被等恶性犯罪行为伤害。

教育公益组织北京歌路营联合多个高校研究机构组成了联合课题组,赴华北和西部地区两个省五个县的137所小学,对17000多名四五年级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开展问卷调查,并发表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发展报告》。

报告显示,在校园欺凌方面,作为受害者,31.7%的学生表示被一般欺负(每月至少欺负2-3次),16.5%的学生表示自己被严重欺负(每周至少欺负一次)。此外,看到同学被别人一般欺负的高达48.2%,看到同学被严重欺负的则有27.5%。与2006年WHO公布的40国青少年的校园欺凌发展率相比,此次受调查的农村寄宿制小学生校园欺凌情况远高于国际学生受害者占比的平均值12.6%。

2011年广东清远校园“殴打门”事件中,清远某乡镇初级中学数名学生殴打一外地学生的视频被发到新浪博客上,视频中,至少有4名女生对其中一名女生进行扇巴掌、脚踢达2分钟。而牵头打人者为从清城某学校转来的“问题学生”,来自单亲家庭;被打的学生是外地人,其父母在清远打工,因此在本地的学校上学。殴打的原因仅仅是“看外地学生不爽”。

名校情结埋下暴力种子

中国家长惯用的“激励”孩子的方式,有时候也会埋下校园暴力的种子。

一名目睹了班里欺凌现象的同学告诉媒体,一个女生被欺凌的原因部分来源于成绩因素。老师每次批评一些成绩较差的同学时,总是拿她作为比较对象。之后,“为了报仇,他们有阵子都会把一些用过的面巾纸、吃完的零食包装袋夹到她的书里,抓蟑螂放在她桌洞里,然后和她说话的人都是和他们为敌,慢慢地大家也不敢和她说话了。”

强大的升学压力使现今的学生两极分化现象加剧。许多学校、教师仍单纯看重升学率,过分偏向于成绩好的学生,而对于成绩差的学生则不够重视。唯成绩论不仅导致被归为“差生”的学生不仅得不到老师应有的关心,而且还会被同学冷落,被父母责骂,被群体所孤立,从而导致心中的不满情绪加剧。

这种不满情绪一旦扩散,并接触到社会的暴力文化,便有可能成为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而那些被老师“偏袒”成绩好的学生也常常会因此沦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中关村二小校园霸凌事件,受欺学生父母为了给孩子争取权益,在网上发文质问老师对此事定性为“过分的玩笑”的说法,也描述了与校方沟通的过程。有网友表示,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告诉父母,不仅不会得到安慰,可能还会被骂说不专心学习只会与人发生冲突。

“爸妈绝不会为了我,去和学校杠上的。”此次事件,中关村二小的部分家长也表明自己的孩子也曾被事件中的“鹏鹏”欺负过,只不过未加重视或者为了避免“得罪学校”而默默忍受下来。

中关村二小是名校,更令许多家长趋之若鹜,敬之犹恐不及,岂敢站在学校的对立面。唯成绩论带来的名校情结,也成为很多家长面临一些已经发生的欺凌现象时,选择忍气吞声。毕竟,学校是他们孩子考高分最终上更好的大学的保障。

美国式“解决方案”

在美国,“校园暴力”的处罚可能是锒铛入狱甚至牢底坐穿。

2015年,涉嫌凌虐和绑架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和章鑫磊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将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法官强调,三犯服刑期满后将被驱逐出美国,此案的两名受害者已经对案发时在场的所有施暴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15年3月,翟云瑶等人因琐事将两名女同学绑架至当地一处公园,12个小留学生两个同学达5个小时,拳打脚踢,剪头发,逼迫她吃沙子和头发,还用香烟头烫她的。当晚报警后,逮捕了6名涉案学生,另外6名在逃。三位未满18岁不公开审理。已过18岁的就上了刑事法庭公开审理,罪名是绑架罪、攻击罪、人身伤害罪、折磨罪等都属于重罪,保释金高达300万美元。翟云瑶曾在法庭不屑一顾地插话,遭法官当场训斥:“你再继续,我将现在就作出让你终身后悔的判决。”其中一个参与案同学的父母试图用钱和对方和解案子,被法庭另案以行贿罪。

翟云瑶等人的行为在中国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本刊记者采访了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董成乐律师,董律师坦言他本人几乎没有接触过校园暴力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往往走不到诉讼程序就被私下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