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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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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事实 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中,工伤认定是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作出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事故发生证明材料、初诊诊断证明等。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证据:一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类是证明工伤事故经过的证据和证明事故伤害情况的证据。工伤认定环节之所以最为艰难,在于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事实认定两个节点都集中在这一程序中。下面将从这两个举证难点出发,对工伤认定进行实务研究。

一、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关系是一切劳动权利义务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如果能够剥离劳动关系这层外衣,所有的劳动立法就对用人单位失去了约束。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去劳动关系化的手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商业保险、不发放工作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现金支付工资等等。因此,几乎所有的工伤事故都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证据的保管,包括商业保险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招工表、押金条,以及其它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能够明确用人关系、用人单位信息的材料等等,均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二、工伤认定中的工伤事实的确认

由于工伤事故形式多样,劳动部门对于认定工伤的证据要求也不相同,是否发生工伤事故,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都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下面将从四方面分析研究工伤事实的确认方法。

1、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事实确认。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尽一切可能,采取一切手段保护事故现场,固定事故发生的证据。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生于建筑、建设、矿山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在事故发生时,往往采取掩盖事故的做法逃避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事故被掩盖,工伤职工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时,应当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举多得的行为。工伤职工因办理工伤需要取得事故调查报告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2、三人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人暴力伤害的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暴力伤害事实。对于暴力伤害的理解,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仅限于8小时之内,加班期间、出差办公期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工作场所则应工作内容的不同更加灵活。

在发生第三人暴力伤害行为后,劳动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形成第一手资料。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

3、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另一种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在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中,有三个时间点比较重要,一是发病时间,二是医疗机构抢救时间,三是死亡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发病时间必须是在工作时间,或者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期间,这就把上下班时间排除在外。

对于48小时的起算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一事件的起算点不是从发病时起算,而是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并且,突发疾病包含各种疾病在内。因此,作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应当在第一时间掌握病历材料。

以上是工伤确认过程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上,劳动者应该特别注意的有关实务问题。在遭遇事故时冷静应对,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2篇

最新辞职信范本一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的工伤事故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作,我不能够再胜任这份工作,在此我怀着不安的心情,写下了这封辞职报告。

按照规定,我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处理完了,公司最后虽然没有对我的工伤逃脱责任,我现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意见,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的工作以及办公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我现在对这份工作已经完全没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干劲,尽管公司没有明确的提出要我辞职,但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希望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工作,也为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适的人,思量再三,我觉得自己还是应该换一个工作环境。

自从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对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变。那个时候我刚出事故,本以为公司会主动的站出来,为我支付一切的工伤事故后果,但是公司却是在我自己努力争取之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虽然解决了这些事情,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公司的有关领导却有这个意思,如果我继续呆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其实自从工伤事件之后,我在心里已经对公司有一定的成见了,相信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也有很多的看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现出来,但我却时常觉得自己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办公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时对于工作也没有了以往的热情,对于公司更加的没有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我觉得自己主动的提出辞职,我自认为还算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决定。

我还是要感谢公司以及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是没有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我想我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的工作。不管怎样,我还是应该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舞台,让我在这里成长,对这份工作以及这个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记得在公司的成长经历。最后祝愿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可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且尽快的帮我办理好相关的辞职手续,以便我可以尽快的开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尽快彻底的解决这件事情,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最新辞职信范本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份辞职申请,我在我们公司已担任保安职位已有一段时间,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家中父母岁数大,家里小生意没人接管,多次强烈要求回家帮忙。然而在广州没什么建树,每月的工钱也不够自己花,工作了还要问家里人要钱,愧疚于心。广佛地铁的开通,广佛同城的理念,让我看到的是商机。还有政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放宽政策,深深的触动着我。

离开这个单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批准我辞职。

同时,很荣幸曾身为XXX公司的一员,能有机会在这里工作学习,不胜感激!衷心祝愿所有在XXX辛勤工作的员工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辞职信范本三

领导大鉴:

根据《xx信息人事管理制度》: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虽然至今我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人事合同,可以马上辞职不干,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提早提出请辞,结束我在本公司的工作。

以下是对此决定的说明:

我的请辞,并非相关待遇问题,更不是由于人事相处的困扰,而是出于个人对职业生涯的考虑和规划。

经过将近三年的技术开发经历,我个人已经对技术开发失去了信心:首先是大环境不好,国内对技术人员的发展前景不是很理想;二是个人并非科班出生,能力有限,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十分吃力。

当我对国情和自身渐有更深的认知,最妥善的办法,应该趁现在年轻,没有牵挂和束缚,以主动退出、转行销售之类工作为宜。如果年纪越来越大,或许我就没有这个勇气了。

再次衷心感谢公司对我的重用与信赖。我与自己的职称实难匹配,深感惭愧。这一段时间的开发经历是我珍贵的人生经验,虽以请辞告终,但我对公司和技术工作依然充满感情。

预先感谢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辞职信范本四

公司领导:

我是XX部门XXX,XX月XX日因XX原因负工伤,经治疗现基本恢复。现在我决定辞职了,辞职之前请公司与我将医药费用结清,总共治疗费用XXXX元,其中保险公司已赔付XXX元,余下XXX元请公司给予报销为感。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顶岗实习期;大学生;工伤处理;案例

中图分类号:G717;D920.5 文献标识码:A

1.案例陈述

在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顶岗实习期间,小赵被派遣至大号曲轴液压机床上操作,还需同时操作两台机床。在进行该机床操作时,小赵同学的左手拇指,被顶在了大号曲轴液压机床的内六角螺栓上,造成了拇指骨折,随后企业安全员把该生送到该企业的定点医院进行医治。但是手术过后,拇指第一关节处功能未能恢复正常,无法自主活动。此时学生才将事情告知学校,请求学校的帮助。小赵所在的系部立即成立了突发事件临时处理小组,多次与厂方交涉协商,促使厂方承认此次事故为工伤事故,全额支付学生休养期间的工资,并同意学生前往地级市三甲医院医治,全部医疗费用由厂方承担。系部多次陪同家长和学生与厂方协商后续补偿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案例本质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法律援助。

3.案例的关键点

一是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二是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三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援助。

4.解决思路

一是及时了解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并请示分管领导。二是积极安抚家长和学生,将学生治疗放在首位。三是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四是协助家长与企业进行磋商,达成令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五是加强对其他以及即将进入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工伤法律条款培训。

5.实施办法

(1)组建了四个事故处理小组,分工协作。主任和教学副主任负责从指导教师层面强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校企合作副主任负责带队去事故现场调研了解第一手的事故情况并形成事故情况报告;学生管理副书记负责安排接待、安抚家长、慰问学生,负责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出险事宜;书记负责事故上报,并带队与厂方沟通,协调处理事故的后续事宜。

(2)积极与家长沟通,主动经常性地到医院看望学生,安抚好家长的情绪,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表达学校对学生的关心。

(3)积极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主动为学生寻求法律援助。

(4)协助家长与厂方进行磋商、谈判,维护学生的正常权益和应得赔偿。

(5)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通报全体顶岗实习期的学生,加强安全教育。

(6)邀请企业安全部门主管对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进行严肃的企业生产安全教育,邀请校聘法律顾问对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开展工伤法律条款解读培训。

6.启示

(1)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款,顶岗实习阶段学生的法律身份仍旧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者,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民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与原则处理。

(2)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应该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或实习协议,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在民事法律范畴内弥补目前立法的不足。实习单位也可以不考虑应聘者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只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样当发生工伤事故时,顶岗实习期学生即可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企业与学生之间也可以避免民事纠纷。

(3)建立和完善实习责任保险机制,在学生正常医保之外,学校应该为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医保。

(4)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解机制。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态度不一,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只能期望学校出面槠湔取权益,而学校虽然在应对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人身伤害事故方面不断尝试各类方案和举措,但由于此类经验缺乏以及法律意识和知识相对匮乏,在处理过程中频陷困局。因此建议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处理部门或工作小组,由专职人员及时高效地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4篇

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仅仅是安吉县2016年的工作目标,也是县安全监管局的工作目标。

三方联手解难题

像其他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一样,在监管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一直是全国所有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探索解决的课题。安吉县进行了有特色的探索。为此,记者采访了安吉县安监局局长章熙翔。

章熙翔介绍,2015年以来,安吉县安监局以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为切入点,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发现三类突出问题:一是从安监部门事故数据统计来看,由于轻伤类安全事故还不在安监部门事故统计范畴之内,对各类生产性事故底数情况掌握还不全面,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透彻,导致事故隐患源头管控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特别是预防轻伤类事故演变成重伤、亡人类事故的过程监管存在缺失。二是作为安监部门,一直缺乏有力的措施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比较突出,即使一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及人员受伤、无亡人的情况),由于工伤保险赔付足额的原因,企业所承担的经济损失极少,就不能引起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三是从安吉县历年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来看,事故大部分集中在综合类企业,而综合类企业的量大、面广,监管任务相当艰巨,无法面面俱到。使执法检查缺乏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执法成效甚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吉县安监局牵头,以工伤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平台,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为推手,与县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机制,以“重源头、抓事前、严执法、强教育”为工作重点,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堵塞监管盲区,补齐工作短板。2015年5月20日,安吉县安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联合了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实施意见》)。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进行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工作,三方联合开展的工作内容、形式及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建立机制 分工合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机制主要10项工作内容。

建立三方联络机制

安吉县安全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及县总工会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联络机制分为日常联络机制和定期联络机制,日常联络机制主要通过电话、传真、联系单、公共邮箱等方式沟通。加强联络沟通;定期联络机制主要是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定期互通总结性信件等方式沟通。定期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通过联络机制建设,通报、总结、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工作等情况,及时商议应对措施。

建立工伤和职业病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安吉县安全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总工会依托“智慧安监”建设,建立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换、情况互通的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情况、职业病发生情况和工伤认定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信息平台,每月互相通报,为确定联合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并及时商定重点监管对象,制定阶段性事故高发领域专项执法方案,明确联合执法工作目标,突出工作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切实提升执法实效。

建立“三色预警”及约谈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率,三部门联合向企业下发“三色预警”通知书,针对企业的事故发生率情况,分别下发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通知书,事故发生率3%以上的企业为黄色,5%以上的为橙色,8%以上的为红色,并将近年来发生过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事故发生率超3%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约谈的重点对象,开展多部门联合集中约谈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同时责成事故多发单位出具自查报告,并落实整改,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15年以来,安吉县共开展集中约谈2次,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130余人次。

通过“三色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与企业的互动,增强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意识;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预警结果运用,对未按预警通知书要求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的企业上浮费率,有效引导企业开展隐患的自查、自报、自改工作。

建立生产性重伤事故报备机制

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认定工伤的同时,规定必须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备,并提供企业事故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事故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县安全监管局对企业事故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县总工会组织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自查后未及时落实整改的,由县安全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三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县安全监管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事故进行立案查处,督促事故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县人力社保局强化劳动合同实施、工伤保险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县人力社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可至县安全监管局调取有关材料。县总工会强化监督作用,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维护职工权益。

建立奖惩机制

充分应用各部门现有对企业的考评机制,通过采取奖惩措施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费率浮动办法、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与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保护分级管理“笑脸”评选等工作过程中,将企业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工作、安全生产状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好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加以扶植,对差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督促改进。

建立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经费保障机制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技能分别纳入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和企业职工“菜单”培训内容,县安全监管局提供有关师资力量。在年度宣传计划及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中,联合开展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探索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列支。

建立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教育警示基地机制

安吉县安监局挖掘企业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建成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教育警示基地,树立典型,加大先进工作经验宣传力度,规范一家,带动一片。

建立职业病患者劳动关系确认合作机制

安吉县安全监管局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通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情况,县人力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方便劳动者能及时通过劳动仲裁快捷得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事故通报机制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安全监管局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工伤事故率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向县总工会通报、向社会通报,情况严重的,确定为县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并在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评先评优、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将典型事故案例在各新闻媒体曝光,提高社会关注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联合起来促安全

通过建立工伤事故信息资源共享联络机制,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此,湖州市在安吉县召开了现场会,在全市推广安吉县的工作经验。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

从安吉县人力社保局的数据显示,在参保人数每年上升的情况下,2013年安吉县安全事故发生率是1.56%,2014年安全事故发生率是1.4%,同比下降10.30%,2015年,安全事故发生率是1.02%,同比下降23.21%。数据表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工作,促使企业守法意识逐步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的频次,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

行政执法的重心进一步前移

开展事故多发企业的执法检查,拓展了安全生产事前执法,与新安法“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神契合。2015年,安全生产事前执法案件数为77起,罚款总额42.2万元。2015年与2014年相比,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6.23%,罚款数额同比上升23.95%。通过事前执法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变到事前预防,倒逼企业主动把功课做在前面,真正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经过联合执法、集中约谈、“三色预警”、示范企业创建、警示教育基地创建等事故预防联动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深企业及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通过加大“轻伤”以上事故多发企业事前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机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投入,据统计,企业新增安全生产投入310余万,消除各类隐患1 900余处。

执法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工作,加强部门联络沟通,共享事故信息资源,及时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大大提高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速度;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通过“安监执法”“三色预警”“集中约谈”多种手段,使制止力度、制止效果和查处效率都有了显著提升。2015年以来,安吉县三方共开展联合执法52次,检查企业234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文书》218份,办理案件31起,其中办理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类案件23起,占案件数的74.2%。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伤保险;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

在工业革命之前,普遍实行的是家庭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此种生产模式技术含量低,引发的伤害事故较少,伤害程度也较低。其雇佣关系常常表现为主仆关系,劳动者在雇主家里吃住,被视为雇主家庭的一份子。当伤害发生时,往往是由雇主和劳动者私下协商处理。但工业革命的到来,使大机器生产代替手工作坊,工厂将生产场所与家庭领域分离,主仆关系变成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共同承担事故风险。此种背景下,亚当•斯密的“风险承担理论”应运而生,《国富论》中有这样一段论述:“铁匠虽然是技工,但是他工作十二小时很少会赚到煤矿工人(一个普通劳工)八小时那么多,因为他的工作没有那么脏,也没有那么危险,而且是在白天、在地面上进行的。”[1]该理论认为,劳动者个人既然自愿接受了具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那么其工资收入中就已经包含了对工作风险的补偿。这一理论把工伤事故成本完全归责于工伤劳动者,为雇主免责提供了理论支持。该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认识到工伤事故率的降低是雇主和劳动者双重预防的结果,雇主在支付了差额工资后,不必再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也就没有动力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做积极的预防工作,致使工伤事故率很难降低,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使劳动者个人承担工伤责任的时代,许多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因没有能力承担医疗费而死亡,“血汗工厂”由此得名。直到今天,在亚洲及全世界的许多工作场所,仍然存在向危险行业支付多余的“风险金”作为补偿的做法。[2]然而这些“风险金”并不能将这些劳动者从实际风险中拯救出来,从长远来看,当劳动者受伤、患病或死亡时,其家庭所要支付的医疗费等成本要比“风险金”多得多。将事故的责任完全归工伤保险,起初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施行的。

一、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自从近代的雇佣关系产生,就存在工作时受到伤害是否由雇主赔偿的问题。初期雇主主张对劳动者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不注意原则。如果劳动者能够通过一般注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自身不注意或过失造成工伤的情况,雇主不承担责任。第二,同事劳动者责任原则。如果伤害是由劳动者的同事失误造成的,雇主不承担责任。第三,假定风险原则。如果劳动者清楚的知道该工作场所非常危险,但仍然选择这份工作,雇主不承担责任。工业革命后,受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工伤救济制度建立在自由劳动合同之上,工伤可以根据自由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契约得到补偿。自由主义认为,作为理性独立的主体,在不牵涉他人过错时,对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自己负责。基于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出事故的劳动者只有举证证明雇主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才能使雇主因过错对事故承担责任。然而由于很难证明雇主的过错,出事故的劳动者依据雇主存在过错得到工伤补偿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时,与雇主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如果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还有可能面临其他意想不到的侵害。对于劳动者来说,最有力的证人就是他的同事,但同事往往不愿做证以对抗其雇主。而且民事诉讼案件往往需要花费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即使最终胜诉,法院的判决数额也远远少于净康复费用,因为存在大量的律师费等法律成本,且赔偿金额没有一个可参照的标准,金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律师、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官的态度。所有这些都是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

二、社会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

到了19世纪末,西方世界工业引发的事故极为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现代工伤事故并不能简单地将过失归咎于雇主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在此背景之下,“职业风险”理论被提出。该理论认为:“凡是利用机器或劳动者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或机构就可能造成劳动者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是由于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像是修理和维修设备的保养费和给职工工资一样。”[3]这一理论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影响深远。由此形成了雇主补偿原则,也就是社会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如此,可以通过社会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来弥补民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的弊端,使遭受伤害的劳动者得到补偿。按照雇主补偿原则,即使雇主没有过失,劳动者一旦在工厂发生事故,雇主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基于社会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引进雇主的补偿责任(employer’sliability),对过错责任的突破是艰难的。从中经历的最大困难是雇主,理由是:按照雇主补偿原则,当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集团自身的利益会受损,需要负担更多的费用,因而千方百计地阻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修改。虽然通过雇主补偿原则有利于劳动者得到工伤保险,但是站在承担补偿责任的雇主立场上来说,却负担过重,存在经营成本问题。况且当雇主没有补偿能力或只能延迟补偿的情况下,尽管法律规定雇主要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劳动者的事故损失仍然很难迅速得到补偿,无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生计。正如郑尚元先生所说:“在职业伤害过程中受害人远不止工伤者本人,还包括其所供养的家属,甚至包括雇主和其他人,如职业伤害赔偿负担过重使部分雇主难以承受并面临倒闭或破产,受害人不仅不能得到充分赔偿,其他受雇人也会因雇主的破产而失业。”[4]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

为了分散雇主补偿责任带来的风险,雇主从一种自助的任意保险开始发展到责任保险方式的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对工伤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没有太大帮助,而后将一次性支付改为年金的形态,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可以得到实质性的保障。雇主补偿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让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生活得到保障,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工伤补偿金带来的财务风险由雇主来承担。因此,雇主之间为了分散所面对的这种风险,产生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要保障的一次性风险其实就是雇主补偿责任引起的风险,劳动者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实惠。由于工伤保险能分散雇主遇到的一次性风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比,雇主并不反对工伤保险的引进。大部分国家在社会保险中最先引进的是工伤保险这一事实就是例证。德国是最早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并运用工伤保险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对工伤劳动者以工伤保险代替雇主补偿制,普遍交纳工伤保险基金以确保劳动者的利益,给雇主和劳动者一定程度的自治,既消除了过失责任的不确定性,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了工伤成本,又避免了国家对保险事务的直接干预,有利于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占66%,实行雇主补偿制的仅占29%。[5]从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来看,在19世纪末以前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以“私”的方法即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雇主责任,这种救济方式虽然可以提供完全的补偿,但是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工伤劳动者的权利及其今后的生活将无法预期。当私法无能为力之时,公法自然介入。工伤保险虽然是在政府主导下诞生的,但其实质是劳动者阶层与雇主阶层长期对抗达成的妥协,遵循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路径。在这一路径中,工伤的最佳解决方式是关注整个现代工业的普遍性,着眼于一种符合所有当事方最大利益的损失分配原则,而不是站在某个单独事件的立场。[6]与“私”的救济相比较,“公”的救济不需要严格的条件,但补偿水平较低。

四、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积极推进密不可分,从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制定大量的公约和建议书,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然而随着经济、政治、技术及文化的发展,工伤保险不断面临挑战。第一个挑战是来自对工伤的认定,随着工伤这一概念渐进地被宽泛化,工伤保险制度可能会被融入其他保险制度而逐渐消亡。例如,荷兰并不是将工伤保险补偿建立在职业风险基础之上,而是将其与疾病、伤残补偿合并在一起,统称为社会风险。正如国际劳工组织在一份出版的报告中指出,“职业的危险”这一提法理应取消,因为对疾病、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无法断定是由于个人的还是职业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7]第二个挑战是雇佣关系和就业模式的变化。最近20年,临时工和非合同工数量明显增长,这种就业模式在劳动时间、就业场地、劳动关系、保险福利等方面均不同于稳定性就业,这些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很多没有被本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少数被工伤保险覆盖的临时工,遭受工伤后很多放弃申请工伤补偿,因为他们担心因申请补偿会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此外,由于经常变动工作,很难申请职业病工伤保险补偿,因为其复杂的工作经历,往往切断了职业病与某一职业危险物质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我国的临时工主要是城市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也负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是工伤事故的高发群体,但是由于流动性、季节性等就业特点,工伤保险对他们的覆盖却极其有限。如何将我国的城市农民工完全纳入工伤保险,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挑战。

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之路径选择

从以上工伤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上来看,现今,德、美、日等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已相当完善,其覆盖范围极其宽泛,几乎所有面临工伤风险的劳动者都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并没有任何细分性地选择纳入。工伤保险费用均由雇主承担,只要缴足工伤保险费,雇员受伤后所产生的补偿金均由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程度设置档次,如此,风险小的企业费率低,能够促使其自主参加工伤保险;高风险企业为享受低费率也能够积极改善工作条件以推行安全生产。在补偿给付方面,伤者均有充足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这几个国家均重视工伤预防,防患于未然。[8]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还处于粗放扩张阶段,且不说职工伤害未能得到较好的控制,工伤和职业病受害者也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工伤预警和工伤康复机制极为欠缺,工伤补偿机制繁琐复杂,需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9]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决定了工伤保险的价值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实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提上日程,工伤保险的价值追求更应切实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其将精力、财力投入到如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纠结在何为“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上,不如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将所有面临工伤风险的劳动者与疾病、意外伤害等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险,取消工伤保险制度,健全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监督机制,保险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设置档次由雇主和社会保障基金共同承担,统一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此,才能够真正解决我国的工伤保险将农民工等高风险人群游离于制度之外的尴尬局面。当然,这一路径体现的是一种终极关怀,在实现的方式和方法上需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分行业分地区的渐进模式,先将一些工矿业等从事危险工作的行业纳入,逐步涵盖商业以至农业等其他行业。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著,唐日松等译.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于欣华.工伤保险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3][7]北京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编译.国际劳工局与劳动部社会保险培训班外国专家讲稿:失业、医疗、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

[4]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万成略.工伤保险(续)[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2,(3).

[6]约翰•法比安•维特著,田雷译.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8.

[8]应永胜.农民工工伤保险:典型发达国家制度比较及启示[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6篇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基本材料:

1、 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 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6、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盖手印)

7、 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相关材料:

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2、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事故的认定结论

3、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4、 民事赔偿资料

5、 其他(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6、 职工直系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盖手印),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盖诊断专用章);死者附死亡证明

7、证人证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证人的身份、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与申请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相关材料:

1、 重伤、亡事故应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处理报告;

2、 因机动车事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证明;

3、 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及复印件;

4、 直系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 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安、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注: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分别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包括自存原件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7篇

一、2008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年的各项工作。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2008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59万元,利息收入83.4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417.00万元,转移收入1.76万元,清收欠费217.00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万元(其中自谋职业人员缴费270.00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二)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9602人,为任务数8878人的108.15%),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我们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共发放1518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955万元;发放189名“先养后退”人员退养生活费223.06万元;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按上级有关政策,完成了企业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享受到了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按照市、县的统一安排,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稽核,共对30户参保单位2700名职工的缴费情况进行了核查,稽核面达43.48%,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稽核任务。

(六)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对经办的各项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二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县应进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1819人(含“先养后退”人员189人,市属企业退休人员111人),实际进入1819人,社区管理率达100%;社会化管理率达100%。组织县城5个社区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敬老节文艺演出活动,开展了其它社管服务工作。

(七)出台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进行了广泛宣传,且做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县的工伤保险工作,在省厅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局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目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加大工伤保险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抢抓机遇,着力推进了工伤保险工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与煤炭、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于2005年对矿山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大力宣传,2006年10月正式启动了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工作,当年就有50户煤矿2781人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至2008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达58户8248人,当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01.90万元,支出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以下是我县2006年至2008年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统计表:(附后)

从参保情况看:2007参保人数是2006年的260%,基金收入是2006年的318%;2008年参保人数是2007年的114%,基金收入是2007年的131%。可以看出,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大了工伤基金的总量,保障了全县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工亡及遗属待遇的正常发放。

从工伤情况看:2007年工伤是2006年的325%,工亡是2006年的4倍,遗嘱人数也是2006年的4倍,基金支出是2006年的160%;2008年工伤是2007年的264%,工亡是2007年的150%,遗嘱人数是2007年的125%,基金支出是2007年的179%。

从就医情况看:2007年人均住院天数是2006年的51%,人均医疗费是2006年的61.6%;2008年人均住院天数是2007年的107%,人均医疗费是2007年的72.4%。可以看出,工伤人数逐年成倍增加,人均报销数额逐年减少,说明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后,大小工伤都进入,轻工伤数额增多。从基金运行情况看,基本达到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要求,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待遇支付符合规定,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有:

(一)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参保企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工伤保险工作认识也逐步提高了,具体做法是:我们结合安全生产形势,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入手,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高度来抓,为促进此项工作,加大了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交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矿主的工作,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进行宣传,逐步使业主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逐步使职工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平安致富的必经之路。三是帮助企业算大账、算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依据政策,严格程序,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待遇。

一是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成立了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工伤职工的申报和调查核实、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在事故处理中,一方面对企业申报工伤事故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填写相关表册和报送有关材料;另一方面,对申报的工伤事故,尽可能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做好勘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使工伤认定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严格程序,按时支付工伤待遇。参统企业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时,由企业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工伤认定结论未下达前,先由参统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参统企业持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垫费证明,由协议医院垫支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院结算相关费用。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的,严格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待遇。2008年,支付工伤待遇人数为139人,共支付工伤医疗费107.0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4万元、工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21万元,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产生活。

(三)慎重运作,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一是按照行业风险确定费率,下达收缴计划,2008年,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进一步壮大了基金结存总量;二是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联系起来,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联系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调整缴费比率,实行浮动费率;三是以工伤保险促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四是严把工伤认定关口,接到工伤报案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企业、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2008年共查处虚报、冒名顶替等欺诈案件起,从入口上严格把关,避免非工伤原因导致基金支出的风险。五是严格工伤基金管理,严把基金支付关。加大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严格核定待遇,对每一个报销凭据严格按工伤药品目录认真审核,规范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六是在审批工伤事故赔偿待遇方面,采取了经办人审核,财务复核,中心负责人审批等多项监督制度,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七是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为工伤基金安全完整提供保障。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开展反欺诈工作,严厉打击少报漏报、隐瞒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预防为主,减少事故,建立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着手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工伤预防机制。由企业工资与基金监督股牵头,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二是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要求参保的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伤预防方面制定专门的措施。三是认真规范工伤协议医院履行协议工作。我县确定了3家医院作为工伤协议医院,要求医院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医治,在有效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的落实,并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重点人群和高风险行业、跨地区生产及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一是注重形成合力抓工伤保险任务的落实,认真落实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工伤保险扩面综合协调机制。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我县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为落实扩面任务的主办单位的同时,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全力配合,携手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注重区别情况,分类施治。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采取“找领导与领导找”的办法,即发挥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途径“找领导”汇报工伤保险的政策,再请领导帮助找民营企业老板,动员其参保,通过“找领导与领导找”这一针对性办法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民营企业参保力度,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任务还十分艰巨。由于我县民营化进程不断推进,民营企业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服务行业分布广、规模小、用工少、人员流动性大,这些实际情况给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转变《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工伤预防、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理念,需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在1—4级工伤待遇方面,由于缴费工资的不同,导致了同一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差别过大。

(二)对协议医院的监管困难。一是社保中心没有配备从医专业的工作人员,现经办人员仅对所提供医院住院资料中的用药范围是否符合药品目录范围进行审核,而对医院施治的合理性则无法判定,这一环节很可能会造成部分工伤基金的流失。二是对本县工伤协议医院监管方便,而允许工伤职工转外地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对外地工伤协议医院的施治过程由于受人力、物力和时间的限制而不能及时掌握,这也可能是工伤基金流失的另一个原因。

(三)工伤保险扩面难。我县的合法个体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用工不规范,加之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全县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任务还十分艰巨。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减少支出差额,降低风险。一是对原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定期缴纳,到期不予缴纳的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强制执行;二是与改制重组的企业签订续缴社会保险协议,使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对原未参加统筹的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强制督促参保,进一步扩大保险统筹覆盖面。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广东;工伤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18-03

引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生产劳动过程或者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受事故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以及为这两种情形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历程。1951年我国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和运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始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996年8月12日,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制度开始进入全面改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法规,对推进工伤保险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至关重要。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令)。这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实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化,使工伤保险制度得以持续有效的推行,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保工伤保险争议依法得到解决,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改革开放之后,广东省经济进入了急速发展阶段,对于劳动力用工的需求迅猛增加,全国各地的外来劳动力大量涌入广东省。他们大多来自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不高、维权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遭遇到工伤事故,在没有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之下,很容易因为不知道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极端的维权道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但是即便如此,广东地区的工伤保险依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去探讨、改进的地方,这同样也能给国内的其他地区起到借鉴作用。

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

表1的数据显示,2006―2012年间,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连年递增,环比增长分别为13.15%、8.9%、5.79%、9.13%、7.15%、4.04%;2006年年末广东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1 868.2万人,而2012年年末就达到了2 962.77万人,6年间增加了近1 095万人。

(二)工伤保险基金规模不断上升

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2006―2012年间,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大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1年和2012年两年,分别达到50.8亿元和52.7亿元,基金收入上升势头迅猛。从基金结余的情况来看,2006―2012年间累计增长108.9亿元,环比增长分别为33.7%、24.49%、11.17%、9.19%、19.20%、13.60%。

表2 广东省2006―2012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2012年统计年鉴[EB/OL].http://

(三)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较低

根据中山大学的《珠三角区域发展报告(2013)》的研究数据显示,目前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 072万人,约占全国农民工总量(2.5278亿人)的1/5。在农民工为珠三角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背后,却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漠视和侵犯,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问题尤为突出。由于缺乏广东全省的数据,以广州市为例。2013年广州市在册流动人口达686.7万人,但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仅160多万人,即使除掉灵活就业、无劳动关系等情况,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还有很多,广州市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实际参保率不高。据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数据显示,需要保障但仍未参家工伤保险的外来工估计达到100万人左右。参保率不高进而反映工伤保险体系未能有效将保障范围覆盖到应该受到保护的人群。

二、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

根据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措施。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例如,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虚报或者瞒报职工的薪酬基数、在职人数等方式,逃漏或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欠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往往也会忽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使自己置于工伤保险的保障之外。

(二)费率分类粗糙与行业间差异费率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目前广东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差异认识不足,对于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的工作显得不够精细。在粗糙的费率分类中并没有照顾到不同行业间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不同反映。以广州地区为例:按照广州市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是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征集。但是,不同的行业差别非常大,简单将费率按三类行业风险程度来划分费率显然与现实中各行各业所面对复杂的风险相矛盾,没有照顾到不同行业间对于差异费率的需求,这样将会损伤企业主动进行工伤预防和构建劳动安全环境的积极性。

(三)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运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上升,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日益扩大,现实要求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以适应工伤保险的需求是势在必行的。虽然目前已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要逐步由县市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层次,但是依然存在着条文描述过于空泛的问题。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怎样由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这样会导致不同地区可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布不均匀,一旦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就会发生混乱,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不同县市的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也存在差异。像东莞市、深圳市这些经济发展比起省内其他地区要较优的县市,其工伤保险基金的发展规模也必然优于省内其他地区。倘若依然维持目前县市级别的统筹,区域之间的差异必然逐渐扩大,不利于全省整体的发展。

(四)现实中新制度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这些改进虽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大大地提高了条例在现实当中执行的困难。具体表现为:一是参保范围变动,管理难度加大,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大。二是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伤认定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企业单位出于各种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拒绝接受新的工伤认定标准,使得保障新认定范围内的受伤职工权益的难度加大。三是新条例提高了伤残补助金及工亡待遇标准,使得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工伤事故发生后预期支出增多,将会降低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事后支付补助金的积极性。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基金内资金的运用以及管理难度加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

一方面,应集中宣传风险规避意识,让企业单位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起到规避风险、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更好地争取企业单位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同,将促进企业单位自觉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宣传,向他们说明并使其明白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单位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并且向他们进行职业风险宣传,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无处不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再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应该设立工伤保险监察机构,负责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

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既可以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实际需求,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制定合适的工伤保险费率。例如,可以参考德国的三层次差别费率做法,进一步细分现有的费率,使分类多样化,适应每一个行业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行业内试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以及赔付标准,促进各行各业积极加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此外,对于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准的职工,可以鼓励其参加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作为对其自身工伤事故风险预防措施的补充;而对于工资水平远低于缴费标准的职工,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积极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且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能够得到落实。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其支付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进度作为考察该地区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成效的指标之一,促进基金统筹工作的落实,确保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顺利完成。二是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规范征缴基数,杜绝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现象。三是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运营管理分开,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增进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范围。二是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以及康复工作,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三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可以通过奖励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上表现出色的企业,调动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意识和措施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加入到队伍当中,增加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力量,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密切关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五是完善事后处理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人力以及资源,维护事故发生后职工的利益。

(五)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提高工伤认定效率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逐步使工伤保险认定机构摆脱行政权的干涉,确立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独立社会组织的地位,使其鉴定结果具有社会公信力,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另一方面,增加负责工伤认定以及负责处理劳资双方争议的工作人员数目,确保有足够人手来处理工伤认定环节当中产生的矛盾,减少因劳资双方对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使工伤认定进度停滞不前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工伤认定效率,避免因处理效率不高而延误工伤认定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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