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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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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1篇

《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马克思写于1845年的哲学著作,提出了哲学的基本观点,对或是有重大的影响。进入新千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逐步深入,我们对《提纲》也有了更深一步认识。本文基于学术界存在的主要观点,针对国内对《提纲》产生的背景、时间以及《提纲》的主要内容而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对照分析。从宏观角度总体把握《提纲》的内容和研究价值,从而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纲》这部经典著作打下基础。

【关键词】

新世纪;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研究综述

被恩格斯称作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哲学形成的重要标志,在哲学是乃至一般的思想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问世一个多世纪以来经久不衰,至今依然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国内对《提纲》专著相对较少,其研究大多属于研究著作一部分,并未像理论中的《资本论》等内容单独成册做专门论述研究,而是大多以文章的形式呈现出来,不断挖掘其内涵。目前,国内存在着两个版本,分别是马克思的原始稿和恩格斯的修订稿两个版本。国内的书籍往往包含两个版本的内容,只是排列前后顺序的不同而已,但这并未影响对《提纲》研究。国内相关学术文章则是集中在《提纲》的写作时间、具体内容、理论地位和时代意义等方面的做了深入研究。

《提纲》是写在马克思遗留下来的一本《1844――1847年笔记》里。1888年,恩格斯把它附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的单行本中第一次发表出来需要指出的是《提纲》这个标题是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根据恩格斯为其所著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的《序言》加的。发表时的标题为《马克思论费尔巴哈》。而在马克思的原始稿中的标题是《关于费尔巴哈》。,恩格斯在1888年发表它的时候对其内容曾作了修改。

通过对两个版本内同的比照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第九、十一条完全相同,其他区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普遍来看,恩格斯所作修改并不影响对马克思原稿的认识理解。比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新解读》认为,恩格斯的修改稿和马克思的原始稿在思想上的基本点是一致的,虽然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只是个性层面、细小层面的差异。再有,李锐的《试论恩格斯对关于给而巴哈的提纲的修改》文章也认为,尽管修改后的稿本在一些细节方面显示出了马恩之间的细小差异,但就其总体思想和基本精神来讲,两个稿本是完全一致、毫无出入的。马克思在《提纲》中,建立了自己哲学思想的基础--实践唯物主义。李晓菊认为其中包括:把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辩证唯物主义的能动反映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革命的实践的观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主义的总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突出强调了哲学的实践特征。韦礼则以不同视角解读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阐释的实践观:实践是认识的本质;实践是社会的本质;实践是人的本质;实践是历史的本质。

在恩格斯发表的时候同时指出他的写作时间是1845年春天,地点是布鲁塞尔。由于恩格斯和马克思的特殊关系,后来论者对恩格斯的说法几乎没有疑义,大多数人并由此认为,《提纲》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准备性文献或者理论大纲,提纲中的11条内容集中体现了哲学的旨趣、特征和体系框架。一致认为这是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成熟的标志,《提纲》连通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成为哲学初步形成的标志,为后者做准备。但对于《提纲》的写作时间和写作动机以及与《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上,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在聂锦芳所著的《清理与超越――重读马克思文本的意旨、基础与方法》一书中认为,《提纲》不可能写于1845年5月中旬以前,而很可能是在1845年7月初写成的。而在姚顺良在一文中基于《提纲》和神圣家族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思想是联系,提出了该文本写于1845年4月到11月之间的推测(《,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写作时间的判定及其思想史定位》《研究》,2008年第8期)。在提纲和神圣家族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关系上,聂锦芳认为,提纲与神圣家族在思想上同样有密切联系,提纲的思想只能视为马克思进一步新论证新世界观的前提,不能视之为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直接契机,也不能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的写作大纲。但姚顺良认为,虽然提纲前面的“四行文字“延续了神圣家族中关于革命、唯物主义、社会主义等论题,但其理论目的、哲学观点和政治立场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与德意志意识形态都表现了马克思清理自己以前的世界观形成自己的新世界观而写下的。

关于实践观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张万兵在《实践的唯物主义――读兼论科学发展观》指出:实践是马克思哲学历史观的“立足点”,;实践是马克思哲学认识世界的根基;实践是马克思哲学区别于其他一切哲学的根本标志;实践是马克思哲学社会功能的旨归。

对于提纲中的具体内容,研究文献都呈现出很高程度上的一致解读,故不再过多叙述。

时至今日,《提纲》中的内容依然具有时代价值意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等具有理论指导意义。马永栋认为,《提纲》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实现人自身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段志平.试析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实践观点.中国商界.2008年第9期

[2]杨方.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创新―重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有建.法制与经济. 2006年4期

[3]苏志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核心及其理论创新解读.南昌高专学报.2008年第3期

[4]赵杨坤.从实践角度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学说――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为文本.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 年第4 期

[5]单提平.《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写作缘由及时间的探析.福建论坛.2006年第7期

[6]安启念.《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超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7]袁方.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若干新思考.理论研究理论(月刊).2006年第2期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2篇

Abstract:As China's Basic Policy which is "the rule of law"got an full implementation ,legal education continued to strengthen, the whole community as well as individual citizens, they legal concept has been further enhanced. However, in-school students in illegal or even criminal situation often occur currently, It exposed the weaknesses of University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It requires us to resolve. The Higher Education as the most important commitment to the rule of law subject to the legal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interpret the view of " Outline of Feuerbach's theory," We want to find practical view,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human relationship with the environment and education theory to provide content for the Revel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高校 法制教育 启示

Keywords:《Outline of Feuerbach's theo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gal education Revelation

作者简介:胡圣知(1986―),男,武汉纺织大学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其法律素养、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暴力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深思背后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自制力以及法律观念的淡薄应是校园血案频发的关键所在。法制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它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但在实施中形式主义却掩饰了其真正功效,导致了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缺失与不足。在坚持指导思想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时,我们可以借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一些重要理论,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实践提供指导。

虽然《提纲》没有对法制教育进行专门的论述,但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人的本质理论、环境和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学说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背景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深入研究《提纲》所蕴含的思想对高校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揭示了教育的人本理念

高校法制教育是从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工作,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主体与客体都是人,所以对人的认识,尤其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是高校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在《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 “社会关系”不仅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精神关系,也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等。社会关系由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构成,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又是在社会中形成与发展的,所以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

高校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实践,怎样认识大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状况,这是高校法制教育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人的本质是什么,不理解这一点我们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大学生,也无法科学地掌握和运用人的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更无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有效地开展高校法制教育工作。

《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有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法制教育理念。深入研究《提纲》关于人的本质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要做好大学生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先注重研究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形成发展规律,并按其规律进行法制教育。这一理论也决定了高校法制教育也必须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变化以及法律条文,法治理念的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创新。

(二)《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揭示我们法制教育要融于学生生活。

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如果不把大学生置于现实生活世界中去考察,那么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无法面对现实的生活。面对国际新情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和手段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学生法律意识及素养的形成必须经由切身的法律实践去体会、感悟,对于高校法制教育来说,仅靠单纯的说教、放放教育片,讲讲现实案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教育,让大学生到日常生活、求职实践中去感受,体验,同时给予恰当的指导,这样才会真正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二、《提纲》关于科学认识论的论述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实践观标准

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作为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高校法制教育,它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这决定了其指导理论与认识论的密切关系。高校法制教育能否充分发挥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作用,与其指导理论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

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验哲学的问题”。通过对旧唯物主义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错误观点的批判,阐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哲学认为,认识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有能力,是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能动反映。人是认识的主体,现实世界是认识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认识论把实践作为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从认识内容和认识形式两个方面揭示认识的来源,将认识的实践性、社会性辩证地结合起来,科学地说明了认识的本质、建构起能动的反映论。

高校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认识与实践活动,法律实践是检验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科学性及成效的唯一标准。高校法制的成效如何,只能用法律实践来检验。离开实践来谈高校法制的价值,就会失去客观的衡量准则。在实践的基础上,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才有产生作用的基础和对象,才能真正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也能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传播法治理念的作用。理论一旦脱离实际,就会失去发挥作用的基础,从而导致价值也无法实现,理论则会沦为抽象、空洞的概念和教条。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的正确与否要看在其指导下的高校法制教育是否有成效,能否培养出具有良好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大学生。只有当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符合客观的高校法制教育规律时,在其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另外,《提纲》有助于揭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从科学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高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它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质上说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具有超越性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高校法制教育也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思想进行教育,只能从现实的人、具体的人的实际出发开展教育。从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实际出发进行法制教育,那就必须分析学生法律思想意识的现状,决不能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和客观条件,空洞抽象地进行法制教育。

三、《提纲》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理论表明了法制教育应重视环境的作用

在高校法制教育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主体和客体、教育与环境等关系,因此,研究《提纲》提出的“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的理论有助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以及取得良好的实效。

在《提纲》中,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者片面强调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决定作用。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所以说,有什么样的环境和教育,就会相对产生什么样的人,要改造人,则必须首先改变环境和教育。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但由于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和形而上学性,使其片面地理解了人的行为与环境的关系,马克思说“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本人一定是受过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例如,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就是如此)”“这种学说”没有看到人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没有看到人是积极的活动者、实践者,没有看到环境的改变是靠变革的实践来实现的。这种对环境和教育的作用的夸大,导致了“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的错误。

“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并没有认识到人也作用于环境与教育的。马克思强调:“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与教育和人的作用是相互的。环境与教育确实影响着人类的存在与发展,但人也同样改变着环境与教育。因此,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校园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关系。

高校必须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环境是高校教育的外部条件,是人的各种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除了理论教学、实践活动之外,环境熏陶也是各国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国外就比较注重运用如“渗透式”、“隐蔽式”的间接教育方式,重视学校环境在教育中的作用。

同时,社会化是实现法制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高等院校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力量。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社会力量不可忽视。因为,只要教育的对象生活在这个法治的环境之下,他就必然会受到法的塑造,法的这种教育作用便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既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巩固,又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强化和深化,并使法制教育走出校园,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整个民族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面临着许多的变革,,高校在法制教育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深入学习马克思的理论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深刻把握《提纲》所阐述的实践与认识的观点、人与环境与教育的观点、人的本质的观点等仍然对高校法制教育及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及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谭培文.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曾平.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 凯里学院学报,2009,(8).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3篇

一、从“对象性存在物”的视角向“对象性活动”视角的转变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人与动物的区别以及人的劳动出发,指出,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但是人又并非像动物那样与自然物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它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的感性、对象性是在劳动中产生、实现和得到确证的。鉴于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是人同动物区别开来的最根本标志。“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也正是因为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使人的本质不仅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是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更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

在撰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过程中。马克思又进一步发现了费尔巴哈思想体系的局限性,渐渐对其唯物主义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1845年春,以批判费尔巴哈作为发挥自己理论的主要形式,马克思撰写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正式宣告了自己与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彻底决裂,新唯物主义即哲学的诞生。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的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五条又说:“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他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里已经完全克服了费尔巴哈的错误,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实践”是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然后又以“实践(人的感性物质活动)”的视角来考察人的本质,实现了从把人仅仅看作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到把人看作是“对象性活动”的转变。

二、从“静态的感性直观”视角向“动态的历史发展”视角转变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批评了费尔巴哈。“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

这就是说,费尔巴哈所说的“类”,是一种抽掉了个别性和特殊性的普遍性,它指的是与人的社会关系无关的把许多人结合在一起的人的“共同性”,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自己意识到的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或者,在人里面形成类,即形成本来的人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费尔巴哈就是从这个角度来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人生来就有的,默默无声地潜藏在人心深处,由许多个人以纯粹的自然方式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而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看,“普遍性”并不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个人应该是彼此区别的,人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变化的,而不是像费尔巴哈认为的那样是纯粹自然的、静态的、永恒不变的。

人的本质是变化发展的,这是由规定它的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决定的。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开始,已不再用人的本质去解释历史,而是用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来解释人的本性,用实践的人代替抽象的人,强调实践的人是由物质生产及其造成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人的本质也不再是凝固的、静态的、永恒不变的,已转变成变化的、动态的、历史发展的。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4篇

[论文摘 要]: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对“人的本质”的著名论断,一直被当作科学的定义来引用。文章回顾了哲学史上对人的本质的各种认识,探寻了马克思提出这一论断所秉承的思路;分析了该文本第六节的内容,并提出了三条推论,针对三条推论进行了逻辑上的质疑,提出应该从多个文本来把握马克思思想;最后谈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态势下人的本质定义面临着各种挑战,需要对人的本质的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此做出了大胆的尝试。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以前的旧的哲学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一种新的哲学思维。恩格斯在四十多年后写《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时,以附录的形式把这个文件公诸于世,并且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之为是“包含着新的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1](P24)在这份文件中有关于人的本质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18)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就是在肖前主编的《哲学原理》中也原封不动地照搬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来定义人的本质。然而我在把这个文件和马克思的其他文件(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费尔巴哈”这一章)一起研读后,对于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却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重新思考了人的本质的定义。

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三个重要命题:“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人是理性的动物”和“人是政治动物”。这是他分别从理性认知和社会生活两个视角对人的哲学的把握。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论断对后世哲学家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文艺复兴时期是人学苏醒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人文主义,就认为人的本质不应从神的本质来理解,而应从人自身来确认,人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和本来的存在。认为人作为一具活生生的血肉之躯,又具有情感欲望,这些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理由。到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继承并发展了文艺复兴以来的资产阶级的人性论。他们都肯定人的社会性,例如霍尔巴赫就认为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除了生物性以外,人还有一定的社会性。总体来看,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把人性归结为人的自然属性,把人的社会属性看作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延伸。黑格尔从他的唯心主义出发,反对把人的本质看成永恒不变的观点,他认为人的本质是一种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异化才能实现自己。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自我意识)是一个自由的过程,而劳动又恰是这样一个争取自由、实现主体和客体统一的过程。所以黑格尔把人逻辑地理解为自己劳动的结果,把劳动看作是人的本质。然而黑格尔所讲的“劳动”,只是精神活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黑格尔把劳动看作是人的本质的这一论断,对于马克思定义人的本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论述就因为他的唯物主义还没有贯彻到历史领域,所以对于人的本质的认识就还只能是停留在感性和直观之上,无法实现从人的感性直观过渡到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方面。即使有一些带有自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冒出,但也不幸窒息在他的理论鸿沟之中。在费尔巴哈那里,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的类本质、作为类的类,就是把自己的本质当作对象的意识、类意识,也就是换了一种说法的自我意识。这些都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如黑格尔)早已陈述过无数次的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可见,要批判费尔巴哈的关于人的本质的认识,就必须把费尔巴哈的“感性的对象”上升到“感性的活动”,把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本能上升到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对自然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的改造,把人的个体上升到人为了实现个体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物质性的社会关系,从而,使作为社会历史产物的人成为自然界产物的人和人在自己头脑中意识到的精神的人之间所建立的现实的中介。总的来说,上升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来定义人的本质。[3](P11)而做了这一工作的正是马克思,他吸取了费尔巴哈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合理因素,他指出:“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个人并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4](P24-29)总之,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人的本质”的改造,集中于对人的感性活动的实践的、能动的理解之上。这种理解,得益于被费尔巴哈当作脏水泼掉了的黑格尔关于对象化和异化的自身否定的辩证法,借助于在劳动中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和自然界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的人化这一深刻思想。

然而,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人的本质这一定义时,也犯了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时所犯的同样的错误,他也把费尔巴哈所有关于人的本质的有价值的认识当作脏水全部泼掉,例如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认识在定义里就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都知道,任何理论的产生都不是凭空的,总是在继承的基础之上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自然也不例外,从亚里士多德到费尔巴哈,具有唯物因素的哲学家几乎都承认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之为人的理由或理由之一。马克思从实践的观点来分析人的本质,得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这固然是个伟大的转变,但他只强调实践在人的形成的历史过程中的作用,强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地位,并没有把使实践得以进行的主体所凭借的物质存在考虑在内,难道这样一个存在于历史和现实的每一个人身上的这个历史性共性不能作为人的本质?

我们不妨回顾头来对马克思的论断咬文嚼字一番。对于马克思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推论:(1)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是共性的总和;(2)人的本质是整个人类的固有的抽象物,而非其他类;(3)人的本质是在现实性层面上才表现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非在可能性的层面上。对于第一个推论,我们知道对于“社会关系”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关系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5](P18)这似乎照顾到人的物质存在,但是仅仅是在相互关系的层面上,还是没有把人作为一个生物体的自然属性摆在合适的地位。虽然说并不是凡是共性都是本质,但是对于人的本质的定义来说,难道就可以把物质的存在撇在附属地位了?人的这种特殊的物质存在难道不属于本质的共性?而在第二个推论中,我不禁要问的是:既然“固有的抽象物”是从全人类抽象出来的固有的共性,那么,这共性与具有完整自满的代表性的人的本质的关系是怎样的?本质是一物区别于他物的根本性质,如果过分地抽象,以至于成了几类事物共有的本质,则何其为某物的本质?社会性并非人类独有,灵长类动物都具有社会性,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单从社会性一个方面来定义人是不严谨的,人的本质应该是人类所独有的本质特征,应该是人类与其他类事物的根本性区别。第三个推论强调的是这一论断是在现实性的条件下,而不是在某种推断的可能之中。我们对于现实性的理解,自然不能离开历史的大背景,因为任何现实的东西都有其历史的原因。我们分析人的本质,不能只局限于历史的横截面,而要置于历史的纵深面。打开历史的画卷,每一个人都是一具集所有社会关系于一身的血肉之躯。如果说血肉之躯为人之为人提供了可能性,那么,难道这种一直存在的可能性就不是现实性吗?总之,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有失偏颇的。

还有,关于“人的本质”的定义,我们也不能只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引章摘句,而应该联系稍后写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费尔巴哈》来理解和把握。如果联系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在匆忙之中写就的,是一个马克思本人无意发表的临时的文件这一背景,再加上在写作时间稍晚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论及这方面的文字时马克思特别强调“生命”,认为“任何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联系到这一叙述与前文有明显的变化,而相隔时间并不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写成于1845年春,《德意志意识形态》写于1845年秋到1846年春)那么,我们为何不将这一变化理解成是马克思在对自己前面当作“草稿”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观点的有意识的修正?所以我们不妨认为这个论断是马克思在阅读了费尔巴哈著作以后做出的,虽然是在新的世界观历史观之下形成的,但是还只不过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临时的论断,仅此而已。然而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在使用这一论断,以作为对人的本质的科学的经典的论述,这事值得商榷。

既然对于人的本质的定义存在疑虑,那么,我们来正面认识这个问题,或许能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进行有益的探索。

鉴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尤其是虚拟人和仿真机器人的出现,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对于人的本质的论断又有了新的挑战。十七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就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动物是机器”。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拉美特里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尔物理学中的唯物主义,提出了“人是机器”的著名观点。对于他们的观点,固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等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仿真机器人的思维判断能力会越来越接近人的水平,它们也会越来越与我们联系密切,也会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前不久,《参考消息》上就报道美国有科学家准备修订一部机器人伦理手册,他们的行动可谓未雨绸缪,但这一举动也反映仿真机器人有能力融入社会的可能性越来越趋近于现实性。如果仿真机器人融入了社会,像人一样思考和做事,那么,我们该怎样定义我们的人类的本质?还拘泥于“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不够,得强调一个条件:人是具有自然属性的。

还有个迫切的问题提醒了我们,那就是克隆人问题。虽然说克隆人在各国的政策限制下还没有产生,甚至有关这方面的技术的发展也人为地在阻碍着,但是克隆的技术迟早会得到突破,不管人们愿不愿意,都会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关于这方面的哲学探索也是一个迫切的问题。我所要说的是,克隆人到底是不是人,与其母体是什么关系?会对我们对人的认识造成什么冲击?如果从生物学角度的话,克隆人无疑就是人。其自然属性和常人无异,而且其生物基因和母体完全一样,那我们怎样区分这两个“人”?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一张时间和空间的网,每一个个体都是这个网上的网节,很明显这样的网节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区分克隆人与母体,我们就应该引入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

因此,我们在定义人的本质时,不妨在马克思的论断上进行修订。笔者认为,人的自然属性也是在发展变化的,这也是实践的作用,我们不能简单加上一个名词“动物”或“生物体”,这样的名词无法体现人的自然属性的发展,所以需要加上定语来描述这种过程,以便使这一定义更适合于整个人类历史。同时,我们也要继承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经过以上考量,认为不妨这样来描述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在呈一定进化态的生物体基础上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1972年版.

[3] 邓晓芒.费尔巴哈“人的本质”试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5篇

【关键词】感性活动;历史观;费尔巴哈;古典哲学;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269-01

一、与德国哲学的最后决裂

从《形态》的标题我们就能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就是要对意识形态尤其是针对德国的意识形态的批判,即在黑格尔派解体之后产生的青年黑格尔派哲学的根本决裂。

从青年黑格尔派施特劳斯的《耶稣传》开始到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全部的批判都是在宗教的基础上进行的。逐渐扩大到政治,法律以及道德等等其他的观念形态。他们把全部的事物都纳入观念的范畴,认为正是观念统治着现实的世界,因此只要对观念进行批判,就能实现人们的彻底解放。而马克思正是要颠覆这样一个历史观,即观念统治着历史。

在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中,唯独选择了对德国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就是因为当时德国的意识形态是最突出的,特别是德国哲学,已经在哲学的形式上表现出来了。但是对意识形态的批判马恩并不是取消意识形态,而是否定观念具有独立性的外观。因此,马克思在对德国哲学的批判中表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这里实际上反对了观念具有独立性的外观,回答了观念的真实存在来源与社会的现实关系。正是在批判德国哲学的基础上,马克思阐发了自己的哲学的唯物主义的前提,即现实的个人,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以此表明与古典哲学的彻底决裂。

二、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批判

在对费尔巴哈的态度上,马克思从一开始就不是全盘毫无批判的接受它,而是既批判又保留,这一点充分体现在《44手稿》中。并且,在《形态》全面阐发自己世界观时,第一卷就是对费尔巴哈的批判。

在《提纲》第一条马克思就提出感性的活动来区别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在《形态》中马克思更详细阐发了这一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是建立在自然和人的基础之上的,在对自然地态度上,他局限于直观,在他那里无论自然还是社会都是现成给予的,没有发展,也没有历史。在对人的态度上,费尔巴哈也是从抽象的人,即建立在爱的宗教感情范围内承认人的。真理在他这里也是感官和感觉,而不是靠人的实践来证明。并且,这样一种感性的人和人的感性在他这里没有在继续导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探索。就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他那里也只是爱的关系,并且这种爱的关系也是观念化了的,因为人的现实社会关系在他那里是被他忽视了的。

费尔巴哈取消了黑格尔的神秘的绝对精神,代之以自然为基础的人,这是他比“纯粹的”唯物主义的优越的地方。然而,在他对黑格尔进行批判的时候把辩证法也一并给否定掉了,因此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完全脱离的。马克思做的工作就是克服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来恢复自然界和人的能动的原则。在《形态》中,这种能动性就体现人的感性活动。

由此可见,费尔巴哈把自然界和社会上的一切事物都看成是一成不变的东西,他根本不懂得感性活动的意义,也不懂得周围的事物,政治制度,生产方式也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费尔巴哈的主要缺陷就是缺少了历史生成性的眼光。

三、完成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唯物史观的阐发,是伴随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改造完成的。他肯定了辩证法所包含的批判的、革命的要素,即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看作异化和这种异化的扬弃。但同时他又指出了黑格尔的合理的思想是通过及其保守的形式表达出来的。

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是通过对异化概念的改造来进行的。《形态》中的异化被赋予了历史辩证法的内容。在《手稿》中,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受益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思想。但马克思并没有重复费尔巴哈的观点,把自己仅仅局限于宗教的异化,而是把异化推广到现实的经济生活之中。但是在张一兵看来,马克思首先就设定了一个没有被异化的人的类本质,因此要扬弃异化向这种类本质的复归,他称这种为“人本主义的价值悬设”。

然而,在《形态》中,“异化”这个概念被赋予了历史辩证法的内容。马克思分析了历史上所有制和分工的产生和发展来考察异化发生的根源。深入到了历史的本质一度当中,与《手稿》中人本主义价值悬设的逻辑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种从从事着物质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个人出发的唯物史观,也是马克思的历史和黑格尔思维内部的历史的异质之处。在《手稿》中的那种受费尔巴哈影响的人本主义也彻底消除了。

由此可见,在《形态》中,异化劳动和它的扬弃就是按照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加以阐明的。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也被运用到了对现实历史发展的研究中。正是在对前者们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和分析社会历史终极性的眼界。因此,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初思想对于我们当代学习社会科学方法论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元培,吴晓明.哲学经典文本导读(上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6篇

摘要:把人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并认定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最完整、最深刻的表述,这是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误读。文章界定人的本质除了社会关系层面之外,还从劳动、需要以及三者的关系上,来揭示人的本质丰富而完整的内涵,以便于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关键词 :马克思;人的本质;社会关系;实践

一、解读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提纲》第六条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对人的本质的内涵解析

⑴不是“单个人”,揭示的是孤立的个人不能表现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并不是脱离人群的鲁滨逊们的存在,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必须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相互联系中才能确证人的本质。而人的共性的东西也只有在相互联系的个人身上才能表现。同样,每一个人只有把自己放置到全人类的语境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历史地位,个体不是人们关系的起源和构成的基础,而是这些关系的“承受者”,是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形成独特的社会品质,亦即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不断生成、不断发展的,这样就把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

⑵不是“固有的”,揭示的是人的本质不是人先天生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丰富起来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本质的具体性和历史性。马克思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就说明“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人的本质也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它必然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⑶不是“抽象物”,主要是针对黑格尔的“理性”的人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观点。马克思以“现实性”的人作为批驳他们的武器,即“现实的人”,认为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中得到诠释的。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除了核心的经济关系之外,还有政治关系、文化关系、道德关系等等。

⑷“现实性上”,任何人性都是具体社会形态的具体人性,通过具体的阶级,具体的国家,甚至是具体的人来表现存在。马克思在论述人的本质时,强调在其“现实性上”,现实性就是人的具体的真实的生活过程和环境。它说明马克思说的人是“现实的人”,是具体的人,他研究的出发点是从事现实活动的人。这种现实的人,不仅是一种受自然规定和限制的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自我生成的历史主体,个人既是自然的又是历史的,在现实的实践中的人,应该理解为自然化的人和社会化的人的统一体,是具有自我超越性的、生成的个体。而这些对人的现实性的认识,都是从实践的现实性上才能得到正确言说和解读。所以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在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现实性是一个前提,只有在现实性上理解的人,才能得到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结论。

⑸“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提法,使得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更具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些人把它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是不全面的。这个“总和”不能仅仅理解为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它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其中,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最基本的关系,政治的、思想的社会关系都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另外还有家庭关系。这个关系实质上还是生产关系和精神关系以及血缘继承关系的总和。

2.对人的本质的方法论解析---实践

在《提纲》中,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出发对人的本质做出了最基本的科学规定,并且旗帜鲜明地对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展开了批判。他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在人的本质观上所表现出来的直观性、抽象性、非社会性和非历史性的同时,在深入地批判他孤立地观察人的自然主义的局限性的同时,已经彻底地与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又彻底地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及一切旧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

“实践”是揭示人的本质的基础。人的生成和存在方式就是实践的,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的人,之所以能生存下来,就是人不断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的满足了人的主体需求,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劳动,劳动是人的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人的主要存在方式,劳动既是人的本质的起点,又是人的本质发展的基础。第一,劳动推动人的自然本质形成和发展。机体的生物性需要是推动人们从事劳动的原动力,然而正是由于劳动,使人类祖先的生物性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形成人所特有的生物性。第二,劳动是人的社会本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其次,在实践过程中,人作为主体,和自然、社会都发生了关系,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而逐渐形成家庭、阶级、国家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再次,实践还是人自身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来改造世界的活动。在实践中,是人能动地选择认识对象,并积极地反映对象,是人通过实践这一过程使自在之物转化成为我之物,从而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在实践活动中,集中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丰富了人的本质的内涵,展示出实践活动对于人的本质的重要意义。

二、解析人的本质的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

人的本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从单纯的动物本质向人的本质不断演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单纯的自然本质也越来越演化出人的社会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劳动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横向结构上,人的本质就有三个层面的涵义:需要、劳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1.人的自然本质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基础

马克思把劳动作为人的自然本质,作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马克思说“: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马克思这里所理解的劳动是“一般劳动”,是一个科学的抽象,一个包含着丰富内容的合理的抽象。其中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类与其精神的关系。劳动是形成人的特性客观基础和理解人的本质的主要依据,我们正是“在劳动发展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

2.人的社会本质是人的自然本质的延伸和展开

人之所以为人,终究在于人的社会本质。就人的社会本质而言,人通过生活活动使自然越来越人性化,同时也使自己的自然本性越来越人性化、社会化。

马克思通过对人的劳动的考察,揭示出人的社会本质,因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人们要劳动就要共同协作,“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因此,任何人都处在社会关系之中,只能是社会的个人,人人都有劳动本质,这是人所共有的性质,但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人在这每一种历史条件下的活动方式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受到了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现实的社会关系,渗入到人的本质结构中,内化为人的本质。马克思从劳动到社会关系是“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3.人的自然本质和现实本质辩证统一于需要

“劳动”揭示人的自然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揭示人的现实本质,那么人的需要则正好把二者贯穿起来。

⑴人的需要引发出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首先,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植根于人的个人需要中,人的需要是人的本质表现的内在动机,每个人需要不同,理想、价值观的不同使不同的人得以进行物质生产实践的方式和形式也会不同,“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其次,正是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生产活动,把人们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的需要使人具有了改造对象世界的可能性,实践则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因而人也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并在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和改造对象世界的现实中结成了社会关系。

⑵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又会对人的需要产生反作用。首先,生产力水平又是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基础,需要的满足程度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而且人的需要不是凭空臆造的,只有随着生产的发展,在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实践中,人们才会产生新的需要。其次,人们的社会关系一经形成,也会反过来决定需要的性质,使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任何社会关系产生之后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人们就是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要也必然受到已有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再次,每个人都会产生新的需要,这些个人的新需要的满足日益取决于整个社会的需要,这种社会需要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对每个人的需要整合的结果,但它反过来又促成了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人的需要是人的劳动,也是人的社会关系形成的内动因和推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受到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与制约。正是这种相互作用使得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上相互联结,彼此统一起来。正如马克思所说:“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参考文献

[1]重温《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一点思考[J].哲学研究,1984(7):28-30.

[2]王良铭.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精选导读[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3]蓝荣策.对人的本质的再认识[J].现代哲学,2001(1):46-50.

[4]恩格斯,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7篇

【关键词】对象化劳动;实践;物质生产;教科书体系

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是实践观的思想,实践观的形成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思想革命,这个革命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次。只有认真对马克思早期的几部重要文本加以分析,我们才能真正地明晰实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我们才能全面地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和丰富内涵。

一、《手稿》中的对象化劳动

众所周知,异化劳动是《手稿》的核心概念。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通过对工资、资本和地租的考察得出了异化劳动这个概念,由异化劳动所产生的私有财产又加剧了劳动的异化。那么,人怎么使他的劳动外化、异化?可见,这种异化了的劳动并不是马克思认为人所应该有的生存状态。

马克思认为人所应该有的生存状态是怎样的呢?进一步考察第三手稿就可以发现,马克思认为人的本真的存在状态应该是一种对象化劳动,这样的活动是一种非异化的劳动、一种自由自觉地活动;这样的活动使得劳动对象“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这种活动在过程中实现着人的本质,它是实践概念的最原初表达。

二、《提纲》中的实践

在《提纲》中,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实践观。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了:对象化劳动是实践概念的最原初表达。实践在《手稿》中还处于萌芽状态,这就是说《手稿》中的对象化劳动与《提纲》中的实践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

以实践为基础,马克思实现了哲学主题的转换。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中首先指出了旧唯物主义的缺点,“以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旧唯物主义是一种“只见物不见人”的哲学,费尔巴哈虽说也讲人,但他只是把人按照感性的自然对象而非现实的感性活动去理解的,从而就导致了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所发挥,但是唯心主义的弊端就在于,“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

通过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两者理论“心物二元”根源的批判,马克思得出了感性的人的活动,即实践的观点。他认为实践的观点应该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人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种现实过程。马克思通过实践概念实现了其在本体论上的变革,创立了区别于以往其他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新哲学的任务正像马克思在《提纲》第十一条所说的那样,问题不在于解释世界,而是改变世界。

三、《形态》中的物质生产

如果说,《提纲》只是马克思为了把自己思想同费尔巴哈区分开来而所写的大纲式的预备稿的话,那么《形态》则是马克思新世界观的全面展开。在这个文本中,马克思从物质生产与再生产出发,到人的生产,再从社会生产方式到意识现象对人类历史进行了重新考察。他认为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进行物质生产,唯有如此,才能发现历史之为历史的本体论根据:“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历史首先是、也只能是一部生产史。

之所以用物质生产来代替实践,这也是马克思思想发展之必然结果,物质生产是人类实践的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规定,而实践比物质生产更加地宽泛、涵盖面更广,表述也更具哲学化。这种转变充分印证了此时马克思的思想已经从抽象的哲学思维中“走出”,“走入”到具体的现实社会情境之中,这也正是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哲学新视界的阐发已经没有再从《提纲》的实践出发,而是从社会历史中的物质生产出发”之原因所在。物质生产与实践的进一步细分也凸显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新特质即现实性、具体性和历史性的原则。

四、马克思哲学不是一个僵化的教科书体系

源起于前苏联的哲学教科书体系是由斯大林建构的,而马克思本人并未曾构建过自己的哲学体系。这种有着诸基本原理堆砌之形式、而无马克思思想真谛之体系可以用四句话来简而概之: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把握的。这种教科书体系甚至还停留在连德国唯心论都没有达到的机械唯物主义水平之上,这样的唯物主义其实质上就是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中所批判的那种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的旧唯物主义。

通过对实践在马克思早期文本中演变发展的考察,使我们厘清了实践是如何经由抽象的对象化劳动一步步地演变为具体的物质生产的思想发展过程,也使得我们跟随着马克思经历了一个从《手稿》之人本异化史观到《提纲》之实践唯物主义再到《形态》之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探索,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思想发展进程绝不是教科书体系所能揭示出来的。抽象的原理只有放入思想史中去考察,才能彰显其真正张力。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 张一兵.哲学新视界的初始地平[J].南京大学学报,1995(1).

费尔巴哈的提纲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列宁;唯物主义;物质观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1]128这是我们所熟知的列宁对物质的定义。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是对唯物主义物质观的重要发展。

一、列宁明确给出了物质的定义

马克思恩格斯无疑都是坚定的并且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但无论是马克思抑或是恩格斯,他们都没有给物质下过定义,没有明确地告诉我们,物质到底是什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旧唯物主义批评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16在这里,马克思虽然批评旧唯物主义把“物质”理解为自然本体、把物质的本质属性等同于广延、运动等感性直观的对象的基本倾向[3],但马克思却没有进一步地提出自己的物质概念。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写道:“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4]467-468因此,“物质——这样的词无非是简称,我们就用这种简称把感官可感知的许多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概括起来”[5]467-468。恩格斯想要把哲学关于物质的内涵与具体的实物,与自然界本身区别开来,同时也与物质结构区别开来,于是指出物质是对“物的总和”的抽象,是对事物“共同的属性”的概括。但是物质该如何从“物的总和”、事物的“共同的属性”中概括和抽象出来?恩格斯并没有给出答案。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一些重大发现,这些发现打破了人们原有的关于原子不变性、不可分割性及质量不变等观念,由此得出了“原子非物质化”、“物质消失”等错误的结论,唯心主义者乘机对唯物主义物质观进攻,为了捍卫辩证唯物主义,回击唯心主义的进攻,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对物质下了这样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二、列宁明确地指出了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把物质的本质归结为广延等自然属性,不能抵御唯心论和怀疑论的挑战,因此马克思从一开始就反对离开人的社会性来谈论自然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强调的不是物质的自然性,而是物质的社会性,这是他与旧唯物主义者的显著区别。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没有人,自然就既无意义也无运动,自然是混沌的、无差别的、无关紧要的无知,从而归根到底是虚无”,“关于某种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题,即包含着对自然界和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6]66。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批评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指出:“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甚至连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往来才提供给他的。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与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2]59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对物质的特性不是从物质的自然性而是社会性去理解,是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角度、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去理解,这在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也充分地体现出来。“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实物”、“定在”,相当于物质存在,但马克思没有把它当作不依赖于人的存在,而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但是,为了反对把人的社会性理解为精神或意识的唯心主义,马克思同样强调自然界和物质的独立存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说:“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6]10这是强调自然界是生产劳动的物质条件。在《神圣家族》中,他说:“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存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尽管如此,在理解物质时,物质与人、人类社会、人对人的社会关系仍然是密切联系的。

只有列宁明确地指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

三、列宁把“存在与思维”的关系更加明确地转化为“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明确地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9]219但是,恩格斯的在这里沿袭的是费尔巴哈的思路:第一,把“是者”的意义归结为“存在”;第二,把“存在”的意义归结为自然界的外在存在;第三,把自然界的外在存在与人的思维相对照,提出“存在与思维关系”的问题及其唯物主义的解决方案[10]。基于这种逻辑,恩格斯提出,“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在这里,恩格斯把存在等同于自然界,提出了自然界与人的思维何者第一性的问题和自然本体论的解决方案,又认为人的思想可以把握自然的本质。这些都是费尔巴哈的自然本体论思想。很明显,恩格斯批判地接受了这样一种“自然本体论”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