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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

逻辑推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因果关系 原因和条件 内外因关系 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内容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分析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 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逻辑推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内外因关系逻辑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学家总想探讨社会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原因。

逻辑推理范文第3篇

在通过对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条件、功能布局、经济开发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后,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这样的方案构思:在外观上力求简洁的力度美,以简单的几何形体将建筑内部复杂的生态系统包含其中。而这里所说的生态系统是指分布在建筑内部承载着微气候调节的室内园林。每一种功能都是被室内园林所串连的,园林渗透到了建筑的每一个角落,使得每一个使用该建筑的人都得到高质量的休憩空间。

整个设计构思都是在赋有逻辑的思维下产生的。就好像数学定理的证明一样,每一步都顺理成章。

主体建筑的逻辑推理

第一步,标准层平面的产生和主楼形式的确定。

项目在设计之初就存在规划条件和功能之间的矛盾。规划条件十分详细的规定了用地内建筑主体高度一定是95m~100m之间的点式,甚至还对建筑主体的开间和进深作了规定――42m×42m,在满足规划条件的情况下,使得酒店这一功能的实现变得异常困难。这是因为酒店客房的进深由于采光和舒适的原因并不像办公空间那样有很大的调整余地,也就是说42m×42m的标准层造成了很小的使用系数。这样增加建筑的有效采光面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办法于是“X”字型的标准层应运而生。

我们将“x”每角的走廊长度都控制在15m以下,这样就使每一角的疏散都满足了防火的要求,也就是说每层都得到了四个360m2左右的独立单元。因此交通都集中在了中心部分大大提高了标准层的使用系数。

在结构上我们将主要的支撑体系布置到“x”的中心和四角,这样就得到了坚固而稳定的结构体系。

第二步,建筑框架产生和功能布局的确定

当“x”形布局的想法产生之后,它就作为整个建筑的结构体系和组成元素被运用了起来。这样根据用地情况规划条件和功能的要求“x”变成了六个,被合理地安排在用地当中。而“x”的支撑体系也被组合了起来,相邻单元的支撑结构连接在一起,使得整个建筑平面浑然一体,看不到单元之间的缝隙。

在建筑的框架产生后,功能也被摆了进去。北面的主楼定为办公,与用地北侧和东侧的办公部分遥相呼应;把北面的底层及邻近的裙房作为会展;南楼定为酒店的客房,面临核心区的中心绿地,南面的底层及邻近的裙房就作为酒店的服务部分。

第三步,开发商要求的满足和生态建筑的实现,

在投标之初,开发商就表达出这样一个强烈的愿望:由于投资和用地等复杂因素,一定要在建筑中建造一个宏大的室内园林,以此作为项目存在的依托和经济开发的亮点。那么,如何使园林成为建筑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生硬的存在;成为改变室内微气候的要素而不是建筑运营的累赘;成为项目盈利的卖点而不是一时冲动的噱头就成为需要建筑师解决的主要问题。

逻辑造就生态建筑

现在园林将被“融入”建筑框架之中。首先是几乎占据了全部裙房所在的四个“x”范围内的主园林――一个24m通高22万立方米容积的巨大空间。这时镶嵌在园林中部的“x”形支撑体系的结构形式就显得与园林的环境格格不入。这使得我们引进了新的结构形式――钢的编织体在原来的位置上取替了它们,同时保留了四周的原有结构这样就产生了现在的支撑体系。

在主园林的设计上,我们把贴近主楼的部分降到了地下一层,这样使园林延伸到了地下一层,让那里也感受到阳光和绿色。在园林底部的空间中,我们将自然土壤从地下一层螺旋上升,在流水、山石和树木的掩映下,自然地与一层的地面相接,巧妙地将园林的起伏变成酒店大堂和展示空间的自然分隔,而同时他们之间又紧密相连,相互渗透。

在园林成型之后,我们发现通高的园林并不能有效地将人们吸引过来。可能首层的人们会步入其间,但其他的人们也只是看看而已。因此我们充分利用“钢的编织体”的支撑作用,使“云”型的楼板作为咖啡厅或酒吧的地板飘在园林的上空,既丰富了空间的层次性,又进一步利用了22万立方米的空间,使其产生出最充分的经济效益,又使每一层的人都能深入到园林之中,享受到园林所带来的那份惬意。

进一步利用“钢的编织体”的支撑作用和22万立方米的巨大空间,把裙房中的部分功能(如宴会厅)用编织体支撑,在空中深入到园林之中。使园林和酒店更加的互相渗透、互相依存,融为了一体。

当园林的绿色充满了裙房之后,我们就进一步将园林引入建筑的每一个角落。从主楼的五层开始,将“x”紧邻主园林的一角辟出一块两层通高的园林,并把其与相邻的另一角相连,如此阶梯状盘旋而上,直通屋顶。这样每两层就会有自己独享的园林,而所有的园林都串通在一起同时相邻的园林又都互相可见,植物的种植又可互相渗透。这就使得它们好像一条绿龙,盘在建筑的主体之上。

园林从地下一层开始,螺旋上升到一层;用“云”型楼板在上空穿插,将园林的氛围渗透到裙房的每层,再在主楼开辟两层通高的空中园林,螺旋布置到顶层,他们相互串通,紧密联系,每一块园林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形成“树”形结构,融入建筑中。或者说整个建筑就是一个园林这样整个建筑的绿色体系就型成了。

考虑到节能和环保,我们将“x”型单元的外面又增加了一层玻璃幕墙(这时,已经完全满足了规划42m×42m的要求),这样就使“x”型的主楼产生了四个10000m3的空气腔,使其成为了建筑承载外部气候和城市嗓音的缓冲区,大大降低了能耗。再把空中园林引入,将这四个空气腔分割成13个从1000m3~4000m3大小不等相互串通的小空气腔,通过园林空间的分割和引导,使13个空气腔内的空气互相交换,螺旋上升,平衡建筑向阳面和背阴面的热量不均,合理利用自然调节的作用。在夏季,空气的交换把阳面的过多热量带到阴面消化;在冬季,空气的交换又把阴面的冷空气带到阳面通过温室作用加热,使热量达到自然平衡。同时空气在流动中又得到了园林中所种植植物的净化,达到了节能,环保的生态效果。在春秋季气候适宜的季节,建筑外部的玻璃幕墙可在层间打开,使整个建筑充分享受到自然环境的舒适,使建筑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以及建筑实体的热储存能力,大大减少了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

总之,建筑方案的产生在逻辑推理的作用下变得顺理成章了:在规划条件的约束下,通过对使用功能的分析,推导出标准层平面和主楼形式;通过对已得出的标准层平面和用地的分析,推导出建筑框架和功能布局;通过对开发商要求和对生态建筑的理解,推导出相互串通、紧密联系贯穿建筑首尾的“复杂生态系统”。使得整个方案巧妙地安排了建筑空间,合理地运用了建筑元素,有效地利用了自然条件,使整个建筑实现了以简单的几何形体将内部复杂的生态系统包含其中的设计构思。既符合了规划条件的要求,又提高了建筑的使用效率满足了开发商的愿望。同时,降低了建筑的能源消耗,创造了一个富有理性的生态建筑。

开发商:北京朝林房地产开发公司

管理集团:IHG Intercontinental Hotel Group

建筑设计:高建宁 王雷 田源

设计内容:中标方案、建筑设计

工程地点:北京

设计时间:2004年初步设计

建筑规模:20万平方米

建筑高度:100m

建筑结构:钢结构

逻辑推理范文第4篇

认识人类自身、认识人类所面对的宇宙,是科学的根本任务,并由此而衍生出人类知识的两大系统——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二者之间最深刻的关联在于:人对自身认识有多深,对外部宇宙的认识就有多深,它们是同步进行的。作为自然科学重要分支的物理学是建立在分析与实证基础上的。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物理学的研究无论在宏观还是在微观上早已超越了感官经验的范围之外。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个困惑:我们以现有的感官经验去描述、解释远在我们经验之外的对象是可能的吗?要解决这一困惑,就必须转换逻辑思维的方式。对此,古老的禅宗哲学给了我们重大的启示。

一、禅宗与禅宗逻辑

“禅”或“禅那”是梵文Dhyana的音译,原意是沉思、静虑。佛教禅宗的起源,按传统说法,谓佛法有“教外别传,以心传心,不立文字”的教义,从释迦牟尼直接传下来,传到菩提达摩。达摩于梁武帝时(约520~526年)来到中国将心传传给二祖慧可(486~593年)。如此辗转相传,终于出现了以六祖慧能(638~713年)创始的南宗顿教,以后日益丰富发展,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佛学禅宗。禅宗是佛教的一个宗派,是“中国的佛学”,它是中国道家哲学与佛教空宗(亦称中道宗)相互作用的产物,对于中国哲学、文学、艺术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禅宗所依据的主要典籍为《金刚经》和《六祖坛经》。

其实早在达摩来华以前,空宗的代表人物僧肇与道生等就在吸收与融汇中国道家思想的基础上,为禅宗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如在道生的理论中,就有了“顿悟成佛”、“一切众生,莫不是佛”(《法华经疏》)等禅宗的基本思想。而在被僧肇所具体化了的关于三个层次的“二谛义”理论中(《肇论·般若无知论》),空宗所谓的第三层真谛即为禅宗之“第一义”。禅宗的一切修行以及最后的顿悟,都是为了成就作为其终极目标的“第一义”。这个第一义就是宇宙的本体、佛的本体,就是最后解脱的境界。

三个层次的“二谛义”理论认为:(1)第一个层次:普通人以为万物实“有”,而不知“无”。佛教认为万物实际上都是“空”、“无”。在这个层次上,认为万物是“有”,这是“俗谛”;认为万物是“无”是“真谛”。(2)第二个层次:认为万物是“有”与认为万物是“无”,都是片面的。因为“无”并不只是没有了“有”的结果。事实上“有”同时就是“无”。万物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一物此时此刻的存在状态与其在另一时刻的存在状态是不同的,在这种意义上,此时此刻的“有”在另一时刻就是“无”了。故在这个层次上,说万物是“有”与说万物是“无”,都同样是“俗谛”。只有不片面的中道,认识到万物非有非无才是“真谛”。(3)第三个层次:说“中道”在于不片面(非有非无),这意味着进行区别,而一切区别本身就是片面的。故在这一层次上,说万物非有非无就是俗谛了。真谛是:万物非有非无,而又非非有非非无(《大藏经》卷四十五)。禅宗的第一义,指的就是这种“非有非无,而又非非有非非无”的境界。《金刚经》云:“……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这种“非非”的境界是经验之外的,是普通的逻辑思维达不到的,是不可言说的。所以“说似一物即不中”(《六祖坛经·机缘品第七》),“我向尔道是第二义”(《五灯会元卷第十·清凉文益禅师》),“道,可道,非常道”(《老子·第一章》)。

为了证悟禅宗的第一义,“只有打破和超越任何区分和限定(不管是人为的概念、抽象的思辨,或者是道德的善恶、心理的爱憎、本体的空有……),才能真正体会和领悟到那个所谓真实的绝对本性。它在任何语言、思维之前、之上、之外,所以是不可称道、不可言说、不可思议的。束缚在言语、概念、逻辑、思辨和理论里,如同束缚于有限的现实事物中一样,便根本不可能‘悟道’”[1]。而这也正是六祖慧能临终传授宗旨的“秘诀”:“先须学三科法门,动用三十六对,出没即菩提场,说一切法,莫离自性。忽有人问汝法,出语尽双,皆取对法,来去相因。究竟二法尽除,更无去处。……若有人问汝义,问有将无对,问无将有对,问凡以圣对,问圣以凡对。二道相因,生中道义”(《六祖坛经·付嘱品第十》)。应用六祖的这种“对法”,从“有”、“无”始,便可达到非有非无,进而证悟非非有非非无的第一义境界。

仔细分析禅宗的“第一义”以及六祖慧能的“对法”,不难发现,它实际上是给出了一种全新的逻辑,在此将其称为“禅宗逻辑”。

众所周知,作为逻辑演算的对象可以是事物、事物的类、事物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命题之间的关系。禅宗逻辑同布尔逻辑[2][3]相似,也具有明显的类代数的特点。令全类为"1",空类为"0"。以A和B分别代表两个类,也称之为选取符号。A代表在论域中选取所有A的结果,B代表选取所有B的结果,则

A=B表示两类之间有完全相同的分子;

AB表示两类相交,即逻辑相乘,代表既属于A类又属于B类的类;

A+B表示两类相并,即逻辑相加,代表或属于A所标记的事物的类,或属于B所标记的事物的类;

附图表示A的补类,即由论域中除去类A的事物的类。

按照上述的基本约定,在传统的布尔逻辑中,如果A表示类“有”,B表示类“无”,则明显有A+B=1,即类A和类B互为补类,即这意味着同时属于两个互补的类的类是可能存在的,即传统逻辑中的“不矛盾律”在禅宗逻辑中不一定成立。其次,由禅宗逻辑的基本求和公式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不可言说的本体的“认识”过程在逻辑上只能是一个无限逼近的渐进过程,这正从逻辑上显示了它的不可言说性的根源所在。逻辑原子主义的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曾指出:“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逻辑充满着世界;世界的界限也是逻辑的界限。”[4]原来不可言说的禅宗“第一义”是在传统的语言和逻辑之外的存在,现在随着逻辑的扩展,在禅宗逻辑框架内,它便不再是逻辑之外的存在了。逻辑扩展了,世界也随之扩展了。

根据禅宗逻辑的基本求和公式,在零级近似下(对应于在求和公式中只取n=0一项),逻辑求和公式变成:

A+B=1.

附图而这正是布尔逻辑,即布尔逻辑是禅宗逻辑的零级近似。可见禅宗逻辑比传统的只研究矛盾对立双方间的关系的二值逻辑具有更大的包容性。首先,它在逻辑对象上,除了包含互补的、矛盾的两个基本的逻辑类之外,它还同时容纳了与之相关联的其余所有可能的独立的类,这就为在逻辑上去研究“非非”之类(传统逻辑之外的、不可言说的)的对象奠定了基础。其次,就逻辑自身而言,禅宗逻辑包容了那些不矛盾律不再成立的逻辑,为逻辑自身的扩展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二、物理学中的“波粒二象性”与禅宗逻辑

物理学按照其研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经典物理学和量子物理学(现代物理学)两大类。经典物理学所研究的是人们感官经验之内的物质客体,适用于牛顿力学。站在经典物理学的立场上,一个具体的物质客体只能以粒子的方式或波动的方式存在,不存在其它的可能存在方式,即一个物理客体要么以粒子的方式存在,要么以波动的方式存在。以粒子的方式存在的客体在某一时刻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以波动的方式存在的客体在某一具体时刻在全空间存在而不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例如水波和声波等。无论是经典的粒子还是经典的波,它们都存在于人们的经验范围之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借助于牛顿力学理论,人们可以运用日常经验中的语言、概念来描述、理解它们,而不会产生任何逻辑上的困难。

物理学研究一旦深入到微观的领域,它的客观对象(如原子)就不再是人的感官所能直接体验的了。微观客体的微观运动本身已不再是感官所能直接观测和认识的对象。为了“认识”微观客体及其运动,只有借助于复杂的科学仪器,通过人工安排的科学实验,观测由其引起的在仪器中发生的某种不可逆放大过程所导致的宏观可观察效应。这种通过仪器的读数所“认识”到的对象已不再是微观客体本身,而这又是对微观客体的唯一的一个认识途径,即只能这样来认识微观客体,对微观客体的认识就是这种意义上的一种“认识”。

在通过各种科学实验对微观客体的研究中,人们发现微观客体(原子、电子等)在某些条件下表现出粒子性的一面,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又表现出波动性的一面,这就是所谓的“波粒二象性”问题。微观粒子在某种意义上既是粒子又是波,既不是粒子又不是波,也不是粒子和波的简单综合。这种“波粒二象性”在经典物理学框架内是完全不可理解的。“物理学家们在原子物理学初期面临的自相矛盾的境遇与之(指禅宗)惊人地相似,与禅宗的情况一样,真谛隐藏在佯谬之中,这些佯谬不能用逻辑推理来解决,而只能靠一种新的认识来理解。”[5]尽管物理学家们无法在逻辑上解决“波粒二象性”佯谬,但是经过许多人的努力,最终在数学上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理论体系——量子力学来描述微观客体的运动。在量子力学体系中,微观客体一般就表现为一个数学上虚的态函数,它可以通过薛定谔方程来确定。但是,无论如何量子力学的数学形式理论本身并不能给出关于微观客体波粒二象性的物理解释,因为数学上的虚数无论如何是无法同外在的客观存在相对照的。1927年,物理学家玻尔提出了所谓的“互补原理”来解释微观客体的“波粒二象性”问题。“玻尔把两种图象——粒子图象和波动图象——看作是同一个实在的两个互补的描述。这两个描述中的任何一个都只能是部分正确的,使用粒子概念以及波动概念都必须有所限制,否则就不能避免矛盾。”[6]不难发现玻尔的互补性解释只是一种哲学上的尝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波粒二象性”所导致的逻辑困难。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传统逻辑是无法解释微观客体的“波粒二象性”疑难的,唯一的出路是求助于比传统逻辑包容性更大的新的逻辑。本文所给出的禅宗逻辑正好可以用来解释“波粒二象性”问题。首先,波和粒子作为两个类在传统逻辑(经典物理学框架内)上是完全互补的两个类,因此可令:A表示粒子,B表示波,翻译成逻辑的语言就是:在逻辑上存在这样的类,它同时既是粒子又是波。物理学上的微观粒子就正好是这样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类。这又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微观客体所遵循的逻辑是禅宗逻辑的一级近似的结论的正确性。

三、总结

禅宗哲学(包括禅宗逻辑)同现代物理学之间的平行性,早已引起过人们的关注。玻尔在1937年访华时就曾被中国的对立两极的概念所震惊。而美国著名物理学家F.卡普拉则更是为这种平行性所吸引,写出了轰动一时的《物理学之“道”——近代物理学与东方神秘主义》一书。尽管有许多人都意识到了现代物理学与古老的中国哲学思想之间具有某种相通性,但没有人能明确指出其背后的根由。通过本文的研究,不难发现这种平行性、相通性的根源在于二者所研究和指向的对象都遵循相同的逻辑——禅宗逻辑。禅宗逻辑的对象是感官经验之外的,是日常的语言、逻辑所不能言说的,物理学所研究的微观客体同禅宗所要证悟的最终本体恰恰都是这种对象。人的思维离不开形象、直观,离不开日常经验中的语言、概念和逻辑,而禅宗所要证悟的本体和物理学所研究的微观客体却又都是直接经验之外的存在,是无法从形象和直观上把握的。正如玻尔所指出的:“物理学面临的困难来源于我们被迫使用日常生活的词汇和概念,即使我们是在从事于精炼的观察也如此。我们除用粒子或波就不知道其他描写运动的方式。”[7]因此要想“认识”和“把握”这类对象,就只有超越传统逻辑的束缚,应用全新的包容性更大的逻辑进行思维,才能将其重新纳入到逻辑的框架之内加以“言说”、“认识”。

收稿日期:2002-08-30

【参考文献】

[1]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201.

[2]朱水林.形式化:现代逻辑的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81-84.

[3]马玉珂.西方逻辑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309-317.

[4][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7.

[5][美]卡普拉F.物理学之“道”——近代物理学与东方神秘主义[M].朱润生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36.

逻辑推理范文第5篇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哲学体系,就其最终所采取的形式而言,是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者构成的。逻辑学是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也是全体系的灵魂和核心,而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则是逻辑学的应用或应用逻辑学。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著述中最能体现和表达其思辨哲学本质的著作,“是他思想的本体论或存在论”“是关于存在之规划,它是其体系的提纲”,它以语言晦涩,逻辑严谨,推理抽象被公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难读的经典著作之一。准确把握黑格尔逻辑学纯粹范畴的推演思路,是我们走进黑格尔哲学并对其学说作出合理评价的关键。本文以《逻辑学》第一部分“存在论”为参考,对黑格尔思想特征作一简要总结。

一、存在(sein)——逻辑学之开端

黑格尔在“扬弃”(anfheben)费希特和谢林思想的基础上,以“存在”(sein又译作“是”或“有”)为其整个体系的起点和开端。黑格尔认为“最初的开端绝不可能是任何经过中介或进一步得到规定的东西”[1]167,开端必须以直接的、最抽象、最无内容、最没有规定性为其标准,只有最抽象的东西才是最普遍、最能涵盖一切的东西。“存在”是一个“没有得到规定”的“纯粹的思想”,它只是一个“潜在的概念”,潜在地预示着某种规定性但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的规定性。它的无规定性就决定了“存在”只能是一个最抽象的范畴,也只有在最抽象的“存在”中才可能顺理成章地推演出其他一切具有规定性的范畴来。据此,黑格尔整个学说便以“存在”为推演起点。

概念一经被规定,就只能是具体的和有限的范畴。以“纯存在”为开端,可以具有规定性的范畴为开端所带来的逻辑困境,在本文由收集整理黑格尔哲学中,存在不仅满足于充当逻辑体系的开端和整个绝对精神的发端,它本身必须要在不断的矛盾对立中反观、充实自我,使其潜在的性质最终外化为现实的自然界和人类精神。因此以存在为开端,也同时蕴含着概念的辩证的、能动的发展本性。

二、存在(sein)——无(nichts)——变易(werden)

在逻辑学中,作为开端的“存在”或“有”除了表示一物或某物“是”以外,再没有任何规定性。“纯存在”本身再不具有规定性,而只是一个空虚抽象的无内容的概念。然而当人们更进一步地询问“纯存在”的实质时就不难发现,“纯存在”仅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无”。 因此,当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存在”反问自身时,便会从自身的自我否定推演出逻辑学的第二个范畴“无”。“无”(nichts)是存在的直接过渡,是存在自身直接的对立物,二者之间表现出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由于存在和无的对立是完全直接性中的对立,对立双方虽然在概念发展的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但就其本质而言,二者都是同样的无规定性,二者的区别“是一种意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样的区别同时又是无区别。”[1]173存在和无是通过相互过渡证明只有把它们作为环节包含在内的两者的统一——“变易”才是它们两者的“真理”。“因此,存在和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统一,这个统一就是变易。”[1]195

这里就产生了逻辑学中的第一个具体范畴——“变易”(werden),“变易”是存在和无的动态统一,存在和无作为被扬弃的东西包含在变易之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在存在和无的相互过渡中,变易表现出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定性,即从无到有(存在)的“产生”和从有(存在)到无的“消亡”。

三、质——量——度

关于质与量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指出:“一般说来,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为某物,是由于它的质,它在失去自己的质的时候,就不再是某物。”[1]179“量是不复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而是与存在分开了的。它是被扬弃的和转化成毫无所谓的质。它包含存在之变动不居,而事物本身,即存在(量是存在的一个规定性)并不会因它而遭受变动。”[1]179由此可知,“质”是一种直接的、抽象的、简单的并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同时“质”是某物成其自身的本质规定性,质的改变也就意味着某物已经丧失了成为某物的本质规定性而成为他物。

在逻辑学中“质”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纯存在”—“定在”—“自为存在”的由低到高,由抽象到具体的阶段。质的规定使得特定存在成了与“他物”不同的“某物”,而“某物”的质又总是靠“他物”来规定。“某物变为一个他物,而这个他物本身又是一个某物,因此这个某物同一变成为一个他物,如此递进,以至无限。”[1]182黑格尔把这种“无限递进”称为“坏的无限”,他认为“这种无限时空虚的,知识有限之否定,而有限性仍然重复发生,还没有得到扬弃……这种无限乃是互相转化的某物与别物两项彼此交互往复之无穷进展。”[1]183“真正的无限”是包含有限在内的,不是对“有限”的存在的单纯否定,而是对这种否定之否定;即“在它的他物中也在它自身,或作为过程来表述,是在它的他物中同时也达到自身。”[1]183只有回到每个事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规定性。而其他各个“自为的一”则相对它来说便成了“多”,于是就有了“一”和“多”的关系,同时逻辑范畴的推演也就从质的规定进到了“量”的规定。

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把“量”分为三个环节——“纯量”(die reine quantitat),“限量”(das quantum)和“等级”(das grad)。量是对质的扬弃和漠不关心,量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积累的,并不影响到质。但是一旦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的“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飞跃”或质变,即从量变中产生出新的质。

四、存在论范畴推演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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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畴推演之动因——范畴的自我推进

在《逻辑学》第一部分“存在论”中,黑格尔反对当概念进入到“质”的第二阶段——“定在”阶段时通过“他物”获得自身规定性的“无限”。他认为那种“无限递进,以至无穷”的推进方式不是对事物自身有限性的“扬弃”,而是仍然徘徊在有限性的层面上用“他物”否定“此物”,这是一种毫无结果的“坏无限”。而黑格尔认为“真正的无限”是包含有限在内的,不是对“有限”的存在的单纯否定,而是对这种否定之否定;即“在它的他物中也在它自身,或作为过程来表述,是在它的他物中同时也达到自身。”[1]183只有回到每个事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规定性。本文由收集整理“坏无限”或“恶无限”是一种简单的“线性追溯”,无限追问,因为人的经验的有限性就决定了这种直线式的追溯是没有终点的。而黑格尔所说的“真无限”或“好无限”其实是一种“圆圈”式的无限,这种无限是有限和无限的统一,虽然从纵向来看范畴是无限推进的,但横向而言,范畴运转的范围和轨迹确实有限的。“真无限”不在通过“他物”来限制和规定以至于否定“此物”,而是“此物”通过自身并把自身看做“自为的一”,实现自己规定自己。逻辑范畴的推演其实是范畴的自我推进、自身发展。这一发展过程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

因此,在范畴发展的过程中不需要通过超然物外的“上帝”作为推动者,赋予范畴发展的动力。范畴的推演是在自我认识,自我反思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身的扬弃,让自身不断获得具体而且丰富的规定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范畴是“自足”的,而且每一个范畴都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这里也可以理解因何人们称黑格尔为“泛神论”者。

2.范畴推演之方法——“正反合”三段式

在整部《逻辑学》中,从最初的“纯存在”到“绝对理念”中间经历了诸多阶段。在阅读逻辑学著作时,如果仅仅通过范畴自我推演、自我发展,单纯地从前往后推演,从开端到终点的线性推理经常会遇到一些理解上的困惑。因为但凡理解黑格尔逻辑学范畴演进规则的人都认为,当阅读理解过程受阻于某一概念时,最应该从下文寻求“暗示”,而这种“暗示”在逻辑学中随处可见,这里其实把握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法——“正反合”三段式推理模式。

宏观上,黑格尔整个《哲学全书》是一个“正反合”的“大圆圈”,即逻辑学(正题)——自然哲学(反题)——精神哲学(合题);再如作为逻辑学有机构成部分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螺旋式发展的“圆圈”,即“存在”(正题)——“本质”(反题)——“概念”(合题)。而当我们的理解深入到具体各部分时,同样会发现存在论中最初的“存在”(正题)——“无”(反题)——“变易”(合题)的三段式,以及“质”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纯存在”(正题)——“特定存在”(反题)——“自为存在”(合题)。

逻辑推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会计舞弊 必然性推理 或然性推理

会计舞弊查证的推理是指在开展查证工作时,利用事物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分析、比较、归类、推理,对相关的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以发现和揭示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的思维活动。

舞弊查证的过程主要包括:发现疑点;假设原因;排查疑点等环节。

发现疑点:就是在查证过程中发现违背常规、常理的各种现象。查证人员通过审阅会计资料,将其反映的情况与相关政策法规、原理原则及企业经营活动特点等正常情况的判断相对照,如果不符合就是疑点。

这一过程查证人员运用的是一个三段论区别格推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原理原则及企业经营活动特点,某项经济业务的正常会计处理(或正常情况)应该是这样的,此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或情况)不是这样的,所以,此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或情况)不是正常的。查账中通过审阅会计资料,搜索奇异的数字、时间、地点、往来单位、业务内容及科目对应关系来确认可能存在的舞弊,就是用的这种推理。

例如,检查人员在检查B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明细时,发现2004年10月5日第45#凭证列支行政办公室购置办公用品费356万元,所附发票如下:

工作台 数量100个 56万元

工作椅 数量1000个100万元

复印机配件200万元

合计 356万元

该企业的转账支票将款付给了C科技开发中心。仔细分析这张支票,至少有三个疑点:为什么所购复印机配件无明细单或单价、数量?工作椅数量、金额很大,却无单价?根据这一疑点,检查人员到C技术开发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抽查了原发票存根联,发现所列工作台、工作椅无数量也无单价,与发票根本不符。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原来当时B企业没有从C科技开发中心购买发票上所开的工作台、工作椅、复印机配件等办公用品,而是买了5台文字处理机,30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总计356万元。发票上所开356万元实物,是顶抵文字处理机、计算机款项的。

此例中检查人员发现疑点的推理是:正常购置工作台、工作椅等应当有单价、数量、明细单等,这张发票不是这样的,所以,这张发票不是正常的,凡不正常的发票可能存在舞弊,所以,这张发票可能存在舞弊。

假设原因:发现疑点后就要进行查证,要达到查证目的,就要针对疑点产生的原因提出假设,说明疑点可能是什么原因造成,以便为下一步查证提供方向。

针对疑点来假设原因就是先确立一个以疑点作后件,以能够必然导致疑点的可能情况作前件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然后作肯定后件式推理:肯定后件可以或然地肯定前件,推出疑点的原因可能是前件情况,这也就是回溯推理。

例如,查账发现某公司12月份10号凭证反映:几十张由职工退还奖金及实物的现金收据开单时间均为12月6日,而存入银行的现金存款单日期都是12月5日,按常理应先开单收现金后才有款存入银行,这笔账却是先存款后收款开单,这就发现了疑点。哪来的垫款呢?查证人员作出假设:(1)可能先向外单位借款再用无偿拨款抵还;(2)可能先向在本单位搞基建的外包工借款再多计工程成本偿还。这两个假设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能必然导致疑点情况(垫款)的可能原因提出的。其中(1)假设的推理是:

“如果先向外单位借款后无偿拨款抵还,则能借到款;现借到款,所以,可能先向外单位借到款后无偿拨款抵还”。

排查疑点:假设提出或疑点发现后,必须验证或查证。这需要通过审阅与疑点有关的各种会计资料、询问当事人、外调、实地查验等不断获得新材料基础上作分析研究。

其中主要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来推出新的知识,也就是先确定一个以查明的事实或情况作前件,以这些事实或情况必然导致的舞弊形态作后件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然后以已查明了事实作小前提,由于通过查证已查明了事实或掌握了情况,就能肯定前件而必然肯定后件,得出必然性结论,获得对后件断定情况的认识。这样就能不断缩小查证范围,最终查明真相,证实舞弊形态。

会计舞弊查证逻辑推理总的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

1.必然性推理:就是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推理,它给人们以可靠的知识,在舞弊查证中起着重要作用。会计舞弊对于查证人员来说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但由于事物之间有因果联系和其他必然性联系,人们就能根据掌握的情况来必然推知当时的另一些情况,这种推理就是借助必然性推理进行的。

查证常用的必然性推理除了三段论区别格推理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外还有: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其形式为:如果p那么q;非q;所以,非p。

这种推理反映当查证人员发现会计资料记录的某项业务必然导致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时,就能必然断定此会计资料一定存在舞弊的思维过程。

例如,审查发现某厂某凭证反映从某供销社门市部购入某化工原料,但查账人员正好知道此化工原料是机电化公司独家经营的易燃品,该门市部没有经营此原料,因此断定这项业务不是真实的。

(2)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其形式为:或p或q;非p;所以,q。

这种推理的特点是:证明结论为真并没有直接根据,有的只是证明其他可能为假的材料,通过排除其他可能,间接证明剩下的这种可能为真。这一特点在舞弊查证中非常有用,因为在查证初期往往仅有否定其他可能的证据,这时就能借助否定肯定式来肯定某种情况。

(3)或然性推理,指结论具有或然性的推理,其结论不是确实可靠的。在查证开始阶段,查证人员占用的材料不多,要靠不多的材料推定关于疑点及舞弊的所有情况是不可能的。这时就要借助或然性推理推出一些可能的结论,然后通过查证工作证实或这些结论,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目的。所以,或然性推理起着提出假设的作用。除了前述的回溯推理外,查证中常用的或然性推理还有:

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其形式为:只有p才q;p;所以,q。

以这种推理提出假设的原理是:分析该疑点会是什么样舞弊的必要条件,即什么样舞弊必须以该疑点的情况为先决条件。例如,审查某单位现金日记账,发现某凭证反映:付购角钢款,金额833元。但该单位大量经营角钢,为什么以现金支付833元呢?怀疑有贪污现金行为。因为只有以现金支付购角钢款,才能在此业务中贪污公款,现发现是用现金付款,所以,怀疑贪污现金是合理的。

3.选言式或然推理。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是正确的必然性推理,但如果在应用否定肯定式时其前提不是确实为真的话,则结论也就不必然为真,选言式或然推理就是如此。查证工作中,查证人员发现疑点后提出下一步查证方向,都经过了一个选言推理的选择过程。因为,造成一个疑点情况的原因一般都有多种可能,查证人员之所以能够在多种可能中选择一种或几种作为查证重点,是因为在头脑中对各种可能进行了一番选择,把那些能被已知证据否定的以及可能性不大的去掉,剩下的不能排除的情况就极有可能为真,围绕剩下的可能进行查证,往往能很快查明真相。

选言式或然推理有两种方式:

(1)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只是相对穷尽而不是绝对穷尽的。查账开始时,根据当时搜集的材料往往不能将造成某种疑点的所有可能全部提出,只能提出若干种可能,即不能排除过后发现新的材料而提出新的可能。这时如果排除一些选言肢则剩下一肢的可能性就很大,这就是选言肢相对穷尽的选言推理,其形式是:

或p或q或r(不排除s的可能)

今非q并且非r

所以,极可能p。

(2)小前提对其他选言肢否定不彻底。在提出选言判断后,要作否定肯定式推理必须先否定除一种可能外的其他可能。但在有的情况下,查证人员没有足够材料彻底排除其他可能,只能肯定其为真的可能性极小,从而推断剩下的这个肢为真的可能性极大。其形式是:

或p或q或r

q的可能性和r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p的可能性极大

实际查证中,查证人员使用选言式或然推理往往既是选言肢相对穷尽又是对其他肢的否定不彻底的,因为在查证中一般无暇去从容考虑提出的可能究竟客观上是否穷尽了一切,而是尽自己所知和集体智慧提出各种可能,一般不是绝对穷尽的;在着手查证时,往往又是根据自己经验和已有材料来选择可能性大的先作验证,而不是对其他肢作彻底否定。然而,要使选言式或然推理结论更具有逻辑性,就应尽量提出穷尽一切可能的选言判断,并且对其他肢的否定尽可能做到彻底。

参考文献:

[1]金岳霖:形式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9

[2]傅殿英 张 峰:经济与逻辑的对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

逻辑推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数学 推理 解题

【中图分类号】G633.6

一、 逻辑推理

(一)列表法

例1 小王、小张和小李一位是工人,一位是农民,一位是教师,现在只知道:小李比教师年龄大;小王与农民不同岁;农民比小张年龄小。问:谁是工人?谁是农民?谁是教师?

分析与解:由题知:小李不是教师,小王不是农民,小张不是农民。由此得到左下表。表中打“√”表示肯定,打“×”表示否定。

因为左上表中,任一行、任一列只能有一个“√”,其余是“×”,所以小李是农民,于是得到右上表。因农民小李比小张年龄小,又小李比教师年龄大,故小张比教师年龄大,即小张不是教师。因此得到左下表,从而得到右下表,即小张是工人,小李是农民,小王是教师。

例1中采用列表法,使得各种关系更明确。为了讲解清楚,例题中画了几个表,实际解题时,不用画这么多表,只在一个表中先后画出各种关系即可。需要注意的是:①第一步应将题目条件给出的关系画在表上,然后再依次将分析推理出的关系画在表上;②每行每列只能有一个“√”,如果出现了一个“√”,它所在的行和列的其余格中都应画“×”。

例2甲、乙、丙每人有两个外号,人们有时以“数学博士”、“短跑健将”、“跳高冠军”、“小画家”、“大作家”和“歌唱家”称呼他们。此外:(1)数学博士夸跳高冠军跳得高;(2)跳高冠军和大作家常与甲一起去看电影;(3)短跑健将请小画家画贺年卡;(4)数学博士和小画家很要好;(5)乙向大作家借过书;(6)丙下象棋常赢乙和小画家。你知道甲、乙、丙各有哪两个外号吗?

分析与解:由(2)知,甲不是跳高冠军和大作家;由(5)知,乙不是大作家;由(6)知,丙、乙都不是小画家。由此可得到下表:

因为甲是小画家,所以由(3)(4)知甲不是短跑健将和数学博士,推知甲是歌唱家。因为丙是大作家,所以由(2)知丙不是跳高冠军,推知乙是跳高冠军。因为乙是跳高冠军,所以由(1)知乙不是数学博士。将上面的结论依次填入上表,便得到下表(2) 。所以,甲是小画家和歌唱家,乙是短跑健将和跳高冠军,丙是数学博士和大作家。

(二)假设法

例3四个小朋友宝宝、星星、强强和乐乐在院子里踢足球,一阵响声,惊动了正在读书的陆老师,陆老师跑出来查看,发现一块窗户玻璃被打破了。陆老师问:“是谁打破了玻璃?”

宝宝说:“是星星无意打破的。”星星说:“是乐乐打破的。”乐乐说:“星星说谎。”强强说:“反正不是我打破的。”如果只有一个孩子说了实话,那么这个孩子是谁?是谁打破玻璃?

分析与解:因为星星和乐乐说的正好相反,所以必是一对一错,我们可以逐一假设检验。 假设星星说得对,即玻璃窗是乐乐打破的,那么强强也说对了,这与“只有一个孩子说了实话”矛盾,所以星星说错了。假设乐乐说对了,按题意其他孩子就都说错了。由强强说错了,推知玻璃是强强打破的。宝宝、星星确实都说错了。符合题意。所以是强强打破了玻璃。

由例3看出,用假设法解逻辑问题,就是根据题目的几种可能情况,逐一假设。如果推出矛盾,那么假设不成立;如果推不出矛盾,那么符合题意,假设成立。

例4甲、乙、丙、丁四人同时参加全国小学数学夏令营。赛前甲、乙、丙分别做了预测。

甲说:“丙第1名,我第3名。”乙说:“我第1名,丁第4名。”丙说:“丁第2名,我第3名。”成绩揭晓后,发现他们每人只说对了一半,你能说出他们的名次吗?

分析与解:以“他们每人只说对了一半”作为前提,进行逻辑推理。

假设甲说的第一句话“丙第1名”是对的,第二句话“我第3名”是错的。由此推知乙说的“我第1名”是错的,“丁第4名”是对的;丙f的“丁第2名”是错的,“丙第3名”是对的。这与假设“丙第1名是对的”矛盾,所以假设不成立。

再假设甲的第二句“我第3名”是对的,那么丙说的第二句“我第3名”是错的,从而丙说的第一句话“丁第2名”是对的;由此推出乙说的“丁第4名”是错的,“我第1名”是对的。至此可以排出名次顺序:乙第1名、丁第2名、甲第3名、丙第4名。

二、数字推理

数字推理的本质是研究数字间的运算或位置关系,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和运算等,旨在测查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的技能,解题原则如下:项数多,优先考虑组合数列;出现特征数字,优先从特征数字入手;增幅越来越大,优先从乘积、幂考虑;递增或递减,但幅度缓和,优先考虑相邻两项之差;各项倍数关系明显,优先考虑作商或积及其变式;最好结合选项中的数,进一步判断规律。

解数字推理题通常的有六种思考方法:

(一)从相邻项之差入手

思路不明时,考虑数列相邻项之差是解决数字推理问题的第一思维。

例5 1.5,5,5,12,5, ( )

A. 3; B. 1; C. 24; D. 26

解:做相邻两项之差得 3.5,0,7,-7,再做差得 -3.5,7,-14,这是公比为-2的等比数列,下一项为28,因此数列3.5, 0,7, -7,下一项为21,所缺项应为 26,选D 。

(二)分析相邻项之间的商、和、积

局部分析尤为重要。当某两项(或多项)的和、积、商关系明显时,优先考虑此法。若数明显上升,可考虑相邻项之和或积;当相邻项之间存在比例关系时,可考虑相邻项的商。

例6 2/3, 3, 4,14,58, ( )

A. 814 ; B. 836 ; C. 802 ; D. 828

解: A。由14、58变化到800多,暗示考虑相邻项的乘积。猜想前一项与后一项之积加2得第三项,验证均成立。 2/3 ×3+2=3,3×4+2=14, 4×14+2=58,14×58+2=814,选A。

(三)猜各项间的运算关系

各项在横向上有时存在相同的四则运算关系,要多心算、多假设。常见两类:一是前一项经过运算得后一项;二是前两项经过运算得第三项。常见两种情形:⑴前一项的倍数加常数或加基本数列得下一项;⑵前一项的倍数加后一项的倍数得第三项。

例7 2, 5, 17, 71, ( )

A.149 ; B.359 ; C.273 ; D.463

解:2×2+1=5,5×3+2=17, 17×4+3=71,71×5+4=359,选B。

(四)找通项公式

各项有时可用相同形式表示。在形成了一定的数字敏感度之后,解这类题就是一种直觉。

例8 4 ,11 ,30 ,67 ,()

A. 126 ; B. 127 ; C. 128 ; D.129

解:研究通项的规律。 4=1^3+3 ,1=2^3+3,30=3^3+3, 67=4^3+3,

是自然数列的立方加3,依此规律,()内之数应为5^3+3=128,选C。

(五)分析结构和位置

整体考察,找到结构特点。在解决图形形式的数字推理问题时,考虑图形结构和数字位置更为重要。

例9 2,3,6,9,14,15,30,(),62,27

A. 21 ; B.37 ; C. 35 ; D.24

解:此题是间隔组合数列,奇数项2、6、14、30依次做差得4、8、16、32,是公比为2的等比数列,于是认为奇数项是二级等比数列变式。偶数项3、9、15、()、(),可假设是一个公差为6的等差数列,则()应填入21,选A。

(六)探求整体特征

各项表现出的共有特征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整除、质数合数、排序、数位组合、数字之和等等。

例10 422,352,516, 743,682,( )

A.628 ; B.576 ; C.495 ; D.729

解:各项数字之和依次是8、10、12、14、16,构成公差为2的等差数列,故()的数字之和应是18。每项有一个数字是其他数字之和,第一项4=2+2,第二项5=3+2,第三项6=5+1,第四项7=4+3,第五项8=6+2,可见最大数字在百位、十位、个位循环出现,因此()的最大数字应在个位,选D。

三、图形推理

图形推理要求从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所缺项,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测查观察、抽象、推理能力。图形推理包括规律推理和重构推理。规律推理是针对所给若干幅图形的规律,选择新图形以延续现有的规律性。要求从给出的图形中,找出排列规律,据此推导符合规律的图形。根据图形的变化规律可将题型分为数量类、样式类和位置类。重构推理主要集中于空间构成,也称为叠纸盒。常见的其解题技巧有如下几种:1.仔细观察图形的大小变化、成要素的增减、笔画多少、旋转方向、组合顺序、叠加等;2.必须找出第一套图的规律,然后用到第二套图形中去。要观察图形的要点有:图形的大小、笔画曲直多少、方向的旋转、图形的组合顺序、图形的叠加、求同等等;3.要避免视觉错误,最好将所选答案去印证一下所找出的规律。

例11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适合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

解:D。考虑对称轴方向,题中都是轴对称图形,而且对称轴方向呈现水平、竖直、水平+竖直,水平+竖直,竖直、(水平)的对称关系,选D。

例12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 )

A. ①③⑥,②④⑤, B. ①③⑤,②④⑥

C. ①③④,②⑤⑥, D. ①⑤⑥,②③④

解:C。 分析位置关系,各图均有两个黑点,根据两黑点连线与各图内部直线的方向的位置关系,可分为两类:在①③④中,黑点连线与图形内部直线为平行关系;在②⑤⑥中,黑点连线与图形内部直线为垂直关系。故选C。

例13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

逻辑推理范文第8篇

一、《课标》对于学生推理能力的要求

在《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的课程设计思路中,在对必修1模块的价值有这样的描述:领悟观察、实验、比较、分析和综合等科学方法及其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应用;在对必修2模块的价值有这样的描述:领悟假说演绎、建立模型等科学方法及其在科学研究中的应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根据《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所编写的教材,充分体现了课标的要求,将推理方法的训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下文将以人教版高中课标教材必修为例,浅析高中生物课程对学生逻辑推理能力的要求。

二、推理种类的划分

推理的种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的[2][3]。根据推理前提数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根据推理的方向,即思维进程中是从一般到特殊,或从特殊到一般,或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传统逻辑将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大类。当然,还有其他的划分方法,如有些研究者将推理分为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溯因推理三大类。在这种分类中,类比推理属于归纳推理(都不是必然性的推理过程)。以下主要介绍高中生物教材中涉及到的三种推理形式。

1、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由充分相信的前提过渡到相信度较小但并非不相信的结论的过程,有广义、狭义之分。传统的归纳推理仅指归纳概括,广义的归纳推理包括一切主观地不充分置信的推理,从这点上说归纳推理至少包括以下四种推理:(1)逆推理或“导致最好说明的推理”;(2)简单枚举法;(3)类比法;(4)排除归纳法。

归纳过程是一个较复杂的思维活动,它除了运用归纳推理外还需充分地获得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过程。搜集和整理材料的逻辑方法分别有观察、实验和比较、分析、综合等。这些要求,在课标对于必修1的价值中有描述。

2、演绎推理

传统的解释是指由一般性知识为前提推出特殊性或个别性知识为结论的推理。但现代逻辑学不强调这一点,它认为演绎推理就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在这种推理中,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是必然的,它的结论包含在前提之中,只要前提是真的,结论必然真。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三段论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演绎推理,它是性质判断三段论推理的简称,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推出一个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中的三个性质判断的名称分别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包含大项的前提为大前提,包含小项的前提为小前提,包含大项和小项的判断为结论。比如,所有的植物都是需要水分的(大前提),仙人掌是植物(小前提),所以,仙人掌也是需要水分的(结论)。三段论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其包含的三个性质判断通常都是以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顺序排列。但用自然语言表达三段论时,语句顺序是灵活的,而且常常使用省略形式(有省略大前提或小前提或结论等形式)。例如,口语中常说“这是命令呀”,把它补充完整就是:凡是命令都是应该执行的(大前提),这句话是命令(小前提),所以,这句话应该被执行(结论)。

3、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主观地不充分置信的推理之一,因此可归为广义的归纳推理的范畴。粗略地说,两个对象甲和乙在它们的n个属性上都相似,甲还有第n+1个属性,我们推出乙也有第n+1个属性。那么我们就是在进行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不是必然的推理过程,但它可以启发人们的思想,是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中模拟实验的逻辑基础。例如,地球上的生命是怎样起源的?1952年米勒设计了一个模拟实验,这个实验的结果对于揭示生命起源的奥秘具有重要意义;卢瑟福的原子模型由类比于太阳系行星模型而来,惠更斯的波动说由类比于水波声波而来。由类比提出假说,再有的放矢地进行实验验证,类比在科学发现中扮演过并将继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