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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告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声明公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声明公告范文第1篇

公司法人章丢了立即通知开户银行,停止予留印鉴的使用,尽快报案,这样公安局就有了备案,然后登报遗失声明,避免被盗用的纠纷。重新刻章,持新印鉴,填写银行提供的更换银行予留印鉴表及予留印鉴卡,即可重新启用新印鉴。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声明公告范文第2篇

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之后,在业界鲜有大动作的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当下重回公众视野却是因为一场争权的家族大战。

10月31日,李明遗孀、小马奔腾董事长、总经理金燕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公开声明,曝露了公司“内斗”的消息:“10月29日傍晚,公司股东未经授权直接从公司带走小马奔腾的公章,同时,小马奔腾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均不翼而飞。”

然而11月3日剧情却急转直下,小马奔腾公告称,公司已于10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任命李明的姐姐李莉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关于“内斗”传闻,“公司将选择合适的时机就后续内部管理及运营情况予以进一步说明和公示”。

一份曝光声明,一则回应公告,让整个事件的脉络变得更为清晰。

显而易见,就在金燕声明的当日,小马奔腾公司内部发生了最高权力的更迭,金燕的董事长职位转归李莉,让舆论热议的“姑嫂内斗”成为现实。

混乱――代持引内斗

作为国内影视业的一匹黑马,小马奔腾以广告起家,后涉足电视剧和电影行业,并因2012年收购美国著名特效制作公司数字王国而在行业内声名鹊起。近年来,还投资了《历史的天空》《我的兄弟叫顺溜》《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等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剧作品。

今年1月2日,年仅47岁的小马奔腾创始人、原董事长李明因突发心肌梗塞身亡。瞬时,小马奔腾的发展轨迹备受瞩目,而谁来接替李明的职务成为当时业内关注的焦点。从小马奔腾的官方微博可知,就在李明离世的22天后,小马奔腾于2014年1月24日公告称,经过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推举李明的遗孀金燕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金燕也是小马奔腾的联合创始人之一,但此前她的重心主要在家庭上,李明在世时,并没有直接参与小马奔腾的管理事务中。另外,彼时的诸多报道也表明公司管理层间的关系相处和睦,并无任何嫌隙。

然而这种“和睦”伴随小马奔腾的灵魂人物李明的离世,也一同烟消云散了。

在声明中,金燕几乎是用控诉式的口吻称,李明的遗产,包括他持有的公司股份,完全没有在合法继承人中进行确权分配。

对此,《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试图通过微博私信与金燕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时,金燕并未给予回复。随后记者亦向小马奔腾内部人士进行电话求证,该人士表示,目前公司未有任何变动,仍在正常运作中。当记者求证公章和营业执照情况时,却被告知“毫不知情”。

《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小马奔腾的工商注册资本为1.56亿元,金燕只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不在这家公司的37位出资人名单中。而李莉、李萍(李明妹妹)、李明分别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排在第3、4及6位,出资金额分别为811.2万元、686.4万元、468万元。

而金燕的声明中指出,李明股份被代持的情况一直被隐瞒,某些股东有恶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尽管并未明确提及相关涉及人物的名字,但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可知,李明的部分股份由李莉代持,但姐弟之间并未签订代持协议,而李明去世后,金燕未拿到丈夫的遗产清单及代持股份,受限于李明在股权结构中所持股份不多的局限性,金燕即便身为董事长,仅有较弱的话语权,很多业务意向无法顺利开展。

如今,这一姑嫂争权的闹剧看似已经由李莉执掌董事而终结,但从金燕的声明中透露出,其可能会就公司股权问题诉诸法律。其实,无论怎样,如“内斗”持续,最终受伤的只能是小马奔腾。

危机――上市路被断

小马奔腾的前身是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1994年由李明创立。据了解,李明在业内人缘好,也因性情至极而被称作“狗哥”,并为公司吸引了不少编剧和导演资源。

2012年3月,以编剧身份签约小马奔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李明特别助理的孔二狗(原名孔祥照)便是其中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金燕声明后,孔二狗随即在微博上力挺金燕,表示“将尽一切个人微薄的能力和社会资源誓死捍卫大狗哥(即李明)遗孀金燕女士及女儿的财产和尊严”。对此,《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多次通过私信与孔二狗进行联系,但就相关问题,截至发稿前,孔二狗并未予以回应。

记者翻阅孔二狗的微博时发现,他于2013年6月9日说:“二狗哥打工的第一家影视公司和最后一家影视公司一定是小马奔腾,忠贞的二狗哥,值得所有人学习。” 当然,为李明人格魅力折服的并不止孔二狗,包括吴宇森、张一白、宁浩、宁财神、兰小龙等一众导演及编剧大咖在内,都曾是李明亲自纳入麾下。

但就在小马奔腾的官方公告称李明这位灵魂人物“因病辞世”后不久,多位高管则纷纷离职。曾准备在小马奔腾一辈子待下去的孔二狗也于2014年5月离职,并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告别工作了5年的北京。

宁浩的离开一直被视为小马奔腾最大的损失。更有业内人士称,如若宁浩还在,前不久热映的《心花路放》必然让小马奔腾赚个盆满钵满,也不致如今这般动态乏陈。

其实,造成小马奔腾团队流失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当时,金燕希望小马奔腾员工团结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曾经宣布了一个薪酬调整机制和激励机制,但是担任副总裁的李莉却对金燕提出的方案不予配合,导致方案最终未能实施,援引彭博商业周刊此前的报道,“这直接影响了小马奔腾骨干团队的稳定性。”

而金燕也在的公开声明中表示,任期九个多月以来,随着对小马奔腾股权、经营情况的了解,她试图纠正、阻止种种不当行为,但遭到小马奔腾的部分股东与董事的反对,甚至阻碍本人履行董事长合法的权利与权力。尽管,金燕在声明中未明确指明所提及相关人物,但事实已经昭然若揭。

声明公告范文第3篇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

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此种理解是合理的且无明显违法之处,但不知立法者为何将此种理解隐藏于法律背后,而不明确规定共同申请人代表人的任期、权利与义务。

三、关子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请求的现象极为罕见,经常发生的是只有异议请求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导致商标局难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新法仍未能解决此问题。而且,新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听取的是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裁定将无法进行。因此,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可以不予受理。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并据此构建异议申请受理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告知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四、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严谨而言,此处放弃的不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其次,本条款中“视为”的本意应当是当事人本没有放弃,法律推定其放弃。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者期满未提交的,本来就是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无需“视为”。最后,真正需要“视为”的是当事人期满提交的情形,换言之,当事人逾期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说明其没有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因为属于逾期提交,法律视为其未提交。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这一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被异议人不答辩的,商标局也将依法裁定,乃商标局行使裁定权应有之意,无需另行明文规定。法律需要规定的是,对被异议人逾期答辩的作何处理?是不受理被异议人的答辩,还是将答辩材料归入异议案卷,但裁定时不考虑其答辩理由。

五、关于异议部分成立制度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新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此乃新法的重要进步。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例如:异议人注册在先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注册。由于在异议终局裁定注册后,该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提出评审申请,为了避免他人按照初步审定公告和原注册公告的内容提起评审申请,以及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商标管理,对于异议终局裁定部分成立的,应当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内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实际上,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理由在于:注册公告一经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并对将来无效,该注册公告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何以解释成在异议终局裁定后原注册公告又能“起死回生”,发生法律效力。

令人遗憾的是,此种解释已上升到新法和条例中。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无论立法用语如何变换,其中“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就是原注册公告之日。但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无论是“撤销公告”还是“公告无效”,其后果是注册公告的法律效力终止,不能发生法律效果。新法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原注册公告发生法律效力,条例何以“撤销原注册公告”和“重新公告”。因此,条例本款的规定在根本上是违反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而且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又何需重新公告?重新公告的目的和法律效果何在?较为符合法理的解释可能是: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原注册公告效力“中止”,而非无效或者撤销后的“终止”。

七、关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溯及力及其救济

条例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款实际上是关于被异议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溯及力的规定,并不涉及停止使用请求权。因为,我国尚不承认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商标一经注册获得专用权就必然能够请求他人停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继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本款的适用还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使用人的恶意?所谓恶意,是指使用人明知被异议商标的存在,仍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对于使用人是否明知由被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比较极端的例子是,异议人在提出异议后开始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二是如何认定被异议人的损失?对此原则上可以参照新法第56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因使用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异议人因使用人的使用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异议人为制止使用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八、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时限的起算

条例第23条第四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本款一方面明确了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以外的评审申请的时限的起算。另一方面为有关机构设定了异议终局裁定公告的义务。依惯例,商标异议终局裁定(含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由商标局编发公告,此公告就是公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条例本款的规定无疑赋予了此公告一定的法律效果。由此引发的问题有:第一,有关机构应当在异议裁定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异议裁定公告?第二,经过司法终审的异议终局裁定(判决),是否也由商标局编发商标异议裁定公告?这恐怕不得不依靠有关机构间的协调和解释。

九、关于司法救济

新法废除了行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对于商标复审案件采用行政诉讼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毕竟为当事人提供了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司法救济,值得称赞。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种结果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分配密切相关。现有的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和商标注册后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注册前的争议仍由商标局管辖。就商标异议而言,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在本质上与一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决定没有区别,即都是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立法又何以在管辖上作出区分?将不服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并公告的决定的“异议”交由商标局裁定,其合理性值得研究,自我监督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监督的效能(主要表现在有关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审查标准方面)?因此,较为合理的职能分配设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管辖不服商标局决定(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的争议(包括异议)。由此可以简化行政审理级数,缩短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异议人的程序利益。

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

声明公告范文第4篇

面临黑手机和洋品牌的多方挤压和受困于亏损难题,这两年一直在夹缝中苦苦挣扎的“手机中的战斗机”波导,是否会剥离手机业务被业界广为关注。

新纪元入主

日前,波导股份正式公告,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纪元)以3亿元正式完成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下简称中国普天)的股权交易,从而成为波导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虽然新纪元声明表示,控股波导后不会改变波导作为移动通讯设备制造企业的身份,而且波导方面也向记者否认将要剥离手机业务,但是声明中也指出不排除宁波电子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可能。

公告显示,在2006年6月23日,中国普天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其持有的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56%的股权,新纪元以3.062亿元成为宁波电子的控股股东,由于宁波电子是波导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并持有21.7%波导股份,使得新纪元成为波导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纪元公司于1月9日正式公告予以披露。

据了解,新纪元的业务虽然涉及面广泛,但是在手机终端方面却不曾完全涉猎。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对于亏损的波导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波导或许难逃重组的命运。

新纪元的声明显示,目前,暂无对波导或其子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新纪元成为波导股份第一大股东,如何将其消化与自身的优势业务进行整合是新纪元接下来该考虑的问题。”一位不具名手机厂商告诉记者。

波导2007年10月底的2007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1~9月共亏损5.084亿元,净利润同比锐减2986%,并预计全年亏损。

业务转型

据了解,目前,在各大手机卖场已经很难看到波导的身影,缺乏竞争力的产品已经让波导走到了业务发展的十字路口,业务转型也将成为必然趋势。

去年,波导与长丰集团联手,组建湖南长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切入到汽车领域,200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批准波导建设汽车发动机项目,波导转型汽车行业似乎显得更加明确。

“现如今,民营手机企业大多数都是以挣快钱为主要目的,只要有新的功能能够迎合消费者,就会马上投产,再加上如今火爆的电视直销,进行广告轰炸,以求取得短期利益,由于根本没有核心技术积累,根本无法立足长远发展。”上述手机厂商认为,民营手机企业在未来利润空间还将面临急剧压缩的局面,企业间的并购也将不可避免的发生在相关生产商身上,寻求向与自身优势技术相关的业务领域转型将越发明显。

声明公告范文第5篇

首先声明:此号已不是本人.    本来不准备写公告的,但听山泉说"我"最近狂发文章,而且进拉退稿箱,  我姐姐有点品德问题吧.所以特写此公告,以免毁拉我一世英明.    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离开,只觉得我不属于这里.再见拉我的好友.    梦幻雪天使,紫色星辰,天使梦幻,可乐冰,决堤的泪,梦之燕,QIN,XINGQIHUI,悄然世界,飞雪MM,SALLY6757,无敌最寂寞,茫茫宇宙,秋水芙蓉,蜜蜂,碧水灵儿,JOEY,莹莹X,珊妮,阳光BABY,水晶粉樱,HAPPY77,HAPPYMOON,颖英,浪漫恒星,林峰,摇摇欲坠,那片悄悄然,    朋友不多,有想认识我本人的,请加我QQ460896363

顺便说一下,我真名叫畅,我姐姐叫晨.(感谢蜜蜂,颖英帮我打的退稿,以后还有抄袭现象,请公正的处理)

----by冰晶

声明公告范文第6篇

一、本中止程序是指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全流程(含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异议、授权、无效程序等)中,对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申请或专利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调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专利局自收到中止请求和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对所请求的该项申请或专利权执行中止程序。

三、中止期间,专利局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权利转让登记请求”和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等手续;停止作出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诉讼结果直接有关的各种决定;必要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以便与调处或诉讼程序衔接和协调。

四、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处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于法律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抄送中国专利局。

声明公告范文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利益冲突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七节、其他

第八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九条、董事会应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条、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中介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二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董事会报告书封面至少应标有“XX公司董事会关于XXX(收购人名称)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指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方式;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四)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董事会如下声明:

(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董事会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董事会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如下基本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被收购公司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被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并以列表形式介绍其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注明最近三年年报刊登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四)被收购公司在本次收购发生前,其资产、业务、人员等与最近一期披露的情况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披露与被收购公司股本相关的如下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的被收购公司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比例;

(四)被收购公司持有、控制收购人的股份数量、比例(如有)。

第二十条、被收购公司如在本次收购发生前未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的,应当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师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节、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报告书中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收购人股份,持有股份的数量及过去六个月的交易情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属是否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该利益冲突的重要细节,包括是否订有任何合同以及收购成功与否将对该合同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应当披露收购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如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其最近六个月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过于复杂,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本报告时,无须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详细披露:

(一)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将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的;

(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安排,取决于收购结果的;

(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在收购人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的;

(四)被收购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之间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的。

第四节、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二十七条、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就收购人的要约提出建议或者发表声明:

(一)就本次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接受要约或者不接受要约的建议;

董事会确实无法依前款要求发表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二)披露董事会表决情况、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姓名及其理由;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收购单独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做出上述建议或者声明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协议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应当说明:

(一)是否已对收购人的资信情况、收购意图、后续计划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有关调查的情况;

(二)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如存在前项所述情形的,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董事会对该方案的意见及是否已经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单独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五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三十条、在要约收购及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董事会应当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无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被收购公司的价值评估、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的分析以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收购对价,还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提供的对价所进行的评估;

(三)独立财务顾问在最近6个月内是否自己或通过他人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股份等。

第六节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发生的、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一)被收购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

(二)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

(三)第三方拟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购,或者被收购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

(四)正在进行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谈判。

第七节其他

第三十二条、除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董事会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为避免对董事会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任何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在本报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声明:

“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

董事会向股东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本项声明仅限于要约收购);

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第三十五条、为被收购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提出的要约条件(或管理层提出的收购条件)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备查文件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备查文件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它书面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地点、联系人。董事会将上述备查文件在互联网上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附则

声明公告范文第8篇

故障频频曝光

今年7月份,某网友发现自己的尼康D70单反相机出现了问题,具体的症状表现为:开机时机顶窗口没有数据显示,只有机背绿灯不停的闪,长按回放键可以显示半秒的图象。于是在论坛发帖寻求统计,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回应人数众多,不少用户都表示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个别网友由于拍片心切,还曾经到尼康的维修中心送修,被告知为测光芯片损坏,维修的费用为800元。不过,在论坛上,有网友随即表示,新加坡和香港也有类似情况发生,不过维修完全免费。

佳能上月宣布,其部分数码相机及数码摄像机存在CCD故障。有时会表现出图像紊乱或无法显示等症状。 故障原因,就是在高温多湿环境下保管或使用时,CCD内部的布线焊点有时会脱落。据悉,这些CCD是从外部采购的。佳能将为故障产品免费更换CCD。

柯尼卡美能达也了通告,内容如下:在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所生产的极少部份数码相机CCD出现问题。CCD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LCD上显示的图像或拍摄的图像出现色彩失真、扭曲变形、影像模糊等现象。

继佳能、尼康、富士和索尼之后,理光、柯尼卡美能达以及奥林巴斯分别在其中国网站上,贴出“部分数码产品因CCD出现成像问题而免费维修”的告示。根据上述企业的公告,问题数码相机型号已超过70款,其中索尼31款,佳能18款,柯尼卡美能达10款,富士4款,尼康3款,奥林巴斯和理光等目前也公布数款问题数码产品。

网站故障公告

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终于在9月25日发表官方声明:承认部份 D70 相机控制测光部份的电子组件在少数的情况下会发生问题,并表示会为用户免费维修。这一问题总算得到了官方解释和解决办法。

佳能(中国)网站表示,在中国市场,佳能一部分数码产品中的CCD出了问题,佳能在网站上公开道歉,并对问题产品进行了免费维修,过保修期的产品也包括在内。佳能这次涉及免费维修的数码产品包括很多畅销机型,这些数码产品在个别高温多湿的使用环境下,会出现因CCD失常而导致图像变形失真或不显示等现象。

而来自索尼 (中国)有限公司传媒公共关系部经理张云泽则表示,为了让全球的用户更放心地使用索尼的产品,索尼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在网站上了公告,对这个现象提供长达5年的免费维修(从公布之日起)。

富士中国在官方主页发表声明:宣布对旗下销售的出现CCD故障的部分问题相机,提供延长CCD部件免费维修期,并进行无偿维修。

DC召回早有先例

数码产品的出现、普及也就是最近这十年的事情,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满足需求是厂商应该追求的最终目标,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也是厂商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相机”,消费者需要一个公正的说法。

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出现过数码厂商勇于承担错误的壮举。2002年9月,柯达公司主动召回DC5000变焦数码相机,原因是由于此款相机小部分存在某些制造缺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令相机用户受到电击。虽然在中国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DC5000相机电击的报告,但本着对中国消费者的尊重,中国市场上的相机也在此次召回之列,并且与美国同步进行。2002年8月,尼康针对全球范围内召回部分Coolpix 2000相机,原因是相机电池室发热、电池室外盖也有出现熔损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电池盖上的电池触点存在问题,导致电池接触不良。

危机公关:翻手是云,覆手为雨

这一系列的数码相机问题,让“危机公关”变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当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劳资纠纷、法律纠纷、重大事故等被媒体曝光给企业带来的危机,它会令企业美誉度遭受严重考验。但是如何解决,如何让坏好事,这里面的学问就大了。

目前尼康、富士、索尼、佳能、柯达、JVC,都对这次事件在网站上了通告。在已经的公告中我们能看到了如下两种态度:索尼、富士、柯达这三家CCD生产单位痛心疾首,虚心认错。先是详细的描述了故障细节,然后对消费者安抚,承诺保修。而佳能,JVC,尼康等不生产CCD元件的厂家其措辞就不怎么客气了,将矛头直接指向了CCD供应方。

所谓“枪打出头鸟”,当大家把矛头都对准索尼生产的CCD时,索尼这个闯祸企业,成为了被批判得最惨得企业。不过应该看到,索尼对于这次公开问题的时机把握得较好,其传媒公共经理及时在网上和网友们进行了沟通,有承认失误,有维修保证。而且其最新产品将采用CMOS元件,从技术上引开人们视线,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将会慢慢淡忘。虽一时处于风口浪尖,但造成的实际损失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