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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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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者范文第1篇

近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先期处警大队巡逻中发现市区月城广场、招贤桥、西站等处增加了不少打着各种“幌子”乞讨的外来盲流,通过盘查,民警们发现,其中不少乞讨者在骗人钱财。

骗术一:家中发生天灾人祸,急需救助。前几日路过“肯德基”的行人或许还记得一个披麻戴孝跪在地上的老者。老者面前的“求援信”中,称其父母被烧死无钱安葬。实际情况是,这个已近七旬的老者,其父母在解放初就“入土为安”。110处警民警盘查他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人革包内搜出不同内容的“求援信”数张。

骗术二:家中经济困难,辍学求助。“特困生”是人们关注的对象。一部分骗子利用这一点,谎称自己是“特困生”,假乞讨真骗钱。11月22日下午,招贤桥上,一名老者看完一个乞讨者的“失学求助信”后感叹万分,将10元钱放到跪在地上的杨某手中,巡逻至此的110处警民警上前盘查,自称是物理系在读生的杨某连“电流符号是什么”如此简单的问题都答不上来。面对民警,杨某交待,与其一起来泰假乞讨的还有近十人。老者刚开始责怪110处警民警不讲人情,闻听此言,连声说错怪了110处警民警,是自己善心施错了地方。

初步统计,目前,在市区从事此类假乞讨的人员有近二十名。警方特别提醒市民,请正确认识路边的乞讨人员,不要轻信所谓的“悲惨遭遇”,想救助贫困者,请到民政福利等部门捐赠。

乞讨者范文第2篇

我问妈妈:“他的爸爸妈妈呢?”

妈妈叹了口气说:“可能是孤儿吧!”

“哦,真可怜!”我小声嘟囔着。

很快地,一天又一天的快乐生活让我把这件事情都淡忘了,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我又看见了这个小男孩。

那天下午,我做完作业去妹妹家玩,在妹妹家的楼下我遇见了这个小男孩,他在门口正和一个身材魁梧高大的叔叔小声说什么,好奇心促使我躲到了树丛后面,我想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小男孩交给叔叔一叠钱,叔叔样子很凶,大声对小男孩嚷着“下次,在交这么点就不给你吃饭了”然后从那叠钱里抽出一张甩给小男孩,小男孩接过钱,快乐地跑开了,他跑的时候看见了躲在树丛后面的我,他显然已经不记得我了,他跑到了小超市,买了块棒棒糖,撕开包装,美滋滋地含在嘴里。这个时候,我感觉他和我们一样有着无忧无滤的快乐

“看什么呀?这么发呆!”妹妹把我拽走了。

回家后,我把看见小男孩的事情告诉了妈妈,我很气愤,我们对小男孩的帮助竟然是被一个叔叔骗了,世上居然有这样的人,真是太了!妈妈怀疑那个男人是人贩子,利用小男孩乞讨来赚钱,我问妈妈,“小男孩的爸爸妈妈不管吗?人贩子要是打小男孩,他的爸爸妈妈不心疼吗?小男孩不上学吗?”妈妈被我一串子的为什么问住了,妈妈沉默好久好久,妈妈告诉我,我们周围还有很多事情很黑暗,需要我们一点点去改变。我们要帮助那些不能上学的孩子,同时也要惩处那些坏人,让他们不能在伤害那些无辜的孩子。

事情过了许久,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时常想起小男孩嘴里含着棒棒糖的快乐样子,他应该和我们一样生活在学校的怀抱,徜徉在书的海洋,享受父母的爱。我希望,世界多一分关爱,少一分邪恶,愿世界永远充满爱!

乞讨者范文第3篇

今天,我和妈妈一起去迎泽公园玩,刚下车就看见路旁有一位乞讨的阿姨。

她穿的衣服不脏不破,还穿了一双高跟鞋。她的身旁放着一张纸,写着:“我丈夫是个残疾人,家有一个两岁的小孩,由于生活所逼,我不得不出来乞讨,愿各位好心人帮帮我吧。”

要是遇到一位老奶奶或残疾人,我会给他们点钱,可这位阿姨既健康又年轻。

我心想:“你应该去找一份工作,靠自己的能力挣钱生活。”

太师三附小一年级:七色花11

乞讨者范文第4篇

——职业乞讨拷问着人们的爱心。

如何面对职业乞讨者?

有研究者说,乞讨者的情况是复杂的。——有的是出于无奈,为生活所迫,没有生计来源。其中以老人居多,没有子女养老或者是子女不孝,在原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沿街乞讨,风餐露宿,居无定所。——有的是求助,亲人患重病,无力支付医药费,向社会求助。——有的当成职业,其中很多人具备劳动能力,之所以乞讨是因为这个职业一天讨到的钱,可以赶上普通人从事体力劳动几天的收入,一旦从事乞讨就很难收手,于是就成了职业乞讨者。——极少数还有违法的,聚集成团伙、帮派,划地分界,强讨强要,甚至组织、欺骗、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乞讨者就是乞讨者,当他们把手伸向你时,就决定了他弱者的地位,他们乞求同情、怜悯、帮助。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有了面对职业乞讨时处理的基本原则——尊重和同情。尊重他的人格,同情他的处境。

一般情况下我不会对街头的乞讨者施舍,因为我认为救助街头乞讨者是政府管理的责任,又搞不清楚谁是职业乞讨者。我的捐款主要是突发灾害后政府的号召、民间慈善组织、专项救助活动、身边需要救助的人、对亲戚朋友困难的救助……当我对一项专项救助活动捐款时,发起人对我发来如下信息:“捐款要量力而行,照顾好自己,不给家人和社会添麻烦是最大的慈善。”我认为他说的对。

面对职业乞讨,给有给的道理,不给有不给的理由。但慈悲之心是不可缺的,怜悯之心是不可缺的,同情之心是不可缺的。面对职业乞讨,施舍不施舍是你的自由。但施恩图报的的想法是不应该有的;居高临下的姿态是不应该有的;冷眼相向的目光是不应该有的;四处炫耀的举动是不应该有的。施舍是人性的光辉,施舍是爱心的流淌,施舍是本质的再现,不要玷污了施舍的纯洁和神圣。

乞讨者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民乞讨权;政府救助

一、公民乞讨权概述

(一)乞讨权的本质。乞讨权应当归为一项道德权利,因为道德权利中的核心概念是道德伦理学。乞讨权有如下特征:绝对命令性、不可剥夺性和不求报偿性。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习惯了默认施舍行为并给予施舍,同时也不要求报偿,由此可知事实上,近年浮现的“禁乞”行为,其本质是人们不愿意长期形成的施舍道德习惯被利用被欺骗,在这样的情形下形成“禁乞”的思想与言行。权利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正当性,权利的正当来自于理性的认同,即权利是合理的。公民进行乞讨是因为贫穷,想要实现生存下去的目标,生存是每个人的绝对权利,迫不得已进行乞讨自然拥有其正当合理性。因此,乞讨权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国家无法承担解决乞讨公民生存权的法律责任,乞讨权上升为法律权利还不合适。

(二)乞讨权的主体分析。有权利的存在,就会有行使权力的主体。事实上权利的获得规则,从来都是基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人也能够共享的原则。也就是说,乞讨不仅仅是乞丐的权利,而是每个人的权利。

分析如下:前文都是以乞丐为主体进行叙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巨大的就业压力、不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日俱增的天灾人祸等,让每个人都有成为乞丐的可能性。出现上述问题时,及时的社会救助可以解决问题,即防止每个人有可能暂时甚至更长时间处于无助的情形,即乞讨或变相乞讨状态,这是社会赋予各成员的一种自救方法。概而言之,精细社会分工下,很多丧失知识优势而又不具备其他技能的人,成为乞丐的潜在人群,这部分人用不违法的手段以获取社会帮助,其行为具有道德正当性,成为权力主体。而如果说乞讨权的主体是乞丐,就等于剥夺了其他人的权利。

总而言之,“乞讨权是乞丐的出路,也是每个公民的出路”,不管是需要权利或尊重权利,都必须承认所有人都平等地拥有乞讨权,同时有义务彼此尊重对权利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乞讨权的主体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性限制,如被租赁的未成年人乞讨,其缺乏主观意识表示,不能成为乞讨权的主体,如果未成年人主动长期流浪乞讨,那么成为乞讨权的主体身份就要被限制。

二、政府救助分析

(一)法律救助。目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是目前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重要方式,但其效果不是特别理想。

实际情况是,救助站并没有收容太多乞讨者,街上仍然有大批乞丐,大多数乞丐拒绝被救助。调查分析存在如下原因:大多数乞丐并不真正理解自己的乞讨权利,更不知道《救助管理办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被救助对象为自身无生存能力、无亲友投靠、不具备享受社会保障资格、并且正在以乞讨为生的人员,这一规定使很多乞讨者成为被排除的救助对象;同时,符合救助条件的乞讨者又认为救助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己的问题,且害怕救助站限制自身自由,又不情愿接受救助。

另外,通过了解可知,目前我国对乞讨者的救助仅限于物质救助,缺少心理辅导。建议应充分考虑长远利益,采用救助+道德教育+就业辅导的方式,帮助乞讨者彻底结束乞讨生活。如,在试点地区建立起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乞讨人员提供清洁工等岗位。而为便于查询接受救助者的资料,可在全国建立起户籍查询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二)社会保障救济。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制定措施,对年老、失业、遭受灾害、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进行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福利保障系统是解决乞讨问题的重要社会保障,其可以使社会成员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权力,避免两极分化加剧,促使社会物质财富增长。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做基础,就很难保障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稳定,更无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强调的是,在乞讨大军中,大多数属于农民阶层,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属于弱势群体,除了社会生存压力外,还要面对天灾人祸,所以,从历史与现实上看,乞讨成为农民延续生存的方便之门。所以,建立覆盖广大农民的健全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实现政府救济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可能成为乞讨者的隐形人群,要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保证其在经济上拥有平等地人格尊严。

(三)民间救助。《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城市乞讨者进行的救助,但对农村乞讨人员的保障却没有明确规定,等于将其划在了乞讨权的权利保障之外。从长远考虑,救助的社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于社会上有爱心的团体进行乞讨者的救助,有时候,会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这些社会团体多由志愿者充当,其工作效能与质量颇佳,政府也可以为这些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进行捐助,也可以实现救助与乞讨者的真正对接,打击以“乞讨”为掩盖的各种欺骗与犯罪行为,如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职业乞丐”,不法分子操纵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榨取乞讨者的乞讨所得等。

三、结语

不管从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境,还是从道德与法律的层面看,乞讨权均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对于社会管理而言,关键是做好疏与导,应通过法律及政府设立的机构、社会保障体系加上民间救助,共同完成对公民乞讨权的保障与生存窘境的救助。以保障现行乞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可能沦为乞丐的隐形人员的社会福利,避免贫穷队伍过大引发社会动荡,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邹南,侯磊.试论行乞权[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4(10).

乞讨者范文第6篇

乞讨,一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我国法律有对乞讨人员救助的规定,亦对强迫儿童乞讨、拐卖儿童等乞讨衍生出来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但没规定乞讨行为属违法。然而,在职业乞丐越来越多、行乞花样不断翻新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亦面临严峻挑战。笔者的看法是,在没相应法律法规出台前,与其乞讨“队伍”鱼龙混杂,倒不如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探索进行“持证上岗”。

事实上,早在16世纪,西欧就有国家出台了针对残障人士的“行乞证”制度,而今这种制度已经在英、法、德、荷等国广为建立。也正是基于此,让政府承担起鉴识、管理和规范乞丐群体的公共责任,有关部门对乞讨者发放“行乞信用证明”,理当成为一种期待。从另一个角度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给真正无劳动能力的人发乞讨证,将假乞丐清除出去,有助于消除职业乞讨的不当存在,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救助。

一个文明的社会,任何复杂的情况都不应该使我们放弃对同类给予最大可能的尊重。乞讨者只是以这种卑微的方式让自己生存下来,针对他们“乞讨排行榜”,羞辱的不是乞讨者,而是执法者自己。所以,在限制乞讨的问题上,政府既要致力于对丑恶的清除,更要实施对弱者的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

乞讨者范文第7篇

一、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问题

自人类文明开始以来,乞丐就一直存在着,所不同的是,他们随着历史的变迁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建国初期为了医治战争和旧社会留下的创伤,收容遣送制度就已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而其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始于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公布(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到20世纪90年代,收容遣送的人员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2003年6月公布并于当年8月1日生效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使新的社会救助制度代替了在中国历史上沿用长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这一过程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和稳定社会秩序这两种价值的选择或者权衡。然而,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由于强调被救助的自愿原则,使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选择接受救助也可以拒绝救助,因而,新的管理办法颁布后,出现了流浪乞讨人员大量增加,特别是一些特殊的痴、呆、傻人员,城市管理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问题。并有90%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类似的情况在我市各县地区都普遍存在。一时间,如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社会救助和关怀,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二、我县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状况调查

我县属于西北地区交通要道,位于咸阳市西部,312国道和福银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乾扶旅游专线穿城而过,交通便利,东接西安、咸阳,西邻宝鸡、北靠甘肃平凉地区,流动人口多,人员复杂,接受救助的对象也比较多。

根据民政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将那些在某市无固定居所、无合法经济来源、无正当职业的外来人员界定为“流浪者”,把以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的人员界定为“乞讨者”。根据上述界定,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三无流浪人员”,主要分为流浪儿童(包括有轻微违法活动的儿童)和成年流浪者,这部分人占流浪乞讨人员的多数,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中相当比例的人涉嫌违法活动;第二类是乞讨人员,其中分为职业乞丐、残疾人乞丐、无返乡能力的临时性乞丐等。

关于第一类人,在我县主要是因为夫妻冲突、家庭破裂、遗弃残疾儿童、拐卖导致流浪儿童产生,成年流浪者一部分农民及城市失业者由于个人无一技之长或无工可打而沦为流浪乞讨者;还有一部分人沾染了好逸恶劳的恶习,自甘堕落到流浪乞讨者的行列。成年乞讨者一般为本县附近的老弱病残无生活能力者为主。

第二类人中的乞讨者主要以甘肃、宁夏等省的贫困地区为主,其中有季节性乞讨者,也有长期职业性质的乞讨者,这些人群往往不愿意接受救助返乡,或者反复接受救助。如07年我县救助的一个78岁姓王的乞讨者是来自宁夏泾原县贫困地区,在我县以乞讨为生,长达3年,不愿接受救助。还有三原县1名冻坏双脚姓贾的女性乞讨者在县医院实施医疗救助的过程中,不愿说出真实地址和姓名,原因是两年前,丈夫离她而去,娘家父母均患精神病,自己无人管,生活不能自理,怕回原籍。这种情况给救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需要从根本上给予解决乞讨者的实际问题。

三、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原因分析

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为何离乡背井外出流浪乞讨,可以从社会的、个体的、文化的等方面分析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客观存在。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贫困地区农民涌入发达地区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边远地区收入极低,生活困苦,农民在城市流浪乞讨所得也比在当地收入高,两相比较,外出流浪乞讨便成为一些人的“理性”选择。流浪乞讨的社会原因不解决,流浪乞讨就不可能禁绝。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村老人、残疾人生活没有保障,一部分人被迫走上流浪乞讨之路。

从文化方面来看,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里,既有主流文化,同时也存在着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或“次文化”,而流浪乞讨文化便属于这种性质。在这类群体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在我国某些地区出现的“乞丐村”里,村民的流浪乞讨不仅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反而为其他人所羡慕和效仿。亚文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支持不容小视,铲除其赖以生长的土壤,除了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之外,大力张扬进步的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树立自尊、自重、自强的生活价值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

四、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管理

(一)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除极少数人员之外,绝大多数正常的社会人不会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是社会环境造成他们离乡背井外出讨生活,社会应对他们的不幸给予同情,政府更应该对其实施社会救助,而不是采用驱赶和设立“禁讨区”等限制性规定,压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空间。

对于城市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来说,流浪乞讨人员不仅涉及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关怀问题,更由于流浪乞讨人员大量积聚在城市繁华地带、旅游景区,其肮脏的形象、不良的行为习惯玷污了城市脸面,破坏了对外开放的城市形象。

面对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如何兼顾社会救助收容治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成为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课题。笔者认为,政府在制定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法规和政策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策的制定必须要有法理依据。在一个法制社会,政府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其法理依据。在法律规定还不够清晰的领域,公共政策应尽量照顾弱势群体,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如果明文禁止乞讨,很可能受到违宪的指责。如果以强制手段驱散或拘留流浪乞讨人员,也会触犯相关法律。

(二)要从重国家权力、重社会控制,转为侧重于全社会范围内救助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体现以人为本、体恤民生的原则。社会控制只是作为社会制度中的一种补充机制发挥作用,而社会救助则是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重要举措。

强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和管理,从国家层面上讲,根本点在于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逐渐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通过收入再分配手段,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逐渐缩小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贫富之间的差距。[

其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以及遇到紧急、突发或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基本物质帮助和相庆制度安排。尤其是对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艾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的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为此,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人员配置,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设施(如救助站、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的福利场所等),专门安置这些需要政府长期承担保障责任的人群。提供基本的救助物品和药品,以体现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其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控制,并在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一些法律解释细化和可操作化。例如,对未成年的流浪乞讨儿,可以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对强讨恶要,骚扰路人、游客的乞讨人员及其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者,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对于混杂在流浪乞讨者中间的刑事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给予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其三,实现社会救助社会化、多元化。长期以来,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管理格局使社会非政府组织发育不良,弱化了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形成政府包办社会保障的畸形局面,这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救助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为公众的慈善行为提供一个正常的通道,使善款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人身上,以此挤压职业乞丐的活动空间。

其四,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扯皮推委的情况,政府应明确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主体,规范公安、城管、民政、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使其依法管理,执法有据。

五、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建议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要求行政主体做到依法行政。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该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是政府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个体现,这一行政行为自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既然国家和各个地方都有相关的法规或者规章,而且这些规章自身基本符合法治精神,那么行政主体在具体管理中便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而不能做出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行为——例如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2、司法权力应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正如前文所言,地方规章整体上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立法宗旨,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发生了歧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行政机关应该对此类行为加强监督,而且司法机关应该在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具体做法可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司法权力对地方规章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宗旨或者规定的享有审查的权力。(2)对行政主体的侵犯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3、建立、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涌现,从根本上说体现了城乡经济的巨大差异从社会保障水平上来看,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占有0.18%,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90倍之多。在目前所能及的范围内,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可行的方法便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才能使流浪乞讨人员最大可能的降低。这也是目前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具体做法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1】。

4、强化财政拨款制度,实行激励机制。

在目前情况下,即要做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合理救助,又能激发地方管理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救助工作进行一定的补贴,同时对救助机构由省级政府统一协调,合理布局,以期使有现的管理经费在使用中做到经济、效能。另一方面可以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指标之中,确立激励机制。这样便于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会为流浪乞讨人员治理提供一种动力。

5、放宽慈善机构进入标准,发挥慈善机构救助作用。

乞讨者范文第8篇

9月15日,几张关于南昌市新建县西山镇庙会的照片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引起了轩然大波。从照片上可看到,很多行乞者蹲坐在一排“铁笼”内。据西山镇政府澄清,这是因为庙会游客多,为避免发生踩踏事故,所以将乞讨者用铁栅栏圈了起来,但来去自由,并无限制人身自由。从随后更全面的照片中可以看出,乞讨人员神情轻松、甚至面带笑容,前几张相片难免有挑动情绪的嫌疑。

关于此事,舆论观点多在卑微的行乞者和强势的政府之间做议论,认为政府的做法带有侮辱的意味。但判断侮辱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即使老百姓用直觉、情感去直接把握表象,得出简单的结论,但媒体却不可以一种“天真的幼稚”态度去简单判断,而应该成熟而世故的看待这个现实中的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基于价值观、个人权利、契约的逻辑推导,冷静、客观地得出结论。

先假设一下,没有这种限制会出现怎样的场面,或者说,原本是个怎样的场面。任何一个有着被纠缠乞讨经验的人都不难得到结论:围、抱、拦,甚至浑水摸鱼、引致犯罪。乞讨者绝非温顺恭良,当地管理者如果仅仅在地上划线,或用一条尼龙绳,决不可拦住他们。据网友称,当地去年就曾发生过乞讨事故。

其次,用铁栏的形式划定乞讨区域,不过是双方认可的一种约定形式,这种形式似乎带有侮辱的意象,但生活中、职场中,这种意象和限制何尝不是无处不在呢?只要按契约行事,有着来去的自由,这就仍是双方的自由权利,不能加以干涉。

这种安排其实各方均相对满意:香客不受打扰,乞讨者也可得到香客慷慨的施舍。不过,旁观者却不满意了,因为他们柔软的心被触动了。他们要求乞丐更多的尊严,更自由的行乞,不过,这些高喊平等、尊严的旁观者,这些以“我们”二字唤起阶级情感的人,实际并不付出代价。

需要深思的是,如果在一个崇高的理由下,人没有放弃自尊的权利,没有处置自己的权利,铺就的不会是预想中通向人人平等的天堂的道路,而是一条通向奴役之路——中的农民“被尊严”,无法外出逃荒,等待的他们的就是倒毙道旁的命运。而这里,非得要求乞讨者的尊严,换来的却是几方的双输,背离美好的愿望。

现实一次次的证明着基于权利的逻辑推导的精准和重要:看似无情的遵守基本权利以及逻辑衍生,才会带来公民权利、福利的提升,而看似热情似火,充满友爱的直接用情感和崇高去判断现实,最终会带我们走向反面。

往深层次想,这种全民乃至媒体对庙会管理者的责问,反映的不过是历史深处灌输的观点:“贫贱者最高贵、贫下中农天然的占有道德高点,离真理和高尚更近”。当一个天然的弱者形象“乞丐”和一个天然的强者符号“政府设下的铁栏”同时出现时,就立即触发了旧时意识形态灌输下的这些观念,轻而易举地冲破艰难启蒙得来的那一点点可怜的权利、契约观念和冷静的逻辑。

就现代社会的观察而言,良好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教育是更高尚的条件。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看,安全需求层次并无多少道德的空间,但人到了自我实现需求阶段,高尚不但是能力所及,更成为一种精神需求——比如自愿的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