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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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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广西钦州湾 海洋监测 方案研究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6-001-02

1 概述

海洋环境监测是人类获取海洋环境信息、分析和掌握海洋环境状况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进行科学海洋环境管理与执法的重要基础。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海洋环境监测不仅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满足广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提供了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程度和效果。随着北部湾经济飞速发展,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对钦州湾海域的环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结合钦州市临海工业发展规划特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海域环境保护目标探讨海洋监测方案。

2 海洋环境监测方案

2.1 钦州市临海发展概况及保护目标

钦州市把石化、林浆纸、能源作为龙头支柱产业,延长产业链,打造临港产业集群。目前钦州临海工业以石化园区为核心,以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厂为龙头,积极引进下游配套产业项目;园内已投产石油化工、磷化工等企业。将来钦州市政府着力于加快产业集群,先后引进了国内外知名的石化企业进入园区,而且形成了一条低碳而又相互处于价值链高端的产业链。

钦州湾开发利用现状主要包括港口资源、海水养殖及滨海旅游开发等。

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茅尾海东岸度假旅游区、七十二泾风景旅游区、茅尾海西南部滩涂养殖区、茅尾海北部滩涂养殖区、茅尾海采砂区,茅尾海大蚝增殖区、沙井港航道、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林湾休闲居住区、茅尾海东岸辣椒槌片区、虾塘等,主要保护水质、生物质量、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等。

2.2 监测方案设计思路

本次海洋监测方案的监测站位设计主要结合目前已有的国家常规站位并综合考虑钦州湾海洋环境功能区划、钦州湾目前海域资源开发特点和单独进行废水排污的大型企业排污海域;监测项目的设计综合考虑海域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单独设置排污口工业企业废水的排放方式和特征污染物;样品的分析均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各项目拟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监测频率主要考虑海域三个特征水期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和生态系统特点等;全程质量控制。

2.3 海洋水质

(1)监测站位布设:本方案监测站位布,如图1所示。

(2)监测项目:气温、水温、水深、透明度、pH值、盐度、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无机氮(包括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挥发酚、铜、铅、锌、镉、汞、砷、六价铬、总铬、硒、镍、石油类、氰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等。

(3)采样方法:用观测船只进入预定站位,使用GPS 进行定位,测量水深。根据水深,进行水温、溶解氧、pH值 等现场观测,并采集水样,根据《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3-1998),水深10米以内只采表层(海面以下0.1~1米);水深为10~25米,采表层和底层(离海底1~2米);水深为25~50米,采表层、10米层和底层;样品进行分装、预处理、编号记录、保存。

(4)监测频率:本方案建议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2.4 海洋沉积物

(1)监测站位布设:同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如图1所示。

(2)监测项目:水份、石油类、硫化物、总有机碳、总汞(Hg)、铜(Cu)、铅(Pb)、锌(Zn)、镉(Cd)、总铬(Cr)、砷(As)、镍等。

(3)采样方法:取表层沉积物样品进行分析。

(4)监测频率:沉积物每两年一次。

2.5 海洋生物质量

(1)监测站位布设:本方案监测站位布,如图2所示。

(2)监测项目:根据当地海洋生物资源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双壳类、甲壳类和鱼类分析其体内可食用部份的铜、铅、锌、镉、总铬、砷、汞、镍和石油烃含量。

(3)采样方法:现场捕获

(4)采样频次: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

2.6 海洋生物生态调查

(1)站位布设:同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如图1所示。

(2)调查项目:微生物(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估算;浮游植物种类组成,细胞丰度(cells/L),优势种分析,多样性指数;浮游动物种类组成(各类浮游动物的种数),生物量(mg/m3),密度分布(个/m3),多样性指数。

(3)采样方法:微生物采集水样;叶绿素a及初级生产力采水器采集,固定剂固定;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垂直拖网采集。

(4)采样频次:每年一次。

2.7 质量保证措施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方案监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分析仪器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野外采样监测仪器在使用前进行校准,确定监测采样处于正常状态才投入使用;承担监测任务的人员持有合格上岗证,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3 海洋监测方案设计考虑的关键因素

海洋监测方案设计考虑的关键因素建议考虑以下五个方面:(1)应该了解各个环境监测单位的工作概况,这其中包括工作范围、能力和服务性质等。这样能够让管理部门合理的配置、协调监测资源,减少重复工作浪费监测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2)从政府的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和临海发展总体规划出发,结合现有的海域资源利用开发强度和特点,合理的布设监测站位,选择特征污染物作为监测项目,使监测数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便于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掌控和对企业的监管。(3)充分调查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其分布、范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保护主要对象的级别以及相应执行的标准等。(4)考虑受纳污染物的环境载体自身的变化特点。表现在水期不同的海域变化,生物的成熟时期等。(5)方案调整。方案形成是在不断变化的,随着北部湾的发展,海域使用功、污染物排放的变化需要不断的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4 综述

总而言之,随着钦州湾海域资源利用强度不断增加,工业发展迅速发展,公众对海洋环境关注日益增强,海洋环境监测显得越发重要。笔者认为合理全面的监测方案能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更好地发挥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系统的掌握钦州湾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S].

[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S].

[3] 海洋监测规范(B17378-2007)[S].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2篇

 

1.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概况

 

1.1业务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建设在经历了准备时期、起步时期、发展时期和提高时期四个阶段后,进入了目前的国家与地方共同发展时期。l999年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提出了一个落实,二个突破,三个加强和四个提高的要求,标志着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且健康发展时期。目前,全国省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已经基本建立,并且开始陆续工作,市地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也在建设之中。与此同时,在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带动下,国家海洋局原有的监测业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初步形成了四级监测业务体系。所以,中央和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密切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级政府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完善合理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

 

1.2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开始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海洋环境监测资料审核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资料、资料、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的规章制度,经过几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系统内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初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1.3业务管理不断深化,监测质量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计划方案逐步科学化、系列化,监测业务活动逐步规范化、统一化,监测资料信息管理逐步标准化、程序化,监测网路管理逐步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已经步入正规。特别是国家海洋局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分局也相应成立了本单位的质管小组,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年以来,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一直得以有效运作,组织实施了从现场调查、站位布设、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资料处理、综合评价等海洋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完成了国家海洋局4个监测中心人员考核上岗、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标准物质研制、实验室互校、海洋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的编制等工作,对于确保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资料资料的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海洋经济建设与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资料发挥了重要作用。

 

1.4监测领域不断拓展,监测内容逐渐丰富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的覆盖海区已近300万km2,包括滨海区、近岸海域、近海海域和远海海域。为沿海城市海洋倾废区的选划与管理,大中型港口疏浚物海上倾倒区选划,沿海电厂海上倾倒区选划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等海洋环境管理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所获得的大量资料、资料,在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开发利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获得了重大发展。在大幅度调整充实趋势性监测站位,不一断完善包括水质质量监测、沉积物质量监测、生物质量监测、放射性监测、大气监测等监测介质在内的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陆源排污监督监测、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及河口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增养殖区监测、海水浴场监测、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倾倒区监测等海洋功能区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不同目标、不同服务物件、不同层次的全方位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极大地丰富了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领域与工作内容。

 

2.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所面临的新形势

 

2.1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总体状况主要表现为沿岸海区环境质量逐年退化,近海污染范围持续扩大,营养盐和有机污染呈快速上升趋势,突发性污损事件频率加大,海洋生态破坏加剧。究其原因,海洋环境的压力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排放到海洋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物逐年增多,通过不同途径入海的各类污染物质已达1500万t/a: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自身污染:围海造地、滩涂开垦、海洋工程等其他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的破坏等。十五和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沿海地区经济持续发展,人口继续增长,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海洋开发全面展开,新的经济热点不断涌现,我国海洋环境正面临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大的压力。

 

2.2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海洋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也要求基本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趋势,使部分污染严重的重点河口、海湾、港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必须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执法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必要在一些严重污染海域实施环境整治工程,海洋环境监测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2.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深化赋予了海洋环境监测新的任务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随着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由以往单一的污染防治向对海洋生态的监督管理的深化,开展非污染要素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开展海洋生态监测等一些新的任务已经成为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4海洋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监测的需求日趋加大

 

为贯彻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海洋渔业、海盐业、海洋制造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服务业等各项海洋产业的发展,无论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项目建设阶段还是在后评估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都需要海洋环境监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有些海洋产业如海水增养殖业甚至其生产过程自身都离不开海洋环境监测所提供的海洋环境资料资料。

 

2.5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为公众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空前提高,人们对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空间的环境质量日趋关注。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活动安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已经成为各级监测业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走出政府的小圈子,走向社会大舞台。

 

2.6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求尽快将监测拓展到全部管辖海域

 

海洋的全球流动性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使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国家将海洋污染问题的关注点放在中国,特别是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科学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将保障我国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和环境外交中处于有利位置。

 

3.海洋环境监测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

 

3.1海洋环境监测是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监测,一方面可以对海水的污染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比如对海域中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掌握,提出防治污染的技术和措施予以及时的控制和治理,为海洋养殖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土环境。

 

另一方面利用检测所获得的资料和资料,对沿海的经济建设和开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潍坊市三北开发规划的制定,南海莺歌海油气开发,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建设,辽河滩海油气勘探开发工程建设,香港策略性污水排放工程环境评价等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海洋环境监测获得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在沿海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以及滩涂开发、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海上溢油事故索赔等方面也得到大量应用,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

 

总之,虽然我国的海洋检测系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其中的不足也逐渐的显露出来,所以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海洋环境检测的工作要不断的继续,并且不断的提高检测的水平。同时海洋环境检测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意义也是重大的,只有拥有了良好的海洋环境,海洋经济才有发展可谈,所以海洋环境检测势在必行。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3篇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显著提升,人们对于海洋环境的利用需求以及利用能力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海洋环境也极大地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海洋工程作为人类进行海洋活动的重大设施,也是人类影响海洋环境的重要工程。因此,我们要想了解人类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就必须从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出发来进行研究,进而使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1 海岸工程影响海洋水质

 

(1)海岸工程的运行影响着海水的温度。海岸工程中的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机器来带动,这些机器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热量,这些热量传递到附近海域当中,会明显提升海水的温度。海水温度提升之后,海水中原有的微生物群、鱼虾以及水藻种类就会面临着生存环境的改变,而这些生物的生存对于温度的要求较高,因而,就很容易造成大量海洋生物的死亡,甚至会造成某些生物的灭绝。

 

(2)海岸工程的运行影响着海水的水质。在大部分海岸工程的运转过程中,都会产生废水,这些废水虽然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了一定的处理,到达了排放的要求,但是其各项检测指标依然与海水本身有一定差距,这使得这些废水排放到海洋中之后,改变了海水原有的水质,对海水产生了一定的污染,对近岸生物的生存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而另有一些不良分子,在监管不到的地方,肆意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排放到海洋之中,严重地污染了海洋水质,威胁着海洋生物的生存。而这种污水排放由于远远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因而对海洋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需要人工来进行处理。

 

2 海岸工程影响海洋水文动力环境

 

海洋水文动力环境使得海洋系统内部和大自然外部都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通过这个循环,海洋系统内部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态环境,海洋外部的大自然也能够在海洋适当运动的带领之下得到良好的循环。但是,海岸工程对于海洋水文动力环境产生了严重地影响,使得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的良性循环被打破。

 

(1)海岸工程对海湾的纳潮量产生影响。海岸工程的建立,使得海湾的纳潮量明显减小。这样,在通过潮水流动来进行的水质交换过程中,近岸的海水就难以通过潮汐来与深海中的水产生交换,就造成了海洋当中,各种不同区域的水质差异较大,海洋旧有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等状况。而纳潮量减少之后,产生的另一个重要负面影响是,海洋的自净能力退化,由于近岸与深海之间的海水交流减少,因而难以通过潮汐和洋流实现海水自净的效果,最终使得海洋污染难以有效控制。

 

(2)海岸工程对海湾潮流场的影响。海岸工程的存在减缓了进入海湾的潮流的速度,在潮流速度降低的情况下,近岸的海水与深海水难以充分地交换,这样,就使得近海海域污染较为严重,同时,水质与远海差异较大,变得不适宜生物的生存。

 

3 海岸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海岸工程对湿地的影响。首先,海岸工程使得近岸污染物增多,这些被污染的水进入到近岸湿地当中,影响着近岸湿地的生态环境。被近岸工程污染的海洋水通过循环进入到湿地当中,使得湿地中各种污染超标,造成了湿地生物的减少,影响着湿地的生态平衡。

 

其次,海岸工程加速了沿岸土地盐渍化。在海岸工程的影响之下,沿岸湿地水分蒸发量上升,使得沿岸湿地的盐渍化程度加快,使得沿岸湿地变得不适宜生物生存。最后,海岸工程用水量的增多使得地下水位迅速下降,容易造成海水倒灌,既影响人们的正常用水,也使得近岸湿地的盐碱度失去平衡,影响湿地生物的生存。

 

(2)围海造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围海造田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使得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围海造田影响了潮汐的正常流动,这使得潮汐的力度减弱,影响了海水的自净能力,同时也使得不同水域之间的水质交换变得极为困难,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此外,围海造田也影响到了近岸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使得近岸海洋生物大量灭亡,影响了海洋生物的多样性。

 

4 海岸工程对近海渔业的影响。

 

(1)海岸工程破坏了近海鱼类的生存环境。在近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对海洋的利用,同时也会向海洋排放一定的废水,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鱼类一旦吸收这些重金属,就会产生变异或者灭绝,这使得近海鱼类的多样性遭到严重地破坏,进而威胁到整个海洋的生物系统。

 

(2)海岸工程使得陆地积蓄的营养物质在短时间内大量向海洋释放,造成了藻类的大量繁殖。近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使得陆地植被显著减少,这样,在海洋运动的过程中,陆地积蓄的营养物质在短时间内就会大量地随着海水向海洋释放,这些营养物质为海藻等提供了大量的影响,使得海藻迅速繁殖。而海藻的迅速大量繁殖,不仅仅使得其消耗的海洋资源增多,同时还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物质,影响着近海鱼类的生长和繁殖。

 

5 结语

 

综上所述,海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得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循环功能和自净能力下降等。而这些对海洋产生的影响最终都会回到人类身上,对人类产生极大的冲击,包括温室效应、地下水污染以及气候异常等。

 

因此,我们在建设海岸工程的过程中,应该尽量考察海岸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减少海岸工程的数量和规模,同时,尽量合理选择海岸工程的位置,严格控制海岸工程运转过程中的废物排放,使得海岸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福州;填海;海洋;生态环境;影响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0-0156-02

1 福州市海洋环境现状

福州市是省会城市,也是海洋大市。福州与台湾一水之隔,海域面积10573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6.91%。滩涂面积582.76 km2,占全省的28.1%。海岸线长920km,占全省的1/3。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是深水良港。海岸地貌类型复杂多样,构成众多独特的自然景观,海洋旅游资源丰富独特。海洋能和风力能资源丰富。2013年全市海洋经济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24%,占全省海洋经济增加值的32%,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6.7%。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13年福州市海洋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海水水质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达60.8%,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面积达74.1%。闽江、龙江和敖江入海污染物总量基本达到削减目标,但仍有部分指标超标。

2 近年来福州市填海情况

为了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近几年福州市用海项目增加较快,2012年全市确权用海项目7宗60多公顷;2013年确权用海项目17宗400多公顷;截止至2014年5月,全市确权用海项目13宗,总填海面积160多公顷。填海工程主要分布在罗源湾、福清江阴和长乐,与《福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相适应。建成临港生态工业区、港口物流集聚区和综合服务区,解决当地群众的就业问题,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海洋生态保护带来一定影响。

3 填海对福州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填海项目的建设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缓解了土地供应压力,却造成了所在海域经济鱼虾贝藻类等海洋生物资源的大量衰减,改变了区域海洋动力学环境条件,而且还给海洋、海湾、河口等区域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海洋生态环境。

3.1 滨海湿地

填海工程会造成滨海湿地的功能退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和时空动态。湿地生物的栖息地丧失之后,鸟类和底栖动物的生存环境不复存在,给这些生物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1]。以填海造陆工程为例工程实施之后湿地生物的种类和平均数量都明显减少,但某些生物则大量的滋生,如多毛类种类获得了生存的优势,过量的磷、氮无法被原有的环境消化,导致大量的藻类滋生,引发了诸如赤潮等海洋灾害。海洋工程项目数量在逐年增加,湿地面积不断下降, 1992年10月,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区和长乐国际机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福建省七届三十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将海蚌资源保护区的中部划出一片海域作为机场的排污区。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的面积调至13000公顷。因而,填海项目之于湿地生态影响的研究和保护必须进一步深入。虽然福州填海湿地影响研究已经得到开展,但其研究只是局限于消极结果发生之后的研究,如湿地功能退化、湿地面积缩减、湿地生物种群的统计等工作,并不能阻止湿地生态系统的逐渐减少的趋势,并且许多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为湿地生态系统的环境影响提供充分的支持[2]。

3.2 海洋渔业生态资源

填海项目的实施会挤压鱼类的生存空间,鱼类的产卵、发育、捕食的区域都会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减,填海甚至还会导致鱼类资源的消失。由于填海工程的增加,导致鱼虾类的栖息地减少,并且受到人类的污染,影响了其繁殖的能力,导致该地区的鱼虾类的养殖业和捕捞业都不同程度的遭到破坏[3]。福州是渔业大市,水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连江县、罗源县和福清市,渔民沿用传统投放鲜活饵料养殖,过多的饵料累积在鲍鱼和鱼类等网箱底部,导致海水水质恶化,海洋赤潮频发。2010年赤潮灾害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频率达7次,主要发生在连江定海湾及黄岐半岛、罗源湾和长乐至平潭海域,累计面积达896平方公里;2012年全市发生大面积有毒赤潮,造成鲍鱼死亡8.3亿粒,损失金额11.7亿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3海漂垃圾

由于建设项目填海在实际运作中环境影响论证和保护等方面工作尚不够充分,在填海过程中,施工作业区域的拓展和工程建设废料未能得到很好的收集、转运处置,并且随着生产营运期人类活动扩大和加密,产生的大量垃圾以各种方式进入海洋,形成海漂垃圾。沿岸个别工业企业的各种固体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随大雨冲刷入海;水产养殖使用的塑料泡沫等影响海岸带美观,堵塞渔港,侵占滩涂,影响了海水水质。随着海流与潮汐等海洋水文动力的作用,海漂垃圾扩散到更远的海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海漂垃圾的污染种类繁多,其中以塑料所占的比重为最多,塑料在海水中还会缓慢的降解,降解后的垃圾被海洋生物吞食之后,通过海洋食品进入人类的餐饮行业,从而危害人类健康[4]。

3.4非法倾废

由于大量的海洋工程上马,福州周边海域成为海洋疏浚倾废活动最频繁、最复杂的区域之一,倾废发生的主要区域为罗源湾及福清江阴附近海域,倾泻的废弃物主要是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设码头、海洋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非法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破坏生态平衡及海洋渔业资源,给海洋倾废管理带来巨大挑战。近三年,福州市海监支队就查处非法倾废的“碧海”案件12起,共收缴罚款83.5万元。

4 对策及建议

1)建立填海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填海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鼓励类、保护类等项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机制,将填海项目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海洋环境保护的机制中来,确保福州海洋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2)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责,海陆统筹,联合执法,明确责任。加快出台地方海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填海环境污染的责任,将海洋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3)公众参与,依法听证。将填海生态污染问题公开化,在制作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通过公众参与工作,了解公众最为关心的环境问题和最为关心的环保保护目标,比便采取相应措施,使环境和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依法组织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治理。用海项目将引起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应依法缴纳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可用于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态环境,为鱼、虾类聚集、栖息、生长和繁殖创造条件;选择适合当地的苗种进行增殖放流;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5 结论

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填海作为拓展发展空间的一种选择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而研究、分析其作用机理和影响因素,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展填海项目的研究,使之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涛,赵新生,张彦彦.围填海造地工程施工对海洋水环境的影响研究:以连云港连云新城围填海项目为例.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5:26-30,73.

[2]谢挺,胡益峰,郭鹏军.舟山海域围填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与对策.海洋环境科学,2009,28(s1):105-108。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化学消油剂溢油污染污染控制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海洋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断地增多。溢油污染是各种海洋污染类型中发生频率最高、分布面积最广、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种。溢油发生后可采取多种应急措施,如采用围油栏围控、机械回收、就地燃烧或喷洒化学药剂等,其中,向溢油海面喷洒化学消油剂是较早采用的一种方法。特别是在大风浪中或入海油量很大、回收效率很低的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是常用的应急措施之一。化学消油剂犹如消防器材中的灭火器一样,已成为港口码头、海上石油平台、航运船舶等防溢油必备的物品之一。

对处理水域溢油的化学制剂统称谓油处理剂。按其类型可分为凝集沉降型、凝集上浮型和乳化分散型3种。当前各国使用最多、效果较好的是乳化分散型油处理剂,也称之为化学消油剂或溢油分散剂。但化学消油剂在应用中若使用的是乳化效率差、毒性大、不易降解的劣质分散剂,或者在水交换差的局限水域内使用分散剂,就可能出现油被乳化进入水体却不能扩散,水体油份浓度急骤增加而窒息水生物。破坏生态环境的局面,或发生劣质分散剂毒死水生物的情况。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二次污染”问题。安全合理地使用和管理消油剂,是项操作复杂的工作。当前,许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人对消油剂的相关知识以及管理和使用规定知之甚少,同时,又缺乏这方面的培训。而合理地正确使用合格的分散剂是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须,故对此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二、化学消油剂的发展简史

化学消油剂研发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至今,其发展大致经过3个阶段。第一代称谓“醚型”产品,采用毒性很大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如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类。第二代称谓“酯型”产品,这种消油剂是非离子的,毒性小,乳化性良好,如聚乙二醇油酸酯、聚氧乙烯山梨醇酐油酸酯等。第三代主要是指浓缩型的,且其原料山梨醣醇、脂肪酸等都是来自农副产品,溶剂是用合成的聚乙二醇,毒性非常小,只是第一代产品的1‰。

三、化学消油剂的作用机理

化学消油剂是表面活性剂、溶剂及少量助剂复配而成的油处理剂。其作用机理是利用表面活性剂的乳化作用,使油膜乳化形成O/w型乳状液。溶剂能降低油类黏度,使其易于乳化。而少量助剂能促进乳化分散过程,提高乳化效率,增加乳状液的稳定性。

当将足够量的化学消油剂喷洒在溢油膜上时,表面活性剂分子即刻在油一水界面上发生定向吸附,亲油基伸向油,亲水基伸向水,使界面张力大大下降,并形成具有一定强度的界面膜。其结果削弱和降低了油膜的黏聚性,使油膜易于乳化分散成小油滴而转入水体中,尤其是在外动力(由风、浪或工作船引起)作用下,能加快其乳化分散过程而形成O/W型乳状液。且其沉降深度不超过3m,易于在海面上扩散,并经历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变化而使其自然消失。图1表达了化学消油剂扩散过程的几个方面。

图1扩散过程

四、化学消油剂的特点

1.化学消油剂的优点

快速形成水包油型微粒子,降低了油分浓度,增大了油粒子的表面积。利于石油的溶解和蒸发、生物降解和氧化作用(主要是光氧化反应)的进行,加速自然净化消散过程;同时使水生生物不能与油粒子表面直接接触,避免或减少了石油对水生生物的毒害;使石油失去了黏附力,不再黏附船舶、礁石和海上建筑物;防止形成油包水型乳状液(巧克力奶油冻),减少了石油沉积;在海浪高于1.5m,不能使用围油栏和撇油器等机械清除溢油的情况下,选用直接喷洒消油剂的方法,实现对海面大面积溢油的控制和清除处理;可减少烃类扩散,减少爆炸和火灾危险。

2.化学消油剂的缺点

在短暂时间内化学消油剂的局部浓度较高,可能与水体内的生物有短暂接触,会给某些生物的发育生长带来影响。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化学消油剂,对高黏稠油(如高黏度重油、高蜡质油等)以及在低温(10℃以下)下使用,还存在着乳化率低或无效的弱点。费用昂贵,消油剂的用量起码为溢油量的20%以上,以30%~40%为好,而有时在处理粘度小或薄油层时耗量更可达到溢油量的100%。在实际处理大规模油膜时,采用如此高的消油剂和溢油量的比值导致处理价格相当高。消油剂通常要采用特殊装置如船舶、飞机进行喷洒,飞机喷洒用于处理不规则的大片油膜,覆盖海面的油膜厚度不一,所喷的消油剂不可能都与油膜相遇,造成消油剂的大量浪费,增加了处理成本。

消油剂的使用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五、影响乳化分散效果的因素

在抗溢油的实践中,化学消油剂的乳化分散效果,除主要取决于化学消油剂本身性能外,还受油的性状(黏度、倾点、组成)和环境条件(水稳、水分含盐量、水动力作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了解这些因素的影响,对化学消油的应用是至关重要的。

1.油黏度的影响

一般常用的化学消油剂只适用于黏度原油(300CSC以下)和中黏度原油(2000csc以下)的乳化分散处理。对高黏度原油(2000CSC以上)是难于乳化分散的,甚至喷与不喷化学消油剂的作用效果是一样的。例如,高黏稠原油、高腊质原油以及风化油(巧克力奶油冻)、焦油球等。

2.倾点的影响

实践证明,化学消油剂只能对流动的油有效,而对凝集成块或形成硬表面的油,由于化学消油剂不能渗透其中,甚至较快的从其表面滑落水中,就无法使油乳化分散。因而,使用化学消油剂的环境温度应高于石油的倾点温度。但考虑到石油是一种以烃类为主的多点组分混合物以及倾点本身表征石油特性的局限性等因素,并非各种原油都要在其倾点温度下,被化学消油剂乳化分散而转入水体中。例如,渤海埕北B平台原油倾点温度为9.5°С,但可使其化学分散的温度至少要在14°С以上。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倾点温度较低的原油。对于倾点温度较高的原油,皆可在其倾点温度下有较好的化学分散性(原油黏度低于2000csc)。因此,使用化学消油剂处理溢油时,其环境水温应不低于拟处理油的倾点,最好要高于拟处理油的倾点5°С以上。

3.组成的影响

国内外的许多研究结果表明,黏度相同的原油,具有不同的乳化效率,甚至可相差l倍以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原油中固有的天然表面活性物所导致的结果。天然表面活性物的存在,增大了原油的油一水界面张力,降低了化学消油剂对油的乳化分散效果。原油的化学可分散性,并非仅由黏度的单一因素所决定的。

4.温度的影响

国内外的研究结果都已证实,对给定的受试油和化学消油剂,其乳化分散效果是随温度的下降而降低。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流通的化学消油剂商品,水温大都要求在15°С以上使用,否则会影响其乳化分散效果,并可能加重海洋环境负荷,不利于海洋的自净化过程。

5.盐度的影响

消油剂主要用于海面溢油处理。有关盐度对其乳化分散效果的影响,国内外的研究结果表明,化学消油剂对油的乳化分散效果是随环境水体盐度的增加而提高。盐度的影响主要是表面活性剂的HLB值,使其表面活性提高。

6.其他因素的影响

除前边所讨论的影响因素外,还有诸如化学消油剂的用量、喷洒技术(喷洒方法及其设备)以及水动力波作用等,皆可对化学消油剂乳化分散效果造成影响。

六、消油剂合理使用与科学管理

1.消油剂检验核准

消油剂的检验核准是一项政策性和权威性极强的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于2000年10月27日颁布了《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规定消油剂产品必须由经过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检验项目有:外观、PH值、燃点、粘度、乳化率、鱼类急性毒性和可生物降解性。检验必须符合交通部标准JT2013《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的要求。至2005年6月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消油剂产品列表如下。

表1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消油剂产品列表(至2005年6月)

2.海事部门对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作业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人应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2000)》的规定;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并提交材料:①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②拟使用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③说明申请使用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④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⑤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3.使用分散剂时,需要考虑使用时间以及地点的限制,还要注意使用现场的具体情况,如溢油区域的气象、水文、海况、溢油状态、油膜类型、乳化程度油膜厚度等

溢油入海后,通常经过2小时便形成所谓“巧克力奶油冻”,含水率达到60%,消油剂对其无能为力。因此,在处理海面溢油时,消油剂的使用必须做到不误时机,抢在溢油发生后2小时内到位。特别要注意限制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几个原则,a)溢油为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轻质油,或呈现彩虹特征的薄油膜;b)溢油为高蜡含量、高倾点的难于化学分散的油;c)溢油在环境水温下不呈流态或经过几天风蚀后形成具有清晰边缘的油包水乳化物的厚碎片;d)溢油发生在封闭的浅水区或平静的水域;e)溢油发生在淡水水源或对水产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4.消油剂应用时操作复杂,操作人员必须有熟练的技术,未经训练的人员很难胜任工作

分散剂的喷洒,一般是用船舶或飞机来进行。选用何种喷洒方法,主要取决于分散剂的类型、溢油的位置、面积大小以及喷洒分散剂的船舶或飞机的有效利用率。表2概括了各种喷洒装置的主要特性。

表2各种分散剂喷洒装置的比较

10

费用较低,能安装在大多数类型船舶上

与油面接触范围受限制,笨重的水面搅拌装置不能悬挂在船首,泵的排量不可改变

华伦型近海喷洒装置

烃基型

浓缩型

4

费用较低,迅速方便地装到大部分主机为15马力引擎的船上,专用于近岸清除溢油

与油面接触范围受限制,不能悬挂在船首,泵的排量不可改变

原液直接喷洒装置

浓缩型

220

70

费用低,能装于大多数船舶的船首,喷洒率可调节

由于喷洒速率大,分散剂浪费可能较大

PIPERPAWXEE播种飞机

浓缩型

120

40

迅速,速率高,尤其适宜于不连续的油膜,能在简易机场起飞和着落

装载量和续航时间有限,由于使用单引擎飞机,所以只适用于近海水域

道格拉斯DC6型喷洒飞机

浓缩型

400

320

能迅速投入工作,处理速率高,适宜处理大规模溢油

由于使用专用飞机,所以费用昂贵,需要有长的跑道和引导飞机。

参考文献

[1]刘程,张万福,陈长明主编.表面活性剂应用手册.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1.1—46,805—807.

[2]赵冬至,张存智,徐恒振主编.海洋溢油灾害应急响应技术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212—223.

[3]张秀芝等,海上溢油风化特性及化学分散效果的影响因素研究.海洋环境科学,1997,16(3)40~45.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6篇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拟定本市、县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和重点海域整治与修复实施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本省与相邻省、直辖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对本省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相关的公报和通报,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管辖海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监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赤潮减灾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渔业、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浙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计划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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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第二十一条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本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人工鱼礁的选址、论证和投放工作,加强对人工鱼礁投放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生态效益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工鱼礁。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所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选择和设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并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镍、铅、汞等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七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并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影响。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法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核准决定;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核准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调查监测资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未将污染物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和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八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核而予以批准,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海上溢油事故;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生态;社会

2011年6月在我国渤海海域的蓬莱19-3号油田发生了严重的溢油事故,该油田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联合勘探开发。在溢油事故发生之后,康菲石油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要求及时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报告,致使我国渤海海域出现大面积溢油,对生态环境及渔业经济收入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危害,并且由于信息公开的故意延迟,对我国公民的情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渤海海域污染严重,渔民的现状经济损失严重。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伤是难以弥补的,以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为测量依据所获得的数据还不足以估算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真实值,比如油污对海鸟捕食、海洋中的浮游生物与游泳生物的基因表达等都有可能造成不明程度的影响,这些损害难以测量或以目前水平来说无法测量,但并不代表这些破坏不存在;与此同时,溢油事故通过污染水质使得海洋捕捞和养殖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具有生态属性的渔业资源受损不仅是人类社会渔业这一产业的经济损失,还是我国近海生态资源不可估量的损失,其生态价值减损的影响将会是长期的。

一、海上溢油事故评估的现状

通过掌握并比较国内外在生态经济层面对溢油事故的评估方法,杨寅等提出对海上溢油事故的简易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简易评估法适用于中小型溢油事故,是对佛罗里达公式的改良,使用基数值、实际溢油数、地理位置系数、环境敏感系数、典型生境附加金额、污染物的理化系数、珍稀濒危物种损失赔偿金、调查评估费用、不同生境的价值系数、受损面积等因子来进行计算;综合评估法更适用于大型溢油事故,以生物资源、海洋生境、环境容量、景观文化为评估对象。i国内研究所产生的海上溢油事故评估方法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但在明确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评估原则之后,需要补充测量因子,并且通过采用多种方法同时施测,找到最优方案,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

二、海上溢油事故评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技术水平

科学合理的海上溢油事故评估是受害方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技术前提,科技的证明能否成为公认的法律证据,则决定着索赔能否实现。海上溢油事故评估是专家性的判断,权威机构在安定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专家的评估引导着社会对某一事件的认知和是非判断,而专家评估以政府和法律作为支撑力量,通过媒体与公众以及外部群体进行单向传播或双向互动。海上溢油事故评估的有效性是一个时代技术水平能否得到社会认可的检验指标,人类需求和技术进步的动力在海上溢油事故的处理上的表现之一即评估。

(二)经济与法律要求

1.海上溢油事故评估的目的是测量受灾区生态损失与海洋渔业损失。渤海溢油事故我国渤海海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损失,溢油事故造成海水水质下降,使海洋生物因油膜覆盖缺氧而死亡,有机物进入海洋生物体内引起毒理反应等。溢油事故破坏海洋生物的食物链,污染海洋生物生存环境,导致海洋生物病态或者死亡。同时,溢油事故也给在海域内进行捕捞和养殖的渔业生产者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捕捞区和养殖区在石油污染下的当年产量及收入严重减少,且溢油所污染海域的生态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生物容量减少,对在此之后的海上捕捞和水产养殖都会造成长远的影响,此事件影响的是受害区的整体产业发展。

2.法律讲求以科学技术为依据的证据来对案件相关方进行责任归属的判断。海上溢油事故进入法律程序之后,必须有技术作为手段,以技术标准化作为各方面接受法律审判的桥梁,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惩罚和赔偿。

三、海上溢油事故的评估的原则

海上溢油事故的评估原则是评估理念的核心部分。评估原则是评估指导思想与评估方法最终得以贯彻落实所必须依据的准则。海上溢油事故的评估应当遵循海洋生态道德原则、人类生存发展原则、国家利益原则。

(一)海洋生态道德原则

俞树彪认为海洋生态道德原则应该包括强制性原则、禁止性原则、补偿性原则以及报答性原则。第一,尊重海洋生命系统和基本生态循环过程,从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完整性。第二,不应当无故伤害海洋生物圈中所有的生命物质,不可人为地破坏海洋环境。第四,人类对海洋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对海洋环境的干预过大,以至影响到海洋物种的延续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海洋生物圈的完整,应该进行投入,开展治理、回复和建设工作。ii人类与生态环境有着亲密的关系,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物种之一有责任维持生存环境的健康稳定,并且从生命权受尊重与受保护的角度来说,保护其他生物不因人类过度需要而惨遭灭绝。海洋生态道德原则是从生态学的角度,通过论证人与自然密不可分、息息相关的共生共存关系来论证海洋生态环境的存在并获得人类保护的权利。追溯人类文明早期的海洋观念,其中能够最为清晰明显地表现出人类海洋观念以及意识层面上的海洋建构过程的形式是人类塑造海洋神灵并且在生产生活的实践过程中供奉海洋神灵。中国神话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海洋神灵是海洋女神妈祖,妈祖信仰与远古时期的海神信仰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远古时期的海洋神灵以凶恶的惩罚形象为主,出现在神话类题材中的龙王有着人性的私心贪欲,人类因为对不可控制的大自然力量,而塑造出一个令人类畏惧的形象来供奉,并期待对海洋神灵的畏惧和供奉能够换来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这一时期人类对于海洋因素的灾害的反应是逆来顺受。同样地,在西方世界,欧洲国家处散落在海洋中,海洋文明的特点更加凸显,希腊神话中被塑造出来的波塞冬即西方海洋世界的统治者,同时海底还有着其他的神灵,他们靠人类的供养为生,控制海洋潮汐变化和各种海中妖怪,是在人类之上的神族。但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时期,由需要推动的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在畏惧海洋神灵但是仍旧会遭受各种海洋因素灾害的人们逐渐醒悟过来,塑造了能够让自己满意的海洋神灵,对以往让他们畏惧的海洋神灵做出惩罚其符号的举动,这位被重新塑造出来,以肉体凡胎的得道成仙为基础,将福建善良、助人为乐的民间的一位名叫林默的女子定为妈祖升仙之前的人身,林默过世之后,沿海一带的海商渔民遂将其供奉为妈祖,后来随着朝代的变更,又被加封为天后。妈祖一直以活跃于海上并且以海为生的人做护航使者,提供安全保障,并且保佑人类能够在海上获得丰收。这无疑是人类社会的经济与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对群体本身能力的自信以及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一种渴望的表现。人类文明中总是会穿插着信仰的内容,海洋生态道德原则也是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这一能够保证环境安稳健康的原则恰恰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条件。海上溢油事故的发生,是人类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重大破坏,不仅危及人类自身的健康,而且极大地伤害了海洋生物,如海鸟、鱼虾蟹、藻类、贝类等的生存权利。

(二)人类生存发展原则

人类生存所需要的食物和水从自然界中获取,生态系统为人类生存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海洋为人类提供航运的空间,人类在早期对海洋进行开发实践活动时持畏惧心理,海洋代表着一种不可控的自然力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畏惧变为试探性的利用,后来发展到挑战与征服,人与海洋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海洋的自然因素被人类研究和掌握并以科学技术的方式对海洋资源进行掠夺,初期阶段主要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破坏,但随着海底勘探技术水平的快速提高,现阶段的人类开发实践活动逐渐从海洋表面到海水层到深入海底资源,海洋相比较陆地来说具有容量更大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取暖、进行工业生产等所必须的资源,在越来越受到陆地资源枯竭威胁的今天,人类对待海洋的态度与行为正在发生着转变,与海洋和谐相处不再是空头口号,而是成为人类想要延续种族的一个真实而迫切的愿望。海洋为人类提供食物,海洋中的鱼类、藻类等在成为人类食物之后,为人的身体提供丰富的营养,健康的海洋食物有利于人的生长发育和保健;海洋为人类提供空间资源,人类商贸发展的早期就是借助海洋这一空间条件,发展远洋贸易,促进陆地社会资源的流通,西班牙、荷兰、英国等先后以军事为保障,以经济发展为动力,依托海洋作为运输货物的媒介,先后成为海上霸主,当今的海洋运输仍是货物流通和商品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为沿海的港口城市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为内陆的货物提供了更广阔的交易市场;海洋为人类提供生产所必须的能源资源,海底蕴藏着大量的石油以及矿物资源,正是人们在面临陆地资源日益匮乏时目光投向的重要焦点,海床、海底将会成为人类主要的能源资源开采对象。海洋还为人类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人类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开始思索个人的价值和社会的发展,随之而强烈迸发出来的审美情趣以及更高的需要成为人类与海洋之间和谐共处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人类的发展从的观点来说,应该以每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为目标,这包括个人需求的满足,以及在社会中创造新的需求并且提供资源和条件来满足新的需求的能力。海洋为人类的审美提供了无私的资源,湛蓝的海水、美丽的海洋生物、清爽的海风、洁净的沙滩等,都是人类旅游度假的选择,满足了审美需要。海洋为人类进行科学研究提供了巨大的场地和无限的想象空间,人类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驱动着人类向未知的领域开拓进取,海洋作为占据着全球大部分的广阔空间,成为人类利用智慧去探索的重要目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海上运输工具碰撞或因其他事故而产生的漏油,都违反了人类生存与发展原则,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且限制人类未来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三)国家利益原则

海上运输、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等不是局限在一个区域之内而不对外造成影响的人类行为,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自身故障或者相互碰撞而引发的溢油事故,海洋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平台溢油等,在法律上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索赔与赔偿,但更广阔、更长远地来看,是共生环境中海水因素和大气因素等自然界条件决定的污染共同承担。在对溢油事故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国家利益,在国家之间的利益争夺中,利用可供使用的国际法条例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稳定与健康权利。

四、海上溢油事故评估方法的建议

海上溢油事故的评估方法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一方面,随着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可以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将评估方法进行改进,考虑多方面因素对海上溢油事故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人类认知水平提高所伴随的科技文明成果的增加,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提供了知识条件和技术支持。

(一)多元指标评估

目前对于溢油事故的自然科学评估,包括了生态价值、经济损失等类别的因子,在进行多元评估的过程中,建议增加评估因子,如溢油事故发生海域的近海居民因为溢油污染而受到的心理压力水平。国外在对技术灾害进行研究时,采用心理学测量方法对受灾区群众的心理压力水平与正常情况下的心理水平进行比较,发现,受灾区域的群众会表现出高于平时正常情况下的心理压力。海上溢油事故按照其本质和特征,属于技术灾害的一种,因此,有必要对溢油事故发生区域内的沿海居民进行心理压力水平进行测量。本文建议在今后的溢油事故评估时采用生态价值、经济损失、心理伤害后果等多元因子进行测量。

(二)多样化评估

溢油事故所引发的后果不是现时的,对未来很长时间都会产生很重大的影响,因此在对溢油事故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尤其是对大型的溢油事故进行评估,应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反复评估,对于得出的结论进行分别总结,然后根据各种评估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权重分的赋值,最后根据加权计算方法获得溢油事故评估的暂时性估算,为依据国际法律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能获得赔偿提供更加全面并且更加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证据。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将多样的溢油事故评估方法都列入合法评估范围之内,并且对海洋溢油事故的评估的时代背景、社会价值观以及技术水平条件等因素都列明,并作为今后进行评估方法的调试和更改提供依据和索赔升级的砝码。

(三)完善社会评估

海上溢油事故不仅造成了海水、海洋生物、海滩的破坏,还对附近居民、其他公众都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如何测量这些社会影响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能否对海上溢油事故有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估。海上溢油事故对公众的社会影响可能表现为公众的海洋观念的变化、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变化等,这些意识层面上的变化指导着人类社会处理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人海和谐的努力。所以有必要建构一个系统化的海上溢油事故对社会造成影响的评估体系,完善社会评估的内容,将溢油事故放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实现人海和谐。

五、结语

海上溢油事故评估是解决溢油事故难题,即证明责任归属以及对受害的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进行赔偿的依据科学依据。海上溢油事件的危害性后果包括生态系统的破坏与人类经济收入的损失等方面,目前国内的评估手段多以溢油量、生态资源损失值、渔业损失为主要因子来计算,建议溢油事故评估按照海洋环境生态道德原则、人类生存与发展原则和国家利益原则,以海洋科学等自然科学和技术为基础,采用多样化多元指标方法来进行。

注释:

i杨寅,韩大雄,王海燕,等.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简易评估和综合评估方法[J].台湾海峡,2012(2).

ii俞树彪.海洋公共伦理研究[M].海洋出版社,2009:139-140.

【参考文献】

[1]俞树彪.海洋公共伦理研究[M].海洋出版社,2009.

[2]杨寅,韩大雄,王海燕,等.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简易评估和综合评估方法[J].台湾海峡,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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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亚荣,邹斌,梁超,等.多元指标的海上溢油信息提取[J].地球信息科学学报,2012(2).

海洋环境科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大型底栖生物;种类组成;数量分布;生物多样性;南澎列岛

中图分类号:S91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0-2084-04

Characteristics of Macrobenthos Community in Nanpeng Island Water

SUN Dian-rong,LI Chun-hou,WU Qia-er,ZHAN Han-hua

(South China Sea Fisheries Research Institute,Chinese Academy of Fishery Science, Guangzhou 510300, China)

Abstract:The characteristics of species composition, quantity distribution and biodiversity of macrobenthos in Nanpeng Island Water of Guangdong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re were totally 64 species belonging to 46 families in the 6 investigated sites. Species of filose, crustacean and mollusk were the richest, and comprised 86% of all species. The average biomass and density were 102.08 g/m2 and 201.67 ind/m2, respectively. The crustacean and filose contributed to the biggest biomass and density, respectively. The Shannon-Wiener diversity index (H′) was at a high level, distributing in the range of 2.58~3.41 with an average of 2.99. And the evenness (J) was 0.86~0.96, with an average of 0.93.

Key words:macrobenthos; species composition; quantity distribution; biodiversity; Nanpeng Island

大型底栖动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摄食、掘穴和建管等活动与周围环境发生着相互影响,其群落结构是海洋环境特点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1]。南澎列岛地理位置紧贴北回归线,为热带向亚热带的过渡区,属南亚热带气候,因其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成为“南中国海典型的海洋生物资源宝库”、“中国南海北部活的自然博物馆”,并被列为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对南澎列岛的大型底栖生物开展调查和监测,对保护南澎列岛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南海海区底栖生物的研究,在大亚湾、珠江口、广东海门和深圳海域等海区均有过报道[2-9],但对南澎列岛海域泥采大型底栖生物的系统研究则未见报道。笔者于2008年冬季开展了大型底栖生物资源的调查研究,并较为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南澎列岛海域大型底栖生物的种类组成、数量分布和生物多样性等特点,旨在为南澎列岛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开发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

1材料与方法

1.1站位布设和调查方法

于2008年12月6日开展了粤东汕头南澎列岛海域的底栖生物调查,共布设调查站位6个,该调查海域位于南澳岛的东南部(图1)。底栖生物调查方法按照《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6-2007)和《海洋调查规范》(GB 12763.6-2007)中有关底栖生物的规定执行,用大洋50型采泥器(开口面积为0.05 m2)采样,每站采2斗,采样水深为25~45 m。样品经“WSB1”型底栖生物涡旋分选器分离,经1 mm和0.5 mm套筛淘洗,所采获样品用5%的福尔马林溶液固定,带回实验室进行分类鉴定与计数,生物量以g/m2为计算单位,栖息密度则以个/m2为单位。

1.2群落生态学参数计算

以多样性指数H′和均匀度指数来衡量底栖生物的多样性水平。

采用Shannon-Wiener指数法计算大型底栖生物的多样性指数[11],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H′表示种类多样性指数,S表示样品中的种类总数,Pi表示第i种的个体数与总个体数的比值。

采用Pielou提出的均匀度计算公式计算物种的分布均匀度[12],其公式为:

J=H′/Hmax

J值范围在0~1之间,一般J值大时体现种间个体分布均匀,J值小时反映个体分布不均。环境污染下的J值是较低的。

2结果

2.1种类组成

本次调查共发现了包括多毛类环节动物、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脊索动物和腔肠动物等6大门类在内的大型底栖生物46科56属64种(含个别未定种的属,下同)。以多毛类环节动物出现的种类最多,有20种,占总种数的31.25%;其次为软体动物,有19种,占27.78%;居第三的为甲壳类动物,有16种,占25.00%(表1)。

2.2各类群平面分布

调查表明,各主要类群的平面分布有较大的差别,腔肠动物有1种,只出现在S3号站;多毛类环节动物以S2和S3号站出现最多,各出现了4种,其余各站均出现了3种;软体动物以S2号站出现最多,出现了4种,S1号站最少,仅1种,其余各站均出现了2种;甲壳类动物以S6号站出现最多,有4种,其次为S3和S5号站,各有3种,最少为S2号站,只有1种;棘皮动物在S1、S2和S6号站均出现了2种,而S5号站未出现;脊索动物仅在S6号站出现了1种(图2)。

2.3生物量和栖息密度

本次调查区海域内各站位底栖生物的生物量有较大的差异,最高生物量出现在南澎列岛海域保护区东北部的S4号站,达340.50 g/m2;其余站位生物量不高,均不超过100.00 g/m2;最低生物量出现在保护区南部的S5号站,为36.00 g/m2,其他站位生物量在40.00~70.70 g/m2之间,该海区大型底栖生物平均生物量为102.08 g/m2。平面分布趋势表现为:高生物量区出现在保护区的东北部海域,向西南则逐渐递减,以南部海域为最低(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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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位栖息密度差异不大,最高出现在保护区东部的S6号站,其栖息密度达250.00个/m2,其次为保护区南部的S5和保护区西部的S2号站,密度均为220.0个/m2,最低密度出现在保护区北部的S1号站和东北部的S4号站海域,密度均为170.00个/m2,平均栖息密度为201.67个/m2。其分布趋势与生物量的情况不同,高密度区出现在保护区的东南部,其次为西南部,以北部海域为最低(图4)。

2.4多样性指数

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本次调查海域底栖生物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分别属较高水平和高水平(表2)。多样性指数在2.58~3.41之间,平均为2.99,最高出现在S6号站,其次为S3号站,最低出现在S4号站;均匀度范围为0.86~0.96,平均为0.93,最高出现在S3号站,其次为S6号站,最低出现在S5号站。

3讨论

调查期间共检出底栖生物46科56属64种,以多毛类环节动物、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出现的种类最多,共占总种数的86%。

该海区大型底栖生物平均生物量为102.08 g/m2,平均栖息密度为201.67个/m2。生物量比大亚湾(42.13 g/m2)、珠江口(13.08 g/m2)和珠江口东南部(6.70 g/m2)高,比海门湾(133.20 g/m2)低;栖息密度比大亚湾(128.50个/m2)、珠江口(168.80个/m2)高,比珠江口东南部(679.40个/m2)和海门湾(543.00个/m2)低。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南澎列岛-勒门列岛海域的大型底栖生物的种类数量在广东省是属于较丰富的海域[13],其后的20年来,由于广东沿海的大力发展临海工业,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型底栖生物造成很大的破坏,但由于本海域离岸较远,又处在保护区内,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较小,因此种类和数量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基本保持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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