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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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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金范文第1篇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顾名思义即以一定的金钱来担保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它是指在大型招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或者拍卖时,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确保中标单位完成此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对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一种保证,也有人认为是一种违约定金。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是保证,也不是违约定金。因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来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履约保证金既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也不是以信用进行担保,所以认定为保证显然是不妥的。而违约定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将双倍返还定金。该定金罚则不仅适用于交纳定金的一方,也适用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履约保证金仅适用于交纳保证金的一方,当然就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了。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可以叫做“押金”,是将一定的金钱用“封存”的方式来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当该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可以用“封存”的金钱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它应当属于质押担保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时

不应被强制单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赞成者认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良莠不齐,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缺乏自律行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甚至在收取了物业服务费以后根本不进行物业服务;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在退出物业项目时,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卷走等等。通过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自身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减少甚至杜绝物业管理公司频频抛盘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对业主进行救济,对物业管理公司予以惩罚。因此,强制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良性发展。然而笔者却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被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

首先。物业主管部门通过地方性立法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是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

物业管理公司在登记注册前,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从业责任保证金,以此作为从业的前提,此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自然无可厚非。但当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从业资格后,在接管楼盘时,无论是与开发商还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行为,都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本身可以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是否存在自然也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协商确定。物业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缴纳蒋约保证会显然是一种以行政权力干预民事活动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强制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不可否认,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确实可以有效遏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双务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且也存在着大量业主的违约行为,那么,我们在以通过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来达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时,是否也应当对业主强制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业主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呢?所以,单方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再次,由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履约保证金缺乏可操作性。

福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在2008年就开始酝酿出台相关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楼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但至今仍在探讨之中,尚未出台相关的举措。这是因为:一是各方意见不统一,二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举措可操作性差。首先,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难以统一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多少较为合适,在已经实行和准备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地区做法不一。如《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两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为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福州市在征求意见中赞同者多数认为应缴纳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履约保证金是两个月或是三个月或是更多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依据是什么呢?吉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物业服务保证金交纳为两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这样设定,主要是考虑在两个月期间,可以对弃管的物业小区重新组织完成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在此期间可以用保证金来支付弃管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会因为原有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约定退出服务而导致物业弃管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用来保障物业管理小区的稳定与安全,更重要的是对物业管理公司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事后弥补。那么,在同一城市,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在不同小区及违约程度的大小等可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是不一样的,因此,统一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显然是不妥的。另外,履约保证金如何管理和使用,难以找到合适的方案。目前,对履约保证金多数人认为应当由物业主管部门,即房管局设定专户来收取和管理。而我们知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是由房管局管理的,然而在福州,不久前却出现两名房管官员贪污该专项资金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可能同样是存在着的,这使得人们对能否由房管局专门管理履约保证金产生质疑。笔者办认为由房管局来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是不妥当的:一是覆约保证金总金额巨大,由房管局管理容易滋生瘸败;二是由旁管曷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违约、违约的程度大小实有行政干涉司法之嫌等;三是在物业管理公司违约时如何扣减履约保证金没有标准,由房管部门来自由裁量,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最后,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将不利于目前的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有人认为,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将会淘汰那些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还很脆弱,盈利性比较差,很多物业企业都是在惨淡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在尚未开始管理前就被迫缴纳金额不菲的履约保证金,将直接导致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难以承受而退出这个行业,盈利性差加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这种额外的负担,会使众多投资者撤离物业行业,这就使得退出物业管理行业的不仅仅是服务差的物业管理公司,而且包括很多的资质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这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显然会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单方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会使物业管理公司在行使物业管理权时战战兢兢,在一定程度上使物业管理公司屈从于业主的要求,更会助长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对于当前存在的物业管理公司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准入资格,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等;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业主可以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履约金范文第2篇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履约金范文第3篇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达成如下约定,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的房屋及用途

1、租赁的房屋位于 负一层至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地下室使用面积 平方米)。

2、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使用,但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涉诉、或遭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二、租赁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

1、租赁期限为拾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免租期为捌个月,免租期间不收取租金,但免租期间因乙方产生的水电费、人工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免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则甲方有权以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要求乙方据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支付租金。

2、租金为人民币 整(¥: )/月,按照季度(每三个月为一季度)预交,即每季度届满前五日,预交下一季度的租金,第一季度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一同缴纳。前述租金必须是现金人民币交付甲方或转账给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租赁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为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缴交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且合同期满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三、房屋的交付

1、房屋交付的时间:乙方在交付第一季度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交付的房屋须满足使用时具备 KW电力和 分管进水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四、房屋的转租及抵押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如需要抵押融资,则仅限于所属于乙方的财产,且必须事前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间,甲方若向银行申请将房屋抵押贷款,在对乙方没有造成任何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

2、乙方因经营需要办理相关证照,则甲方可以配合乙方进行办理并提供所需的租赁房屋基本资料,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按期收取租金,并在乙方违约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

2、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财产安全,如有损坏,必须进行补救,如需更换的设备,必须经甲方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房屋结构质量和使用寿命受损的,乙方应承担修缮和赔偿责任。为了整栋楼的承重安全,房屋内隔墙,房屋的装修及施工必须使用轻质砖或者其它轻质材料,不准使用红砖或水泥沙砖。租赁期满或终止协议,所有装嵌物归甲方所有。

3、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的装修、施工或者电梯安装,必须事前报甲方备案或者经甲方同意,前述房屋的装修、施工或电梯安装等,乙方必须维护好房屋左邻右舍的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避免遭到他人的投诉。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造成安全事故,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因经营所需安装的电梯由乙方购买安装及进行日常维护,购买、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双方协商折旧由甲方购买使用。如甲方不愿购买,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处理妥当,如因乙方未处理妥当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5、乙方因经营需要设立门面或者其他室外广告,其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违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6、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发生的水电费与经营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时,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

2、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损害房屋的结构或者设施设备,在限期内未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的,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里扣除,乙方须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15%的违约金。

4、乙方如违反房屋的用途或者用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6、因乙方经营导致房屋损毁或者发生火灾的,则乙方应同价补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1、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毁损,乙方应在退租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抵扣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2、租赁期间,房屋设置在负一楼的消防水池和十三层顶的生活用水池及二间房屋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房屋的十三楼顶为甲乙双方公用场所,但乙方不得搭建建筑物。

3、非甲方过错或者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不可抗力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添附到房屋上的所有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

方不接受前述添附物,则乙方必须限期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清理费用。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突击及生效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关诉讼如需委托律师的,则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合同自双方签章且乙方交付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行叁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址:

履约金范文第4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履约金范文第5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履约金范文第6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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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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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金范文第7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履约金范文第8篇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