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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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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范文第1篇

该《办法》共20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由海关主动提取数据改为要求企业主动向海关报送,在源头上明确了企业的申报责任。同时,为更加符合保税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正面监管的要求,将联网核查报送数据的范围调整到企业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也是比较务实的、客观的。而所谓联网监管的作业方式是“海关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实现对保税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的表述,则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对联网企业实际监管的定位。

联网监管成为常态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作为保税加工监管的有效手段,同时又以其手续简便和效率提高的“双赢”优势,受到企业和海关的普遍欢迎。将联网监管扩大到中国关境内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在企业类别上也放宽到具备联网条件的B类、C类企业。使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企业便利通关为主要目的的“效率型”联网监管,转变为面向广大中小型企业、以提高海关监管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效益型”联网监管,并使之逐步成为一种海关常态监管。

为适应常态监管的需要,《办法》明确将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联网监管资格的责任落实到主管海关。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主管海关就可以核准企业实施联网监管。

实行分层次管理

根据企业诚信守法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分别对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电子账册+联网核查”企业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电子手册+联网核查”企业实施不同便利程度的监管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自律意识,完善自身管理,实现梯度升级。一般来说,海关对能够及时、完整地报送联网核查数据的企业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模式。

规范备案,事先规划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度”

为解决通关申报与保税后续管理的不同需要,海关在备案环节事先与企业共同界定对保税料件与成品确定“归并”与“拆分”的对应关系,设定“游戏规则”并得到企业认可,企业也可以根据海关的具体监管要求,调整内部操作,在“透明执法”的环境中开展加工贸易。

统一规范接入方式

《办法》明确了企业联网的接入方式:“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海关总署推广的联网标准模式,在网络安全、身份认证、数据报送、数据存证等方面均具有统一的规范。

明确实际监管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海关可以采取数据核对和下厂核查等方式对联网企业进行核查。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专项核查主要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联网企业就某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行为,如对企业报送的单耗、损耗的数据进行下厂核对等;盘点核查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盘点时,对一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海关抽盘企业保税货物的实有库存,包括料件、成品、半成品、在线和在途库存等。

进一步明确联网报送数据项目

《办法》规定,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备案、进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税转内销、出口、单耗等相关动态数据。这是根据加工贸易的特点和海关的监管需要,对涉及加工贸易监管的进出转存等每个重要环节的数据都列入海关联网核查的基本项目,这也是开展盘点核查时海关对企业报送加工贸易完整数据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过程”管理链上各主要节点的关注程度。

外发加工实行集约化的备案管理

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实行集约化的备案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了企业为办理同一个业务逐笔进行备案审批的手续性操作。企业定期报备外发保税货物收发存数据,便于海关动态了解和掌握保税货物的流向、核对外发保税货物的情况,从而可以充分享受如实申报带来的便利。

严格了内销补税的时限

《办法》规定了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时限:“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应当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缓税利息”。对有内销行为的企业而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时限予以高度重视,否则极易造成技术性违规。

明确核销结合盘点核查的要求

《办法》规定“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可以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核销引入盘点核查,主要体现在海关结合企业自身的盘点结果进行实物抽查和数据核对,将下厂核销融于盘点核查之中。既遵循了企业自身盘点的规律,又满足了海关对保税货物实际监管的要求。

海关开展盘点核查可以采取企业自盘、海关抽盘或监盘的方式,又可以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开展盘点核查,海关借鉴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审计事务部门的工作结果,协助海关开展实际监管。

规定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对管理相对人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申报等行为的处理条款,体现了联网监管的严肃性。

海关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情形有: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联网核查范文第2篇

一、检查范围

县区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以及重点服务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名录库、联网直报数据质量和贯彻落实“四大工程”总体部署情况等方面。

名录库:主要核查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通过与工商登记、纳税记录的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工商部门已经注销或吊销、实际已经搬迁或长期停产、长期无纳税记录等,但仍在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并继续报送数据的企业;二是在库单位是否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限额)标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退出调查单位库的企业;三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纳税证明等基础证照和数据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数据质量:主要核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质量。一是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地区平均水平的比对,发现企业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是否存在奇异值或异动情况,据此确定重点核查的地区和企业;二是通过比对主要指标与用电量等相关指标的关系,摸清数据严重异常的企业名录,并进行真实性核实;三是通过实地核查和现场询问等方式,核查企业是否独立上报,联网直报数据与企业财务和生产经营记录是否一致。

“四大工程”:主要检查巩固拓展“四大工程”总体部署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落实“四大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培训通知等,重点检查执行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制、清理废止违法违规文件和夯实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此外,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也纳入本次检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市局成立“三查”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综合处具体负责“三查”的协调工作。“三查”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具体采用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市局负责制定全市“三查”工作总体方案,组织领导“三查”工作;市局各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专业“三查”工作。各县区在全市总体方案框架内,制定本地“三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局对县区自查工作开展全面调研检查,国家局和省局对县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步骤

全部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调研检查和迎接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前)

市局及各相关专业处室、县区及各相关专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及时纠正;对自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7月15日前,县区以及各相关专业分别完成并上报自查报告,市局各专业处室同时完成本专业自查报告。各县区和市局各专业处自查报告报市局综合处,县区各相关专业自查报告报送市局对口专业处室。县区自查报告应包括“四大工程”建设和推进情况,“三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调研检查阶段(7月16日—23日)

市局组织调研检查组,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调研检查。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组织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或提出具体建议。

7月23日,市局向省局上报自查报告,汇报自查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

(三)迎接抽查阶段(7月23日以后)

各县区、各相关专业做好各项工作准备,7月23日至月底,迎接省局抽查;7月底至8月初,迎接国家局抽查。

五、其他方面

1、各县区要加强对“三查”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领导组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三查”工作。县区局主要负责人是“三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三查”工作质量负总责。

联网核查范文第3篇

据3月8日《新京报》报道,近期,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已开展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重点核查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账户和非居民身份证开立的银行账户。据了解,目前不同银行对账户采取的措施不同,部分银行将对未核实身份的账户暂停服务。

点评:银行核查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法律依据是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按照该规定要求,居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都必须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而核查的依据则是2007年6月,央行和公安部正式建成启动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也就是说,2007年特别是2000年以前个人开通的银行账号,有可能存在不是实名制,或者个人身份信息虚假等情况。这部分账户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以及潜在风险。核查个人存款账户非常必要,但具体核查对象、核查工作量等无疑都是非常庞大的。特别是站在客户的角度,对如何核查,那些账户是2007年6月30日开通的,那些信息变更需要到银行登记等问题,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记得或者非常清楚。如果因为忽略或者不知情等原因而影响了账户的正常使用,显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很明显,银行很有必要将相关核查要求和相关信息,完全公开与公布,并有必要主动联系每一个待核查的客户,遇联系不上者,也不能以暂停服务甚至冻结账户了事,有必要在媒体上、银行网点等地方,做出通知与通告。特别是对哪些信息要核实、如何核实等,有必要清清楚楚地告诉客户。比如有人迁移了户口,相关身份信息已经变更,是否在核查之列?比如账户虽是2007年6月30日之前所开,但当时也是使用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是否不用客户再次到银行出示身份证,而由银行单独进行核查与核实等等。

核查存款账户有利于存款管理,征信系统建设,打击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是预防、追查、惩治腐败的好事,但核查个人身份等信息时,还希望银行能够在查谁、怎么查、查哪些信息等方面,把工作做细、做到位,服务到每一个客户。

联网核查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五条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六条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

第七条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核查。

第二章保税核查范围

第一节保税加工业务核查

第八条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二)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三)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情况;

(二)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情况;

(三)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四)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深加工结转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五)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六)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七)保税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第二节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一条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二条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保税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二)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三)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库存、转移、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

(二)保税物流货物的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情况;

(三)保税物流企业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四)保税物流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五)保税物流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第三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五条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隔离设施、监视监控设施情况;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人员居住和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情况;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建立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情况;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被核查人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营企业设置账簿、报表情况。

第十六条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否专库专用;

(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被核查人是否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

第三章保税核查程序

第一节核查准备

第十七条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根据保税企业、保税货物进出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情况,确定被核查人,编制海关核查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径行核查。

第十九条被核查人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

第二节核查实施

第二十条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二)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账簿、单证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海关查阅、复制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被核查人委托其他机构、人员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与被核查人共同配合海关查阅有关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海关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见附件1)并签名。

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海关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

第三节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

发现保税核查结论有错误的,海关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一)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保税企业,是指经海关备案注册登记,按照保税政策,依法从事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经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企业。

保税加工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者其他监管方式进出口的保税货物进行研发、加工、装配、制造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

保税物流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在境内流转的服务性经营行为。

联网核查范文第5篇

关键词:远程核销;外汇管理模式;远程核查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38-03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序言――我国外汇管理理念和核销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矛盾由外汇短缺转为贸易顺差过大和外汇储备增长过快。随着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的变化,外汇管理理念和核销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1978年~1989年,国际收支连续逆差,外汇资源极度稀缺。1990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情况发生了转变,除1993年出现小幅逆差外,国际收支持续顺差且不断扩大,外汇储备也不断增加,但截至2000年底,外汇储备也仅有1847亿美元,外汇需求旺盛,外汇资源依然相对稀缺。在这个时期,外汇管理的理念必然是“宽进严出”,更加注重对企业收付汇的监管,也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1991年开始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作为一种事后的监管制度,目的是监督企业及时收汇,防范企业逃套汇。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的外向度日益提高,国际收支顺差快速增长。截至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10663亿美元,首次超过万亿大关。200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必须把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作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任务”。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外汇管理理念也在不断转变,从“宽进严出”转变为“均衡管理”。同时,政府职能转变也要求外汇局不仅要提高监管水平,更要从促进便利化人手,强化服务职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核销制度不断创新,陆续推出了自动核销、网上核销和远程核销等便利化模式。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草稿)》,明确了核查制度代替核销制度的改革方向,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河南省“远程核销”模式的推出、运行和成效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局服务水平的方针后,河南省分局积极组织调研,推出了“远程核销”的业务模式。“远程核销”在河南省的首创和运行是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

(一)河南省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状况

河南作为一个内陆省份,总体来说外向型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但发展速度很快,从1999年至2006年进出口总额的年均增长速度约为29.63%,高于全国25.89%的增长速度。

河南是发展中的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发展县域经济意义重大。从“十五”期间的发展情况看,河南省县域经济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近70%。河南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施了“开放带动”战略,积极推动县域外向型经济。

总体来看,河南省县域外向型经济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且极不平衡。2003年河南省政府首批确定21家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当时21家对外开放重点县进出口额仅占全省总量的不足15%;到2006年末,河南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市)总数已超过50个,对外开放重点县进出口额约为25亿美元,约占全省进出口总量的25%,其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外开放重点县进出口额占全省县(市)进出口总额的95%以上,许昌县、孟州市等8个县(市)年进出口额都超过一亿美元,但还有50多个县的年进出口总额不足百万美元(数据来源:《河南省商务运行分析报告》)。

(二)“远程核销”模式的推出和运行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下,2004年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在赴广东分局对其三级管理、三级运行的外汇管理模式进行考察后,多次深入周口、南阳、信阳等市,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以周口、信阳为例,九成以上的企业分布在各县、乡、镇,而且进出口业务单子多、金额小,按当时的核销模式,企业需到地市中心支局办理业务,核销成本大,且极为不便。根据全省外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地方涉外经济发展状况,认为在全省统一推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成本太大,且河南省109个县(市)只有17个县支局,需要增加92个县支局,可行性不强。结合河南实际,在不违背国家“外汇属地管理”的政策原则下,把部分正常性操作业务办理权限下放到县就地办理,创新推出了“远程核销”模式。远程核销,就是利用人民银行局域网和外汇局网,中心支局将出口核销的一个业务终端放在县支局,由县支局直接办理出口核销业务。这种业务管理制度创新,形成了新的二级管理、三级运行的模式。

自出口收汇远程核销业务开展以来,先后有40个县人行(含县支局)开办了远程核销业务,占全省县、市的25.3%。“远程核销”运行三年多来,共处理核销业务约五万余笔,核销金额约30亿美元,极大地方便了县域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推动了贸易便利化,有力地促进了县域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受到了政府部门的肯定和企业的欢迎。

二、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及对“远程核销”的影响

(一)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及意义

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管是外汇管理改革的两大永恒主题,新贸易外汇管理的核查制度贯穿了这一思想。

1.核销到核查制度的转变体现了贸易便利化的理念。核查制度是在原有核销制度的基础上,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把企业、海关、银行和外汇局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联网,实现了企业网上领单、网上申报、自动核销的功能。除了一些特殊业务,企业都不用再到外汇局来现场办理,可以在网上直接完成,为企业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推动了贸易便利化。

2.由核销到核查体现了外汇管理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转变。核查制度改革了现行的收付汇管理模式,加大了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力度,强化了外汇局监测、分析、识别、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的能力,实现了贸易收付汇监管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从操作性违规监管向实质性违规监管转变。

从核销到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增加了贸易收付汇数据核查系统,改革了业务流程,使日常手工程序的逐笔核销转为计算机信息的自动批量处理,这项改革便利了企业,提高了外}[局工作效率。可以说是技术一小步,管理一大步。

(二)新贸易外汇管理核查制度对“远程核销”的冲击

1.核查制度动摇了远程核销贸易便利化基础。新贸易外汇管理通过收付汇核查系统,将出口单位的海关货物信息流与银行外汇资金流进行总量匹配,并由系统自动生成监管信息及预警预报信息,便利了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和事后核查,使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行为退出繁琐的核销程序,方便了企

业,推动了贸易便利化。相比较而言,“远程核销”已经显得不再便利,从根本上动摇了远程核销在缩短企业核销距离这方面的贸易便利化基础。

2.核查制度冲击了远程核销“重服务,轻监管”的管理理念。核查制度要求外汇局通过对行为主体外汇资金的非现场监测、分析、预警,去发现问题,并及时对行为主体的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核查制度在贸易便利化的基础上更注重对异常行为主体的监管,而远程核销的设立主要是方便企业办理正常核销业务,由于历史原因只侧重于服务职能而忽视了监管,“远程核销”的服务理念与核查制度的监管理念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随着核查制度的建立,“核销”将成为历史,“远程核销”这一名词也将不复存在。作为促进内陆进出口企业贸易便利化、服务县域外向型经济的远程核销所搭建的平台,在核查制度下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如何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必须重新审视和思考。

三、核查制度下“远程核销”平台存在的必要性

技术的进步可以改变一个领域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但人的因素始终是不可或缺、起决定性作用的。

1.核查制度的推出主要建立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之上,新的核查系统的应用将改变外汇管理领域的运作模式和监管方式,但新技术的应用始终是进行外汇管理的一项工具,最终还需要人的操控、监测、分析。

2.外汇监管的一项重大转变是由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

这一转变拓宽了监管领域,深化了监管内涵,使外汇监管从重形式转变为重内容,同时也使监管工作由简单转向复杂。对涉外企业资金的流动、资产的变化、生产经营状况甚至高管人员情况都需要进行及时全面的掌握,这是目前任何技术都无法全面实现的,必须有外汇管理人员密切关注企业、贴近企业、了解企业,主动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调查分析,才能实现外汇的全面监管。

3.近年来,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企业户数和进出口额大幅增加,在贸易便利化方面企业需要外汇管理当局将服务窗口延伸到县域;在外汇管理方面,外汇管理当局也有必要将监管窗口延伸到县域,实行分级管理、分域管理。

综上所述,在核查制度下,“远程核销”所搭建的平台仍有存在的价值,但应赋予其新的职责,使其与核查制度接轨。

四、核查制度下“远程核销”的再定位:远程核查模式

(一)“远程核查”模式设想

“远程核查”模式是指中心支局利用人民银行局域网、外汇局网和互联网,将业务终端放到县人行,同时赋予县人行对县域外汇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测、识别、分析、预警及对企业、银行进行现场核查等职能的一种业务管理模式。

远程核查模式是一种准三级管理模式,或者说是一种二级管理、三级运行的模式,它与省一市一县三级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是:首先县支行定位不同,完全意义上的三级管理模式,县支局作为一级管理局,有自己的国际收支代码;而在准三级管理中,县支行(局)仅是中心支局一个业务终端,仍以中心支局名义开展工作。其次,企业隶属关系不同,实行准三级管理模式,尽管企业在县支行(局)办理业务,其仍隶属于地市中心支局而非县支行(局)。

(二)“远程核查”模式的职能和特点

1.便利化服务。核查制度的推出,极大地便利了涉外企业,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的业务、所有的企业都通过网络平台来办理业务。如新开户企业、“关注企业”以及正常企业的一些特殊业务还必须到外汇管理局现场办理,“远程核销”模式所建立的平台仍将为涉外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服务。同时可以利用这个平台为企业提供更贴近的政策服务,使外汇管理政策在传导和落实上不出现地域空白。

2.非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包括监测、识别、分析和预警,需要一系列的核查指标的设立,但是由于实体经济的复杂性和经济发展的迅猛性,核查指标的设置将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更新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同时指标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说明一切,还需要工作人员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需要结合历史数据进行辩证分析、需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分析。远程核查网点立足县城,贴近县域涉外企业,在外汇管理当局的非现场核查中可以充分发挥外汇管理网点的雷达站作用,将本地区进出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外汇资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使上级管理部门能更快速更准确地得到进出口企业的经营信息和外汇流动信息,为上级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非现场监管的必要延续,是核查制度的重要内容。外汇管理当局根据非现场监测和分析结果,发现交易主体的某些异常行为超过预警值时,必须启动现场核查程序,以达到对交易主体监管的可控性。外汇监管包括合规性监管和真实性监管,无论是针对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企业的合规性监管,还是根据非现场核查启动的真实性监管,当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时,都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远程核查网点及时进行,提高现场核查的效率、降低现场核查的成本。

五、从“远程核销”向“远程核查”模式转变的可行性和路径

(一)从“远程核销”向“远程核查”模式转变的可行性

1.“远程核查”是一种准三级管理模式,容易推广。远程核查与远程核销一样,也是一种准三级管理模式,远程核查点是市级中心支局的一个终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只需在设点的县支行(支局)加强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就可以开展,并且易于控制风险。

2.“远程核销”模式的成功,为远程核查的建立培养了人才。“远程核销”模式在河南已经成功运行三年多了,40家县支行(支局)已经培养了一批业务素质高、政策法规熟、风险意识强的外汇人才,为远程核查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远程核销的硬件基础可以继续使用,减少了远程核查的推广成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业务都是在外汇局内部网络上操作,远程核销点所配备的设备和网络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另外增加设备,只在原有基础上添加程序即可以顺利完成,减少了远程核查推广的成本。

(二)从“远程核销”向“远程核查”模式转变的实现路径

“远程核查”模式的提出是依托在“远程核销”模式基础上的,只要通过不断充实和完善远程核销工作内涵,创新工作理念,就可建立起发挥其自身特殊作用的“远程核查”工作模式。

1.扩大远程核销业务权限,将经常项目业务全面下推。从目前的形势看,远程核销的业务品种仍显单一,随着县域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汇管理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大,对多-功能、多品种、全方位的经常项目服务渴求越来越强,同时银行的外汇业务也在不断地往县域延伸。因此,可充分挖掘远程核销的潜力,在现有的政策缓冲区间,进一步完善和增强远程核销的工作内容,扩大其业务覆盖面,将进口核销和服务贸易的管理也逐步下推到县支行(局),阶段性地把远程核销变成整个

经常项目的管理,为向远程核查的转变作准备。

2.进一步扩大远程核销业务,形成远程外汇服务窗口,最终实现“远程核查”模式。在下推经常项目业务成熟之后,可考虑把资本项目业务下放,如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等业务下放至县人行,进一步方便企业,充实远程核销业务内容,使其囊括经常项目、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待时机成熟,进一步理顺各方关系,也可把国际收支业务下放,使远程核销网点成为远程外汇服务窗口。根据各县经济发展情况及人员素质状况,逐步赋予其对县域外汇资金的监测、识别、分析、预警及现场核查等职能,最终实现“远程核查”模式的确立,发挥其独特的便利化和监督管理作用。

3.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全面下推及远程核查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度建设是确保“远程核销”到“远程核查”模式转变的关键。一是由总局(或省分局)统一制定业务下推以及“远程核查”建立的内控制度,规范其健康发展。制度建设是完善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基础,健全内控制度,使其与业务变化产生的新风险点相结合、与系统功能设置相吻合,整合设立远程窗口的县支行(局)已有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制订统一适合于窗口执行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使所有的业务都置于严格的制度约束之下,对逐步下推的业务管理要密切关注,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二是加强对县市外汇从业人员的管理。为限制管理人员的频繁更换,建议实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特别是对外汇管理部门具体主管的管理十分重要,应严格实行报批制,即对于县市支行拟定的主管人员应上报中心支局备案后方可任命。三是建立对县市支行(局)外汇管理人员的常规培训制度。加强知识更新,培养一支既熟悉宏观经济、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又敬业爱岗,能够适应远程核查外汇管理形势的干部职工队伍。

六、结论

(一)“远程核销”是针对内陆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特点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河南的实践证明,该模式是适应内陆县域涉外经济发展需要的,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联网核查范文第6篇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 实施 建议

一、实名制的概念

网络实名制就是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要求网络用户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将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络管理者,网络管理者对网络用户的身份及IP地址进行后台验证、管理的制度。

二、实名制的基础

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基础是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制度。它对已知信息进行真伪核实,当核查人不知道被核查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则无法进行核对。自此项服务开通以来,已为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电子商务等行业累计核查1亿余次,发现了400万疑似假证信息,规避了约400万潜在的身份信息欺诈事件,在预防和减少假冒欺诈违法犯罪及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进程

中国的网络实名制制度经历了下几个主要阶段。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8日,实行全站实名制的网站出现。

2005年,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10年,国新办首次公开确认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及推动论坛、BBS等各种网络互动环节的普通用户实名制。

……

可见,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是正在逐步推行实名制的。

四、实名制的好处和争议

支持实名制的人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2013年,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74亿,占全世界网民总数的17%,构建一个良好健康的互联网环境愈加重要。网络实名制实行以后,每个网民都只有唯一的网络身份,杜绝了网络罪犯利用不同ID或IP进行网络犯罪的隐患,网络的犯罪活动也就如同在广庭大众之下公然抢劫,很难逃脱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但是,也有很多人着眼于渐行实名制已带来的诸多不足,认为现在在中国实行实名制尚早。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还不甚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若实行实名制,容易限制我们的言论自由,从而失去一支重要的舆论监督力量。网络完全实名了,等于言论受到彻底的监视。

我认为,随着中国逐步成为一个互联网大国,互联网建设逐渐成熟,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中国必走的一条道路。只要用正确的方法,在网络生活本身和在现实生活层面,实名制都将带给我们巨大利益,而那些由其带来的缺陷,也能通过长时间的改进而逐渐消失。

五、关于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实际操作问题

中国有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在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应该遵循“管理实名,举报匿名”的原则。用户的真实身份录入网络运营商和登录论坛,便于网络管理部门及时监督管理用户的不法行为;在一些特殊场合,仍允许匿名发言的存在。

(一)实名制不代表用户在互联网上的一切活动都将其真实身份暴露给大众,在慈善捐助、举报投诉、互助交流等场合,没有必要强制执行实名制,也没有必要将用户真实信息公开给大众。一方面保证言论自由的可靠实施,另一方对于互助交流等活动,强制实名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但是,对于网络上的经济交易活动,强制实行实名制以及用户真实信息的公布是必须的。一方面能让交易双方放宽心,让交易在有身份保证的前提下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形成一种监督体制,让卖家的产品和服务能被潜在顾客所知。

(二)关于真实身份的验证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名制,将用户登记信息进行“一对一”验证费时又费资源。但也有成功的尝试。58同城网曾与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移动、联通等合作,推出了“身份通”。该服务将用户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短信形式传送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验证后,再与该用户的手机、电子邮件等绑定,生成唯一的“身份证号”。用户拥有的“身份证号”就相当于拥有一张网络版的身份证。这就是一种的“网络实名制”。借由58同城网的举措,进行跨行业合作,也许为一种验证身份的好方法。

六、对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建议

我国的网络立法必须在保护国家利益、消费者隐私权利、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权衡。

(一)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另外,实名制的实施由“管理实名、举报匿名”作为开端,采用“后台实名制”,对使用者的身份及IP地址进行验证、管理,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追查,并不需要在网络活动中暴露身份与信息,网络使用者仍然可以进行匿名交流。

(二)网民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隐私权观念,一方面配合管理机关登记真实信息,另一方面意识到自己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

(三)技术手段的更新。目前在中国实行实名制应该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实名制选择平台、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等。

七、总结

在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倡导“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了人们更为广泛的话语权,但与此同时,话语权的滥用也造就了虚拟的网络世界糟糕的一面。因此,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迫在眉睫。虽然这个过程注定十分漫长,但是只要按阶段按步骤进行,由“管理实名、举报匿名”开始做起,从城市到城市群逐步推行,再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网上活动尽量都实名制、透明化,想必这个未来也不会很遥远。

参考文献:

[1]陈壁生.身份核查,权利还是枷锁?[N].南方日报,2007.

[2]阿拉木斯.从身份信息核查看网络实名制发展.网址:,2011.

联网核查范文第7篇

[基本案情]娄烦县民政局某副局长李某某、娄烦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某主任(副科级)高某某,在担任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给不符合领取城市低保条件的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购车人员、购买商品房人员、开办注册工商企业和经营个体工商户人员等共计近273户违规发放累计低保金额达四百多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城镇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该领取低保的五种人员领到了低保,且所占比例极高

娄烦县共计享受城镇低保人员平均每年约3000户,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人员为273户,占到了全部享受户数的近10%,所占比例极高。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人员可分成五类人员:一是部分人员在退休后在领到养老保险金后仍在享受城镇低保。二是死亡人员仍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三是购买了私家轿车的人员,有的户数甚至购买高档小轿车,这类人员也享受到了城镇低保金待遇。四是购买了面积超过享受低保范围商品房的人员。五是开办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这五类人员中后三类人员占247户,严重违背了国家的城镇低保政策,并造成了恶劣影响,危害了民生发展。

(二)申领低保户虚报、瞒报家庭情况,低保工作人员核实存在严重困难

按照规定,对于人员死亡、家有汽车等高档非生活用品的、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十类人员不得发放城镇低保金,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申领低保户纷纷想办法规避核实财产,不具实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或经济情况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低保工作人员有限,力量不足,核实调查手段单一,给低保核实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对于有些财产无从核实,形成漏网之鱼。

(三)入户调查环节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按照规定,申领城镇低保人员在提请申请后,社区低保站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持《入户调查表》到申请人员家里一一核对信息和调查了解家庭收入经济情况,必要时需召开民主评议听证会,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低保站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仔细进行核对,让调查过程流于形式,民主评议听证会则从未施行过,失守了申领城镇低保环节的第一关,让部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钻了空子。

(四)提交档案、网上比对环节缺失,出现了审批漏洞

按照规定,入户调查结束后,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将申领低保人员的信息和材料及时录入,并将纸质材料等申请人档案送乡镇或低保站复核。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没有上交,有的是在低保站或乡镇低保所催要后才上交,档案环节造成了缺失,这给下一环节的复核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大量申请人情况未复核便上报到县低保中心,留下了审批漏洞。

(五)联网核定环节形同虚设

按照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应当由县(市、区)低保工作人员到公积金、工商、税务、车辆、房地产、金融等部门的收入信息库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进入待遇审批,比对不通过的退回。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一环节基本上形同虚设,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本未到相关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致使大批量的有高档房、高档车,开店铺、经营企业的高收入家庭成为了发放城镇低保金的对象,是造成国家低保金流失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六)信息不公开,不按规定张榜公示

调查中发现,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网上进行张榜公示,有的只在社区小角落里进行,且公开人员和信息不全面,采取时有时无、部分公开的公开方式,缺少了群众监督,是让不符合领取低保条件人员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七)不及时进行定期复审,留下了监管盲区

调查中发现一部分低保人员在申请低保之初是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一段时期后收入增多,经济条件好转,逐步不符合条件但还在享受政策。对此,县一级低保中心应当定期对城镇低保户进行定期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除,但实际工作中,低保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疲于应付,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致使部分人员在取得高收入后依然享受着低保待遇。

(八)监管不落实,问责不到位,存在制度弊病

在低保工作领域缺少规范性的问责制度,违规发放、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加之个别低保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应付于表面形式,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低保资金流失严重。同时在监管制度设计方面存在重大弊病,县一级低保中心既负责低保发放的审批工作,同时又在内部成立一个部门负责监管工作,这种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弊病,让监管工作力度锐减。

二、加强低保审批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低保审批问责制度,强化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执行力

娄烦县全年享受城镇低保户数约3000户,而县一级低保工作不超过15人,让这些有限的工作人员去对3000户的情况进行一一核查,可行性不强,加之各个户数的家庭收入逐年变化,是动态的,这更加大了核查难度,所以要建立健全审批问责制度,下放部分审批核查权,比如将受理、初审、动态核查权交给乡镇、社区一级单位,让社区、乡镇一级具有一定的审批决定权,同时加大乡镇、社区一级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让权与责相当、实现权责相符。县一级低保中心则主要负责对受理低保申请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到位进行监督,并及时开展定期复审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制止。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县一级低保中心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充分发挥了乡镇、社区一级工作人员方便联系各户数,能有效进行动态监督的有力条件,也加大了他们的工作压力,杜绝或减少工作执行不力,损失国家资金的问题。

(二)引入市一级机关对低保工作常态监管

低保户的审批工作在县一级低保中心,也是最后一个审批关口,将监管工作再简单的交给县一级低保中心,显然不合适,所以要在加大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基础上,引入市一级机关对审批各个关口进行常态监管,革除自批自管的弊病。

(三)尽快推进工商、税务、车辆等多部门信息联网建设,为低保审批核查提供服务

造成国家低保金流失,低保工作人员本身存在问题是一个方面,但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一一核查,存在一定困难也是客观因素。实践中许多申请低保人员往往虚报、瞒报个人收入,甚至想办法规避核查,低保人员挨家挨户一个一个去查,再到工商、税务、房产、车辆等各个部门对所有申请人员一一进行核查客观上也存在很大困难。所以要加快建设工商、税务等多部门信息网络,将各部门信息统一联网,这样低保工作人员在查询时方便了许多,也能为司法、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提供更多服务。

(四)强化低保名单公示工作,引入群众监督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市一级民政局要求将城镇低保信息在太原市民政网上进行公示,但这种公示方法未免有些单一。因为从娄烦实际情况看,上太原市民政网浏览公示信息的群众较少,好多人并没有养成经常上网浏览网站的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看这种公示缩小了公示范围,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监督效能。所以要广开多种渠道,利用乡镇、社区电子屏,乡镇、社区信息栏进行公示,而且公示要做到全面、及时、公开、透明,对不依规及时公示的,及时督察、及时处罚,着实引入群众监督,防范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听证会

民主评议听证会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监督核查方式,能发动身边的最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实现对享受低保户数的家庭收入的有效监督,所以要大力加强,同时注意改进民主评议听证会的方式方法,变民主评议听证会的可有可无性为固定性,定期召开,定期复审,县、乡镇(社区)两级工作人员参与,群众代表当场参与决定,能有效核实享受城镇低保家庭的动态收入。

联网核查范文第8篇

无可否认,如此服务的确是大大方便了用户,满足了对个人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需求。只是问题就在于最少5元一次的服务价格,作为普通民众,第一感觉便是质疑电子政务的宗旨。

事实上,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正在怪现象中盘旋。

我国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它的发展与信息化相对同步。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电子政务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反观发展多年的进步,不难发现,在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虽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到电子政务,可其效益却很难发挥,基本停留在信息阶段。有的地方政务网站和信息中心的建设无非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网站中的许多办事公共根本没有开通。

电子政务发展的根本与信息化一样,在于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企业通过发展信息化管理,可以极大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多利润。

与企业情况类似,电子政务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的办公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带来公众与政府发生联系时直接费用的降低和时间上的减少。由于政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公众,公众降低费用的累积相当可观。

可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政务给政府运营成本降低的同时,也对政府运营产生明显影响。据英国政府主管互联网的官员讲解,未来10年间,英国400万名公务员队伍中,至少有1/5,即80万名公务员将因他们的工作被互联网取代而可能失业。

如此一看,我们就非常明了我们的电子政务尽管在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却不能得到切实发展的原因了。根本在于管理体制!

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当前最“难”的考试,几乎超过当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全国每年招聘的公务员肯定要超过每年退休的人员总量,美其名曰为“工作太多,人手不够”。同时,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几乎每年都在上涨。甚至有部分经济学家要求将公务员队伍“培养”成为中产阶级。于是,公务员成为现今社会的热门职业。

可电子政务的发展却与之相背。那么试问,在这个事关自身发展的大事上,还有谁会去尽心竭力呢?他们对于所谓人的建设是非常重视的,但对于服务的建设总认为是一种“奢侈”。无非从国家层面来看,发展电子政务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对于应付之事,也一直不少见。

再回到收费问题上。其实现在即使开通了网上办事的某些地方,它们也同样在收取和以前一样的费用。对于这样的行为,肯定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服务提供方来看,为你提供服务,向你收取相应费用本是应该。从公众角度来说,国家正是在花我纳税人的钱,为我提供服务也是理所当然?

在这里,就必然涉及到一个问题,为我们提供个人信息查询的部门到底是个什么单位呢?据介绍,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是2001年3月27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属公安部管理。所以它即使不属于国家机关,也应该是事业单位。因此,它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应追求利润最大化,绝对不应向消费者转嫁亏损。

有相关IT知识的人都知道,要维护此信息系统,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成本。但单纯从维护的角度看,5元一次的收费价格,显然已经超出了成本概念。试问此服务中心,如果你所提供的服务是定位在赢利层面,那么,作为版权所有者的个人在你出卖这些信息时是否也该享有相应的利益呢?

可如果从用户层面看,假如你真的需要查询一个身份信息,在传统方式下,花5元能够查来吗?显然不可能!而且必须承认,5元如果真能办事,绝对不是多大的一个数字。这样的情况与2005年浙江省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家到高校参加管理班学习,学费由政府买单而引起广泛争论的情况似乎有些相反。根本的问题却一样,那就是,公共服务的单该由谁来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