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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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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书范文第1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承接 工程施工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上述项目的施工权,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进行日常事务性管理,筹集应由甲方垫付的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甲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和其它规费,并上交甲方工程总价的1%管理费。

三、合作期限

以甲方应当进场日为开始日,涵盖乙方完成约定项目的全部工程,经结算从该项目取得全部工程款项后,甲乙双方清算并结清合作期间的所有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的人员符合技术要求,并取得任职资格。

2、按照合作项目的进度及时与建设方沟通,并积极与之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按照甲方与建设方的约定,筹集资金、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保证项目施工达到质量要求及工期要求,全面地履行甲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

2、积极接受甲方指定的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员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3、按照规范管理好施工现场,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如因安全或质量事故被建设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所有损失。

4、工程结算事宜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建设方沟通、准备,不得擅自从建设方取得项目进度款。

5、不得拖欠现场施工人员工资。

六、解约条件

1、一方严重违约,使本协议书的履行已无必要或已无可能,经对方书面催告仍不更改。

2、双方书面达成解除本意向书的合意。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遵照执行。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签章之日生效。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2篇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别___毕业学校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

1.乙方因未落实就业单位,户籍挂靠甲方集体户(属_____公安分局_____派出所管辖)。

2.乙方如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出甲方;乙方因私出国、留学、定居、移民、劳务,必须在甲方注销户口。如的确有困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提出迁出期限,经甲方领导批准后,方可继续挂靠。

3.自乙方户口迁入甲方集体户之月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管理费每月30元(不满1个月按1个月收取),每半年缴交一次,缴费时间:每年7月份缴交1月份6月份的费用;12月份缴交7月份12月份的费用。

4.甲方协助乙方将户口迁入、迁出甲方集体户,申领补办居民身份证,可为乙方开具户籍相关证明。

5.上述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皆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在本协议期间,如遇上述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则从变更之月起执行新的规定。

6.乙方应按协议要求按期缴费,逾期三个月不缴,甲方不承担本协议所负的责任。户口迁出甲方集体户时,应交清有关管理费。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市_____区人才服务中心乙方(签名):

地址:_____区_____路_____号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3篇

住所地:

负责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挂靠甲方从事_________营运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挂靠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_________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为_________牌小汽车,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底盘号码为_________ .上述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甲方从事_________业务的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止.

三,规税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在挂靠经营期限内,乙方每年应缴纳甲方挂靠经营管理费

用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承担其在挂靠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营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上述规税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无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

四,车辆维护管理

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投诉及事故处理

乙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甲方的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六,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由甲方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_________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乙方违约时,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七,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的;

2,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3,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4,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5,乙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6,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

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费用等.

八,其它约定.

1,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4篇

据网友称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就业了,就业协议书上赫然是一个从没听说过的公司名称和该公司的公章,他“太兴奋了”,发帖庆祝自己“被就业”。

在统计就业率的背景下,部分高校的毕业生“被就业”,其中大多是大家都已经熟悉的“被要求就业”,即学校要求没就业的毕业生自己随便找个章盖在协议书上证明自己就业;而现在网帖曝光称也出现了个别“被瞒着就业”的情况,毕业生自己不知情就已经就业了。部分高校采取“非常措施”保证就业率早已不是新闻。

河北科技大学论坛里也有网友发帖讲述了同样酌情况。这位叫“quanw eim in”的网友说,“当就业协议书和派遣证再次发到我手中的时候,就业协议书上却多了一个石家庄金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其他办理了人事的同学也如此)。这家公司我们从来都没听说过,也不知道是千什么的,更不知道在哪!这一印章给我档案转递带来很多麻烦!”

中新网对某市2009年6月份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调查时,1所本科院校和3所高职院校的学生均表示,他们学校都要求先签就业协议,否则不发毕业证书。

被扭曲的就业率

“被就业”完全无视学生的存在,学生根本没有参与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协议书生的学生签名,也是学校“帮签”的。就业率造假走到这一步,已经登峰造极,这样学校的签约就业率就可达100%――只要学校愿意。“就业率”反映高校就业工作成效,甚至决定院系、专业的去留,有的学校为了让数字看起来“体面”些,就全然不顾学生利益。

在高校为提高就业率绞尽脑汁时,一些专门提供挂靠服务的公司。发现了其中蕴涵的商机,随即与高校一拍即合,泡制出好看的就业率。以就业率作为评价高校的模式,是一些高校无奈选择挂靠公司的根源。

高校“就业率”原本是高校、政府等对于就业工作提供的数据参照,可当就业率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考核高校的一个重要指标,与教学质量、政绩挂钩时,注水现象就难以避免了。在教育部门的考核体制下,如果就业率高,高校在专业设置、财政经费就能得到支持和保障,来年也会得到更多招生指标。反之,则就要减少招生名额,减少财政拨款。于此同时,对地方政府而言,就业率高也“标志”大学生就业工作落实得好,政绩斐然。最根源的问题就在于考核体制对“就业率”的需求,所以才会有“被就业”现象的产生。

招生与就业的双重压力

在教育部2003年出台规定,高校不能只能管扩招不管就业后,就开始出现编造就业率的情况。教育部规定包括了“18条挂钩”,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低增幅。有的省明确规定就业率低于30%的高校专业停止或者隔年招生。

自1999年国家首次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以来,高校为了迎合教育部的“督促”,就业率就成了数字游戏,各高校用挂靠单位、违规操作各种手段给就业率猛放“卫星”,也早已经是路人皆知的“秘密”。今年,中国遭遇金融危机,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出一些优惠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但是仍然无法改变众多毕业生无法找到工作的现状。

从2005年开始,教育部更是规定,高校的招生计划要与毕业生就业状况适度硬性挂钩。对连续2年就业率不足50%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就业率连续3年不足3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甚至停止招生。在招生与就业的双重压力之下,一些高校出现了操纵毕业生“被就业”的荒唐故事,似乎也就不足为怪了。

通过中介机构让就业率透明化

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教授认为,国家为解决大学生就业这一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政策,而“注水”的就业率。将使国家对大学生真实就业情况失去掌握,使就业难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并将误导下一步的教育政策和就业政策。“注水”后的就业率也失去了对教育质量的评价作用,失去对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的适度调节作用,造成教育与就业的恶性循环。为完成就业指标,让学生随意在就业协议上签字,有悖高校所倡导的诚信教育。

教育专家认为,毕业生就业率,不能由高校自行统计、上报教育管理部门,这难以保证客观准确。应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具体岗位、薪资待遇、用人单位评价等进行调’查。专家建议,除参考各高校提供的数据外,教育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大学生就业率调研机构”,一方面实事求是地看待并调整大学生就业率这个指标,一方面科学地统计大学生就业率。

就业信息应该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如今,不少高校每年都会将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地区、单位性质、层次、薪酬等信息汇编成册;教育部门也会将各高校的就业信息汇总,进行统计,编制“就业白皮书”。但是,这些就业信息大都是“内部资料”。事实上,就业信息如果能面向公众,那么“注水”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教育模式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因素。现在之所以出现“被就业”现象,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高校教育模式的失效。高校应寻找方法,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就业,而不是简单将学生“推”出校门了事。

就业的短线评估与长线评估

当年就业率是短线评估,国外高校更看重长线评估。国外好的经验是对已毕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比如看他10年、20年以后从事的职业、薪酬水平等。这是更客观、更有价值的历史记载,一所高校20年间出了多少科学家、律师、医生等,这些数据更能看出这所学校毕业生成才的比例,也更能反映它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所以,这种跟踪调查数据是国外大学排名的重要依据。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5篇

1,辞职辞退人员工作身份认定;

2,出具政审等相关证明材料;

3,出具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

4,集体户口挂靠和户口迁入迁出;

5,转正定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6,为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7,代缴社会统筹保险,退休手续办理;

8,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整理存放;

9,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0,人员素质测评;

11,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乙双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

2,甲乙在服务期间要向乙方通报,解释国家的有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规定.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所需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包括:

(1)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及变更情况.

(2)托管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3)按档案管理规定必须存入档案材料.

(4)办理其他人事业务所需的资料.

4,甲方若不按本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人事业务,乙方有权拒绝付费或要求甲方退款.

5,乙方若不按本协议的规定交纳人事档案管理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人事业务服务.

服务费及标准

1,双方必须明确人事档案管理费的缴费形式(单位,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已经签订,乙方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事档案管理费,以后每年结算一次.

2,人事业务委托的各项收费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收取.

其他事宜

1,乙方对委托管理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协议,应在15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该人员档案转存或调出手续.

2,乙方因停业破产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被注销营业执照,应在1个月内办理解除本协议手续,并妥善处理委托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

3,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6篇

本刊记者/郑荣昌

合同纠纷转为刑事案件

喻慧琴是江西省一名女企业家、工程师,曾任新余市房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从事基建桩基业务。

2011年10月4日,喻慧琴参加了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交通管理处(简称南海交管处)为发起人的BT项目投标竞争。BT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招标选定的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项目完成、移交后,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回报。

由于喻慧琴的公司不具有发起人要求的一级资质,经人介绍,她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公司(简称中外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连柱相识,与其签订了挂靠合作协议:喻慧琴以中外建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投标活动,但要向中外建公司缴纳管理费。

11月25日,喻慧琴代表中外建公司与南海交管处签订了涉及四个项目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并递交了刘连柱提供的投标文件,随之开始了下一步的谈判工作和施工准备工作。

2012年1月15日,就上述四个项目中的樵山大道项目,由刘连柱代表中外建公司与深圳市绿奥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绿奥公司)法人代表辜少忠签订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和《协议书》共三份合同,建立了“投标联合体”,并着手筹建“项目公司”的工作。

1月17日、20日,按照《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的约定,绿奥公司分两次将400万元工程保证金汇人由喻慧琴管理的中外建公司专用账户。

喻慧琴立即将先期到账的200万元转汇至南海交管处的账户作为参加投标的保证金,将后期到账的200万元中的60万元转汇至刘连柱制定的账户作为挂靠中外建公司的管理费,30万元转汇至“项目公司”验资账户,41万元用于归还项目运作中发生的借款,她个人转存了5万元作为日常工作的备用款。

正当投标工作顺利开展之际,绿奥公司却怀疑中外建公司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中外建公司是虚假的,并给深圳市政法委打了一份报告。

1月30日,深圳市政法委一位领导在这份报告上作出“请福田区公安局局长乔某‘阅处”’的批示。随即,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福田区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喻慧琴和刘连柱进行网上通缉。2月27日,警方将他们抓捕,并将有关账户冻结。

3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喻慧琴作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决定,对刘连柱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随之,福田区公安局对喻慧琴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对于福田区公安局的决定,喻慧琴委托的北京律师觉得很奇怪:既然“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无条件释放,怎么能“取保候审”,继续对她进行人身限制呢?

2014年1月23日,由于喻慧琴对“取保候审”持有异议,并对全额退还绿奥公司钱款,尤其是对刘连柱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死亡后公安局要求她退还本应由刘连柱或中外建公司退还的60万元持有异议,福田区公安局再度将她抓捕。

事实上,在公安局未提交新的证据,也未重新立案的情况下,早在2012年12月28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批准了这次对她的逮捕。

2014年4月30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喻慧琴犯有合同诈骗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喻慧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喻慧琴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律师提出了五大问题——

第一,喻慧琴是否知道投标文件是伪造的,有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224条规定,被告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即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刘连柱的供述和刘连柱发给喻慧琴的电子邮件均证明,中外建公司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是刘连柱提供的,伪造与否,与喻慧琴无关。不仅如此,喻慧琴还查看了这些文件的原件,并在互联网上查阅了有关信息,做到了普通人应有的谨慎。而且,南海交管处审查这些文件后也未提出异议。如果喻慧琴因为没有发现这些文件是伪造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南海交管处岂不是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喻慧琴与绿奥公司、南海交管处是否同属受害人?

至于中外建公司是不是虚假的,也难定论。网上可寻,其至少在12个省市设立了十几家分公司。2013年1月15日,中外建公司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了一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绝大多数还在经营。不过,即便它是虚假的,应该负责的也不是喻慧琴。至于检察院提到的头衔为“副总经理”的名片,那是刘连柱按照协议、为工作的需要为喻慧琴印制的。拿这张名片证明喻慧琴具有诈骗的故意,证据是否充足?

第二,喻慧琴有没有说过樵山大道项目已经中标,

有没有诈骗行为?

起诉书中以绿奥公司法人代表辜少忠的证言指控喻慧琴对辜少忠谎称樵山大道工程已经中标,致使绿奥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并汇出400万元。可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喻慧琴认识辜少忠。尤其是,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三份合同均有“焦山大道项目尚未中标”的文字表达。其中,《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开宗明义地写道:“(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樵山大道项目的投标。”《协议书》也明确写道:“乙方(绿奥公司)负责支持、配合招投标等相关的工作,……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按中标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至于《施工项目总承包协议》,那更是一份附条件的合同,其第五条写道:“如中标,由联合主体人中外建公司和成员绿奥公司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但是,起诉书未采信这些实物证据,只采信了辜少忠的汪言。

第三,投标项目是不是真实的?

2011年11月24日,樵山大道项目由南海交管处在中国采招网上招标公告。喻慧琴于11月25日代中外建公司报名投标,并代缴了报名费和文件费。经过争取,招标方只向中外建公司、绿奥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发出谈判邀请函。联合体也向南海交管处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中标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些,都有南海交管处的函件为证。

第四,绿奥公司的400万元有没有挪作他用?

如前所述,绿奥公司汇人中外建公司账户的400万元均用于合同规定的支出(保证金、挂靠管理费、归还项目运作中的借款等),剩余的还在账户中。值得注意的是,喻慧琴连后面200万元能否到账都不知道,就将先期到账的200万元转汇至南海交管处。

起诉书将归还借款的41万元视为喻慧琴侵占的赃款。可是,案卷也反映了这样的事实:至案发时,喻慧琴围绕上述四个项目投标做了近5个月的工作,垫付了大量资金,并借款数十万元,最后取得了樵山大道项目的独家谈判资格。其垫付的资金仅有票据证明的就有38万元。

第五,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中外建公司?

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绿奥公司是与中外建公司签署的合同,不是与喻慧琴个人签署的合同;400万元汇入了中外建公司的账户,而非喻慧琴个人的账户。可是,福田区公安局抓住喻慧琴不放,却未追究中外建公司的责任。

因此,律师全面否认了公诉方的指控,为喻慧琴作无罪辩护。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7篇

挂靠的特征

特征一: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证书等证件,挂靠人越级承揽相应的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安全管理人员不到挂靠的施工现场,形成事实上的人证分离。

特征二: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及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被挂靠企业不愿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对挂靠项目进行管理,形成被挂靠单位对项目只收费不管理或少管理的局面。

特征三:雇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明确。被挂靠单位考虑自身的风险,挂靠项目现场负责人员往往没有得到被挂靠单位的实际授权,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工程现场的劳务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公司没有和被挂靠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作业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被挂靠单位也没有给现场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特征四:被挂靠单位不能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挂靠单位或人员考虑自身资金使用方便或资金安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项目,而不进被挂靠单位的账号;或虽拨至被挂靠单位的账号,被挂靠单位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后,余款即全部划拨到工程项目上。被挂靠单位对工程款使用情况没有控制。

特征五:挂靠双方没有按《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签订内部的《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取而代之的是签订协议书,来规定双方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企图使非法的挂靠关系合法化。

何以形成挂靠市场

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根本原因。企业最根本的动力应该来自于企业、个人等以自身利益增长为目标的行为或活动。挂靠与被挂靠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需要,最终促成了挂靠关系的形成。被挂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资质这一无形资产,得到所谓的管理费,达到了为企业创收的目的,同时在不增加人员、机具设备、投资的情况下,在本企业的旗下,有了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为企业的升级打下了基础,真正实现了名利双收;而挂靠单位不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去获得相应的资质,通过使用被挂靠单位相应的资质,与业主、主管部门玩起了猫腻,最终达到承揽本不该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双方在利益的驱动下,签定见不得阳光的合同或协议,表面上表现出一致对外的架式,对外绝不提挂靠一事,一直维持到工程竣工。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挂靠的滋生。建筑市场发生违规挂靠的现象,早已成了不争的实事,建筑施工企业没发生过挂靠或被挂靠的现象,反而反常了。那么多的挂靠关系,又有几家被查处了呢?只有在工程项目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后,经过调查组的认真调查,挂靠的事实才浮出水面。安阳某工程井架倒塌事故发生后,查出了无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湖南某学院的12.21护坡塌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也查出了无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沈阳某集团办公楼发生了屋顶梁板整体坍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同样查出了无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这样的案例太多了。但是,那些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挂靠项目,有几个被查处、被暴光呢?是他们做得天衣无缝,丝毫没有露出挂靠的蛛丝马迹?还是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视挂靠是种普遍的现象,不愿做那些出力不讨好的事呢?发生事故的企业、项目是极少数的,大多挂靠的企业、项目是在平平安安中实现了双方互利的合作,但这不能成为挂靠存在的理由。尽管没发生任何故事,尽管我们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力远远不能够满足全面的、彻底的监管,尽管我们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还不能做到将挂靠消灭得干干净净,但是,行政监管部门还是应该擦亮慧眼,对那些明目张胆的违法者以惩戒,使挂靠者不敢轻易触及高压线。

然而,近年来卷入挂靠的企业越来越多,挂靠的花样越翻越新,挂靠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挂靠的双方越来越胆大,挂靠双方抱着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监管部门也抱着侥幸的心理,于是,挂靠顺理成章地成了正常现象。

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监管不到位。我国目前与建筑有关的法律中,尚未规定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挂靠现象进行管理的具体要求,只有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出了"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其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规定。在如今竞争同样激烈的监理市场,监理企业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造价管理、合同管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相当一部分监理企业对工程分包、挂靠的监理还不到位,有时只是流于形式。对于长期在施工现场的监理而言,可以深入地了解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可以清楚地知道施工企业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可以很方便地了解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及持证上岗情况,总之,现场监理人员有许多优越条件能更深入地了解作业队伍的基本情况,因此洞察挂靠的存在并不十分困难。但事实上,由监理单位揭穿的挂靠更是少之又少了。究其原因,在于这几点:首先从思想上不重视对挂靠的审查,片面地认为这项工作是行政部门的事情;第二是过多地考虑了与施工企业关系的原因,或者与施工企业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不便捅出去;第三对与业主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挂靠者,更是顾虑重重,不便拒之门外;第四是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监理不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等内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监理人员认为即使把关不严,不会承担严重的后果。在冲破了监理这一关后,挂靠人便明正言顺地开始了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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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靠带来的后果缺乏认知,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来者不拒。《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带来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的风险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同样有规定,比如:有替挂靠人先行支付工人工资的风险,对工程中出现工伤事故,有支付工伤赔偿的风险,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的风险,对工程中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风险,对挂靠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对挂靠人偷逃税金,都承担责任的风险,等等。虽然挂靠双方在合作时,都签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这一纸协议能应对得了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各种风险吗?更何况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挂靠行为,其签定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呢。因此,这一纸协议不能成为被挂靠企业的救命稻草,在整个合作中,被挂靠企业始终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对挂靠者来者不拒的做法,被挂靠企业最终会自食其果。

避免或减少挂靠的措施

政府监管应完善信息管理,透过现象看本质,加大执法力度:一个挂靠项目,在投标、申领施工许可证、申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日常施工过程中,总会露出挂靠的破绽。相关部门在把关时,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穿挂靠的真象。

首先在投标时要揭开挂靠现象。

挂靠方大多都借用被挂靠单位的项目经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在本地或周边地区建筑市场的代表性工程,对代表性工程有怀疑的,可与建设方联系核实,必要时可到现场实地察看,将不具备施工能力、不具备施工实力、玩"空手道"的"挂靠"企业及"挂靠"项目经理排除在市场大门以外。南方某省实行项目经理IC卡管理,将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在建项目、奖罚等信息全部写入IC卡,有效地防止挂靠的发生,若在卡中将项目经理本人的签名手迹也进行录入,对在施工中项目经理不到岗由挂靠人代为签字行为起到防范作用。此法应该在项目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中推广。

第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针对挂靠现象,应重点查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人员与投标时是否一致,特殊工种等是否与投标书中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查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从其主要内容上来识别是否存在挂靠;查企业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了解企业对项目的监管情况,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查主要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签订情况、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针对以上的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要善于识别挂靠双方的伪装,洞察细微,通过查资料、访问、观察、询问等方法,揭穿挂靠的本质。对已查实的挂靠企业,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处罚,斩断挂靠双方的利益链,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挂靠协议书范文第8篇

    2004年5月12日,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至上述路段超越靠站的公交车辆时车速偏快,疏于路面情况观察,致遇情况措施不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董某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机动车辆,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收到责任书后,董某的丈夫梁某和董某的母亲俞某都深表不服,于是向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2004年6月17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对原认定予以维持。一个月后,由于赔偿金额调解无效,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于是梁某和俞某就向法院提出诉讼,把司机刘某、车主沈某、汽车出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支付赔偿金500000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同时他们还把大客车的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也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汽车出租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面对这样的起诉,保险公司首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且汽车出租公司当时投保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认为梁某和俞某混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原来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也就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必要的事故赔偿金。

    接着刘某和汽车出租公司也作出了回应,他们认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沈某,汽车出租公司只是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2003年3月10日,汽车出租公司与沈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沈某全额投资购买大客车一辆。申领经营证明均以汽车出租公司名义,并由其负责处理。在挂靠经营期内,车辆的产权及经营权均属沈某,但沈某必须服从汽车出租公司统一管理。月挂靠管理费为500元。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沈某的事故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手续由汽车出租公司代为办理,沈某应积极配合,实际赔偿额超出最终确定的保险赔偿款的部分由沈某承担。事故发生时,驾驶上述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刘某是沈某临时聘用的司机,他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的肇事车辆系沈某购买后,挂靠至汽车出租公司名下的,故沈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汽车出租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车主,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应当与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是沈某临时聘用的司机,其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因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4月26日,而我国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故梁某和俞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汽车出租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沈某与受害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由于汽车作为机动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其与行人、非机动车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汽车而言,行人、非机动车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故汽车行驶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大于行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受害人董某负同等责任,减轻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故沈某和汽车出租公司应当承担上述事故85%的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死亡确实使作为丈夫和母亲的两原告遭受了精神损害,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金额酌情以50000元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沈某应赔偿梁某和俞某受害人董某的医疗费7482元、丧葬费6678元、死亡赔偿金157454元,扣除被告沈某已支付的10000元,共计161614元。同时沈某应赔偿梁某和俞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汽车出租公司应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