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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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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土地征用;职业;职业转换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一、广州南亭村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现状

库兹涅茨曾在《现代经济增长》一书中把城市化定义为城市与乡村之间人口分布状况的变化,亦即是城市化进程。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被征用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失地农民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且就业压力也在不断增大,当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后,大量缺乏非农业技能的农民就会因此而失去基本的生存依赖。同时,失地农民亦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得不到相关的政策扶持,生活在城市的边缘。解决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问题成为了我国城市化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大致可分为私用与公用两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征地后设厂私用的企业主,有义务对其域内的失地农民进行安排处理,以保证其职业能顺利转换。而被用于建设公共利益设施的土地,其域内失地农民则需要依靠政府的合理引导。为此,我们以城市化水平发展相对较快的广东省为研究对象,并选取了广州南亭村的村民作为访谈调查的对象之一。通过访谈调查发现,土地被征后,只有小部分农民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实现了职业转换,其他具备非农业技能的人群主要是通过外出务工来实现二次就业,而且在这类人群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是从事一些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的职业。由于绝大部分的失地农民都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从而导致适龄的劳动力大量闲置。目前,南亭村失地农民的总体特征是:在思想观念上,依旧存在惰性,认为政府征收了土地就应该负担其生活问题,但对政府或村委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却不屑一顾。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且缺乏非农技能培训,因此大部分失地农民多是靠从事传统农业活动,或简单的体力劳动来维持生计。外来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本地的失地农民在低廉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

二、广州南亭村失地农民职业难以转换原因分析

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属于被动失地,被动失业,因此无论是其思想观念还是劳动技能都缺乏足够的准备。通过对南亭村进行调查并分析得出,该村村民职业转换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征地制度尚存缺陷。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下,农民在售卖土地方面存在两种权利的缺失。一是土地的卖与不卖不由农民自身决定,而是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但是大部分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却代表不了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愿;二是即使农民有意出让土地,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法律知识的贫乏,致使他们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同时,相关法律也尚未完善。这就给滥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不法者提供可乘之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相关的法律条文却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具体界定,导致某些征地项目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仅追逐工商业或房地产等私人利益。产生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是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情况形成的。因此,征地补偿理论与制度设计都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下,如果仍旧遵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征地制度必然会导致矛盾的产生。

(二)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有效,是人们基本生活能否持续、安定的根本。由于“城乡二元化”,农民无法像城市居民那样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农村区域时,当农民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地方可以通过政府、企业、集体或个人统筹的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但由于我国社会协同能力尚未成熟,社会保障管理仍有缺失,因此,所提供的生活保障根本不足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失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参保率不高,也是导致其只能被动接受安置的原因之一。在访谈调查中发现,被访问的对象中有大约65%的村民尚未参与任何的社会保险项目,而在已参保的人群中,又有75%的村民其社会保险费是由个人或其他非补偿费用支付的,只有极少数的村干部靠土地补偿费支付。归根结底,其原因主要是失地农民只获得低额的货币补偿。原有的补偿方式既不能体现过去土地的最佳途径,也未有评估当代农业已不是简单的传统农业,而是现代农业,即集种植业、生态农业与旅游观光农业于一身。可见,原有的土地补偿方式并没有把未来土地的收益考虑在内。

(三)职业安置不到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针对失地农民的三种职业安置方式:一是“就地安置”,即由征地单位招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安置方式;二是“组织安置”,即把征地补偿费给付失地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负责失地农民的职业安置;三是“货币安置”,即是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身寻找就业机会。在调查访问中发现,与其他两种方式相比,货币安置由于其风险小、现实性强而广泛地被南亭村失地农民所接受,同时,由于其操作成本低、周期短也广泛地受到各级政府、企业乃至集体经济组织的欢迎。所以,该村的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享受着货币安置的方式。然而,货币安置却并非指向性职业转换的安排,虽然能让失地农民得到暂时的喜悦与满足,也能在短期内维持甚至提高其生活水平,但却很难让失地农民成功地实现职业转换。缺乏充足、稳定的二次就业机会与岗位,失地农民家庭根本就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生活。

(四)缺乏非农业职业技能。在现阶段,失地农民难以实现职业转换主要是存在两种矛盾。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的新时期,劳动力市场逐步由低端、简单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这就使农村素质偏低的劳动力与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形成矛盾;二是失地农民不断提升的就业期望值与现实可提供的就业机会值之间的矛盾。后金融危机所衍生出的CPI急速上升,使这一矛盾更为明显。这两种矛盾的相互交织,使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难度越发加剧。由于南亭村的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技能单一,致使其难以适应企业尤其是工业化程度较高企业的用工需求。同时,失地农民的就业尚未纳入我国现行的就业体系,国家对此也尚未有统一的政策与措施,致使失地农民在职业转换时面临重重的困难。

三、对广州南亭村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思考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老城区改造、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绿化及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耕地被大量征用。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使失地农民的职业有效转换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难点。

(一)完善现行征地制度。首先,改变集体土地的产权地位,即让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从法律视角上看,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都应该是平等,公权不能侵犯私权,国有产权也不能侵犯集体产权。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却没有处分权,其意义是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所有权的性质。由此可见,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法律权利上是不同的。因此,集体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土地市场,应用于非农业领域。但是,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该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其次,所谓的“集体所有土地”,是指以村委单元的所有农民所共同拥有的土地,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个体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但其并不能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而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又使得集体组织与个体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这就可能衍生出集体土地在农民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卖。股份合作制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途径之一,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位村委都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最后,在信息平等方面,应完善征地的程序,保证在征地的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为此,可建设专属的仲裁机构处理相应的土地纠纷,做到征地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的整个过程,以保证他们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完善相关的征地法律法规,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和与国有土地产权平等的前提条件。

(二)普及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于城市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把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构建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制度、制定失地农民职业转换的保障制度使其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三大法宝”。在整体规划方面,政府应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职工二次就业工程的范畴,并且使其享有与城镇劳动力再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同等的待遇。在构建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方面,政府应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积极推进与完善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是其实现职业有效转换的途径之一。因此,政府需要为其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同时,还应该享受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增强失地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失地农民的职业竞争力,根本出路在于教育。为此,应该不断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教育投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可以通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教育中的权重来实现。优化配置农村教育领域中的人、财、物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由于长期从事传统农业,失地农民的技能较为单一,因此在巩固基础教育的同时,还需通过发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与农村成人教育,使教育遍及整个农民阶层。

(三)拓宽职业转换渠道。政府良好的政策导向能为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提供不少帮助,但若缺乏充分且适当的职业转换渠道,即使是正确的政策导向也只能纸上谈兵。因此,积极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是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问题的又一方式。要拓宽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渠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政府应该鼓励并支持失地农民从事商业活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自主创业的农民予以资金、信息与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以此来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并增强其自主创业的信心;第二,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也是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由于大部分乡镇企业属于个体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延伸,因此其蕴涵了更为坚实的发展路径,同时也对其他失地农民发挥职业有效转换的示范作用;第三,劳动力转移。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牺牲品,也是城市化的“边缘人”,他们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部分南亭村的失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前就已经希望进行自我职业转换。因此,政府应通过宣传并为有意进行自我职业转换意识的失地农民提供帮助,同时,可利用土地、资本及产业的输出来带动富余劳动力的外向延伸。

失地农民范文第2篇

1、专题调研,周密部署,寻找被征地农民就业良策。

一是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失地农民档案。把劳动保障站、就业服务中心、家庭工业服务中心、成人技术学校进行合署,健全街道、社区、村、企业四点联动网络,对全街道年龄**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学历、技能和就业意向的调研,注重信息流通,建立人力资源储备库。二是加强与用工企业联系,用工信息****多家企业向农民推出就业岗位3***多个,仅****年上半年共印发就业指导和招工信息****余份,接待失地农民报名登记****人。三是建立促进就业政策扶持机制,在征用土地中划留一部分面积作为村集体开发经营使用,创办家庭工业园,积极帮助农户解决资金难问题、落实生产加工项目,免费租赁村闲置厂房,无偿提供水、电等配套设施,并出台发展家庭工业的优惠政策。****年上半年,街道财政共用于家庭工业户补贴**万元。

2、注重平台建设、开展就业培训。

建立以街道成教学校为龙头、街道就业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培训平台,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运用“学校出菜单,企业下订单、政府来买单”的模式,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把技能培训、就业转移和增收制富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上挂横联作用(上挂浙江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普陀职业教育集团等学校),横联有关部门,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为农民就业培训服务。一是街道出菜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意想和企业用工意想,成校开出包括电工、电焊工、汽车驾驶员、泥筑工、电脑操作工烹饪师车工餐饮服务等十几个项目的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菜单,供企业和农民“点菜”。对培训的时间、人员、课程设置、授课方法、培训地点及经费等制订了具体的方岸,汇总后的菜单与培训通知及时联系被征地农民,请他们自主选择,接受培训,参加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被征地农民由教育部门汇同有关部门发放合格证。三年来共有1652名农民进行了菜单式培训。二是企业下订单。企业委托成校招收多少工人,接单后,企业与学校签订培训就业协定。****年芦宏塑机委托经街道成校培训的**名车工,平均月工资达2***元。

近三年来,培训项目**多个,举办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电脑、车工、砌筑工等培训班**期,培训人数****人。其中电焊工****人,电工****人,汽车驾驶****人,电脑****人,砌筑工****人,考证人数达****人,合格率占正规培训的**%。培训后就业****人。勾山街道三年来累计用于农民就业培训的费用为**万元。

通过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用知识和技术武装被征地农民,使原来从事简单农业生产的农民,转变为一专多能的技术工人,被征地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改变了不仅仅依靠体力维持生存,容易被先进技术所淘汰的状况。

3、政府、企业、农民三方联动,广开就业渠道,推荐就业。

一是学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格证书后,由街道政府牵头,在培训就业处安排就业洽谈会,企业老总和学员以面对面、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交流,老总把企业现状、发展规模、用工情况介绍给学员,学员向老总陈述自己的工作经历、工种意想,实行双向选择。洽谈会后企业及时反馈录用情况,让学员尽快可以上岗。二是街道每年举行一次大规模的劳动力交流大会,还不定期地到各社区举办单独企业招工信息会。目前为止街道已成功推荐****人达成就业。在就业环节中,穿针引线,搭好台子,督促学校与企业履行协议职责,既是中介者,又是监督员,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失地农民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66-02

1 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已有4000万失地农民,约有50%以上的农民失地同时失业,50%的失地农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10%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失地农民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大量失业,个人及家庭收入普遍减少。有调查统计失地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年收入在1万元左右,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失地后不仅收入减少,加上其他方面的费用增加,平均每年每户农民减收1.13万元;另外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能力差,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弱,就业困难。据统计,70-80%的人都是到建筑工地等粗放型企业打短工,从事简单且廉价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此外,失地农民的子女受教育问题令人堪忧,留守儿童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最后,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到位,主要包括土地置换保障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但存在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保障覆盖面狭窄,生活补助少等问题。

2 失地农民问题原因分析

2.1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只能用政府的征地补偿费重建家园和创立自己的非农事业。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补偿虽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问题。所以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下,失地农民很难用它作为自己的创业资金,失地农民想创业却缺乏资源,土地补偿标准低可称为阻碍失地农民自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2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财产权主体不明确,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基本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农村行政机构即村民委员会来管理农村经济,土地所有权变为“政府所有”,政治法律上所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使用权事实上是分离的。于是,财产权主体立法冲突,集体所有权权能缺位。而在征地补偿时,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进行协商与补偿标准的制定,遇到利益时互相争夺,遇到责任时互相推诿,而作为真正的所有者-农民自己却完全不知情,对于补偿有异议却又说不出理由。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缺失。可以说是实际暴露的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问题。

2.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培训缺失

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征地部门只是对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大都不愿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教育和安置的问题,虽然有些地方也已开始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这些措施缺少持续进行的条件。另外,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制也不到位。首先,农民就业意识有偏差。许多失地农民在得到大额补偿款之后,户口也转为了城镇户口,于是不愿再继续做以前比较辛苦的工作,转而希望从事较体面的工作,而对于他们的自身条件和政府提供的培训而言,这是很难达到的目标。其次,现有的培训机制,不适合失地农民。对于文化水平有限的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培训时间太短,课程主要以理论为主,与实践结合较少,对于农民来说,更不容易接受,很多农民虽然参加了培训,但很少有坚持到底的。

3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3.1 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首先,要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不能仅仅考虑土地的产出而以此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应以能保证失地农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条件。其次,考虑土地的区位价格。我国城市土地都已划分区位,不同的区位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环境等条件确定不同的区位价格,农业用地也应按照不同的条件如:环境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工业水平,居民消费水平、投资规模等划分不同的区位,比邻较发达工业区的土地价格应考虑到周围投资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应适当提高评估地价。第三,考虑土地用途转移的增值部分,保证失地农民得到依法补偿,在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其他用途是,其价格将一路飙升,可是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时,没有考虑到土地未来的增值收益,其中巨大的“剪刀差”完全没有补偿给失地农民,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应改变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所以最后确定的土地的征用费应为以上三个部分之和。

3.2 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应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也应以个人为主,政府和集体支持为辅。对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的来源,可以采取以下的途径: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又被出让给公司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发展经济,农民作为支持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贡献者,有权利享受国家福利补偿,国家财政应拿出专项基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出台相应法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种类、水平等进行规定。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时,价格将大大提高,而作为原所有人的农民也有权享受这部分增值。同时,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三是失地农民自己交纳一部分。对于农民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应采取低标准、低享受的原则,不能金额过高。

3.3 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

据2003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权威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人数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数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因此,要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机会,首先就要加大其培训力度。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和区(市)县就业部门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并建立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淘汰的培训管理制度。另外要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农民了解就业渠道,学会求职技巧,掌握1―2门劳动技能。结合被征土地开发项目,有针对性强化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

3.4 加大留地安置的政策力度

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具体措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留地面积应予以保证。留用地比例应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其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解决留地安置区的规划问题,实行统一规划住宅,统一规划商服,统一管理。最后是失地农民观念的转变,有些农民认为一定要拿到足够的钱才安心,不理解留地安置的好处,可以设立专人对农民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准备资料对留地安置的好处进行说明,但政策上还是应该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愿意一次性拿到经济补偿的,也应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参考文献

[1]黄华玲.失地农民就业出路问题的思考[J].甘肃农业,2005,(06).

[2]廖小军.城市化中失地农民与制度安排的合理化[J].社会科学辑刊,2005,(02).

[3]钟建娟.“城中村”改造的难点与对策[J].浙江建筑,2006,(4).

失地农民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产权;城市化;自愿性失地

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因为无地,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又因为大多不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则又不属于城市居民,他们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因此学术界给其冠以“失地农民”的特殊称谓。

近年来,我国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据学者统计,现阶段我国大约有5000—6000万失地农民,同时我国每年还会增加250—300万失地农民。为何中国会产生如此大量的失地农民呢?学术界已有不少学者对失地农民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研究主要是从制度和城市化方面而少有从农民自身方面阐述农民失地的原因,下面分别从制度、城市化以及农民自身方面进行综述。

一、制度方面原因

主流研究倾向于认为产权不清是失地农民产生的根本原因,这符合制度经济学中产权因素的思想。学者孔祥利、王军萍、李志健综合分析了土地征用及失地农民问题,认为地权主体的缺失,是造成农民失地的根本原因。还有学者陈朋、郭为力指出,农民失地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农地产权的二元属性,即涉及到农业用途时,农民享有所有权;而涉及到非农用途时,国家享有所有权,地方政府代替国家行使这种权利。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提供了依据,也为失地农民的被动产生提供了可能。同时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又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失地的加剧。然而,农地产权明晰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有学者提出当务之急是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从而使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降低,减少农民对征地价格的预期。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对于产权不清是造成农民失地的主要原因提出了质疑,张华、周丹认为即使产权界定清楚了,农民失地问题也不会消失,而且这种界定的可操作性没有现实基础。

其次,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也是失地农民产生的重要原因。征地补偿制度缺陷包括征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以及补偿实施的混乱。这些弊端使得当今大量农民“种田无地,工作无门”,只要一旦失去土地,就变成了游走于城市和农村边缘的第三群体——失地农民。朱明芬通过对浙江省5市255户被征地农民的随机调查,发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村集体因缺乏合理的监督,村干部,以地生财,农民失地现象在这种无形的利益网中得到加剧。郭晶,徐友全,亓霞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现行补偿标准低,范围窄,原则不科学。李妍引进了“特别牺牲说”来说明农民在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下承担失去土地的“特别牺牲”而转变为失地农民。

二、城市化方面原因

城市化、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也是产生失地农民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现阶段已进入到高速城市化的起飞线上。董鹏鹏、刘锐在多个层面对农民失地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城市化的迅速扩张,会大范围的导致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由此必然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刘汉成、梅福林通过探讨城市化进程和耕地保护及失地农民的关系,提出了城市化进程给农村土地带来巨大的挑战,也是失地农民产生的原因之一。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来源,而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保障,因此必然会伴随失地农民的产生。另外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动越来越多的农业专业大户产生,他们的专业生产基地也会租用或者占用较多的耕地资源。薛大山则论述了农业大户在发展中逐渐导致越来越多农民失去土地的观点。

三、农民自身方面原因

上面仅仅是从社会的角度分析了失地农民产生的原因,在此问题上,有关学者认为农民自身也需要为失地农民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王庆根据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分析了农民自身的心理动机,其中人口流动是收入差异的增函数,收入差异越大,流向城市的人口越多,而实际上中国现今城乡收入差异巨大,因此会有较多农民进入城市,他们通过“自愿性失地”的途径成为了失地农民。大量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在家务农的收入远远比不上进城打工的收入,才会造成农村耕地成片闲置甚至长年撂荒,造成了耕地资源大量浪费的现象。

综上可见,很多原因造成了失地农民的产生,它并不仅仅是某一个简单的缘由引起的。而且这些原因都彼此相联系,既要从整体把握全局总结原因,又要考虑到普通农民百姓的感受。只有在全面透彻地了解农民失地的具体原因后,才能有效并且有根据地分析和解决农民失地后所面临的问题,确实提高农民的利益。如何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问题,将是现阶段乃至将来政府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孔祥利,王君萍,李志建.农民失地的路径、成因与对策[J].耳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6).

[2]陈朋,郭为力.二元农地产权:农民失地问题的解构与前瞻[J].贵州社会科学,2006.

[3]张华,周丹.农民失地:原因、路径及其行动反应[J].调查研究,2006,(11).

[4]朱明芬:浙江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调查及对策[J]. 中国农村经济,2003,3.

[5]郭 晶 徐友全 亓 霞: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J].山东建筑大学学报,2010,12.

[6]李 妍: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水平的思考[J].经济师,2012,(3).

[7]董鹏鹏 刘 锐: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问题:现状、成因、对策[J].社会纵横, 2007,(11).

[8]刘汉成 梅福林:城市化进程与耕地保护及失地农民关系研究[R].理论月刊, 2007,(8).

失地农民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管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01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建设项目只有在完成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之后才能征得项目建设用地。但由于限行的征地制度产生于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时期,当时设计时的主要是为了使得政府能便捷和廉价地取得建设用地,不够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参与,一般主要采用货币安置,而且征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不高。而这些政策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许多年龄相对较大的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既无法就业,同时货币补偿又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保障”的社会功能。此外还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中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同的,是分开发展的。城乡之间不仅保障制度、范围和内容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也缺乏沟通的渠道。

一、关键概念界定

面向农村公民的社会保障叫做农村社会保障,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具有一致的内涵。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农民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二、失地农民的需求

由于城市发展、基础建设实施、工业及商业用征地等诸多因素引起了大量农民失地的同时,也是去了原本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生活、养老和医疗保障。一般情况下,多数的农民在失地之后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的困境。所以失地农民对生活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他们迫切需要一个生存保障。

1.生活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

目前在农村中只有一些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村委会才会给予救助,例如家中失去劳动力导致年幼的孩子无法生活;或者在日常农业生产劳动中受伤导致残疾,进而失去生活来源;以及无依靠的孤独老人等,这都是因为村里的救助资金异常的紧缺导致的。另外,村民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被村干部私自分配或挪用使得真正困难的家庭无法收到救助的问题也频繁出现,此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救助资金监管和分配制度上的不完善。同时有些实际情况可以活得救助资金的村民也会因为种种政策条件得到,比如居民身份、办理手续过于麻烦等等。诸多因素都导致了获得实际救助的失地农民只有少数。

2.失地农民的就业

由于失地农民参加培训、就业的数量很小。因此就业技能的缺乏是支援失地农民就业的最根本的原因。技能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同时又由于失地农民大多来自城乡结合部,这里的经济相比偏远农村而言经济相对发达,因此失地农民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有着较高的期望,在低端劳动力市场竞争不过能吃苦,工资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再加上最近几年就业市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就业市场本身就非常紧张,使得想让失地农民自主就业变得相当困难。

3.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随着农村家庭的小型化趋势,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方式负担日益加重。在一对夫妇要赡养4到6位老人加上小孩的情况下,家庭不堪重负。在对湖北某地区进行办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进行满意度调查时发现,表示基本满意的有79人,具有不太满意想法的村民有22人,所占比例为78%和22%。少部分失地农民主要是认为失去土地后,光靠养老金难易维持基本生活,而农村养老保险标准与城镇职工标准相差较大,使得失去土地后农民迁徙到城市中以农村养老保险保准过城市生活的支出压力较大。

4.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

在现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之后的情况下,医疗费用大幅攀升,致使失地农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的现象呈现出越演越烈的趋势。医疗风险具体体现在有病不敢就医或者无法长期坚持就医的问题上,失地农民“小病硬抗,大病等死”的现象并不少见。在对武汉城郊的344名失地农民的调查中发现,被征地钱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被征地之后参加有的有219名,还未参加的有125人,分别占63.6%和36.4%的总人数。同时在问及被调查者对失地农民对医疗保险的看法时,有154人表示不太了解或者说不清楚。有42人觉得手续过于繁琐,不方便就医。最重要的是有170人认为失地农民的医保在遭遇大病时候任然难易忍受。他们各占44.8%、19.8%、12.2%和49%的比例。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分为三个层面: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其中重中之重的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他们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题和支柱。

1.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和条件

参保对象的身份确定标准是其是否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标准和内容都将市民化。由于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和个人投机心理,当前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大量的“空挂户”。因此确定参保对象的身份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第一道防火墙。

2.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做法

目前全国共有29个省级政府和许多地市县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来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政策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法主要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按照“双低”标准,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和不同的征地时间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通过缴费之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典型地区是成都市。二是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和能力,将其分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或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北京市和苏州市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地区。

(2)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两种:一是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照物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基本都是按照这个模式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较典型的有青岛模式。二是使用“仿城模式”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按照城镇模式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建立特有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即制定相关政策与制度出台文件专门建立征地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和西安模式。

(4)建立特有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种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及不同于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便采取的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5)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这种制度只在上海市实施。

(6)部分地区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29号)文件精神,分别建立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又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障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四、小结

由于国家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大量的城郊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后,成为了失地农民。而除了是去土地本身外,失地农民还失去了与土地有这直接或间接地相关联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在解决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的生存问题上,各地政府都在改革实践新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此外,许多具有创见性的见解和建议也被学者提出。比如卢元海曾提出的七条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二是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三是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去向安排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从系统学角度构筑移民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五是做好社会保障子项目的衔接;六是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分类、分层制定具体的保障方法;七是引入商业保险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苏南,胡颖森.对湖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2]金淑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对策.农村经济,2006.

[3]李长健,等.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论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农村经济,2009.

[4]金淑彬,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对策.农村经济,2006.

[5],等.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安全网.农村经济,2006.

[6郭贯成,等.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探析.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2003.

失地农民范文第6篇

一、我国失地农民面临就业难

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一直沿袭着“土地和家庭保障”模式,农民的生、老、病、死完全依赖于自身及家庭。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各项保障便成了后顾之忧。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随着大项目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郊区农民可耕种土地面积越来越少,相对无业人员不断增加,城郊农民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他们大部分没有什么实用的技术,文化程度又不高,有的甚至小学都还没有毕业,找工作十分困难。据有关调研结果,失地农民在逐步转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中,就业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就业难主要表现为:一是计划内招工数量少。政府虽然在职业安置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有针对性的工作安置,但是从安置的整体情况来看,安置的力度不够。二是自谋职业率较低。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缺少一定的专业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的今天,他们毫无竞争优势,再加之就业意识的滞后,自谋职业的比例较低。三是回流的情况比较多。经过招工安置的失地农民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为一般的管理者、工人、勤杂工等,一旦机构进行改革,他们就会首当其冲地成为精简的对象,加之企业改制后,经营者都愿意雇用年轻素质高的外来人员,由于安置人员的工资待遇都高于外来人员,因此他们就业回流的情况就相对较高。

二、导致城郊农村劳动力闲置的原因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就业措施滞后。由于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单一,失地以后,在再就业过程中处于竞争劣势。就现在的情况看,普遍存在就业措施滞后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对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教育滞后,农民思想准备不足,在就业中,手足无措;对劳动力基本情况缺乏了解,从而影响了对劳动力的分类指导、分层培训、统筹规划;对劳动力培训滞后,致使劳动力不能适应劳动市场需求;对就业岗位开发力度不够,就业渠道单一,远远满足不了就业需求。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城市发展带来的商机经商办企业外,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40岁以上的劳动力,尤为突出。虽然他们过去是农业生产的好手,但现在土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呆在家吃闲饭,不少人到建筑工地打短工,从事简单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许多农户在全部或大部分耕地失去后,希望从事非农经营,然而由于过去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又由于农民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难以为土地补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渠道。就业培训脱节,使失地农民缺少可持续发展的主体优势。

(二)乡镇企业不够发达,使劳动力转移受阻。乡镇企业是农民就业的主要出路,是大容量吸纳劳动密集型就业的重要载体。但是,目前部分镇村工业发展缓慢,起不到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一是资金不足,致使一些村的工业产房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二是缺乏人才,企业管理不善,效益不理想,出现了“无企业盼企业,办起企业愁企业,出现亏损怕办企业”的状况;三是村办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不够宽松,存在着收费多、摊派多及报建难、办事难等情况。

(三)外来人口涌入多,使郊区农民就业压力增大。目前,全江苏省进城务工农民达到了700万之多,而这700万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南京市的,而南京市城市化的加速使得每年向非农转移的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工、临时工、外出打工者激增,兼农人员大量出现,从而使就业压力加大,特别是失去年龄优势的失地农民就业更加困难。

(四)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观念陈旧。由于城市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许多大学生都降低了就业要求,这也在无形之中缩小了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郊区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集中表现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三个方面。有资料显示,目前,在失地农民中,文盲占调查总体的15.7%,小学占32.6%,初中占41.3%,高中或中专占9%,大专占1.3%,本科只占0.1%。其中,接受过岗前培训的仅占43%,且通常由用工单位培训,培训时间较短,培训内容简单专一。因受到能力限制,他们只能依靠单纯的体力劳动,多以从事建筑工地临时工、工厂操作工、服务员为主。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比较陈旧。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要求较高,失地农民在城市多元化的就业格局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此外,他们的就业观念也有待改变。首先,失地农民的就业意向并没有那么强烈,他们的创业意识差,存在“等、要”的思想,他们认为是政府拆了他们的房子,占了他们的地,给他们解决住房、安排工作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在就业时,他们往往是“工资低不干、工作累不干、三班倒不干、管理严不干”。他们对居委会安排的工作不屑一顾,要找个体面的不脏不累的工作;有的干脆嫌钱少不去,造成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参加就业培训也不积极。

(五)劳动力市场发展缓慢,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低。许多行业对农民采取了限制和歧视的做法。城市现行的就业政策全是为了解决城市市民的就业而设置的,在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同时,现行就业政策没有能够及时改变以往偏向既得利益群体的做法,造成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同时,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不充分,即使有适合失地农民的工作也会因为信息不畅而无法及时就业。

(六)失地农民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在社会学视野中,具体到劳动力的求职过程中,决定一个劳动力是否能找到工作,社会资本是很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就业信息对他来说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质量和数量。对失地农民而言,他们中低学历的占大多数,而学历越低也就意味着他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求职信息的复杂程度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就更显得重要了。然而,失地农民与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在职业类别与经济条件方面的差异不大,从关系网络中获取的信息也比较单一,同质性比较强。而且,面对“失地”,各家也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再去支持亲戚、朋友也是比较困难的。

三、失地农民就业应对之策

(一)统一补偿原则,提高补偿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之计

1、统一补偿原则。合理的补偿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能得到等价经济补偿,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去土地前和目前农村的人均消费水平,不能因为征地的因素而使他们陷入贫困;2能得到合理的就业安排和发展安排,确保其“失地不失业”;3能得到可靠的社会保障,确保其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2、增加补偿内容。在对农户土地进行补偿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到土地对农民所具有的多种保障功能,除按现行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外,还要考虑土地潜在收益的损失,未来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其它各项间接损失(就业、住宅、最低生活及养老保障等的丧失),通过增加内容,来提高补偿水平,补足补够。

3、改变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今后征地将不再以货币形式直接将补偿费支付给个人,而是将其转化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签订社保协议,实施社会保障安置。保险金可由个人和征地单位按一定的比率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直接采取在其应得的补偿收入中预先扣留,剩余部分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

4、规范调整补偿金分配比例。正确引导补偿金的使用,合理确定补偿金在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确保农户所得,既能满足当前生活所需,又能基本解决未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问题,还能为劳动者创业或就业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严禁地方、乡政府截留或挪用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征地人员的安置;其中,村社集体提留部分,主要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就业岗位的开发,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自主创业所需的资金支持;在确保剩余集体资产绝对安全的同时,亦可选择安全可靠的其他投资方式,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失地农民提供多渠道的保障。

(二)大力发展村级服务社和村镇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如小区组织物业管理(包括卫生、绿化、治安消防、水电家具的维修等)、各种商业服务性网点(如粮、油、菜市场、服装饮食业、自行车摩托车及家电维修等)。既可方便市民,又可以解决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依靠集体经济大力发展村镇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创办农副产品加工、发展水产养殖业、发展苗木盆景等栽培业。对一部分有技术、有能力的农民,可以动员或引导他们到城市去找工作,或把他们作为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就地发挥作用、就近消化,这样既可以减轻城市就业的压力、确保城市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务工农民的稳定,同时也可以加快城镇建设的进程。

(三)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第一,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职业指导员队伍,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提高他们适应城市就业和市场就业的能力。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具体的关怀,增强城市就业的信心。第二,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机构,负责对创业者的管理与服务,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创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者进行法规、政策指导,简化各部门的办事程序,为创业者的注册、经营、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多方面、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同时,创业服务中心还可以与当地的培训与企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聘请的方式提供咨询服务。上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绩效和服务项目予以拨款。第三,构造有效、畅通的信息服务网络。在目前城市劳动力供需矛盾加剧,农民城市化就业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力市场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双向沟通网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珍贵。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多方面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硬件、软件建设,特别要明确包括劳动部门在内的其他相关部门,在就业信息收集、传送、接收和反馈等环节中的职责和权利,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失地农民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 发展模式 安置 易居不易业

在中国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地方政府征地范围的扩大,农民不断从土地剥离出来。没有特殊技能,没有高等教育的被征地农民面对着严峻的就业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研究均认为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困难,尽管在具体数据上有所差异,但多数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失地农民的失业率大约在20%~30%,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群体。在失地农民中,除了少数继续从事农业外,大部分选择向非农就业领域转移。然而在对安徽省六安市月亮岛社区的调研中,笔者发现该地失地农民不光没有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反而极好的融入城市生活。

一、月亮岛社区基本情况

月亮岛社区坐落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月亮岛,面积1.5平方公里,拥有住宅楼27栋,毗邻当地一所二本院校。这里安置了2730户失地农民,共5297人。自2010年社区成立以来,该社区一直是当地失地农民安置点中的标杆。该区失地农民不光没有像全国其他地方那样出现严重的身份认同危机或者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反而成为当地远近闻名的文明社区,富裕社区。

二、月亮岛社区发展模式

月亮岛社区作为失地农民安置点的一大特点在于,该地农民易居不易业。该地农民早在征地之前就开始各种非农业生产活动。同时由于该地临河,捕鱼、采砂收入也曾是该地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可以说早在征地前,农业收入就已经不是本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本地农民在被征地集中安置到月亮岛社区后,更多的是生活空间的转换,而不是其社会角色的变化。易居不易业的模式极好的解决了该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得本村失地农民毫无障碍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来。

在调查中我们还注意到原来月亮岛村,即现在的月亮岛社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月亮岛村与六安市区仅一河之隔,并且紧邻当地的一所高等学校。临城靠校的优势,使得本地农民既可以就近在高校从事如卫生维护等相关服务工作,也可以进入城市打零工。同时,高校的存在也为当地农民发展如餐饮、娱乐、销售等服务性行业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市场。

我们还了解到,由于当地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给予当地农民较为优惠的政策,当地农民基本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平均每户都获得2套以上房屋。根据笔者调查,所有家庭都有对外出租的多余房屋,房屋租金也成为该地失地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临城靠校、易居不易业的模式,以及当地政府合理的安置措施是该地失地农民并未出现像其他地区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失业率上升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月亮岛发展模式的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月亮岛社区失地农民民成功融入城市的价值并不是在于它是为数不多的成功个案,而在于月亮岛社区失地农民成功的案例中“易居不易业、临城靠校”的发展模式完全可以在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 万人,以致于在很多农村地区,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空村、鬼村的报道屡见不鲜。而在这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中,新生代农民工则占到60%。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年龄从18岁到35岁之间的年轻一代。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年纪轻,适应能力强,甚至有相当一部分自幼就生长在城市,相比较农村,他们更适应城市生活。他们广泛参与城市的工商业,主要从事非农业活动。对于这部分农民工而言,在不同地区打工本身就是一个“易居不易业”的过程。对于这一部分农民而言,融入城市生活,完成从农村居民到城市居民的角色转换并不困难。

我们知道,城市扩张本身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失地农民的安置地点也大多在城市新开发的地区。换句话说,失地农民的居住地本身符合了临城的这一重要特征。虽然这些地方地理位置没有月亮岛社区临城靠校那么优越,但是现代交通业的发达性基本上弥补了这一不足。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当地郊区的农民基本都在城市进行工商业活动,早出晚归,很少外出打工。除了居住地地处农村,无论是家庭的硬件设施还是生活习惯都已经高度城市化了。

我们应当注意到失地农民本身就是一个群体,或者说这些失地农民的安置点本身就是一个市场。如果地方政府在安置过程中合理安排居民点,让这些居民点靠近新兴商业区、开发区以及城郊的建材批发市场等便于开展工商业的地区,这些失地农民不光可以就地参与到新城区的建设中,而且也将成为新城区工商业的重要消费群体。这样一来,不光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得以解决,新城区的建设也获得一批生力军。

四、月亮岛发展模式的启示

(一)充分发挥失地农民中有外出务工经验农民的作用

失地农民范文第8篇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呼唤征地方式的变革

目前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造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首先,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实行的是统征出让的征地方式,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即使是要卖,农民也没有与买方平等坐下来谈判的权利。这样的征地制度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排斥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谈判权。

其次,土地征用的补偿形式往往是一次性的货币买断方式,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土地所赋予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失去了土地增值所带来的长期收益。

再者,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失地者的长远生计。目前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两年左右。而土地作为资本要素进入市场后,价值一路飙升。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使农民失去巨大的增值收益,显然是缺乏公平的。

当前,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如提高征占用地补偿标准、改善安置条件等。但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难以触及问题的实质。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一批又一批的失地农民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利益受损问题。据统计,近年来60%的上访是由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失地引起的。众多专家学者认为,只有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与创新,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变革当前的征地方式,运用土地入股建立利益分享模式,着力构建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长效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重要探索。

以土地入股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土地入股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前提下,以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分别入股经济实体,获得“土地股权”的方式。这是目前征地方式的一次变革,是一个建立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征地补偿制度创新。

土地入股主要从四个方面保护了失地农民利益:

第一,土地入股明晰了产权,有利于农民合作,维护自身利益。土地入股既坚持了土地的公有性质,巩固了集体经济,又承认了农户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新时期农民合作提供了契机。如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代表农户利益,与土地开发公司进行谈判,向政府部门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土地入股可以显化土地的商品价值,增加农民收入。允许农民土地入股,实质就是保障农民应有的土地增值受益权。农民所依靠的不再是土地,而是有着资产价值的股权。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过去对土地实物占有转化为价值占有,有利于显化土地商品的价值,能够帮助农民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保障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红利。有了这个基础,农民既可以保留土地股权收益,也可以安心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

第三,土地入股为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打下基础。当前,农村并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土地既是农民现在的生活依托,也是他们未来的依靠。土地入股将土地作为农民的资本,并按资本分配的方式获得收益,这样做失去的只是二三产业的超额利润,得到的却是失地农民的广泛保障。

第四,土地入股保住了农民的命根子,给农民心理上筑起了一道安全防线。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民在乡村生活的一种留恋,土地的心理保障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远远大于经济保障功能。土地入股保住了农民的土地,避免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失落感与无助感,能在心理上给予农民极大的安全感。

完善土地入股的三点建议

转变价值观念

政府应从长远利益出发推动土地入股,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土地入股,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土地入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创新机制,是政府的事,也是社会的事,更是农民自己的事。应该让农民从土地意识中摆脱出来,逐渐形成一种观念,即他们所依靠的不是土地,而是有着土地资产价值的股权。

土地入股的法律化与规范化

应该认识到,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土地入股就无法真正实现,农民也将难以对抗强势力量。虽然目前在征地过程中实行土地入股受到鼓励,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推动土地入股的法规,但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土地入股政策法规,土地入股缺乏法律保障且运作难以规范。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总结经验,制定统一政策,为土地入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