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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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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范文第1篇

“车祸猛于虎”。据相关资料显示,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导致非正常死亡率最高的因素,而酒后驾驶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09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公安部门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死亡,9000余人受伤。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酒驾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驶执照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伟铭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将孙伟铭挡获。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2009年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杯酒导致了5个家庭的破裂,孙伟铭案件带给我们的教训不能说不深刻,但是却没有引起世人的警醒。2010年4月,江苏淮安市民杜军醉驾致三死一伤;江苏南通市民陆毅醉驾致一人死亡;2010年4月1日,四川广安28岁的蒋义酒后开车将一位老人撞死后逃逸……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悲剧仍在全国发生着。其根源无非是酒驾一直以来在我国处罚过轻,不足以从内心震慑司机,相反很多司机觉得“无所谓”,最多也就是“罚款500元”,而正是这种心理,造成了酒驾屡禁不止,很多司机带着酒精疯狂上路。

杜绝酒后驾车,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司机的人身安全,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此,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定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了相应修改以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衔接,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酒驾入刑之后,各地酒驾的情况明显减少。据统计,在“五一”节期间,广州查处的酒驾案件更是降低了75%。因此,酒驾入刑,大众普遍感觉加大处罚力度绝对是好事,因为只有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才有望遏止酒驾行为。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一点,僵硬的法律条文只能是遏止酒驾的一个方法,而更重要的是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对开车的驾驶员不劝酒,在一定要喝酒的场合能提醒驾驶员不开车。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把酒驾扼杀在萌芽之中,让悲剧不再重演。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2篇

(一)危险犯范围的内部调整

在原有的刑法抽象危险犯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改,将部分具体危险犯调整为抽象危险犯,这种危险犯的调整具体表现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中。在原有的刑法中,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属于具体危险犯,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使得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变成药品管理法的假药犯罪,这样不对这种行为是否能造成实际危害进行考虑,也不对这种行为的危害可能性进行考虑,使得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从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

(二)危险犯范围的外部扩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犯的罪名,实现了危险犯范围的对外扩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这实际上对社会上的“飙车”、“酒驾”等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追逐驾车和酒驾在情节要件上有一定的差别,追逐驾车会根据情节恶劣情况进行确定,而酒驾不需要根据情节恶劣情况判定,这两种行为没有犯罪结果的明确规定,显然不属于结果犯,同时追逐驾车和酒驾会对行车安全带来危害,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因此,追逐驾车和酒驾属于危险犯。酒驾的罪状描述主要是对驾驶员本身行为进行描述,没有对身外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这就将酒驾拟制为一种具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意味,立法机关将酒驾行为推定为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因此,可以将酒驾行为看成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对于追逐驾车行为,其危害性需要根据情节恶劣程度进行判定,不能简单的将追逐驾车看成具体危险犯,在辨别追逐驾车行为的危险犯类别时,要在危险犯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司法裁量,如果具备具体危险犯的实质特征,则将其判定为具体危险犯。

二、危险犯立法范围变化的司法应对

对危险犯进行准确区分的主要原因是和一般的行为犯以及结果犯相比较,危险犯在证据审查中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危险犯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险犯的行为定性

更加关注行为本身对于一般的结果犯来说,由于罪犯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公民造成了实际危害,并且这种危害可以通过数量、伤情程度等进行量化,其犯罪结果证据也容易提取,因此,可以准确的揭示这种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危险犯和结果犯不同,其行为带来的危害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害,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可能是一个观念,也可能是一种状态,因此,危险犯的判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抽象危险犯而言,其行为危害是一种拟制危害,更难以通过现实危害进行判定,同时在取证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难点,因此,对于危险犯要更加关注行为本身体现的危害。危险犯行为的危害性可以从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工具、行为手段、行为动机等几个方面进行判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例,这种行为的对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危害,如果这种行为正处于疫情扩散、战乱等非正常时期,必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但这些都是立法推定的,最终判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追逐驾驶行为,如果是超速追逐驾驶,并且在车辆中安装有易燃易爆等危害物品,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当行为人采用这些手段进行追逐驾驶时,需要将这些因素综合以判断其行为危险性。虽然犯罪动机是犯罪成立的选择性要件,但犯罪动机能揭示行为人的主管恶性程度和实施危害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可以说关注行为动机,就是关注行为人。如生产、销售假药,动机如果是谋取私利,其危害性必然比恶意报复社会的危害性小,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动机可能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只会对判断行为危害性起到间接作用。

(二)要综合判断危险犯的裁量

危险犯行为定性判定结束后,会进入自由裁量司法环节,在具体的检查工作中,体现为逮捕、,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涉及到法律,还关系到政策、民意等因素,因此,对于危险犯的自由裁量,要综合判断,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对于大多数犯罪可以通过限制解释的方法进行犯罪圈限缩,甚至可以根据刑事政策,将部分犯罪行为按照非犯罪进行处理,这种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是代表对所有的行为人都进行从轻处理,对于危险犯这种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有潜在风险的罪犯,要果断的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同时在评估危险犯的逮捕必要性和必要性时,要根据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否会从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等进行综合考虑。

三、总结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3篇

摘 要:醉驾入刑背后有着深刻的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犯罪圈,通过对立法者立法思维和民意的影响,推动醉驾入刑,完善我国非传统社会安全法治体系。中西文化的差异使我国对酒驾行为的刑罚较其他国家轻,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对酒驾进行规制的刑罚体系稍显混乱、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文化;醉驾入刑;公共安全

醉驾入刑是我国社会公共安全法治的一大进步,对维护社会公共交通安全意义重大。其实质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冲突和文化失调的一种反应。文化是阐释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醉驾入刑问题不仅可以从经济、政治等方面加以说明,还可以从文化视角对醉驾入刑问题进行研究。

一、醉酒驾车的文化背景分析

(一)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

“渭城朝雨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唐代大诗人王维给我们留下了脍炙人口的《渭城曲》,寄予了诗人对即将出远门友人的不舍和依依惜别之情。后人往往能从诗歌中营造的清新自然、旷远豁达的意境中感受到古人的豪放气概,而其中表达情感的工具就是酒。

酒文化作为广义文化的一种表现类型,不是一种个体精神心理现象,而是一种集体精神模式。文化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的一整套观念性普遍模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活动中沉积下来并通过遗传、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等途径而延续和存在的。在纵向上,文化能把现在的人及其活动同过去的人和未来的人及其活动沟通起来使之形成连续性;在横向上,能把同一社会的人与人连接起来,使之相互认同形成统一性。饮酒是中国长盛不衰的传统文化。从夏商时期至今,酒在中国延续了五千多年,酒文化也逐渐形成、积淀、延续至今,将古代的饮酒活动与现代的饮酒活动连接起来,形成一种文化传统。

酒在古今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是都是须臾难离的,中国人对酒的认同感不言而喻。中国人表达情感、喜事、白事、身体困乏等处处离不开酒。饮酒自古以来已经渗透到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酒是礼仪的象征、酒是情谊的象征、酒是情感的宣泄。劝酒也是中国酒文化的特色之一,极富文化内涵。如果主人不劝酒则显得招待不周,诚意不够,酒桌气氛不够活跃。请人喝酒,不劝人多喝几杯,就是失礼,会让人误认为小气。而自己被劝喝酒,如果不喝,就是不给人面子,不够义气。

正是由于酒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普遍性和劝酒之风的盛行,中国社会中的饮酒甚至一醉方休、不醉不归的风气才会如此泛滥。饮酒可以促进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增添节日的氛围,适当饮酒还有益身体健康。但是,饮酒过度则会危害身体健康,情绪失控容易引起人身冲突。在古代和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之前的中国,饮酒不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中国酒文化不仅不与中国传统文化冲突,甚至还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契合中国传统社会风俗习惯。所以,中国传统酒文化延续几千年流传至现代,没有被明令禁止或规制。

(二)中国酒文化与现代文明冲突

在农业文明为主的古代中国,酒文化和社会公共秩序没有直接的冲突。但是,工业革命以后,社会交通发生重大改变,汽车被发明出来并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交通工具。因醉驾入刑是在2011年,因此我们研究背景仅限于2011年之前中国的状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逐步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汽车的保有量逐年提高。到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的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7802万辆,仅次于美国,超过日本的75361876万辆,成为世界第二的汽车大国。到2010年底,全国公路里程已达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4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亿量;拥有驾驶证人数接近2.05亿,其中汽车驾驶证人1.44亿。大踏步迈入汽车生活时代的中国,平均每7个人中就有一个驾驶员。随之发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远远高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性、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亡的案件屡有发生。

汽车的广泛使用和饮酒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普遍性,发生在同一时代就造就了醉酒驾驶。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汽车是由西方人制造的以钢铁为载体,以追求速度为宗旨的西方文化的典型代表。这种西方文明与中国历史悠久,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以水为载体,以追求悠闲为宗旨的中国传统酒文化在同一时代同一地域相碰撞,结合产生了醉酒驾驶这一怪胎。中国酒文化在几千年来根植于中国土壤,在中华民族共同意识之下极具生命力,如果没有现代文明的冲击,也许我们不会去审视传统酒文化。但是两种文化冲突在中国当代切实发生了,造成了严重恶果,就使得我们不得不直面这一现实问题。中国人一头撞进“酒文化”的怀抱,无酒不成席、不醉不成欢的饮酒传统,把酒驾变成新的社会顽疾。

二、中国文化对醉驾入刑的影响

法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是大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文化相互影响,共同构筑中国文化。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的命题中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西方的法制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来看待的,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我国刑事立法也必然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特定时期的文化要素的深刻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犯罪圈

社会总体文化会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刑法也不例外,一国的刑法总是处于一国的社会总体文化覆盖下,这就使得人们对刑法的认识和运用带上了民族文化的特色。社会总体文化作为人们的总体精神指向,贯穿于人们的所有活动之中,人们在刑法问题上的精神指向是社会总体精神指向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表现。

中西方在犯罪的认识上所受到的来自宗教和封建伦理的影响是不同。西方的犯罪概念深受宗教的浸润,基督教的原罪思想对犯罪概念具有深刻影响,因此,西方文化被称为罪感文化。中国文化缺乏宗教,一般认为宗教对“犯罪圈”界的影响并不明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伦理法为特征,犯罪包含许多伦理内涵,犯罪首先被视为对传统道德的严重背叛,是一种应当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的行为。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饮酒行为没有被划入犯罪圈,但是现代文化的剧烈冲击,导致了我国将醉酒行为与驾车行为相结合的醉酒驾车行为划入犯罪圈。

传统酒文化与现代汽车文明的碰撞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影响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带来了我国犯罪圈的变动。饮酒虽然容易引起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但是,酒文化在我国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受我国传统酒文化和现实状况制约,将饮酒行为本身入罪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可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是中西文化冲突的结果。通过扩大犯罪圈,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表明中国传统酒文化与西方现代文明的冲突在中国已经不可调和,行政法律法规已无法有效控制,只有通过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才有可能解决中国目前严峻的交通安全问题。

(二)中国传统文化影响醉驾入刑的方式

醉驾入刑的直接原因是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影响我国的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其规定为犯罪。虽然中国文化对醉驾入刑的影响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直接影响,而是潜移默化的间接影响,但是这种间接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中国文化通过影响立法者的立法思维影响醉驾入刑。对法律的直接制定者必然是立法机关,虽然各国的立法机关不同,但是,都是由若干人通过特定的方式,提出议案,制定并审议、通过立法草案。而从文化学的角度看,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活动中沉积下来并通过遗传、社会规定、社会制度等途径而延续和存在共同的思维模式,虽然人往往不能自觉,但是这种共同的思维模式时刻都对人起作用。当醉驾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巨大威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时,立法相关者们便会将这类行为的立法规制工作纳入议题。

其次,中国文化通过民意影响醉驾入刑。在判断是否应将醉驾行为犯罪化,用刑事制裁处罚时,要通过衡量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在判断某一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时,将民意纳入参考范围是符合罪刑法定精神的。因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之一是法律主义,而法律主义是以政治上的民主主义为基础的”,“从刑法民主的角度而言,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由国民选出的代表决定”,既然立法者是“国民”的代表,当然要受到后者意愿即民意的影响。而普通大众的意愿更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受中国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共同的思维模式。因此,醉驾是否入刑在立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法律才会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收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此外,在中国酒文化影响下的饮酒行为,是醉酒驾驶的前提,因饮酒行为属原因自由行为,醉酒驾驶的过错仍应由醉酒驾驶者承担,这也是要对醉驾者实行刑法制裁的原因之一。

三、中国文化对醉酒驾驶行为刑罚的影响

(一)国外对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判处轻重不同的刑罚。如在美国,酒后驾车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日本刑法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最高判刑20年;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可处拘役3年。澳大利亚则规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登报示众。马来西亚规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妻子彻夜教育丈夫。在土耳其,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

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对于醉酒驾驶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均可判处有期徒刑。美国除记入个人档案、罚款外,根据初犯和再犯分别可判处6个月或一年。日本可判处3年到20年不等。澳大利亚对初犯和重犯者也区别对待,初犯仅罚款,重犯可处10年有期徒刑。马来西亚和土耳其也对酒后驾车者规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刑法。

(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规定及缺陷

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的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国的规定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相比处罚明显较轻且规定过于笼统。

中国的立法规定与中国的文化不无关系。首先,刑罚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的集中体现,立法者和社会公众意识到醉酒驾驶行为带来的严重危险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写入刑法。但是中国酒文化的盛行,酒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普遍性,增加了饮酒行为的可接受性,因此,认为该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仅判处拘役刑。我国传统“慎刑”的刑法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立法者的立法理念。

其次,从我国刑罚体系上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对醉酒驾驶行为作出规定,根据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共同构成了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规制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刑法思想的影响。但是,罪行的衔接问题会构成司法实践操作的难题之一。因此,可以将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统一规定到危险驾驶罪之下,以增加法律的明确性,方便司法操作。

此外,为了更为有效的控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对于危险驾驶罪本身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规定可以对初犯判处拘役,对再犯者判处有期徒刑等等。

(三)通过司法活动影响个案量刑

对醉酒驾车行为个案的处理,是由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刑法进行处罚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该罪的法条本身和刑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犯罪情节的判定和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判处怎样的刑罚则受法官个人的思维方式决定。如前所述,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无法避免的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因此,中国传统的酒文化和刑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影响个案的量刑。

四、醉驾入刑催生新的中国酒文化

人对文化具有创造性,人具有想象能力、解释能力、重建能力,不仅可以否定旧文化,也可以重筑新文化。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民意,有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认同,在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才能最终获得公众的信仰。通过对某种行为一系列的立法司法活动,能够在社会中引导公众理念,重筑公众对某种行为新的认识。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两年来,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酒驾行为已得到明显遏制。法律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据统计,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了12.4%。其中,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2%、21.1%和34.7%。

“醉驾入刑”能够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公民的行为产生积极引导作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公众的思维方式。醉驾就是犯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所有车主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醉驾入刑不仅仅对车主们的饮酒观念产生了影响,也让传承数千年的酒文化和人们生活的行为习惯逐渐改变。醉驾入刑引导公众理性饮酒,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理念逐步深入到中国的酒文化之中,在新时代赋予中国酒文化新的内涵。(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美]托马斯・R`戴伊著、谢明译:《理解公共政策(第十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 赵秉志:《“醉驾入刑”专家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 许发民:《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5] 周振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民意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6] 赵秉志、赵远:《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4篇

2011年5月1日晚8点40分,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舞钢市铁山大道与钢城路路口检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时,示意一辆黑色的奇瑞轿车停靠在路边接受检查。当司机打开车门时,一股刺鼻的酒味扑面而来,执勤民警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出气体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该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驾驶人侯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3.7mg/100ml,几乎达到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的近3倍。

随后,侯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被移送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据调查,侯某系舞钢市后营村农民,今年37岁。据其在公安机关供述,5月1日晚上7点多,他和几个朋友在饭店里吃饭,一起喝了近两瓶白酒,其中侯某喝了半斤多。

舞钢市检察院公诉局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了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仅用了3个小时就将该案至舞钢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铁山大道口,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舞钢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分析】

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条修正之后,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那么是否所有的酒后驾车都适用酒驾的规定,都会被判处刑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的醉酒驾驶,是指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便由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来处罚。

但是,是否所有的酒驾都是以“危险驾驶罪”来判罚呢?答案也是否定的。2010年5月9日5时36分,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5篇

按照泰国北、中、南三个区域来看,不同区域的人喝酒特点明显不同。北部的人能喝,酒量大;中部(如:曼谷地区)的人敢喝,就是人们常说的那种输人不输阵,即便没啥酒量,但在酒场上决不退缩;南部的人爱喝,有事没事就喝两口,虽然酒量没有北部、中部的人大,但每天总是要喝点。

泰国人喝酒主要是为了交流,有如西方人喜欢喝咖啡、中国人喜欢喝茶一样,泰国人把喝酒当作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坐在一起一边喝酒一边交流,通宵达旦。相聚在一起的朋友或家人共同享受美好时光,酒是不可缺少的助兴饮品。

与国内喝酒热热闹闹的场景不同,在泰国无论是正规宴请还是普通聚会,人们喝酒都是静悄悄的。泰国人喝酒不劝酒,属于自斟自饮型,既不会有猜拳行令的热闹场面,也不会出现“,你随意”的酒场豪情。不过,几乎泰国任何一家酒馆或饭馆都会有乐队演奏助兴。三个男人一台戏,一个鼓手、一个吉他手、一个贝司手就是一个小乐队了。

在泰国很难喝醉,因为泰国人调酒方式很独特。泰国人喝的酒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啤酒,二是威士忌、白兰地等。喝啤酒时,无论啤酒是否是冰镇过的,都必须加冰块,一般是先加半杯以上的冰块然后再倒进啤酒。喝威士忌、白兰地是用杯盖儿量的,操作流程是首先将冰块加满杯,再用酒瓶盖儿量一盖子的酒倒进杯中,然后再加苏打水至满杯,搅拌,这样一杯酒就调制好了。如果您的酒量较大,想加一盖子以上的酒,则必须明确告诉服务员。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6篇

【关键词】危险驾驶;危险驾驶罪;酒驾

一、危险驾驶罪入刑

在交通运输高速发展的今天,驾驶行为与社会大众的生活已经密切相关;一种行为被划为犯罪,意味着国家处罚权的延伸。我认为,这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动因与争论,下面分别阐述。

1、危险驾驶罪入刑的动因。第一,社会舆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对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第二,司法实践遭遇难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又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要求,无法遏制因醉酒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上升趋势。“酒驾入刑”一时间成为热词。第三,在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十分严峻的形式下,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强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2、危险驾驶罪入刑的争议。危险驾驶罪遭到了各种质疑声,由此引发更深入的讨论。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什么是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一般的交通概念,危险驾驶行为有六大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或超载、疲劳驾驶。第二,怎样对“酒后”制定标准。在所有危险驾驶行为中,酒驾是最突出的一种,也是难以明确认定的一种。比如有学者就提出了三个对“酒后”鉴定的三个疑问:酒后的标准当如何制定?由谁来制定?轻重程度该如何把握?第三,来自刑法价值的非难。第三,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可能违反刑法价值,首先,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其次,有悖于人道性,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固然有一定社会风险,但应当以预防为主,而动用刑法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结合对法条的理解,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做简要分析,进而辨析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以便深入理解该罪的适用范围。

1、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属于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说认为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3、客体,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这里需要注意,“道路”一词实际上是扩大了公路的范围,即此罪并非仅能适用于公路上的交通。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之客体所在,因此,根本不侵害、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涉及到两种类型的行为,即追逐竞驶与醉驾。

从四个方面来看。首先,此规定说明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其次,客观上需要明确“醉酒”的标准。在我国,具体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时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最后,只要符合醉酒标准,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则一律构成犯罪。本文认为过分强调形式的醉驾观点有悖立法原意,有矫枉过正之嫌,而两种反对意见则都有道理。

第二,关于追逐竞驶的客观方面。

首先,追逐竞驶也是抽象危险犯,只需要类型化的危险即可构成此罪。其次,怎么理解“追逐竞驶”四个字。所以本文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本罪不仅仅适用于飙车,也可以适用于在道路上以高速、超速而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最后,追逐竞驶相对醉驾而言更重实质。即只有当追逐竞驶达到“情节恶劣”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5、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本文主要比较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第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两罪都是有关交通安全的罪名,但区别也是显著的。首先,主体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大于危险驾驶罪。其次,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并且是间接故意。再次,客体上,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而交通肇事罪保护的则是交通运输安全,明显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大于危险驾驶罪。最后,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是交通肇事罪的补充,那些对道路交通有危害危险,但又没有实际造成危险结果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如下: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而危险驾驶罪是轻罪。其次,客观方面来看,危险方法必须是达到与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而危险驾驶罪则不能有这样的危险程度。最后,客体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客体要广泛得多,它是公共安全的全面保护,而危险驾驶罪则只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

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

本文旨在总结该罪在定罪与量刑方面产生的问题,以及一些学者提出的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认识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危险驾驶罪以醉驾为主要形式,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出现了行为人醉驾二轮摩托车,导致入罪,并且超过四轮机动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比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性别以男性为主,各地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差异较大。

2、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上述现状,从定罪与量刑两个角度可以得出以下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入罪标准的问题。二是对该罪的“门槛”在不同地方有不同需求。本文认为,后一方面的问题对入罪标准的影响是更本质的。第二,量刑标准的问题。大部分司法判例中,该罪的缓刑率是非常低的,但有个别地方该罪的缓刑率很高。学者们对此看法也并不统一。

3、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的建议。通过危险驾驶罪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观察与研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本文认为比较赞同的建议大致如下:

第一,量刑基准的根据。有学者认为,动车的分类,我国有明确的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划定起刑点。比如,“应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以一个月为量刑基准;自备汽车,以二个月为量刑基准;营运客车以三个月量刑基准为宜”。 1还可以根据酒精含量的多少来作为起刑点的调节标准。比如比如超过某个酒精含量,那么就以相应刑罚处罚。同时,两种根据可以配合使用。

第二,危险驾驶罪特殊的犯罪预防工作,建议监所部门对危险驾驶犯进行类犯单独关押、单独管理。

注释:

1《危险驾驶罪责适其罚——以某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裁判情况为研究样本》,王磊,董利,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商务印书馆,2001.

[2]刘洪.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J].公安法治研究,2012(1).

[3]李燕.危险驾驶罪之入刑考量[M].法制与社会,2012(7).

[4]刘杰.危险驾驶罪之实践分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2(1).

[5]张瑞冬.危险驾驶罪内涵解读[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2(1)

[6]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J].河北学刊,2012,32(1).

[7]马学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浅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2(3).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7篇

关键词:醉驾;罪过;行为犯;原因自由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131-02

不少刑法界学者提出,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持犯罪过失的心态[1],因为在极大多数高危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对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主观上应该是过失。但是,笔者认为“醉驾”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因为“醉驾”行为并没有发生作为构成要件的实际结果,本文讨论的结果是构成要件以外的结果;此外,行为人对醉酒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并且对“醉驾”本身的危险性至少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换言之,“醉驾”在罪过方面的表现形式至少是间接故意,理由如下:

一、“醉驾”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的心态

依照刑事理论的分析,任何犯罪的罪过形式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而成的。在大多数“醉驾”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预见可能性并能预见,而且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还是“希望不”的意志因素。换言之,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2]。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不爱遵守交通法规,其原因可能是:(1)从众心理作怪。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许多人看见别人闯红灯自己也就跟着闯,并认为“法不责众”。(2)抱有侥幸心理,闯红灯者认为大多数汽车在红绿灯区速度不快,出意外的可能性较小。(3)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此种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4)中国是个人情大国,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人总会通过各种渠道使自己免于或减少相应的处罚[3]。这一调查结果表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放任自己的违规行为。在此,有些学者主张“行为人在交通违法明知故犯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定的”[4]。笔者认为,在交通运输业这种高危且危害结果可能波及范围较广的行业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其他行业。在大多数“酒驾”的案件中,行为人明知自己酒后会陷于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的状态,仍驾车行驶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对该行为采取一种放任态度,可以推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据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在大多数“酒驾”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应是故意。

二、作为行为犯的“醉驾”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我国《刑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罪的一个类型。然而,刑法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性难以达成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有的认为是危险犯,更有学者认为其是一直不受刑法理论界重视的形式犯。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的不确定影响着其主观罪过的认定,从而影响醉酒驾驶的罪过确定。例如,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形式犯,就表明醉酒驾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可见,我们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以促使我们对“醉驾”的罪过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形式犯,是指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就成立犯罪。形式犯可以说是由立法创设的,完全没有考虑到案件的具体特征,行为本身的性质,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怎样的法益,这显然是不科学的。①如果认为形式犯是只需要实施一定行为就成立的犯罪,则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与危险。这会导致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因此,以形式犯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定性分析,得出醉酒驾驶不需要考虑主观罪过因素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因而从形式犯角度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定性欠缺说服力。

第二,对行为犯的分析理解,一般离不开与结果犯的区分比较。很多学者在二者的区分标准上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即以往的通说认为,两者的区分标准在于构成要件要素中是否包含结果,因此,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是行为犯,构成要件中规定了结果内容的就是结果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结果犯在行为的终了与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时间上的间隔,而行为犯则没有间隔。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的行为对象,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便属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5]。目前第二种观点已成为多数说,笔者也支持该观点。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伴随着法益侵害危险的发生,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类型。因此,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于刑法条文对过失犯必须是结果犯做了明文规定,因此从逻辑上可以得出过失犯不可能是行为犯,行为犯的主观方面不能是过失的结论[6]。据此,危险驾驶罪作为行为犯,其主观方面不可能是过失,故作为危险驾驶罪类型之一的“酒驾”在罪过上至少表现为间接故意。

第三,所谓危险犯,是指以侵害一定法益的危险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又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在法定的客观条件下实施了某一种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危险结果就伴随而至,便可以确定为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并且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行为时具体客观情况对危险结果是否发生做出进一步的判断。①因此,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是行为人自身的危险也不是结果的危险,而是行为本身的危险,由行为的性质推断而出,结合以上对行为犯的论述,抽象危险犯也就涵盖于行为犯之中。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本身具有高度的公共危险性,而且一旦实施便会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等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据此,危险驾驶罪也是抽象危险犯的一种,也可谓行为犯。根据上述所论,作为行为犯的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那么被定性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也应是故意,即醉驾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不能将“醉驾”的罪过形式解释为过失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做出了诸多不同的解释。德国刑法教科书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备能力的状态下决意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时才实现的行为[7]。日本刑法学者川端博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系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8]。我国台湾学者张丽卿认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如果心神丧失,无责任能力,犯罪不成立,但是,如果心神丧失的原因是行为人有意或过失且放任自己在心神丧失中实施违法行为时,责任就不能被排除,应视情形,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这种情况,刑法学说称为原因自由行为[9]。虽然中外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的界定未达成统一共识,但其本质基本一致,即行为人于侵害法益之时,陷于无行为能力、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结果行为不自由),但对于是否陷入此状态,行为人有决定或控制之能力(原因行为自由)。因此,原因行为不同于一般犯罪行为,乃由先后两个阶段行为所组成,二者合二为一,即为原因自由行为[10]。

我国许多学者提出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驾”的主观方面解释为过失,即将“醉驾”也分为两个行为来探讨。但根据前文论述,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行为人陷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时所应担负的责任。但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能力状态或限制能力状态(即“醉酒”状态);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然而,第二阶段的驾驶行为并不能被认为是符合犯罪构成,只有在发生危害结果时,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此外,行为人因醉酒陷于无能力状态或限制能力状态是“醉驾”的客观构成要件,若无“醉酒”这一构成要件便不能构成“醉驾”,更谈不上构成犯罪,只是正常的驾驶行为。因此,在“醉驾”行为中的“醉酒”状态并非主观构成要件,“醉驾”行为不能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释其主观罪过形式,继而不能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驾”的主观方面解释为过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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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希慧,童伟华.论行为犯的构造[J].法律科学,2006(6).

[7][德]汉斯・海因里希・也塞克,托马斯・魏特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许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32-533.

[8][日]川端博.刑法总论二十五讲[M].余振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2.

酒驾的危害范文第8篇

我放下笔,揉了揉睡意惺忪的双眼,竟发现语文作业本落在了学校里,真不巧,爸爸妈妈去看望外婆了,“不行,得赶快去学校拿。”就这样,我无力地蹬上脚踏车往学校赶。

一路上,不时有一辆辆小轿车的灯光直射入眼睛,混着阵阵刺耳的喇叭声,我力不从心地把握着方向盘,艰难前行着。当我骑到学校对面的岔路口,我想要穿过斑马线,一束光直刺我的双眼,我抬起头隐约看到,不远处有一辆小轿车正从这个方向驶来,我放下车停顿了三秒,可它竟然也在路的另一边停下了,于是我握紧了把手,还没等我踩上踏板,小轿车便扭动地跟随我前进。我猛然一惊,连忙将脚蹬地,向后退了三步,难以令人相信的是,它正悠闲地停靠在原位观察着我的“动向”呢。老虎不发威,当我是病猫。我大声冲着轿车车主叫道:“您会不会开车啊?”咦,没反应?还没等我回过神来,小轿车已飞速地从我眼前驶过,一个没注意,最后“砰”地撞在不远处的一棵树上,那车主似乎豁然间清醒了,只见他把头从车内伸出,一个劲地吐着。我这才知晓,原来那位车主是酒后驾车。

我长叹一口气,庆幸地拍了拍胸口,趁没有车辆的时候,飞快地穿过斑马线。从教室拿完本子出来,我看了看手表,“呀,快9点了。”现在这个时刻,正是高中生夜自修结束和许多外出加班的工人回家的时候,我不由地陷入了沉思:如果不能将“酒后驾车”这一问题加以制止,那广大人们的生命安全又哪能得到保证呢?思品老师的话语似乎还在耳边回响: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是忠实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体现。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民安全等。可面对现实,这些轿车主只顾挥霍着手中的方向盘,利用着酒后飘飘然的愉悦感,不断增大着行驶速度,却不知道视觉能力,判断能力,触觉能力的明显下降,做出力不从心的事,酿成一桩桩难以挽回的悲剧,想到这儿我不禁打了个寒颤,

于是,我连忙坐上自行车,往小路回家。

爸爸妈妈比我先到家,发现我不在,他们着急地在窗口张望,见我安全到家才舒了口气。

爸爸开口问:“明天还要上学呢,晚上出门多不安全啊,你姥姥就是因为晚上散步时,被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不小心磕碰到身子,虽说只是皮外伤,可她年纪大想必也要休息大半个月。”“啊,又是酒后驾车!今天我的语文作业本落学校了,路上我也碰到了个酒后驾车的司机,幸好我注意到了,唉,老爸啊,最近社会治安怎么越来越没有保障了。”我不解地说道,只见一旁的妈妈摇了摇头,递给我桌上的报纸,叹了口气说道:“看看吧,这又是一起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我一行行地阅读下去:被撞者是一名年仅17岁,从外地到杭州打工的女孩,当时她正和小姐妹一起沿爱心斑马线由东往西步行过马路,被由南往北行驶的保时捷撞了。其实早在5月18日,杭州首条爱心斑马线正式启用,原先的白色线条改为黄底白条相间,长为14米,宽度由4米增加到了7米,非常显眼。斑马线的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可尽管有这样的温馨提示,仍不能引起广泛开车者的重视,社会上仍存在不少酒后驾车的司机,他们肆意地开车,却在不知觉中伤害到无辜的人们,造成一桩又一桩本不该有的悲剧。

这一个晚上,我翻来覆去睡不着,我的脑海里又浮现出那一辆辆摇摇欲坠的车子,我似乎感受到一颗颗定时炸弹以唯美的姿态依偎在我们身边,可我们无法预料的是,它随时会毁坏我们的生活,结束我们的生命。我打开灯,拿起窗边的思品书,书上分明写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我们在享受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我想,虽然事后可以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但对死者来说已经晚了。生命健康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生命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我们都曾经听说过: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酒固然美味,一但其变了质,或许存留在生命里的会是那滴滴鲜血染成的痛心泪。尽管每个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但许多人由于尊重生命意识的淡薄,缺少一种公民责任,没有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由此引发交通事故,有的甚至还搭上了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应该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我们拒绝“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日子,我们追求“司机把酒戒,酿出数珍珠”的美好生活

会喝酒的朋友都有过酒后驾驶的经历,甚至还习已为常了。9 d3 c3 ^( X+ s" J

本人也是一样,以前骑摩托车的时候老婆对我评价是"又快又稳".不喝酒骑车不敢骑快。总是很小心。大众社区-大众论坛+ K7 H% b& p# @+ |: Q3 B$ w$ n. I

现在开车了也是经常酒后驾驶,但是不敢喝多,对车速更是控制。

毕竟酒后大脑反映迟钝,也容易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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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劝司机朋友尽量不要酒后驾驶

酒后驾车害处多。,大众论坛,大众bbs,大众网论坛1 C8 {6 C/ h/ Z* P, L$ `

夜间行车需谨慎 酒后驾驶要严禁

庄大众网11月20日讯(记者 王振 张岩)今日凌晨1时许,滕州市善国路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现代的酷派轿车开到了路旁一个电线杆的拉线上,造成了车辆前身侧悬而起,甚是惊险。

据悉,善国路是滕州市内一条繁华路段,道路平整宽阔,通行能力较强。记者从现场援手群众中了解到,原来是由于驾驶员醉酒后行驶,判断能力下降,车速难以有效控制,导致事故出现,而且在电线杆拉线上,并没有明显警告标志。在现场群众共同帮助下,大家把被悬车辆从拉线上“解救”下来,幸运的是驾驶员没有受伤。' u8 O' p1 y! l

记者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市区主要干道行驶无论夜间或者凌晨均不能放松大意,避免酿成悲剧,严禁酒后驾驶。

昨天我们这里一直都在下雨,晚上有战友聚会,从上午就开始联系,并且一再嘱咐,是要喝酒的,大家都不要自己开车。我们战友聚会不是很频繁,原因是在我们这个城市里,我们一个师的战友很少,一个年龄段的就更少了,说是在节前大家聚一次,大家都很重视,非常自觉的按照规矩,纷纷打车前往,就是要喝酒的,酒喝的很多,话也说的很多,利用的时间也很多……

最近,不论主要媒体和街头巷尾,大家在近期议论很多的就是酒后家车,说起酒后驾车,人们都很耳熟,不论过去和现在,以及将来,可能永远都我人们议论的话题。原因:一是把我们中华民族多少年的独特的酒文化酿造作为铺垫,无限延伸和发展,促使了我们城市喝酒的就比较多,二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先进的设备代替了很多人工,形成很多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压力很大,喝酒有助于人们排泄人们自身的压力;三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富裕了的人们对车辆的需求可能将成为几何态势的增长。

通过昨天的聚会,大家对酒后驾驶的问题很有一些积极的认识,主要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一是强大的法律的力量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国家已经把酒后驾车肇事列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行较大;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教训很深刻了,三是人们自己认识到了这样的行为不但害了自己,还害别人;所以对于酒后驾车问题,大家都表示以后不在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强烈的呼吁,珍爱生命,杜绝酒后驾车……

容摘要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关键词

酒后驾车

交通事故

原因机理

对策措施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机动车去请客、陪客、参加集体活动饮酒繁多,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根据近年世界卫生组织交通事故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事故中大约有50%~60%与酒后驾车有关。据我国公安部2005年1月14日举行新闻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1996年至2004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见图表1)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见,酒后驾车危害大,严重威胁人们出行生命安全,加大公安交警工作压力,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笔者搜索国内外相关的资料,参考交通安全书刊和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书籍,深入调查研究,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及机理,提出防治酒后驾车的对策措施。

图表1

一、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

酒给人带来许多情趣和快乐,但也给人带来许多不文明行为和灾难,酒台上反目成仇、摔餐具并不少见。酒的威力如此之大,就连酒的发明者也始料不及,酒对驾车人的一生起着生死贫富之别作用。每年酒后驾车诱发不少交通事故发生,酿成不少家庭悲剧,夺走了不少人的生命,使不少白发人呼天喊地送走黑发人。虽然酒后驾车成为杯中的冤魂,但还是屡禁不止。

(一)饮酒泛滥与酒后驾车的关系。

1、社会因素。有车开、有酒饮成为人们时代的追求,经济收入好的人驾高档车,机关工作人员驾公车,一般经济收入的人花上万几千元驾二手车,你有、他有、我也有。出行方便,饮酒的机会多,酒后驾驶也随之增多,饮酒与酒后驾驶成正比。其主要原因与下面几方面因素有关:

(1)与传统酒文化有关。高度酒很辣,低度酒没什么味,为什么哪么多人嗜酒?酒作为饮料在我国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同根共生,在世界上可算得上是别具一格。追忆历史名人,有商纣王酒池肉林、曹操煮酒论英雄、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等典故,李白有“人生得意须尽饮,莫让金樽空对月”之感悟。传统酒文化传承新的发展,所谓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以酒为敬、以酒为乐、以酒解愁、以酒消遣、以酒量论英雄等。有关职能部门接待上级领导来宾,为了取得领导和来宾的欢心,以酒为敬;亲朋好友相聚、单位组织活动、校友聚会,开怀畅饮,先饮为敬,然后到达饮酒:敬酒、回敬酒、交杯酒、罚酒、迫酒、赌酒等无所不有,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多,造成交通事故也较常见。

(2)与生产经营有关。由于酒的利润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酒的制作和酒的名称层出不穷,所酿的酒五花百门,有高度酒、低度酒、高档酒、低档酒、药酒、瓶装酒、散装酒、啤酒等,适应性很广泛,让各层次经济收入的人和各种酒量的人均可饮用。加上厂商销售的绝招,聘请年轻貌美的推销员,这些推销员口齿伶俐,让驾车来就餐的人本不想饮酒的也饮了;让平时滴酒不沾的人也饮上几杯,让嗜酒人醉昏昏。酒的销量多了,酒后驾车的人也多了,酒的销量与酒后驾车成正比。

(3)与生活方式有关:新时期的年轻一代,无论生活条件是否允许都一味地追求饮酒作乐,夜晚成群结队不是去酒吧,就是去夜总会。空腹饮大量啤酒,少则人均饮几瓶,多则人均十瓶八瓶。虽然啤酒浓度低,但由于空腹摄入量多也醉,这种情况容易被饮酒人忽视,因而驾车上路回家引发交通事故。

2、个体因素。

(1)与家庭有关。受种种社会因素影响,夫妻间信任程度低,互相猜疑,夫妻不和、争吵不休,矛盾积累激化升级,婚姻终止还是保存的矛盾无法选择,烦燥不安,因而驾车外出饮酒发泄消愁。按医学观点来说,忧则伤脾、怒则伤肝,此时肝对酒的解毒功能相对较差,加上睡眠不好,影响大脑皮层功能,这类人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非常大,发生的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因此,街坊邻里、亲戚朋友、亲人要多关心开导,避免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与心理压力有关。市场竞争激烈,使经商人员紧张、焦虑、忧伤、失眠,为拓展业务,多拉客户,以饮酒打开交际闸门,经常泡酒池。生意兴旺的人,为抢占市场竞争之前列而醉酒,生意亏本的人为挽回经济损失而醉酒。由此可见,经商人员酒后驾车也较普遍。

(3)与不良习惯有关。嗜酒人有的是上一代遗传因素引起,也有的是长期饮酒逐渐养成的不良习惯。同样的酒,不同的人对酒的感觉也有不同,不会饮酒的人感觉酒是辣的,嗜酒人感觉酒是香的,感觉酒香的人,每逢进餐就有酒的嗜好,酒量逐渐增大,成为酒后驾车的屡犯。

(二)酒后驾车心理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1、与自信好胜有关。乙醇(酒精)的作用,使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欣快、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强好胜。认为自己驾车技术过硬,平时酒量较大,酒后驾驶不会出问题。因而执着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2、与盲目无知有关。由于酒后驾车危及交通安全的信息闭塞,报刊杂志很少见到,即使有这方面知识也很简单,因而饮酒人对酒的认识陷入盲区。误认为少量饮酒驾车没问题,在这种无知迷惑下,驾车人主动饮、酒台上的人也为驾车人敬酒、劝酒。即使酒醉了也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3、与强化心理有关。经济的发展带来机动车增多和饮酒的人增多,酒后驾车队伍迅速扩张,警力相对不足。加上酒精检测仪滞后,驾车人不合作、冲卡逃检、不用嘴向酒精测试仪吹气等,造成酒后驾车认定难,执行处罚难,工作效率低。有的酒后驾车未被查出,也有的酒后驾车查出未能执行处罚,管理不善,惩治不力,这些因素强化了酒后驾车人的侥幸心理,因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

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0人当中,有40%的酒后驾车人自信过高,以酒后驾车炫耀自己的技术;有27%的酒后驾车人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19%的酒后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没出过事。从表面看,以上三种情况各异,从深层次看,异中之同是因不知道酒对驾车的危害而胆大妄为。因此,控制酒后驾车就必须要从酒的认识开始,只有提高认识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正确权衡利害得失,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心灵上自觉维护交通安全,才能从整体上、宏观上控制酒后驾车,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平安。

近日,全国上下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一场整治酒后驾车的行动。为了彻底地对酒驾的惩罚,杜绝说情风,防止遭查处后托关系、走后门,各地也是想尽办法,重拳出击,彰显交警整治酒后禁驾的决心。我们江苏省公安厅实行了异地交叉查处的方案,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全国各地酒驾行为急剧收敛,由之而产生的公共安全隐患迅速减少。

国家为何要在如今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整治酒后驾车行动呢?显然,是针对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而进行的一场紧急抢救行动。当然这种大规模的查处行动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酒后驾车的风气,可这毕竟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要想彻底地遏制住酒驾的风气,还必需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让酒驾的危害深入人心,让每一位驾驶员都能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

一项旨在了解公众对于酒后驾车危害性认识的调查显示,逾52%的参与调查者意识到“酒后驾车非常危险”,但令人担忧的是仍有逾17%的被调查者有经常酒后驾车的经历,超过26%的人表示在饮酒后会自己驾车回家。

那些酒驾者之所以酒后驾车,我想他们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抱着侥幸心理,。酒驾者的错误认识有两点,一是认定酒后驾车不会出事,可万一出了事后悔就晚了。第二是酒后驾车不会受处罚,首先是很少被查到,其次是万一被查到,也有办法“摆平”,这也正是为何要异地查处的原因。

因此要想彻底根治酒驾,首先必需加大有效的宣传教育,让大家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消除上述错误认识。其次就是要严惩酒驾行为,让他以后永远不敢酒后驾车。

一直以来,交通发展很快,从一二十前小马路偶尔才能见上一两辆车,到现在大马路一分钟能飞驰过好几辆,这种发展让人欣慰,同时也让人担扰,事故高发时我一天有见过六起以上的,特别是酒后驾驶的,成了最大的马路杀手,有人说拘留半个月太多了,可我觉得太少,这样根治不了这种毛病,我建议学学国外的一些做法:

一:不罚款,这样没有经济利益也就没有权钱交易,让我们的交警部门更安心的执法。

二:一但检查有违法行为,可以量刑,针对不同车不同程度的违法给拘留或收容教养。

三:给驾驶学校增加难度,考核制度要更完善,不能有钱就能办事,从严从重处理违规行为,减少新手上路成为马路杀手的隐患。

四:建立个人档案,累积违法,违规数据,达到一定程度,取消驾驶资格或者终身禁驾,这样更有力度,避免有侥幸心理。

五:从中小学开始,大力普及教育交通法规,从小知法懂法,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

自从上一次酒后驾驶被大家骂,至今已经一年多。说话算话,我再也没有冒过险。虽然不能痛快畅饮,但是与生命比起来,这只是多么微小的事啊。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汽车保有量及私有化也越来越高。可是车祸猛于虎的案例也频频让人震惊,南京、杭州等地的事故大家都听说了吧?多么残忍。

酒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渊远流长,咱们老百姓也总以饮酒程度来衡量关系深浅。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

我的妈,这哪是说交情的,这不是要人命吗。好,你们关系铁,要以死谢知音,这咱不说啥,可是一旦开上车再来这套,就不仅仅是你自己的一条命了。

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驾驶中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大大下降。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

拿我自己来说,骑电动车时喝了啤酒,寻思问题不大。可是骑到大道上就控制不住自己,特兴奋非常愉悦,把速度达到最快,不停地蹭着马路牙子。估计那会有相机照下来,我一定是满面春风咧嘴傻笑不已。

现在全国各地查酒后驾驶都很严,身边的人纷纷偃旗息鼓远离酒桌。俺也保证做到这一条!不能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毁了别人和你的一生幸福。

过于沉重了。听同事讲有人和媳妇亲嘴,结果开车查他酒精超标。我们乐呵呵地说,那得亲多长时间呀……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国家把酒后驾车认定为犯罪,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州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随着家用汽车的逐渐普及,人车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也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认为可以讨论增设酒后驾车罪。如果驾车的人饮酒达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确定),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酒后(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员在失控的状态下对马路行人的威胁之大,让每一个尊重生命的人震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有读者认为酒后驾车撞死人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驾车人“撞死人”虽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因此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类似的行为还有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

就这一问题,马治国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刑法上说的这个“明知”有特定的含义,“明知”的后果必须是必然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而酒后驾车与撞死人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马治国教授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首先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基于间接故意的心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与否往往漠不关心,态度两可。客观上,行为人也没有积极利用相关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如果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态度。一般而言,酒后驾车的人不管客观上多么力不从心,但主观上对撞人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持反对态度的。因此,酒后驾车撞人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假如设定新的酒后驾车罪,那么可以两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轻?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3年以下处刑。而且在实践中,多数肇事者通过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者家属达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也习惯认为驾驶员不是出于故意,所以常常是该定罪的不定罪,该多判的少判。另一方面,按刑法规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这样一来驾驶员真正受到的惩罚十分有限。有读者认为,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驾驶员如果在事前已经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应该知道自己的违法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甚至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包括自己)生命的不尊重,其主观恶性程度已经非常接近间接故意杀人了。而如果是间接故意杀人,即使情节较轻的,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说,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3年显然过轻。

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同时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假如法律对某种犯罪的惩罚过轻,那么既不能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警示社会。现实中,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但是对那些违法在前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我们的宽容无异于对犯罪的纵容。

基于以上考虑,有学者建议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3年至7年提高到5年至10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接近于间接故意杀人,因此应把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所谓“饮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含有酒精成分的则为“酒后”。

那么,为什么规定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呢?因为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

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可有人误认为禁酒只限于白酒,实际上凡是酒类都含有酒精成分,如啤酒含3%至5%,葡萄酒含10%至15%,白酒含50%至60%。据统计,驾驶员酒后开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由于酒后开车,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此,我国把酒后开车按严重违章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用汽车的普及,叔叔您也有了私家车。由于您的应酬和家人团聚的次数增多,您也经常会酒后驾车,为了您的生命,家人及财产安全,我必须得为您的做法敲响警钟!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饮酒后还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而且过量的喝酒容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