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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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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范文第1篇

管人才,是当前人才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对领导方式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要紧紧围绕“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工作思路,着力在“形成新格局、建立新机制、创设新载体”上狠下功夫,为欠发达地区落实党管人才原则探索出一条新路。

坚持党管人才,就要努力形成人才工作新格局。党管人才的原则,对新形势下党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管人才,就是要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党委组织部门在人才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党管人才,就是要管好人才队伍建设这个大局,着力解决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问题。党管人才不是党委包办人才方面的一切工作,而是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党的干部和人才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建立起来,使人才工作形成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整体联动、协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党管人才,就要建立人才工作新机制。人才工作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实际的配套政策,建立扎实有效、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是体现党管人才原则,实现党管人才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目标的重要步骤和必备环节。市委和组织部门在工作中,一是积极开展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为实施与“长珠闽”地区的人才对接奠定基础。二是根据本地人才工作的现状和实际,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及包括以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构筑人才“高地”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实施“党政人才培养工程”,全面推行干部述学、评学、考学制度,加大党政干部培训的力度。发挥党校在干部培养中的主阵地作用,并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长珠闽经济发达地区,到国外、境外培训,到农村、企业或上级机关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党政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加快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每年从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派一批有培养前途的经营管理人才,到高校或国(境)外学习深造。积极推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定期制度,加强对专技人才的培养。

坚持党管人才,就要不断创设人才工作的新载体。根据各类人才特点,创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竞争、择优”的人才工作载体,形成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举措,是坚持党管人才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党政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五支队伍一起抓,大胆探索。在抓好党政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本市曾在全国首创了“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制度”,有效解决干部考察中“群众不愿、不敢讲真话”的问题,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使市委看人看得更真,用人用得更准。在抓好党政人才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面,扎实开展面向全国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在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激发一线职工勤学技术、苦练技能、钻研业务的热情。在抓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试点工作和实施“农民知识化”、“公民职业化”两大工程。“农民知识化工程”由政府出资培训农民,使农民成为掌握一技之长的新式农民和产业工人。“公民职业化工程”以提高城镇公民职业技能为目标,着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管人范文第2篇

(一)值班要求

1、宿管人员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和宿舍管理制度。

2、宿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地点在宿舍保安值班室。

(二)学生作息、寝室内卫生及防盗安全的安排

1、每天早上上课铃响过、宿管人员必须到每间寝室查看有无生病卧床的学生、有无缺课睡觉的学生以及寝室内工具的摆放、被子折叠是否规范整齐、有序等。

2、宿管人员要督促学生搞好寝室内外的卫生,做到室内外无垃圾、室内通风干燥。

3、宿管人员必须对寝室内外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做好防盗工作。

(三)学生放学和晚自习后宿管人员的职责

1、宿管人员在学生入宿舍前20分钟前开启宿舍门,上课铃响后全关闭。放学和晚自习下课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

2、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及其班主任,及时查明学生的去向。杜绝发生因学生离开宿舍而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立即报告宿舍主任。

3、宿舍区夜间的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与宿管主任、值周领导、值周班主任及其该生班主任取得联系,作出最佳处理,把安全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向宿管主任汇报。。

4、上课期间一律杜绝学生请假,特殊情况通知家长到宿舍接走孩子。否则学生离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宿管人员要负全责。

5、宿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临近睡觉前的考勤记录、不得有差错。

6、宿管人员熄灯后必须巡逻查看室内外的不安全因素(如点燃蜡烛、充电电灯等),室外是否有外来人员蓄谋干扰、威胁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异常情况要报告值周领导、值周班主任、宿管主任。

7、宿管人员要认真做好星期六、星期天留宿的学生记录和管理。

(四)外来人员登记

1、非学住校生不得进入宿舍。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家长)来访确需进入者,按要求填写好登记表、指定场所方可进入校内。

2、宿管人员应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内。确实因工作或其它需要,经学校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进校。

(五)其他

1、宿管人员禁止在宿舍内摆摊设点。

2、宿管人员应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临时任务。

二、宿管人员的工作报酬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拖欠工资。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1000 (壹仟元)整。

三、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聘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1、辱骂殴打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2、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3、工作散漫、不负责任且屡教不改。

4、擅自离岗。

5、邀约他人在值班室酗酒、打牌。

四、宿管人员自身的安全:

宿管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自身或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一概不负责。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公 章) : 乙方(签字):

管人范文第3篇

    以下浅谈“用人”与“服人” 沟通过程中的几个理念,供大家参考并在企业生产与管理实践中加以落实及验证。

    一、把员工看成你的家人

    每个人都有一个小家庭,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企业与社区可以看成一个中等的家庭,国家乃至全人类是一个非常大的家。如今的互联网把全人类联在一起,从而“天涯若比邻”。一个成功的企业则把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为企业共同的财富价值观与社会使命而团结奋斗。

    常言道:夫妻百年修得同船渡,我们要说的是:同事一年其实也不容易。虽说未必有血缘关系,同学、同事却都是我们一生中宝贵的人脉资源。古训《增广贤文》上说“是亲不是亲,非亲却是亲”,意思就是“不是一家人,胜似一家人。”有缘千里来同事,无缘对面真的不相逢的啊。当你真心实意地把这个企业当成你的家,把这些员工当成你的朋友或你的亲人,你珍惜有这个机缘可以和他们一道好好合作,共创企业财富,共享企业文化,共铸企业形象,你的心胸是不是更开阔了,你是不是更有成就感与满足感呢,你的魅力是不是马上就提升了呢?

    在一个大家庭里或一个家族里,有人家底好,有人学历高,有人技能好,同时也有人学历低些、技能差些、生活条件差些;而这些是不是一成不变的呢,是不是有些人也会后来居上,有些人也会在平凡的生活中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呢?我想,大家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的。

    家里的小孩读书不太理想,伯叔长辈工资不高,你能一直责怪他们吗,甚至探空心思找机会想要去处罚他们,以此来证明你的监督能力、你的管理水平吗?一座建筑,沙石泥土与钢筋水泥有着一样重要的作用,一样重要的奉献。作为企业成员的每位同事、每位工人都有他们作为人的基本需求,这些需求有物质财富的,有精神名誉的,他们一样需要他人尤其是管理人员的应有尊重和适当认可。

    不管是从企业开源节流,节约成本的角度,还是从产品生产数量与品质的规模,以及企业整体利润与员工的福利等方面来说,每位企业员工都是有血有肉的,有理智有情感的,他们的辛勤付出与积极奉献都是值得我们每位管理人员的尊重和敬佩的。

    这就是新时代用人理念的第一点:每个人生而平等,每位员工都是我们的亲人与朋友!他们的需求与价值都是值得我们去肯定、去关注、去体会的!

    二、把员工看成你自己

    这几年的心理学界流行这么一句话:“亲爱的,外面没有别人,只有你自己!”。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你所看到、听到、感受的一切外界都只是你内心想法的投射。如果此时你内心是美好的、快乐的,你看到花儿就是美好的并且快乐着;而如果你内心刚好不平衡、不满意时,你看到的就是别人在生气着、在抱怨着。换句话说,别人一直是你的镜子,你内心的投影,你对别人的想法一直影响着你对他的实质判断,而他只是他,你看到的他永远都只是一面镜子,只是镜子中的你,并不是真正的他。

    所以,当你在认可一个人时,你其实是在肯定自己也有那些好的特质;当你赞扬一个人时,你就是在欣赏自己也有那些美好特点;反之,当你在批判、指责别人时,你其实是表达对自己的不满,对自己某些缺陷或不足的指责。当你真心爱孩子时,你其实就是在表达对自己真正的关心;当你宽恕了你的敌人,你已经宽恕了自己以往曾经的错失。

    用更浅显的话来解释,就是你的言行有什么样的作用力,必定有相同的反作用力产生。每个人都会有一种直觉。那种直觉会告诉他们,你是不是在乎他们的喜好或需求。如果你的想法发出的是善意的讯息,必将收获善意的回应;而你的念头如果发出的是恶意的评判,你也将引来不理想的回馈。

    所以不管原理如何解释,现代管理学倡导我们学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把他人看成你自己”。试着将你与别人的身体互换,试着将你的想法与别人的角度互换,实行“自他互换”练习。

    想像一下,把你的心安在别人身上,把别人的心安在自己身上,将彼此的角色、彼此的需求进行互换,那会出现怎样有趣又有力量的效果呢!

    三、沟通,从心开始

    基于上述的某些心理学原理,我们倡导新时代的管理沟通方式从心开始,从而重新开始启动崭新的用人之道、服人之道。

    具体的、简单而又实用的语言交流模式,以下提供部分方式供您参考,让我们一起在管理实践中加以验证、改进。

    1、换位思考,多从对方角度理解、表述看法。带着善意与微笑去感受与表达。

    2、聆听对方的诉求,循着对方的逻辑去描述。然后,提出建议或疑问:你的方案挺好,可能到了某个阶段,会出现状况,您对这个状况是怎么估计的?呵,我们可不可以,从另一角度或另一途径来处理这种情况呢?

    3、从生活细节中去欣赏、肯定每个员工的喜好、特质及需求。让我们的管理人员越来越充满温情与魅力。

    4、少用命令式的语气,如“你应该,你必须,你一定要”;多用请求式、商量式语气,如“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我们可以,我提个想法”等。

    5、和员工一起分析产生状况的原因,多思考“为什么”,而不是指手划脚或简单处罚,更不是强行要求如何去做。

    6、把“但是”改成“而”,或“我们换个角度看”。

    7、心里常默念:对不起,请原谅,谢谢你,我爱你!这不是谁的错,但我是有责任的!

    8、少说“不要,糟糕”等词汇,多用正面、积极的词汇。

    也许,你会说:我关心自己,照顾自己都来不及,还怎么能一直为别人考虑呢,更别说要真正把别人当成自己的家人,当成自己了。我哪来的办法,哪来的能力呀?

管人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托管人治理”是我国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导致目前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治理”失效的深层根源在于其治理结构及安排。为了解决“托管产人治理”失效问题,加强对基金特有人利益的保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增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第二,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一)基金托管人概念比较

所谓“托管”,从字面理解即为“受托保管”,兼有“受托”和“保管”的双重含义,是我国引进境外保管制度时的用语创新,其含义广于单纯的“保管”[1]。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Custodian)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关系。

在学理上,人们根据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通常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也因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有所不同。

通说认为,公司型基金系以公司法为基础设立的,其治理适用一般公司治理原则。如美国的投资公司,即采用的是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持有人出资并以其出资额持有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投资公司本身没有经营管理层,仅有一个董事会负责挑选外部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公司)和基金托管人。该董事会相当于基金的受托人,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具体守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中,托管人就是单纯的代管人(Depositary)。

契约型基金则以信托法为基础来设立。目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均为采用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契约型基金[2]。契约型基金在本质上属于自益信托,其中,基金投资者为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则共同处于受托人(Trustee)的地位,分别由其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并实现彼此之间的制衡。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内部治理主要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实现,外部治理主要通过法律、托管机构、管理机构、行业自律机构和市场等来实现[3]。基金托管人作为受托人之一,应履行受托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这可以帮助投资者大大降低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监督成本,减少基金管理人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可能性,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起举足轻重的作用[4]。

综上,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非同一概念,法律关系也截然不同。就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而言,所谓“托管”应当被理解为信托关系下的特殊的双受托人安排,基金托管人实质上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担信托项下的受托人职责。

(二)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如前所述,在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除了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外,更主要的职能是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活动及控制基金资产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和名义持有人,其首要职责是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5]。基金监管体制一般要求基金资产存放于独立的托管人处,由托管人负责持有基金资产并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第二条原则指出,监管体制必须寻求保全基金资产的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并需将基金资产与管理人资产、其它基金资产及托管人的资产分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信托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均需要有托管人,以防止基金资产被基金管理人任意使用。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的监督职责。如前所述,托管人是否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督之责,因基金的性质而有所不同,通常,公司型基金中托管人并不负有监督之责,因为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中的第三方(例如独立董事)可承担这一职责。基金托管人监督的内容通常包括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规,基金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条[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管则主要体现为:其一,当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其二,当其发现管理人的依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及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一般对于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且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要求

要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不同的机构,彼此相互独立。IOSCO《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二原则第三条对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我国《证券投资者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此外,《证券投资者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还对于基金从事与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交易予以限制。

二、目前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运行情况分析

如前所述,托管人治理是我国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监管的动力往往来自于基金投资者,而目前通过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投资者治理所发挥的作用实际上非常有限[7]“托管人治理”的重要性相对凸显,甚至基金托管人被视为“基金投资人权益的代表”。然而,事实往往与制度设计者的愿望相悖,我国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并且时时暴出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合谋未履行举报管理人违规行为职责的新闻,甚至有观点认为“托管人治理在中国形同虚设”[8]“基金托管人制度并不能完全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它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可能产生一种合谋的关系,使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不能履行,从而不能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利益”[9]

我国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大多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或者银行,与基金本身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关系,存在着多种利益冲突。通常他们之间不是存在上下游关系(证券承销与证券投资、研究与投资),就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证券自营和投资)。在此背景下,基金管理人毫无约束地代行基金持有人表决权,并在代人理财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欺诈、操纵等等的道德风险因素,也有的基金管理人听命于行政监管机构,成为政府非正当调控市场的工具,而基金托管人通常对此“视而不见”域者“无能为力”。

证监会基金部2008年11月17日向基金公司下发《关于基金债券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函》称,部分基金公司操纵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的收益率,片面追求基金规模的扩大。与股票市场的竞价机制不同,由于货币市场采用的是议价机制,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更易纵。基金可以找交易对手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出,从而拉高自己的收益率。此外,提示函中提到的“长券短做”和“藏券”也是操纵货币基金收益率的惯用手法[10]。该函别提到“基金托管行应加强投资监督力度”,这是否意味着基金托管人此前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力度不够强?

华安基金事件中,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操作旗下基金高位接盘“海欣股份”,实际恶性利益输送,最终相继“接受调查”。直至东窗事发的2006年中期,华安系基金仍位居海欣股份第二、三、十大股东,占该公司实际流通A股总量的18.37%。华安基金事件的时间跨度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内,基金托管人显然未能善尽监督职责。

2007年8月,南方基金、泰达荷银基金以及华安基金3家公司旗下的5只产品,竟然“忘记”按期转股或卖出“上电转债”的事件,直接造成2200万元损失。作为基金管理人,上述3家基金公司出现如此的低级错误,日直至9月初才向持有人披露上述事件。对此,基金托管人是否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军洲认为,“托管行为基金公司保管资产,就有义务对基金公司的资产持有情况进行提示。此次上电转债事件,如果托管行切实担负并行使了托管人责任、并且技术系统支持的话,应该是可以发现到可转债券的到期情况、并对基金公司进行相应提示的。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当然,我并不了解相关托管行是否对基金公司进行了提示”[11]。是否从上述‘转债门,事件的发生及信息披露的迟延,可以判断出在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了注意义务而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之外,基金托管人也违反了其受托责任?

目前,基金管理人出现的问题’如“同一公司旗下的两只基金在进行反向操作,即对同一只股票一个买、一个卖”,漠视和不遵循基金契约,如大盘基金不买大盘股,小盘基金专买大盘股等,但是更可怕的是,这些明显违背基金契约的行为得到了基金托管人的“默许”。

“托管人治理”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和撤换系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托管人为自身利益考虑无法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此外,虽然从理论上说,基金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用系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来支付,但是,实践中很容易令人理解为是由基金管理人来实现支付。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地位必然导致其对基金管理人约束力和监督的软弱,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出基金治理结构所设定的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资产管理运作的作用。

第二,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在商业银行激烈竞争下,基金托管人为获得稳定的基金托管收入和抢占基金托管市场份额,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从,根本谈不上对于基金管理人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甚至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12]

第三,基金托管人仅仅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托管费,此外,并不能从基金财产中获得收益,其是否尽力监管基金管理人与其托管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加之基金托管人市场的市场集中程度比较高,缺乏有效竞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金托管人缺少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激励机制。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利润均来自于基金这块“蛋糕”,且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基金这块“蛋糕’的大小,因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把蛋糕做大和越大越好这一目标上是一致的,而这也让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了合谋的理由。

第四,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工作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业务重心不同,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尽管基金托管人欲尽监督之责,但有时候也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几乎大多基金管理人都同时管理一只以上的基金,而不同基金可由不同的基金托管人托管,此时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更不容易被某一单一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第五,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托管人治理的成效。例如,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托管人的十一项职责,但其主要侧重于对有关资产保管及基金清算事项的规定,而对于托管人监督职责则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对基金托管人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往往重保管、轻监督,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的职责流于形式。再如,仅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基金托管人依该条之规定所负的职责究竟是一项监督权还是义务亦不明确,实践中就容易产生疑义。如基金托管人未履行这项职责,其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因其失职行为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这从现行法规及基金契约中均不得而知。

三、完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设立受托人委员会以解决“托管人治理”失效问题

如前所述,导致目前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治理’失效的深层根源在于其治理结构及安排。为了解决托管人治理有效问题,加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增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真正解决基金托管人依法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后顾之忧,并顺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制衡机制;第二,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

为解决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有很多学者都主张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架构下(当然,若相关法律允许设立公司型基金,则如本文前述,公司型基金中的“基金托管人”更多承担的是保管之责,是否应要求其承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则另当旁论),可以考虑借鉴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在既有的基金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即“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设置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或称‘受托委员会,),以解决目前基金法律关系中实质上的委托人缺位问题[13]该委员会主要由具有独立性的专家(类似于公司型基金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和基金持有人的代表组成(其中也可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选派的代表,但在人数上或者表决权的设置上应占绝对少数),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费用支付、更换及监督,并对基金持有人大会负责。需要注意的是,设立该委员会并非意在免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之责,而是解决此前“托管人治理”失效问题的根源——托管人的选任与解聘不再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也将理直气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合谋”问题。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尽职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由该委员会负责追偿。可以预见,上述拟议中的相对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制度,对于改善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基金托管人履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从而保护基金的规范运作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14]

就促进基金托管人的激励机制而言,可以考虑实行灵活适度的基金托管费用制度以及建立有竞争性的托管人市场,如在基金托管人的引入方面,可以考虑引进招投标制度。在基金托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竞争压力的存在,往往可以促使托管费率的降低、托管人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行以及托管人尽责程度的提高,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从我国基金业实践来看,基金产品往往系由基金管理人设计并申请设立,且往往在基金产品尚未发售之前基金管理人已经选择好了基金托管人,无论是认购或者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客观上都没有选择或者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上都不会改变。因此,未来可以要求在基金产品公开募集之前,先期成立由监管机构认可的主要由具有独立性的专家组成的受托人委员会,负责遴选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委员会应公开其遴选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程序,并公开有关招投标结果。在基金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尽快吸收基金投资者的代表加入基金受托人委员会。

(二)修改有关基金托管人的部分交易禁止条款[15]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六款规定,“禁止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禁止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业内人士认为,从立法动机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述限制条款受制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其初衷在于防范大股东操纵,“并没有料想到作为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和基金经营的证券公司自身也会上市”[16]。在立法当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市较少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对基金业投资的影响较小,但随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相继上市,这一规定的负面影响开始日益明显。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限制基金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股票,对于基金投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被动性投资的指数基金产品。如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基金,其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而招商银行是中信标普300指数中的重要成分股,且一度成为第一权重股,该基金却“被迫”绕开招商银行跟踪指数。对于上证50ETF和180ETF等ETF产品来说,其投资较一般指数基金更具被动性,但是,由于系通过一揽子股票进行申购和赎回,ETF产品遇到的问题更棘手。如上证50ETF和180ETF的托管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都是上证50和上证180中指数中重要的成分股,两只ETF产品均未将托管行股票放入申购赎回一揽子股票中,导致其投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明显的跟踪误差[17]。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大多托管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其基金资产净值大约为基金资产总净值的70%以上,但受上述限制条款之限制,尚无法配置其托管银行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述条款已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监管机构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即认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表示将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完善[18]。我们认为,在处理基金投资托管人股票的问题上,可以分两步考虑:应该允许基金投资托管银行的股票;除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之外,投资托管银行股票,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鼓励私募基金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

引入基金托管人一直被视为是私募基金“阳光化”的路径之一。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基金托管人所特有的制度功能对于私募基金的“正名”发展以及‘阳光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通过公允地执行业绩估算、管理费估算、信息披露等,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提高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信心,有利于私募基金的长远发展[19]。此外,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还有利于监管机构获得一个较好的渠道以监管私募基金投资行为。目前,己经有部分商业银行介入了这一类基金托管业务。如招商银行即推出了“6S”托管银行业务,为私募基金提供了包括资产托管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浦发银行则为私募基金推出了“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等。

因此,我们建议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或强制私募基金通过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注释:

[1]“托管”一词属于我国独创,是在《信托法》出台前未建立“受托人”概念下对国外“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合称,意为“受托保管”。参见《访<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金融时报》2006年10月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3]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参见商文:《规范和创新:2008基金监管工作紧盯两条主线》,《上海证券报》2008年12月29日。

[4]周月秋:《基金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金融时报》2004年2月11日。

[5]实践中,基金的证券帐户以“托管人全称一证券投资基金名称”的名义开立,相关银行账户也往往仅以托管银行或基金自身名义开立。

[6]有观点认为,托管人负有一定的外部“告密,债任。参见王春霞:《郑秉文:年金托管人负有一定外部告密责任,一财经日报》2005年7月26日。

[7]基金持有人行驶权利主要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权利的行使。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参见在基金份额不断扩大和投资者‘不在一个篮子里面投资”的情况下,这一门槛是非常之高的;而且,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较为分散,期望众多的分散的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而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则意在搏取价差,加之投资者“搭便车”的心理往往使基金持有人大会流于形式,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巴曙松教授主持的报告《中国基金治理制度安排研究》,中金在线2007年5月23日。

[8]张国清:《基金托管制度靠得住吗?-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研究》,《中国证券期货》2004年第5期;崔宇:《基金托管人为何形同虚设》,《广州日报》2008年8月4日。

[9]张翔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问题和对策——基于博弈论的分析》,jrxy.znufe.edu.cn/xsgk9/52-58zxy.doc?。

[10]证监会基金部2008年11月17日向基金公司下发《关于基金债券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函》。

[11]吴慧:《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负有共同受托责任》,《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11月5日。

[12]陈钢:《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设计与完善——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公司治理初探》,http:/ yhfund com.cn/file/history/ 109644.doc。

[13]邵颖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探讨》,《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4月号。

[14]尽管契约型基金的传统结构中不存在董事会,但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采取措施鼓励各基金设立董事会,如:(1)加拿大:加拿大于2002年初出台了新的法规,对其基金结构进行改革,改革的重心就是在其信托型的基金治理中引入了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其主管机关提出5种不同的基金董事会结构,由各个基金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形式加以采用;(2)在契约型基金为主的市场中,澳大利亚是最早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国家之一。为实现对监控基金的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每个责任实体都必须设立一个监察委员会(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其可以是责任实体的董事会(如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为外部的),亦可以是一个单独确立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须包括三名成员,且多数须为外部董事。转引自张国清:《基金托管制度靠得住吗?——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研究》,《中国证券期货》2004年第5期。

[15]《基金法第59条禁买卖托管银行股票,修改呼声渐高》,《南方都市报》2007年11月6日;《〈基金法>修改,关联交易的三条禁令有望松动?》,《证券时报》2007年12月10日;《马蔚华委员建议修改基金法,为中小企融资难献策》,《中华工商时报》2008年3月3日。

[16]《基金法第59条禁买卖托管银行股票,修改呼声渐高》,《南方都市报》2007年11月6日。

[17]此外,上证50ETF不仅面临着托管行问题,管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大股东为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又同属于中信系上市公司,上证50ETF不能投资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对其投资行为带来很大的压力。

管人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国库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3)-0023-03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信托法理基础——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将信托的定义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一般认为,近代信托法律制度,源于13世纪中期英国的土地“用益”(Use)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等。耶鲁大学的John H. Langbein 教授指出,把信托作为规范世代间家族赠与工具早已落伍。现代信托法律理念和制度早已从传统遗嘱管理等民事领域扩展到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近些年来更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支撑。因而梅兰特认为,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被看作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对独特的成就。”传统的信托运作模式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但在现代金融信托业务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当事人: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参见图1)。

简单地讲,信托财产独立保管制度是指为确保受益人利益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并防止受托人背离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在证券业务、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中,将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适当分离,特设专门保管人负责信托财产保管和日常出纳业务的一种新型信托运作法律模式。在金融业务实践中,特设专门保管机构--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并通过其对信托财产账户的管理,实现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任务。

现代资产管理的第三方独立保管和监督是普遍的潮流,也是对信托法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等均已建立了第三方独立保管人制度。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其资格、条件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等十一项职责,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3月1颁布实行)也规定了信托财产银行保管制。保管银行负有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义务,同时,负有监督信托财产管理人及信托公司的职责,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制度构建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必须以实行委托国库制度为前提。我国现行的国家金库制度就属于委托金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受托经理国库。而关于国库的“经理”与“”之争,并非是金库制与存款制的争执,而是由谁来代表国家委托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名分”之争,也是关于中央银行如何经理国库的权力之争。有鉴于此,无论“经理”与“”之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我国实行委托金库制的基本制度架构,这也为建立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准备好了制度前提。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库独立保管人。也有学者主张可以设立国库银行来解决“经理”与“”之争。本文认为,与其另设国库银行,不若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独立保管人法律地位更为便捷、有效和稳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参加国库运作的基本模式如下:(参见图2)。

在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模式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可将国库资金委托财政部具体管理,财政部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务院,同时在财产权利关系上属于受托人,从而形成公法与信托法上的两重约束,以确保其正确履行国库管理的职责。财政部作为国库资金的受托管理人,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负责国库资金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下达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首先负有安全保管国库资金的义务,并受理国库管理人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但作为独立保管人,人民银行并不是被动的执行指令,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及项目计划等对财政部门的拨付指令进行身审查核对。对拨付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这里,国库管理人和保管人向委托人即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职责

依据人民银行的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定位和职能,其职责主要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主要应是:(1)安全保管国库资金;(2)依法国库账户;(3)保存国库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根据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指令,及时办理;(5)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等。同时,人民银行发现财政部门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资金计划的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现代信托法中已不再将受托人责任仅(Fiduciary Duty)限于信托合同范围之内,波士顿大学Tamar Frankel教授甚至主张,受托人关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是现代资本社会私法关系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Power)的宪法。 由此可知受托人责任在英美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一般认为,受托人责任主要包括注意责任(Duty of Care) 和忠实责任 (Duty of Loyalty)两项。那么,在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时,是否也要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又该如何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呢?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的国库独立保管人派生于受托人,因而自然应当承担受托人责任,当然包括了注意责任和忠实责任;其次,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注意责任,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要正确履行自己作为国库资金独立保管人的所有法定责任、遵守有关业务规则,并承担责任。第三,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忠实责任,则要求其对一切有损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加以监督制止,这也是其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的监督职责所在。

三、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去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有欠妥当,同时新增“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款又显得模糊。为此我们建议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负责保管国库资金收支并履行国库监督职责。(参见图1对比)

四、结语

运用现代信托观念和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国库所蕴含的丰富法学理论和制度智慧。预算法修改中涉及的国库运作与监督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选择与相应的社会影响:第一,财政收支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国库在财政资金收支中的效率与准确性;第二,行政权力或者行政权力资源配置,主要涉及包括财政部门和各级中央银行机构之间的行政权力分配和冲突;第三,国库运作监督权力与社会正义判断。从表面上看,无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负责国库运作都是在行政体系内部进行的一种职责划分,但从行政隶属关系而言,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业务上的隶属必将强化或者削弱其中个别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者资源影响力,也会为将来埋下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权力寻租的机会。引入现代信托的独立第三人保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资金的独立保管人,履行国库收支拨付的监督职责,加强过程监督,与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相配合,有利于形成科学严谨的国库运作制度。

参考文献

[1]姜莉.我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及发展方向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刘贵生.关于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几个问题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2,(2):8-12。

[3]刘桔林.论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4]徐春武.中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张原,陈建奇.中国国库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1,(1):61-64。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on the Independent

Custodian System of the State Treasury

QIANG Li YANG Weiqiao

管人范文第6篇

    1 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 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管人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问责文化

问责是指一级政府追究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负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问责是一种现代行政部门和经济行业的先进管理文化,对于提高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种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及防止职务腐败都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现在我国金融业监管工作也引进了问责管理制度,各级银监部门对本级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金融高管人员”)采取问责监管制度。为了使问责制度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发挥实际作用,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营造高管人员问责文化作些探讨。

一、确立新的问责观念

要使问责制在金融监管实践中收到实际效果,首先在金融部门确立如下新的问责观念。

1.问责不是株连。在一些高管人员观念中,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代人受过,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这样做不合情理。然而,高管人员集金融机构党政职务于一身,拥有“用人”权,有权考核、任命、管理部下,其部下出了“事故”,理当承担行政责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不等于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是加强高管人员考核、任命、管理部下责任感的措施。

2.效果重于动机。在许多金融高管人员的行政观念中,重行政管理的动机、轻行政管理的效果,把管理动机与管理效果分开,更有甚者只强调行管动机,完全忽视行管效果,强调自己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这为“良好动机产生不良后果”大开方便之门。事实上,问责制强调的是工作效果而非动机,只要结果出了问题,高管人员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高管人员不树立“效果重于动机”、“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金融问责制度也难以发挥监管效果。

3.内控失职责同腐败。许多高管人员认为只要自己遵纪守法、慎用权力、作风正派、杜绝腐败,本单位的人出了“事故”,就与己无关。实际土二,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许多案件是因为银行领导的管理不善、内控管理失职造成的,其后果与腐败一样,也需要高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也要接受相应处罚。

4.不负责就付代价。风险问责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高管人员权责对等的机制。问责制强调的是效果,追究的是责任。一个企业搞垮了其恶果只限于企业本身,而一家银行搞垮了百身莫赎,对社会经济的连锁反应和危害难以估量。所以,对银行业的失职、读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给予更严厉的追究和制裁。一家银行高管人员工作不负责,就要让他付出沉重代价,用更严厉的措施进行必要处罚。笔者认为鉴于金融风险特殊的巨大危害性,在问责时,要推行行业特别追究制度,制定《银行业风险事故责任特别追究条例》,用它追究每个重大问题、事故、恶性风险事件,使高管人员时刻保持警惕,高度负起责任。

二、持续开展问责文化教育

要使问责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实效,不仅要使高管人员树立新的问责观念,还需要通过教育在金融业建立问责文化,再通过职业社会化途径内化为每个金融_r作者尤其是高管人员的职业操守。问责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责精神教育。对银行官员进行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正确履行公共权力、敢于承担工作责任的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监督、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教育。从思想上为金融高管人员树起一堵自觉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任务的承担单位责任的心理之墙。

2.道德操守教育。还要以信义、谦逊等价值观影响董事,创建“学习型”、有责任心的董事会。而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地寻求在整个企业文化中灌输、交流和巩固问责制的方式,明确诚信、责任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履职,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高管人员道德。

3责任意识教育。银行许多案件的发生与高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有关,有必要对金融高管人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其内容包括:第一,社会责任意识。银行是给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要使高管人员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有对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负责的责任意识。第二,内控责任意识。使金融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积极作为,把履行责任和追究责任结合起来,用内控责任意识指导自己的工作。第三,法纪意识教育。使金融高管人员懂得法大于天的道理,明自违纪的严重后果。时刻用金融管理法纪提醒自己,检查自己的行为,避免越权、失职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问责法规

金融问责制旨在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的行政监督,提高金融机构内控管理能力,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和执行金融问责管理规范,才能真正使问责文化在金融行业发展起来。

1.制定并执行监管法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银监会已经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思想。但需要以此为据,制订一系列可行的监管法规,出台法规文件,着力引领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责任事故发生,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当前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检查金融高管人员的行为表现,落实合规风险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

2.制订并执行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商业银行对高管人员实行高薪制,但有专家认为这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挂钩才合理,否则危害不浅。曹文撰文指出:“缺少问责的高薪体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祸害”,主张建立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二个方面考虑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一,身份。高管人员身份不同,薪酬不同。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身份不一样,有的是通过市场聘请的,有的是各级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棒,其薪酬不同。第二,业绩。高管人员薪酬奖励应与业绩挂钩,业绩越高,贡献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负责程度。高管人员必须对道德风险、决策风险、经莆风险、经营结果负全责,不能出现一点失误,出现失误,就要减薪;出现的事故大,不仅要停薪,而且要接受相应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将高管地位、收人、责任连为一体,使高管问责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最具威慑力的作用。

3.推行法人治理制度。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银行建立问责机制的根本途径。目前,加强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主要是加强董事会建设。防止董事会权力董事长化;使高管人员任免公开化、透明化;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意识,使高级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与业绩相应挂钩,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建设,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管理者。在法人治理基础上,实行循道与贵德统一,推行董事道德操守法定化,为问责制变成金融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行政基础。

管人范文第8篇

你不是月亮,却让城市脉脉温情!

你不是和风,却让城市春意浓浓!

你不是细雨,却让城市生机盎然!

啊!宿迁城管人!

“严明执法、和谐管理、精塑队伍、扮靓城市”是你孜孜不倦的目标追求。

“敢抓敢管、勤抓勤管”是你恪尽职守的精气神。

你默默践行着城管人的光荣使命!用自己的行动和责任谱写了一曲曲“服务发展、服务人民”的时代赞歌!不断铸就城市管理的一个又一个光荣与梦想!

推行“棋盘式管理”、“错时管理”、城管问题“零报告制度”……

一项项独树一帜的创新举措,吸引了一批又一批全国同行前来考察学习。

坚决“疏导流动摊点、整治背街后巷、根除广告破损、杜绝渣土飞扬”,你努力把城市扮得再靓、再靓!

依法公正是你永远不变的信念,

从你身上,我们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文明与坦荡。

和风细雨执法、积极“问计于民”……

是你在不断描绘一幅幅和谐文明的优美画卷!

扮靓城市,首先扮靓自己,一支“风清气正、激情勃发、奋勇争先”的城管队伍正向我们走来!

你时刻把城市“美容师”的责任扛肩,

当朝霞还没有点燃黎明,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就有你忙碌的身影。

你轻盈踏歌而来,留下五彩动人的美景。

在神圣的责任下,许下你无悔的誓言。

城市的每一寸土地,你都用纯净的心灵擦拭。

多少次你风雨中一身绿装,多少次你酷暑中汗洒路旁,

多少次你佳节让妻儿守望,多少次你深夜还不停奔忙。

用汗水铺就老城区的繁华!用辛勤捍卫新城区的荣光!

走在西楚的大地上,我们感受到了大街小巷的通达和快畅;

站在耸立的高楼上,我们领略到了城市日新月异的无限风光;

置身于秀丽的公园,我们陶醉于这里的万般风景和鸟语花香。

放眼这绿水蓝天,你就伫立在天水之间。

每一次群众忧困,都有你无私相援的双手。

用真情书写着爱恋,感动永远在我们心间。

你有着和普通人一样的爱,却把那深沉的爱倾注在平凡的城管岗位上。

你有着与平常人一样的理想,却把城管事业作为人生的唯一追求。

时刻书写着城市管理的激情篇章。

正是因为有了你这样的奉献,才有了今天赞美宿迁的靓丽诗篇。

几度风雨,几度春秋,为了城市的祥和,你付出了太多的辛劳与汗水。

为了城市的整洁,你忍受了太多的委屈和误解。

为了城市的美丽,你承受了太多的责难和压力。

为了城市的和谐,你倾注了满腔的深情和厚爱!

面对世俗的偏见,你一直用自己的行动证明着自己的价值。

只期盼社会能多一点点理解和赞许。

不管是怎样的偏见误解,不管是怎样的执法环境,

无论是多大的管理难度,无论是多险的执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