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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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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试题范文第1篇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图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图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图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图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教师在备课时应该将国际私法每一章的主要知识点归纳出来,并清楚地表明哪些属于司法考试的考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来安排自己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把司法考试试题研究透彻,收集整理与每一部分教学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和案例,将其融入课件的制作和课堂讨论;

第三,在练习题和测试题中适当地选择一些与司法考试试题难度相当、出题角度一致的题目,甚至是司法考试原题。

第四,要对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进行研究,不断跟踪和更新最新的司法考试试题案例,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课件和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当下不能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筹码,实在是对法学教育的讽刺和嘲笑,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考试自身的问题。改变“双学校”现象,推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法学教师义不容辞。

参考文献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作为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其他法学课程一样,面临着一个紧迫而现实的问题——在信息化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及创新教学方法。基于学科特点,国际私法教学方法的完善更显迫切,而且较其他课程难度更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从学科特点看国际私法的教学难度

    (一)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探讨多于实践操作的学科

    对大多数人,即便是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国际私法至今仍被认为是“一座古老而神秘的象牙塔”。所谓“古老”,是因为自Bartlus创立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已经经历了近800年的悠悠岁月;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主要是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架构而成,从诞生那一刻起就一直充满分歧和争议,甚至有人将它比做泥泞的沼泽和泥潭;而说它是“象牙塔”,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而此之后,也主要由大学里的教授精心培育,理论远远多于实际的操作。可见,国际私法本身就是晦涩难懂的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国际私法学自然也成为一门古老、难度较大的学科,更重要的是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各国法官和律师基于种种原因,至今还在有意无意地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国际私法是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学科,要求学时上有保障

    国际私法既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它是一门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还包括它所特有的冲突规范;从体系的角度讲,它涉及内容庞大的基本理论部分,包括较为松散的法律适用部分和实用性较强的程序法部分。这决定了要深入透彻地学习这门课程,必须有足够的课时做保证,而在有限的72课时(有的学校为51课时,甚至更少)里,教师很难系统完整地教授国际私法的所有问题;在较为深奥地讲授理论问题的同时,很难面面俱到地展开有质量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构成了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三)国际私法专业性较强,并且具备自身的特点

    国际私法一般是在本科阶段针对高年级学生开设的,这是因为学习国际私法的前提是学生必须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理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的知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探讨能力。这是因为国际私法和其他部门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它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形成定论,这也是国际私法的魅力所在。它能够不断地吸引柯里、戴赛、萨维尼、巴图鲁斯等人为其倾尽才华,所以老师在讲授时,往往要介绍不同的流派和观点,而这也很容易使学生感到困惑和乏味,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积极思考的能力和深入探讨的欲望,才能够学好国际私法课程。因此,“国际私法的教学重点在于提供不同的角度、多维的思考方式,引导学生自己从看似纷呈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培养学生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

    另外国际私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打破在学习国内部门法时已经确立下的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研究视角,形成独立的思维模式。教师在讲解国际私法案例时,应当注重学生是否能够熟练地运用国际私法知识,掌握通过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过程,而不是判断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二、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给国际私法的课堂定一个基调——“严肃活泼”,让学生享受课堂,享受学习。这也就像“5H人才培养观”所提到的一样,除了让学生学会如何为人,如何与他人相处之外,还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做事和如何学习,最终学会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

    (一)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练习的安排

    由于国际私法课时有限,做好课前预习是保证上课质量的重要前提。教师在课堂上绝不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有侧重点地引导学生理解、掌握学习内容,这就需要学生在课前有充分的预习和准备,了解课堂内容,找出自己不明白和有疑义的地方,从而跟上教师思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讨,激活课堂学习。课后,教师要“乘热打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地布置思考题,列出所要阅读的文献资料,从而供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学术前沿。

    (二)生动化、丰富化的课堂教学

    所谓课堂教学的“生动化”,指的是从教师到学生都要动起来,从眼睛到耳朵到脑子到心都要动起来,彻底改变课堂“填鸭试”的教学模式。教师除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外,还要准备好宽容的胸怀和不灭的激情。表情丰富,语言生动远比古板冷漠更有魅力,教师也要能够兼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鼓励学生勇于发言,敢于发言,对学生的创新给予鼓励,正确引导,对学生的不成熟的观点给予足够尊重,提出意见。教师是教学生动化的决定性因素,互动性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条件之一。

    所谓课堂教学的“丰富化”,包括教学资料、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多样化、丰富化。笔者首先不提倡一些学校为学生统一订阅教材,而主张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差异。另外,在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样,比如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等,另外要鼓励学生多参加法律实习,并为此多创造机会和条件,适应法学专业培养实践性人才的需要,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国际私法理论性很强,仅仅从字面上讲解不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有两种手段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图表法,也就是用直观简单的图示代替文字,方便学生理解,这一点对国际私法课程尤为重要,比如理解适用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解决具体案件,用文字表述抽象冗长,而用图示则简单明了,方便学生记忆和理解;再比如用图示标示适用外国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一个动态的司法过程,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结果。第二,案例教学,即由老师介绍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分析,得出各自结论,互相进行辩论质问,再由老师进行评析,学生书面写出心得总结,可以很好地实现“3D教学”。在选择案例上,要注意国外古老案例和新近现实案例的搭配。选择国外古老案例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某一理论的产生和确立,比如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对法律规避这个理论问题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选择新近现实案例,是要打消很多学生对古老案例兴趣不高,误认为国际私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遥不可及的错误想法,更是要学生了解现实的国际私法问题和解决途径,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和博雅人格。

    (三)合理的学习效果检测手段

    笔者认为对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应该阶段化、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学期最后的一场考试给学生一个没有说服力的成绩。检测阶段化,指的是在学习完一部分内容后,通过测验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掌握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进度和方式。多样化指的是口试和笔试相结合,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学生的学期成绩应该结合平时发言、论文写作得分、平时测验得分和最后测验得分做出评定,这样可以避免学生平时不学,仅靠考前突击记忆来得分,可以保持学生自始如一的学习积极性。另外,试题设计应该做到考点全面,重点突出,难易得当,既有基础性记忆性试题,又有突出学生能力的分析性试题,这样才能在检测学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选拔出具备一定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学生。

    三、国际私法教学与司法考试

    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全国参加这次考试的达到了42万人之多,创下历史新高,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部在2008年宣布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一进校就把目标瞄准到司法考试,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学校和辅导班大量出现,无疑给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课堂学习远没有参加辅导班、辅导学校有效率,开始应付课堂教学,甚至认为课堂教学耽误了司法考试的复习时间。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部分,试题出现在试卷一,考点比较集中,考点突出,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对于这种难学易考的课程,问题就更加突出,一些教师基于此也失去了教学热情,教学态度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是否冲突,如何协调的大讨论尚未得出结论的当下,教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了解本课程的命题特点,结合司法考试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能把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不能让法学课堂彻底地脱离司法考试。

    针对国际私法本身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学 双语教学 探析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虽然,“双语教学”在我国各高校目前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是,“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是什么?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双语教学”可以成为提供我国新时代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方法问题。[1]有学者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语,同时广泛使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还有学者根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2]客观地讲,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忽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基础,因而缺乏建立一个准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

国家教育部[2001]4 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8项题目为“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该项全文如下“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实施“双语教学”的法理基础,脱离此基础分析我国“双语教学”的含义是错误的。按照以上规定,目前在我国高校进行的“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际就是使用英语进行专业课程教学。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就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第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中急需大量既熟悉国际经贸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这是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现实基础和根本出发点。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与之相适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3]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现在每年的进出口贸易额一直在2万亿美元以上。与此同时,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急剧上升。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

第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它们几乎贯穿了国际经济法的始终,除此以外,各国的涉外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语言―――英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译文总是难以完全表达原意,甚至难以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义。最直接的办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定,按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理解。用英文传授该部分知识比中文教授更为准确。

第三,实践中的国际经贸纠纷往往发生在英语环境中,案情异常复杂。国际经济法学实施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养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基础。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实施之困

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400多所大学大多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但从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困难:

第一,选择何种双语教学模式之困。实践中,各高校采取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大致有三种:1.全外型模式,亦称浸润型模式,即所开设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讨论、课程考核等环节完全用英语进行;2.混合型模式,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环节用英语与中文相结合进行;3.半外型模式,即采用英语教材,中文讲授的方法。后两种模式统称为过渡型模式。目前,多数学校采用过渡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用英语学习专业名词和进行简单解释和表达,重点的描述和解释用中文,导致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学的尴尬局面。[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学生们的英语水平整体教差,学生英语水平差是制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开展和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普遍较薄弱。目前各高校承担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要是本国教师,其中许多教师原本是外语专业人才,他们仍然照搬外语教学方法用于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中,[5]使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了外语翻译课。

第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用之困。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高质量教材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内出版的能全面涵盖国际经济法领域基本知识的双语教材较少,其中出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述的内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6]而且,这些教材存在着涵盖内容出入较大、重理论轻实务、一般性介绍内容多而具体法律规则少等问题。

第三,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的方式之困。我国各高校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主,注重理论教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一般每周仅有2-4节,这使得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无法和学生深入地用外文讨论或沟通,大大影响了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之外,实践环节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实践中,不少法学院校也开展了包括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然而这些实践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领域,鲜有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即使涉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维模式分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

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1.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应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

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开设应宁缺毋滥,不要使其成为应付检查和评估的摆设。如果要开设,必须采取前述的全外型教学模式。当然,考虑到学生的英语能力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应安排在高年级的大学生中讲授。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仅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其他具有较高英语水平的学生选修。毕竟国际经济法培养的是专门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学模式下,教师用英语讲授、提问,学生也完全使用英语回答和讨论,使学生沉浸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英语语言环境中。涉及少数学生难以理解的问题,课后教师可以用中文作为辅助语言进行个别解释。

2.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

由通晓外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实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最理想的,但由于外籍教师数量有限,费用昂贵,所以,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主要还是由一些专业扎实、精通英语的本国教师来承担。因此,各高校要加大对国际经济法双语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将英语水平强、国际经济法学基础扎实的专业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具体可以采取为这类教师提供出国深造机会或与国内知名外国语大学联合培养等方式。二是在外语类高校、高等师范院校中开设以培养双语教学师资为目标的专业,将专业外语及有关双语教材纳入必修课程。三是引进双语教师。引进对象应为法律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3.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

原则上,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应使用原版英文教材,但原版英文教材存在着购买费用过高、教材内容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以及较少涉及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立法等问题。所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权宜之计,最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应选择我们的自编教材。可以考虑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既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又适合我国学生学习的高质量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

4.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训练,积极探索有效的双语教学考核模式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中应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创造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尽可能地适应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环境。例如,在校内可以开展有关国际经贸案件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国际经济法专题辩论和疑案辨析等活动;在校外,学校可以与外资或涉外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政府外经贸部门等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在坚持结构化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平时成绩,主要以学生在课上参与双语教学互动的表现、课下完成双语教学平时作业的质量来衡量,考核点包括英语表达能力、英语听力、英语阅读能力、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法律思维、实践能力等。期末考试试题均采用英语表述,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考试时间确定用中文、中英文结合或者全英文答题。对于完全用英文准确答题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加分。

参考文献:

[1]钟启泉.双语教学不是单纯教学方法问题,.

[4]任英欣.双语教学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114.

[5]王刚,李岩.关于国际法学科开设英汉双语教学的思考[J].安康师专学报,2006(3):111.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5篇

至今,司法考试历经近十载,尽管司法考试并没有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尽管司法考试不同于法学教育,但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和冲击却是有目共睹的。实际上,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石,为司法考试不断地输送新鲜的血液;而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又反过来推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怎样才能既实现法学教育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标,又满足司法考试选拔应用型法律职业者的要求呢?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仅让学生学有所得,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有所用呢?多年的实践表明,在法学教育中适当引进案例教学法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作为一名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工作者,笔者想就自己讲授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谈谈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如何采用案例教学的一些看法以供商讨。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院校本科教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院校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也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和其他法学课程相比,国际经济法学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

1.国际经济法体系庞杂,综合性强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边缘性、交叉性的学科,其体系庞杂,内容繁多。国际经济法课程既包含了国际法又包含了国内法;既包含了程序法又包含了实体法;既包含了公法又包含了私法。因此,这是一门针对高年级法科学生开设的课程。要学好国际经济法,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雄厚的法学知识基础,还要有相应的英文阅读水平;不仅要掌握丰富的国内外的相关文化背景知识,还要掌握一定的国际国内经济基础知识。因此,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就必须教学生怎样从如此浩瀚的内容中寻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以及如何准确适用。

2.国际经济法应用广泛,实践性强

在经济全球化如火如荼的环境中,国际经济法学应用越来越广泛,实践性越来越强。因此,这门学科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离学生的日常生活距离较远(这在内陆地区尤为明显),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缺乏感性认识,使学生感到国际经济法抽象性极强,学习难度较大。如果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会让学生感觉国际经济法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在“实用论”愈趋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学生可能从一开始就会在心理上对国际经济法产生抵触的心理,这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顺利开展是不利的[2]。适当而灵活的案例教学法则能拉近国际经济法与学生之间的距离。

(二)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

从司法考试历年试题看,国际经济法试题都分布在试卷一,考的都是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所占分值稳定在15分左右,考点相对集中在货物贸易法和世贸组织法两个部分,但考题的难度一年比一年大,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难度较高的综合性案例,各种题目的出错率都比较高。因此在复习备考时,需要考生有意识地抓重点。如,2010年卷一单选第40题: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这题考查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掌握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关于合同变更以及预期违反合同的以下基本知识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后就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如果违约方提供了履约的充分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回答这道题时就容易多了。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中能突出每一部分的主要知识点,并通过自己的讲解使学生加深理解,再结合案例尤其是司法考试的相关案例不断地使学生强化、熟悉这些知识点,那么他们在应对司法考试该部分的题目时可能就不需要为了这15分左右得分值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与讲演式教学法的关系

尽管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必将成为一种常态,但是讲演式教学仍然处于主要的地位。首先,这是由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所决定的。案例教学法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应用,这与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一致的。讲演式法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的典型模式,侧重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普及。这两种教学方法就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样,各有特色和优点,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我国法律传统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形式,现在大部分法学院在本科教学中都采用的是讲演式教学法教学,即老师从基本概念出发,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某一具体学科的理论体系。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不多,但可以使学生尽快地掌握理论知识。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观点是符合我国法律教育的现实情况的[3]。可以这么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尊重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在有效地向学生传递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从教学方法上来看,案例教学应该处于辅助的地位,作为法学学科的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也不例外。其次,国际经济法学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案例教学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教学方法。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体系庞杂,理论性强,对基础理论的讲演式教学就更显重要。如果仅仅采用案例教学法施教,难免会产生挂一漏万的结果。

(二)提高教师素质,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作为案例教学的主导者,教师在案例教学实践中必须对传统的教学理念、知识结构、课程设计等方面进行改变和完善,以适应案例教学的要求。当然,教师也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案例教学中仅仅是主导,应突出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求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作为案例教学的主导者,课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需要花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教师的工作量也相应增加不少,但教师的课前准备是案例教学效果好坏的根本保证。教师需要在开课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课堂教学计划。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在本课程开学之初将所要涉及的案例布置给学生,同时明确案例阅读和分析的时间并严格执行。在课前准备中,教师必须精心挑选案例,熟悉案例所设知识,对案例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再次,作为案例教学的主导者,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案例教学的过程是一个从书本到实践、再从实践到书本的过程,这需要教师对书本知识和实践都有较强的驾驭能力。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体系本就庞杂,更新和发展速度快,对于教师来说这本是一个挑战。国际经济交往不断加强,国际经济形势日新月异,这要求教师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教师还必须使国际经济法的教学顺应国际化趋势。因此,教师必须不断努力地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出色地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最后,作为案例教学的主导者,教师必须加强外语学习。对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来说,外语在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更为明显。

(三)因势利导,灵活采用案例教学

首先,教师应该精选适合国际经济法课程特色的案例。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起点,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先决条件,案例的选择对教学的成败至关重要。不少教师自身对司法实践一知半解,在采用案例教学时案例的选择也是从书本上获取,其教学过程仍是从书本到书本。这样的案例教学,效果很不理想。案例的选择要根据国际经济法学课程讲授及设置需要,体现本专业课的特色及专业深度,还要有一定的难度,力争做到新颖性、典型性、综合性、多样性与适当性相结合。新颖性是指选择的案例是最近发生、反映了以往的案例所没能反映的相关法律关系。典型性是指选择的案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教材的内容有较强的说服力,一般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比较典型、知名度比较高的案例。

综合性是指选择的案例能全面地反映某一个知识点甚至能全面地反映几个相关的知识点。多样性是指选择的案例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案例不在于大小,关键能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适当性是指选择能说明问题或便于教学的案例,有利于学生正确地掌握法律原则、规则以及领会与掌握知识点。案例的内容应当有一定的连贯性而难度层层递进。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直接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例如:在教学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可以选择仅仅运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可以解答的案例。在教学到国际货物运输法时,就可以选择既要运用国际货物买卖法又要运用国际货物运输法才能解答的案例。在教学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时选择的案例就可以是必须结合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相关知识才能解答的案例。当然在教学相关内容时,教师可以相关案例为基础,根据教学需要重新设计案例。有的教学内容生活中没有典型案例,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可自行设计案例。

其次,教师应根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色以及教学内容的需要灵活地选择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单一的一种方法,而是抽象的一类教学方法。这就要求教师能做到“教有所法”但又“教无定法”。在具体方法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插入型案例教学法、讨论型案例教学法、观摩型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法[4]、法律事务诊所、讨论式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案例教学法、引导式案例教学法等。不管采用哪种方法,都要求教师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引导学生辩证地剖析案例,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以及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6篇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强烈冲击

自从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特别是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从司法考试的实践来看,一些非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以司法考试为中心,通过参加司考培训班或冲刺班,经过研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针对重点,突破难点,追踪热点,可以顺利通过考试,甚至还能以高分通过。然而,许多法学本科生甚至法学研究生虽然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经过数年系统的学习,却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从侧面反映了一种现象:我国法学教育包括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

二、司法考试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界定

司法考试因报考门槛高、报考人数多、试题难度大、通过率低,被人们称作“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就意味着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否则,就将被拒绝在相关法律职场的大门之外。教育与考试之间一直存在矛盾,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也是如此。独立学院与普通高等院校一样,学生的“三率”(毕业率、学位授予率、就业率)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关系到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因为独立学院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都希望毕业后能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而这一愿望的实现又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考试,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法学教育[1]。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是不是应该以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呢?答案是否定的。诚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试是国家对各法律院校教育产品进行综合检测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质量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2]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考试,其特点是考察范围广、内容细、依法条为纲。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近年来,司法考试的试题呈现客观题主观化的趋势,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法学理论素养的考察,虽然试题尽可能把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法条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但答案仍限定在四个选项之内,应试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仍不能充分地展现。而法学本科教育,包括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目的是培养复合型高级实用型法学人才。如果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会使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是不是可以完全不顾司法考试的存在,关起门来教学?答案也是否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包括14个: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成果是予以肯定的,因为司法考试的科目与法学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支撑。没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本人认为,司法考试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同发展。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理论基础,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因此,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存在。

三、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对司法考试作出积极的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正处于互动期。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目前,针对司法考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积极应对。

(一)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而且也会对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曾宪义教授指出“: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3]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通过司法考试只能说明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的积累,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全面衡量学生能力的唯一标准,因为高分低能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立地位不能动摇,我们不能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直接挂钩,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只能对司法考试做出适度的反应。

虽然允许应届大学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一些实力不强的学生选择放弃考试。即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因为缺乏实践经验,也只有一部分在毕业之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目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范围并不限于司法实务这一条途径,还涉及社会的其他领域。作为法学教育的场所,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不能仅限于通过司法考试,我们还要为那此准备选择其他职业的学生提供良好的、相关的训练。本人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绝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合理衔接,开展有效的教学活动。

(二)明确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很多法学专业学生对自己的未来非常担忧。为此,独立学院法律系应找准自己的培养目标,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高级实用型人才,这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而且还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发现、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人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我们应以法律专业为基础、复合能力尤其是实践能力为突出特点,重视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培养社会认可的法律人才。

(三)优化课程设置

从课程设置的角度来看,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积极寻找专业教育、通识教育、职业教育的“平衡点”。一方面,我们应当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创造条件,向学生介绍经济学、社会学、逻辑学、管理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实践中,我们可以适当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课时,增加通识课和选修课的课时。设置必修课时,应注重加强实践环节,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多年来,我院坚持“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提高教学质量”的思路,将实务课程、法律文书写作、速录技术、人民调解、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有机结合起来。其中限选课能够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深化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引导学生的专业方向。在设置限选课时,要注意课程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如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没有必要在限选课中列出,因为它们都已在核心课程商法中涵盖。通识课和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基础性、前瞻性、思想性,授课内容的深度、广度要适中,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自主选择。通识课打破了学科界限,能够使学生学习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其全面发展。选修课能够弥补学生在一些知识方面的欠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四)整合教学内容

备课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材、教学大纲,力求吃透教材,把握重点、难点,还应当参考其他辅资料,对教材内容进行科学的整合,同时教师应与时俱进,抢占前沿。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教师可安排一些难度较小的章节让学生自学,对教材中较深奥的理论可以适当删除,而对教材中没有介绍的、重要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相关的重要的概念和理论等可作适当的补充。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有限的课堂上获得最重要、最实用的知识,并能够形成一个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的知识框架体系。授课时,教师应直奔主题,重点突出,切忌对概念和术语泛泛而谈。教师不仅应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法律条文等,而且还应向学生介绍与该课程有关的我国立法、司法的新发展、司法考试的动态、学科的前沿问题,开拓学生的视野。

(五)授课过程中穿插司法考试真题以检验授课效果

教师要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真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考试动向。备课时,教师要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搜集该章所涉及的司考真题。在讲课时,先给学生介绍本章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对该章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再对本章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讲解,然后配以司法考试真题或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再对真题或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熟悉、掌握本章的知识点。司法考试真题引入课堂,使司考热点、难点和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可以检验授课效果,也能提高学生的实战经验。

(六)实行考试制度改革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课程,教学,改革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且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国家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高职高专教育如何面对机遇,迎接挑战,乘势而上,这就对通过改革优化高职高专课程、课堂教学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一、现行高职高专专业课程体系存在问题

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能力,毕业后能够较快地从事专业工作的高级技术型专门人才是高职高院校课程的培养目标。但现行的高职高专很多专业课程体系还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主要体现在:

1、课程设置重专业,轻基础能力拓展

高职专业的课程设置最初是在本科层次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减少一些非专业核心课程和减少一些课程的课时而形成的。尽管历经多年的课程设置改革,但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的需要,增加新课程,并对老课程进行调整。这样设置出来的课程体系使得学生的知识面越来越窄,不重视或根本不关注与其他专业的横向联系,将学生的思维人为地割裂开来,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无法拓展。

2、实验教学没有关注实务,缺少实际流程和实际岗位的模拟

实验资料与实际相差较远,学生所拿到的实验教程就是一些平时“例题”或“练习”的书面综合资料,虽然有附带的原始凭证,但是很多学生并不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会计专业,学生不知道该如何利用原始凭证“读懂”题目,来编制记账凭证,因而缺少实际流程和实际岗位的模拟。

3、对学生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对学生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没有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在诚信危机存在的今天,如果不对学生的道德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忽视会学生的法律、道德意识的培养,势将造成不良后果。

二、课程建设存在误区

主要表现在:

1、在教材建设上,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涌现出大批高职高专教材,但目前高职高专教材大都是在本科教材的基础上改编而来,没有体现出高职高专教育与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的差别,而只是相对于本科教材降低了难度、删减了部分章节而已。

2、在教学内容上,仍没有做到根据“理论适度、注重应用”这一原则进行,教师在课程教学安排中,理论教学比重偏高,实践教学比重偏低,且不同课程内容交叉重复,使学生学习负担加重,实际应用能力降低,教学效果下降。

3、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滞后,考评方式单一,教师主讲的传统单一模式未能根本改变;多媒体、情景模拟教学、远程教学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尚未充分运用。另外高职院校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的手段比较单一,往往都是以一张试卷来定论。而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是应用型的技术人才,他们除了应会考试外,更应懂得实际操作。因此,单一的考评方式影响了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高职高专专业课程改革的途径

1、与世界接轨,实现教育国际化

当今时代,知识经济从初露端倪到迅猛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强力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的创新与技术的创新就成了—种生存方式,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的培养正在成为当前学校教育的主流精神。高职教育不能超然于这一时代潮流之外。职业教育国际化表现在课程内容方面,就是要做到课程内容与国际接轨。目前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受旧有运行机制的影响很深,难以培养能够面向国际的职业人才。因此,我们必须突出高层技能人才的培养,调整职业教育课程,借鉴职业经验,加大教育培训设施的投入,减少职业教育成果上的差距,注重人才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增强高等职业教育的竞争力。比如,在课程建设方面,就要学习世界各国先进的课程开发理念,注重课程的针对性、灵活性、发展性等特点。高职高专教育要为经济主战场服务,要满足经济发展及竞争、合作的需要。同时要时刻面向世界,为企业参与世界范围内经济竞争与合作培养“知识工人”。反映在课程上,就是要加强外语素质培养,加强国际法教育,加强国际贸易能力培养,加强国际理解教育。

2、加强信息技术教育

高职高专教育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使得学生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信息化信息系统的设计、使用和维护技能,利用电算化信息系统建立各种分析模型等一系列新的技能,并培养学生应用信息技术的真正能力。这就要求高职院校专业课程应增开相关计算机课程(如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课程、网络课程、信息管理课程等),提供合适的教学软件和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实验室。也可在课余的时间,采取一定的措施开放计算机机房,以引导其学习为主,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一些能够提高实践能力的实验。如上网已成为社会的一种需要,学生都希望编制介绍自己的网页以和其他人交流,展示推销自己的能力,对今后的求职有所帮助。可在课余时间开放计算机机房为他们提供了这个机会,学生自己上网查找资料,编制网页。这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使其学习的积极性大为提高,由被强迫学习变为主动自觉学习。有些学生自己去校外联系题目,免费为其进行编制程序或进行网页设计等。这不但促进了学生对将来就业岗位的了解,而且也增加了学生的自信,学习起来更有针对性和积极性。

3、紧密结合社会需求,拓宽学生知识面

专业的课程要注重学生基础能力的拓展,而不能仅重视专业性知识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应当紧密结合社会需求,树立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观;改变过去以教育专家和高校教师为主的课程编制方法,邀请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到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中去。在对各个相关岗位所应具备的能力、素质和应掌握的知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如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将要求工作人员能使用英语进行一般性的商业洽谈、涉外接待、业务谈判工作,能够看懂英文报表等,因此可开设英语口语、商贸英语等英语课程。因此,重视专业英语、市场营销、管理学等基础技能的培养,对拓宽学生知识面乃至专业知识结构的重整起到积极作用,使学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4、改进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开展信息化的模拟实验

对学生来说,职业是其未来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人是小的,世界是大的,这么小的个人怎样才能适应这么大的世界。更有甚者,现在正处于一个不可逆转的转型时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交替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人们常用瞬息万变,用“数字化生存”来描述现代生活。高职高专课程要不断创新,适应社会的近期、长远需要及当地工商业的需要和就业的趋势,针对性地调整目标、设置课程、更换专业,才能获得对未来职业世界与瞬息万变的知识社会的适应能力。通过开展信息化的模拟实验,看实行企业业务与专业知识一体化,将企业供需链与资金链相对接,实现对企业的动态控制和各种资源的集成和优化,进而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信息实验教学,使学生掌握如何在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又如何与外部进行信息交流。使学生对所学理论专业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提高教学效果,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等。

5、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人们的经济利益意识被激发,追逐利益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成了唯一目的,道德滑波,职业道德论丧,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行径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甚至严重地触犯了法律,哈尔滨天价药费案件,南京冠生园月饼馅案件,三鹿毒奶粉案件……,一件件震惊世界的大案要案,考量着我们的职业道德,鞭鞑着人们的心灵。我们要纠正道德失范,重建道德信誉,造就信用经济,就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在职业岗位上的教育还要重视岗前的职业道德教育,在高职院校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其重要。要以活动为载体,增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技术性。可以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读书节、体育节、电影节、专业技能竞赛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在活动中熏陶、在阅读中建构、在竞赛中操行,使他们把闲暇时间利用起来,在实践活动中发现专业的乐趣,体会职业的高尚,发现自我价值。同时工学结合课程中也应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工学结合课程是“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通过工作实现学习”的课程,在教学中,不仅要重视“能力”的培养,还要突出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实现“工作要求”,把学生培养成为职业素质高的应用型劳动者。

6、多管齐下,完善课程建设。根据人才的需求层次,高职高专专业的课程教学应做到:

(1)教学内容应该避免重复,要增强所选教材的系统性,要注重学生创造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的专业判断能力,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要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注重与国际接轨。在掌握必要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上,突出技术的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加大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加强实践操作和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学生应用能力。

(2)鼓励教师编写符合高职高专教学特点的教材。同时针对教材落后实际的情况,建议专业核心课程大胆选用国家资格考试专用教材。这些教材内容规范,权威性强,囊括了近年来一系列新法规、新制度,内容每年都在更新;这些教材的使用还能为学生毕业后取得职称打下基础。

(3)在教学方法上,加强启发式教学,逐步从以教师为主体的知识灌输型,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素质能力培养型教育。改变单一教师讲授的教学方法,大力提倡启发式、开放式、协作式、讨论式教学,鼓励师生平等参与交流和学习,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教学手段上,信息技术为教学手段的改进和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把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技术进行开放式的教学。例如利用虚拟现实完成现有实验条件下不能完成的实验;利用多媒体的图形、图像、声音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下学习知识;利用强大的网络功能让学生查阅所需资料;利用电子邮件方式可以解决习题作业批改和答疑。使学生接受到更多、更新的知识,丰富和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建立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在课程考核方式上,应以过程考核为主,考试考核为辅,考核的重点强调学生能做什么,而不是强调学生应知道什么。

国际法试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法学;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2-0029-04

一、法学类课程过程性考核改革的意义

法律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之前,但在方法上的改革却只经历了苏格拉底讲授式、哈佛大学郎得尔案例式和诊所法律教育方式,而后两者的出现只是在所有改革的尾声出现的。然而,即使在改革的最前沿美国法学院的教育视野中,三种教学方式也是平分秋色、相互借鉴。今天,法学学科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一方面源于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锐减和法学学生数量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源于法学学科本身较为枯燥并较难理解,加之伴随高校扩招而来的学生素质的下降,这些都使法学教育工作者们陷入了对法学教学状态的担忧。很多学科都面临着学生对课程失去兴趣的普遍局面,法学则在这种趋势中更为明显。法学教育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学课程的学习者应当具备较强的理解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法学教育是一种价值与理性教育,休谟说,我们的理性覆盖如果不借助于经验,则关于真正存在和实际事情也不能推得什么结论。因果之被人发现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1]。在法学学科的性质上到底应当放在研究生阶段还是本科阶段的确也是一个值得仔细思索的大问题,孰是孰非或许还需要进一步的实验,验证法律与法学的学习是否适合在豆蔻年华的人群中开展。在全世界范围法律课程分为在本科阶段开设和在本科阶段后开设两种,我国属于前者。在本科阶段现有的大方向改革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使法学教育脱离现实的困境,可以依赖于师资素质的提升、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教学内容的更新,很多因素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但其中教学方式的改革或许是一根有用的救命稻草。

法学教学的通病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和学严重脱离。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学生失去了对上课的浓厚兴趣,而教师则在严重的科研压力下脱离钻研具有吸引力的讲课策略和内容。较为古板的教学大纲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加之法学课程本身较其他学科更为枯燥乏味,学生表现出对课堂教学的冷漠。在严酷的社会就业现实的压迫下,这种状况还表现在对毕业实习的虚化和对考试成绩的漠不关心。第二,学生普遍对读书失去浓厚的兴趣,在所有的学科中没有哪个学科表现出学生对本学科书籍更大的厌倦。根据平时的教学经历可见,很多学生的兴趣宁愿放在文学、社会和娱乐上。这种状态实际上加剧了法学教学的难度。兴趣是法学学习的先导,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重塑学生对法学学科的兴趣上来。第三,考核方式简单化、轻松化和缺乏个性化。大学存在很多的顾虑,除了国内少数顶尖大学,一般大学并未及时缩减法学生源的数量,学校普遍存在减少法学学生数量的忧虑。在考核方式的改革方面,表现为缩手缩脚,不能坚持严厉治学和精益求精的教学原则。传统的闭卷考核的目的不在于对学生课堂学习的检验和优秀学生素质的培养,甚至不在于理解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顾及到需要保证大多数学生的及格率,大多数教师不得不降低试题的难度,不能实现对优秀人才的个性差异化培养。而科学的考核方式应当建立在引导和鼓励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拘泥于课本,独立思考,敢于创新,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在众多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中,过程性考核几乎得到了大多数法学教育者的青睐,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过程性考核将学和考捆绑在一起,改一次性考核为多次过程性学习的监督和考查,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地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和个性差异。第二,理想状态下的过程性考核能够大大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教学相长。法学课程的应用性较强,很多学科仅仅依靠教师的讲授难以达到教学的目标,过程性考核适应了应用性的课程属性,能够通过亲身经历的实践和探索掌握法学知识,还可以获得一些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取的社会交流经验和社会认知以及道德干涉。第三,过程性考核通过压力式教学、自主性学习的方式,教师通过个别化指导,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差异化培养,更有利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讲授式大班授课的缺陷就在于它无法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不能在同一时间中显示出不同学生对同一知识的不同需求,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潜力,不能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认知程度,从而纠正教学任务。过程性考核的优势得益于巨大潜力的“学生投入”空间,“学生投入”的概念源于阿斯汀的参与理论[3]以及佩斯和帕斯卡雷拉提出的“努力程度”[4]的概念。将统一范式的学习模式转变为个性化的学习激励,这也是过程性考核改革的初衷。

二、法学类课程过程性考核的类型

法学专业整体上属于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但每门具体学科又有所不同。应用型课程较理论性课程更加注重过程,而非结果。这种转变根源于应用型课程的目的是在实践中应用知识,而非单纯的记忆和理解。这同时也是对社会需求进一步适应的结果所致。

过程性考核的关键就在于将教和学两个过程通过过程性学习的方式展开,以往的教学是教(学)―考两个阶段,过程性考核实际上转变为教(引导和布置任务)―学(动手操作)―考核三个阶段。严格地说,在所有的教学过程中都要求有良好的互动过程,然而,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进行良好的互动是很难实现的,过程性考核将这一互动过程通过讲授知识和布置任务,学生通过掌握方法和完成任务,教师再通过检验成果和给出评价分数的过程完成。显然,过程性考核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这就需要对过程性考核的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确定适合过程性考核的法学课程范畴。一般说来,过程性考核适合两种类型的课程:应用性强的课程和需要项目驱动的课程。

应用型、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法律诊所”、“司法文书”、“模拟法庭”、“律师实务”等课程,其教学目标就在于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过程,课堂教学无法提供完整的实践环境,过程性实践和考核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适合这类的课程还有“证据学”、“律师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法律文书写作”、“公司法”、“亲属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一些程序法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仲裁法”可以选择性的采取部分过程性考核。

项目驱动教学过程性考核的第二种类型。项目驱动实际上是一种压力式教学或紧张教学方式,这类似于项目驱动教学,它起源于德国职业教育领域,是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5]教师通过任务布置和课下间接指导及阶段性成果检查,可以收到良好效果的课程,如“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适用这种教学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在信息爆炸时代具有一定的现实和创新意义,通过完成一定的学习成果,将一定外化的成果交由教师来检验。但一些只能通过教师课堂讲授,难度较大,理解困难,无法独立自学的非应用型课程则很难采取过程性考核的方式,如“民法”、“商法”、“经济法”、“宪法”、“法律文化”等课程。

不适用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往往是理论性较强需要课上详细讲解的课程,例如“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罗马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民法”、“刑法”、“证券法”、“比较民商法学”、“犯罪学”、“立法学”、“法律经济学”、“法社会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权法”、“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一般说来,课程理论程度越高、重要程度越高、需要学生动手操作性越少的越不适用过程性考核,相反对于选修课、非核心课、需要学生动手操作的课程则可以进行过程性考核。

三、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效果分析

哈尔滨理工大学先后在“法律诊所”、“司法文书”、“刑事诉讼法”等应用型法学课程中采取了过程性考核方式。“法律诊所”课程重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律师职业素养。“司法文书”主要训练学生的文书设计和写作能力,“刑事诉讼法”则强调学生对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的基础知识。这三门课程的特点虽有不同,但都具有应用型的特点,这些课程的教学目标都有知识的运用和操作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门课程的过程性改革实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自我评价中满意度明显提升。这种效果虽然不是通过学生网上评教的客观数据得出的,而是通过学生的课程总结体现出来的,学生特别关注的是新颖的上课方式、有趣的学习体验和受用的经验体会。第二,学生考核过关率明显提高。通常课堂讲授式的过关率在80%―90%之间,过程性考核的过关率在95%以上。第三,学生应用知识能力的提升。学生通过过程性考核能够切实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如通过司法文书的过程性学习,学生不仅掌握了司法文书的格式,还学会了实际中司法文书的制作技巧,还能结合案情完成现实中能够应用的文书。法律诊所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则使学生掌握了如何接待现实的当事人、法律咨询和案件的一般技巧,这些内容都是在传统课堂中无法学到的。第四,过程性考核更注重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创新意识。由于开放的学习方式,理论上讲过程性学习时间是无限的,在较为理想的教学指导和监督下,优秀的学生爆发出惊人的学习潜力。比如,在法律诊所学生案件过程中超水平的发挥,保证了2014年的14起案件的百分之百的胜诉率。很多学生还能能够掌握发现法律、辨别法律、和分析判例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这是难能可贵的。

过程性考核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第一,过程性考核的考核过程应当明确而有针对性,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实际上,良好的过程性考核应当分为具体考核方案的设定―大纲和实际情况的审核与讨论―实施―效果评估四个阶段。但每一门课各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具体的考核过程还需要符合教学大纲和学生的现实要求。与期末考核方式不同的是,过程性考核往往缺失统一的评价考核标准,有时就连教师自己也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确定考核的合理性。因此,实施―总结―再实施的反复论证过程将成为过程性考核进一步实施所必然经历的阶段。过程性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该门课程的学习效果,因此,只有符合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问题最后归结为什么样的特点才适合过程性考核。过程性考核不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万能药水,它并不能适应所有的法学学科,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还会带来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但到底过程性考核适合的标准是什么是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的问题。法律诊所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主要分为客观实践考核和主观评价考核两个方面,客观考核是学生参与案件的过程,主观考核是学生在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认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过程性考核主要是通过课下学习课上检验学习成果的方式进行,刑事诉讼法则是通过平时作业的方式完成。本科教学阶段推进项目驱动教学模式需要谨慎,因为这种模式在研究生阶段经常被指导教师作为授课方式之一。本科阶段不宜抛弃系统的知识学习过程,而完全转变为某一细致专业的研究和学习,后者一定是在系统的知识讲授之后才可以开展,因此,本科教学的项目驱动应当是通常项目的研究和演示。

第二,过程性考核需注重和加强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环节。传统的教学只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而过程性考核则不同,教师的过程性指导对教学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很多过程性考核实施的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原因主要在于缺少对于教师的过程性教学监督,没有了45分钟教学设计的安排,而采取可有可无的仅仅依靠职业道德的约束,很多教学变成了授课者取巧和轻松教学的状况。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没有实施工作量配套改革之前,很多教师对无端增加工作量的过程性改革敬而远之,教学懈怠是缺失教学积极性导致的必然结果。过程性考核是一种协商式教学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建构理论的深化发展,学习评价进入了以古巴、林肯等人为代表的建构性的学习评价时期。该理论认为评价在本质上是在不断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心理建构[6]。过程性学习评价作为建构评价时期的产物,和结果性评价相对应,这类评价从关注教育目标转向关注教育过程,强调教育的建构性与反馈的及时指导性,关注教学指导者与教育主体的互动和学生的个体性。过程性学习评价认为,知识的建构是有价值的观点和思想产生并不断改进的过程,过程性评价的反复性、及时性与交互性,能够促使学生在知识不断发生重组与建构的过程中,减少现存知识与目标知识之间的差异,控制知识迁移的方向,从而提升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可以说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何时、按何种步调给予学生评价与反馈密切相关[7]。

第三,缺失良好的效果评估过程。前者提到了过程性改革实施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效果评估。应用型学习、探究式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包括利用各种媒体资源获取信息知识的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实践创新的能力。但由于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考评学生的探究式学习时,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8]。过程性考核最大的难题在于教学效果的评估方面。提高平时分的比例,增多平时作业,将闭卷考试转变为开卷考试、论文、答辩或者总结报告方式,这些做法的确减轻了学生考试的压力,但是否能够真正提高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现在仍然还是个未知数。很多效果是从学生的评价中获得的,这种评价的主观性偏强,并且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良好的教学效果肯定包含学生浓厚的兴趣、高度的评价、教师授课的知识面、学生竞争力的提高等方面,这些效果需要有一种较为合理的科学的评估方式加以参考。从效果上看来,法律诊所课程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考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主要是从学生的感想中得出的结论。但其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在法律诊所课程过程性考核中,一些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主动性不积极,参与性不强。而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过程性考核中,很多由学生课下准备的过程不充分,讲课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学生课下的阅读量不能达到教学要求等。过程性考核是一种压力式教学,其效果的好坏与整个教学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学生在课下完成学习过程的一部分,实际上需要有更大的约束力。如果没有这种课程的严格评估和压力,对于未完成过程性学习或未取得过程性学习效果的教学过程应当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过程性考核的难点在于过程的管理,评价的客观,自我评价的实施,个性化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差异化教学。以往将考核作为目的不如说是手段和方式,学生对教师的评估也是相当重要。过程性评估十分容易流于形式,如果不能通过过程性评估实现学生能力的提升和真实过程的检验,那么评估必然是不公平的,而对这一过程最清楚的便是学生。

第四,过程性考核须有可视化成果。完成过程性考核必须实现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客观性检验,区别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认知提高。因此,学生毕业论文以及毕业实习不能通过过程性考核方式检验。如同期末闭卷考核一样,过程性考核需要通过一些可视性客观成果作为考核的依据,这种可视性成果可以是论文、调研报告、实验过程记录、成果演示、答辩等。过程性考核的平时作业设置得不合理便丧失了其公平合理性,特别是无法检验其学习过程真实性的作业是不适合的。

第五,过程性改革缺失配套设施和条件。由于过程性考核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评价依据,因此,学生需要依赖一定的教学硬件加以辅助完成。如线下可视性教学课件资源的建设、实验室、期刊数据库、案例库等均为不可或缺的教学条件。另外,为了实现教师对学生平时过程性学习的监督和对教师尽职尽责的教学过程的监督,监控、录音等设备的使用将成为教学所需。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对教师的工作量的差别性审核也将成为过程考核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外,过程性考核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过程性考核的设计是否契合了该门课程的特点。第二,过程性考核的评估难度是否能够与教学目的保持一致。第三,教师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对过程性考核进行监督和评定。第四,教师在评定学生分数上应有多大的权力。其他方面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改革,如取消补考,变为一次性考核;实施助课制度,使指导教师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过程性考核教学。

综上可见,过程性考核的确在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中成为改革焦点之一。尤其是在互联网+信息大潮中,线上线下教学方式的兴起与项目驱动方式的运用,都为过程性考核提供了难得的良机。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过程性考核并不适合所有的法学学科,其效果受到学生自主学习程度的左右,其效果评价偏于主观,特别是在没有强压力式评价机制之下,过程性考核可能沦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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