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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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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1篇

二、开展全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有奖知识竞赛。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全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县食品安全办牵头,各主办单位、食品行业协会共同完成)

三、食品安全“进万家”。积极构建报刊杂志、户外广告、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广播电台、影视媒体、公共场所电子屏、部门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组成的科普宣传体系,向广大公众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信息、食品安全系列公益广告和科普知识,到农村、社区开展相关现场咨询服务活动,逐步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县食品安全办指导,各主办单位共同完成)

四、食品安全青少年守护系列行动

开展青少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系列行动,通过报纸版面报道、网站微信宣传、知识问答互动、校园(社区)科普活动等符合青少年特征的多种方式,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知识素养,借助各类媒体和有关活动,提升“动员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教效果。(县教育局牵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主题日活动安排

(一)6月30日-7月1日(主办单位:县食安办)

组织协调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二)7月2日(主办单位:县农业局)

1.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药监管以及“三品一标”监管工作培训,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农药规范使用、生产记录档案和“三品一标”产品监管及认证申报的宣传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公众开放日”活动,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度。

3.根据种植业生产需要,指派相关专家分赴各镇开展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科普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配合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日活动,制作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挂图并印发各镇,强化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合作社等科学安全用药意识,掌握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三)7月3日(主办单位:县妇联)

1.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及妇联系统新媒体矩阵,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文化宣传。

2.发动全县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与全国、全区、全市妇联开展的主题日活动,为妇女儿童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围绕“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主题,利用各类传统媒体以及妇联专题网页等新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四)7月4日(主办单位:县教育局)

1.开展校园科普活动,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知识素养,提升“动员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教效果。联系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做法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开展送培训下乡,在各镇开展专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学校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五)7月5日(主办单位:县公安局)

1.宣传贯彻公安部部署的打假“利剑”行动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震慑不法分子。

2.组织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法律问题座谈会,进一步凝聚 共识,完善食品安全刑事法治。

3.指导各镇围绕主题、立足职责、突出重点,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7月6日(主办单位:县工商局)

1.结合职能开展普法宣传。重点组织开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着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2.开展消费科普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消费教育基地的作用,围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突出重点,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绿色消费。

(七)7月7日(主办单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组织水产畜牧系统走进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基地,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兽药安全使用知识讲座》等宣传资料,普及水产畜牧养殖投入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

2.组织监管人员深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开展监管指导,宣传养殖标准化生产、兽药规范使用等法律法规、科学养殖知识,引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从业者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和主体责任意识。

3.开展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培训相关兽药监管人员。

(八)7月8日(主办单位:县经贸局)

在食品工业企业开展追溯体系项目宣传活动。通过官方微信、发放宣传资料、投放追溯体系公益宣传片等宣传形式,提高追溯体系的公众知晓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倒逼机制。

(九)7月9日(主办单位:县科协)

1.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在xx县城选择1—2个人员较密集的社区,组织食品专家、营养专家与公众进行现场互动,解答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2.开展“食品安全进网络”活动。利用科协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常识的认知水平。

(十)7月10日(主办单位:县粮食局)

1.组织粮食部门开展“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在公共场所举办现场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展示优质粮油产品,讲解常用粮食质量安全辨别知识等。

2.组织相关“放心粮油”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放心粮油”现场宣传活动。

(十一)7月11日(主办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1.开展《国民营养计划》主题宣传。配合《国民营养计划》和实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相关宣传活动,以媒体宣传、网站宣传、制作板报、发放宣传材料、开展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贴近群众需求,开展食品安全及营养、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相关知识宣传,指导公众看懂食品标签、合理选择食品,提高国民健康素养。

2.举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开放日”活动。邀请主流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参观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和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专题展览,介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地方标准清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等方面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工作阶段性进展和主要成果,开展现场专家咨询和与媒体、群众的面对面交流,发放宣传材料,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宣贯解读,宣传常见食源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知识,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认识误区进行解疑释惑,开展正面宣传引导。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与营养纳入健康促进相关活动。组织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开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传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五要点”、食品安全标准解读等知识的基层传播,解读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误区和谣言,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理念,介绍国家《国民营养计划》,让群众对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食品营养与健康、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能够有更深入更清晰的了解,对食品安全工作看得懂、有感受、想参与,为全社会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7月12日(主办单位:县质监局)

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知识宣传活动,采取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形式,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宣传,印制食品相关产品宣传小册,免费发放给广大消费者,全面解读食品相关产品,促进消费者了解食品相关产品与保障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

(十三)7月13日(主办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举办全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有奖知识竞赛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向公众及时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政策法规和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举措、成果,传播食品安全科学消费观念,培育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风险的舆论环境。

开展食品安全知晓率调查。在宣传周期间,启动广西群众食品安全知晓率调查活动,了解群众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程度,辨别伪劣食品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群众食品安全的意识,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科学、客观的调查评估,推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利用新媒体开展网络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服务平台,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同时,在县政府网站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2篇

哈尔滨:科普月活动助力创建文明城

为进一步发挥好科普画廊在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科普月和“创城”活动期间,哈尔滨市科协召开科普画廊建设管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科普画廊的修缮和更新工作。哈尔滨市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邢其运作了动员部署,明确要求各区、县(市)科协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抓好科普画廊的修缮工作。同时,协调落实了修缮经费。各区、县(市)科协迅速行动起来,制定方案,对本地科普画廊进行了维护和油饰。

哈尔滨市科协制作了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主题的科普挂图600套,日前已全部发放到8区7县(市),全市科普画廊全部得到了修缮和内容更换,现在已焕然一新,再现新貌,充分发挥了科普画廊在“创城”工作中的重要宣传作用。

佳木斯: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中寻找百姓笑脸

2012年佳木斯市科协围绕“共建诚信家园,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中寻找百姓笑脸”的主题,通过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科学知识。在全国科普日活动启动仪式上,宣读了佳木斯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关于聘请食品安全信息监督员的决定并向信息监督员代表颁发证书。佳木斯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人在知识讲座上介绍了食品安全有关知识。

佳木斯市全国科普日活动启动仪式现场

佳木斯市委常委贾君在讲话中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佳木斯全市各级科协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主题,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创造性的开展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促进公众树立健康饮食理念,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政治惩处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安全食品。

大庆:开展校园食品节现场活动

9月16日,大庆市科协和八一农垦大学联合在八一农大举办了大庆市2012年全国科普日暨八一农大校园食品节现场活动。大庆市科协副主席宋精一出席主会场活动。

本次活动以“保障安全健康、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创新创造”为主题,以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为切入点,开展了大学生科普文艺演出、师生自制食品展示、科普大篷车进校园巡展、机器人表演、食品健康科普知识有奖问答、发放科普及食品健康有关宣传资料、3D科普电影进校园及图版展出、学生专业技能大赛,食品营养及健康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

主会场展出《科学发展观》等科普展板5类80块,《健康饮食科学生活》等科普挂图20张,发放营养健康、节能环保等4类调查问卷共计5000余份,发放科普宣传资料3万份,受益人数达4万人。龙凤区、让胡路区、萨尔图区分会场也相继开展了特色科普日活动。

大兴安岭地区:举办食品安全及营养知识普及讲座

2012年“全国科普日”、“大兴安岭地区科普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暨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于8月31日在加格达奇会展中心主会议厅举行。地委副书记赵梅出席会议并讲话,地区科协、地直机关工委、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地直机关公务员等共4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和讲座。讲座由地区科协、地直机关工委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

大兴安岭地区全国科普日、全区科普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现场

大兴安岭地区科普宣传月活动将利用一个月的时间,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坏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为主题,举办食品安全与营养知识讲座、全国科普日广场宣传、食品安全“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商店、进农村)、送科技到生产一线、科普短信息宣传、组织参加全国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竞赛及编制食品安全宣传读物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崇尚科学、学习科学、运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黑河北安市:开展以“谨慎使用抗生素”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黑河北安市在科普月活动期间开展了以“谨慎使用抗生素”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倡导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

“国以民为天,民以食为本,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都是全体公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近年来陆续出现的“三聚氰胺”、“瘦肉精”、肯德基的“苏丹红”等事件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加显现了我国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缺失。因此,食品企业必须提高主体责任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一、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内涵

企业主体责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即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而最重要的是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内涵:一为经济责任,为社会提供丰富的物质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二为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本行业规范和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为伦理责任,员工方面,要取消歧视,保护员工数据不一致和数据冗余的现象。大型企业信息设计之初,准确捕获用户需求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不能时刻以需求为核心,需要的作用应当是帮助分析需要对那些数据进行处理。

二、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产品广泛存于市场:过量食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用化学物问题突出;食品污染问题严重等等。这主要由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存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不完善、政府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滞后造成的。

(1)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存在。一些食品企业受传统经营观念的影响,认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使命是获取利润,因此食品生产企业一味逐利,置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丧失起码的道德良心,毫无诚信可言。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使用有害添加剂,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体制不够健全,有些企业对主体责任不甚了解,主体责任意识相当淡薄,不清楚如何承担主体责任,并且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建设上也明显不足,缺乏适当合理的管理。(3)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不完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容比较淡薄,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机制、竞争机制和交易秩序也不够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监督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4)政府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滞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发生在食品生产源头和初加工环节,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源头监管不力的问题。一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只从地方经济增长的眼前利益出发,只注重企业获取的利润,忽视企业与社会的长远利益,而对企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食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背主体责任行为“监而不管”或者瞒而不报,甚至是腐败包庇现象。

三、加强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建议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消费者配合政府媒体,打击食品犯罪,解决食品问题,而不是让政府和媒体单独解决。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食品企业应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保证食品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食品企业应该把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证食品安全、履行社会责任作为首要任务树立“质量第一“的生产经营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主体责任意识与企业成功与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道德水准,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长远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的责任,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树立健康观念,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继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梳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和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尽量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对一些混乱的法律体系加以梳理,实现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媒体监督具有传播迅速及时广泛的优势,能够迅速聚焦公众注意力,形成社会压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提升公众的监督水平,加大消费者协会监督力度,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规范举报奖励制度,增强社会监管合力,建立起全面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对于政府来说,政府应加强监管与服务,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协调各部门的工作,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机制。消费者应改正观念,学习常识,加强维权意识,也应该普及相关法律,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特别是增强科学知识、增长辨识能力和选择判断能力。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必须强化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媒体、社会公众等的广泛参与,但是最重要的是需要食品企业的自觉行动。食品企业应该应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企业的基本使命,真正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参 考 文 献

[1]刘艳.论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3):45~

47

[2]王晓丽,李磊.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2009(4):11~13

[3]蒋冬梅.基于企业主体责任理念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J].中外食品.2008(2):45~46

[4]王化楠.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J].企业导报.2009(11)

[5]杨秀清.企业主体责任视野下的标准化和消费者参与[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2):89~92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食品安全关系着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是大多数消费者最直接、最根本的需求。前几年,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漂白馒头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所有矛头和批评之音逐渐汇聚到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机制的缺失,这也引起了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思考。2014年7月20日,上海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爆料出麦当劳、肯得基等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使用劣质肉,当夜上海食品药监部门、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并拘捕涉案人员,终于对此次食品安全划上了句号。由此可见,对各类安全事件的曝光到传播,媒体、大众、网络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并对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公众参与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基础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问题的背景。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指的是公众通过制度化的设计,遵循法律规章的约束,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中,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秩序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质量检测局、卫生局等监管主体进行监督,通过颁布《食品安全法》进行保障。然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多重行政监管机构形同虚设,更加凸显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所体现的现实问题:忽视公众利益,缺少与公众的沟通,忽视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重要地位。21世纪开始,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向多元化发展,从之前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并且大力倡导公众参与。从2009年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使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扮演重要角色,还新增了许多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条文,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第一,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机制的补充。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机制,主要以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为监督主体来保障运行。对于具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十分复杂,而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于食品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等阶段,而此类信息也可能被不特定的主体所掌握,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单靠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公众由于其利益的相关性,在面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更大的积极性和热情,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尤为直接和有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迅速,分工更加细化,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并呈现不同的态势。而公众作为食品的直接消费者,能够直观面对食品问题,更加容易发现政府监管的阴影区,对政府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的补充。

第二,公众参与能够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化,社会公共事务不断细化,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成本也随之不断提高,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和团体能够分担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上的巨大负担②。一方面,可以作为政府信息收集的渠道,减少政府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投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重要目的是对政府的监管提供有效及时的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食品的生产方式逐渐以工业生产、流线生产为主,其复杂程度脱离民众的原有观念,食品的质量也更加难以保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信息的确定,则是能否及时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公众的组成主体广泛,不乏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因而在面对食品安全的预警和防范能够更加的快捷、准确。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障碍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规范化程度低。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是本法关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也涉及公众参与的内容。由此可见,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完全是笼统的、概括的。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仅仅是规定了应当增加公众参与的机制,没有明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所具体遵循的程序以及享有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的公众参与,不可能具体落实到各地的实践当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可能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公众参与机制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条文当中,也只是流于形式。

公众参与主体大部分是食品的直接消费者,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他们作为主要的公众参与主体进行维权活动。而食品是生活的必须品,价格大多都在百元以下,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以几倍或者十几倍的价格进行赔偿,也远远低于消费者其投诉或者诉讼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这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并且赔偿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惩罚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计算。我国民事诉讼的周期一般在三个月以上,从收集资料到再到一审判决,消耗的时间、精力不仅是这十倍的价款或者三倍的损失能够等价对比。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组织化规模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公众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的过程。目前就公众个人主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进行批评建议的行为少之又少。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食品抽查中,亨氏联合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中铅含量严重超标,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大多是主动和解、赔偿,大部分受害者没有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一些消费者因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即使进行了维权行动,但是面对这些资本雄厚,拥有更多信息的大型公司,个人维权过于分散、力量弱小,难以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关注度。分散的公众参与形式更多的导致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与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食品监管机关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导致公众参与只能浮于表面③,损害公众的利益,使得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权利被架空,最终导致市场混乱,公共利益受损。

公众参与大多是以个人的形式,使其相对于大型的企业、组织,存在着天然的弱势。公众参与的群体性组织形式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自治组织,它们大多都是民间的、非盈利的、自愿的。这类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而实践中在面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看到消费者协会进行及时有效的问题预防和处理。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与大型企业相比,其力量稍显薄弱。造成公众参与的群体性组织全部失效的主要原因:其一,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其行动上也往往依附于政府;其二,社会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过程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难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的可能性低。设立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是为了保障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能够为政府的监管提供良好的途径,减少政府在监管中的巨大开支,提升食品安全的标准,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的购买食品。公众参与食品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参与过程,需要公众去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有良好的途径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政府对于公众的意见应当及时的反馈。

公开和参与构成了现代民主的两大要素。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的知情权,那么公众参与也无从谈起。然而在我国食品问题发生后,只能从政府网站上查到相关的产品召回信息,对于后续的处理仍旧没有公开。而在政府的政务公开栏目中,更多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际的内容。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只能依靠个人的经验来判断食品的安全,这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越来越少,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受到打击。公众参与需要更加合理的便捷渠道,使得公众的意见能够快速传达给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中,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则对于问题的解决、损失的减少有着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渠道大多以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为主,但是周期长、见效慢,仍然是目前公众参与表达意见的重要难点。同时对于公众所提出的意见,政府机构难以形成重视,造成了公众意见的拖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众意见的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公众意见及时反馈出现困难,许多问题也在拖延中无疾而终。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路径

完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其前提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机制的基础,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权利。首先应明确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在市场经济中,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何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应当如何发挥及应对一直存在的问题。以消费者协会为例: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消协主要以事后的调查为主,而食品安全的问题严重,则完全由国家的工商、卫生等机构负责,公众参与在此阶段缺乏可行性。由此公众参与的具体权利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调查相结合。

确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要求公众能够有良好的参与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同时也应当提高惩罚金额和赔偿金额,加强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主要是消费者,而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维权成功后获得的赔偿价额是大部分消费者维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在我国虽然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侵害后可以要求赔偿金和惩罚金,但是其力度太小,更多的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调动公众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公众可以提出公益诉讼④,维护因食品问题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权益。在此可以参考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公众可以在胜诉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惩罚金。

加强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组织化。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公众组织与食品监督管理机制的协同作用。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体占据大部分,但因其存在着天然的弱势:个人的力量薄弱,信息量小,影响力较低。这使得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个体的参与难以获得成功,即使取得成果,其影响力较低,也达不到通过公众参与对市场的监管作用。而对于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来说,代表着一个行业、集体的利益,食品安全损害其利益时所产生的影响是个体不能相比的。

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能否有效的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需要加强组织的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及独立性建设。具体来说,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是该组织有着明确的目标和保障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合理制度。目前我国进行公众参与的社会组织以政府的认可为形成条件,在职能上从属于政府的活动,缺乏了行业、组织本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不用说通过社会团体、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独立监管。

为保障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组织的独立性建设尤为关键。首先,应当保证组织资金来源的独立。如消费者协会的活动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其次,政府应当尊重组织在公众参与者中的地位,保证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的平等。最后,政府应当下放一部分监管权利。发挥组织和政府的协同作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

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可操作性。拓展公众的参与渠道是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可操作性的重要条件。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积极发展网络应用,加强互联网上的交流,提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便于政府的监管机制了解民意民情,舆论动向,并针对情况做出对策。同时贯彻落实民众的法律听证权利,在建立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听取各阶层的声音,鼓励公众的网络参与,拓宽参与渠道,共同践行公众参与机制。

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进行,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前提,公众的参与是关键,政府的反馈是保障。一方面,应当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能够获取足够有效的信息,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前提,离开了信息,公众难以对复杂的食品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在我国,信息的公开主要是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公开,更容易造成信息的遗漏。建立一个协调完善的信息管理公开制度是确有必要的,由统一的部门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整合公开,统一,同时注意食品安全网络信息公开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建立及时有效的政府反馈机制。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参与,提出了意见,政府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回馈,这反映了政府公众利益的关心程度。建立完整的政府反馈制度,是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政府的反馈机制有效运行,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规定政府的反馈义务,反馈的期限,反馈的评价机制,问题的追责机制,由此才能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实现的可能性。

结语

近年来,食品事故的频发导致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这凸显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着较大漏洞,即缺乏公众参与。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确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注释】

①齐萌:“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之转变”,《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第52页。

②高秦伟:“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第723页。

③吴元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之构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切入”,《法商研究》,2013年第7期,第13页。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公共政策

近些年来,随着媒体的发展和政府的监查加严,许多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和查处。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已成为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社会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我国社会食品安全的状况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是不断曝光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告诉我们如今的食品并不能够让我们放心。“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依然是充满着危险。食品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出现了“染色馒头”、“地沟油”、“过期板鸭”、“染色黄花鱼”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没有了保障,让公众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有着强烈的不安与不满。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使用农药和过量施用化肥以及滥用激素。过量农药的使用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过量施肥会造成土壤板结、土质变坏、还造成农作物中硝酸盐过多,滥用激素会造成人身体内分泌紊乱。二是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比如近来媒体报导面条中掺有工业碱。今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侦办食品非法添加剂案件犯罪案件1100多起,涉案金额达到8个亿。三是假冒伪劣食品和作坊条件恶劣生产的食品。低成本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市场,让不懂辨别的人上当受骗,许多作坊达不到生产安全食品的必备条件。[1]

三、我国目前社会食品安全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是政府要解决的一个难题,这种情形必有其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的监管不力

食品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政府应该对其负法定责任。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监管不力,说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失职。由于监管对象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以及监管机制运行不畅,监管成本高昂,使监管不能完全有效。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多是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才去监管和查处的,缺乏事前监督。同时一些地方上的监管者由于利益关系,对违法者执法不严。

(二)经济转型时期的诚信和道德缺失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发生了改变。一方面,部分企业道德低下,缺乏社会责任感。当前社会上充斥着的各种假冒伪劣的产品,其中当然包括食品。另一方面,由于暴利驱使,违法成本过低等原因也致使食品安全案屡发。假冒伪劣食品给商家带来暴利,让不法分子不顾食品对人体的安全与否铤而走险。

(三)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落后

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正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是生产经营分散、标准化水平低仍是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主要方式。政府要抓好三农问题,促进产业的升级步伐,扶持农业的精化发展,实施产业链的完整和标准化,为农业的发展建立好服务体系,实现绿色食品标准化、无公害化。

四、制定公共政策,确保社会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发挥其监管市场,维护经济状况稳定的职能,根据社会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解决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生存权,即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人都享有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和权利。当今社会上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呈现危机性爆发的态势,轻则影响个人身体健康,重则为地域性大型食品危害事件。食品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享受其他一切正当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如果连生存权都不能保障,那么其他一切都是零。

(二)维护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心理造成压力,埋下恐慌的隐患。政府监管和预防惩处的职能是否到位,关系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问题。只有政府职能不缺位,解决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公众一个健康有保障的食品环境,才能维护好政府的公信力。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政府的功能和公共政策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及时和有效地解决人类面临的诸多问题。[2]现今社会上出现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密切关系到民生问题,影响的范围广。食品安全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有可能造成社会群体性的恐慌,形成社会的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后果严重的社会危机。

五、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和社会权威机构的代表,应该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负主要责任,制定政策,应对社会食品安全问题。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各司其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运转。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能力

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要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和考核。要优化监管方式,侧重事前监督管理,防止事后被动。

(三)切实落实法律,加大责任追究

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依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行政机关要主动介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禁不安全食品重新上市。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当前违反食品安全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法律责任不对等,加大法律惩处,加大违法成本。

(四)政府要规范媒体行为

随着媒体的影响力扩大,被曝光的食品事件越来越多,政府要积极引导舆论和媒体,保持理性态度,避免造成群体性恐慌。政府更重要的是要向公众普及食品常识,加强公众对食品的辨别能力。政府要硬性规定企业对食品信息进行公开,保证食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对传播加强监控,防止一些恶意误导。

食品安全问题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容忽视,政府一定要正视它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尤其是对市场的监管。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使公众的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侯瑜,《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

[2]陶学荣,公共政策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40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内外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对比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现状

(一)监管部门多职权分散。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散见于各个部门如农业、卫生、工商、质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大责任。但正是由于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使得这些监管部门之间既有监管重复,也有监管盲区。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各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往往想为本部门争取更多的部门利益,导致食品监管过程中有利争着抢、无利没人管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国家制定和各部委制定的两大部分。同时,各地方政府也配套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之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甚至在权力配置上出现了重叠交叉以及模糊不清的现象。这是一种赋予许多部门以执法权力的制度,而这种制度导致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交叉,各部门的食品监管力量并没有全面沟通和协调,并且在总体上出现了食品监管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

(三)缺乏权威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我国食品检测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并且还没有一家权威性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缺乏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而过于分散的机构设置导致了政出多门,部门立法,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给不法分子生产加工劣质食品以可乘之机,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1.美国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美国农业部,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这些食品检验机构有大批各类专业化的专家,他们的工作包括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等。

2.欧盟 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司,为欧盟政府的第XXIV总司,是欧盟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它的职责是根据欧盟条约和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行使其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兽医和植物卫生标准的控制,包括动物福利、科技咨询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在欧盟得到高水平的人身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日本由厚生及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承担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两个省根据有关法规单独管理食物,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及劳动省负责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

(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看出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1.多部门共同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除上述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农业部及环境保护署三个部门外,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很大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但美国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1998年,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2.独立机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英国,依据《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

3.主要由农业部门监管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1.制定完善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2.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加拿大农产品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等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4.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5.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突出。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国外虽然监管模式不同,监管部门各异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分工明确、统一协调、执法严格”,因此,为我国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多启示。

(一)建立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的管理模式。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加大对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整合,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同时应细化监管职责,确保制度落实。

(二)建立协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散见于各部委之间,虽然,这些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他们缺乏协调,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甚至冲突,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协调提高一致性。

(三)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国家要加快各类食品生产、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力度,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继续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修订;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企业有条件的应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储存活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体系。目前,卫生、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都在食品安全信息。由于各部门的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比较好的办法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信息收集、筛选、分析和。并且各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强化信息公开体系,做到信息透明化。

(五)加强权威检测机构建设。为建立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必须对我国现有官方检验监测机构进行整合。在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通过条块结合的方式实现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中央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的有效配合。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7篇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

食品生产流通供应链的最终环节是消费,广大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更是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相比处于劣势,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追逐利润故意制假售假,从中谋取暴利。食品品质同时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消费者需要利用多种质量信息来判断食品品质。但是,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日益复杂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人们依靠原有的知识和经验已无法对食品是否安全作出全面、正确、科学的判断。当前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缺乏,公众容易陷入一些消费的误区,一方面贪图价格便宜,不注重食品质量,缺乏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又容易出现过度紧张情绪,听信一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出现食品恐慌现象。由于消费者粗糙的选择行为,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安全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的养成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并掌握有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使他们成为有鉴别力的消费者,能够在食品这一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不平等的市场上作出明智的选择。新《食品安全法》,强调全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要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消费者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真正主人。但在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由于食品安全教育的缺失,消费者既没有很强的参与意识,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的消费者常常把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完全推到政府和企业头上,出现问题一味地指责政府和企业,自己只是盲目担心食品安全,监管上单纯依赖于政府,习惯于被动接受保护,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往往处于边缘地位,不能真正切实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能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其科学素养,增强识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身边的问题食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科学理性地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活动。

(二)制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众所周知,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收入有关,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后,影响食品安全需求的关键就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了,没有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就不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会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他们的行为制约着生产者的行为,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强会刺激食品供应链上各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能有效抑制不法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使造假企业失去市场和生存空间[1]。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本身就是对厂商不负责行为最有力的约束。同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自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他们也是食品的消费者,他们具备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掌握他们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有关专业知识外,也在作为消费者接受食品安全教育,这样通过不同角度开展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规范操作意识得到加强,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的自觉性也会得到提高。

(三)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监管是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最有力的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生产、工业加工、物流仓储、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监管的链条较长,而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据2011年统计,全国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超过80%是员工不足10人的小企业或家庭作坊,小型生产企业如此之多,如果要对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保持持续高强度的监管力度,国家监管机关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在当前的条件下,监管部门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监管力度一旦放松就会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劣质食品的损害,食品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因而,单纯依靠食品监管部门“堵截式”的管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2]。食品安全监管既要强化政府的组织,更需要普通消费者的介入,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别判断能力的提高,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减少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现状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专门立法缺乏

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是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引,缺乏相应的规范,必然会影响到这一工作的开展。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受教育权利的规定都还停留在基本原则和精神号召层面,没有具体从立法上落实这一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保证,政府文件中仅是零散地直接或间接提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2006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2011年5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虽然这些文件提到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文件效力级别较低,内容简略,仅是对一段时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性安排,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未明确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客体、内容、责任等相关要素,使得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政府、企业、社团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责和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鉴别能力以及培养消费者维权和参与意识。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

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得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之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也应承担起开展食品宣传教育的责任,但具体开展食品安全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等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最重要的一条职责就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但现实中消协更多的工作是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有关的消费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具体负责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更没有专门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难以形成系统性,“就事论事”“、亡羊补牢”现象比较严重,常常是在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匆匆忙忙开展集中性的、突击性的食品安全检查、宣传,而当问题稍稍平息时,一些不良的食品消费习惯又会抬头,不法生产厂商的问题食品又重新在市场上出现。周而复始,层出不穷的问题食品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巨大威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11年确定在每年六月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参加的部委也从最初的9个增加到2015年的18个。但每年一到两周的集中宣传教育,无论是从宣传教育的受众还是实施形式都非常有限,主要是一些零散的媒体节目或是相关部门街头、社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形成持续的、系统的、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活动。而且,食品安全教育包含的内容很丰富,食品安全宣传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期、持续、全方位并且教育内容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短期的临时性的宣传活动不能替代食品安全教育。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基础薄弱,教育体系不健全

我国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缺乏,长期忽视食品安全基础教育。众所周知,饮食习惯是在孩童时期养成的,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一个人一生的健康非常重要,因此,各国都把少年儿童作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从娃娃抓起”,使消费者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在中小学校园开展了一些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如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科学、健康的食品消费行为。但这些活动多采用不定期在学校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讲座的形式,并没有把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正规教育体系。目前,我国以正规的学校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还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实施形式各异,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差异也很大,只是在与素质教育有关的如劳动课、社会课等课程中涉及少量食品安全的内容,没有专门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当前,互联网和电视是社会公众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首要途径,广播、报纸杂志次之,最后是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宣传画册等,这些都是通过大众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进行的全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针对性不强。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消费者接触到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信息真伪难辨,各种虚假、夸大、不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广大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水平低,信息闭塞,使得农村成为造假售假的最佳隐蔽地,过期劣质食品也大部分流向了农村。而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普遍缺乏统一的、固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城市普遍使用的宣传教育手段又很难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尤为匮乏。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措施

(一)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法治和教育缺一不可,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缺乏完备的法律的支撑,体系尚未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实施20余年,《食品安全法》也已实施6年多,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应该还只是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上,更应该尽早出台细化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明确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各相关主体在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使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理有据,各主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二)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实现正规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食品消费活动贯穿于整个社会及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生,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国民教育,是对全体国民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有关食品安全消费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的食品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活动[3]。食品安全教育是全民教育,应将大众普及教育和特殊人群的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如针对社会大众,教育的重点是食品的安全选择、健康的饮食习惯、营养膳食知识等;多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开展教育。而少年儿童是食源性疾病易感染人群,同时也是观念、行为形成的关键人群,是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4],针对他们的教育重点应该是培养食品安全意识,增长食品安全知识,从小培养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因此应该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成为学校教育基本课程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制定全国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少年儿童的行为特点,共同组织编写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教学材料,使食品安全教育成为学校正规教育的一部分,使食品安全教育常态化、体系化。

(三)加强在农村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

农村作为食品原材料的产地,在食品生产供应链中占据源头地位,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高风险地区。广大农民既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经营者,同时也是食品的消费者,针对他们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是我国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城市普遍偏低,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因此,农村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需要政府更大的财政投入、更强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意到农村中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消费者的需要,教育培训的方式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如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充分动员农村基层组织,在乡镇、村庄广泛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采用张贴宣传画、举办知识讲座、排演食品安全小剧目等为群众所喜闻乐见、浅显易懂的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农民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

(四)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范文第8篇

近期的瘦肉精”和“染色馒头”等事件,再次将食品安全推到风口浪尖,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国务院召开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督查发现,个别乡镇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作用发挥不力,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餐饮车服务提供者和流动厨师备案管理工作不到位,给公众饮食安全埋下了隐患。高温天气即将来临,夏秋季是食物中毒的高发期,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与流动餐饮车管理对于有效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好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运行顺畅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正常有效运转;健全完善“一专三员”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培训落实、信息传递、应急处置、日常检查等工作机制,并从工作时间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其食品安全宣传、举报、协管作用。要将“一专三员”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调整,扎实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一专三员”监管机制建设工作,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健全、运行顺畅。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和流动餐车食品安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指导“一专三员”做好本辖区50人以上的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和流动餐饮车服务提供者的现场检查指导和备案上报工作。现场检点突出环境卫生情况、设施设备情况、食品原料的购进渠道及索证索票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同时,督促辖区内所有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承办者和流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登记备案,并签订“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以进一步明确其食品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备案资料和承诺书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集中收集,存档备查。

加强对本辖区流动厨师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流动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和未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流动厨师不得承接未经申报批准的农村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

四、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通过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的形式,加强对“一专三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一专三员”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举报投诉、信息传递、现场检查和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同时,要督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在社会群众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食物中毒预防等常识,宣传对家庭自办群体性宴席和流动餐饮车服务提供者、流动厨师进行备案管理和食品安全质量承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群众的饮食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社会监督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努力形成食品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总责、一专三员”职责履行到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