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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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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制度范文第1篇

对于电力系统来说,安全生产是电力工作的核心任务,而变电运行是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保障电力供应的最直接责任区域。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主要依靠各项变电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监督情况。

1 变电运行制度执行的特点和管理难点

对于变电运行工种来说,变电值班员是变电运行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变电运行的特点是维护的设备多、出现异常和障碍的机率大、操作繁琐单调,容易造成人员思想上的松懈,所以在变电运行中,大量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进而影响到电网安全和运行稳定,甚至造成重大事故。而工作行为和流程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所致。我国电力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变电运行制度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是电力生产的重要任务。制度是管理的基础,是一个单位正常运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但是没有制度的刚性执行,再好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在实际工作中,“重制度建设、轻制度执行”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电力系统一直非常重视对变电运行制度执行的监督稽查工作,积累了很多安监工作的宝贵经验,对保障电力安全生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电力系统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安监稽查手段逐渐暴露出诸多不足,如下。

(1)规章制度日渐增多,安监人员对制度掌握不够全面,难以做到全面稽查和深入稽查。

(2)传统安监偏重于现场稽查,只能顾及到点不能涉及到面,仅能反映一部分的违章行为。

(3)各单位安监力量普遍不足,很难胜任越来越繁重的稽查任务。

(4)当前电力发展日新月异,变电运行模式相较以前有了较大变化,安监力量难以及时跟进。

(5)传统安监着眼中对现有制度执行的监督,对制度缺失或制度矛盾的问题缺乏关注。

因此,目前亟需一种新的手段,来加强对变电运行制度执行的监督,能全面、深入地反映变电运行制度执行的现状。

2 内部审计手段在制度执行中的优势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通俗来讲,通过内审的模式和流程来督察变电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可以较为全面、较为准确、较为正规的反映运行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可以进一步优化制度的建设和运作。

通过内部审计手段,对变电运行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调查,是对内部审计的创新性应用,能大大提高电力系统的规范管理水平,在部分单位已经开始试点,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效果。

3 变电运行制度执行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

笔者有幸参加某供电公司的变电运行制度执行审计,并对其进行了思考与总结。下面对具体实施中几个关键点,作详细阐述如下。

3.1 审前调查与方案编制环节

审前调查和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审计单位变电运行基本情况。如设置班组数量及性质、所辖变电所数量及电压等级分布、班组运行人员数等,并从中抽取合适的审计样本。在考虑被审单位规模和审计工作量的前提下,一般抽查占现有班组总数的50%进行审计,应注意被抽查班组的多样性和代表性。具体可参考表1。

(2)审计调查的规章制度依据。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各省市电力公司编制的安全规程、调度规程、变电运行管理规范、防误操作规定等。总之,要以现场实际执行的变电运行管理制度为依据,但不得与上一级的管理制度相违背。

(3)审计调查内容应全面涵盖变电运行工作。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变电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运行管理、技术管理、班组管理、培训管理。具体内容和分值设置参考表2。

3.2 现场实施与审计报告环节

在现场实际使用的审计底稿中,可以考虑通过对每项制度执行情况打分的形式,将审计结果量化,使之更加直观、更加有对比性。在审计底稿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考虑违章行为及制度缺失的严重程度,合理设置不同分值。

(2)重视现场取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是要留好文件或照片证据,既便于复查,也便于落实整改。

(3)可以邀请变电运行方面的专家作为审计组成员或者顾问,对审计结果及时进行复核,但要注意专家的独立性。

(4)要充分意识到变电运行制度执行审计还处于试验阶段,对审计报告的完稿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将对方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重新考察取证,争取审计结论能切实反映变电运行管理情况。

督察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土地违法

中图分类号 F301.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者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机制

督察制度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城乡规划和建设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城市忽视资源环境约束,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全国2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就有183个曾经提出过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设想。一些城市随意对历史街区大拆大建,甚至毁坏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全国10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有相当多的城市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建设性破坏”。有的城市为了招商引资,不惜违规批准在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别墅,致使大量自然和文化景观迅速退化和消失。还有的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贪大求洋,劳民伤财地搞“形象工程”,有些还引发了社会稳定问题。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忽视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调整城市规划、擅自批准进行建设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必须加以有效制止。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分析,有三个主体。一是部分开发商受利益驱动,希望从违规中获得超额利润;二是少数地方主要领导为了吸引投资加快发展,常常违规干预规划审批;三是规划主管部门或是迫于压力被动违规审批,或是个别人私下与开发商权钱交易主动违规审批。几种违规动因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最终使规划丧失权威性严肃性,无法起到法定文件作用。通过分析,我们注意到在诸多矛盾中,一些地方个别主要领导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方面发生偏差,急于招商引资、大干快上,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客观方面分析,这些问题也的确暴露出现行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着薄弱环节。一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缺乏切实有效的层级监督方法和手段;二是主要依靠群众投诉或者媒体曝光,以事后查处为主的传统监督方式,显得十分被动,而且经济损失过大。

针对上述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年我部借鉴国外的作法,在四川等省探索规划监督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践经验后,*年9月我部开始直接向南京等18个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出两批共27名规划督察员,启动了城乡规划和建设监督管理模式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这项工作是在为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意义十分重大。

二、部派督察员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刚才听了9个组的发言,主要工作可以归纳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加强沟通了解,建立畅通的规划督察渠道。各督察员组进驻试点城市以来,进一步与城市政府进行沟通,积极与地方建立融洽、规范、有序的规划督察渠道。武汉、长沙督察组与省建设厅、市人民政府建立了畅通的工作情况沟通渠道。郑州、西安督察组建立了对规划局审批项目的随机抽查制度。

(二)注重工作方法,加深地方政府对部派规划督察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督察组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没有把自己置于地方政府的对立面上,而是注重工作方法、讲究沟通技巧,既充分肯定试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又积极协助地方规划部门探索解决一些规划管理上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使地方政府切身感到部派规划督察工作对城市政府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是一种促进和帮助,是好事。

(三)新老督察员步调一致,积极探索规划督察工作思路。督察员注重交流工作经验和方法,老督察员做好传帮带,新任督察员全面熟悉了解所在城市的规划编制和管理方面情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城市规划督察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力争早发现问题,在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前制止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四)各督察组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创新督察工作机制。昆明、贵阳督察组取得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与被督察城市建立起既监督又沟通的融洽关系。西安、郑州组紧密依靠规划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兰州、西宁督察组努力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使规划建议得到采纳。桂林、南宁督察组积极探索部省督察联动机制。石家庄、太原督察组重视规划督察手段创新,积极推动遥感动态监测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如下成效:一是试点城市主要领导对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显著增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化了自觉执行规划的意识。二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执行力普遍提高。在督察员的监督与制约下,规划主管部门减少了被动违规的压力,得以理直气壮地严格依法行政。他们对设立规划督察员制度表示由衷地拥护。三是地方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在督察员的建议下,相关城市进一步严格规划审批程序,规划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四是试点城市违法违规问题被及时纠正在事前事中。督察员派驻后,及时发现一些违法违规苗头,实时提醒和警示,各试点城市再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所有问题都解决在事前、事中,规划督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对规划督察工作有了一些深切体会,主要包括:

(一)完善体制、创新机制。规划督察员制度建立了一种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层级监督机制,是对现有规划监督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一方面,督察员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不受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制约,可以独立、公正地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督察员通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实时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规划执行的实际情况,多数违法违规案件可以发现于初期、制止于萌芽状态,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准确定位、实时监督。规划督察员制度不是在现有规划管理体制之外重新“叠床架屋”,而是依据“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地方事权、不影响正常的规划编制、报批和行政管理情况下,采用与城市政府进行沟通、列席当地政府相关会议、定期对规划审批情况进行抽查等旁站式监督方式开展工作,因此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充分理解。

(三)低成本、高效率。试点工作派出的督察员都是从规划管理部门退下来的老领导和老专家,他们熟悉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富有领导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城市规划编制与执行的关键环节,能及时发现城市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的办法。经对18个试点城市的统计分析,每个试点城市规划督察成本年平均不到20万元,真正做到了低成本、高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城乡规划督察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性工作,各位督察员肩负的使命重要、责任重大。在去年桂林召开的组长座谈会上,我谈了开展规划督察要把握好四个辩证关系,今天在全体督察员会上我还是要再次强调“开展规划督察一定要把握好四个辩证关系”。

(一)把握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系。城市规划是龙头,是综合政治、经济、人文、历史、科技的法律性文件。城乡规划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城乡规划同时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是一个集大成者。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三方面:第一是规划的科学性问题、第二是规划的权威性问题、第三是规划的严肃性问题。我们派出规划督察员一定要突出重点,我们的重点核心是牢牢把握权威性和严肃性,牢牢把握我们发的文件和通知的内容,紧紧围绕“五察”开展工作。支撑规划督察的重要依据就是“五察”,所以一定要牢牢把握“五察”,即一察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察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三察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四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五察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五察”,重点把握“四线”,这是强调的第一个辩证关系。

(二)把握好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到任以前问题和到任以后问题的关系及规划督察工作与专案稽查工作的关系。我们到任以后的重点是事前事中,确保试点城市不再出现新的问题,如果出现了新的既成事实的问题,我们就有一定的责任,或者说我们“五察”没有到位。到任以前,各地可能都会有这样那样违反规划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到任以后,群众也可能会有投诉举报。如果经了解,认为问题确实比较严重,那么一定要报告部稽查办。由部稽查办按照程序报请部领导同意,组织专案稽查。

(三)把握好督察与被督察的关系。当前,我国城乡建设正处在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想发展得快一点,而忽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做工作进行沟通并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我们规划督察工作最核心的监管对象就是地方政府,但是我们还要与地方政府沟通好,要让地方政府客观地、辩证地理解规划督察员到任后对当地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而独特作用。当前,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之所以较难处理,不仅仅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责任,往往还有一些矛盾交织在其中,所以可能会形成这样那样的掣肘,需要我们来沟通。督察与被督察关系是一个辩证关系,不是一个简单对立关系,如果是一个简单对立关系就什么事情都不好办了。因此,规划督察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协调好督察与被督察关系,切实要做到“三个满意”,即领导同志、地方政府、人民群众都满意。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是在领导同志的关心和积极倡导下才能顺利开展;督察一个城市,没有城市人民群众的满意,就没有成果;没有当地政府的配合也很难成功。

(四)把握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目前,规划督察员已经有27位同志,这里我还要强调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部稽查办要与督察员及时沟通,把部里最新的动态和信息给你们,让你们了解;你们也要把自己的想法与部稽查办多沟通,这里有一个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另外,规划督察员到了一个城市以后,当地都会很重视,各种新闻媒体会经常找督察员采访。督察员就政策上的问题发表意见一定要谨言慎行、少言多行,因为言多必失。

我们最早策划规划督察试点工作的时候,选择督察员很慎重。现在看来,督察员总体上的表现是让我们放心的。最近一段我们看到大家对上述四个辩证关系把握得很好,我们也越来越有信心。希望督察员继续努力,充分发挥督察效能。

鉴于目前各地政府刚刚换届,新任领导同志都会相继提出新的发展思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很可能会形成新一轮的发展热潮。此时,加强和完善规划督察工作,促进各地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为此我们今年已做好如下安排,在此向大家通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派出规划督察员试点的覆盖范围。*年,我们将全面实施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陆续向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所有省会城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督促各省也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层级监督体系,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新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规划督察还要适应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扩展到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督察。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督察员队伍的管理制度。随着规划督察制度的建立和规模扩大,一方面我们将继续选聘符合条件的老同志担任督察员,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在研究增加一部分在职同志通过异地交叉挂职的方式担任督察员的可行性,加快建设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富有成效的规划督察队伍。

督察制度范文第4篇

1 矿产督察的地位与作用

矿产督察要紧紧围绕矿产资源管理基本职能,全面服务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目的是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在现阶段,加强矿产督察工作十分重要。一是矿产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供应,需要加强监管; 二是矿山企业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利用仍不够重视,存在浪费资源、乱采滥挖的现象; 三是一些矿山企业诚信不够,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督察与没有督察大不一样; 四是我国矿产勘查项目多、矿山多且分散,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很难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任务。

关于矿产督察定位,由于其特殊的制度设定,矿产督察员是受聘进行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规定将督察结果及时进行报告。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特定任务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矿产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处理则要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督察员作用主要体现: 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 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可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支撑,如将矿产督察员对勘查开采的督察结论与矿业权人的年检结果及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合起来,能够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更大作用。

2 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制度源于1987 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1990 年正式实施矿产督察, 2001 年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14 年聘任第四批共1 402 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2. 1 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条件、职责范围、聘用和管理等要求。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等要求。2007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矿产督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提出要求。2009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8号) ,对矿产督察管理提出要求: 依据矿产督察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察日常管理;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 每年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2. 2 矿产督察制度要求

归纳矿产督察有关文件,矿产督察要求主要涉及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职责、考核、发现问题解决、自律要求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等。

2. 2. 1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任。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程序: 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国土资源部审查、培训考试、公告等。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要求: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2. 2. 2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和矿产勘查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产督察员是受聘进行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规定将督察结果及时进行报告。矿产督察员是由非行政管理人员从事特定任务的监督工作,矿产督察员只能以检查为主要手段,发现问题和报告问题是矿产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矿产督察员可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但对问题的处理则要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督察员作用主要体现: 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具有警示作用; 联系行政管理机关与矿业权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供技术、政策等服务; 结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可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支撑,如将矿产督察员对勘查开采的督察结论与矿业权人的年检结果及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合起来,能够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更大作用。

2 矿产督察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制度源于1987 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1990 年正式实施矿产督察, 2001 年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14 年聘任第四批共1 402 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

2. 1 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条件、职责范围、聘用和管理等要求。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规定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察员考核与管理、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和矿产督察经费管理等要求。2007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矿产督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提出要求。2009 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8号) ,对矿产督察管理提出要求: 依据矿产督察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察日常管理;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 每年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2. 2 矿产督察制度要求

归纳矿产督察有关文件,矿产督察要求主要涉及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职责、考核、发现问题解决、自律要求和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等。

2. 2. 1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

矿产督察员分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任。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聘任,聘期为三年。聘任程序: 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国土资源部审查、培训考试、公告等。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聘任条件要求: 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有从事矿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的专业人员; 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

2. 2. 2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和职责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督察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重要矿产大中型矿山和矿产勘查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1) 对矿业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勘查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2)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勘查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勘查开采过程的资源保护情况;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利用情况; 尾矿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审查采矿权人的年度报表。( 3)有权对勘查坑道工程和地下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测,相关矿业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当年的勘查坑道和地下采掘系统设计图。发现矿业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采矿权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告知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 在督察的重要矿产开发区内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尽快通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题和困难,为矿产督察员到现场督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3. 2 加强矿产督察员现场督察

矿产督察员工作的重点就是现场督察,要组织矿产督察员深入到勘查、矿山生产现场,对照图纸和原始生产记录台账进行检查。这就要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包括督察项目、重点督察内容、督察人员任务分工、时间要求等; 组织矿产督察员采用例行督察、重点督察、跟踪督察、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现场督察; 现场督察要求矿产督察员认真填写《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或《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并按规定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

3. 3 强化矿产督察结果的应用

推进矿业权人的督察档案建设或矿业权人诚信建设,将督察结果记录在案,依据矿产督察结果对矿业权人采取不同的激励或约束措施。矿产督察反映矿业权人能够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政策支持; 督察发现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矿产资源管理专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限制。

3. 4 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对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支撑作用

矿产督察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密切结合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实际上,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审查与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与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与实地核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开采回采率核定、矿业权变更登记辅助审查等,都可以邀请矿产督察员参加或委托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完成相关业务。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资源管理的重要会议,也有必要邀请矿产督察员参加。这样,一方面矿产督察员可以发挥业务优势以支撑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矿产督察员通过参与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更有利于矿产督察员熟悉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和提高矿产督察业务能力。

督察制度范文第5篇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中央政府监管的重大举措。由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内部关系、与地方的关系等都需要有明确的定位。一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土地制度问题、财政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等都直接或简介影响土地督察制度的成败。为了有效地实施农村土地的监管,三个理念十分重要。

第一,发展的理念。保护是为了发展,耕地的保护是为了社会、经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是,推进城镇化进城是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最为现实的需要和发展内容。而城镇化就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做基础。如何破解“既保护耕地又发展”这个命题,需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农业科技对土地产出的影响,以及目前农业用地的利用潜力问题,核算出农业用地对建设用地的贡献。二是要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机制。我国现在城镇用地浪费非常严重,大广场、宽马路、超标准住宅、利用率极低甚至闲置的各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各个城市普遍存在。在全国已有80%以上的农村存在空心村问题。督察的正要内容是促进这些土地的合理利用,尽量不要去占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三是在全国的范围内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要用城乡统筹、地区统筹的理念指导土地督察工作,不能用封闭的、孤立的思维方式把督察指标局限在一时一地,这也是设置土地督察制度促进统筹的一个优势。

第二,疏导的理念。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我国耕地保有底线是18亿亩。而调查显示,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这意味着,在“十一五”这5年中可供使用的土地只有3100万亩。而这只相当于“十五”期间某些年份一年的用地量。由此可知,严防死守耕地底线任务之艰巨。

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但同时也把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衡量地方政府成绩的重要指标。这无疑也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以地生财,招商引资。一些地方甚至不顾资源支撑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增长速度,用行政力量推动投资增长。

土地督察制度的出台,是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的关键点。一边是地方抱怨“用地卡得太死”,一边是中央力求更加严格地把住“土地闸门”;一边是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出台,一边是违法用地居高不下。面对这种情况,仅仅靠“堵”是难以奏效的,反而会成为地方发展的障碍。因此,土地督察必须树立疏导的理念。如从制度上解决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问题,形成开源节流机制,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打破土地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财产权利等。

督察制度范文第6篇

一、工作任务

廉洁效能督察组依据工作职责,服务和监督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努力实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加强资金管理。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实施账务管理、拨付工程进度资金、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及工程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编制设计概算执行情况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计量执行及建立健全工程计量台账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服务工程建设。对项目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职能部门服务保障项目进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上报工程结算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三)保障干部廉洁。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廉政约谈制度,开展工程廉政文化建设和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督促工程项目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督察范围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廉洁效能督察的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工作机构

廉洁效能督察组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检察、发改、财政、审计、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每年的重点督察项目由督察组根据督察范围确定。

四、工作方式

(一)定期督察。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月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于4月下旬报廉洁效能督察组办公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备案。督察组每月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督察报告。

(二)重点督办。对上级领导交办、结转多年、进度滞后、存在问题久拖不决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等现象进行重点督办。

(三)廉政约谈。在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对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施工合同签订10日内对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察组可视情召集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五、责任分工

廉洁效能督察组成员单位依照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服务和监督。

(一)县纪委、监察局: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项目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开展建设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工程,构建重大工程项目惩防体系;受理涉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诉和举报,查处妨碍项目推进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时行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概(预)算、结算的审核;落实专人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三)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含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做到审计关口前移;落实专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加强对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

(四)县检察院: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开展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督导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预防联合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五)县发改局:对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查、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对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六)县招投标监督办: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招投标方面的投诉。

(七)县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对项目行政审批进度进行协调监管,对重大项目实行审批全程。

督察制度范文第7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督察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字]矿产资源 监督管理 内容 做法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 TD80-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11-1

国土资源部2000年后陆续下发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一系列文件多次明确指出要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及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作为一名长期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工作,我来谈一下自己的心得。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一是建立和完善采矿权标识制度;二是做好矿产督察工作;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四是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采矿权年检、探矿权年检)工作;五是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六是对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储量动态工作进行监管;七是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考核工作。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法

2.1落实采矿权标识制度

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度,通过年检和矿产督察、专项整治行动等多种途径,严格标识牌制作规格、内容、完成时限,并将其作为国土部门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采矿权标识制度的职责分工及要求。

2.2搞好矿产督察工作

2.2.1提前谋划,周密部署

研究并制定矿产督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提出督察要求。

2.2.2明确责任,细化分工

按照管理权限,将矿产督察工作按照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的责任进行细化分工。

2.2.3多措并举,强力推进

矿产督察需要全方位、多举措,从彼此之中查找问题,寻找依据,提出具体督察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强力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2.4认真审查,强化督导

督察员现场听取矿业权人的情况汇报,并按照督察方案要求,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及储量、生产测量台帐,审查各项规费缴纳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检查。

2.2.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现场督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当场通知矿业权人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下达《矿产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责成当地国土部门跟踪督导,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但要注重对重点矿区的日常巡查,更要注重深入现场进行督查,采用日常巡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日常监管效能。

4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

严格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年度检查工作,从而使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

5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矿山企业是否有经专家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新办、续办和持证矿山必须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确定“三率”指标。尤其对改变开采方式、开采矿种、采矿方法的,要责成矿山企业重新由资质部门编制修改开发利用方案。

6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编制矿山动态监测报告和矿山储量年报是监督矿山开采活动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对矿山企业明确动态监测报告和储量年报编制工作的时限及工作要求,强调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动态监测报告和储量年报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办手续,并且不予通过年检。

7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考核

根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年报,结合年检和矿产督察工作,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管和考核。同时,积极发挥以奖代补奖励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对提高资源“三率”取得显著成效的,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8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8.1存在问题

(1)对于采矿权标识制度,矿山企业基本都能按要求设立,但是一些个体露天矿山存在因采场面积大无法封闭,标识牌容易丢失的问题。

(2)对于矿产督查工作,目前矿产督察员的业务素质和督察水平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督察员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政策法规尚不十分熟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业务不十分了解。另外矿山督察工作缺乏必要和强有力的法律论据。

(3)对于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大部分矿山缺乏主动开展储量动态管理的积极性,且绝大部分矿山没有建立矿山地测机构,矿山地质资料较少,不利于实现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

8.2改进措施

(1)针对露天矿山采矿权标识牌容易丢失的问题,要求矿山重视采矿权标识工作,尽量将标识牌设计成能够长期设立的永久性标牌,并加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