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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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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1篇

    一、公共产品理论与对外劳务合作

    公共产品理论是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也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和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该理论对重新认识和定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业务性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为一种系统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是为适应国家干预经济而确立的。它从理论上阐明了政府行为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体化。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不具有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7期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美国着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

    一般来讲,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政府承担费用。相对而言,私人产品则是指企业或居民通过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消费者自己付费。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和服务,则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或者说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特征。如高等教育虽然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却可以轻易地做到排他。

    在理论上,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当采取政府和市场分担的原则。政府可以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企业的经营技术优势,有效地生产和提供准公共产品,兼顾公平与效率。

    基于上述理论,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具备准公共产品的特性。

    首先,对外劳务合作是政府特许经营的行业,具有不完全竞争的特点。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国家形象和劳务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活动。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经过商务部许可,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其次,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其经济效益,具有明显的外部正效应(外部经济)。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经营公司开发国际市场固然需要进行成本补偿并取得一定的回报,但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减轻劳务人员负担,政府往往采取限制收费的办法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这种收入补偿模式近似于水、电、气等公共事业的经营模式,其产品服务具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特性。

    第三,对外劳务合作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不断扩大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建设,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有机会参与外派劳务的选拔,以体现公平原则。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出国渠道狭窄,对外劳务合作只能做到有限的非竞争性,同时通过收费适当排他。在兼顾公平的同时,更多地借助市场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鼓励经营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为更多的人提供出国工作机会。

    将对外劳务合作视同准公共产品,既可以降低公共财政的支出规模,又能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总之,既然政府反对外派劳务演化为私人产品,又担心公共资源的滥用,那么,将其视作准公共产品,通过多种组织形式保障供给,满足社会需求,无疑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公共机构介入外派劳务便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公共机构和经营公司业务运作的差异

    按照政府规定,运作外派劳务的公共机构必须具备商务部规定的七项条件。由于公共机构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因此,外派劳务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与经营公司明显不同。这里以韩国雇佣许可制劳务的运作做比较。

    (一)合同主体和履约责任

    公共机构主要是执行政府之间签署的劳务合作协定,一般不单独对外签约,由政府承担履约责任。而经营公司作为法人,需要与国外机构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独立承担履约责任。

    (二)人员选拔

    公共机构进行劳务人员的选拔,一般采取公平、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地方公共机构直接面向所在行政辖区的劳务人员,选拔多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经营公司由于招收规模、范围和地理位置所限,大部分采取外包的办法,委托招收,很难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教育培训

    为提高劳务人员的外语水平和劳动技能,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劳务人员的出国教育和技能培训,公共机构向劳务人员提供的培训是免费的。经营公司组织的出国教育和技能培训只能由劳务人员自己付费。

    (四)出国费用

    由于公共机构是指财政拨款在50%以上的非营利机构,在当地直接招收劳务人员,没有中间层次,劳务人员出国基本上是免费的,只需要承担考试、体检、办照、签证和机票等个人费用。经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逐利润是其主要目的。虽然政府一再要求经营公司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但在出国机会稀缺的情况下,高额收费屡禁不止,加上委托招收、层层加价,劳务人员苦不堪言。

    (五)境外管理

    境外管理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公共机构必须派人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处理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费用和风险备用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样,商务部要求经营公司在境外设立机构,管理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其管理费用和备用金必须由公司承担。

    三、公共机构介入给外派劳务带来新的突破

    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工程承包。尽管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存在于一些体制上和制度上的弊端仍难以克服,尤其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境外劳务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要想做大做强,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安排,促进多种对外劳务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公共机构的介入必将冲击原有的劳务运作模式,给整个行业的成长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打破传统格局,拓宽外派渠道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主体是商务部许可的经营公司,截至2008年底,经营公司已达到603家。这些经营主体大部分是原有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僵化。即使是2005年之后取得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基本上也都是原来为经营公司招收劳务的中介: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些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私人产品的模式运作外派业务的,与准公共产品的要求相去甚远。公共机构的介入,打破了经营公司的垄断格局,拓宽了外派渠道,其非营利性的运作方式将对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起到示范效应。

    (二)简化招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从业务流程来看,经营公司从国外拿到订单后,需要按照条件到劳务培训基地招收和培训劳务人员,其派遣业务和外贸企业类似,实际上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劳务选拔中间环节较多,责任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影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地方公共机构执行的是政府合作项目,自身拥有当地劳务资源,没有中间环节,直接招收、直接派遣,运营效率大大提高。

    (三)地方财政补贴,减轻劳务负担

    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劳务人员负担一直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所致力的目标。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公共机构利用公共资源,为劳务人员提供公平的出国机会,符合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商务部要求地方公共机构的财政拨款必须在50%以上,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费,这就使得公共机构介入外派业务后,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大大降低。目前,公共机构运作的韩国雇佣许可制劳务的收费标准只有4980元。过去,虽然政府也要求,经营公司对韩国劳务的收费不得超过2.5万元,但劳务人员实际缴纳的费用都在五六万元。公共机构介入派遣业务后,外派劳务行业的高额收费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四)借助政府公信,提高合作信誉

    国际劳务合作涉及公民出入境、非法滞留和跨国移民等敏感问题。作为企业,经营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的导致其信誉是有限的。而公共机构运作业务的前提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对外履约,其国际地位和声誉是任何经营公司无法比拟的,这就为外派劳务的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四家公共机构首批组织劳务人员参加韩国外派,就有7232人被录用,过去几十家经营公司一年才派出四五千人。

    (五)扩大公共服务,增强社会责任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32, No. 125.(Feb, 1965):1-14.

[2]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 162(1968):124-148.

[3] Quiggin. John.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conomics the Environment[J].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XXII,No.4(Dec,1988):1071-1087.

[4] Swaney. James. A Common property, reciprocity, and community [J].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24, No. 2(June,1990):451-462.

[5]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12.

[6]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67-173.

[7] 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27-35.

[8] 李建.农村公共品三维复合属性的新考察[J].改革,2007,(6):69-72.

[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 公共产品 优先序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47-0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农村公共产品历史欠账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中国财力有限,使紧缺的农村财政向农村最紧迫的公共产品倾斜,确定各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先后顺序,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公共产品做出价值判断,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优先顺序,以保证供给的公平与效率。

一、研究的进展

在西方有关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的著作中,已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公共产品理论体系。国内外对于农村公共产品或服务体制的研究,如农村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问题,在世界银行的工作报告中有所涉及,但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

西方国家对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认识源远流长,但形成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一种产品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提供,市场机制在产品的提供上是失灵的,因为竞争性的市场不可能达到公共产品的帕累托最优[1]。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人们普遍认识到,政府在有效克服原有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无效、低效等问题,这就是公共选择理论揭示的政府失灵问题。由于政府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竞争机制,公共产品在质和量上难以预测,再加上监督机制不完善,最终导致公共机构提供公共产品低效率或官僚机构低效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领域兴起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新公共管理理论,并以此指导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其核心问题是变革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和方式。在新公共管理理论诸多流派和主张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多中心理论”。“多中心”是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概念。“多中心理论”指出政府并不是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者,在政府之外还存在其他成功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和供给形式[2] 。但是该理论仍存在很多缺陷,例如私人部门、社会组织过多介入公共产品供给势必会影响其社会效益发挥,而这又违背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宗旨。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内很多学者已经进行了相关研究,对目前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存在问题及其相应对策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姚轶蓉指出,在目前官员考核存在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出现了严重的政绩化倾向,出于政绩的考核,工期短、见效快的公共产品被大量提供。在这种提供模式和官员考核的双重影响下,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了严重问题[3]。陈强、黄微指出,中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供给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而且偏离了农户的真实需求,造成了严重的供需失衡[4]。

为了解决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付贵生、郭锦墉将农村的社会产品分成了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私人产品,按照每种产品的特性确定相应的提供主体,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完全提供,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俱乐部产品由利益相关者提供,私人产品完全由私人提供,以此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5]。显然,这种说法的漏洞和“多中心理论”一样:如果公共产品过多由市场和私人供给,便无法保证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而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说又是公共产品的主要价值取向。

二、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

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是指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和供给价格应确定在何种水平上,如何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生产之间最佳地配置资源,如何在社会不同成员之间分配税收负担,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使消费者效用最大化,达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这一理论不但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科学分析了政府干预市场的界限。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是确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和供给价格理论依据之一。

庇古均衡:如同购买一般的私人产品一样,消费者如果用交税或缴费的方式购买了公共产品,那么必定是因为这一产品能给他带来一定的效用。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关于税制规范性原则的讨论中,庇古分析了社会资源在公共产品与个人产品之间的最佳配置问题[6] 。政府提供公共工程的原则是“最后一笔钱所得到的边际社会正效用恰等于为支付这最后一笔钱的公共工程的生产所必须缴纳赋税的边际社会负效用”[7] 。庇古启发我们如何才能更好的将个人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偏好进行汇总。政府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最后一笔钱得到的边际社会正效用要大于等于同样多的钱用于农民个人产品消费所带来的效用,其实质就是相同数量的资源公用与私用的效用比较。庇古均衡的缺陷也启发我们如何才能更好的汇总农民个人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而达到或接近农村公共资源的最佳配置。

局部均衡:我们知道,在纯粹私人产品的局部均衡分析中,假定消费者的偏好与收入是已知的,假定每个人都准确说出他愿意为公共产品的产出所付出的成本 [8],换句话说,在这样的公共产品分析中是不存在任何免费搭车者或投机取巧者的。再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条件,就能确定某种商品的均衡价格与均衡产量。个人对公共产品的评价是不一样的,向每一个人要求的公共产品价格应由每个人对公共产品的边际价值的评估来确定,而不能由市场来统一定价。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后,逐步加强了对农民农业的补贴力度,其中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关键。由于中国农村发展的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区农民偏好也各不相同,要做到有效供给,依据只能是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切实需要。

一般均衡:关于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一般均衡分析,是萨缪尔森在1954年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完整地提出的。萨缪尔森利用无差异曲线分析法,得出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将产品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则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的必要条件是消费者对两类产品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两类产品的边际转换率[1] ,这就要求: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应处于其边际成本等于社会上个人愿意为这边际公共产品支付的税金的总和,否则,公共产品的供给就不是最优的。

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9]

按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理论,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需求,离开了对需求的考察,就无法达到供求均衡点,当然也就无法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研究农民的需求和一般消费者的需求一样,需要借鉴需求层次理论,其中最著名的是马斯洛需求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通俗易懂为中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指明了方向。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要有轻重缓急之分,只有在人的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较高层次的需要才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在中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严重不足的现状下,我们只能考虑该理论提出的前两个层次,即生理、安全需求层次。生理需要中涉及人的衣食住行四个方面,都属于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人只有能够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才可能有其他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农村公共产品的最优先供给应该首先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的生存权,在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前提下,满足其基本发展需要并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为农民提供最紧迫的公共产品

国家财力的有限决定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进行,合理安排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序。笔者以已有的研究为基础,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和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了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先次序。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农村医疗卫生,三是农村义务教育,四是农村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五是农村社会保障,六是农村环境保护。

以上排序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具体到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优先发展顺序。但总的来讲,应首先保障农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和农村的社会稳定,后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农民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参考文献:

[1]Samuelson, Paul A,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54,(11).

[2]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M].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4-11.

[3]姚轶蓉.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政府创新[J].农业、农村、农民,2005,(7).

[4]陈强,黄微.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4).

[5]付贵生,郭锦墉.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创新探索分析[J].经济透视,2004,(8).

[6]A. C. Pigou,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 Macmillan,1928.

[7]庇古.福利经济学:上卷[M].朱泱,张胜纪,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4.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产品 定价 新进展

随着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公共产品定价问题受到许多经济学者的关注。探索公共产品定价问题成为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推进价格深化改革的一个十分迫切的研究课题。在我国转型时期,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公共产品的定价存在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使我国公共产品的价格更趋合理,从而促进我国公共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产品概念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定价的研究首先应明确公共产品的界定和分类,因为不同类别的公共产品的定价方法是不同的。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和演变,“公共产品”一词最早由瑞典人林达尔(Lindahl,1919)在其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正式提出。1919年产生的林达尔均衡是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新古典综合学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1954)在《公共支出纯理论》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 最常见的公共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萨缪尔森定义的纯公共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另一类是具有拥挤性和可排他性的准公共品。在萨缪尔森等人研究的基础上,1965年,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俱乐部产品”。所谓俱乐部产品就是这样一类产品,一些人能消费,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如日常生活中的收费路桥以及公共游泳池、电影院、图书馆。还有一类与俱乐部产品相反的共同资源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上有竞争性,但却无法有效排他的产品,如日常生活中的公共渔场、公共牧场。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公共产品共同称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当消费过一定的限度时,会出现“拥挤”问题。

此外,公共产品也可以分为混合产品和公共中间产品。混合产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完全的、具有较大正外部效应的产品,如教育、卫生、科技。公共中间产品是指未被最终消费,而是被用作中间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公共中间产品的消费主体是生产者,更具体地说一般是厂商,而非普通的消费者。公共产品还可以分为整个社会消费的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概念的界定和分类为我们探讨公共产品定价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国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近年来,不少外国学者都对公共产品的定价和供给理论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纯公共产品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通常由政府亲自经营并采用免费的提供方式,即使允许收费时,支付的费用也常常很少,并且几乎不变动,而准公共产品如果不收费就会造成过度消费,所以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准公共产品的定价问题,并针对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方法进行了研究。

Rajat Deb 和Laura Razzolini (1999)提出了一类可以用于公共产品战略防护供给研究的类似拍卖机制,并且可以直接连接到维克里拍卖理论中。他们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如公园、游泳池等产品发生拥挤时就属于这一类别。由于公共产品的排他性,他们直接使用了非贝叶斯拍卖理论,并根据私人产品和排他性公共产品的主要差异,为划拨准公共产品定义了战略防护的类似拍卖机制。

Yoshitsugu Kanemoto(2000)及Nizar Allouch和Myrna Wooders(2007)则主要针对俱乐部产品定价方法进行研究。Yoshitsugu 等(2000)研究了不同供给者关于两部定价法的价格和数量竞争在俱乐部产品、地方公共产品等中的应用。这种广义的两部定价模型不仅提供了多种模型的合成,并能在均衡价格时获得几种新的结果。 Nizar Allouch等(2007)模拟了一个个体可能属于多重俱乐部并且俱乐部大小是任意的俱乐部经济,介绍了均衡价格和核心理念以及交流成本。这一理念考虑到背离特定的结果会产生小的通信成本。其认为在给定通信成本时,对于所有足够大的经济体核心是非空的,并且采取平衡价格的结果集合是和核心相等的。

Peter Norman(2004)、Martin F. Hellwig(2005)等学者侧重研究了个体参数是私人信息的排他性公共产品的定价和供给的相关问题。Peter Norman(2004)在使用私人信息的模型中研究了排他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这种供给水平是渐进确定性的,使得提供固定数量产品和收取定额的准入使用费有可能近似最优机制。一般来说,固定收费涉及三级价格歧视。Peter Norman的主要贡献在于指出了在价格歧视能力没有外在限制时,可以证明在大的经济体中简单的价格方案,三级价格歧视和平均成本定价是合理的。Martin F. Hellwig(2005)研究了大的经济体系中,关于个体参数是私人信息的排他性公共产品的功利主义福利最大化问题。指出如果不平等的反感很大时,最优分配涉及使用入场费,以使资源在从公共产品中受益多的和受益少的人中重新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各研究成果不是相互排斥、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不同理论的结合能够为公共产品定价和供给的分析提供更好的方法。

三、国内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近几年,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公共产品定价问题正在成为许多国内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姚力和张宗新(2002)指出公共产品的垄断性供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公共产品定价之所以陷入“价格陷阱”,根本原因在于供给的国家行政垄断。因此,在借鉴当代西方国家最新管制理论的基础上,只有打破政府垄断机制,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才能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增进国民福利水平。孙钰(2003)在给出中国城市公共物品定价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了其价格的合理构成,以期通过确定社会边际成本来解决定价问题,为价格配置的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部分学者尤其关注对公用产品的定价机制、定价模型及效率分析等问题的探讨,如王俊豪(2001)讨论了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下产生的低效率的“A-J效应”,分析了在经济发达国家最具典型意义,又有较大差别的两种价格管制模型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提出了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管制模型,并对其作了理论分析。任俊生(2002)提出由于垄断行业具有特殊的技术经济特征,其价格形成和运动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是在政府管制下形成的;价格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与竞争性产品有明显区别。周勤(2004)指出在转型时期政府无法形成一个能够兼顾政府、管制机构、被管制的企业与享受公共产品的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各个利益集团利益的价格均衡机制,所以必须改变原有的管制路径,将市场竞争、价格的形成与公共产品经营权的拍卖相结合,将原有公用产品经营中事后补贴总成本差额的机制转化为事前最低补贴或最高的上缴利润竞标机制。张国兴(2005)从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出发,分析准公共物品定价的理论依据,阐述了准公共物品定价的前提条件,提出了社会边际成本的定价方法,并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及公园这两个准公共物品进行了验证,为其他准公共物品的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了参考。

还有一些学者总结和分析了国外学者研究的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如于立和于左(2003)及刘安萍(2007)等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中国的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的问题,通过对普遍实施于欧美国家的两种价格管制方法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构建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改革的思路。

四、结束语

公共产品定价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到目前为止,理论与实证的文献越来越多。理论文献主要探讨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实证方面则主要关注于公共产品定价模型的开发与改进。国外学者的文献主要是研究不同类型公共产品的定价模型和方法,从他们的研究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方法进行了研究。国内学者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公用产品的定价机制、定价模型以及定价原则和策略分析上。可以说,国外学者关于公共产品定价问题的研究已进入不断深化阶段,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理论先行与实践指导作用,对于国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这些文献可以发现,要改进公共产品定价机制和效率,结合我国公共产品定价的现实,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要健全价格管制的法律体系,用法律形式明确价格管制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人民对价格管制者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权利,作为广大消费者监督政府价格管制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政府定价行为公开化,使人民有知情权,从而可能监督政府的公共产品定价行为。也就是说,要使政府的定价行为成为“白箱”操作。三是价格监管要到位。对适宜放开的领域, 政府应加以严格管制,防止垄断经营者勾结行政权利、利用垄断高价损害公众权益。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职能比较完备的价格监管机构。四是要为消费者参与创造条件。当前比较现实可行的做法是组织专业性的消费者协会。协会中不仅要有消费者和用户代表,还应该有技术人员、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参加,与政府价格管制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反映消费者意见和要求,甚至可以派代表直接参加价格决策会议。

【参考文献】

[1] Buchanan J.M.,“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32,1965(1).

[2] Nizar Allouch、Myrna Wooders,“Price taking equilibrium in economies with multiple memberships in clubs and unbounded club sizes,”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In Press,Corrected Proof,Available online 22,(September 2007).

[3] Norman,Peter,“Efficient Mechanisms for Public Goods with Use Exclusion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 71 Issue 249, (October 2004).

[4] Paul A. 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 36,No. 4.(November,1954).

[5] Rajat Deb,Laura Razzolini,“Auction-Like Mechanisms for Pricing Excludable Public Goods,”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Volume 88,Issue 2,(October 1999).

[6] :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律研究[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 任俊生:论垄断行业产品价格的监督[J].长白学刊,2002(4).

[10] 孙钰:公共物品定价与市场化配置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3(3).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经济学界普遍认为由私人市场来提供公共产品是无法实现有效的均衡供给。非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对公共产品的收费是无效的。而非排他性的特点会导致难以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收费,这就使得部分人甚至所有人都想“搭便车”,妨碍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因此,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首先,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提供准确有效的数量,满足效率要求。其次,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强制手段来为公共产品融资,也使公众可以免费享受公共产品。

但是,如果只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必定会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失衡。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面临着以下的问题:

(一)资金短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支出。政府要加大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必定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长期看来对国家的经济不利。因此,在资金问题上,政府面临着方式单一的问题,我们要寻找更多更合适有效且稳定的资金渠道。

(二)搭便车等阻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的行为。搭便车等行为不利于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每个人都免费使用公共产品,会导致公共产品受损厉害,而公共产品供给后又缺乏很好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损坏的公共产品又得不到很好的维修,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

(三)地区分配不均。现在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着一个城市多于农村的现象,而且农村的很多公共产品都是所谓的面子工程,比如说有的村免费给农民的房屋装上瓷砖等,但是从长远看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落后的局面。

(四)豆腐渣工程的泛滥。由于政府垄断了公共产品的资金供给,没有了压力没有了竞争,造成了资金的低效率运转,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解决办法

市场化理论通俗意义上讲,即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引入市场化的机制是必要的。

公共产品的市场化理论是指市场经济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对公共产品的供需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而各国的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产品的市场化发展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这为公共产品的市场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主要是纯公共产品和一部分混合产品。而纯公共产品在任何经济时期都是政府财政支出必须保证的首要目标。准公共产品正是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不足或不充分等,给市场化提供了可能。因此政府在公共产品市场化模式的选择中就必须要发挥引导、鼓励、监督等作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以及机制协商来发展、完善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针对前文所提到的政府单方面提供公共产品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在公共产品中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一)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解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短缺问题。当由政府一方所要支出的费用分摊到各个私人企业的时候,也就可以形成资本的良好运作,同时也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二)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市场。当政府不再担任一个垄断角色的时候,可以增强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比如说招标投资,选出来的企业必定是成本低但收益高的,这就需要一个企业具备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也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竞争市场。

当前,对准公共产品而言,适当引入民间资本和私营主体,利用市场机制,扩大供应总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在此举例说明几个观点:

1 合同外包。合同外包是指政府与私人企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其中,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私人企业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能更好地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比如地铁,属于混合产品,是由政府出面招标,多个私人企业竞标,再由政府与其中符合要求的私人企业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建成了地铁,为公众提供了服务。合同外包作为公共产品市场化的手段之一,是将公共产品供给的义务转移给了私人企业,减轻政府财政支出上的负担。

2 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是指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实行补贴,使公共产品能得到有效供给。政府补贴的方式在美国的应用比较广泛。美国政府补贴的范围包括对生产厂商的补贴,对老年人以及穷人的医疗的补贴等。这使得在美国公共产品得到了充分的供给,公共产品使更多的市民获得其利益。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多中心治理理论 适用性 服务型政府 社会资本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简介

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观点就是在政府的指令管制与完全市场化之间,存在许多其他有效的治理方式。

(一)多中心要求主体的多元化。

多中心通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竞争机制,使得各主体之间相互竞争,降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成本与提供成本,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以确保公众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选择,使得政府提高对公众的回应性,以及公共意愿得以表达。

(二)多中心要求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的共治。

多中心理论指出,单纯的政府管制与市场化不能够满足公共治理的要求。政府的权力扩张会导致垄断与腐败,再加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缺乏动力,使得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一味地市场化只会追求效率,而不能满足公平的要求。因此,多中心理论提倡二者共治,而不是政府与市场非此即彼。

(三)多中心要求政府转变角色和职能。

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生产者、消费者和中介者”三种,政府应该转变角色,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作为市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过程中制定法律和规则来保证正常的秩序,而不是进行垄断。

二、多中心治理在中国的适用性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对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

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来已久,取得了许多成绩,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问责制等。但随着公民参与度的提高,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公众期望的升高,政府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服务型政府”口号流于形式等问题出现,我国公共治理模式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这就要求我国吸取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诸多有益观点,减少直接的、命令的、强制的方式,而采取间接的、服务的方式,能够交给地方做的就大胆放权,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中心理论在我国的实际运用有以下几种。

1.社会组织壮大

要想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主体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就必须壮大社会组织。在国外,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靠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等。多中心理论要求壮大社会组织以实现社会自治。

2.外包

自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许多公共产品政府外包给私营企业去生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生产的效率,又有利于政府减少直接干预,是民营化的主要形式。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能够提高社会资本存量,加强公众参与程度。

多中心理论已经演变为一种思维方式,要求建立强大的公民社会,政府仅仅作为中介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过程,提出在各个领域建立自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这能够加强公众和组织内部的互相沟通,建立起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网络,以促进社会资本的提高,提高公民的社会参与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目标,打破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建立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三)审慎对待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公共产品理论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 公共产品 地方财政 供给机制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或家庭消费的私人产品而言,由农村社区集体共享的产品,和一般公共产品一样也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亦日益增加,加快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与效率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正确的政策选择。目前,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途径的研究,其视角多立足于公共品非排他与非竞争性的基本特征,从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角度入手,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能与作用,并没能结合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一些具体实际,将农村公共产品与一般公共产品的特征加以更为清晰的界定,这就造成了理论研究和财政体制改革实践中的诸多不足。本文结合当前财政支农体系与农村消费主体等主要实际,在一个修改的地方公共物品理论框架内,总结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基本机制,以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种类、主体与途径,并提出相应的改革设想与方案。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资金的支持不断加强,包括财政支出、国家固定建设投资、金融资金、国债资金等项目。1998年—2003年,中央财政直接用于“三农”的支出累计9350多亿元。2004年中央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为2626亿元,2005年这一数字为2975亿元,2006年则增加到创纪录的3397亿元。然而,在这一系列数字下,中央财政作用不足、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品的地方财政缺位,造成了总体供给不足、局部供给不均衡以及供给效率低下的三大困境。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总体有效供给不足

总体的供给不足与局部的供给过度是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中央的财政支出作为国家强制性地实施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其财力规模还没有能力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考察财政收入与GDP的关系,纵向比较,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总体趋势是下降的,197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1.2%,1985年为22.4%,1995年下降到最低点,仅为10.7%,从1996年开始年逐渐上升,到2004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9.3%;横向比较,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既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1998年,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35%、47%、40%、49%和37%;1997年,马来西亚、泰国、印尼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分别为28%、19%、18%和21.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5%.

而且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影响,我国财政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倾向明显,1980年以后,我国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数额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长期徘徊在10%左右,并呈现下滑趋势,2002年下降到最低点,仅占5%.财政资源主要支持了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农村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都极度匮乏。

另一方面,县乡的财政困难与资金滥用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陷于停滞发展的局面。据统计,目前全国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交通设施落后;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为城镇电费的2倍以上),尽管有93%的村能接收电视,但信号相当微弱;农村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空白,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网”,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只占有全国20%的医疗资源。与此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局部过度,如在贫困地区建造的高档楼堂馆所、休闲场所,以及在个别地区追求政绩进行的形象工程,却严重占用了支农资金。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局部供给不均衡

经济发展在区域上的不平衡性,也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均衡。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乡区域内的公共需要由县、乡政府提供,这往往包括提供义务教育、基础设施、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需要,同时还要支持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如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中央、省、县、乡镇承担的比重分别为2%、11%、9%和78%.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所需支出基数大、增长快。而县、乡政府的财源多来自本地经济总量,增长小且零星分散难以征收,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又很有限。这种事权与财权的严重不对称,使得凭借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更无力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为完成任务不得不收取的各种制度外收入更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2001 年,全国各省(市、区)中,每公顷可耕地的地方财政农业投入最高的为4850元,最低的仅为280元,相差17倍,其中尤以农业大省的财政支农数较低,如河南、安徽等省每公顷可耕地的地方财政农业投入均在350元以下。而且,公共产品建设上的地区差距要比经济发展上的差距更大,并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例如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1995年西部地区农村小学生均教育财政投入仅为东部地区的51.46%,农村初中生均教育财政投入为74.12%,到2000年,西部地区小学生均教育财政投入进一步下降为东部地区的47%,初中下降为54.68%,2001年这两个比例虽然有所上升,分别为60.39%和56.7%,但从发展情况看,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与东部农村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而省(市、区)之间的教育投入差距则更大,据测算,1998年—2003年间,全国农村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投入的平均基尼系数分别为 0.3843、0.3961、0.4021、0.4019、0.3851、0.3922,全国农村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投入的平均基尼系数分别0.2860、0.3038、0.3792、0.3659、0.3612、0.3733,省间的差距甚至有扩大的趋势,而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尼系数均在0.54以上,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0.4的差距标准。这种地区间投入的差异必然影响了贫困地区的发展,破坏了公共产品提供的公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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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效率

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配置效率低下

我国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起支配作用的变量,不是农村的需求而是自上而下考核的政绩和规模,公共产品供给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中央财政的支出项目和数量,往往不能照顾到地方的各种实际需求,这使得有限的资金在运用中配置效率低下,公共产品的效用得不到最大化,公共产品的供给无法提高需求主体(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这主要体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重“硬”轻“软”、重“准”轻“纯”、重“短”轻“长”、重“建”轻“养”的“四重四轻”倾向(徐超,2005)。具体而言,一是重上级要求考核的等公共设施项目建没,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业发展综合规划等“软”公共产品积极性不高;二是对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比较重视,而对纯公共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上级政府的投入;三是热衷于提供见效快的短期公共项目,不愿提供见效慢但具战略性的公共产品;四是热衷于投资新建公共项目,不注重存量项目的保养和维护,从而不能充分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2.支农资金的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一是我国涉及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部门众多,部门分割严重,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财政支农体系使得支农资金以不同的名目由各个中央部门支配,政策之间相互制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资金使用分散,交叉和重复等现象严重;二是制度外财政收支账证不全,甚至根本没有建账,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挤占挪用现象普遍,资金到位率低;同时,相当一部分被用于涉农部门臃肿的机构和人员开支,造成极大浪费。这都大大降低了公共产品供给的行政效率。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只与本区域内的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地方财政应该逐渐成为提供农村公共品的主体。而只有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逐步改变和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出水平与支出结构,特别是通过深化地方财政对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财政的作用,才能理顺农民的各种税费与各种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与比例,保证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正常运行,建立财政支农的长效机制。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框架

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为我们廓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合理的供给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公共产品,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受益的直接性,由于重工业化战略和城乡间人为地差别化,城市的公共物品供给一般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解决,而农村各种公共物品却由农民自掏腰包以各种费的形式解决,从而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统筹安排支出的部分负担转嫁给了农民,这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性。二是受益的范围性,按照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和财政体制,村作为一级自治组织,没有财政,也没有独立预算决算、金库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财政的角度看具有“村级自治”与“一事一议”等特点,这体现在这种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总是被主要地限定在一定的空间之内。因此,相对于城市的公共物品而言,农村公共产品更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的特征。

地方公共物品理论,与一般公共产品理论不同之处在于,只假定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相应与某一个特定的地理位置,从而消费者也被确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对所供应的公共物品和类型进行选择(Tiebout,1956)。

(三)理论结论与实证分析

由此可见,最优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构成,不是单纯的政府支出G,或者完全由个人消费承担,只有把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公共需求层次,加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替代性,建立不同层次和程度的竞争机制,才能通过农村居民的消费选择,实现其农村公共产品消费的效用最大化,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微观效率。

Buchanan(1968)对美国农业社区的研究同时也表明,在收入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私人集团化生产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效率;萨瓦斯的研究更进一步表明,没有任何逻辑理由可以充分证明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机构来提供,而摆脱政府公共服务低效率和资金不足困境的最好出路,是通过积极实行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建立起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E.C.萨瓦斯,中译本,2002)。

三、建立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政策建议

通过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比较典型的地方公共物品的特征,供给总量与效率的提高,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供给总量来看,最优数量总是与一定数量的农村最优人口规模相保持着适度的比例,而这一规模从根本上又取决于农民的农业生产收益,因此,如何使得农民增收是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量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供给的效率,关键在于建立适当的政府供给机制与市场供给机制,农村公共品具有的地方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其供给主体与渠道的多样化而不是单一化,才是提高供给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效用最大化的最优途径。这需要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

(一)改革地方政府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投融资体制,构建有效的市场化竞争机制

首先,在农村公共品的投资领域,地方政府应实行不同的供给机制,对供给领域进行竞争性环节和非竞争性环节的划分(见表1)。对于竞争性环节,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对于非竞争环节,应该以公共财政(财力)为基础,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出租等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和竞争机制,逐步形成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复合调节,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混合生产,提高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