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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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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亲亲互隐;大义灭亲;腐败

学术界对“亲亲互隐”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是对亲亲互隐的三则例子的不同解释引发的。争论很快演变成对儒家精神的价值判断。本文回到问题的起点,通过设定几个基本的前提,先悬置历史的态度,以图对这些案例做另一种的解释。

争论的公案如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这一段大意是讲一个人的父亲把别人的养牵回自己家,叶公认为儿子举证自己的父亲是正直,孔子则认为正直的做法是庇护自己的父亲。

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孟子•万章上》)

这一段大意是讲舜成为天子自后,就流放了自己的同父异母的兄弟象,孟子认为是象是被分封,也叫放。圣王爱自己的兄弟就要同富贵,不可以自己为天子,兄弟为匹夫,不仁之人要被严厉惩罚,象不仁,却又是舜的兄弟,就被“放”。象“放”于有庳,但不得对当地百姓施政,也无法将不仁施加到当地百姓身上。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

这一段大意是讲舜的父亲杀人,舜该怎么办,孟子认为舜当窃负而逃

一、更具体的情况

由于三则公案在许多细节上没有说明,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做出不同的评价。在这里,将对公案的细节进行更细致的划分,结合人的不作为权力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观念,对三则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在不考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人的行为有两条基本准则:人可以不作为;一旦人有所作为,就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并且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据此来分解“亲亲相隐”的三个案例,亲亲互隐的理由就会变得明晰。

子为父隐,父有罪,子的罪行根据行为而定。

1.子证其父,不管是作证还是举报,都是针对罪行,而不是针对父亲,都是其权利,也就是大义灭亲,这是合理的行为。

2.子不作为,不举报,不参与,子无罪。这可以概括为回避。“隐”是可以解释为这种不作为的情况的。这种意义上的“子为父隐”是合理的。

3.子隐藏其父,主观上隐藏的是他的父亲,而不是罪行,父亲的罪行是攘羊,儿子并未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所以没有参与犯罪。隐藏其父并不是隐藏其父的罪行,所以隐藏其父是无罪的。

4.子帮助隐藏藏羊,行为就上直接参与了犯罪。

根据这个分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大义灭亲,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亲亲互隐。都是人们可以进行的选择。即使强调血缘亲情,也不一定要违法或违背公共道德。

象有杀人未遂的罪行,那么他应该受到惩罚,他是否因为这受到惩罚了,孟子说了:象不得有为于其国。罚的轻重可能各有看法,但绝对是罚了。所以,象杀人未遂,又受了罚。从这一点,“放”是合理的。

1.象依然有权享受其他权利。如果象有理由受封赏,那么封于有庳是合法的。比如象如果有战功,那么可以受封,或者有其他权利条款,类似于对王亲进行保护。

2.如果象没有战功或没有特殊条款,那么封于有庳是不合法的。那么舜的行为就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舜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及其影响而让象获得政治地位,舜违法,但没有腐败。

(2)如果舜利用职权,舜违法,并且腐败。

总之,象杀人未遂并不表明他不能拥有受封赏的权利,这类似于有些犯人也有政治权利。象该不该封取决于他是否有功或有其他权利,舜是否腐败取决于舜是否利用职权违法使象获得政治地位。无论如何,不是因为象杀人未遂,所以象封于有庳。而“放”这种兼具惩罚和优待的策略,颇类似于“软禁”。

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瞽叟杀了人瞽叟负责,舜不必对杀人负责,但要窃负而逃的行为负责。对根据舜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舜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帮助父亲逃跑,那么就没有失职,不存在腐败罪,也不必免职;舜如果利用职权帮助瞽叟躲避惩罚,便是腐败了;同时,舜有权利不当王,如果辞职不干,然后再“窃负而逃”,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腐败;没辞职就带着老爹逃跑,即使没有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也要受到渎职的指责。

所以,“窃负而逃”在今天看来绝对有罪,但是,是不是腐败行为取决于是否用职权及其影响帮助其父亲逃走。由于孟子没说该不该利用职权盗走老爹,所以,人们可以说:窃负而逃有腐败倾向,因为舜是王而不遵守律法;同样也可以说:窃负而逃有反腐败倾向,因为舜重视法律,以至于作为王而无法包庇自己的父亲,而只能和父亲一起逃跑。即使在今天看来,辞了职带着父亲逃跑也可以被理解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大义灭亲”和“亲亲互隐”都是特定条件下的合理选择。“大义灭亲”灭的是罪行,并非无视亲亲。“亲亲互隐”隐的是血缘亲情,并未无视律法。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大义灭亲”,也不能一直秉持“亲亲互隐”。

二、关于“腐败”与“倾向”

“亲亲互隐”三个公案并不必然意味着血缘亲情高于一切,因为从案例既可以得出:血缘亲情高于法律;也可以得出:由于法律高于一切,所以才寻求亲人的帮助。血缘亲情高于一切也不意味着腐败,这里插入说一下腐败的标准问题,刘清平教授的标准是:官员不惜损害百姓利益而为自己及其亲友牟取私利①,这个前提是必要的,但不充分,如:一位税务官为给女儿治病,抢劫银行,是不是必须以腐败罪来处罚呢?这个符合刘清平先生的定义,但不一定是腐败。必须加上利用职权及其影响力而进行的这种行为的前提。那种认为亲亲互隐的儒家思想有腐败倾向的看法,忽略掉的一点是:即使推崇学院亲情也不必然导致违法或腐败。因为:推崇血缘亲情的重要性,可以导致违背法律和其他道德准则;也可以不违背,人不能大义灭亲,也不一定要参与犯罪,“隐”则恰好是一种尊重律法,有保护亲情的做法。在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来达到目的;也可以不使用。所以以下这两个命题是假的:推崇血缘亲情必然导致违法;血缘亲情高必然导致腐败。②

三、更基本的准则

血缘关系自有它的重要性,所以要亲亲互隐,但亲亲互隐又有它的问题,如家庭暴力问题,亲亲互隐原则就难以解决,大义灭亲和亲亲互隐的对象的范围划定也成问题,父亲兄弟可以作为对象,那么,表亲、没有血缘关系的姻亲呢?再如养父母、养子女、义父母、义子女、义兄弟、恋人、好朋友、同事、甚至熟人又当如何呢?只要与一个人有点血缘关系或感情纠葛的人犯了罪,而去寻求这个人的帮助,都有可能出现恻隐之心或难为情的现象。如果要尊重人,那就应该尊重人情感,当这些对象犯罪,当人喜欢这些对象时,可能会隐一下,而恨这些对象时,可能会灭一下,于是对个人的好恶就成为行为的志向。由于亲人范围的划定过于模糊,以及罪行主体的不明确,使得“大义灭亲”和“亲亲互隐”的准则会出现各种弊端。

那我们就不能单一强调“大义灭亲”或“亲亲互隐”,而是要强调比二者更根本的前提,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人有不作为的权利,包括沉默;一旦人有所作为,就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并且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在这两条前提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责任感、正义感和道德感,和“两害相取其轻”的原则可以因时因地而做出的恰当的选择。面对亲人犯罪,人们可以保持沉默,保护自己的亲人,面对罪行,人们可以选择揭发,人们揭发的是罪行而不是亲人。“隐”的行为正是要在对罪行揭发和帮助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点,即尊重律法的威严,又维护个人的情感。这大概也是孔子所说的“直在其中”。

根据人们不作为和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准则,“大义灭亲”和“亲亲互隐”是能从两条基本行为准则衍生出来的合理的选择,选择任何一个都不应当被诟病,他们都在尊重人社会的准则和个人的情感。当然,最好的选择是防止这种罪行的困境出现。

(职业技术学院;;拉萨;850000)

注解:

① 见刘清平《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儒家伦理争鸣集〉读后感》第一部分,《中国文化》,2005年第4期。

② 见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第一部分,该文对腐败不严格的定义是争论的起点,所以刘先生在《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专门说了腐败的定义问题作为反驳,而邓晓芒教授的《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在第二部分明确地支持了刘教授的“腐败说”。

参考文献:

[1] 刘清平《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儒家伦理争鸣集〉读后感》,中国文化,20054,4

[2]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动态》,2002,2

[3] 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学海》2007,1

[4] 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哲学研究》2002,10

[5] 刘清平《再论孔孟儒学与腐败问题――兼与郭齐勇先生商榷》,《学术界》2004,2

大义灭亲范文第2篇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的义务,这吸收了我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使得法律更为人性化,也维护了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亲属容隐权的现状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确立了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感召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和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促使犯罪嫌疑人归案。与自首制度立法目的相悖。该解释看似与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却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下来。

这其中的吊诡之处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这样一种先损后补的模式:先违反“亲亲相隐”制度,以求快速有效地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然后再对其进行补偿。也即是说:法律先强迫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实施大义灭亲行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然后再给予其量刑减让的好处。从亲情伦理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割裂了植根于骨髓的亲情伦理关系,因此法律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割裂了的亲情伦理关系予以修复。先损后补的模式就这样应运而生,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这样一种亲情伦理效应: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东躲,整日提心吊胆,忧心忡忡。被告人的亲属眼见其过着如此痛苦逃亡的生活,恨不能早日将其解救。正值此时,被告人的亲属看见了法律提供的“在大义灭亲后的量刑减让”,于是怀着拯救被告人早日脱离苦海之初衷,狠下心来实施了大义灭亲行为。被告人的亲属为了使被告人早日结束逃亡生活、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为了让被告人早日回归到温馨的亲情之中过上幸福的生活,不惜背负“大义灭亲”的道德恶名,真可谓用心良苦。简言之,被告人的亲属正是为了维护亲情伦理,才实施了“大义灭亲”这一不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先强迫被告人的亲属实施大义灭亲行为,然后再创造出“先损后补”的模式来对大义灭亲行为进行变相买单。然而,先损后补模式所带来的是对我国法制统一的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由此看来,如此大费周折所创造的先损后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可谓“代价不菲”。怎样才能既维护植根人们于骨髓的亲情伦理又能有效的打击犯罪活动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课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亲亲相隐”制度在立法上完善亲属容隐权,赋予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的权利。

二、亲属容隐权的比较法考察

纵观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亲亲相隐并非中国古代法律独有的现象,而是带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正如著名的法史学家范忠信教授所说的那样:“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3]

(一)大陆法系中的亲属容隐权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4]《法国刑法典》第434条之一、之六规定: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他们配偶、配偶或者众所周知同其姘居的人,知其犯重罪不予告发或为窝藏、包庇的不处罚。[5]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有可能给自己及其亲属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诉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回答”;《德国刑法典》第258条(使刑罚无效)规定:“一、故意使他人因犯罪行为依法应受的刑罚或保安处分(第11条第1款第八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六、为使家属免于刑罚处罚而为上述行为的,不处罚。”[6]

(二)英美法系中的亲属容隐权

英美法系同样认可亲属享有藏匿、包庇、拒证特权。在英美刑法、刑诉法中,亲属的例外特权规定主要有:亲属间相盗不能控告,尤其不许夫妻间互相指控盗窃;夫妻间相互藏匿犯罪不罚;夫妻一般不得互相证明对方有罪。不过,与大陆法系相比,其立法宗旨似乎更专注于维护夫妻双方构成的核心家庭利益,更凸显其个人权利观念,因而享有这种特免权的亲属范围小了许多,通常除了配偶,其他近亲属都被排除在外。[7]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规定: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丈夫或妻子仅可以充当辩护证人,并只能根据被告方的申请,即不得强迫作证,不得充当控诉证人。但在夫妻间互相伤害及伤害子女等案中例外。[8]英国刑法规定:出于亲密关系而隐瞒他人犯罪者不罚,但若接受了报酬就应罚。[9]《印度刑法典》第21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他人实施了犯罪,为掩护他逃避法律制裁而窝藏或隐匿:如果该人所犯罪是应处以死刑的,处可达五年的监禁,并处罚金……本条不适用于窝藏或隐匿丈夫或妻子的案件。”[10]

(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亲属容隐权

《日本刑法典》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第105条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藏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的,可以免除刑罚。”[11]《韩国刑法典》第151条(窝藏犯人、亲属间的特例)规定:“(一)窝藏犯有应处罚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人,或者协助其脱逃的,处三年以下劳役或者六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亲属、户主或者同居家属为人犯而犯前项之罪的,不予处罚。”第155条(湮灭证据、亲属间的特例):“(四)亲属、户主或者同居家属为人犯而犯本条之罪的,不予处罚。”[12]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典第162条第五项规定:“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第167条(亲属间藏匿或顶替人犯罪)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164条或第165条之罪(即犯藏匿或顶替人犯罪、湮灭刑事证据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三、我国亲属容隐权的建构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证的义务,只是规定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到庭。尽管把在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保留的加入,体现了我国刑事领域立法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但是与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涉及亲属容隐权的内容还是很少的,是初步的和有限的。立法者应该借鉴历史传统和境外经验的合理内核,顺应新时期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构建符合国情的亲属容隐权制度。

亲属容隐权要求国家法律对亲属间的容隐行为作出一定范围的豁免。此时所呈现出的是国家司法权与亲属容隐权之间的一种此消彼长之态势。如果亲属容隐权过大,必然会影响国家司法权的行驶;如果亲属容隐权的范围过小,又难以有效的维护亲属间的亲情伦理关系。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如何确定容隐权的范围是本制度成败之关键。根据容隐行为对国家司法权之侵害程度和容隐行为对亲情伦理关系之维护力度,笔者认为应当将容隐行为区分为积极的容隐行为和消极的容隐行为。并照此分类体系分别进行立法构想。积极的容隐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国家司法权之侵害也相对较大,故而应当适当地严格限制;而消极的容隐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较小,对国家司法权之侵害也相对较小,故而应当适当地放宽限制。

(一)积极的容隐行为

首先,积极容隐行为主要包括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伪证、包庇、窝藏、窝赃、销赃等行为;在国家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监管等各种行为。其次,明确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如果像台湾地区规定的“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那样宽泛,则会过度影响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打击犯罪,可能导致社会治安恶化,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像英国和美国那样把享有容隐权的主要范围控制在配偶之间,又和我国固有的亲情伦理观念严重不符。在确定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具体说来,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设备以及刑事侦查手段还相对落后,一言以蔽之,我国现阶段的刑事侦查能力仍然处于相对较弱的状况。因此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应限制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确立对实施积极容隐行为者的刑罚。总的来说对实施积极容隐行为的亲属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强调的是实施积极容隐行为的亲属在主观上具有阻碍国家司法权之故意,并且随着诉讼阶段的不断前进,其主观故意之程度逐渐加深,因而应当在各个诉讼阶段实施逐渐加强之刑罚。比如在立案前实施了积极容隐行为的,应当免除处罚;在刑罚执行阶段实施积极容隐行为的,只应当减轻处罚。

(二)消极的容隐行为

首先,消极容隐行为主要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知情不举和拒绝作证权;其次,明确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鉴于消极容隐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以及对国家行驶司法权之危害程度不大,因此其范围应当较为宽泛。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最后,确立对实施消极容隐行为者的刑罚。笔者认为不应当免除其作证义务,但应当对其免除处罚,如此便能保留其主动自愿作证之可能性。

(三)对容隐权的必要限制

即便在唐律中也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相容隐,凡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直接对抗于统治阶级的大罪不得相隐。可见,我国古代先贤早就意识到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是不能相隐的。况且,据中国社科院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大量增加,并且据蓝皮书预测,2010年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会比较严峻。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果我们不对亲属容隐权作出限制,势必会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借鉴古人之智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重大利益的犯罪如恐怖犯罪、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当排除亲属容隐权之适用。

注释: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版,第326页。

[2]耘耕:《儒家伦理法批判》,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的《中国法史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3]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4]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9页。

[5]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169页。

[6]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7]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8][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71页。

[9][英]鲁伯特·克罗斯:《英国刑法导论》,楼杰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9页。

[10]赵炳寿等译:《印度刑法典》,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大义灭亲范文第3篇

2、小题大做、大显身手

3、鹅毛大雪、大禹治水

4、大名鼎鼎、大雪纷飞

5、蔚为大观、大言不惭

6、博大精深、倾盆大雨

7、大义灭亲、大模大样

8、地大物博、财大气粗

9、号啕大哭、声势浩大

10、胆大妄为、小惩大诫

11、庞然大物、大喜过望

12、大惊失色、大摇大摆

13、大吃一惊、溜之大吉

14、熊熊大火、轩然大波

大义灭亲范文第4篇

《东周列国志》中的好词好句部分汇总如下:

一、好词:千金买笑、先发制人、大义灭亲、胡服骑射、斩美谢躄、鸡鸣狗盗、焚券市义、狡兔三窟、高枕无忧、折节下士、虚左以待、怒发冲冠、完璧归赵、负荆请罪、刎颈之交、纸上谈兵、窃符救赵、身先士卒、奇货可居等等

二、好句:怒中之言,必有泄漏。登高必自卑,行远必自迩。识时务者为俊杰,通机变者为英豪。欲人勿恶,必先自美;欲人勿疑,必先自信。有生者不讳其死,有国者不讳其亡,讳亡者不可以得存,讳死者不可以得生。道德三皇五帝,功名夏后商周;英雄五霸闹春秋,顷刻兴亡过手!

《东周列国志》为明代长篇白话历史演义小说,作者为冯梦龙。

(来源:文章屋网 )

大义灭亲范文第5篇

徐老师,祝福您

徐老师,一直以来,她都给予我很多帮助。在平时,她和我们有说有笑,丝毫没有拘谨的感觉,其实我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朋友,但是当你犯了原则性错误时,她也是“大义灭亲”,丝毫不顾忌所谓的朋友间的面子问题。因为,在她看来错了就是错了,就应该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样才能够改正。

今天,是她的生日。想一想,还真是不太相信,不过在我确认之后,我好惊讶啊!真的,真是真的。我的心里有说不出的激动,又有一丝的开心,我没有想到,她的生日会在假期,呵呵,我的生日也在假期呀!

想一下以前我和她在一起的时光,真是让人留恋啊!她帮助了我那么多,我不知道该怎么回复一下她,不如就祝福她一下吧!

当我看完她的那篇日志时,我好开心啊,因为,我认为日志里那个学生是我,她说我曾感动过她,她感谢我?我是该感谢她吧!

大义灭亲范文第6篇

一次写数字比赛?你一定会很奇怪,这不是三岁小孩都会的吗?别急,听我来告诉你!

今年过年,伯父买来一盒外国点心。我和妹妹?表哥表姐都想吃。为此,伯父决定开一场比赛——写数字!每个人分一支钢笔,从1写到500,看谁写得又快又好。要求不能写漏或重复,也不能涂改,否则就要淘汰!我们都认为容易,拿起笔,便迫不及待地写起来。不一会儿,我就写到40了,开始我的手已经开始发酸了,但为了点心,我又埋头苦写起来。写到60时,我的手早已麻木了,手还不时地颤抖着。我越来越担心写错,可老天却好像要故意整我一样。当我写到63时,因为手颤抖了,3写得歪歪扭扭的。我立刻想“补救”,可已经迟了,伯父发现了,我第一轮被淘汰。我当起裁判。当我看到妹妹在偷笑,心里很不舒服,决定要抓住妹妹的“小辫子”!果然,一会儿妹妹就被我找出错,也不得不淘汰了。不一会儿,表姐也淘汰了。只剩下表哥了,我们三人围着他,发誓一定要找出他的错。最后,我发现表哥写差一个数字,马上“大义灭亲”,告诉了伯父。最后,我们谁也吃不了,伯父给了奶奶吃。

第二天,我感到很奇怪,又试了一次,居然从1到500没有错!我问妈妈,妈妈告诉我:人一贪心,就容易出错啊!噢,原来如此!这就是一次写数字比赛,多有意思啊!你敢试试吗?

大义灭亲范文第7篇

一、跑步

2006年5月17日早晨5:30分。我被老吗从被窝里揪了起来,说为了你的身材,去跑南胡三遍。妈啊,跑三变至少有9公里啊!你想把我累死啊!别“大义灭亲”啊!在说了,我又不是女孩,身材好有什么用呢?“少罗嗦,去不去?不去就要吃竹笋吵肉。”说着拿出了一根棍子啊要用“打狗棒法”、“杨家枪法了。”好汉不吃眼前亏,谁叫女的是老虎呢。我大喊:“我马上去,”我飞快的跑了下去。唉跑南湖三圈种比挨打好啊!

二、少吃饭

大义灭亲范文第8篇

游戏前,老师把我们分为三组,每一组都“一二一二”地报数,报到“一”的同学成为“苍蝇拍”,而报到“二”的同学则沦为四害之一的臭“苍蝇”。我报到了“一”,有幸成为了一把英勇的“苍蝇拍”。

老师把灭“蝇”神物交给我们,我仔细一瞧,原来是个小沙包,我又抬头一看,只见“苍蝇”们在“死亡圈”内无组织,无纪律,手无寸铁,嗡嗡地“飞”着,乱作一团。想必消灭它们应该不会太难。

胡老师一声令下,我们“操”起“武器”,开始奋勇杀“敌”,浴血奋战。在我们的火力圈内,“苍蝇”们抱头鼠窜,溃不成军。

很快,“死亡圈”里的“苍蝇”,只剩下伤痕累累的两位了,“它们”也只好无奈地举起双手,在我们的欢呼声中不甘心地投降了。

谁知,当我们还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时,胡老师却冷不丁地说了一句:“请各位‘苍蝇’和‘苍蝇拍’们各调换一下‘身份’”。

就像霹雳在脚下炸开,我们当即被浇了一头冷水。再看看原本垂头丧气的“死苍蝇”们:“它们”先是愣了一下,随即手舞足蹈、欢呼雀跃。

唉,我一个堂堂男子汉,怎么能与遗臭万年的苍蝇们共同“榜上有名”呢?!

思来想去,没有别的办法,我也只有听天由命的份。

我们站在“死亡圈”内,随着胡老师一声令下,“苍蝇拍”们大义灭亲,幸灾乐祸地瞧着我的弟兄们一个个倒下。“天啊!”我惊叫起来,一个沙包从我身边飞过,碰到了我鼻尖。在我的眼中,沙包不再是沙包,更多地则变成了死亡和恐惧。不过,好在只是碰到鼻尖,若是伤着了其它部位,我就要被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