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如上期所述,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如何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做哪些事情才能算做完全履约?
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分别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备案制度作了规定。
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该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该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对合同的备案,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曰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合同进行监督,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合同进行干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对合同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都是事后监督,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对合同的监督,是监督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
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仅仅只是一项程序要求,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行政指导和监督措施,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其对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性或生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当然这种备案仍然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本身的约定而生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物业管理费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4年7月19日颁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件)中明文规定的。其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但鉴于规范性文件只具有有限约束力,有必要在修订地方法规时加以明确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要按照合同内容缴纳物业管理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3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可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但还应该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怎样处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经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二、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主体,做好资金交存工作
(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xx﹞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对于20xx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或者办理产权证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缴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的,应当及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配合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三、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标准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各个时期规定的交存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循方便、简化、公平、合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物业,制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交存和补交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代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20xx年2月1日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项目,业主和售房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20xx年2月1日前已售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细则。
广东省建设厅
高校学生对学校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及数据分析
调查对象中男生占77%,女生占33%;大一生占10%,大二生占11%,大三生占79%;理科生占30%,文科生占70%。数据显示,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毕业生(约占80%),少数是大一和大二的师生(各约占10%)。原因主要是大三或大四的毕业生在校时间长达两三年的时间,对学校、宿舍以及环境都比较熟悉,在校生活时间长,对物业公司管理的工作也就较为清楚和有所感悟。在调查中显示,师生们对物业公司负责的校园绿化清洁以及宿舍的清洁卫生管理(外部)都很满意,满意率都达到90%以上。意见较大的是教学实施设备的管理、宿舍安全管理的工作,其满意率平均只约达到70%。另外师生们纷纷提出了许多建议,多为卫生清洁、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宿舍安全管理等问题。比较特别的是,有同学提出了与物业公司的接触较少,物业公司举办的活动也很少。作为一群特殊的“业主”,师生更多地想去了解物业公司,希望与物业公司多点交流,与学校和物业公司更好地配合,负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①建议加强校园灭鼠蚊蝇等工作。②在夏天来临之际,希望可以清洗一下教学楼的中央空调,保持教室的空气质量。③教学楼的话筒、电脑、投影机等教学设施设备经常出故障,希望可以与学校协调沟通看有什么办法可以改进,节省老师与学生的上课时间和提高上课质量。④加强对师生宿舍的安全工作,防止偷窃事件发生。⑤可以定期举办安全、卫生教育课程或者是活动,增强与同学之间的交流,学校也应主动与物业公司协调,使校园的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⑥让师生也做一个业主,积极主动地去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做好安全、清洁、卫生等防范工作,不要认为所有事情都归物业公司管理,成为师生们的依赖,应该学会以身作则。⑦请物业公司有关部门制订好各项水电费等收费标准,并贴于各宿舍楼下,明确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⑧物业公司较少举行一些与师生互动的活动,建议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让师生们能够为共创美好的校园、共造良好的宿舍环境负起一份责任。
深圳高校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高校物业管理除了有物业管理的共性,还有其特殊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它作为高校工作的一部分,同样肩负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责任和义务。首先追求师生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所提供给学校师生的后勤保障服务价格要体现出高校后勤服务高效、优质、低价的特性,在此基础上不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国家已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和标准,高校必须依照这些规定,结合实际,进行规范管理。要加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制订和实施,让每一个员工明确工作内容、频率、流程、要求和标准,掌握服务礼貌用语、服务禁语,并且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本校的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及流程、业主公约、住户手册等规章制度,形成体系。为保证上述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体系,建议引入IS0900IS02000质量管理检查监督体系。目前深圳高校还未有由物业管理公司较为明确制订的公约和手册。高校物业服务应该紧密围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师生这个原则,在制订工作规范和流程时,在绿化、清卫、维修服务的时间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师生的上课作息时间,以尽量不影响师生教学科研工作为原则。在这一方面,我们学校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得很好,对教学楼、实验楼、师生宿舍等的清洁维修服务时间都充分考虑了师生的上课作息时间,服务非常人性化。
高校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高校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应由专业服务公司来承担。高校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集成者”、“组织者”,应尝试把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服务项目以分(外)包方式分给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进行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物业公司自身则可成立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专业化公司,使之成为物业公司利润的增长点。高校物业管理与一般物业管理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它不仅要对学校校区等一般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且还要对图书馆、实验楼、师生宿舍等特殊物业进行管理。因此,在清洁卫生方面,要确立专业操作、保持整洁、服务教学的目标。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要全面引入物业管理行业具体操作模式及质量标准,并严格参照标准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实施;另一方面,要针对学校物业的特点及教学活动的要求进行点对点操作,利用岗位安排、提高标准、特别突击等方式应对高校物业使用频率较高、临时性要求较大等问题。如在公共秩序维护方面,要确立安全第一、规范操作、责权统一的目标。安全及消防工作应该是高校物业服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楼宇设计和使用功能杂乱等原因,高校物业的安全管理难度极大,如内盗现象突出、师生防范意识不足等。这就特别要求高校物业服务企业随时反馈和总结管理信息,随时调整操作办法,以确保公共秩序的安全、有序。又如,在教学服务及教学保障方面,应根据教学的需要,不断优化教学服务模式,扩展教学服务活动的项目和内容,以达到教学有序、师生方便的目的。具体内容可以涉及:协助教室的分配使用、教学器具的管理和发放、特殊教室的管理和维护、运动场馆的管理等。
高素质人才是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工作均有较强的技术性,这些员工素质的好坏、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的质量、师生的满意度和高校的办学水平。因此,一方面要引进专门人才,另一方面要狠抓人才的培养和教育,鼓励员工学习创新技能和现代管理方法,要将员工培训作为核心工作来抓,逐步实现持证上岗。高校物业服务企业既可作为物业管理专业师生的实习基础和实践基地,又可选派自身的管理人才进行专业培训,达到双向促进,能教能学。要加强与国家级、省级示范小区的联系,通过参观、学习、交流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一支既懂技术又善管理的高效、优质、精干的高校物业管理队伍,从而实现科学规范的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另外,还要不断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依据职责分别进行专业技能、行为作风等方面的培训。要制订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教材、进行专业讲授、示范训练、实践考试。如对护卫员可进行准军事化训练、应急预案演练;对保洁员进行服务程序、服务标准和服务技巧的培训;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礼仪服务和回访规范的培训;对教室服务人员进行计算机多媒体的培训等。#p#分页标题#e#
补充协议签订要点: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增加补充协议,目前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购房者的重视。但如何签订补充协议才更为有效呢?补充协议太少,不能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起不到补充协议的作用;但补充协议太多,动辄上百条,别说一般购房者,就是专业法律人员要想全部解释清楚也非易事,其实际可操作性很小。其实只要抓住一些主要关键的内容来约束开发商,即使条款很少,也能起到保护购房者利益的作用,而又使开发商能够接受,不影响交易的进行,这应是购房者明智的选择。
从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开发商容易利用合法手段侵犯购房者利益的主要有八个部分,只要针对这八个部分来签订补充协议,就基本可以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目的是防止交房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大。
第二要约定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因银行和开发商的原因办不下来的处理问题,应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应退房而扣除购房者的定金或追究违约金。
第三要约定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数据,应约定如果开发商提供不了,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开发商要按日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防止购房者办理入住后因装修等问题而被动。
第四要约定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具体数额,目的是防止入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而购房者又无当初开发商承诺的依据的情况。
第五要约定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不能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优质"等不明确的说明误导,要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的种类、型号、颜色、位置、方向、可参考的价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对装修提出异议而无依据的情况。
第六要约定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约定的只是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时间,目的是防止开发商无限期的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影响购房者行使所有权。
第七要约定房屋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使用要经过业委会同意,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因商业目的使用而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
第八要约定在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材料作为相关内容的依据。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要点
合同附件陷阱逐个提
合同附件本是为增加合同条款中可供买卖双方协商的空间,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费者的法律知识不足,附件有时就被发展商利用作为“对付”买家的工具。同时,不少买家认为正式的合同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不重要,况且几十页的内容也懒得读。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合同正式文本与附件内容有矛盾,以附件为准。即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条款最终是执行依据。因此,建议买家签合同附件时最好慎之又慎。下面是合同附件中常见的一些不合理条款,买家可以此为鉴。
在正式文本中有“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项处理:详见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却没有关于何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约定。
专家评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在合同中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办证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由出卖人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者不退房,取得违约金。
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如花园等附属项目的面积与合同记载的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同意接受交付时的实际面积”,或“商品房附属花园面积经出卖人暂测为×平方米,该面积包括花园围墙地基面积。如果商品房交付时花园面积与上述面积有误差时以交付时的面积为准,误差部分按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多退少补”。
专家评点:花园面积能否出售,目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这部分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买受者即使支付相应的价格也不能将这部分面积列入房屋的产权,这一点买受者一定要注意。“如《买卖合同》记载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时双方按如下方式处理:1、建筑面积没有差异但套内面积与分摊面积均有差异时商品房价款不变。2、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均有差异但套内面积没有差异时商品房价款不变。3、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均有差异时按套内面积误差比进行调整。”
专家评点:以上条款既确定了建筑面积不变价款不变,又约定套内面积不变,价款不变,而且当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均有差异时又按套内面积的误差进行调整,这个约定违反了建设部20xx年6月1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广州市20xx年出台规定,商品房应按套内面积销售。而20xx年实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售房条款,也明确规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套(整层)出售,如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金额(币)元,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上述条款前后矛盾,且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买卖合同》所称的已交房款是指买受人交付给出卖人的商品房建筑物和花园的款项,不包括税费和买受人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给出卖人的按揭款,银行按揭借款的处理由出卖人按与银行的协议执行,与买受人无关。《买卖合同》所称的累计已付款是指买受人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所支付的商品房价款的总和,不包括税费和买受人通过银行按揭所取得的尚未偿还的借款,银行按揭的处理由出卖人按与银行的协议执行,与买受人无关。”
专家评点: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已划入出卖人的银行账户,买受人实际上已经支付房款,出卖人不把这部分房款计入买受人累计已支付房款,显然有失公平,且与商品房预售的惯例不符。“甲方领到‘该物业’竣工验收证明后,应由代表律师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自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甲方负责‘该物业’的结构保修期,并对‘该物业’结构建筑质量问题负责保修,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装修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任何破损及以下情形,甲方不负保修责任。”
专家评点:根据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对住宅各部位、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保修期限均有明确规定。
住宅保修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并非从“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且物业的风险责任转移时间划分亦应从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而非“甲方(发展商)代表律师向乙方发出该物业交付使用通知书30天后”。“为保障各业主及用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无条件地同意并接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关键词:户表节点 改造 利益保证
中图分类号:TU821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司户表改造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为贯彻《城市供水管网漏耗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我司加大户表改造力度,于2006年6月开始有规划城区成片户表改造;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市147个城中村供水直抄户表改造;2011年开始全市部分十年以上多层住宅小区的总分表供水直抄户表改造。
结合历年户表改造工作,其存在亟需探讨解决的问题有:①如何进一步明确城市户表改造的定义和定位,制定户表改造规划,为企业自身财务运营提供依据?②户表改造“出户难”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坚持实现水表出户?③户表改造施工环境存在通道窄、障碍多、覆土浅特点,如何保证质量?④户表改造所需资金大,如何解决筹资难?⑤如何妥善解决施工阻力?以上问题的解决,是户表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现做些浅析,希望通过探讨找到更多合理解决办法。
二、户表改造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户表改造的定义和定位,制定合理规划,为供水企业财务运作提供依据
户表改造定义一般指针对历史原因遗留的总表分表管理收费模式存在的弊端进行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扩大讲也包含对旧城区、旧住宅楼区、城中村的户表改造。户表改造包含配水管线和表组两方面改造,是两个紧密关联、不能孤立分割的分项工程。只有配水管线和表组都得到彻底改造,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优质供水,确保户表改造质量。
户表改造定位既是一项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的民生工程,也是企业对老化配水管网的更新、降耗工程。是国家实行阶梯水价、通过价格杠杆节约水资源的保证。
依据其定位,户表改造是用户日益迫切的需求,也是供水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制定长期可持续改造目标规划的迫切性不言而喻;依据其定义,户表改造范围不但包括对总分表改直抄改造,还包括旧城区、城中乡村、多层住宅楼区等或被围堵、或老化事故多发的户表改造。户表改造周而复始,供水企业每年都面临较大改造资金,制定长期可持续目标规划,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需要。
合理的改造目标规划,能在规划期内为供水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改造资金合理运作提供依据,避免因公司财务状况等原因造成工作难以推进的非良性循环,确保改造持续,逐步化解改造压力。
我司2010年《水质目标十年规划》,通过调研制定了管网户表改造十年计划,确定以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镀锌管和水表组作为改造重点,每年改造进度为1.2万户,投入改造资金约为1500万元。并根据不同片区管网状况制定先后改造计划。明确2011-2020十年内管网户表改造概算资金,为财务运作提供依据。
(二)重视设计踏勘,坚持解决出户难问题
户表改造应坚持水表出户,以明确双方产权,方便企业日常维护管理,避免破漏造成不必要损失、导致企业和用户纠纷。
因历史原因,我司出现部分户表及配水管被围堵或位于建筑物内而没有出户通道的现象,增大了改造难度。应该重视现场设计踏勘,根据建筑物结构、格局和管线及表组位置,确定妥善的水表出户设计方案。现介绍比较有代表性的出户方案。
1、配水管和表组被围堵
老城片区缺乏规划,区域内各住宅楼建成后,有的私砌围墙,将部分配水管及表组围堵在现状建筑的通巷内,抄表时需要通过住户,且楼上长期掷物使巷内脏乱差,给工作带来安全隐患。这类情况从日常维护、抄收安全考虑,不适合保留原位置,应结合用户室内管线布置,确定新表组位置并铺设配水管,如将室内管线末端改为新配水入户端。
2、配水管围堵、表组未被围堵
旧商住楼存在较多这种情况,配水管通常在建筑物首层内的立柱、通过楼板预留孔洞,上行至二楼或三楼平台表组位置。平台是公众出入通道,水表被围堵可能性极小,故表组可保留原位置,新配水管则根据建筑物特点选择适宜的上行位置。如华坞市场户表改造利用上楼通道的扶手搭设配水管;丽水庄中区一、二栋户表改造,则沿建筑外墙搭设配水立管。
这类情况不能破坏楼板结构,应另搭设立管。户型不规则且外墙管线多,搭设立管上楼要选择合适位置,并做好明管的防腐措施,按设计要求对悬空管段设置支撑。
(三)根据施工环境特点选材
1、管材应用
户表工程多在旧城区、旧住宅区、城乡接合部,施工环境复杂,避绕障碍多、管线覆土浅,但通行车辆量少、吨位轻,冲击荷载少。
我司从2007年开始,逐渐应用De200及以下口径PE管。PE管水力输送条件好,耐腐蚀性强;整体管线耐水锤压力且能承受一定管基沉降变形;节能降耗、建造费用节省。PE小口径盘管(一般以DE32及以下为宜)能加快施工进度,减少连接配件。
改造区域内主干路经常耐受荷载、覆土深度无法保证,采用球墨铸铁管材,其具有抗拉、强度高、适应地基变形能力较强、防腐性能好的优点,是理想成熟的管材。
距表组位置0.5-1m往往排水出户管较多,采用涂塑镀锌管更能灵活避绕、方便施工,且有足够刚度来保持水表立栓等对PE管线产生的扭矩。
2、阀门及阀门井的设置
阀门与管网日常维护抢修效率紧密相关。我司户表改造片区内管网阀门设置以能控制200~300户为宜,而不是每条支管都设置分支阀门,使抢修时排空水量、停水影响范围不会太大,且减少投资及投用后管理压力。
阀门井做法:DN100~DN150阀门采用砌筑小型井,井内覆填中砂;DN50覆土铜闸阀(管线长、户数分散、用水量不大时设置)采用约40cm长塑料套管,套管内及下部10cm覆填中砂,上面设标志盖页。这样可降低造价,利于雨后井内雨水迅速外、下渗,阀体不易锈蚀,且能减缓阀体受到的荷载。
3、 注重管道防腐质量
户表改造中配水管穿越水沟、下水道情况较多,立栓与地面接触处潮湿,管材易腐蚀。我司探索如下防护措施:
⑴立栓与地面接触处采用混凝土包封,并做成散水坡度(如图示);地面以下立管用水泥砂浆包封10厘米深,直径比管径大6厘米。
⑵ 配水管过水沟、下水道采用套管防护,套管与沟壁、化粪池顶板和外壁接触处采用水泥砂浆填实;套管与水管两端间隙采用麻丝和水泥砂浆填封。
(四)探索改造资金的解决方法
随着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改造步伐加快,各供水企业都面临着改造资金量巨、缺口大的难题。2010年由于材料、人工大幅上涨,户表改造工程造价对比2008年每户均价约增加250元。汕头频临大海,地下水位高、土壤对金属管道腐蚀性强,且上世纪八九十年建管材的质量较差,我司现面临较大资金压力。
户表改造是周期性的,资金缺口大的问题将极大阻滞、甚至可能造成难以开展的非良性循环。寻求合理的资金筹集方法,争取社会认知和政府支持极为必要。现探索以下的筹资方式。
1、业主共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总表后的自来水户表供水设施为所属建筑区域内的业主共有,享有共同所有权,必须承担相应改造义务;应该由业主共同筹集资金,或向专项维修基金专管部门申请专项维修基金。实际中却存在出资方筹资难问题。对于无物业管理的生活区户表改造筹资困难,因供水企业的公共事业性质,为保障户表改造进行,一般应由地方政府牵头,由供水企业、相关居委街道、用户代表等,就筹资问题协商解决。我市2008年下半年开展的涉农户表改造工作,资金筹集形式由政府财政出资大部、居委和供水企业分摊剩余资金,对涉农户表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2、争取政府专项资金或调整水价
城市供水企业运营要市场化,但不能按单纯市场经营模式。供水企业是公用事业性质,自来水供水管网属城市配套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必需,支持供水事业是政府职能之一;另一方面,改造的户表一般都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相当于重新进行配套建设。故应寻求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项资金的支持。
城市供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原则制定,但近年价材人工大幅上涨,且户表改造力度逐年加大,供水企业每年都将面临着大量资金投入,应该通过成本核算考虑调价可能。
3、企业自筹
供水企业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且改造后降耗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故在企业自身财务状况允可范围内,应该承担部分投资资金。企业自筹资可尽量通过政府支持、争取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加大传媒宣传沟通力度
户表改造实施过程,有些群众误解户表改造工程是供水企业理所当为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他们没有意识到,供水企业是否应该负担这部分改造资金。从而产生不合理的要求和阻力:如不允许管线从门前通过、要求更换大口径水管、定表位置时不允许水表移出或指定不合理的放置位置。往往需要在现场耐心解释,甚至通过居委街道或物业得沟通说服,极大阻滞工程进度。
汕头水司每年都参加当地人民广播电台《民生热线》访谈节目,通过群众热线电话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民众建立较好的沟通渠道。但宣传时间短,一般是倾听和解决群众难处,而无法通过节目让社会充分理解企业经营的难处。故尚需政府或传媒给予积极主动的宣传,取得民众充分理解支持,为户表改造工程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达到双赢目的。